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的基本性质范例6篇

比的基本性质

比的基本性质范文1

1、比例:表示两个比相等的式子叫做比例。

2、要想判断两个比式子能不能组成比例,要看它们的比例是不是相等。比例的基本性质:组成比例的四个数,叫做比例的项。

3、两端的两项叫做比例的外项,中间的两项叫做比例的内项。在比例里,两个外项的积等于两个内项的积。

(来源:文章屋网 )

比的基本性质范文2

第4单元

第2课时

比的基本性质和化简比

教学设计

设计说明

比的基本性质是在学生学习了比的意义,比与分数、除法的关系,商不变的性质和分数的基本性质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本课时在教学设计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1.自主探究,猜测验证。

在教学比的基本性质的环节上,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的原则,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思维规律,大胆猜想并通过举例、论证等方法进行验证,使学生经历“大胆猜想——小心验证——得出结论”的全过程,充分体验到成功的快乐。

2.巧妙点拔,层层深入。

在应用比的基本性质化简比时,尽量让学生自主学习,步步深入,充分发挥教师在关键处的点拨作用,使学生理解化简比的意义,掌握化简比的方法,同时能正确区分化简比和求比值的不同之处。

学习目标

1.理解并掌握比的基本性质,能运用比的基本性质化简比。

2.感悟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培养迁移、类推的能力,培养思维的灵活性。

3.经历发现、总结比的基本性质的过程,培养与他人合作的意识和创新精神。

学习重点

理解比的基本性质,掌握化简比的方法。

学习难点

利用比的基本性质化简化,并能熟练地化简整数、分数、小数比

一、复习导入(7分钟)

1.复习。

什么叫比?比的各部分名称是什么?

2.引导学生回忆比与分数、除法的关系。

3.商不变的性质是什么?你能举例说明吗?

4.分数的基本性质是什么?你能举例说明吗?

5.导入新课,板书课题。

二、探究新知(20分钟)

1.探究比的基本性质。

(1)引导学生根据商不变的性质、分数的基本性质来猜测比的基本性质。

(2)验证猜测的性质是否成立。

①指导学生,利用比和除法的关系,举例、合作验证。

②集体评价学生汇报的验证过程和结果。

(3)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总结比的基本性质。

(4)探讨:为什么0除外?

2.探究化简比的方法。

(1)PPT课件出示教材50页例1。

引导学生自学,明确要求。

(2)组织学生根据例1(1)列出比,并自主化简比,教师巡视指导。

(3)指名学生汇报板演,师生评价。

(4)出示例1(2),组织学生讨论如何化简分数比和小数比。

(5)组织学生小组讨论。总结化简比的方法。

3.探究化简比和求比值的区别。组织学生讨论化简比和求比值的区别。

三、训练深化(9分钟)

1.巩固训练:完成教材第53页第4、5题。(巩固对比的基本性质的理解)

2.拓展提高:完成教材53页第6题。(化简比)

四、总结收获(4分钟)

比的基本性质范文3

【关 键 词】民俗史 民俗学 口述史学 新史学

【 正 文】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民俗研究的历史和传统可谓由来已久。众所周知,民俗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它就像一面镜子,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一个民族悠久的文化传统。从广义上讲,民俗是指人民大众在社会生活中世世代代沿习下来的生活模式和文化模式,它与一个民族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民族特性和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换言之,我们可将此四项条件视为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现代史研究表明,在席卷全球的新史学和“总体史学”新浪潮的影响之下,当代民俗研究得以重新振兴和崛起,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俗学(Folklore)也称得上是一门“新型”学科。早在本世纪上半叶,法国年鉴学派的创始人之一L.费弗尔就撰写了《民俗学与民俗学家》一文,对民俗研究作了精辟的论述。另一位著名的法国学者M.布洛赫也认为,历史学研究必须拓宽研究领域,运用跨学科的新方法,在社会史、文化史、种族史和民俗史等方面有所建树。他进一步指出:“民俗在社会活动中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意义,但在它的下面却掩盖和保留着重要意义。”布洛赫的后继者、历史学家比尔吉埃尔将生理习俗、行为习俗、饮食习俗、感情习俗和心态习俗等等统统视为历史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他完全赞同布洛赫的观点,也认为历史学研究必须面对下层民众,民俗研究的意义非同寻常。

毋庸置疑,口述史研究与民俗学研究拥有共同的文化传统,这是它们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英国著名口述史学家P.汤普森认为,口述史学(Oral History,亦称口述历史学)的出现和发展,与其说是“发现”,不如说是“振兴”。由此可见,口述史学的某些传统同样是由来已久的。例如,口头传说(亦即民间传说)可以说是历史学最古老的形式,它既是口述史学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是民俗学永恒的研究课题。口述史学是二战后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在其为数众多的学科领域当中,许多研究对象往往与民俗学的研究内容相互交叉和重合,这种双方共有的交叉性质集中体现了当今社会科学整合分化的历史发展潮流。因此,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口述史学家和民俗学家往往会最终走到一起。

然而,口述史学与民俗学之间的界线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这种界线有时会因种种原因变得模糊不清,常常使人们误入歧途。依笔者之见,除了学科性质各具特点之处,口述史学与民俗学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历史研究,后者则强调文化的延续性。换言之,民俗研究既注重历史,也不忽略现实,但从总的方面来看,其研究范围与口述史学的研究领域是无法比拟的。关于这个问题,下文还将提及。

前文提到,历史与文化的交叉点是口述史学和民俗学最为明显的相异之处,那么反过来讲,叙述性则是二者最为显著的相同之点。毫无疑问,在民俗学众多的研究领域,叙述性是一种人们公认的传统因素。之所以称其为“传统”,就在于这一特点随民俗研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在人类社会内部延续了数千年之久,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民俗学家S.汤普森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俗学主要是指“没有文字的人们的文化传统”(《民俗研究》1996年第2期))。纵观民俗学的各个研究领域,如史诗、叙事诗、民谣、民间故事、神话、民间戏剧、传说、谚语、俗话、宗教仪式、习俗和风格等等,几乎都是通过口述的形式才得以保留或流传下来。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往往采用民间艺术的形式来保留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文化不发达的落后民族更是如此。从今天的角度看,除了极少数的文献史料之外,这是保证文化延续性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以往的历史研究很少提及下层民众,因此,占人类大多数的普通人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留下自己过去的思想、情感、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有关文字记载,而林林总总的民间艺术形式则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由此可见,叙述性是民俗学研究的一大优点。

不容置疑的是,叙述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已成为口述史学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它同时也是口述史学当中最为活跃的促动因素。长期以来,国际史学界流行着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历史研究只能依据文献史料,人们只能阅读历史,“而永远无法听到它们”。口述史学则向这一传统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口述史研究是一种别具一格的治史方法,其特点是以语言形式对历史现象进行调查研究,这不仅能够弥补文献史料的不足,而且还能够主动地接近和研究历史。口述史学的这些优点和长处是其他历史学科所不具备的,其原因在于,口述史研究充分利用了语言的独特功能,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有所创新,不断开拓自己的研究领域,因而能够在学科林立的国际史学界独树一帜。

笔者曾多次强调,口述史学的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而对于民俗学(尤其是民俗史)来说,其客观性能否经得起人们的检验,这的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口述史学的客观性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阐释。其一,当代口述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是以现代化的手段向提供历史见证的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从当事人来说,由于他们是历史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有着亲身的经历和感受,因此,其叙述的历史事实至少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其二,就口述史学家而言,由于他们是以观察者的身份参加取证工作的,因此,他们在访谈和取证时自然地保持观察者的客观立场,同时也不会提出新的凭证。这样,口述史料搜集工作的流程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三,历史研究仅仅依靠文字史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充分的口述史料作为补充,两者必须相互印证,才能真正地还历史以本来的面目。只有这样,口述史研究乃至口述史学的客观性才能够得到保证。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民俗学(包括民俗史)的研究对象多以民间艺术的形式出现,因而其内容的可信性往往会受到人们的质疑。例如,许多神话、民间故事和传奇故事的背面都可能展示出一段漫长而又复杂的人类历史,这在古希腊、印度、爱尔兰和中国等国家尤其是如此。然而,这些神话和故事都是从极其遥远的古代流传下来的,由来已久的宗教传统、崇拜英雄的心理活动及其他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假设我们抛开艺术,只谈理论,那么,即便是一些与之相关的理论问题,其客观性和科学性也是人们经常争论的话题。芬兰学者塞波·克努蒂拉在1996年4月发表的《地域意识论与民俗学》一文中这样写道:“从民俗学文化研究的观点看,心态属于历史研究的范畴。民俗学者并不受下列事实的困扰:在许多方面的历史研讨中,心态被看作是不清晰和非科学的。其实,在人文科学的文化研究领域,任何关键性的概念本身也无清晰或模糊可言。文化本身就是一个时常众说纷纭的题目。民俗学者一直被迫考虑心态的综合性质及其与精神的复杂性、多变性和独特性的相互关系。”

这段语录似乎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这其中也许存在着一个误区。如前所述,口述史学注重历史研究,而民俗学则偏重于文化研究。这是两个各不相同的范畴,然而,也是两个相互重合的圆。

转贴于

从某种意义上说,口述史学和民俗学是新史学和总体史学影响下的产物,其鲜明的社会性是广为人知的。总体史学的代表人物M.布洛赫曾直截了当地说:“唯一的真正历史,乃是总体的历史。”“总体历史”意味着对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全面认识。布洛赫认为,历史研究必须从实证主义史学和经验主义史学的封闭模式中解脱出来,走向下层民众,走向社会生活。他的代表作《11—18世纪法国农村史的独特性》一书考察了移民方式等一系列为传统史学所忽视的问题,在总体上揭示了法国农村的历史特征,从而进一步拓宽了历史研究的视野。

口述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广大的民众,这也是当代国际史学界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不妨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口述史研究开展得较为活跃的国家之一,其研究范围从社会史、妇女史、家族史、矿工史到社区史、人口史和种族史等等,几乎将各个阶层的民众都纳入到历史研究的范围。口述史学家毫无隐讳地宣称,证言也可以来自下层的非特权阶级,这样,口述史学家就向那些被看作是定论的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英国口述史学家P.汤普森指出,口述史学的最大作用在于,“它给了我们一个机会,把历史恢复成普通人的历史,并使历史与现实密切相联”。总之,口述史学鲜明的社会性给当代史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活力。

与此同时,民俗学研究也将目光投向了来自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这也是当代民俗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为数众多的民间故事、民谣、谚语和俗话等等均取材于民间的现实生活,而这些为民众所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和内容又掌握在广大民众的手中,并且通过口述的形式(还应包括文字资料)世世代代地相传下去。真可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传之于民”。风俗和习俗自然也不会例外,它们是各阶层的民众在数千年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集中体现了一种不可逆转的文化惯性。从历史学的角度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走向民众(尤其是下层民众)就能够真实地再现历史。毋宁说,失去了社会性这一特点,口述研究和民俗研究的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这一点已为史学研究的实践所证实。

较之于现代历史科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口述史学无疑是一门典型的具有独立性质的交叉学科,其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在经济史、科学史、政治史、社会史、劳工史、文学史、家族史、妇女史、企业史、部落史、宗教史、种族史、城市史、社区史、音乐史、绘画史、戏剧史、电影史、电视史、军事史、系谱学等史学研究领域,口述研究开展得较为活跃。

口述研究的综合性质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言而喻,其叙述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广泛性。一方面,口述研究的目的在于为现实服务,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依据,这不能不涉及到多方面和多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口述史学家搜集史料的方法与众不同,相对而言(较之于文献史料),史料的获取也较为容易。毋庸置疑,这也为口述研究的广泛性提供了条件。

民俗研究由于涉及到“民”字,其研究范围也是相当宽泛的。民歌、民谣、民间戏剧、民间故事、寓言、传奇和传说、谚语、谜语、俗话、史诗、叙事诗及叙事活动、民间舞蹈、民间绘画和工艺、民间音乐、系谱、家史、传记、神话、宗教仪式、各种风俗和习俗等等均属民俗学的研究范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其研究范围(而非深度)而言,民俗学显然不及口述史学。然而,出于种种原由,民俗学的许多研究课题却难以成为口述史学的研究对象,如传奇、传说、神话、寓言、史诗、谚语和部分民间故事,这也许是民俗学本身所固有的文化传统所致。

民间艺术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是生动、活泼,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易于在民间广泛流传。但是,由于这些艺术形式涉及面较广,因此,其内容显得十分庞杂,难以形成独立的体系,这一点与口述史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西方许多著名的民俗学家着重指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十分重要,毋庸置疑,这给民俗研究增添了不小的难度。例如,民间创作的随意性很大,有些艺术形式往往经不起历史的考验,仅仅给后人留下了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模糊印象。从另一方面来说,许多经过千锤百炼而得以保存下来的艺术形式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个别形式甚至能够繁衍出上百种变体,其演变过程同样是相当复杂的。

缺乏第一手资料是民俗学家普遍面临的十分棘手的问题。民俗学家S.汤普森认为,民俗研究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始资料的搜集。然而,民俗研究内容的庞杂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的庞杂,由于研究角度和方法不尽相同,搜集到的口述资料不可能是完整的。此外,有限的文学资料必然显得杂乱无章,既缺少条理性,也缺乏系统性。最近,笔者有幸参加了一次大型国际会议,此次会议讨论的主题仅仅是民俗研究的一部分内容。与会的专家和学者分别来自各个研究领域,其中包括历史学家、文学家、民俗学家、语言学家、人类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艺术家、画家、摄影家、工艺美术家等等。这些来自方方面面的专家在民俗研究的旗帜下“最终走到了一起”,这种现象确实值得人们深思。总而言之,划定学科范围,选择研究方法,确保第一手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所有这一切是民俗学界的当务之急。

口述史研究与民俗学研究有所不同,口述史料的完整性首先表现在资料的搜集方面。一般而言,口述史学家往往要制定出较为详尽和目的明确的访谈计划,计划越是周密,搜集到的资料也就越全面,口述史料因而也就显得较为完整和系统。总之,口述凭证的获取是以资料翔实为基础的。除此之外,如果访谈取证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口述史学家还可以扩大范围,围绕同一个主题进行多次调研,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为止。这样一来,口述史学家便能够主动地接近和研究历史,而不是仅仅依靠有限的文献和其他文字资料,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传统的研究模式。

早在本世纪初,英国的人类学家便提出了“文化遗留物”的理论,在他们看来,现存的民俗可以被视为远古文化的遗留物。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显然失之于偏颇。众所周知,民俗乃历史的积淀,一个民俗学家必然是文化学家,因为民俗集中反映了民间的文化。一个民族的文化的发展是极为缓慢的,但文化有其特有的惯性,因此,文化的延续性是不容置疑的。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民俗学家关注的是整个文化的发展进程,即注重历史,也不忽略现实。巴西民俗学家埃丝特·巴罗尼斯·卡尔文斯基教授指出:“民间文化的定义、观念和研究领域,依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范围也可大可小。……无论理论定义如何,民间文化都反映了生活的本来面目。”显然,这一论点与上述观点不谋而合。民间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尽管它不是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但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它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

口述史研究是历史科学研究多元化的产物,口述研究的目的是与文献史料相互印证,从而真实地再现历史的本来面目,这是口述史学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例如,家族史既是民俗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又是口述研究最为活跃的研究领域之一。一般而言,普通民众的家庭(包括家族)很少留下见诸于文字的历史记载,而现存的文字资料又往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其客观性便大打折扣。由此可见,口述研究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研究所不可替代的。在家族史研究领域,许多案例研究主要取决于有关口述凭证的搜集和整理,换言之,家族史研究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口述史料本身的质量。然而,在同一个研究领域,民俗学则侧重于研究民间流传下来的家族史。肯尼亚学者米维卡利·基埃蒂认为,家史的特征并不存在于书面的形式,在所有讲匈牙利语的地区都可以发现家史。家族成员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将家史传给下一代,这些故事往往能够刻画人物的完整个性,塑造人物的传奇人生。朱莉安娜·奥尔西博士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家史记录也是一种艺术形式。总之,这类家族史一般都具有传奇色彩。

方法论研究是科学研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笔者之见,理论框架及其模式、概念分析和研究方法是学科构建的重要环节。正是由于不同的研究方法被引入各个研究领域,为数众多的分支学科才能够最终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民俗学(现代意义上的民俗研究)和口述史学自然也不例外。民俗研究经常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实地研究法(亦称“田野作业法”)、民俗调查法、口头咨询法、“采风”等等,并伴之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其中包括音像技术)。当然,这些研究方法多为“舶来物”。值得一提的是,人们万万不可忽视对文献资料的分析和利用,这一点已为民俗研究的实践所证实。如果不借助文献,而仅仅通过口述资料,人们自然无法知道民间艺术形式的原型,无法了解这些原型的变化规律,无法知晓风俗、习俗乃至艺术形式的发展趋向。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民俗研究也就无从谈起。

口述史学的研究方法较为独特,简而言之,它采用和综合了多种方法。除了综合分析方法和比较方法之外,人类学、社会学和信息学的若干研究方法也被人们广泛利用。就口述史研究而言,口述凭证的搜集是整个研究工作的基础,访谈则是口述史学家和其他历史学家普遍采用的研究手段。此外,还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历史学家可以从现存的各种各样的文献资料中直接提取口述史料,这种方法常常能够使历史学家轻而易举地获取他们所需要的有关历史资料。另外,利用报纸专栏开展征询调查,也是一种搜集口述史料的有效方法。英国历史学家H.梅休认为,这种方法既能够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还可以扩大社会调查的范围。

除了史料搜集工作之外,口述凭证的整理和利用对整个研究工作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整理的目的在于利用,为有关的历史研究提供重要的依据。对于研究人员来说,这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同时也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搜集工作还是整理工作,先进的音像技术和现代化的通讯手段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工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尤其是如此。

民俗研究的实践表明,现代民俗研究不仅继承了古代研究的传统,而且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不断创新和改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时至今日,国外的民俗学组织已遍布世界各地,相关的学术成果也屡见不鲜。民间文化集中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知识,这种文化必须长期保持和发扬光大,因此,民俗学研究的意义非同寻常。

口述史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创建到今天屈指数来不过半个世纪,但其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口述史学的问世表明,史学领域出现了一场深刻的、根本性的变革。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概括。首先,绝大多数历史学家长期以来都将目光投向文献史料,而口述史学的出现则打破了这种旧有模式,向几千年的传统史学观念提出了挑战;其次,口述史学是现代历史科学长期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研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具有颇为浓厚的“后现代”色彩;再者,以往的历史研究很少提及下层民众,正所谓“英雄创造历史”。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呼唤着史学研究出现新的变革。从另一个角度讲,人民大众是历史的主体,因此,那种无视普通民众的史学研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从这些意义上说,口述史学的影响无异于一场革命。毋宁说,这一革命还在继续。时至今日,我们已经看到了这场革命的结果。

主要参考资料

1.陆象淦:《现代历史科学》,重庆出版社,1988年。

2.Peter Dale:Ideology and Atmosphere in the Informational Society,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996,No.3,Vol.13。

3.D.Paul Schafer:Towards a New World System:ACulturalPerspective , 1996,同上。

4.塞波·克努蒂拉:《地域意识论与民俗学》,载《国际民间叙事文学研究会北京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1996年4月。

5.埃丝特·卡尔文斯基:《民间文化的流派和它们的理论涵义》,1996年,同上。

6.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编:《当代国外社会科学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5年。

比的基本性质范文4

【摘要】 【目的】通过对不同体质人群的健康评估,分析阳虚体质人群健康评测的特点。【方法】对阳虚质人群(阳虚质组)33例和非阳虚质人群(非阳虚质组)73例进行全身电子扫描,检测评估阳虚质和非阳虚质人群的基础代谢、脏器功能和氧化自由基构成比等指标,并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与非阳虚质组比较,阳虚质组的基础代谢和脏器功能降低,氧化自由基构成比升高,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1)。【结论】阳虚质人群基础代谢、内脏功能较非阳虚质低,而氧化自由基堆积较非阳虚质人群增高,提示阳虚质人群更易趋于衰老。

【关键词】 阳虚体质;健康评估;基础代谢;器官功能;氧化自由基

阳虚体质是以畏寒肢冷及脏腑功能减退等一派虚寒表现为特征的体质状态。其形成与先天禀弱或后天失养相关[1]。既往有学者通过实验室检查对阳虚者的内分泌、免疫、神经系统、物质代谢、肾脏功能、微量元素、微循环或血流速度、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及下丘脑—垂体—甲状腺轴等系统的功能变化进行分析[2],探讨该类人群的生理特征及疾病倾向性[3]。本研究尝试从机体代谢、脏器功能、自由基水平方面探讨阳虚类偏颇体质的实质,现报道如下。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选择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在广东省中医院健康调养咨询门诊进行电子扫描功能检测及体质辨识的受检人群,排除患有各种疾病者。体质辨识分类参照文献[4]的体质九分法,通过问卷式调查结合医师的四诊合参,综合评估判断。按广东省中医院体质辨识中心专家的辨识结果将研究对象分为2类,即阳虚体质人群(阳虚质组)33例,非阳虚体质人群(非阳虚质组)73例(气虚质30例,气郁质15例,痰湿质11例,湿热质和瘀血质各5例,平和质4例,阴虚质3例)。

1?2研究方法对完成体质辨识分类的人群,运用人体功能状态快速扫描仪[5] [ddfao?02?usb 型easy?scan, 即计算机辅助扫描功能诊断仪,由法国medi?l?d?公司生产;注册号:国食药监器械(进)字2005第2210451号]进行评估,通过低压直流电刺激,根据电生理反馈信号,以数字化形式评估受检人体的电生理活性,并通过数值的高低评估不同体质人群基础代谢、组织脏器功能、氧化自由基等状况。

1?3评估标准测试结果的判读方法按照仪器的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基础代谢、器官功能状态值在-20~+20之间表示状况良好,数值低于-20提示生物活性状态的降低,高于+20提示升高;氧化自由基的数值<10为正常,10~20为偏高,>20为明显增高。

1?4统计学方法数据录入表格并转录spss 13?0软件包数据库,采用描述性分析计算计量资料的均数±标准差(±s),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方差不齐、非正态时采用秩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检验水平α=0?05。

2结果

2?1一般情况对2类人群的基本情况进行比较:阳虚质组中男8例(占27?3%),女24例(占72?7%),非阳虚质组中男29例(占39?7%),女44例(占60?3%),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意义(p>0?05);阳虚质组平均年龄(40?97±11?54)岁,非阳虚质组(38?23±12?97)岁,差异无显著性意义(t=1?09,p=0?3);阳虚质组平均体质量(57?23±14?61)kg,非阳虚质组(58?58±14?61)kg,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意义(t=0?16,p=0?69)。

2?22组基础代谢及肝、脾、肾区功能状态值比较阳虚质组基础代谢状态值降低20例(占60?6%),正常及升高13例(占39?4%);非阳虚质组降低18例(占24?7%),正常及升高55例(占75?3%),阳虚质组基础代谢降低的构成比较非阳虚质组升高,2组间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1)。

阳虚质组肝区功能状态值降低19例(占57?6%),正常及升高14例(占42?4%);非阳虚质组降低21例(占28?8%),正常及升高52例(占71?2%)。阳虚质组脾区功能状态值降低15例(占45?5%),正常及升高18例(占54?5%);非阳虚质组降低9例(占12?3%),正常及升高64例(占87?7%)。阳虚质组肾区功能状态值降低15例(占45?5%),正常及升高18例(占54?5%);非阳虚质组降低12例(占16?4%),正常及升高61例(占83?6%)。阳虚质组脏器功能降低的构成比较非阳虚质组升高,2组间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1)。

阳虚质组的基础代谢及肝、脾和肾区功能状态平均值低于非阳虚质组,2组间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1),见表1。

2?32组氧化自由基的分级构成比比较阳虚质组氧化自由基分级偏高的构成比与氧化自由基分级较高的构成比均较非阳虚质组增高,2组间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1),结果见表2。表12组基础代谢及肝、脾和肾区功能平均值比表22组氧化自由基的分级构成比比较

3讨论

人群中较为常见的体质类型是阳虚质、气虚质、气郁质及痰湿质。既往有研究表明[6-7],阳虚人群在能量代谢及排泄功能方面水平低下,代谢失调的本质是以阳虚为主。本研究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试从健康测评方面说明阳虚体质人群存在基础代谢能力下降的情况。基础代谢是综合性的评定指标,与体内肝失疏泄、脾失健运、肾精亏损等因素相关。而阳气亏虚,不能温养脏腑,以致各脏器功能低下,动力不足,生理功能减退,也是阳虚体质可能存在的内在实质变化。

代谢功能下降,氧化不完全的产物增多,阳虚质人群机体氧化压力增加。氧化自由基[8]是人体新陈代谢和氧化反应所产生的物质,在体内堆积过多时,易致动脉硬化、人体衰老,甚至导致肿瘤等各种疾病的发生。阳虚体质是健康与疾病之间的一种体质偏颇状态,也是容易向疾病状态转化的体质。阳气为人体生命活动的根本,阳气衰减,则脏腑不足,人体也逐渐走向衰老。了解阳虚质容易出现自由基增多的内在环境特点,可为今后健康干预以及预防疾病提供参考指标。

本研究结果提示,阳虚体质作为常见体质之一,具有明显的体质特征,如基础代谢下降、脏器功能减退、体内氧化产物的堆积等。了解其内在实质变化,将为临床医学有效的体质调养奠定基础,预防体质向疾病的转化,达到未病先防的目的。

由于本研究收集单一体质受检者106例,未纳入兼夹体质。而其中阳虚质所占的比例较大,且具有明显的特征性表现,故仅只分析了阳虚质与非阳虚质组间的差异,而气虚、气郁、痰湿、湿热等体质的特点及健康评估的临床意义,还有待进一步扩大研究范围及样本量来说明。

【参考文献】

[1]朱燕波,王琦,姚实林.中医阳虚质相关影响因素的研究[j].中医杂志,2007,48(12):1113.

[2]李东涛,田济运,王守海,等.阳虚的内在实质研究及展望[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0,7(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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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汤小虎,邓中甲,唐辉.代谢综合征的中医认识及治疗[j].中医研究,2007,20(5):5.

比的基本性质范文5

教学目标

1.使学生理解解比例的意义.

2.使学生掌握解比例的方法,会解比例.

教学重点

使学生掌握解比例的方法,学会解比例.

教学难点

引导学生根据比例的基本性质,将比例改写成两个内项积等于两个外项积的形式,即已

学过的含有未知数的等式.

教学过程

一、复习准备

(一)解下列简易方程,并口述过程.

2=8×9

(二)什么叫做比例?什么叫做比例的基本性质?

(三)应用比例的基本性质,判断下面哪一组中的两个比可以组成比例?

6∶10和9∶1520∶5和4∶15∶1和6∶2

(四)根据比例的基本性质,将下列各比例改写成其他等式.

3∶8=15∶40

二、新授教学

(一)揭示解比例的意义.

1.将上述两题中的任意一项用来代替(可任意改换一项),讨论:如果已知任何三项,可不可以求出这个比例中的另外一个未知项?说明理由.

2.学生交流

根据比例的基本性质,如果已知比例中的任何三项,就可以把它改写成内项积等于外项积的形式,通过解已学过的方程,就可以求出这个比例中的另外一个未知项.

3.教师明确:根据比例的基本性质,如果已知比例中的任何三项,就可以求出这个比例中的另一个未知项.求比例中的未知项,叫做解比例.

(二)教学例2.

例2.解比例3∶8=15∶

1.讨论:如何把这个比例式变为已学过的含有未知数的等式,并求出未知数的解.

2.组织学生交流并明确.

(1)根据比例的基本性质,可以把比例改写为:3=8×15.

(2)改写时,含有未知项的积一般要写在等号的左边,再根据以前学过的解简易方程的方法求解.

(3)规范并板书解比例的过程.

解:3=8×15

=40

(三)教学例3

例3.解比例

1.组织学生独立解答.

2.学生汇报

3.练习:解下面的比例.

=∶=∶

三、全课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解比例.想一想,解比例的关键是什么?(根据比例的基本性质将比例式转化成已学过的简易方程),然后再解简易方程即可.

四、巩固练习

(一)解下面的比例.

1.2.3.

(二)根据下面的条件列出比例,并且解比例.

1.5和8的比等于40与的比.

2.和的比等于和的比.

3.等号左端的比是1.5∶,等号右端比的前项和后项分别是3.6和4.8.

五、布置作业

(一)解比例.

==∶=3∶12

(二)商店有一种衣服,售价是24元,比原来定价便宜25%.现在售价比原来定价便宜多少元?

(三)一个梯形的面积是12平方厘米,它的上底是3厘米,下底是5厘米,高是多少厘米?(列方程解答)

六、板书设计

比的基本性质范文6

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本章规定了基本权利的类型与基本权利行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即权利行使的界限。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限制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之限制普遍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例如,德国基本法与日本国宪法均以普遍抽象的宪法规范来限制国民之基本权利,使其权利之行使有其界限,其规定所体现的是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之自由与权利。我国宪法亦采用了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本条文集中体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说明了权利行使的边界,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的总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但该条的问题是如果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亦或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是一味的公民权利让步于公共利益吗?比如,公民在行集会、游行、示威示威的权利时,影响到了公共秩序或交通问题,能否以此项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因此,禁止行使该项权利。公共利益并不具有当然的、绝对的不可侵害性,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面临冲突时,根据宪法原则讲,个人权利应该服从公共利益,但是还应考虑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诸因素进行权衡。

(二)区别式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限制公民之基本权利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基本权利,宪法对之予以不同层次的限制规定。这种区分式的保留模式,在我国宪法中以以下几种方式出现:1.单纯的法律保留。这种立法模式表现出宪法对立法者给予高度的信任,当然,这里所言的立法者尽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此种方式下,立法者只要认为某项权利侵害公共利益,立法者即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凭立法权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对立法者限制基本权利的公共利益并未做出任何规定,立法者以法律之形式限制基本权利的空间很大。2.附条件的法律限制。德国学界亦称“加重的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极尽周延之能事。在宪法的个别条文中,已对该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条件预为指定。立法者只能以宪法所附加的条件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予以基本权利之限制。某种意义上说,加重法律保留的立法模式对基本权利之着重保障,立宪者们依其所附条件来防止立法权对基本权利之任意侵害,所附条件之实现,方可限制之,实为保障基本权利之进步。3.权利与义务之内在一致性。这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性原则所做出的一种划分。法言所云:无权利的义务,无义务的权利。任何公民可以在此原则下,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自由的发展其人格权,但须履行法律所给予的义务,以其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秩序。4.毫无保留的限制。毫无保留的限制意指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某项权利时,对其权利行使的界限,未作出任何说明。毫无疑问,区别式限制使立法者在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定时有了明确的指针,不同的权利类型亦有不同的限制限度,进而立法者都可在宪法中找到明确的依据。此外,它使司法机关在判断法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合宪时,获得了更为具体的基准。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说,这种区别式的限制模式是对概括式的限制模式的一种超越。但是,从法的特征来看,法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制宪者不可能无一完备的一一列举,不可能做到周密完整。因此制宪者借用概括式立法模式之技艺,通过法之解释弥补法的不确定性。

二、法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原则

(一)法律保留原则之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方得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则源于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这些限制只能通过法律加以确定。法律保留原则与宪法公益条款有密切之联系,以公益条款为目的限制公民之基本权利,即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之肯定。凡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而干涉公民之宪法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只能以法律之形式为之,即以立法的方式,排除行政权、司法权任意干预。探讨基本权利之限制也必定涉及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其价值重贵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一方面是在规范立法权,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推动依法行政之实现,防止行政权任意侵害公民权。要之,法律保留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立宪者以宪法委托的形式允许立法机关以立法之形式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二是排除其他机关的限制,限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限制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是宪法允许法律侵害基本权利,但对这一侵害设定了保留,故称之为“侵害保留”。有学者认为“法律保留”仍可能有两个层次的理解。第一个层次是宪法授权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里所强调的是“有权”限制基本权利。第二个层次是从保障基本权利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保留原则,即对于限制基本权利只能以立法(法律)的形式进行限制而不是法规可以进行限制的。第一层次体现的是限制基本权利只能以立法形式作出限制性规定,而不允许其他权力机关都去对基本权利作出限制。第二层次的理解无疑是体现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理念。当然,自然法学派认为基本权利先于国家宪法,其为先验性权利。如美国《独立宣言》所云: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超实证法而存在,应该受到国家之保障与尊重。个人主义学说肯定人有天赋的的个人权利,这种权利是人天生来就有的,并把它在社会中加以保留并强制国家服从;因此国家不能。所以,保障公民之基本权利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内容。难道法律保留原则仅是限制基本权利的工具性制度?法律保留原则之概念仅等“侵害保留”的概念?“侵害保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唯一?随着法治社会之进程,这些问题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容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所设立的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人权之保障与限制有密切联系,法律保留极力保障人权但有其自身之使命,即为公共利益与国家秩序之需对公民基本权利要有所限制。因此之故,法律保留原则有其自身之内容,德国基本法第十九一项及二项之规定,即针对此原则出发,其内容如:1.第一项,只要依基本法之规定,可以依法律或经法律授权,来限制基本人权者,该法律必须是广泛的,而非只对个案适用之法律。此外,该法律必须指明该(被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号数。2.第二项,在任何情况之下,基本权利的根本内容皆不可侵犯[3]348。总而言之,其核心内涵是:一是禁止对个案立法;二是明确其条款之核心内容;三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绝对的予以保障。立法者以法律之形式限制基本人权时受到这三项原则性内容的拘束。法律保留之运行机理是:其一,议会议员是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公民享有选举权,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其二,议会通过的法律就是选民之意思的表达,即使某项法律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其履行了自己的选举权,他们也能接受这样的法律。其三,权力若没有监督与制衡,权力就会扩张,因而极易侵害公民之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实为排斥第二权力(行政权)与第三权力(司法权)非法地侵害公民之基本权利。

三、对法律限制的限制之实质内涵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在法学理论中的内涵是规则皆为本质。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法律规则归结为本质,并使用本质论论来解释和论证法律制度,他认为:“法律可以改变已经由法律规定了的东西,但它却不能改变本质所决定的东西”。基本权利也是事物本身,也就是认为基本权利应由其不可侵犯的内容,基本权利也有其本质内容。本质上说是具有不可限制性,这与法律保留原则有内在的紧张关系,一方曰对权利的限制仅有法律为之,另一曰权利内容若有其本质性,则不可限制之。但是,本质是什么呢?对其事物本质的判断基准又如何确定?所谓的本质也就是事物之本质,即事物所有之核心内容。它包括作为人具有的本质,例如人生下来所拥有的听觉、嗅觉、视觉等;以及人的客观活动和客观规律。也就是事物自身之属性。事物的本质是哲学与法律中所探讨的基本概念。当然,对于何谓事物之本质,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事物之本质亦有不同之内容。事物本质之共识是从事物中所抽象出来的具有普遍价值的东西,这些价值是事物本身所显现出来的;事物所体现的价值也区别于其他事物所拥有的价值。这些价值的核心部分就是事物之本质。按照此种进路分析,基本权利也为抽象的事物,应也有其固有之属性,即基本权利之本质内容不可限制性。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在于权利之中有其权利核,核心地带是基本权利之本质内容,是不可限制,更不可剥夺。倘若对基本权利之核进行限制,那么,可以说此项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之故,立法机关凭其立法权以法律形式在干预基本权利时必受到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之限制,即构成了“对法律限制的限制”。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限制立法权任意侵害公民之基本权利,但何谓基本权利的本质,学界亦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从德国基本法体系中寻求基本权利之本质内容,认为基本法中的人格尊严是基本权利之本质,是整个法制秩序的基本精神与指导原则。因人格尊严统领全篇,其核心内容贯穿于整个权利体系之中。因此,如果限制某项基本权利的措施,同时限制了人的尊严的话,这项限制措施是不被承认的。权利的本质是权利自身的保护线,即使万能的巴力门也不能轻易地拆开;是权利自身的护身符,保佑着自身免受魔爪之害。总之,事物之本质是限制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内容之一。从自然法学派的认识出发,其存在之意义在于自然权利有其固有之属性,是合乎自然客观规律的,为天赋之权利,因这种权利是自然所要求所以才合乎自然。因此,这些权利具有不可限制性。

(二)基本权利限制与比例原则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侵害原则”是指行使权力时目的与手段要保持相当的比例,即符合公益之需,又确保权利之侵害最小。在阿列克西的宪法理论中比例原则意义是,比例原则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的结构和方法。当前基本权利解释的冲突是当权利与权利亦或权利与权力争锋相对时如何做出权衡?许多国家的的实践判例已成为如何做出权衡的重要参照。在德国宪法中,权衡更是综合性原则的一个总体要求的内容之一,然而,这个综合性的原则就是比例原则。就其比例原则之内容,阿列克西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分原则:适当原则、必要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这些分原则集中表达权利与权力相遇时如何使两者达至适度,即表达了最大化实现的观念。根据比例原则来解释基本权利意味着宪法权利当作最大化的命令,也即当作原则,而非简简单单的一套的规则。当作最大化之命令,原则是在法律可实施的范围内与实际之可能性之间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规范。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有关事实上的东西实现最大化,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法律上可能的东西的最大化之实现。权衡则为比例原则之最大化实现。比例原则源自于德国警察法,该原则作为法治国家原则中的一个重要的内涵原则,是调和公益与私益之间冲突并达至符合实质正义理念的一种理性思考法则。比例原则要求,国家为达至公益目的所采取的的手段必须与其所侵害的基本权利间,有相当程度的“比例关联性”,而不能为达至目的而不择手段。因此,比例原则是衡量公权力行使之手段与目的是否合宜的利器。现代法的公法精神以公法正义为基点,以控权(权力)、尊重和保障私权(权利)、民主、人权、公正及公益与私益之间的调和为核心内容,那么可以说,冲出人治思想的囹圄,在现代公法体系中,法治、思想的确立及人性尊严、基本权利保护的确立,成为现代公法精神的载体,是公法追求的内在价值,这些均为比例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精神基础。从公法理论的角度对比例原则进行概念及结构上的探析,以厘清比例原则在宪法领域(基本权利限制方面)所拥有的分量。

作为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比例原则在后续审查方面又作为一个标准,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比例原则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由三个阶层原则构成,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妥当性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须以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为目标,达至目标之手段也须依照法律之明确规定,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以外的手段与目的。以行使权力达至其他之目的,则不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在欲求法律所确立的目的,但手段的选择具有多种,综合出各种选择之后,在经过衡量与选择,国家应选择对基本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有达成目的的数个法律手段同时存在,否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可见必要性原则包含“相同有效性”和“最小侵害性”两个要素,也就是说,在数个同样适合的措施中,对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侵害最小者,即属必要。均衡原则又为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它所要求的是国家在行使任何权力时,权力所侵害的公民权利与它所保护的社会公益要有适当之比例。即该原则要求公权力限制人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追求的利益间,必须具有平衡关系。考虑到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即使符合这两原则之要求,如达不到均衡性原则之要求,即所保护的公益小于所侵害基本权利的利益,则违反比例原则之规定。此时,公权力的行使则给予否定之。

四、对比例原则之评析

比例原则源于正义之追求,它旨在保障与衡量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仔细斟酌,权衡之后以得合理的结果,防止国家权力肆意侵害个人权益,尤其是斟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状况下的失衡度。正义之理念与比例原则的内涵相一致,比例原则的贯彻落实,即为正义之理念得以制度化并且实践之。比例原则之抽象化,因此,操作空间极大,司法适用中对之自由裁量也有更多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若无限制的适用此原则,就会导致法规条例的平均化、同样化,从而导致法律的失效,因而原则的滥用在司法生活中使立法变得毫无意义。然而,比例原则又作为违宪审查的一个标准,即“基本权利限制必须适当”、“限制措施必须必要”和“限制措施必须合乎狭义的比例原则”之审查基准。基于这一基准之判断,即基准本身也往往陷入一种困境。诸如这种循环逻辑并未解决诸如“基本权利的限制措施怎样才算有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如何判断达至目的的手段侵害的是最轻的?”以及“基本权利的价值重要性如何衡量?”等诸如此类问题。诚如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意识的那样,比例原则作为审查一切限制基本权利的基准,容易成为价值中立的空洞公式。甚至只是提供一种“哲学性的思辨”方向或“辅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