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日记范例6篇

星空日记

星空日记范文1

金融危机的不期而至,让民营航空公司的生存越发艰难,东星航空率先“坠机”。

东星航空事发突然而迅速。2009年3月15日,东星航空被民航总局强制停航。3月30日,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

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东星航空仍然有死里逃生的机会,那就是通过破产重整获得再生。毋庸置疑,东星航空这张民营航空牌照是珍贵的,于是,各路觊觎者开始寻求重整之道。

先后向法院提交重整方案的有:中航油,它是东星航空主要债权人之一;包括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在内的多家机场债权人;东星航空大股东东星国旅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上海宇界;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据悉,信中利的投资人和兰世立是老乡兼老友。这其中,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然而,由武汉市法制办等政府机构组成的破产管理人态度坚决,认为东星航空重整不存在任何基础。明眼人表示,破产管理人的态度基本代表了武汉市政府的态度,而法院的判决无疑也将是武汉市政府意志的体现。

意外的是,就在各方提交重整申请的同时,曾经欲收购东星航空但被兰世立拒绝的国航已经开始了在武汉的一系列动作。成立武汉分公司,顺利接手原东星航空的部分飞行员和地勤人员,并租用了原来东星航空的办公大楼――一副笃定东兴破产清算的架势。

然而,留守的飞行员以及大部分债权人等,还对东星航空的重生抱有最后一丝希望。

(2009年8月刊:《谁在导演东星航空破产》)

追踪回访

东星航空终究没有逃脱“破产清算”的命运。

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破产清算。

9月14日,东星航空第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并召开。据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委任律师张杰说:表决顺利,议程圆满完成,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局面。

飞行员问题,是航空公司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有差异的地方。飞行员有别于一般的公司员工,他们是航空公司的一笔宝贵资产,但《破产法》里并没有相关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飞行员跳槽需要赔偿原东家一笔费用(由下家航空公司支付),根据五部委相关文件,一般在70万-210万元不等。东星破产的特殊之处在于,并不是飞行员要跳槽,而是航空公司破产了,飞行员不得不寻找下家,就算是跳槽的话,也是被动跳槽。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赔偿?

上述飞行员告诉《新财经》记者,破产管理人作出了一个规定,还是要赔,而且开始定的赔偿金额高于210万元。由于不能接受赔偿金额,部分飞行员北上找到民航总局讨公道,结果仍然要赔,但金额有所下调。飞行员认为赔偿金额还是偏高,下家接受有困难。据记者了解,直到目前,仍有一批飞行员的下家还没有着落。

截至发稿,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是:11月16日,东星航空首笔资产拍卖会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这笔资产将于11月30日再次拍卖,资产估值也将下调600万元,由原来的2900万降至2300万元。

点评

依稀记得东星航空开航不久后传出的骄人业绩。东星航空于2006年5月19日正式开航,首航第一个月总收入为1512万元,总支出为1403万元,当月便实现盈利。

想不到,仅三年不到的时间,东星航空率先成为了民营航空业的“先烈”。当然,既是做了先烈,它在民营航空史上的价值就是无法抹去的。只是在不少人看来,从某种角度讲,东星航空死得有些冤。

如果,东星航空破产是纯粹市场选择的结果,是那只“无形之手”放弃了它,也倒没什么可抱怨的。毕竟是市场经济嘛!但如果是被“有形之手”操纵致死,那就比较冤了。果真如此,对弱小的民营航空业而言,这将是一记沉重的打击。

星空日记范文2

8月7日,曾经的湖北首富、东星集团掌门人兰世立提前出狱了。与入狱前的高调相比,出狱后的兰世立没有在公开场合亮相。

鼎盛时期的东星集团、兰世立旗下主要有两块资产:东星航空和东盛地产。东星航空在2009年3月14日被民航中南局停飞,同年8月宣告破产。

彼时,为了拯救东星航空而作为融资工具的东盛地产亦陷入股权纠纷,其股权在2012年5月10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自然人李军、杨嫚。据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透露,东盛地产现估计价值超过30亿元。其核心项目为“光谷中心花园”(现为“光谷国际广场”)。

而早在2010年4月8日,兰世立就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从戴着民营航空第一人光环的湖北首富到深陷囹圄,兰世立曾经的殷实资产几近“耗尽”。

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书让价值超过30亿元的东盛地产的最终归属发生了变数,其所有权可能再次回归兰世立。本刊记者获得的上述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盛地产股权的判决要求发回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此外, 在今年6月19日,湖北省高院对东星集团与钟祥市政府下属的钟祥旅游投资开发总公司关于钟祥风景区经营权一案也发回荆门市中院重审,此前,荆门市中院的判决支持了后者将钟祥风景区经营权从东星集团手中收回。兰剑敏透露,这讼涉及的资产市值目前超过10亿元。

兰世立能借助这次资产的争夺,东山再起吗?

至少,在狱中时的兰世立已经展现了雄心。“兰世立说,东星集团的厄运结束了,东星集团要站起来了。”一位5月份在洪山监狱会见过兰世立的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股权转让还是融资抵押?

这起现在估值超过30亿元的东盛地产的股权纠纷案,核心在于2008年7月7日兰世立方与李军、杨嫚一方签订的关于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的股权转让还是作为融资抵押的手段?

兰剑敏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造成航空公司燃油成本成倍上涨,同时由于地震、雪灾等影响,市场严重萎缩,投入巨资的航线无法赢利,东星航空的资金链非常紧张。为了拯救东星航空,东星集团不得不借助东盛地产为东星航空进行融资活动。

根据兰世立方律师、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的陈述,2008年1月21日,兰世立向融众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融众管理”)借款1000万元。其中东盛地产作为担保人,这是东盛地产第一次同融众集团发生担保债务,融众管理母公司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代表融众签字。

三个月后的2008年4月18日,为了进一步获得融资,兰世立方面与融众集团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双方约定兰世立一方将东盛地产委托给融众管理经营。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托管协议中,兰世立一方需要每月支付给融众管理的委托管理报酬高达790余万元。

兰剑敏告诉记者,当时兰世立方与融众管理发生借贷关系是由武汉市一位政府官员介绍的。“融众集团之所以收取高额管理费是企图借合法的管理费掩盖其对东星集团发放高利贷的事实。”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这些融资仍不能满足东星航空的资金需求。

东星集团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时高盛集团想用1亿美金收购东星航空的25%股份,但由于高盛集团是外资,而民营航空没有外资注入的先例,此事必须通过商务部的审批,“但是,我们的审批走到一大半流程的时候,受雷曼兄弟倒闭的牵连,高盛集团单方面停止了收购。”

此时,兰世立认为金融风暴不会持续,熬过几个月之后,高盛资金注入还是有可能的。在资金重压之下,兰世立孤注一掷,选择通过转让东盛地产股权的方式,以期获得3.15亿元资金挽救他一手打造的东星航空。

根据2008年7月7日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兰世立一方将东盛地产全部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军、杨嫚,以获取3.15亿元资金。

但兰剑敏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这份股权协议,从始至终都是与融众集团在谈,李军、杨嫚始终未现身。之后的股权转让资金也是由融众集团付款。

融众集团在7月24日变更东盛地产的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后,只支付了8550万元,之后便以东盛地产存在诸多事前未告知的债务问题为由不再支付。

陈有西认为,当时的东盛地产优良资产达到20多亿元,只以3.15亿元转让,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显失公允,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只是在借贷时被用来临时抵押,在资金链危机解决后将被全部赎回。

兰剑敏也表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公司股权是不可以办理股权抵押手续的,民间借贷也大多使用股权转让形式进行质押。

不过李军、杨嫚及融众集团方面的律师认为,此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并不是融资的抵押。同时否认李军、杨嫚是替融众方面受让股权。之所以由融众方面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受李军、杨嫚方的委托所致,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随后兰世立一方将这份股权协议方诉至湖北省高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012年湖北省高院一审驳回了兰世立等人的请求,彼时东盛地产的估值已达30余亿元。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发回重审,东盛地产的归属再生变数。

兰世立冒险融资想得到3.15亿元,只换来了8550万元。最终东星航空仍然难逃被监管方停飞和破产的厄运。

签章系伪造?

兰世立对于东盛地产的争夺,在司法层面博弈着。但关于东盛地产股权转让的“假章风波”让这场争夺更显吊诡。

今年6月16日下午,兰剑敏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调取东盛地产工商登记资料时,发现东盛地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大会变更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中兰世立的签名及东星集团的印章皆系伪造,已将新证据递交法院。”

兰剑敏原本认为是兰世立本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出资转让协议》,但因二审诉讼程序的需要,在前往湖北省工商局查阅东盛地产公司档案登记资料时意外发现,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被造假。后经兰世立本人证实,其本人没有签署过此次变更资料中的《出资转让协议》,甚至不在现场。

6月5日,东星集团通过武汉洪兴公证处向兰世立本人调取了亲笔签名的样本。兰世立方律师、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军表示,公证书是为了将来法院如果需要做笔迹鉴定,将以这个为样本和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比照。

张军表示,“我们已在5月14日将这些证据上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在湖北省工商局核查属实,伪造的股权变更转让协议在民事上来说属于无效行为,可以请湖北省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股权变更登记。而且使用假造他人签名和公章的方式将他人巨额财产(东盛地产注册资本是1.5亿)非法转移,涉嫌刑事犯罪。”

截至发稿时,记者一直未能拨通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的电话。

此前,谢小青接受采访时表示,东星集团对融众方面所谓伪造股权转让签名及印章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

谢小青还引述兰世立在《东星十八年》一书第263页的描述作为股权转让真实性的佐证:当时,光谷中心花园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但由于集团将重点放在了东星航空,导致其缺乏后续资金,将其出售后,不仅不需要再投入资金,还可以为航空公司救急,也算一举两得。

不过,兰剑敏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本案中作为股权受让方的李军、杨嫚始终未出现,而自称与股权转让毫无关系的谢小青却出面回应,这恰恰表明了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是融众集团在背后操作。

壮心不已

当初的兰世立将省委机关的工作辞掉,进行创业,并一手打造了中国民营航空第一家的东星航空。此次出狱之后,兰世立会甘于寂寞吗?

兰剑敏未直面回答记者的疑问,只是表示,“东星集团的未来方向要视状况而定。”

而留给兰世立东山再起的资本除了悬而未决的东盛地产30余亿元的资产和可能回归的市值超10亿元的钟祥风景区经营权外,据记者了解,东星集团旗下目前还有旅游、房地产、投资等产业。

兰世立是否还会进军航空产业?兰剑敏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其与兰世立会面时间很少,没有时间谈论这些。

今年5月,云南瑞丽航空和山东青岛航空两家民营新航企筹建初审获批,民营航空业或将重获生机。

中国民航大学临空经济研究所所长曹允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民营航空要多给社会造福利,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线网络是有限的,中国土地面积辽阔,民营航空公司的参与对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从行业发展和对社会的作用来说,都是必要的。”

“东星航空破产的部分原因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但兰世立在管理和对这个行业的理解上也存在问题。”曹允春说,“兰世立很喜欢冒险,在东星旅游业做得最好的时候去买飞机,就是对这个行业缺乏深刻的认识。民营企业想要踏入航空领域,必须掌控行业规律、深层次理解行业、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

“在狱中的兰世立很乐观,他曾开玩笑说,要把昆仑山和喜马拉雅山打个缺口,让印度洋的暖湿气流吹到我国西北部来。”上述在监狱中会见过兰世立的人士告诉记者。

显然兰世立壮心不已,如果在这场资产争夺战获得胜利,无疑增添了其重新进军航空业的资本。

兰世立资产争夺大事记

2008年

1月21日

兰世立向融众管理借款1000万元,东盛地产担保。

4月18日

兰世立与融众集团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将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经营。

7月7日

关于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7月24日

东盛地产工商登记变更后,兰世立只收到股权转让款8550万元。

2009年

6月10日

湖北省高院正式立案审理东盛地产股权纠纷案。

2012年

5月10日

湖北省高院就东盛地产股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兰世立败诉。

6月8日

荆门市中院判决钟祥风景区经营权一案,兰世立败诉。

2013年

6月19日

湖北省高院将钟祥风景区经营权一案发回荆门市中院重审。

星空日记范文3

――三星电子中国总部营销总裁、常务董事姜泰隆

2008年5月8日上午,安徽省商务厅举行商用空调招标会,三星等中外知名空调品牌竞相到场,让一个采购竞标会充满了商战比拼的火药味儿。经过几轮角逐,三星商用空调这个中国市场的后进者中标胜出。

后进者持“牌”而来

银根紧缩、土地限供、房地产流动资金日益萎缩……宏观经济情况日益恶化,使得与商用空调行业相关联的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压力之下,商用空调行业出路何在?

2002年,三星商用空调进入中国市场,与拥有几十年市场征战历史的日本品牌大金和中国本土品牌海尔、美的相比,三星商用空调实属“小字辈”。

一个“小字辈”在政府采购竞标中一举胜出,这在以往并不多见。安徽省商务厅相关人士表示,三星商用空调能最终获得订单,要归功于他们打出的“节能环保”牌。

安徽地处江淮地区,春秋短而冬夏长。潮湿炎热的地域气候特征,使那里的空调运转时间长、电能消耗大。近几年,每到夏季用电高峰,各地电网频频告急,使得身处节能“排头兵”的政府机关在选择空调供应商时,要率先考虑产品的“节能表现”。

节能降耗,已成为本世纪各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消费环境的限制,对产品供应商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个市场后进者,三星此番胜出,应该说是有备而来。

三星(中国)商用空调营业部总经理朴营国告诉记者,三星商用空调所采用的核心技术――数码涡旋技术,其突出特点体现在节能省电上。朴营国说:“由于采用多压缩机系统设计,空调运行效率高,可自动进行能量调节。部分负荷时,比单压缩机系统更节能,解决了常规中央空调因不能分区、分部控制而导致的‘大马拉小车’问题。”

随着数码涡旋技术在应用中越来越成熟,美的、格力、三菱重工、海尔等众多知名商用空调厂商也纷纷采用这一技术,逐渐形成了一个“数码涡旋阵营”,与目前市场上以海信为主导的“变频阵营”形成分庭抗礼之势。

据记者了解,凭借数码涡旋技术优势,三星商用空调已先后中标万科等几大地产商的地产项目。此类项目从接洽到最后中标,中间经历的过程颇为复杂。商业地产项目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采用大型的水机还是多联机,在确定采用多联机后,会考虑几种品牌的机型,因为各品牌机型的大小、适用空间有差异,必须考虑预留的安装位置和空间的大小。其次,在项目进入采购招标阶段,供应商要拿出完整的应用设计方案。其中涉及总体标的额、空间需要的具体匹数、节能性、环保性等多项指标。厂家要根据以上各项招标指标,选择旗下适合的产品予以投标,由招标方最后定夺。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中国的节能环保需求大大增强。也正因此,给企业创造了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三星商用空调虽是一个后进者,却看清楚了这个大环境下的商业机会,借助“节能”牌为自己开辟了一片新的蓝海。

如今,空调行业又面临新挑战――能效门槛从5级节能水平抬高到3级。消息一出,一些本土厂商纷纷“甩货”退市。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外资企业有备无患,显得更加沉稳专注,此现象促使本土企业反思商用空调行业的发展之路。

以往,本土企业凭借价格优势,在中低端市场占有了30%左右的份额,但在高端领域,却很少看到本土品牌。在经营环境日益严峻的今天,本土品牌应该更加专注,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力。业内人士预测,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商用空调行业总体仍会是外资品牌占主导优势,本土品牌处于跟进位置。

竞争底牌,技术加资金

三星商用空调虽然已连续通过各类中标,但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六年中,仅占据了不到10%的市场份额,在用户中品牌影响力并不大,这又是为何?

“在韩国投标,只有两个品牌竞争。但是在中国,会有10多个厂商参与竞标,竞争很激烈。” 三星电子中国总部营销总裁、常务董事姜泰隆坦诚地告诉《新财经》记者。在韩国,三星商用空调的销售业务比在中国简单得多,只有两个竞争品牌,三星和LG。日本品牌在韩国市场占有率极低,因为韩国企业如果采购日本产品,会遭到政府的反对。在韩国,购买日本产品的大都是跨国企业。

在中国,商用空调的主要市场一直被日、美企业占据,以美的、格力、海尔、海信等为代表的本土品牌,也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三星将商用空调竞争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竞争,是东西方品牌之间的较量。比如,欧美品牌约克、开利、特灵等,都是做传统的大型中央空调,主要采用的是冷水机;东方品牌三星、大金等,大都选用多联机系统(一个主机拖几台室内风机),可以为写字楼、公寓、商场、酒店、医院和学校等场所提供广泛而多样的应用。第二层次的竞争,是东方品牌之间的较量,采购商采用多联机以后,选择是使用变频的多联机,还是数码涡旋的多联机。第三个层次的竞争,则是数码涡旋品牌之间的较量。但无论各厂商在哪个层次展开竞争,都离不开技术层面的较量。

在姜泰隆看来,技术创新的速度,是决定一个企业产品能否立足市场的关键。据记者了解,商用空调行业的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是两年,三星已将自己的技术更新换代时间,缩短到不超过一年半。

姜泰隆的话让记者想起了五年前的彩电市场。当时三星彩电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只有1.7%,在当年彩电市场排名中居于第12位。目前,三星彩电在中国已经拥有17%的市场份额,位居彩电市场销售排行榜第一位。

三星(中国)商用空调营业部总经理朴营国告诉记者:“虽然三星在商用空调领域没有进行太多投资,但三星在整体品牌推广方面,每年的投入大概有6亿美元。”这一点,无疑为三星商用空调后来居上,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举例说,如果用户面对两种品牌,一个是三星,一个是美国特灵,想必大多数人会选择前者。因为前者是一个大家熟知的品牌。而后者,消费者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虽然,特灵公司在美国是数一数二的空调生产商。

星空日记范文4

军事利用卫星是利用卫星的图像侦察、电子侦察、海洋检测、预警、通信、导航、气象和测量等各种功能,支持和增强以地球为基地的武器系统和陆、海、空的作战效能[1](P•295)。外层空间活动始于1957年前苏联发射人造卫星。当时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卫星具有重要的军事意义,将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越南战争中美国已使用卫星提供的数据和图像,现今卫星协助军事活动已成事实,但其中大多为民用卫星却并非广为人知。据估计,75%的民用卫星都肩负着军事使命。①对于一些国家,民用卫星是惟一选择,但美国也将民用卫星用于军事目的。根本原因在于民用卫星是指为非军事政府机构、私营机构、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所有或运营的卫星[2](P•162、163),而所有权和运营权不能决定也无法完整说明其用途。

可用于军事目的的民用卫星主要有遥感卫星、通信卫星和导航卫星。自1972年美国发射第一颗遥感卫星后,其他国家陆续发展了自己的遥感系统,②近年来遥感成像逐渐商业化。其军事应用主要是通过拍摄战略性目标进行军事侦察和情报搜集,核实军备控制条约履行等。通讯卫星在战时可传递声音、图像和数据。例如,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曾为在沙特阿拉伯的美军提供通讯,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免费服务。③联合国索马里维和行动中频繁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移动卫星服务。④导航卫星对在偏远地区运作的部队非常重要。地区冲突通常发生在交通不便区域,及时获取和交流信息是有效运作和取得胜利的根本。如联合国部队在阿拉伯沙漠中的战士、坦克、导弹、甚至给养都需要导航卫星确定位置和速度等。导航卫星还可提高侦察能力,协助搜索和援救行动,保证作战单元不在各自的射程之内,增加攻击准确性,减少平民伤亡。①空间技术的发展使得卫星对军事行动的意义逐渐增强。美国军事活动对民用卫星依赖程度最高。

海湾战争中超过半数的信息和情报来自民用卫星,美国前空军参谋长MerrillA.Mcpeak将其认定为“第一场空间战”,②民用卫星的作用不容小觑。2001年,美国空间管理和组织委员会表示,空间商业部门提供的关键服务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③美国大力推动其深入发展。④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动用了100多颗卫星,大部分为民用卫星。⑤目前,美军90%左右的通信,将近90%的情报,几乎全部气象、战略、战术武器制导定位均由民用卫星提供。近年的局部战争中,卫星通过提供战场态势感知、目标定位、攻击引导等直接参与到作战行动中,成为重要支援系统。从这一意义上说,外空军事化已成事实,并带来武器化和战场化的危险。空间技术进步和多样化,市场力量和空间工业的政治关联性,军事和民用空间系统的相互依赖成为全球普遍现象。军事利用民用卫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空间军事化问题的复杂性。空间活动商业化,空间活动主体多样化使这个问题愈加复杂。而未来信息战中,卫星是获取空间信息,实施全天候、全天时、全方位作战支援的主要手段。因此,研究军事利用民用卫星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战略和实践意义。

二、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空间法主要是联合国制定的条约和大会决议,与本文有关的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等。其中大部分规范调整平时的空间活动,有关空间军事活动的规则较为模糊,存在缺陷和不足,仅为外空非军事化奠定了不稳固的法律基础。《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遵照国际法。但一般国际法规则,如《联合国》、《日内瓦公约》、《反弹道导弹条约》、《禁止为军事或其它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简称《改变环境公约》)等多有局限性,未能给军事利用民用卫星提供完整、确定和有效的规范。

(一)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合法性

1967年《外空条约》是国际空间法。当时美国和前苏联已将外空用于军事,争霸两国坐到谈判桌前的首要目标是为此制订规则,但并未实现。关于外空非军事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条。第1款禁止在环绕地球运行的卫星放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般认为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⑥第2款规定,所有缔约国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设置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仅从文字表面涵义出发,该条规定并未给利用卫星搜集军事情报,协助军事行动设置障碍[3](P•281、282)。1972年《反弹道导弹条约》承认卫星监视系统的合法性,并作为国际控制武器的重要手段,⑦但提及卫星协助军事活动的合法性。一般认为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就是国际法允许的行为。鉴于此,多数国家用实际行动表明其立场:军事利用民用卫星不违反《外空条约》,这也得到了多数国际法学者的支持。①理解第4条的关键在于解释“和平目的”,但对其适用范围和确切涵义无统一的观点。②狭义解释认为这仅适用于月球和其他天体,外空的其他区域可用于军事目的;广义解释主张根据《外空条约》其他条款、③《联合国》和大会决议,所有外层空间均必须用于和平目的。因此在地球或天体轨道中运行的卫星是否应专用于和平目的众说纷纭。前苏联等国认为“和平”的涵义是非军事,外空禁止一切军事活动,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美国等国认为“和平目的”是非侵略,即禁止将卫星用于协助武装侵略,其他军事活动合法。因此,军事利用卫星是否“非和平”,也莫衷一是。涵义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关于武力使用的国际法权威文件《联合国》在禁止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的同时,留下了两个例外情形:经安理会决议授权和自卫权。④若依广义解释,卫星协助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取决于该行动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如果军事行动合法,为此利用卫星亦合法。比如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监测军控裁军条约和协定实施情况,这些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和平,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无论适用范围,若其内涵为“非侵略”,军事利用卫星就是合法的。这与各国做法相符,即“非侵略性”观点在实践中占有优势。⑤因此,利用卫星搜集情报和支持保障作战,只要不违反其他国际法规则,通常被认定为合法。

(二)有关的战争法规则

战争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民用卫星可能遭受武装进攻。民用卫星是合法的攻击目标吗?谁有权进攻?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1•诉诸战争权

《联合国》第42条规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安理会可授权采取必要的海陆空行动。从文字理解,该规定为穷尽式列举,不包括外层空间。但合理解释应为起草者无法预见外空活动的可能性,因为《》生效12年后卫星才发射成功。因此,安理会可授权在外空使用武力。但具体实施还有障碍。一是民用卫星对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如1998年一颗卫星失灵,造成了全球传呼系统、电视和广播中断。若武力打击卫星,损失难以估量。安理会必慎重对待。二是五个常任理事国在授权军事打击上通常难以达成一致,常任理事国也是空间大国,可能是该卫星的登记国或相关国家,势必会投反对票。因此安理会授权打击的机会渺茫,除非是极端情况。第51条规定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可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主张可以在外空行使自卫权。⑥学者也大多表示赞同,主要依据有: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就应理解为可行使自卫权;⑦《外空条约》未明确禁止自卫权;⑧《海洋法公约》宗旨之一为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南极条约》也指出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但都没有限制在公海和南极这些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自卫权,因此没有理由排出外层自卫权。①但贸然在外空采取敌对武力措施可致使地面冲突迅速升级,各国势必对此持谨慎态度,卫星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小,行使自卫权的几率相应降低。但一些危险信号,特别是预防性自卫值得警惕和关注。根据《》行使自卫权须符合必要性要求,即受到武力攻击时。但“911”后,美国认为和流氓国家通过非传统的方式威胁国家安全,2002年提出“先发制人”安全战略,据此于2003年发动伊拉克战争。近年来多次提议恢复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地位。②主张随着现代武器的快速发展和大规模杀伤能力不断提升,更现实的办法是承认国家在预见武装攻击的威胁时,不待实际攻击就做出自卫反应。可见,美国主张的“先发制人”自卫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预防性自卫,不仅在敌人准备进攻时发动攻击,还包括在缺少敌方进攻的切实证据时做出武力反应。③多国对此表示担忧,西班牙、穆斯林外交会议和中国等强烈反对。认为是否受到武力威胁完全取决于主观判断,易被滥用;若适用于国家,必将“珍珠港”类型军事行动合法化,即在非战争情况下对潜在的敌国发动大规模突袭,严重破坏国际和平。在国际法学者中亦引发广泛争论,有的表示赞同,④为美国摇旗呐喊:反恐应成为继人道主义干涉之后的又一个使用武力的例外;⑤个别观点主张应具体分析;⑥多数对此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⑦认为这严重违反了《》规定,不符合行使自卫权应遵守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这也不符合国际法法院的一贯主张:行使自卫权应严格依照《》要求。⑧安理会过去多次谴责先发制人自卫,但对美国新政策的立场不明朗。⑨值得关注的是,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的高级别“威胁、挑战与变革”小组主张恢复了传统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地位,将迫在眉睫的进攻纳入《》“武力攻击”的范畴,但明确先发制人自卫不合法。10这部分满足了美国的要求,也廓清了有关争议。虽然奥巴马政府的单边主义政策有所收缩(显见于对北朝鲜和伊朗的策略),但这一策略改变的目的并非出于遵守国际法。鉴于美国的一贯作风,不应抱有幻想。①因此极端情况下,负有军事任务的商业卫星可能受到敌国攻击。

2•军事目标打击原则

《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等战争法中适用于外空武力行为的原则主要有区分、军事需要和相称等。首先,军事行动应区分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禁止攻击或报复民用物体。军事目标是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在当时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能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其次,禁止摧毁和夺取敌方财产的任何行动,除非为战争所必需。纽伦堡审判进一步解释为“以摧毁为目的实施摧毁是对国际法的违反,摧毁财产和征服地方部队之间须得存在某种合理的联系。最后,攻击方必须在预期的破坏和所能获得的军事优势之间保持平衡,凡对平民或者财产造成过度或灾难性损害的行动均属非法。现代战争的显著特点是军民目标界限趋于模糊,军民两用目标大幅增加,特别是卫星。为军事行动提供通讯、情报等重要协助的民用卫星完全符合军事目标定义要求,对其进行打击也符合军事需要原则。但摧毁卫星可被视为“过度或灾难性的”,从而违反相称原则。一是打击卫星可能严重影响民众生活,例如攻击通讯卫星会影响金融和贸易,扰乱世界经济;二是可能产生大量碎片,对其他空间物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其他

军事打击卫星还有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首先,哪些国家可对卫星行使自卫权。根据《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登记国对卫星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登记公约》第2条规定,空间物体的登记国必须是发射国。联合发射,由各国协议决定确定登记国。一般来说,卫星的发射国、登记国和控制国是一致的,若该卫星遭到武力攻击,登记国可以行使自卫权。其次,在外空中军事打击卫星的手段,一是地基武器,特别是导弹,如2007年中国的弹道导弹击落一颗报废的气象卫星,2008年美国的战术导弹摧毁一颗失控的侦察卫星;二是天基武器反卫星卫星,又称截击卫星。②在外层空间使用武力和设置武器是有争议的。③但一些观点认为现有法律并没有禁止反卫星武器,可部署常规武器用于空间自卫。④

(三)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国际责任

《责任公约》是规范空间活动国际责任的主要文件。主要规定有: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论该空间物体的实际所有者是政府、非政府实体或个人。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共同发射国应承担共同及分别责任。参与发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应承担发射国义务,如果其声明接受《责任公约》规定,且一半成员为《责任公约》和《外空条约》缔约国。如果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其自然人/法人造成损害,前两国应当承当责任。这些规定无法应对复杂态势下军事打击商业卫星的国际责任承担。假设A国某企业发射的卫星,在A国对B国的战争中被用于军事侦察,B国的反卫星卫星将其摧毁,产生的碎片击中C国的导航卫星,致使服务中断,造成巨大损失,A国与B国之间的争端或许还可以根据《责任公约》以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解决,这取决于A国行为的正当性。但是C国应当向A国还是B国求偿呢?如果根据碎片的来源判定可能有失偏颇,且不管技术上的可能性;根据《责任公约》由两国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B国的自卫行为合法,又当如何论断呢?如果A国利用的是X通讯卫星组织的卫星,而X组织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①这种情况下又当如何处理呢?X组织的卫星损失由谁承担,A国还是B国,还是因为用于军事目的只能自己承担?C国可以要求X组织、A国和B国承担连带责任吗,X组织的成员国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四)空间环境保护

由于缺乏自我恢复能力,外太空环境最为脆弱。最大问题是地球轨道中日益增多的空间碎片,太空垃圾犹如“达摩利斯之剑”,给空间活动带来安全隐患,危害卫星运行,损害各国外空利益,污染宇宙空间(比如核动力发动机脱落),更危险的是有些卫星携带小卫星和武器。而这些碎片多是太空武器实验造成的。如卫星因为协助军事活动遭到攻击,会产生数量惊人的空间碎片。美国的一种反卫星武器就是利用自身携带的探测装置跟踪并靠近目标卫星,引爆高能炸药产生大量碎片以击毁目标[4](P•39)。即便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罪魁祸首依然存在。国际空间法关于环境保护仅寥寥数语,多为倡议性,责任规定缺位造成约束力有限。《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研究和探索外层空间应避免有害污染,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从来没有国家因污染外空被追究国际责任。可见,国际空间法的关注点是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绝非保护空间环境。②自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1999年《关于空间碎片的技术报告》以来,各国逐渐认识到空间碎片的危害性。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0月15日了《缓解空间碎片问题指导方针》,但该文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也不适用于非通过空间机构框架实施的国家活动,例如军事空间活动[5](P•274)。2007年外空委通过了《空间碎片减缓指南》,遗憾的是仅要求减少和限制而非避免或者消除空间碎片。1977年《改变环境公约》限制使用新的战争手段,并适用于外层空间。缔约国承允不为军事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大规模的,持久的或严重的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6](P•36)“大规模的”包括一块达几百平方公里的面积;“持久的”指长达数月或数年;“严重的”是对人们生活和财产(包括自然和经济资源等)的严重损害。③无论是地基武器还是反卫星武器,攻击卫星后产生的碎片会大面积的弥散,可能在地球轨道中运行相当长一段时间,甚至几十年,给其他卫星的安全运行带来威胁和隐患,从而危害人民的生活,因此在条约禁止之列。但鉴于《公约》仅设立了专家协商委员会,难以发挥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总之,目前碎片问题缺乏完善的国际法规则,这是极端危险的。为保证外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平衡,迫切需要完善、严格和有效的国际保护,特别需要禁止在外空使用武力。

(五)其他

《登记公约》中的法律空白是卫星军民双重性的制度源头。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提高了空间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防止和抑制外空军事化有积极作用。但该制度存在致命缺陷。如:第4条第1款要求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尽速”提供信息,却未明确时限,为发射国迟延登记提供了空间;要求提供的是“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这种表达非常含糊,缔约国通常不提供完整的空间物体活动情报[5](P•31)。当空间物体执行“双重”使用功能时,迟延登记或隐瞒军事用途是不可避免的。2007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的建议》改变对登记时限的要求,虽建议除一般功能外,各国应提供与空间物体功能有关的任何实用资料,但不足以成为登记时隐瞒军事用途的障碍。《营救协定》规定缔约国如果在辖区内发现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时,应根据发射当局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寻获并返还。但如果空间物体装载的物体或资料等涉及地面国家的安全或军事利益,即使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有关缔约国是否有返还义务,还是有争议的[1](P•303)。

星空日记范文5

大楼里显得分外安静而冷清,许多办公室的门都紧闭着,大厅里关了灯光,矗立的飞机模型显得灰暗。

这一天,原定的代飞计划也已经结束,“东星”已经彻底停飞。

过去的10天,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东星航空处于舆论风暴中心。先是公司“拒绝与中航集团合作的严正声明”,单方面宣布终止与中航的重组谈判,随后被有关方面要求停航。

对于这一切,公司声称只是因为不愿接受“强制收购”,遭到了某种“算计”。而在宣布拒绝合作后,东星航空的掌舵人兰世立,也迅速从外界的视野中散失了。

重组争议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EastStarAirlinesCo.,Ltd.)成立于2005年,由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第四家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作为初始注册资本仅8000万元的小型航空公司,在开创之初,东星航空却因抛出20架飞机的庞大采购计划,引来全球眼光。

但事实上,东星航空庞大的运营成本已经累及整个东星集团。东盛房地产公司旗下的光谷中心花园项目曾被兰世立寄予厚望,被称为光谷CBD。记者从东星集团了解到,按照项目成立之初的预算,这个项目完成后将为东星带来数亿元的利润,但最终因后续建设资金无法跟上,由此成为武汉最著名的烂尾 楼。

从多位当地房地产业内人士处,记者也得到了兰世立借款投建光谷中心花园项目的情况,并同时得到了东星集团的确认。据了解,东星集团方面曾贷款近亿元用作光谷中心花园项目开发,并以项目作抵押。但因东星航空需要“输血”,不得不将光谷中心花园项目的开发资金挪至东星航空,并由此造成 这一项目无法如期完工。

湖北省有关政府部门一位据称曾与兰世立私交不错的处级干部介绍说,在兰世立的计划中,旅游和房地产强大的现金流能够保证东星航空维持运营,同时寻找新的突破口。但金融危机彻底击碎了兰世立私募融资和上市的梦想,国内房地产的低迷,也斩断了东星航空最大的输血管道,其高企的债务情况也浮出水面。

眼看东星方面无法如期还款,融众投资希望兰世立同意将东星航空股权出让来还债,被兰拒绝。“兰世立无法接受政府方面和债权人(融众投资)要求他将航空公司全盘抵债的建议,他认为东星航空还能够卖个不错的价格。”上述湖北省银监局知情人士透露,基于此,东星航空和当地政府一道开始寻找重组方。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透露,东星航空与中航集团的重组谈判最初进行得较为顺利,但随后卡壳,可能与中航集团了解到东星航空的债务状况有关。

东星内部另一中层也透露,经多轮谈判,东星认为自己的底线是,最多出售90%的股权,之所以要保留10%的股份是不想使东星集团完全与东星航空脱离关系,这样也不利于东星集团旗下旅游、快递业务借助航空业来发展的战略实施。

不过,中航集团最终提出,要收购东星航空100%的股权,且收购价从最初商讨的6亿元下降到1.6亿元。

东星航空的中层陈伟(化名)透露:“如果是负债式收购,1.6亿元或许能够接受。”还有一点,中航集团希望100%收购,而兰世立的想法只是转让部分股权,融进现金流解燃眉之急。

陈伟透露,公司领导曾在内部会议上通报,中航集团是希望以承债方式收购全部股权,收购价为1元。无论哪一种收购价,都与兰世立10亿元以上的心理价位相去甚远。

问题还不在于此。据陈伟介绍,公司领导在内部开会时告诉大家,中航集团希望收购后将精简东星航空原有的人员和机构。在东星航空集团,多位员工向记者描述,中航集团在收购后将对东星航空现有部门和员工进行大规模“清洗”,技术部门只保留1/3人员,而500多人的市场部,则只计划保留3人。

3月13日,东星航空“严正声明”,拒绝与中航集团合作。

3月17日,以东星集团及其旗下公司全体员工名义公开发表的“关于东星航空公司被责令停航事件的真实情况反映”(下称“真实情况反映”),则直指停航原因是具体负责东星航空与中航集团方面谈判的“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在向政府汇报的过程中,将对我公司的私人恩怨夹杂其中,致使政府做出了申请停止我公司运营,以此迫使东星航空这样的纯民营企业,在完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同意与中航集团合作的决定。”

对此,中航集团宣传部门负责人季洪全对记者表示,东星航空拒绝收购的声明和拒绝意见此前并没有与中航集团沟通,中航集团已经向东星方面发出了询征函,到目前还没有收到正式回复,目前中航派出的项目组仍在武汉。

他进一步指出,中航集团一直以依法合规为前提推进与东星航空的股权收购谈判,目前对武汉市场发展的意愿也没有改变。

兰世立其人

对于东星集团的声明,武汉市政府坚称,东星航空自身的高负债和由此带来的员工不稳定情绪是政府申请其停航的最主要原因,不存在强制收购行为,更无“私人恩怨夹杂其中”。

东星员工在“真实情况反映”中则称,“东星航空尽管目前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但资产负债率高是国内外航空运输业的共有特点”;并认为“东星是一家纯粹的民 营企业,自身与谁合作只能是企业行为。我公司正常经营被停止后,已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我们4000多员工的利益也完全失去保障。”

根据目前的相关民航法规,申请停航的主体为行业监管机构(如各级民航局)、企业管理者和股东。

以陈伟为代表的东星航空员工则表示,武汉市政府出面申请停航,可能与兰世立过于强硬的性格有关。

“兰总是一个个性很强的人,如果事情不是按他设想的那样(发展),他宁肯不做,即使是(要承受)最坏的结果。”陈伟这样描述公司董事长、总裁兰世立的个性及其行为。

兰世立几十年前还是一个出身贫苦的穷小子,做过供销社的营业员,过IBM和康柏电脑,甚至在香港注册过贸易公司,利用外资企业享有免税进口两辆轿车的优惠来进行轿车买卖。

1996年低价收购了武汉一处停滞工程项目,使赶上房地产形势好转的兰世立最终积累了数亿的原始资金,随后又进入了高速公路建设和旅游行业,并在2005年以20亿元的身家,位列《福布斯》2005中国富豪榜的第70位。

旅游业务做大后,兰世立又有了进入航空业的念头。当时的兰世立是当地政府眼中的红人,并积累了较好的人脉资源,这种资源对其事业迅速扩大帮助不小。在东 星航空成立后,湖北省还在武汉推动了“开放的天空”政策,国际航班可以容易地进入武汉的同时,东星航空飞出去也方便了很多。

“他做的都是一些招牌性项目,不是旅游景区,就是CBD地标,这些都很合政府的意,加上不断在这个榜那个榜露脸,政府自然对他高看一眼。”武汉当地一位律师出身的房地产开发商如此评价。

但随着银行对东星集团收缩贷款,一向敢说敢言,喜欢在媒体露脸的兰世立,开始流露出抱怨之情,“他开始经常说武汉投资环境不好,并公开表示要将东星航空总部搬离武汉。”这位开发商介绍说,兰总说话大胆,行为上也不计后果,他曾经因为债务纠纷组织部分员工向市政府施压。

2008年上半年,兰世立宣布旗下楼盘售价大幅降低,与同类楼盘相比下降近30%,并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不仅声称要将武汉房价拉下马,还大肆揭露行业 定价秘密。对此,上述开发商表示:“这是非常愚蠢的做法,不仅得罪了同行,而且当时房市下滑,正是政府极力想办法稳定房价的时候。”

但经营的现实压力让兰世立不得不向政府求援。陈伟也证实,公司在去年下半年资金压力较大时向政府救援,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渡过难关。东星员工 也在“情况说明”中披露,东星方面“2008年12月公司致信武汉市和湖北省政府,请求省市政府给予支持,此事引起了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公司也积极 与国内知名企业商洽,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的方式使公司能够健康发展。”

尽管武汉市政府承诺给予适当的支持,并帮其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但东星航空与中航集团之间这桩被外界期待的“婚姻”却因东星航空一纸“严正声明”戛然而止。

据东星航空接近重组谈判人员的人士透露,在发表“声明”之前,兰世立早已经对中航集团的重组提出不满,表示不能接受,但政府方面反复找他做工作。

3月10日,湖北省与中航集团签署关于建立武汉航空枢纽的框架性协议。这让许多人相信中航集团重组东星航空的进度将加速。

“连着几天,政府方面都在找兰总谈话。”上述接近重组谈判人员的人士回忆说,有关方面希望兰总能够接受中航集团的收购,“甚至有领导跟兰总说,这一块(东星航空)你做不了,先放了,其他方面还多的是机会。”但兰总仍然固执地拒绝了。

兰世立在签署发表声明后,便从公众视线中消失了。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覃诗章表示,鉴于兰世立不配合重组,GECAS等六大国外债权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要求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的申请,当地政府目前正在考虑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让东星航空破产。

“无米之炊”

兰世立一向喜欢大手笔行事,其创办的旅游、房地产板块都鲜明体现了他的这一性格,扩张迅速。

“银行不敢随便向东星发放贷款。这里面有金融政策的原因,也由于兰世立自身的一些行为的原因。”湖北省有关政府部门一位据称曾与兰世立私交不错的处级干部告诉记者,设立航空公司,不仅为兰世立和他的“东星系”赢得了足够的关注,更将他带入了国际市场。

“这正是兰世立的高明之处。”他表示,兰世立创立东星航空,一方面是为自己造梦,进入一个在他看来充满市场诱惑的领域,但同时也是他的一种“手段”,因为兰世立迫切需要寻找一个新的概念来重新撬开银行贷款之门。

通过谈判,兰世立“不可思议”地仅以1.8亿元人民币的首付签下了由空客和通用电气旗下的GECAS提供的价值120亿人民币的20架飞机的大单。完成这一大单的前提,是兰世立得到了国际银行以“无银行担保+卖方信贷”模式授予的高达百亿元的贷款。

他曾对外宣称,欧洲进出口银行60亿元的贷款和苏格兰皇家银行近40亿元的贷款,还贷期限长达15年,且大部分是在10年后才开始偿还。这等于说,在未来十年中,每一架飞机都将成为兰世立手中的生钱机器。

兰世立就这样完成了他的“无米之炊”,一时间业界一片哗然,惊叹者有之,质疑者有之。

事实上,东星航空与空客签订的订单,并非即时交货,大部分仍然必须依靠GECAS租赁维持运营。为此,东星航空每月必须向GECAS缴纳30万美元的租金。

不仅如此,东星航空还必须面临庞大的机场租金、燃油费用、员工工资等。记者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多家驻汉航空公司了解到,按照行业测算,像东星航空这样规模的民营航空公司,若要运营5架150座级的中型客机,每年在飞机租赁、航油、人力成本三方面的支出就高达3.3亿元。一个佐证是,在此次东星航空停航后,武汉市政府方面确认,东星航空停航每天需支出的费用近100万元,每月损失超过3000万元。

兰世立2007年至2008年曾数度公开声称,为缓解公司机队扩充和运营成本的压力,东星集团至少为东星航空提供了3亿多元现金流,未来集团还将为东星航空大幅增加现金支援。

东星航空内部人士证实,整个东星集团各板块都向航空公司实行倾斜政策,以使其实现正常运营。东星国际旅行社庞大的客源保证了东星航空能够维持一个较好的 上座率,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东星国旅的收入是直接划归航空公司的,而航空公司的人员工资等则纳入旅行社核算。“这样账面上要好看些。”

兰世立并非不知道东星航空和东星集团的运营现实情况,但他相信,只要能够平稳运营,东星航空上市融资问题不大,只要实现上市,一切都将不是问题。

东星航空、东星集团和武汉市交通委员会都证实,2007~2008年,兰世立曾与国际私募基金有过接触,一是为募集资金,更主要的是希望能够通过国际私募基金帮其实现上市。但记者未能获得更多的详细信息,也未见兰世立本人公开谈论过有关上市之事。

“如果2008年没有年初的冰灾和大地震,没有出现金融危机,公司肯定不是现在这个情况。”陈伟介绍说,东星航空的运营状况一直都比较好,盈利能力在10%左右,如果与东星国旅一起计算,利润还可能更高一些。“但公司确实有资金压力。”

据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秘书处公布的数据,国内各航空公司截至2008年10月30日的“3月1日前的应付未付账款”排名中,东星航空高居第三位,欠款总额5296万元。

东星航空停航后,武汉市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透露,据初步了解,该公司的债务为5亿元左右,这些债务主要包括飞机租赁费、机场租赁费、油料费、人员工资等。

记者了解到,东星航空的负债包括:GECAS的租赁费用约1亿元;另外5家国外债权人租赁费用不到1亿元(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证实均属飞机租赁费);中航油油料费约1亿元;武汉天河机场租金6000万元;杭州萧山机场、深圳机场等多家机场费用1000万元左右;员工工资和部分银行贷款等等。

目前GECAS已经在3月10日将东星告上法庭。通用电气中国公关传播总监李国威对记者透露,事实上从去年9月起,东星航空就开始拖欠GECAS的飞机租金。根据双方签署的飞机租赁协议,东星航空需要每周支付租金,但从去年9月到现在,“只交过几次,大部分没交”。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东星航空公司没有多少真正属于自己的资产,东星集团的情况也不如外界想象的那么好,“他(兰世立)号称几十亿的身家,但这么多年连一栋自己的办公楼都没有。”

星空日记范文6

2.太空新航线

3.航天时代改变人类生活徐菁

4.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徐克俊,张桂洪

5.从叹月到探月的艰难历程四平

6."太极旗"飘扬外太空吴勤

7.地外生命和外星人探测李龙臣

8.从太空看地球——高分辨率照片吴国兴

9.拜访外星人心榕

10.备受青睐的火星探测——著名火星探测器一瞥司马杭仁

11.下一代火星车在哪儿着陆?RichardA.Kerr,谢懿

12.三军传声筒——国防通信卫星庞之浩

13.在"爱国者"-3进驻东京的背后焦国力

14.长夜坠下什么星?日月

15.创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社团——庆祝上海市宇航学会成立20周年

16."月城"观"嫦娥"——记"神箭神舟"杯中国航天50周年知识大赛获奖者的西昌之行

17.原子钟家族中的"航天员"——铷原子钟曾轶群

18.众眼看宇宙太空探索 幽游

19.趣味天文币——白羊座张京辉

20.中国第一星——东方红一号雨水

21.图说毕宿五毕星团昴星团(一)陈丹

22.航天纪念徽

1.五年后的太空约会——记奋进号航天飞机重返太空波特

2.首位教师航天员芭芭拉·摩根江山

3.太空新航线

4.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产品分发突破20万景

5."神箭杯"零重力飞行体验挑战赛夏丹

6.你好!小行星,黎明号来了天龙

7.滴水如金巧再生——国际空间站的废水再生设备俞盈帆

8.太空中的落体实验邓雪梅,谢懿

9.地外生命和外星人探测李龙臣

10.从太空看地球——世界各地的自然奇观(四)吴国兴

11.鹰已着陆心榕

12.向月球大进军司马杭仁

13.首颗意大利军民两用卫星入轨天兵

14.《天宫明珠——航天器面面观》之"来自太空的威胁"(三)阵容强大的美国超级"电子耳"庞之浩

15.培养宇航技师创办特色教育——平湖市开展"全国少年宇航技师"活动回顾平湖市教育局

16.众多悲喜剧的导演者日月

17.探索宇宙的最新进展苏宜

18.移民外星球有了新希望——太阳系外发现首颗可能适合人类居住的行星腾月

19.科马罗夫罹难的前前后后四平

20.众眼看宇宙

21.描绘宇宙和谐之美——李元说图李元

22.图说牛郎织女星陈丹

1.五年后的太空约会——记奋进号航天飞机重返太空波特

2.首位教师航天员芭芭拉·摩根江山

3.太空新航线

4.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产品分发突破20万景

5."神箭杯"零重力飞行体验挑战赛夏丹

6.你好!小行星,黎明号来了天龙

7.滴水如金巧再生——国际空间站的废水再生设备俞盈帆

8.太空探索 太空中的落体实验邓雪梅,谢懿

9.地外生命和外星人探测李龙臣

10.从太空看地球——世界各地的自然奇观(四)吴国兴

11.鹰已着陆心榕

12.向月球大进军司马杭仁

13.首颗意大利军民两用卫星入轨天兵

14.《天宫明珠——航天器面面观》之"来自太空的威胁"(三)阵容强大的美国超级"电子耳"庞之浩

15.培养宇航技师创办特色教育——平湖市开展"全国少年宇航技师"活动回顾平湖市教育局

16.众多悲喜剧的导演者日月

17.探索宇宙的最新进展苏宜

18.移民外星球有了新希望——太阳系外发现首颗可能适合人类居住的行星腾月

19.科马罗夫罹难的前前后后四平

20.众眼看宇宙

21.描绘宇宙和谐之美——李元说图李元

22.图说牛郎织女星陈丹

1.惠更斯勇闯土卫六小夏

2.上海的大耳朵追踪土卫六宗合

3.土卫六生命之谜情未了李龙臣HtTp://

4.宇宙神3号火箭完成谢幕之作

5.美国导弹拦截试验失败江山

6.新型航天器--航天飞机朱毅麟

7.宇宙探索李龙臣

8.俄罗斯新型载人飞船新鲜出炉卢漫天

9.火星载人飞行模拟试验即装开始

10.冷星将告诉你极地冰层是否真的在融化徐菁

11.空间风暴探测计划登场宗合

12.深入撞击:彗星探索的速成班国太

13.2004年世界军事航天扫描天兵

14.趣味航天币--第一架航天飞机张京辉

15.众眼看宇宙太空探索 幽游

16.卖星星的始作俑者日月

17.播撒希望的种子--记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平湖赠书活动

18."太空"奇石李世行

19.让航天科普走向社会张继成

20.蟹状星云(续)温学诗

21.艺术太阳和太阳艺术

22.火星载人飞船系统吴国兴

23.卡西尼探测器向土卫六释放惠更斯子探测器

1.风云二号观风云

2.第10宇航组奔赴国际空间站阳光

3.太阳帆推进取得进展

4.阿里安5号助推火箭试验成功

5.人类邀游太空朱毅麟

6.5000万美元"美国太空奖"建造轨道飞机周武

7.月亮宝石的故事高歌

8.从天而降的馅饼--陨石日月

9.在开放中学习在学习中奋进--中国航天科工运载技术研究院

10.开发月球

11.与土卫六的第一次亲密接触雨铃

12.卡西尼掠过土卫九林清

13.美国甚长基线干涉阵吴鑫基

14.戈登·库珀魂归天籁文木

15.太空探索 小小论坛邮购信息

16.宇宙探索100问李龙臣

17.2004年《太空探索》目次索引

18.趣味航天币--第一次登上月球张京辉

19.天梯直上九重霄黄志澄

20.系外行星探测进入一个新时代陈丹

21.用相机记录航天伟业、讴歌航天精神--摄影家田锋小记石雨蜂

22.航天邮票:德国邮票张康华

23.2003年1~12月世界各国发射成功的航天器

上一篇为民务实清廉

下一篇工学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