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范例6篇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范文1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__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10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500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9月份,共审批了77户申请户,清退了52户,变更了52户。

2、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47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2533元;清退了41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5530元。截止9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1085户1549人。常补对象1011户1388人,非常补对象74户161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58.6万元。

3、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4、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文秘家园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文秘家园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4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20__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20__]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全区1792户2953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57.19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__]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__]146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15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1、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26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2、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52.205万元,圆满地完成了20__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3、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5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2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1、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20__年10月份共为1044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1680元/人.年;

2、下拨6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3、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4、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5、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8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8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7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3、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20__年民政工作思路

20__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四)进一步搞好社区建设,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万科居委会建设管理为契机,集中力量,打造全市精品示范社区。强化居委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居委会为居民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职能作用。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范文2

民政助理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说起民政助理的工作,那可真是繁琐极了。我的服务对象面广量大,全镇有人口 19万多,辖33个行政村,属于我业务范围的也有个5—6万人之多。每天我都要接待50多人次的群众来访,其中有城乡低保户,有五保老人和孤儿,有参加革 命的伤残军人、烈军属、老复员军人,有残疾人,还有庄稼遭受自然灾害的困难群众等等。说起来我的每天生活,那真是精彩啊!当然也有人说我,那不是精彩是辛 苦,那我可就不同意了,因为我工作着我快乐!

一、清早时遇上报丧的。

今年3月6日早上5时45分,我的手机响了,在睡梦 中我拿起了手机。“喂!老周吧,我们村的刘某某死了,她的后事你看咋办”,手机那边传来武庄村支部书记武宜坤声音。他在电话中向我叙述了该村一名特殊低保 户刘某病故无钱安葬的事。刘某,女,50多岁,聋哑人,单身未嫁,与80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突然病故,请求民政解决一点丧葬费。这事发生突然,如果按 正常程序走,等镇上将钱拨下来肯定要误事的。于是我毫不犹豫地在电话中说:“武村长,我们民政上先想办法解决200,你们村上也要解决一部分,火化费和运 尸费我再想办法了”。我答应想办法替死者解决200元丧葬费,其实办法也只能是从自己的工资里先拿而已。但是火化费和运尸费也不是小数目,需要和他们具体 负责人沟通一下才行。于是,我硬着头皮、厚着脸皮给县殡仪馆责任人徐永佳和殡葬车承包人郭明分别打了电话,在得到他们火化费和运尸费可以减免正面答复后, 我悬着的心才算放了下来。放下电话,看看时间也就要到上班时间了。

二、上班时遇到缠访的。

早上7时50分,一进办公室, 就看到办公室的沙发上已经坐满了各类来访对象。我像医院“门诊大夫”接待“病人就诊”一样,拿出“民政对象来访登记簿”,一个一个地进行了耐心地询问和记 录,一一给予解释和答复,半天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刚要喝口水,喘口气。大约11点40分左右,残疾人周华拄着拐棍一瘸一拐地破门而入,一进门,就冲着我 嚷着:“周助理,今天我有病了,到现在早饭还没有吃呢!给我点钱我要看看病。”我心平气和地对她说:“周华,县里每月给的那点临时救济,镇这么大,早就安 排完了,要不到你先去医院看病,诊费先欠着,等月底你再来,我多少给你解决一点。”。听我这么说,她很是不高兴地说:“我今天来!就没有打算空手回去,不 给我钱,你就别想下班!”。在场的民政会计张同能见此便上前解释道:“周华,凭良心说,民政办对你怎么样”。周华说:“对我不错,但今天非解决不可,说 着,她就抡起手中的拐棍向张会计的办公桌上砸去。我看事态严重,便向她所在村的惠村长打了个救援电话,请他们协助处理这件事。半个小时后,惠村长带着周华 的弟弟来到民政办,将周华劝了回去。这样的事,我们每月都要碰上几起。你说,谁让我干了民政助理了,我们民政助理的肚子不仅要能盛饭而且也要能盛气。事 后,我们还是一如既往地照顾周华,并且通过县残联给她免费配备了一辆四轮残疾车。后来,她逢人就夸:“民政办对我真是太好了,他们跟我的亲人一样。”

三、生病时遇上命苦的。

下 午我的胃有些疼,我知道是老毛病,吃了点药就坚持去办公室。一到民政办,老远就见到办公室门旁边有一位70多岁的老人,勾着头在那里睡着了。我轻轻地将老 人唤醒,将他扶到我的办公桌前坐下,老人介绍道:“我是大胜村人,名叫孙延荣,今年78岁,参加过淮海战役等战斗。后因患重病回家休养,等康复后与部队失 去联系,故一直在家种田。本人3个儿子,目前已经去世2个,还有一个也年老多病,自顾不下,现在我风烛残年,请民政办给想想办法。”听完老人的一番介绍, 他不幸的身世让我很是同情。我不顾病痛立即与民政会计驱车前往大胜村进行走访调查,并整理成书面材料。同时按照老人提供的原部队领导电话号码,打电话进行 求证。尔后,向县民政局分管局长进行了汇报。后来,这位老人被确认为复员军人,每月开始享受260元生活补助。

四、夜半时遇上病危的。

一 天紧张的工作结束后,一吃过晚饭便早早睡了。谁知到了夜里11点,我的手机又“滴滴”地响了起来,抓过来一看是敬老院袁院长打来的。电话中他大声喊道: “周助理,不好啦!我们敬老院的相马氏老人口吐白沫,眼看不行了……。”“袁院长,你坚持住,我马上就到”。我挂了袁院长的电话,就迅速给硕湖医院的孙家 坤院长打了求救电话,请求他马上派车前往敬老院抢救老人。在孙院长的大力支持下,我和袁院长、孙院长一起将老人抬上救护车,前往硕湖医院抢救。经值班医生 诊断,该老人患的是脑溢血,必须及时抢救。但因硕湖医院的医疗条件所限,该院无法抢救,建议我们立即转院。当即拨打了“120”,又将老人抬上 “120”,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我马上又给民政办的唯一工作人员张同能打了电话,让他和我一起护送老人到县医院。在县医院我与张同能将老人从一楼抬到二 楼、又从二楼抬到三楼,抬上抬下,几番周折,老人的体检做完了,我和小张也瘫倒了。等到为老人办好住院手续后,已经是第二天的清晨了。由于抢救及时,经过 一段时间的治疗,老人顺利康复出院。

这一天,是我参加工作28年以来最难忘的一天。虽然苦点累 点,但心里很踏实。我们每天面对着的都是需要帮助的广大人民群众,我们虽然因种种原因很多困难群众的问题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但我们真诚去做好每一件事, 因为每一件事,都是我们代表党和政府去做的,只要每天都能为困难群众解决一点难题,我都自豪,我都快乐。

民政助理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作为千千万万民政工作者中的一员,我在这个平凡而神圣的工作岗位上已度过了十一个春秋。

1996年,我加入了基层民政工作者的行列。从上班的那天起,我就决心牢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恪尽职守,脚踏实地,为了理想和信念,用自己的青春、热血和汗水谱写我镇民政工作的新篇章。

“人民满意我满意、人民高兴我高兴、人民幸福我幸福”,是我追求的目标。

—— 为民解困,做困难群众的贴心人。救灾工作是基层民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是考验民政工作者的关键时刻。为加强救灾工作管理,尽量使灾害防 患于未然,我深入六个村两个居委会进行走访调查,进一步规范完善了镇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物分级发放制度。灾害发生时,为把人民群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程度,我总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为群众排危解难,并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灾报灾,尽快争取政府对灾区群众进行救助,把救灾款、物等及时地发放到灾民手 中,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祝

石柱村刘村组村民胡根友家住在山脚下,由于几天连降暴雨,泥石流不断下滑,房子随时都有倒塌的危 险。当时,我正在石柱村查看灾情,发现情况后当即和其他工作人员将胡根友家中的家具及其他物品迅速转移。府祝村田大富家在暴雨中土房已坍塌了一角,随时都 有可能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我动员他搬出土房,但他家人意识不到危险的到来,不愿意搬,最后,我协同村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勉强将他家东西转移到邻居 家并为其找了暂时住所。当天夜里,他家的房屋轰然倒塌。田大富一家人顿时醒悟,紧握着我的双手,一遍又一遍地说“谢谢你”。上门村肖守义一家人全部都是智 商低的残疾人,一天夜里不慎失火,正在值班的我闻讯后及时赶到,同村干部和周围群众一起将人和剩余物品抢出。石柱村耿宏祥鸡棚升温不当,造成火灾,血本无 归;朱村卢青霜鸭棚遭受冰雹袭击坍塌,损失惨重;这样的事例太多,数不清多少个双休日,多少个夜晚,当我从睡梦中被电话惊醒,我和同事们的身影都会第一时 间出现在现场,妥善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灾民需要解决的困难。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解决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的有效途径,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重视 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伟大工程。特困户、低保户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是公认的“最可怜的人”,目前我镇纳入低保636户815人,其中:农村低保 454户544人,城市低保182户271人。贫困面大,低保对象多。为规范管理,我拟定了《XX镇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通过调查摸底,逐户核实,张 榜公布,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建立低保对象一户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石柱村下阳组26岁的村民张美琴,家中5口人,小孩不到1周岁。 2006年元月经市医院检查患子宫癌晚期,用去万余元医药费,母亲又患有子宫肌瘤无钱医治卧床在家,生活十分困难。我得知情况后,将该户纳入了农村低保予 以救济。此外,我又在镇政府各个部门发动捐款,并个人带头捐助100元,同时积极向市局争取福利公益金救助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共计帮助解决资金6千 余元,极大缓解了其生活困难状况。

——拥军优属,做优抚对象的知心人。“万物升华通过火,人类升华通过爱”。优抚对象曾为了中国革命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被誉为当代“最可爱的人”。由于他们对现行政策理解有偏差,********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用爱作为动 力,满腔热忱地做好他们的思想疏导工作,为党委、政府分忧”是我们民政工作者面临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民政助理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 你上半年民政办在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牢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发挥基层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上为政府排 忧,下为百姓解难,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惠民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进千家万户,为促进我镇社会稳定、人心安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农村 低保:根据《霍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年初对我镇2009年度农村低保家庭进行重新评议审核,并重点保障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老 人、孤儿及重病重残家庭,通过村级评议,最终评出农村低保对象498户1265人。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一卡式”发放,1—6月份共发放农村低保金 355718元。

2、五保供养:一是加大我镇第一、第二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上半年二院共投入维修资金25000余元,完善集中供养 五保老人生活设施,确保入住老人的身心健康;二是加强基层五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五保工作网络,努力使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的生活有人管、有人 问,20xx年初,我镇对331户五保老户进行了重新审核,并建立了五保户个人档案,按时发放五保户供养资金,上半年共发放五保户供养资金198600 元。

3、城乡医疗救助:20xx年民政部门为农村五保户代缴参合资金9930元,农村优抚对象代缴参合资金7800元,同时坚持医前、医中与医后救助相结合。1—6月份,共救助大病患者50人次,发放救助资金73170元。并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付,全额救助。

4、优抚工作:20xx年1—6月共发放各类优抚定补资金423327元,积极落实“双拥”政策,城乡义务兵实行统一优待,20xx年上报优抚对象54名,优抚金将在“八一”建军节前统一打卡发放。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1、农村低保:以“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确保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退,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的现像发生,确保低保资金用在最需保障的弱势群体中。

2、五保供养: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基础建设,改善五保户老人的居住条件。

3、殡改工作:坚定不移地坚持殡改方针,创新殡改工作管理模式,确保殡改工作管理模式,确保殡改工作走上正轨。

4、 “双拥”工作:深入开展双拥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国防意识,深入开展“关爱功臣”“两节”慰问走访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民团结。切实帮助老复员军人、老烈 属、老伤残军人解决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的问题。贯彻落实各项“双拥”工作,为我县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县作出贡献。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基本情况

嵩 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尔山、外方山之间,版土面积3008平方公里,56万人,县城距洛阳90公里,距省会郑州200公里,属部级贫困县。 由于版土面积大,人口多,且地处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贫困人口也相对较多。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31937人,其中:城市低保7100人、 农村低保20338人、五保对象2833人、优抚对象及建国前老党员1666人。

二、当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 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政工作越来越加重视,随着民政部门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量不断加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以 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践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基层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显现出来。我认为突出有以下几个 方面:

一是民政工作领域拓宽、任务加大与民政人员少、编制增长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民政工作已由传统的十余项职责增加到30多项,但是国 家未出台相应的增加民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来越大,特别是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就嵩县而言,全县16个乡 镇,大的乡镇配备2个民政助理员,小乡镇只有一个人从事民政工作,根本无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职工作。

二是在20xx年各地乡镇综合配套 改革中,所有民政办公室被撤销并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办公无章子,办事无票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政职能的 实施。乡镇民政办公室作为民政工作的最基层,是掌握民情、倾听民声、反馈民-意的“前沿阵地”,是把党和政府温暖送给广大困难群众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 荣。而目前乡镇的计划生育、林业、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单独的机构、编制和办公场所,唯独民政是合署办公。无单独办公场地、办公设施落后,办公条件 差,这种机制严重制约着民政事业的发展。

三是从工作职能看,乡镇民政在本来工作任务就重的情况下还存在兼职现象,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绝大多 数同时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这些工作的难度和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 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四是基层民政经费严重不足。近年来,上级拨付地方民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数目甚大,但基 层民政工作经费异常紧缺。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救灾救济资金的发放、下乡调研、各种表册印制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经费,然而,上级下拨的民政工作经费均为 专项资金,使用途径和范围受限,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民政工作经费过少,对千头万绪的民政业务来说只能是勉为其难,杯水车薪。民政部门承受着严格落实政 策、工作经费紧缺的双重压力,严重影响了民生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

五是民政对象需求呈不断扩增之势,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随着经 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汇集迸发,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涌现,特别是民政工作对象的需求不断增长,且呈现出 多元化趋势,各种合理、不合理的诉求交织,给民政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和矛盾。在工作业务上,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完善,济弱助困力度不断增加,但随着改革的不断 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部分群众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群众不符合救助条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红,出现“拿着手机、戴着项链 也想吃低保”的现象,致使救助额度相对于“需求”额度差距越来越大。在政策体制上,相关政策特别是优抚政策含金量不断提高,且政策出台不平衡,诱发了涉军 人员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条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级别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想趁机捞一份、并坚持认定自己有权享受,导致涉军人员上访问题越来越突出,成 为民政维护稳定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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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范文3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居民委员会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由单位工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各地的资金由省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市州财政,与市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市州下达给县(市、区)、财政的资金,与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第五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变动,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八条、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有、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六)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第十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六)、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一条、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收到申请后,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给予批准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居民委员会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公示栏,对民主评议结果、初审结果、审批结果分别进行公布。对张榜公布的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负责作出结论的单位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在张榜公布后5日内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的账户。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账、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账和保障对象台账,并于月底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也可以由管理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金融机构。集体供养对象的保障待遇由供养单位统一领取。

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应当定期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管理机关报告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的增、减或者停发手续。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户口迁移的,原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办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跨市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教育、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给予救助,减免有关费用,并对保障对象进行就业扶持。

第二十条、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劳动服务。安排公益性劳动服务时,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身体状况、劳动自救等情况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逐步实行网络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受理和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条例》第十三条处理。

城市居民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持有非农业户口居住在乡(镇)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本办法执行。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范文4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精神,回顾总结20*年的民政工作,安排部署20*年的各项任务。希望广大民政干部职工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新一年的工作中去,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一、20*年民政工作简要回顾

20*年,我县的民政工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全面进展,取得了扎实成效,有效履行了“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工作职能。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始终坚持确保农村特困家庭有饭吃,有衣穿,全面规范了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保障面不断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强。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正在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我县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重视、管理严格、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目前,全县10.5万农户、35万农民中,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469户10782人(其中后半年增加220人),占农业总人口的3.3%,20*年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384.192万元。

二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了低保对象申请、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政府初审并公示、民政局复查后审批、保障金按月由邮局、保障对象凭证领取的规范化发放程序。制定了收入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核发、定期走访、资金管理、资料归档等一整套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使城市低保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运行。强化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低保资金,坚持公开办理,阳光作业。目前全县共有城镇低保对象3502户6990人,按照人均130元的补差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20*年共发放城镇低保金、物价补贴、临时补贴699.2万元。

三是五保供养工作迈上新台阶。第一、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去年我们对全县的五保对象进行了重新核对,乡、村两级分别与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了供养协议,并建立了台帐,完善了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全县目前共有五保供养对象3564人,其中集中供养1100人,集中供养率占30.8%,分散供养2464人。20*年共发放五保供养资金374.13万元。第二、扎实开展敬老院建设工作。我县从2004年开始,连续3年将改扩建乡镇敬老院列为全县为民生工程。目前,全县的16个乡镇已全部铺开了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工程。目前,除石界河外基本竣工,田关、阳城、回车、丁河、重阳、西坪、寨根、太平镇八所敬老院已投入使用,五里桥、桑坪、军马河三所敬老院正在进行室外粉涮,石界河已完成二层封顶。按照规划改(扩)新建后,全县集中供养比例可超过40%。建管并举,加强敬老院入住管理,各乡镇都积极探索,创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入住管理方面较好的有丹水、重阳、双龙、二郎坪乡镇。

四是救灾救济能力进一步增强。今年我县16个乡镇和3个街道办事处先后遭受严重的暴风雨、洪涝灾害袭击,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405万元,因灾倒塌房屋中需政府帮建957户1700间。我们将灾民倒房重建与生态移民、集镇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集中建设灾民新村。目前,全县需政府扶持帮建的1700间房屋已全部竣工并组织入住,已发放救灾款物800余万元。受灾较重的桑坪、米坪镇能够及时查灾,准确核灾,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桑坪镇集中建成灾民新村“阳光小区”,受到上级领导的一致称赞。

五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扎实开展。认真研究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扩大救助范围,规范完善救助运作,认真探索事前救助与二次救助相结合的路子,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20*年共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178.8万元,其中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8472人,支付合作医疗基金29万元;农村大病一般住院门诊医疗救助562人次,支付救助金66.6万元;城市贫困居民患大病医疗救助151人次,支付救助金83.2万元。

六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开拓创新中前进。我县的农保工作从加强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出发,以档案管理为基础,以发展工作为中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不断开拓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新路子,使农保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特别是五里桥、军马河、回车、重阳、西坪乡镇能够提前并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去年全县收取保费163.9万元,投保人数达4800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140%。全县农保基金累计达1300余万元,参保人数4万余人,到期领取保金700余人,领取保金7万余元。我县连续7年被省市评为农保工作先进县。国家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司处长卢海元专家去年5月份还专程到我县考察、调研农保工作,对我县农保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七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全县已认定的福利企业18家,安排“四残”人员1286人,优抚对象451人。今年以来,福利企业合计产值177905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61579万元,实现利润36611万元,总体运行和效益保持良好状态。福利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今年福彩销售额达到600万元,应得公益金48万元,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募集了有效资金。

(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开展。

一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县“双推双建”活动要求,积极配合下派工作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宣传和帮建工作。对驻村工作队进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培训,大力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启动我县农村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三是开展了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骨干培训工作,为我县今年开展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属、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的抚恤金按照标准全部予以兑现,优抚款实现社会化发放,各项定补标准进一步提高。20*年我县共有各类优抚对象2247人,共发放抚恤金212万元。去年我们为全县1789户重点优抚对象建立了优抚对象台帐,目前已为1789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医疗补助25.6万元。去年全县共接收151名退役士兵,其中农村退伍军人113人,城镇退伍军人38人。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努力使退役士兵都得到妥善安置。鼓励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四)社会事务管理进一步规范。

一是扎实做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全县共有民间组织171个,其中社会团体9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78家,参加年检172个,参检率达97%,年检合格率达100%。开展了“真诚献社会,诚信促发展”活动,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的财务行为,推动了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二是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2690对,离婚登记371对,严格按照收养程序全年共办理收养登记10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地名管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艾滋病致孤人员救助等工作。年内完成县城区域的所有门牌的登记工作,完成了县城及各乡镇主次街道的路牌门牌安装工作。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达289人次,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34300元,发放艾滋病致孤人员生活救助金25650元。同时认真做好老龄工作、县改市筹备工作以及殡葬改革准备工作。

(五)单位创建活动蓬勃开展。

一是扎实开展“讲正气,树新风”学习教育活动。我局在学习中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达到新境界,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开展。二是民政信息建设进一步加强。20*年以来,我局在《南阳民政信息》上发表文章信息13篇,被《西峡政务信息》采稿10篇,局机关编写《西峡民政信息》10期,有效地宣传了西峡民政工作。三是精神文明创建和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有效。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继续深化政务公开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增加民政工作透明度。经过全局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县民政局先后被评为省民政系统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民政先进单位、县先进单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是全县民政干部职工同心同德,务实苦干的结果。在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镇民政机构不能专职从事民政工作,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经常与其它工作发生冲突,影响了民政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对新时期民政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乡镇民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乡镇工作长期与要求差距大。

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提高20*年民政工作水平

20*年,是全面贯彻党的*精神的第一年,各级党委、政府更加关注民生,既给民政工作带来了机遇,也赋予了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做好今年的民政工作,对进一步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年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解决民生,积极促进基层民主,着力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基本权益,努力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提高救助体系整体水平。

随着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的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由无到有、救灾救济工作规程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教育、住房、物价等配套救助的开展等,我县“低标准、广覆盖”的救助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民政救助”的品牌更加深入人心,受益人群不断增多,政策宣传日益普及,社会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民政救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更加凸现。社会形势和工作要求需要我们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提高救助体系的综合水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今年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建管并举,加强敬老院建设。20*年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中要求,今年省级筹措资金1亿元,支持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敬老院,争取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围绕这一目标任务,一是及早算帐,做好规划。我县要通盘算帐,及时拿出规划,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和长期性,既要坚定不移完成今年40%的集中供养任务,又要做好明后两年集中供养率持续提高的铺垫工作。二是讲究方法,扎实推进。敬老院建设是一项艰巨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和物力,但是结合实际,讲究方法,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作落实上可以采取新建、扩建、集体闲置房改建、五保户倒房集中建设等综合性措施,加大力度,节约成本,取得实效。三是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鉴于目前敬老院数量和入住人数不断增多的现状,加强敬老院的入住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任务。要按照《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办法》的第十九条、二十条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解决敬老院的经费和人员工资问题,确保集中供养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组织开展文明敬老院评先活动,活动要总结各乡镇在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科学制订评先标准,总结表彰一批敬老院入住管理方面的先进典型,带动全县敬老院入住管理迈向新水平。四是按照省定十大实事的安排,全面落实五保对象供养标准。08年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00元,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农村五保对象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势部分,他们多数无依无靠,缺乏劳动能力,五保供养经费是他们基本生活的依赖,我们要给予及时足额的落实,为五保对象提供最基础的保障。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一定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指定人员代管。今后在工作检查中,要把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情况作为重点进行督查。

第二,提高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08年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已公布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到9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不低于40元。城乡低保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已经成为社会评价民政部门的一项“窗口”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程序,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工作平台公布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执行标准等,探索建立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开展优质服务,取信于民,赢得社会好评。城乡医疗救助要解决在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门槛过高、审批程序不便利、资金滞留量大的问题,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合理的救助标准和便捷的操作办法;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让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救助效益;救助要适当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要关注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决不能让他们病倒在街边路头无人问津。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重点解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看病难问题。

第三,按照救灾工作规程扎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要严格按照救灾工作规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完善各类台帐资料,提高救灾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各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灾害应急救助管理机构,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形成救灾工作的合力。按照“四有一不”(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不因灾辍学)的工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扎实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住机遇,创造性完成倒房重建工作任务,把倒房重建工作与减灾安居工程结合起来。做好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政府工作安排,与计划生育部门协调配合,继续做好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对象户参保工作;加强调研,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动新型农保制度综合改革,争当全国新型农保试点县;切实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营,按照省、市下发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全县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清理整顿工作,对于在全国性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力追缴,逐项解决,按期完成任务。

(二)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组织,加强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继续保持我县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继续抓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培育扶持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民间组织的措施,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充分利用社会资金、社会力量,加快发展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发展人民群众急切需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缓解人民群众就医难、上学难等社会问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会同财政、审计、物价、司法及部分民间组织成立民间组织评估委员会,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的要求,开展对民间组织的评估工作。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依法做好各类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非法活动。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要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完善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完成全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全面推进社区建设,今年我县要建设6个以上城乡社区示范点。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按时完成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落实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和待遇;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及时落实自谋职业士兵的相关待遇;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等综合服务工作等。

抓好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推动优待金、定补抚恤款统管统发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规定办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创部级“双拥模范县”。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确保顺利完成08年度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任务,积极推进军休服务社会化工作,落实好军休干部“两个待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小组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严格落实政策、解决实际困难和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努力做好民政和复退军人稳定工作。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范文5

一、强力实施民政民生工程

(一)贯彻落实新的省农村低保实施办法。一是规范低保申报程序。新的省农村低保实施办法规定,困难群众在申请农村低保时改过去向所在村(居)委会书面申请为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请,并实行村、乡干部亲属申请低保备案制。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民政局商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下发了《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金民低保[2013]48号文),指导全县各乡镇认真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申报程序。二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要求,我们及时调整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即从2013年元月1日起,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35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1320元提高到1452元,均增长10%以上。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补差标准从110元提高到120元,二类对象月补差标准从75元提高到80元,三类对象月补差标准从55元提高到60元。截止6月底,全县享受农村低保对象34270人,覆盖面达到6%,1-6月份发放农村低保金2219.4万元;享受城镇低保对象7519人,覆盖面达到8.8%,1-6月份发放低保金1146.1万元。并开展了动态管理工作,通过动态管理,全县共取消城镇低保对象205户、495人;取消农村低保对象5520户、12220人,新增6715户、13777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三是建立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今年,我们针对物价上涨因素,在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又为每一位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了物价补贴,1-6月份,我们给每位农村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300元,共发放655万元,给每位城镇低保对象发放物价补贴600元,共发放448万元,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四是开展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为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查找和解决当前低保工作不规范现象,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5月22日,县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紧张进行。

(二)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倍增规划妹,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使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265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2000元。现有五保对象7712人,其中集中供养的2288人,分散供养的5424人,截止目前,已打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999.8万元(其中含春节慰问金154.24万元)。二是继续规范五保户就医秩序。要求各乡镇敬老院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以律己,将五保户送到规范的医院看病就医,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共同下文,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金民福[2013]30号),真正提高五保户的医疗保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2013年,市下达我县新增400张供养床位建设任务,为尽快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3月份,我局商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金民福[2013]33号文),将400张床位分别分解到汤家汇镇、南溪镇、双河镇、桃岭乡、铁冲乡、古碑镇6个乡镇,由他们承担建设任务,目前,这6个乡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正有序施工,古碑镇、铁冲乡敬老院一层封顶,南溪镇、桃岭乡、汤家汇镇进行基础建设,双河镇正在施工。同时,我们还加强敬老院管理,细化量化了敬老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努力使全县各乡镇敬老院达到文明、卫生、安全的老人居住休闲场所。四是努力完成社会和社区办养老服务机构300张床位建设任务。今年,市局下达我县社会办和社区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分别为200张和100张,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任务分解到滨友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00张床位、梅山镇青山社区60张床位和红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0张床位,目前,该项目建设正在有序进行。五是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正式启用。县社会福利中心位于梅山镇老城区史河岸边,由县老年公寓和儿童福利院共同构成,占地面积61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51平方米,总投资700万元。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局成立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组,抽调专人,进驻工地,制定方案,倒排工期,全力以赴抓该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于6月16日全面完成了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绿化工程建设任务,并采取“公建民营”的模式,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市爱心老年公寓为县社会福利中心租赁经营主体,目前,该主体已配备了内部设施和生活用品,聘请了管理、护理和服务人员,6月26日正式启用了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

(三)加强生活无着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一是对全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常态化救助,1-6月份,全县已救助生活无着人员95人次,其中:医疗救助5人,生活救助32人,返乡救助53人,安葬无名尸体5具,共计支出救助资金17.6万元。二是实施县级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经多次调查论证,在我县白塔畈镇桥店村规划3.2亩,新建30张床位、建筑面积902平方米的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的县救助站,现已完成了土地平整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6月29日施工方进驻现场,并动工兴建。三是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及时予以申报、审核,纳入保障范围,按季度发放基本生活费,第一季度救助孤儿77人,发放生活费13.86万元,第二季度救助孤儿79人,发放生活费14.22万元。

(四)继续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为了让更多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尽可能得到最大的救助,今年3月,我们商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修改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金民医救[2013]47号文),将救助比例提高到50%左右,同时将困难群众的救助起付线从1.5万元降到1万元,使参合参保的困难群众患病得到了更及时、更有效的救助。1-6月份,全县共救助城乡患病困难群众15879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656.4万元(其中:资助参合参保10728人,资助金66.3万元)。

二、积极做好双拥创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优抚政策,认真审批和及时发放抚恤定补金。年初,局优抚股严格把关,共审批了7781人享受抚恤定补,年款3414.1万元,确保按时按标准打卡发放到户。今年,各乡镇共评定上报1779人优待对象享受优待,共需优待金681万元,目前,已为437名城乡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279万元。二是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2年底,我们共接收退役军人338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217人,城镇退役士兵113人,伤残军人6人,转业军人2人。为了做好这些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我们继续拓宽就业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皖政[2012]114号文件精神,并采取举办招聘会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等多种形式,较好地完成安置任务。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全县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工作,按照规划,拟将吴家店镇、果子园乡、沙河乡、关庙乡、南溪镇、汤家汇镇、古碑镇、花石乡、槐树湾乡等乡镇的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到斑竹园镇的立夏节起义革命烈士纪念园;将燕子河镇、天堂寨镇、青山镇、张冲乡、油坊店乡、麻埠镇等乡镇的零散烈士墓迁移到长岭乡乌凤沟战斗红军烈士纪念园;将桃岭乡、铁冲乡、全军乡、梅山镇、白塔畈镇的零散烈士墓迁移到双河革命烈士纪念园。目前,这三个纪念园工地正加紧施工,双河镇已完成440座、长岭乡已完成510座、斑竹园镇已完成550座零散烈士墓的迁建,县乡两有关领导经常督查工程进度,加强调度,实行道道工序验收,确保项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积极开展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县活动。新一轮省级双拥模范县申报验收工作6月中旬开始,为了确保申报成功,县双拥工委召开了全县动员大会,在全县再次掀起创建高潮,各乡镇、各单位履行职责,对照标准,补缺补差,以扎实的工作将双拥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三、扎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一是妥善安排去冬今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我们共下拨中央和省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381.85万元,发放救济粮1万斤、棉被2024床,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二是精心组织了全国第五个“防灾减灾日活动”,按照省市部署,我局牵头组织了科技局、科协、农委、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局、住建局、气象局、人防办、地震局、地震台、消防中队、县医院、县一中、县二中、梅山镇等19个单位联合举办了识别“灾害风险,掌握减灾技能”的宣传活动,摆放科普展板25幅,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举办了防震抗灾现场演练。三是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四是做好汛前应急准备工作。

四、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完成省界边界联检任务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继续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积极参与了“网格化”管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二是指导城乡社区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三是继续完善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后补缺补差工作。四是和河南省固始县、商城县正在进行省界边界联检。

五、着力加强各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工作。上半年,我们共新批各类社会组织24个,其中社会团体1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个,并按时对全县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了年度检查工作。二是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上半年,我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3146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250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852件,补办结婚证681对,补办离婚证7对。三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教育广大群众文明办丧事、节俭办丧事,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认真做好新城区殡仪馆选址兴建工作。1-6月,梅山公墓安葬遗体82具,帮助运往外地火化遗体15具。四是继续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上半年,我们共慰问困难户76人,发放慰问金4万元;为除夕仍在住院的100位病人发放慰问金5000元;开展慈善救助44人,发放救助金12.75万元。五是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大学敬老院分校的作用,丰实敬老院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做好高龄老人高龄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1-6月,免费为全县251名60周岁以上老人(其中70周岁以上老人141名)办理了省老年优待证。

六、扎实开展“抢抓机遇,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一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会,会上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县委“抢抓机遇,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民政,狠抓落实。二是制定民政局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与推进各项民政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在工作理念上实现新提升,在民政工作上有新突破。三是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完成规定动作,确保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

七、狠抓招商引资工作

民政办低保五保工作总结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县城乡贫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要求执行,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7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市场价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供养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它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单位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收入核算办法根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城市居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8个乡镇(街道)由县财政负担85%,乡镇(街道)财政负担15%;*、*、*、*、*、*、*、*、*、*10个乡镇由县财政负担95%,乡镇财政负担5%。县民政局设立低保资金专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把按年度预算的负担数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担负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月拨付,专款专用。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增对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下列特殊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以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申请:

1、经专家鉴定患特殊病种的人员(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四类病种);

2、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员;

申请报告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及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需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救助证》发送到户,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

第五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红绿卡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家庭困难情况不可能好转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并发给绿卡(绿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给红卡(红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重点对红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应接受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所有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并视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适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意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统计、预算及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乡镇街道干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二)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失业人员进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的预测,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三)县财政局:配合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负责保障资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拨付及决算;

(四)县统计局、物价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测算项(种)价格数据的采集、记录和整理汇总工作,配合民政局测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五)县司法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工商局、文广局、传媒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准并上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调整意见并上报;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民政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的低保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档案。

第六章保障金发放形式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在每月初将低保对象实际所需资金汇入县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各分社、站、点发放,全县通存通兑,低保对象凭信用社存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优惠帮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及成员凭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与物质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人劳社保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凭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并对中小学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费。

(六)供电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户一表"改造的表后线材费用。

(七)水务局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减半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

(八)广电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网费和基本视听维护费实行全免。

(九)民政局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十)法律援助机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免收其费、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大力提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学"的救助。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自愿互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给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