淮南子汜论训范例6篇

淮南子汜论训范文1

1、“苟利于民”这句话出自于汉朝刘安的《淮南子》,是其《汜论训》里面的一句话。

2、原文是说“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意思是一样的。

3、 就是说只要对人民有好处,就不必一定要效法古人的制度;只要有助于事情的成功,就不必沿袭旧有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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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汜论训范文2

[关键词] 道  德   道德   仁义    黄老之术   独尊儒术

对于《淮南子》一书的立言宗旨(中心思想),历来学者所见异趣。一般认为其为道家立言,源起于高诱“其旨近老子淡泊无为,蹈虚守静”之说,近代如梁启超、胡适之等数人皆持这种观点。梁启超对《淮南子》在道家思想中的地位给予了较高评价,他说:“《淮南鸿烈》为西汉道家言之渊府,其书博大而和有条贯,汉人著述中第一流也。”[1]胡适也说:“道家集古代思想的大成,而淮南书又集道家的大成”[2]持相似观点的还有任继愈,他同时还特别指出:“《淮南子》是一部划 时代 的重要著作,它在我国古代思想史和 哲学 史上的地位,应得到全面的公正的评价。”[3]。

另一种观点认为《淮南子》为“杂家”,引申于《汉书•艺文志》。近代“杂家”说多少带有贬义色彩,认为“杂家”就是“无中心思想”,不能自成系统,持这种观点的以冯友兰的一些著述为代表。如冯在三十年代著书说:“《淮南鸿烈》为汉淮南王刘安宾客所共著之书,杂取各家之言,无中心思想。”[4]直到解放初期,冯友兰仍基本坚持这一说法,认为《淮南子》“成于众人之手,专就这一点说,它跟《吕氏春秋》有相同的情况。所以《汉书•艺文志》列入杂家。”[5] “这部书有杂家的倾向……它兼有各派的长处;这就是杂家的倾向。”“这部书是许多人采集许多书拼凑成的,其中道家思想比较多。汉朝的道家,本来有杂家的倾向。”[6]总之,冯友兰认定《淮南子》一书既出于众人之手又取自诸家之言,是个不能自成体系的名副其实的“杂家”。

“杂家”一词虽出于《汉书•艺文志》,但冯友兰对此有独特的见解。他说:“但成于众人之手,是杂家所以为杂的一个条件,有了这个条件,可以成为杂家,也不可以不成为杂家。杂家的人,自觉地要搞一个拼盘式的思想体系。有一点这样菜,有一点那样菜,齐整整地摆在一个盘子里,看起来也许好看,但吃起来各有各的味道。杂家的人,从这一家取一点,从那一家取一点,把它们抄在一本书里边,但读起来各家还是各家。这是因为它没有一个中心思想,把一部书的 内容 贯串起来,它实在是不成为一部书。凡是一部书,无论多么大的书,总要有一个中心思想,贯串于其中,这才成为一个体系。杂家之所以杂,就在于它不能成为一个体系。”“无中心思想”即无立言宗旨,——此为冯友兰界定杂家的第一个标准。冯友兰界定“杂家”的第二个标准就是“着重收集各家之长”,这好像是一个学绘画的人,“着重于临摹别人的画稿”。[7]其实,冯友兰所讲的这两个标准是一回事。

然而,自上个世纪60年代之后,冯友兰逐渐地改变了自己的观点。针对上述他品衡“杂家”的标准,他写道:“从这两个标准看,都不能说刘安是杂家,他有一个中心思想,那就是黄老之学。”[8]本来说《淮南子》“无中心思想”,现在又说它“有一个中心思想”,好像完全不是出于同一学者之口,这个180度的转弯反差太大,冯友兰也没有说明其观点转变的原因。他还写道:“《淮南子》以道家学说为中心,吸取阴阳五行家的思想以及其他学派的某些观点,建立起一个与官方哲学相对立的体系。”这显然试图从 政治 上提高《淮南子》的 历史 地位,把它说成是与“官方哲学”相对立的意识形态。进而,他又对《淮南子》一书从哲学高度上进行了提升:“和董仲舒的哲学体系比较起来,《淮南子》的体系,具有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因素,在许多 问题 上,跟董仲舒的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相对立。”[9]很明显,在60年代,冯友兰对《淮南子》的这个价值评判,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他是按列宁关于哲学的派别立场的论述来给《淮南子》划成分的。把《淮南子》划归为进步的哲学党派(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董仲舒“反动”的哲学党派(唯心主义和有神论)就有了其对立面,这样,毛泽东所说的哲学上的“对子”也就凑成了。

应该指出的是,冯友兰这种对《淮南子》基本看法的转变,正是《淮南子》自身思想体系中所包含矛盾的一种体现。冯友兰否认了《淮南子》是杂家,但把它归于传统上所认为的“道家”或“黄老之学”,也未必得其旨。但从这种对《淮南子》前后对立和自我否定评判的现象观之,也可看出学术界在总体上没有走出从“杂家”和“道家”的视野来把握《淮南子》一书的思想脉动,这一点,正是我们应该着重探究的。

    其实,高诱的《叙目》中已经较全面地、清楚地交待了《淮南子》的思想宗旨。他说,刘安“与苏飞、李尚、左吴、田由、雷被、毛被,伍被、晋昌等八人及诸儒大山、小山之徒,共讲论道德,总统仁义,而著此书。其旨近老子淡泊无为,蹈虚守静,出入经道。”近人刘文典在其《淮南鸿烈集解自序》中发挥引申高诱的话说:“《淮南王书》博极古今,总统仁义,牢笼天地,弹压山川,诚眇义之渊丛,嘉言之林府,太史公所谓‘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者也。”[10]刘文典强调了“总统仁义”,但没有再说其旨为“老子淡泊无为,蹈虚守静”,又引司马谈之说,强调“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这里既有儒、墨,又有名、法,一“采”、一“撮”,“杂家”的形象跃然纸上。然而近人往往只取“其旨近老子淡泊无为,蹈虚守静”一义,而对高诱所强调的“讲论道德,总统仁义”和“出入经道”忽略不计,因而对《淮南子》一书的立言宗旨渐行渐远,始终不能深察而窥其要。

高诱《叙目》透露了一个真实的信息,那就是:《淮南子》一书尽管材料驳杂、广涉百家,但在其立言宗旨上,并非是一个大杂烩,而是围绕着“讲论道德,总统仁义”这一“中心思想”展开的,其主要出入于“经、道”两家(“经”是《六经》,“道”是《道德经》),即儒、道两家。至于“其旨近老子淡泊无为,蹈虚守静”,这只是“道”的一个方面,这从《原道训》、《俶真训》、《精神训》、《本经训》、《道应训》等篇章可知。但另一个方面则是“儒”道,这从《缪称训》、《修务训》、《人间训》、《泰族訓》等篇章可知。这种似乎前后矛盾的现象可以被简单地解释为一种没有体系的拼盘,但是,如果我们细致地观察一下,就会发现整个《淮南子》的篇章结构和思想宗旨是有条贯、有逻辑、有体系的,它围绕着“讲论道德,总统仁义”八字宗旨统领材料、架构体系、展开论述、突出中心,所谓“出入于经、道”,即在宏旨上主要出入于道儒两家,力图把“道德”和“仁义”揉合起来,将儒、道贯通,实现一种儒道互补、儒道合流的价值结构。

既然“道德”和“仁义”是《淮南子》一书的核心范畴和价值观,我们可从 分析 这两个概念入手来体察《淮南子》书中的中心思想和义理所归。

把《淮南子》归于道家之书,就在于它“讲论道德”、“其旨近老子”。那么,就让我们剖析一下“道德”二字着手,看《淮南子》究竟如何“其旨近老子”。

提到“道德”二字, 自然 会想到《老子》一书,因为《老子》又称《道德经》。孰不知,《老子》书中只有独立存在的“道”与“德”,并无“道”“德”二字的合成词——“道德”。换言之,《道德经》中无“道德”。根据上个世纪70年代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老子》推知,先秦至汉初,《道德经》实际上是《德道经》,因为那时是《德经》在上而《道经》在后。现在所说的“道德”应该叫“德道”才更合《老子》一书的原旨和先秦的习惯。即使“德道”二字,《老子》书中也是找不到的。可见,“德道”也好,“道德”也好,都是秦汉时期的人引申出来的。

考“道德”一词,见于先秦典籍者仅有如下几处:其一,《周易•说卦传》云:“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其二,《管子•内业》说:“凡道必周必密,必宽必舒,必坚必固,守善勿舍,逐淫泽薄,既知其极,反于道德。”其三,《庄子•天道》载:“夫虚静恬淡寂漠无为者,天地之本而道德之至也。”其四,《荀子•劝学篇》道:“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其五,《韩非子•五蠹》曰:“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今世争于气力。”问题在于:这些书的真伪全部存在争议。除《荀子•劝学》和《韩非•五蠹》中问题较少之外,《易传》与《庄子》外篇都有西汉人的话语痕迹,而《管子》一书本来就非出于一家,后经刘向之手,楔入的汉人思想更是比比皆是。由于《论语》和《老子》两书中皆无“道德”一词,可以推知该词汇最早创始于战国未期和秦汉之际,而流行于汉初道家黄老哲学的全盛期。

古代“德”同“得”。至于“道”,《说文解字》云:“所行道也。”《尔雅》谓:“达,谓之道。”而《易•履》曰:“道,坦坦。”这都是指地上人行的路。哲学家们把它引申为自然界和 社会 领域的 规律 ,故有“天道”、“人道”、“地道”之别。在《老子》书中,“道”有一种绝对实体和宇宙本源的含义,《老子》要引领人们去追求“道”,求得了“道”就叫“得(德)道”。在《老子》那里,“得(德)道”或“道得(德)”本来不是伦 理学 范畴,而属于一个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范畴,但它却能够被用来引申为伦理学范畴。天得道谓“天道”、地得道谓“地道”,人得道谓“人道”。前两者可归于自然论看待,因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本来就是一个自然本体论的核心概念。在

儒家跟道家的区别,最根本的就在于对“道”和“道德”的不同解读和话语体系的差异。人们常常误认为“道”是道家的专利,其实这是十分错误的。在 中国 哲学 中,并非只有道家才讲“道”,儒、释、道各家都讲“道”,但“道”与“道”不同。如唐代韩愈说:“斯吾所谓道也,非向所谓老与佛之道也。”[11]儒家不仅讲“道”,而且十分重视“道”,其重视程度丝毫不逊于道家。查《道德经》一书,“道”字出现了76处,而在《论语》中,“道”字却出现了93处。孔子曾说:“朝闻道,夕死可矣。”还说:“道不同,不相为谋。”“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但我们对于孔子之“道”不应像对于老子之“道”那样去解读,正如子贡所说:“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这是说,孔子从来不讲“天道”,孔子所言皆是“天下道”即“人道”;而老子专讲“天道”,罕言“人道”。《论语》中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文武之道,未坠于地,在人。贤者识其大者,不贤者识其小者,莫不有文、武之道焉。”可见,“道”到了孔子及其弟子那里,遂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伦概念,是伦 理论 的形而上学。很明显,孔子的“道”与老子那种“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的“蹈虚守静”的本体论形而上学之“道”具有明显不同。

或问:我们怎样识别何为道家之道、何为儒家之道呢?答曰:只要观其“道”有无人伦或伦 理学 层面上的意义即可明矣!

就“道德”二字来观,也是这样。我们今天理解的“道德”范畴是儒家的,即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而非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道德。甚至人们常常带着儒家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概念,去解读老子的《道德经》, 自然 会南辕而北辙,甚至会得出“《道德经》中无道德”的结论,抑或得出“《道德经》反道德”的结论。不过,我们发现《论语》跟《老子》有一个最大的共同之点,那就是二者都是分别地讲述“道”与“德”,却找不到一处“道”“德”合称的“道德”概念。这足以再次证明“道德”一词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决非是先秦之事。

“道德”从一开始出现时便被赋注了伦理含义,这是因为援“道德”入“仁义”、引“道德”配“仁义”的结果,“道德”和“仁义”共同构成了汉代儒家的价值标准,这也是西汉时期才形成的一种思潮。这种思潮在汉初的叔孙通、陆贾、贾谊等人的著述里已经显露出来了,而在《淮南子》一书中,达到了首尾一而贯之的效用,并形成了贯穿西汉思想界的一条线索,即初由黄老刑名之学吸收融入了儒家的“道德仁义”理念,进而达到“儒道合流”,再进而在汉武帝那里转化为“独尊儒术”。由是观《淮南子》一书,无论从义理宗旨还是从 时代 脉络上,正处在“儒道合流”这一逻辑线索的中间环节上。当然,学术思想和时代思潮的转化有着复杂的 政治 、 经济 、文化及意识形态的背景,此处就不便赘述了。 四

分析 《淮南子》书中“道德”与“仁义”的内涵,不难看出一些“儒道合流”趋势的蛛丝马迹。试引几例:

“逮至当今之时,天子在上位,持以道德,辅以仁义,近者献其智,远者怀其德,拱揖指麾而四海宾服,春秋冬夏皆献其贡职,天下混而为一,子孙相代,此五帝之所以迎天德也。”(《览冥训》)

“世之明事者,多离道德之本,曰:‘礼义足以治天下。”(《齐俗训》)

“国之所以存者,道德也。”(《汜论训》)

“故乱国之君,务广其地而不务仁义,务高其位而不务道德。”(《汜论训》)

“仁义之不能大于道德也,仁义在道德之包。”《说山训》

“故事不本于道德者,不可以为仪;言不合乎先王者,不可以为道。”(同上)

“夫作为书论者,所以纪纲道德,经纬人事,上考之天,下揆之地,中通诸理,虽未能抽引玄妙之中才,繁然足以观终始矣。”(《要略》)

“《缪称》者,破碎道德之论,差次仁义之分,略杂人间之事,总同乎神明之德,假象取耦,以相譬喻,断短为节,以应小具。所以曲说攻论,应感而不匮者也。”(《要略》)

……

上引“持以道德,辅以仁义”、“近者献智,远者怀德”、“乱国之君,……不务仁义……不务道德”、“……不本于道德,不可以为仪,……不合乎先王,不可以为道”、“夫作为书论者,所以纪纲道德,经纬人事……”等等,显然不是“近老子淡泊无为,蹈虚守静”之指,而是充满着儒家的理念。尽管《淮南子》有“近老淡泊无为,蹈虚守静”之议,但这种近儒、亲儒和合儒的理念 研究 者不可置之而不顾,因为它恰恰反映了高诱所说的“讲论道德,总统仁义”的中心思想。

应该说,《淮南子》是从“道德”着手,切入“仁义”的。且看:

夫乘民之功劳,而取其爵禄者,非仁义之道也。(卷六•《览明训》)。

天子在上位,持以道德,辅以仁义,近者献其智,远者怀其德,拱揖指麾而四海宾服,春秋冬夏皆献其贡职,天下混而为一,子孙相代,此五帝之所以迎天德也。(卷六•《览明训》)。

君子非仁义无以生,失仁义,则失其所以生;小人非嗜欲无以活,失嗜欲,则失其所以活。故君子惧失仁义,小人惧失利。(《缪称训》)

仁义之事,君子不厌忠信;(《缪称训》)

   ……

这哪里还一点“淡泊无为,蹈虚守静”的意味?俨然是一派孔荀之徒的口吻了!

“仁义”二字在老子《道德》中统为贬义,而在《淮南子》一书中,并非皆为贬义。尽管有时也提出了“道散而为德,德溢而为仁义,仁义立而道德废”的论点,但纵观全书,基本上是出于“道德”而入于“仁义”的。《淮南子》中使用最多的范畴就是道、德、仁、义和“道德”与“仁义”。准确地说,“道德”和“仁义”是《淮南子》一书中的核心范畴。如跟老子《道德经》中的同类范畴相比较,可以看出二书在立言宗旨上相差甚大。《道德经》一书5000言,“道”字出现过76处,“德”字出现过44处,“道德”合称者无一处;“仁”字出现13处,“义”字出现过5处,“仁义”合称者仅有一处,即十八章中的“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把“仁义”放在跟“道”完全对立的地位。相较之下,《淮南子》一书15万8千余字中,“道”字出现410处,“德”字出现279处,“道德”合称者出现27处;“仁”字出现144处,“义”字出现166处,“仁义”合称者55处。从中可明显看到《淮南子》中“仁义”和“道德”出现的绝对次数远高于《道德经》。《道德经》中本无“道德”概念,而《淮南子》中广泛运用了“道德”范畴,并常用来适配“仁义”。如果说儒家是以“仁义道德”标榜的,道家是以“道”标榜的,那么,《淮南子》则是以“道德仁义”标榜的——一手拉着道家,一手牵着儒家,试图协调两家义理,这在《淮南子》一书中表现得若隐若显,但调和主义的面目甚明。

《淮南子》一书似“杂”而非“杂”、言道而入儒、携道而合儒的现象,反映了西汉初年经过“文景之治”后,主流意识形态明显开始向儒家偏移。《淮南子》乍看起来其中心思想前后矛盾的情状,实质上反映了从黄老之术向儒家思想过渡中的特有的精神现象,其体现出来的宗旨只不过是致力于揉合儒、道,试图使之在义理上成为一体而已。《淮南子》的篇章结构的逻辑体例颇能体现刘安作为总编的匠心独具:先道再儒,由道入儒,最后达到儒道互错,进而达到二者的结合。这跟汉初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的状况相关联。刘安事后不久,即有董仲舒上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举,这无论在 社会 变迁还是在学术思想的转化方面,实际上都不是一件突兀和孤立之事,而是有一个由汉初的“黄老之术”进而实现儒学复兴的渐进过程,而《淮南子》一书所反映的正是这样一种客观进程在学术思想和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折光。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地研究一下董仲舒的思想,就会发现,董仲舒所复兴的儒学已经不是先秦孔孟的原始儒学了,而是充满着道、儒、法、术、名的合流与会通,在许多方面,它跟《淮南子》有一致之处。

至于《淮南子》一书及其作者刘安与汉初政治斗争的关系,本文不宜详论。刘安有意、无意或被利用、误用、误解为武帝年间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对于我们客观的评述《淮南子》一书的学术宗旨没有太多的关系。当然,不可否认汉初和武帝年间的政治斗争自始至终与当时“改正朔,易服色”的意识形态斗争交织在一起,而刘安最后因谋叛获罪而死的疑案自然会使人联想到他是属于主张“黄老之术”的窦太后一派的人物。其实,刘安跟窦太后乃至与田蚡是否为一党, 历史 证据并不充分。刘安撰《淮南子》是否是要规劝汉武帝刘彻去恪守汉初的“黄老之术”,从《淮南子》一书的宗旨来看,不能成立;从信史记载来看,也是牵强附会。事实上,《淮南子》始撰于景帝年间,当时儒学在陆贾、贾谊等人的倡导下开始复兴,虽然没有被景帝重视,但对思想、学术界的 影响 不容忽视。《淮南子》撰写时显然不可能考虑到后来继位的汉武帝,但不得不正视当时儒学复兴的影响;武帝即位时,此书已经峻工,建初二年献于朝廷。光元元年(前134年)董仲舒献“天人三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完成了西汉主流意识形态的转型。如果从西汉开国力主“黄老之学”到武帝的“独尊儒术”观之,《淮南子》正好处于二者的中间环节和过渡阶段上,就《淮南子》的立言宗旨来看,它客观上担负了这一过渡型学术思想的角色。

 

淮南子汜论训范文3

作者简介:罗宇佳,女,云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钢琴演奏与教学、音乐教育学研究;赵云艺,女,云南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钢琴演奏与教学研究。]

(云南艺术学院 音乐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摘要:对古代音乐美学思想的研究,意在弘扬古代优秀的音乐审美思想及表演艺术理论,并以此基点对当代钢琴演奏评价标准做探索和创新,使评价标准不断科学化、多元化、合理化。

关键词:古代音乐美学;钢琴演奏;评价标准

中图分类号:G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7-0153-02

中国传统音乐中,音乐表演评价标准总是和音乐美学思想联系在一起。一些音乐史书籍如《礼记·乐记》、《文心雕龙·知音篇》、《溪山琴况》都比较系统的提出了音乐演奏的美学思想和评价标准。钢琴作为一种舶来品,它的演奏艺术和评价标准不仅受到西方传统音乐文化的影响,在东方这片广袤的大地上,中国古代音乐表演美学思想必然会渗透进现代钢琴演奏艺术和审美评价标准。因此,对中国古代音乐美学思想领域下的音乐表演评价文献进行研究,有利于我们吸收和借鉴古人在音乐演奏上的美学思想和评价标准,对当代钢琴演奏评价标准的制定起到更多的指导意义。

一、古代音乐家对于音乐演奏的评价

古代音乐史中,季札对音乐表演的评论可谓开创了音乐表演评价的先河。公元前544年,吴公子季札出使到鲁国,在听了《周南》、《召南》之后,季札评论说:“真美啊,表现了周公和召公的基业,虽然还未能安居立业,但乐声勤而不哀怨。”季札评论音乐并非就音乐论音乐,他认为从音乐上可以了解这个国家的政治和教育。孔子继承了季札的音乐评论思想,既注重艺术形式,又讲究思想内容。史料记载,孔子曾向师襄学琴,学到相当的深度,他不但做到“习其曲”、“得其数”,还能“得其志”、“得其人” [1]。孔子认为音乐极富美的魅力,超过了其它所有的艺术。不仅如此,音乐还可以为政治服务,正所谓“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而要达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关键在于所选择的音乐是否能够“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也。除孔子以外,齐梁时期刘勰在《文心雕龙·知音篇》中记载了其对音乐表演评价的准则:“慷慨者逆声而击节,蕴籍者见密而高蹈,浮慧者观崎而跃心,爱奇者闻诡而惊听”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 [2],就是说具有慷慨、蕴藉、浮慧、爱奇等不同性格的人,所喜好的音乐对象并不一样,使得音乐表演标准也无从统一,只有精通一千首乐曲才能辨别音乐的好坏,如同只有见识过一千把利剑以后才能识别兵器。这里,刘勰谈到了音乐鉴赏与评价的标准问题,他认为学生只有听过多种类型的音乐作品以及经过千百次的反复练习,才能真正具备表现音乐美以及鉴赏音乐美的能力。

我国古代对于音乐表演演奏和教学的研究主要包括古琴演奏和声乐演唱两方面的内容,例如秦国歌手秦青的歌声,美妙得可以“声振林木,响遏行云”,韩国歌手韩娥的歌声感人至深,竟然“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3]。晋国的著名琴师师旷,是我国历史上以擅长于辨音而著称的人物。师旷的音乐听觉特别敏锐,《淮南子·汜论训》说:“譬犹师旷之施瑟柱也,所推移上下者,无尺寸之度,而靡不中音。[4]”就是说师旷不用借助任何衡量的器物,单凭听觉就能把瑟的音律调得十分准确。除了卓越的音乐听力以外,师旷的演奏技巧非常高超,不仅能用扳的技法奏出强音,还能用摭分弹出轻盈的曲调。除了专业的音乐家、音乐教育家及音乐美学家以外,很多文学家对此都有过论述。唐代大诗人白居易不仅通晓音律,自身还掌握了艰深的演奏技巧。在他脍炙人口的《琵琶行》中,白居易用诗的语言精练、形象、生动地描绘出一个女琵琶乐手高超的琴技、娴熟的指法以及演奏者的真挚情感。“转轴拨弦三两声,未成曲调先有情”、“轻拢慢捻抹复挑,初为霓裳后六幺;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诗中描写出演奏者高超的演奏技术和深切的情感,也表达出白居易对于琴乐演奏的技术技巧以及演奏评价的标准:转轴拨弦、轻、拢、慢、捻、抹、复、挑等演奏技术是琴乐演奏必须具备的技能技巧,演奏过程中琴弦、手指以及演奏技术应该形成完美的交融与结合;而急雨、私语以及大珠小珠落玉盘则指的是琵琶演奏的声音应该明亮、清脆,必须以音的精粹去体现意的深微。

二、《乐记》中的音乐表演美学思想

《乐记》认为音乐是一种动态艺术,“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于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于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于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于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于柔。六者非性也,而感于物而后动。”悲哀时音乐可以发出急促细小的声音,快乐时发出缓和愉快的声音,喜悦时发出自由发扬的声音,愤怒时发出粗暴严厉的声音,崇敬时发出庄重正直的声音,爱慕时发出温和柔美的声音。这些声音不是人固有的,无论什么样感情促成的声音,作为“乐器之王”的钢琴无一例外都可实现。音乐表演不仅给人带来审美愉悦,还应该以其丰富的精神内涵和情感表现来打动人心,启人心智。演奏者在弹奏乐曲时,就像是在诉说内心,讲述内心的一段经历,故“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在演奏乐曲时应从头至尾都不断涌出新的情节、新的感情吸引进观众的注意, 把高超的演奏技巧完全的融入深刻的艺术表现中,用最富于动态特征的艺术表现推动乐曲发展,让人听觉不不感到疲劳、乏味,故“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人之道也。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于此矣。”真正做到《乐记》中所讲述的“乐者,声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另外,《乐记》认为音乐应该真实,“为乐不可以伪”,我们评价演奏者时也可以把这一条作为评价标准,关注演奏者对音乐原作的特定艺术风格把握如何,是否忠实再现原作。要求演奏者在演奏作品之前,对作曲家的生长环境、时代背景、创作思想及作曲家的性格情感、人生经历、作品流派风格有所了解,在演奏过程中能够把自己的个性与作曲家的个性融为一体,让演奏真实动人。

三、《溪山琴况》中的音乐表演美学思想

作为历代琴论的集大成者,明末清初的琴家徐上瀛所著的《溪山琴况》则比较系统的提出了中国古代琴论演奏的美学思想和评价标准[5]。《琴况》中审美理论的阐述,是以古琴演奏技艺手段为基础,而技艺上的分析又是以其琴乐审美思想为指导,这就为后人研究琴乐演奏的技艺美学提供了非常丰富,并且可供借鉴、吸收的琴乐审美思想及表演艺术理论。

“琴况”之所以名为“琴况”,是把琴声、琴乐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审美观照,从而品尝琴乐的音乐情趣。徐上瀛根据自己的演奏、教学以及研究心得,提出古琴演奏具有二十四况,分别为“和、静、清、远、古、淡、恬、逸、雅、丽、亮、采、洁、润、圆、坚、宏、细、溜、健、重、轻、迟、速”。在二十四况中,前九况重点讨论古琴演奏的总体精神和审美观念,后十五况讨论古琴演奏的音色、内容、形式、风格以及演奏方法,并对琴乐的声音和演奏方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评价标准。例如《琴况》中说:“大都声争而媚耳者,吾知其时也;音淡而会心者,吾知其古也”,尔后又说:“祛邪而存正,黜俗而归雅,舍媚而还淳,不着意于淡而淡之妙自臻。夫琴之元音本自淡也。制之为操,其文情冲乎淡也”[1]。这些言论体现了《琴况》前九况中的核心审美精神——“淡和” ,也就是说,静、清、远、恬、逸都是与“淡、和、古、雅”这一核心审美精神密切相关的。后十五况中的“丽、亮、采、洁、润、圆、坚”七况是琴乐所应具备的音色要求。所谓“丽”,指“丽者,美也,于清净中发为美音。”也就是说,美妙的声音只能发于清净和古淡;“亮”亦发于清中,只有在安静淡雅之际,才能体现出琴音亮的光明;“采”是一种黯然之光,犹如古玩的宝色,不能掩抑;“洁”为清洁,以内心清净无邪为根本,琴音要求纯净质朴;“润”指的是温润,要求琴音具备光泽之气以及中和之妙。倘若弹琴时手指浮躁,杂音四起,必然导致上下往来音节俱不成其美矣;“圆”为圆满,指琴音的活泼与吟柔之气全在圆满,弹琴时的一弹一按、一转一折必须恰到好处,否则弹奏不到位时,容易使音色过于纤细或过于雄浑,造成不圆之音;“坚”是坚实之音,意指弹奏重音时犹如山岳,力量很大,手指快速跑动时犹如风声刮过,琴音清澈干净。除了“丽、亮、采、洁、润、圆、坚”七况以外,另八况“宏、细、溜、健、重、轻、迟、速”则是关于弹奏方法和琴声所应具有的状态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从后十五况中可看出,徐上瀛始终认为琴乐音色必须绝无“雄劲柔媚”之态与“间杂繁促”之音,必须是“兴到而不自纵,气到而不自豪,情到而不自扰,意到而不自浓”。也就是美妙的琴音必须要从清净和古淡中产生,必须感人之心。

四、古代音乐美学思想对当代钢琴演奏评价标准的启示

中国古代音乐美学的文献是非常丰富的,战国初期公孙尼子的《乐记》,三国时期嵇康《声无哀乐论》,明末清初徐上瀛的《溪山琴况》等是中国古代美学的代表论著,《乐记》中的 “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 《声无哀乐论》中的“心之以生,明为二物”、 《溪山琴况》中的“吾复求其所以和者三,曰弦与指合、指与音合、音与意和,而和至矣”无不体现了体现了中国儒家与道家的音乐思想,具有丰富深刻的美学含义。我们应该以中国古代音乐美学为借鉴,古为今用,吸取精华,从古人的美学遗产及演奏评价标准中获得启示,使当代钢琴演奏评价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多元化、合理化。

参考文献:

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史[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5.

刘勰,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1986.

冯效刚.音乐批评导论[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2007.

淮南子汜论训范文4

关键词: 高三文言文教学 拓展阅读 教学有效性

《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在“阅读与鉴赏”部分,关于文言文学习有如下表述:一是“阅读浅易文言文,注重在阅读实践中举一反三”;二是“学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理解古代作品的内容价值,从中汲取民族智慧”。高考考纲要求鉴赏作品的形象技巧,评价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故而,高三文言文的学习目的应该是能“识文断意、晓理悟情”,课堂表现应该是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获得方法与情理体验。

对高三学生而言,古文表达的陌生、课内篇目的有限及与生活联系的断层,导致学习兴趣及文本情理价值无法有效实现。因此,采用拓展阅读的方式进行高三文言文教学,成为笔者尝试提高文言文教学有效性的一种途径。这不仅能起到营造课堂学习氛围的作用,而且对拓宽阅读视野、充实写作材料极为有益。

笔者探索的方向有两个,一是以内容的关联为考量,主要达到“识文断意,激发兴趣”的目的;二是以义理的沿袭为考量,主要达到“晓理悟情,拓宽视野”的目的。

1.内容的关联性拓展

内容的关联性指选取内容相近或主题类似的文章,在拓展中调动学生主动性,达到理解内容、归纳学法、在阅读实践中举一反三的目的。以2010年高考天津卷的文言文《叶限》、方柯《童话故事文言版之灰姑娘》为例:

《童话故事文言版之灰姑娘》选段:灰姑娘独至榛树下,泣曰:“榛树榛树,祈请助吾,榛叶摇摇,赐我华服。”小鸟予之金银织衣并丝履。灰姑娘衣之,至于王庭……父母与姊皆不能识,以之为异国公主……灰姑娘终设法脱身,匆忙之中,失其左履……王子命予之履,履合其足,天衣无缝。

《叶限》选段:女伺母行远,亦往,衣翠纺上衣,蹑金履。母所生女认之,谓母曰:“此甚似姊也。”母亦疑之。女觉,遽反,遂遗一只履,为洞人所得。母归,但见女抱庭树眠,亦不之虑……国主得之,命其左右履之,足小者,履减一寸。乃令一国妇人履之,竟无一称者……陀汗王怪之,乃搜其室,得叶限,令履之而信。

《叶限》选自《酉阳杂俎・支诺皋》,被杨宪益先生称为“中国版灰姑娘”,文本阅读尚有一定难度,方柯版语言浅显易懂,童话情节的熟悉感和文言语言的新鲜感碰撞,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有此版本打基础,学生对叶限版的畏难情绪降低许多,小组合作动力十足。同时,在文言学习中自主建构知识体系尤其重要,笔者将教学重难点转化成系列探究题,引导学生针对词类活用、一词多义(如衣、履)、特殊句式(如倒装、被动)和高频虚词(如因、而、以、为)四项进行整合与分析,学生经由自主交流,进一步理解了文本,同时能够做到举一反三,课堂收效甚大。以此类尝试为起点,笔者进行了后续主题式探索:成语故事与人物传记,分期学习了“程门立雪”与《程颐传》,“折冲樽俎”与《晏婴传》,“闻鸡起舞”与《祖逖传》,“智者千虑、逐鹿中原”与《淮阴侯列传》,等等,逐步引导学生接受文言文,培养良好语感。

2.义理的沿袭性拓展

高考文言选文多通过人物的经历展现其品性,其丰富的内涵体现了语文的人文教养价值,许多脍炙人口的名篇包含古人的思想精华,古今汉语一脉相承,是“源”与“流”的关系,那么,语文课堂完全可以通过情境联系唤起学生的社会经验与生活领悟,摆脱“文言文无用”论,在义理的迁移拓展中,培养正确并有创见的解读文本能力,以读带写,有效实现文言文的文化价值,使得文言教学也可以收到察古知今之效,从而进一步发展与提高表达能力。

例如2011年高考北京卷《淮南子・汜论训》:“周公有杀弟之累,齐桓公有争国之名,然而周人以义补缺,桓公以功灭丑,而皆为贤。今以人之小过,掩其大美,则天下无圣王贤相矣。故目中有疵,不害于视,不可灼也。喉中有病,无害于息,不可凿也……故人有厚德,无间其小节,而有大誉,无疵其小故。”通过周公、桓公之例,辅以目中疵、牛蹄涔、喉中病等现象,说明待人待事不必吹毛求疵,要明白瑕不掩瑜之理。阅读文本之后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类比联想,诸如乔布斯的偏执与创新力,电商的混杂与发展力等,以文言哲理衍射现实生活,赋予其新的生机。再如司马光《程氏墓志铭》:“妇人柔顺足以睦其族,智能足以齐其家,斯已贤矣;况如夫人,能开发辅导成就其夫、子,使皆以文学显重于天下,非识虑高绝,能如是乎?”讲述了女子于家于国的重要意义,引导学生拓展联想,如孟母、文成公主、杨澜、奥普拉等,对此前的成语与人物专题同样进行了义理的分析与延伸,如程颐的真儒之风、晏婴的智谋之贤等,从中学生不仅可以理解为人处世之理,而且能学到如何精巧地引经据典。

文言文不仅是历史轨迹的记录,而且昭示着传统文化的底蕴。通过拓展阅读,学生不仅能激发对文化典故的兴趣,还能克服古今语言断层难题,更能领悟文中的人性思考。在语文课上教授知识的同时,承载润泽学生心灵、延续民族文化的责任,只有让学生成为读书的主人,形成“独立阅读的能力”,才能传承民族文化,才能让文言文这一独特文学现象在当代仍焕发生机活力。

参考文献:

[1]童亮[主编].别笑,一本正经的文言文.新星出版社,2010,07.

淮南子汜论训范文5

把最优秀的人才放在最合适的位置上

汉五年(公元前202年)二月初三,55岁的刘邦在山东定陶汜水之阳举行登基大典,定国号为汉,拉开大汉四百年基业的大幕。这年五月,刘邦在洛阳的南宫开庆功宴,宴席上,他和众人总结楚汉战争胜败的经验教训。王陵等人说,刘邦之所以能战胜项羽,就是因为刘邦能与大家同甘苦,共患难,而项羽却自私自利。刘邦说他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说”,没有说到点子上。他总结了自己取胜的原因:

夫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众,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三者皆人杰,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者也。(《汉书・高帝纪》)

刘邦的总结是深刻的,见识是高明的。战争的胜败,人的因素总是最重要的。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刘邦不仅“自知”,而且“知人”。

刘邦最大的优点,就是知人善任。张良、萧何、韩信,都堪称人中龙凤,每一个人都各有所长,且其特殊才能都远在刘邦之上,刘邦均将他们罗致麾下,而且不嫉贤妒能,不弹压掣肘,能用其所长,把每一个人放在最合适的位置上,为每个人淋漓发挥自己所长创造了条件。张良定国策谋大计,萧何理国事抓经济,韩信统大军略城地,三人均有出色表现。试想,如果让张良理国事抓经济,让萧何统兵冲锋陷阵,让韩信定国策谋大计,那结果就只能令人扼腕叹息了。

刘邦不仅善用人,而且善驭人。韩信出身贫穷,为人所不齿,后来参加了项梁的起义军,但一直不为项梁、项羽叔侄所重用,韩信因此背楚投奔了汉军。经过汉将夏侯婴的推荐,刘邦任命韩信为治粟都尉。萧何通过几次谈话看中了韩信,认为应当重用。汉元年(公元前206年)六月,韩信认为自己在刘邦麾下还没有得到完全施展才能的机会,觉得屈才,于是又从汉营逃亡。萧何知道了这件事,觉得这是个大疏忽,所以来不及与刘邦商量,就亲自去追赶韩信。这时有人在刘邦面前说丞相萧何逃跑了。刘邦听了又急又气,如同失掉了左右手。等萧何回来时,刘邦又喜又恼,责备他不该逃跑。萧何告诉他是为了追赶韩信,刘邦不太相信,认为追赶这么一员小官吏不值得。萧何对刘邦语重心长地说:“一般的将官容易得到,韩信却是不可多得的国家至宝,挑不出第二个。如果想争夺天下,就必须有韩信这样的人才共谋大计。”刘邦听取了萧何的意见,拜韩信为大将,让他统率三军。而且在任命韩信为大将那一天,举行了隆重的仪式,设置了高坛、广场,让韩信到高台上受命,给了韩信足够的尊崇和面子,树立了韩信在众人面前的威信和号召力。拜礼完毕后,刘邦把韩信召到跟前咨询平定天下方针,韩信的回答,同样语出惊人,这就是几乎与诸葛亮的《隆中对》齐名的《汉中对》(详见《史记・淮阴侯列传》)。只可惜,刘邦身边的能人太多,而后来的韩信也居功骄恣,加之品德名声不好,才不为后人称道,否则的话,他一定会和诸葛亮一样齐名。刘邦听完后大喜过望,发现他的确找到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将才。

韩信想要一个“桃子”,刘邦给了他“一篮水果”

韩信军事才华出类拔萃,很快成为刘(邦)、项(羽)争雄中影响战局胜败的关键性人物。汉四年(公元前203年),刘、项鏖战正酣。十一月,刘邦被楚军围困在荥阳(今河南荥阳),难以脱身。而韩信大军却凯歌高奏,大破楚军,斩杀楚大将龙且,占领齐地,锐不可当。此时韩信不仅没有加急进攻楚军,解刘邦之围,而是派人给刘邦送信,请刘邦封自己为齐王。尽管韩信骄恣之态毕显,但信的措辞用语还是比较委婉,信中说:“齐伪诈多变,反复之国也,南边楚,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愿为假王便。”“假王”就是诸侯王的意思。热盼韩信解围的刘邦看到韩信的这封信时,勃然大怒,大骂韩信:“吾困于此,旦暮望若来佐我,乃欲自立为王!”在张良、陈平劝说下,刘邦压住了胸中的怒火,不但满足了韩信想当齐王的愿望,而且更为慷慨大度,说:“大丈夫定诸侯,即为真王耳,何以假为!”派遣张良为使者赶赴韩信驻地传达旨意,不用当,一步到位,直接封韩信为齐王。

韩信挟功请封假王,虽然极不合理,刘邦虽然心里极为不爽、愤懑不已,但是,洞悉时局的他却能随机应变,作出最正确的选择,直接封了韩信为真王。韩信本来想要一个“桃子”,刘邦却给了他“一篮水果”,这显示了刘邦高超的驭人之术。可以想象,获封齐王后的韩信,心情之激动、脚步之轻盈,怀着对刘邦的感恩心情,加快了攻楚的步伐,与彭越等人分进合击,很快改变了楚强汉弱的战场局势,导演了兵陈垓下十面埋伏的历史活剧。假若,刘邦当时未满足韩信的请封,势必与韩信生隙,埋下取败祸因;假若刘邦比较小气,虽满足了韩信心愿,仅封了个“假王”(),也会让韩信感觉出刘邦的勉强之情和心胸狭窄,也就不会换来韩信满腔的“忠汉”之心。

韩信后来军功累累,居功自傲,成为刘邦的心腹大患,后被刘邦用计擒拿后囚在洛阳,降为淮阴侯。有一天,刘邦与韩信评论起将领们各自的才能高下。这是一场坦诚相待、十分有趣的谈话。刘邦问韩信:“依将军看,如果我带兵杀敌的话,大概能带多少兵啊?”韩信回答说:“陛下最多能带十万,不能再多了,再多了就要出问题。”“那么你最多能带多少兵呢?”刘邦问。“让我带兵嘛,多多益善。”韩信回答说。其言外之意,是说自己统兵百万,也实属平常 ,不足为怪。刘邦笑着又问:“好一个多多益善,那怎么会被我所擒呢?”韩信回答说:“陛下不能将兵,而善将将,这就是韩信为什么会被陛下所擒的原因。”韩信的总结是深刻的,见识也是高明的,只不过有点为时已晚。

通过封赏大臣传递政治信号

楚汉战争胜利后,封赏大臣是摆在刘邦面前一项复杂而重大的政治任务,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汉书・萧何传》记载,汉五年,刘邦“即皇帝位,论功行封”,“群臣争功,岁余不决”。刘邦认为,应当将萧何推为第一。然而其他曾追随刘邦东征西讨的大将们不服,认为自己“被坚执兵,多者百余战,少者数十合,攻城略地”,浴血奋战,而萧何“未有汗马之劳,徒持文墨议论,不战”,怎能反而功劳居首呢?

这时,刘邦说出了一番惊人的话。他反问诸将:“知道打猎是怎么回事吗?知道猎人和猎狗的区别吗?”他说:“夫猎,追杀兽者狗也,而发踪指示兽处者人也。今诸君徒能走得兽耳,功狗也。至如萧何发踪指示,功人也。”意思为,猎狗只有追擒野兽的功能,而猎人却能指挥猎狗去追猎物。诸将只不过是擒杀野兽的猎狗,只有萧何,才能称得上是猎人。

这话说得太伤众将官的心了。众将官心内不服,但谁也不说话,选择了沉默。后来,在论定功臣的位次时,场面又陷入了尴尬。众列侯一致认为,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理应排第一。刘邦显然是想让萧何位列群臣之首。正在为难之时,洞明上意的关内侯鄂千秋站出来说话了,他说:诸将皆为一时之得失。而楚汉相拒五年,汉王失军亡众,只身逃遁数次,皆靠着萧何从关中遣军补其亡失,数万兵众召之即来。汉与楚在荥阳对峙多年,军无见粮,也是萧何及时转漕关中,以给不足。这样才能使汉军立于不败之地,这是万世不朽之功。这一公平的评论,终于说服了诸将,大家都公推萧何功劳位居第一。

刘邦公然驳了众将官的面子,力排众议,推封萧何为天下第一功臣,这样做的“成本”似乎太大。而这也恰恰反映出刘邦的过人之处,他是要通过尊崇萧何来向天下释放一个个信号:天下初定,今后国家的头等大事将是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军事虽亦重要,但与民生问题比较起来,显然要往后放一下。今后,国家急需的是重生产、懂经济的人才,而不是冲锋陷阵、搏杀疆场的将士。可以认为,刘邦封萧何是传递其战略重心由“军事斗争”向“经济建设”转移的显著性标志。

史书记载,刘邦封赏诸大臣是分阶段进行的。最先封赏的是最亲近、最重要的二十几位大臣。其余的大臣因对军功多寡的认定有异议,“日夜争功而不决,未得行封”。有一次,刘邦在洛阳南宫时,看见众将坐在沙地上不知在说什么,问身边的张良是怎么回事,张良说他们在谋反。刘邦问为什么,张良说怕刘邦以后不会封他们高官,怕刘邦会找机会诛杀他们。刘邦问计于张良。张良问刘邦最恨的人是谁,刘邦说是雍齿,因为他虽然功劳多,但太张狂,“多次折辱我,令我难堪,我曾经想将他杀掉”。张良听后,就建议刘邦封雍齿为侯,这样,大家就觉得被刘邦记恨的雍齿都能受封,其他人更不用说了,封官加爵是迟早的事,就不会乱着急了。于是,刘邦大摆庆功宴,封雍齿为什方侯,还催促丞相和御史抓紧时间草拟论功行赏分封的名单。刘邦封雍齿这一举措,看似平淡,却富有深意,他向大臣传递出一个信号,所有对建汉有功者都会按照功劳大小受到封赏,刘邦不会给大家穿小鞋,也不会暗地里使绊子。

季布和丁公都是项羽手下的大将。在刘邦和项羽争天下时,季布领兵几次将刘邦打败,丁公也领兵追击过刘邦,但最后放过了他。刘邦做了皇帝后,记恨季布打败过自己,曾悬赏千金、缉拿季布,后来终于如愿以偿。但他想到自己也需要季布这样的忠臣来辅佐,就不再记仇,不但放了他,还封他为郎中。丁公听说了,就觉得连季布这样给过刘邦难堪的人都能释放做官,他这个曾偷偷放走刘邦的救命恩人就更不用说了。于是前去拜见刘邦,没想到却被刘邦抓了起来。刘邦对众人说:“丁公做项羽的将领时不忠,就是他这种人使项王丧失了天下。”刘邦下令处死了丁公,还在军中示众,警示大家要做忠臣,不要学丁公。刘邦杀丁公封季布传递出的信号是,朝廷需要的永远是忠心耿耿的臣子,而不是左右逢源的贰臣。

淮南子汜论训范文6

所要讨论的几个数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的垦田亩数;

(2)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

(4)这些数字所反映的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及其分配状况。

封建时代的农业主要是个体小生产农业,而最能反映个体小生产农业特点的是小自耕农经济。所以我们就以小自耕农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最完整地从数量上讲到当时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是《汉书•食货志》所载的据说是战国时李悝的一段话有些同志认为这段话反映的是汉代的情况(陈直先生即主此说,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77—278页),这是有道理的。但其中提到十一而税,却不是汉代情况。不过,战国农业生产与汉代颇多相似之处,与其他材料参看,《汉书•食货志》的这段话应当说也反映了西汉的情况。准此,我们在下边的讨论中也参用了一些战国和秦的史料。: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下面,我们就结合其他史料来分析一下这段话所提供的一些数字,看看它们是否大体符合汉代一般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

一、一夫挟五口

战国中期,一户农民大约平均是八口左右《孟子•梁惠王上》又《尽心上》。,这是小农经济初起时的现象。随着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再加上政府法令的作用(如商鞅变法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农民的家庭人口有逐步减少的趋势。到了汉代,一般是一家五口。《汉书•食货志》载晁错在文帝时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所载西汉末到东汉时的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平均每户在五口上下。则汉代一家五口,可以认为是通常现象。

一家五口,一般是两个劳动力。所谓“一夫”,当时常指一个小经济单位,即一家。“一夫”就是户主、家长的代称。《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都可说明汉代五口之家一般是两个劳动力。

二、治田百亩

《汉书•食货志》这段话说的是小亩,即100步为一亩,原是战国时山东诸国的亩制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残简《吴问》载晋末六卿统治区亩制不一,范、中行氏以160步为亩,韩、魏以200步为亩,赵以240步为亩。这种亩制改革的演变情况不明。此处暂不涉及。。秦则行240步为一亩的大亩。汉初二者并行,故山东诸国地行小亩(楚地可能在外,说见后),故秦地行大亩,到汉武帝后期全国才统一行大亩《盐铁论•未通》。战国、秦汉六尺为步。汉尺约合今23.2厘米。则汉代一大亩为(6×0.232)2×240=465.0393平方米。今一市亩则为666.67平方米。折算起来,汉代

1大亩=2.4小亩=0.6915市亩

1小亩=0.4166大亩=0.2881市亩

1市亩=3.47小亩=1.44大亩。

这样,照《汉书•食货志》这段话的说法,汉代一个劳动力平均大约种地50小亩,或20.83大亩,合今14.4市亩;每户有田100小亩,或41.66大亩,合今28.8市亩;每口占田20小亩,或8.332大亩,合今5.76市亩。

我们再看汉代其他有关农民垦田数的记载。这些记载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与《汉书•食货志》这段话所说的一家治田百亩相同或相近。

(1)《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百之收不过百石。”

(2)《管子•治国篇》(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则一家垦田也是百亩。

(3)《管子•巨乘马》(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这里的一农,应与一家相当。但《巨乘马》下文有:“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等语。与晁错说的一家服役者不下二人不同,似乎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田百亩。但看来只是对一家服役人数计算方法的不同,并不绝对说明一家百亩之田只有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种。

(4)《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5)《管子•揆度》(据研究是汉人著作):“百乘之国,东西南北度五十里。……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以下千乘之国、万乘之国,户数与垦田数的比例与此同)万户耕田万顷,则一户耕一顷即百亩方百里,方五十里之地究竟有多大,估计境内可耕之田有多少,户口有多少,据《管子•揆度》、《八观》、《汉书•刑法志》、《食货志》的记载来估算各有出入,各家解释也不相同,此处略而不论。仅取《揆度》比较明确的万户万顷之说。

(6)《管子•轻重甲》(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以上各条都是通概言之,也有井田制下一夫百亩的传统说法的影响。但这种说法在汉代仍然广为流行,特别是还用作估产的依据,说明汉代农民的实际垦田数字与此相去不远。

(7)《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赵过用耦犁,“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五顷”。这里的五顷是大亩,大亩五顷合小亩1200亩,正好是一井一屋即12夫之数,也是按一夫百亩来计算的。

(8)《汉书•赵充国传》记载武帝时屯田卒每人平均耕地20亩。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记载有一名戍卒或弛刑徒垦田15亩弱《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24亩《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或私人有田30亩《敦煌汉简校文》,第80页。、35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81页。、41亩《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二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吏高禀,放田七顷,给予弛刑十七人。”既云“放田”,可能系交弛刑徒私人经营。、50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52页。(均是大亩),这种有田的私人,可能带有家属。这些数字,大都距一人50小亩或21大亩弱、一家100小亩或41大亩多的数字不远。

以上八条材料,大致说明了汉代一户农民耕种的土地为100小亩或41大亩左右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记有一些人户的田地、奴婢、房舍等赀产数。其中记有田地数的共11户(八亩一户,三十亩一户,三十余亩一户,八十亩二户,一顷到二顷六十亩的六户),共有土地1160亩左右。平均一户在100大亩即240小亩以上。这些人户中有一些肯定是地主,因此并不能说明当地每户农民的平均占有土地数。但撇开土地所有关系,单就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种的土地数量看,碑中记载有些人户家有奴婢,有些是五人(其中一户有田二顷六十亩,其他三户田数不明),最多的是七人(该户有田三十余亩,有奴三婢四)。此外,地主是否将土地出租,碑文记载不明。假定百亩以下的田耕种者平均为三人,百亩以上耕种者平均为六人,则此1160亩田的农业劳动者为51人,一个农业劳动者种田23大亩左右,合55小亩左右。当然,这个碑文残蚀过甚,上述估算并不可靠。但至少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它是不能作为汉代农民耕种土地远少于一家100小亩的依据的。

第二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小。

(9)《淮南子•主术训》:“一人耒而耕,不过十亩。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这里的亩,应是大亩,如系小亩,一小亩年产四石,未免过高(见后)。参照下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郑里廪簿竹简的记载,我们怀疑淮南、江陵等故楚地在汉武帝之前与秦故地一样行大亩制。这样,一人10大亩,即24小亩,相当前述一人50小亩的一半。耒而耕在汉代是比较落后的耕作方法,江淮一带农业生产技术比北方低,主要种稻,劳力耗费较多,因此一个农业劳动力种地较少,这也许只是当地情况而不代表汉代一般情况。

(10)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时代当文帝晚年到景帝初年的郑里廪簿竹简,完整地记载了郑里中的25户的人口数、能田人数、各户土地亩数及所贷种食数。这25户共有人口105人上下,其中能田者69人,共有田地617亩。平均每户24.7亩,每个能田者9亩弱,每口合6亩弱。这比一家百亩的数字要少很多。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江陵附近,当时属于地少人多的地区,郑里又处江陵城郊,地少人多的情况恐怕更形突出。每家农户占有土地数量恐比一般情况下为低。

第二,郑里廪簿是政府贷种食的登记本。贷种食的当时多属贫民。这25户当为贫民,其中仅二人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公士”,其他人未注,多半是无爵级,这也说明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则他们占有土地比一般农户要少,是很自然的。

第三,这里的亩制,看来恐怕是与秦地一样的大亩。因为所贷种食都是每亩一斗。云梦秦简中的仓律记载:“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即规定禾、麦用种一斗,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相合。江陵一带当时虽然种稻,但也种禾、麦(这从凤凰山汉墓出土的有小米、麦以及陪葬品记录中有禾、麦可知)。如果行小亩而又所贷为稻种,折算起来应为每小亩一斗一升多,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不合。由此可推测当时官方贷种食的标准系按禾、麦计算,为每亩一斗,与秦律中的规定一样。由此可进一步推测这种每亩贷一斗的亩制应当是与秦一样的大亩制。与前述的《淮南子•主术训》的记载参看,武帝前故楚地如淮南、江陵一带,行的可能是大亩制。这样,郑里廪簿中每户土地折成小亩即为:

每户24.7大亩=59.28小亩

每个能田者9大亩=21.6小亩

每人6大亩=14.4小亩

即大体分别相当前述的一夫百亩状况下的60%、40%和70%左右。鉴于受贷种食者是城郊贫民,占有土地数字较一般农户为少是很自然的。由此,似乎也可说明前述一般农户一家百亩的状况是可信的。

(11)《汉书•陈平传》载陈平少时有田30亩(小亩),但陈平当时家贫,则其占有土地比一般中等水平的自耕农要少,是可以理解的。

(12)仲长统《昌言•损益篇》说东汉后期“诸夏有十亩(大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说明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人多地少的情况相当严重。但《昌言•损益篇》又云“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则全国相衡,农户土地占有情况大约不至如此迫促。

这四条材料所说的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都比一家百亩为少,但似乎都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不一定就是一家百亩的估计的根据。

第三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为多。

(13)《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载有西汉末到东汉末全国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及六个垦田亩数。概算起来,大约人口900多万户,5000多万口,即一户平均5口;垦田数则为700万顷,即7亿大亩左右。平均每户占有耕地约70大亩,合168小亩;每口14大亩,合33.6小亩。但这是通计全国人口而非仅算农业人口,如农业人口以800万户计,则农业人口每户占田87.5大亩(210小亩),每口占田17.5大亩(42小亩),合每户60.5市亩,每口12.1市亩。这个数字比一户百亩约大一倍,不太好解释。看来有两种可能。一是武帝以后垦田数字,尤其是边缘地区的垦田数字有所增长。二是官书记载不实。地方官吏常为了多收田租和争取褒奖而浮报垦田数。《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就是一例。这就形成了官书垦田数大于实际垦田数的现象。汉代官方户口数字比垦田数要翔实,由于豪强的隐庇,往往还较实数为少。这样,按官书算出的每户占有田地数就溢出了实际占有田数。看来,后一种可能性更大。《汉书•赵充国传》云屯田卒一人垦田20大亩,屯田卒是要榨取其最大限度的劳动能力的,可见20大亩大约已接近当时条件下一个劳动力所能垦种土地的最大限度。则官书中所载的垦田数恐怕是被夸大了。

(14)《管子•禁藏》(据研究是汉武帝时的著作),曾以一个人为单位计算生产各种农产品的理想标准:“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再加上果蔬和畜产品以及其他副业的收入,就能做到“国有余藏,人有余食”。从产量上看,亩产一石,当是小亩,一家五人,一人30亩,则共需垦田150小亩。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当比实际情况为高。如果照《管子》书中其他地方的估算法,妇女与儿童比成年男子消费为低的话,则一户垦田亩数也就接近100小亩了。

(15)《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于汉元帝时上书云自己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有田130亩(大亩,合312小亩)。汉代家訾万钱以下属“小家”即一般农户。看来,贡禹属于“小家”中的上等即较富裕的自耕农,有田130亩,比一般农户为高,正同他的地位相称。

这三条材料所说的一户垦田亩数,为一家百亩的150—300%左右。据上面的分析,这些材料所举的每户垦田数字有的恐怕是被夸大了,有的则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并非当时的普遍情况。

比较上述三组数字,看来第一组即一家100小亩可能更接近于秦汉时每户垦田的实际平均数字。即:

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41.66大亩=28.8市亩

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20.83大亩=14.4市亩

每个农业人口垦田20小亩=8.332大亩=5.76市亩。

三、岁收粟一石半

这是平年一般土地的亩产量。讨论之前,先需说明三点:

第一,汉代量制有大石小石两种,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1.666小石。从有关文献及考古材料看,当时通行的是大石。

第二,粟在汉代通指原粮,但有时也与去壳的小米不分。需要根据材料所说的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言的粟,应当指原粮,因为这里除提到口粮外,还提到交十一之税及其他开支,因而有保管和运输的问题,不可能指不易长久贮存的米。

第三,粟、米折合比例,居延汉简明言一石粟出米六斗。云梦秦简、《说文》、《九章算术》等均谈到一石粟与加工后所出的粗精不同的各级米的比例。其中最粗的是粝米,一石粟出米六斗。从秦律看,这是下层士卒及一般劳动人民吃的。我们即照一石粟折六斗粝米计算。

关于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也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浇地,平年每小亩产粮在大石一石到两石之间。

(1)前引晁错在汉文帝时言“百之收不过百石”,即一小亩年产粟一石。

(2)前引《管子•禁藏》,人三十亩,亩收一石。再具体些说是一人30亩,年产:

粮30石

果素食当粮10石

糠六畜当粮10石

(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

共当粮50石,即折一小亩1.666石。

(3)前引《管子•轻重甲》:“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这里一旧注一般认为是六石四斗。但《管子》书中亦常用齐国田氏加大量积后的,一为十石《管子•海王》:“盐百升而釜。”即釜为一石,十釜为,则为十石。

但这个问题还需讨论一下。齐国旧量制基本上是四进制,即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一合六石四斗。到田氏代齐时,“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乃大矣”。但究竟如何改法,不甚清楚。有说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一釜合一百升即一石,一一千升即十石(朱活:《谈山东海阳出土的齐国刀化——兼论齐刀的购买力》,《文物》1980年第1期;马元材:《管子轻重篇新铨》,第195—196页)。在釜以下,五区为釜即一区为二十升,见于《管子•轻重丁》,可以确定;至于区以下究竟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还是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则不大清楚了。另一说是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则一釜合一二五升即一石二斗五升,一一千二百五十升即十二石五斗(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从“陈氏三量,皆登一焉”的文字上看,豆、区、釜三级量制皆“登一”,即每十二石五斗的说法比较合理,但却与《管子》一釜百升的说法不合。再从传世的十件齐制量器看,情况如下(据《中国古代度量衡图录(文字说明)》修改稿油印本):

器物名称实测(毫升)量值(毫升)出土时间地点1子禾子釜(容水)20460205/升1857年山东胶县灵山卫2陈纯铜釜(容水)20580206/升同上3左关铜(半区)(容水)2070207/升同上4公豆陶量(容小米)13001300/豆(?)传山东临淄5公区陶量(容小米)48704870/区(?)同上6市陶量(区?)(容小米)4220211/升1972年济南天桥区7右里陶量(升)(容水)206206/升传山东临淄8右里铜量(五升?)(容水)1025205/升同上9廪陶量*(釜)(容小米)20000200/升1951年山东邹县纪王城10廪陶量*(釜)(容小米)20200202/升解放前齐鲁大学收集(*此二器出土的邹县,战国时曾先后属邹、鲁、莒等国,故难以确定此二器国名,。一如为六石四斗,则一亩之收为1.28石,如为十石,则一亩之收为二石。

(4)前引《淮南子•主术训》,“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则亩产四石,这数未免太高,因此,这里的亩应是大亩。一大亩收四石,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666石。

(5)《史记•河渠书》云汉武帝时引河水溉汾阴,溉田5000顷,预计可得谷200万石以上,即一大亩收四石多,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7石。

(6)前引《管子•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带地方无霜期长,四年可以收获五次,一小亩可收二石。这是较高的年产量。

但邹、鲁、莒等与齐国是近邻,此二器容量与齐一釜相等,应也是齐制量器。)

战国时各国度量衡制渐趋于统一。商鞅所定的秦量制与田齐的相近,甚至有可能即采用田齐的基本量值。商鞅升铭:“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一为升。”似可作为秦用齐制的证明(陈梦家:《战国度量衡略说》,《考古》1960年第6期)。秦制一升大体在200毫升上下,田齐量值当也如此。上表中第7器右里陶量容水206毫升、当系田齐一升之值。其1、2、3、6、8、9、10七器,按百升一釜之说,其升值均在200—211毫升之间,正好证明百升一釜之说的有据。特别是第1、2、3器,即子禾子釜、陈纯铜釜、左关铜,即所谓“陈氏三量”,铭文中记明了计量单位,又是经过校量的比较准确的官量,是田齐量制为一釜百升的最好证据。第8器右里铜量,容五升,似乎可以作为一豆五升的佐证。但田齐量制是从四进制、五进制向升——斗——石的十进制演变,左关铜为半区,十一釜,一相当一斗,则右里铜量可能系半斗量而非一豆之量。至于4、5两器,一豆一区,照一釜百升之说,其升值分别当325(四升一豆),260(五升一豆)和243.5毫升,过大,不大好解释。但这类有戳印铭文的陶器,一般是战国后期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而大批生产的,可能是属于私量一类,则其与经过校定的官量有出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或者,齐国量制在从四进制到十进制的演变过程中有过一个短暂的一釜125升的阶段(如一区为25升,则公区陶量的升值为195毫升),也未可知。总的看来,传世齐制量器的情况对一釜百升之说是有利的。(7)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今通肥饶(按应为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则东汉时一大亩平均年产三石,折成小亩,每亩1.25石。

(8)《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这段话不好理解,一夫百亩,当系小亩,以间田即中田为准,每小亩产五石,太高了。如系每大亩五石,合小亩2.08石,但又与一夫百亩之说不合。郭沫若《管子集校》(1057页)云:“此产量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这样,中等的间田一小亩收五斗,但又与前引《管子•轻重甲》所说不合。或者,作者云产量时是以汉代当时通行的大亩计,而云垦田数时却沿袭传统的一夫百亩之说,并未注意到这二者间的牾。总之,这段材料的解释只好存疑。

(9)荀悦《汉纪》记文帝时晁错言,与《汉书•食货志》略同,但云“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即亩收三石,与汉志不合。可能三石的“三”字衍,也可能是荀悦照后汉大亩年产量改一石为三石(参见前引《昌言•损益篇》)。总之,也只好存疑。

(10)《齐民要术》序引仲长统:“惰者釜之,勤者之。”即产量低者每大亩6.4斗或一石,合小亩2.66斗或4.17斗,高者一大亩6.4石或十石,合小亩2.66石或4.17石。这是土地经营的好坏所带来的产量的不同,录此以备参考。

以上十条材料,除最后三条,其余七条每小亩年产粮在一到二石之间。汉一石约合今0.2市石,即合今一市亩产粟94—188斤,小麦100—200斤(粟一市石合135斤,麦一市石合145斤),平均大约亩产粟一石半,合粟140斤,小麦150斤。

由此看来,汉志所载李悝言平年亩产粟一石半,恐怕可以看作是当时中田的年产量。

第二组,水利田。

(11)战国末,郑国渠溉田四万顷,亩收一,这是秦地,所行为大亩,一如为六斛四斗,合小亩产2.666石,一如为10石,合小亩产4.17石。

(12)《管子•轻重乙》(据研究是汉人著作):“河淤诸侯,亩之国。”与上同。

(13)《汉书•沟洫志》云龙首渠成,引水灌临晋地,试得水,可合亩10石,即一小亩4.17石。这是估计。

(14)《史记•货殖列传》云“带郭千亩亩之田”,即近郭的好地每亩可收到一。

看来,汉代水利田一小亩大约年产2.7石,即合一市亩产粟253斤,麦272斤。汉人认为水利田最高产量是每大亩10石,合一市亩四百斤左右。水利田有不少是种稻。从汉代农业生产技术看,在好地上水稻亩产达四百斤左右也不是不可能的。

第三组,特殊耕作法。

(15)赵过代田法“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

缦田即“不为者也”,也就是不用代田法经营的一般土地。如以《淮南子•主术训》大亩年产四石相较,则代田法可到五石或六石,合小亩二石或2.5石。如以李悝所云小亩年产一石半相较,则代田法可至大亩4.5或5.6石,合小亩1.9石或2.3石。最高一大亩六石,合今一市亩产粟233斤或小麦250斤。

(16)区种法的产量,《汜胜之书》中有两个数字,第一个数字是美田大亩年19石,中田13石,薄田10石,即:

美田一亩产粟739斤,产麦793斤;

中田一亩产粟505斤,产麦542斤;

薄田一亩产粟389斤,产麦417斤。

其中薄田可达前述水利田的最高产量。这是并未推广的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从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看,这样的产量是有可能达到的,但无法推广。

(17)区种法产量的第二个数字据说是亩产100石,即合一市亩产28.875市石,合粟3898斤,麦4187斤,这是不可信的。这恐怕不是出自实地试验,而是纸上计算的结果。后来历代都有人试验,但从未达到这样高的产量。今天的作物科学实验,小面积栽培产量能到多少不清楚,但只要是栽种面积扩大,即使在今天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这样高的产量也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所谓亩产百石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上述17条材料,我们取前7条作为汉代一般田地平年亩产水平。即每小亩一到二石,平均一石半。第11条到14条是水利田的亩产量,按一六斛四斗算,则水利田一般产量为一小亩2.7石。特殊的耕作方法,代田法一小亩2到2.5石,区种法中田一小亩5.4石。这些,大约就是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一般状况。则李悝所云每小亩一般田地平年亩产一石半,可以说是代表了汉代通常的单产水平。

四、为粟一百五十石

这是讲劳动生产率。两个劳动力治田百亩,亩产1—2石,百亩之收为100—200石,一人合50—100石,平均75石,与李悝所言一致。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

最低50(石)×27(斤)=1350市斤粟

50(石)×29(斤)=1450市斤麦

最高100(石)×27(斤)=2700市斤粟

100(石)×29(斤)=2900市斤麦

平均75(石)×27(斤)=2025市斤粟

75(石)×29(斤)=2175市斤麦

这就是汉代一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人们常常有一个错觉,认为欧洲封建时期的农业生产比中国同期要落后很多。欧洲封建社会农业生产远较中国为粗放,单位面积产量低,这是事实。但由于每户垦田面积多于中国,从劳动生产率来看,甚至比中国还要高一些。

由于农村公社形式的存留,欧洲中世纪农民一般占有份地,份地在中世纪早期面积很大,后来虽逐步缩小,但仍多于中国封建社会每户农民占有的耕地面积。以英国为例,在11世纪的封建庄园制下,多数农户占有耕地15英亩(90市亩),少数占有30英亩(180市亩),为汉代每户农民占有耕地的三倍到六倍多。耕作一般实行三田制,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土地种春播作物,三分之一种秋播作物,三分之一休闲(汉代农田一般不休闲,有的已行复种制,即所谓“四种而五获”),每英亩收获量一般年成在八蒲式耳左右,合每市亩70市斤左右,仅当汉代平均亩产的一半,如果连休耕田通计,平均亩产就更低了。

如果从播种量看,欧洲中世纪农业的粗放程度就更惊人了。当时一般收获量最低是播种量的一倍半到两倍,一般是三四倍,最好的年成也不过六倍,至于我国,从云梦秦简的材料看,收获量至少为播种量的十倍或十几倍,而据《汜胜之书》、《齐民要术》记载则已达几十倍乃至上百倍。这样,欧洲中世纪农业再生产所需的种子数量是很大的。

然而,这样的粗放农业,由于耕地面积大,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三田制农业一般每户(15英亩)两季可收麦4500到5000磅左右,合4000到4500市斤,再加上在领主自领地上从事徭役劳动所产的粮食(我国封建社会一般为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作为地租上缴的粮食,需从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所产的粮食中扣除)和远较中国发达的畜牧业的产品,总算起来比我国汉代每户4000市斤要高些,不过,由于种子和饲料所用的粮食比汉代为多,所以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和中国相比也就相差无几了。。

五、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粟九十石

这是中等自耕农通常情况下的口粮数。有关口粮的各条材料颇有出入,因为有的是用大石计,有的是用小石计;有的是粟,有的是米;有的是官吏士卒的廪给,一般应能吃饱甚至有余,有的是农民奴隶的口粮,能否吃饱就很难说了。现在按大石制、小石制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组,大石制。

(1)《周礼•司徒》:“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即釜之借字,旧制(周制)六斗四升为。这里的差别,是丰年歉年的差别,二合一斛二斗八升,是最低的口粮限度,再少就要流亡了。这比李悝所云的一石五斗低。三为中等年成的口粮标准,合一石九斗二升,比李悝所说的要高。

(2)《庄子•天下篇》记战国学者宋尹文之徒说:“请欲固置五升之饭足矣,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则成年人日食五升,月一石五斗,是低限度的生活。如果这里说的不是粟而是米,则五升米当八升多粟,一月为粟2.5石,与下边云梦秦简的记载一样。

(3)《墨子•杂守篇》记秦汉之际士卒日食二餐,食量分五等:

半食,食五升;叁食,食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一又三分之二升);日再食。

则一天食量分别为一斗、六升大半(六又三分之二升)、五升、四升、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折为一月食量,分别为三石、二石、一石半、一石二斗、一石。

现在出土的秦代量器有斗量、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四分之一斗量、升量等,这与当时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可见《墨子》的记载是可信的。从秦量器看,《墨子》所云应是大石制(一石二万毫升,一升二百毫升,当今0.2升)而非小石制。至于是粟还是米,从下条云梦秦简的记载以禾计可知是粟。

(4)云梦秦简仓律载:

从事徒役的隶臣,每月禾二石;

从事徒役的隶妾,每月禾一石半;

从事徒役的小城旦小隶臣,每月禾一石半,不事作役的减为一石;

舂米的小隶妾,每月禾一石二斗半,不事舂米的减为一石;

隶臣从事农业生产的,从二月到九月,每月米二石半,十月到来年一月减为二石;

隶臣从事舂米的,每月禾一石半。

此处言禾,则非米而是粟,与《墨子•杂守篇》士卒食量可参看。

(5)云梦秦简传食律,规定各级官吏及其从者的日食标准:

御史、卒人使者日食稗米(较粝米细一级,一石粟出稗米五斗四升)半斗,当粟9.26升。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当粟8.3升。

仆,食粝米少半斗,即3.33升。当粟5.5升。

一月分别合粟2.8石、2.5石、1.65石。与前述二条廪给标准大体相当。

(6)前引《管子•禁藏》:“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合每月2.5大石。

(7)《汜胜之书》云“丁男长女年食三十六石”。月食共三石,丁男当为月1.8石,长女1.2石,因记述中与产量连计,故应是粟而非米。

(8)《郭煌汉简校文》第94页徒月食2.3石,与戍卒一样,也是大石。

(9)《汉书•赵充国传》云拟发屯卒,“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六百三十斛”。

则每人月用谷2.661斛,日8.7升。这是较高的标准,与云梦秦简的使者之从者及耕作时的隶臣的口粮标准相近。(《赵充国传》还有另两条有关口粮的材料,因有疑问,未引。)

(10)《后汉书•南蛮传》云发兵时“军行三十里为程,计人禀五升”。此五升如为粟,则人月一石五斗,但既云行军,无发粟之理,恐怕是米,则合粟8.3升,月为2.5石。

(11)《三国志•魏志》卷11《管宁传》注引《魏略》:“扈累熹平(灵帝)中,县官以其年老,日给廪五升。”不够吃。这五升大约是粟,如果是米,合一天有八升多粟,老年人就够吃了。

此外,还有魏晋的几条材料。

(12)《流沙坠简》廪给类多处有出粮若干斛,廪兵若干人的记载,标准为日禾五升、六斤或八升。举第46号残纸为例:

“(出)(即禾)五十斛四斗,廪兵贾秋、伍口、钱等廿八人,人日五”(下缺)。(从本纸计算及其他简文看,“五”下为“升”字)

“出四斛四斗,廪兵孙定、吴仁二人,起九月一日尽十日,日食六升,(中缺,以意补之,当为“起十一日”)尽月卅日,人日八升,行书入郡。”(禀给类二八:“李卑等五人日食八斗”,斗据简文照片及沙畹释应为“升”)

“口(出)五斛四斗,禀高昌土兵梁秋等三人,日食六升,起九月一日,尽卅日。”

(13)《晋书•宣帝纪》记诸葛亮食少事烦,日三四升(一曰或不至数升,即一升多),这是极小的食量,可知魏晋时成年人日食应在粟五升以上。

第二组,小石制。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小石1.666石,这在居延汉简中有明白的记载。

(14)《盐铁论•散不足》:“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一日一斗,一月三石,这应是小石制,合大石二石,与前述成年人食量大体相当。

(15)《论衡•祀义篇》:“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饮斗酒。”则月食三石,也应是小石。

(16)居延汉简中有多处记载屯田卒及其家属的口粮数,明显地是大石小石两种量制,有些地方且明记大石或小石若干。其口粮标准为:

小石大石月日月日戍卒3.331/30.111/92.00〖〗0.062/3家属大男3.000.101.800.06大女、使男(七岁至十四岁)2.161/30.072/91.300.041/3使女、未使男(七岁以下)1.662/30.055/91.000.031/3未使女(七岁以下)1.162/30.038/90.700.021/3吏、卒亦为每月3.331/3小石,即大石二石,与屯田卒同。

弛刑徒则为三小石(1.8大石),与大男同。(前引敦煌汉简,徒月口粮2.3斛,与戍卒一样,这可能是大石,与前述日廪八升同一级,比居延汉简所记稍高。)

(17)《汉书•匈奴传》载严尤上王莽书:“计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即一日六升。是乾米,以出米率60%计,一日粟一斗,一月三斛。这也是小石。

(18)崔《政论》:“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三十斛,二人食粟月六斛,一人月三斛,日一斗。”这多半也是小石。

(19)《管子•国蓄》云中岁大男月食四石,大女三石,吾子二石。这里没有明言是大石还是小石。大石看来太高,恐怕是小石。那就各当大石2.4石、1.8石、1.2石,比前述农民月食口粮标准要高些,大男口粮相当于官廪的高标准(日食八升)。

以上材料,综合起来,大体反映下述情况:

第一,成年人口粮标准或月食量一般在1.5大石到2.5大石之间。其中:

官府廪给(士卒等)最高可达2.5大石及至三石(《墨子》)。其中军士等不吃饱是不行的,其口粮最高一日8.7升,一月2.61石,合粟70.47市斤,折米42.28市斤。如果像《墨子》所说的最高一月三石,则合粟81市斤,折米48.6市斤。

成年农民一般为一月1.8石到2石左右,农忙时可吃到2.5石,农闲时减少,合粟48.6—54市斤,折米29—32.4市斤。

第二,如以一家五口,大小男女通计,以居延汉简一家五口的口粮数为例,每家每人平均每月在1.2大石到1.54大石之间。即:

最低:一戍卒2石,一大女1.3石,二使女或未使男共2石,一未使女0.7石,共6石,每人平均1.2石。

最高:一戍卒2石,一大男1.8石,一大女1.3石,二使男共2.6石,共7.7石,平均每人1.54石。

由上可知,汉志载李悝所云一家五口平均一人月食粮一石半,合粟40.5市斤,折米24.3市斤,可以看作汉代自耕农民通常的口粮数。其中主要男劳动力每月食二石,即粟54市斤、折米32.4市斤。农忙时多吃,从秦简看可到一月2.5石,即粟67.5市斤,农闲时少吃,靠糠菜等补充。

六、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这是战国时的情况,和汉代农民赋役负担情况不同。汉初以实物缴纳的田租为十五税一,景帝以后定为三十税一,直到汉末。每家农户每年缴粮为总产150石的三十分之一,即五石左右,加上刍藁税,数量也不大。但汉代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还不长,赋役制度中反映封建社会前期特点的以人口计征的人头税和徭役比重较田租为大。人头税中的口赋,7岁到14岁每人每年20钱;算赋,15岁到56岁每人每年120钱从考古材料看,可能还要多些,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二者合计每户每年纳钱300文左右。徭役中的过更是固定的代役钱,每丁每年出钱300关于汉代徭役兵役及代役钱的负担,其说不一,此处从贺昌群先生的解释。见《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研究》,第23—25页。,一家如有一人到二人服役,仅口赋算赋过更三项,每户一年的负担即为600文到近1000文。汉代各地不同时期粮价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低的约为每石粟10文到20文《九章算术》卷四。,高时50文到100文以上(居延汉简)。600到1000文折粟最少6石,最多50石以上。如果粮价低落,农民就需拿出更多的粮食交税。再加上每丁每年要服一个月力役,一生要服两年兵役、力役,还有其他赋税,负担就更重了。

七、余四十五石,石三十钱,

为钱千三百五十这是《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估计的农户除去口粮田租之后的剩余数。其分配为:

社闾尝新春秋之祠三百钱。这大约是固定的支出。

衣服人年三百钱,共一千五百钱。这个估计不大符合实际。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但还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衣料恐怕还是靠自己栽植桑麻、养蚕织布来解决,而非用钱去购买。

这样,我们可以大致估算一下每户农民产品中的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比例及其分配情况(粮以粟计,粮价以一石三十钱计):

总产量150石4050斤100%口粮90石2430斤60%祠祭(300钱)10石270斤6.6%田租5石135斤3.3%赋钱(600—1000钱)20—33石540—891斤13.3—22%种子、少量饲料10石270斤6.6%其他2—15石54—405斤1.3—10%其中口粮、祠祭等主要消费支出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换言之,即必要产品占66.6%以上,剩余产品不足33.3%。剩余产品中,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占总产量的16.6—25.3%以上,能用于进行再生产的最多不过8—16.6%,这是一个很低的数字,往往还需用压缩口粮的办法才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微乎其微。当时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商品,其价格比农产品要高很多,如当时一具大铁耜约值百文以上据《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118页的材料推算。。牛一头一千文以上到三千多文《九章算术》卷七、卷八。,甚至到一万五千文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因此,农业生产水平不算高,农民生活也很困苦,平时勉强可以维持生产与生活,一遇水旱、疾病、丧葬或其他意外,或国家赋役加重,农民就有破产、饿死、流亡的危险。《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云“此农夫所以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上表是按粮价一石30钱计算的。粮价如果超过30钱,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会发生变化,赋税的比例要小些,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比例会大些。但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之间的比例是不会有大变化的。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虽有变化,但能用于再生产的产品数很少这个状况也是不会变的。。

上面讲的是一般自耕小农的情况。至于佃农或依附农,即“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农民,其生产条件恐怕比自耕农还要差些,即使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平均年产粮4000斤,一半作地租,剩下2000斤,还不够一家五口的平均口粮(一人486斤,五人2430斤),那就只有侵夺必要劳动,降低生活水平,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长期挣扎在饥饿与死亡线上了。

据以上的材料,对本文一开始提出的几个数字的估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田亩数是14市亩多,一家农户占有耕地数字为29市亩弱。

(2)汉代粮食单产约在每市亩140斤左右。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每人每年480斤左右。

(4)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年产粮(以粟计)2000斤左右,一家约在4000斤左右。剩余产品约占三分之一,除去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只有很少的部分能用于进行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更是微乎其微。至于佃农或依附农,总产品的50%左右被地主剥削,进行再生产的能力就更为薄弱了。

上述的农业生产水平,就是汉代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汉以来的两千年间,我国农业生产虽然有所发展,特别是单位面积产量有明显的增长,但由于每人占有的耕地面积趋于减少,因此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人占有的口粮数和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的粮食数,仍在汉代已经达到的水平上徘徊。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长期徘徊不前的情况。我国两千年来的农业究竟是怎样发展的。换言之,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走的是什么道路,有哪些发展,有什么特点,有哪些局限,对今天的农业生产有什么影响,我们搞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什么,什么是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这条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