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报道范例6篇

拾金不昧报道

拾金不昧报道范文1

初中生拾金不昧的表扬信范文一

XXX:

20xx年x月xx日,亚安舞校严启艳同学,在学校拾到一个钱包,里面装有现金、银行卡、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严启艳同学立即将其交到亚安舞校院办张老师处,张老师将钱包交与我院院办寻找失主,并归还失主。

张老师和严启艳同学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师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师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

对严启艳同学的行为提出通报表扬,并号召全校的学生向她学习,学习她们这种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将文明习惯养成并内化为自身素质的提高,20xx年x月xx日,亚安舞校严启艳同学,在学校拾到一个钱包,里面装有现金、银行卡、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严启艳同学立即将其交到亚安舞校院办张老师处,张老师将钱包交与我院院办寻找失主,并归还失主。

张老师和严启艳同学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师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师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

对严启艳同学的行为提出通报表扬,并号召全校的学生向她学习,学习她们这种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将文明习惯养成并内化为自身素质的提高,成为优秀的社会栋梁之材。

XX

XXXX年XX月XX日

初中生拾金不昧的表扬信范文二

**学校领导:

您好!

某月某日,贵校初二学生某某某在我单位(某某单位)拾到600元现金,当时他(她)就站在在原地等,以为失主会回来拿回丢失的钱,可他没等了很久,失主都没来。因为他有急事,就只好把拾到的钱,交到了我单位的门卫手里,一再要求门卫要交到失主手中,却没留下姓名。

经过门卫的努力,我们把失去的钱交还到了失主手中,他是我们单位的一位职工,当时取了工资去给怀孕的老婆买点补品,东西都装好了才发现钱不见了,回我们单位的取款机寻找的时候,被我单位门卫发现,把钱归还了。后来我们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了这位同学是贵校初二的某某。

在这样物欲横流的时代里,一个初二学生能有如此拾金不昧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要知道600元对他来说也许是两三个月的零花钱。故此,我单位特地写此表扬信对他的这种品质给与表扬,并请求贵校在允许的条件下能对他的行为在精神或者物质上给与表彰。同时,他能有如此表现,与贵校的教育和熏陶是分不开的,贵校能培养出这样优秀的学生,亦是我们重庆人民的骄傲,是整个教育界奇迹!

XX

XXXX年XX月XX日

初中生拾金不昧的表扬信范文三

XXXX:

学校不但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还教育学生思想的健康成长,我校环境优美和谐,学生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不断提升,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不少学生主动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同学们的举手之劳更是方便了别人,更美化了人心灵。

四年级一班的刘名利同学,在20XX年3月27日中午13:00左右,该同学在回家路上拾到一个黑色皮包(钱包里装有现金一千六百余元、信用卡两张、身份证一张、收据等一系列重要财务)。刘名利同学及时将钱包交予家长。并等待失主认领。

钱包里的金钱对一个小学生来说不是个小数目,刘名利同学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值得我们峦山中心完小每一位学生学习,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在此学校对刘名利同学提出通报表扬。

刘名利同学拾金不昧的精神是新一代小学生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是学习雷锋精神、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和谐校园的和煦春风。

拾金不昧报道范文2

普天同庆的国庆假期,人们都与家人一起欢度节日。但胡老伯却没那么幸福,因为他的儿子患了重疾,正在住院治疗。因儿子患病急需用钱的他,这天他来到XX银行柜员机取钱,银行卡一去,柜员机立即吐出了2900元人民币。当时他总觉得很奇怪,再查查自己银行帐号余额,也没有少呀,胡老伯没有马上带钱离开,而是立即打电话报110,他知道一就是柜员机出毛病,二就是有不法分子设圈套骗财。

不一会,电视台记者找到胡老伯并采访他。记者问:为什么你现在这么需要钱,你得到了2900元,不占为己有?胡老伯说:不是自己的钱,数也数得不开心,用也用的不安心。可见胡老伯真是一位善良、老实的人。

后来谜团终于解开了:原来也是有个外来务工人员去柜员机将自己两个月的工资转账回家盖房子。因为程序没有完全操作好,所以轮到胡老伯是时吐出了2900元。

2900元失而复得,年轻的外来工,牵着胡老伯的手,千感激万多谢,他知道老伯急需用钱治儿子的病,就把部分的钱捐出来作为酬谢金,但胡老伯死硬不要,还是那句话:不是自己的钱用也用得不舒服。

拾金不昧报道范文3

员工拾金不昧表扬信范本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

当我们许多人打小起就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把拾金不昧作为一项传统美德,就是这样

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而我公司加工车间员工xx正是这一传统美德的传承者之一。

12月14日晚,xx和几个同事去澡堂洗澡,洗完澡出来回宿舍的路上,xx看见地上放着一个东西,他捡起一看是钱包,打开钱包内有人民币近千元和一张身份证。几个同事就说,今天可以好好吃一顿了,可xx说:不行,这不是我自己的东西,而且丢了钱包的人也一定很着急呢!同事们都以为他要独享这笔意外之财。可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他就把钱包和身份证交到了公司办公室,请求公司帮助寻找失主。

15日上午公司办公室和当地派出所联系,xx亲自将钱包和证件交到民警手里,他说,东西丢了,失主很着急的,我们捡了要及时上交,送还人家。面对金钱,xx表现得很坦然。虽然,他的家庭并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比较重,但当民警提出要他留下联系方式

时,他说不用了,他交还物品并不需要别人的感谢,这是自己的为人准则。

拾金不昧其实是反映一个人、一个单位和一个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镜子。xx同志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表现出了一名普通职工的高尚人格品质和良好社会公德,也是我们整个公司的荣誉。公司主要领导在获知了此事后,作出批示,号召公司全体职工学习他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为公司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于员工拾金不昧表扬信

大家好!在这万木更新、春暖花开的季节,我谨代表公司对**红楼饭店的两位普通员工xxx和xxx丽的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表扬,为她们的行为感到骄傲,为我们公司有这样的员工而感到自豪。

3 月 10 日是个普通的日子,但是对于xxx和xxx却是不平凡的一天。早晨,两人一如平常的对已退客房进行打扫。收拾完了桌子和床头柜,准备将床单、被套及枕套撤下进行换洗。在杨会秀拿起枕头准备扯下枕套时,突然发现枕头下面竟然有一串金黄色的项链 ---- 金项链xxx在脑子里想着,但是又转念一想,这么贵重的物品,客人怎么会轻易落下?想的同时,急呼xxx过来查看,俩人拿起物品后第一感觉就是链子很沉。都说,如果真的是金项链一定值很多钱,自己得做多长时间的服务员才能买得起那么粗的金链子啊?想到这,xxx马上联想到那位丢项链的客人,他知道项链丢了一定很着急,得赶紧找到失主才是。于是,xxx马上让xxx看好物品,自己跑去跟楼层主管汇报情况。楼层主管得到消息后立即询问前台接待,看客人是否离开酒店,如果没有离开酒店就好办了。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客人已经结账离店了。楼层主管一看物品确实贵重,不能再拖延时间,于是一边跟店经理上报情况,一边向前台接待了解客人信息。

最后,在全体工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找到了那位丢项链的客人,客人也找到了丢掉的项链,xx...

员工拾金不昧表扬信

20XX年X月X日下午X左右,XX酒店茶坊服务员陈XX在清理三楼包间卫生时,拾到客人遗失的钱包一个,此时客人已店。经吧员张XX与陈XX一起将客人遗留物品进行了清理,发现内有人民币7500元、外汇、银行卡以及证件等。经封存后张娅将钱包交由收银员代管,由收银员转交给当班主管。

经餐饮娱乐部总监刘XX多方联系,确认该钱包失主为XX公司客人,刘总监及时和客人取得联系,于当日18:15分把钱包拿到餐厅归还到客人手中。

拾金不昧报道范文4

    论文摘要: 总结古今中外法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谈我国《物权法》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缺憾。指出只有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才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物权的保护,有利于弘扬民法的私法精神。

    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推动民法法典化,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关于拾得遗失物相关问题,该法首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费用请求权,这是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巨大进步,但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这是一大缺憾。

    一、遗失物的定义

    谈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首先要准确理解何谓遗失物。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1]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2]王利明先生认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3]学者对遗失物所作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并无本质的差别,可见对遗失物的定义大家已达成共识。其构成要件为:一是有主的动产。遗失物有别于抛弃物。抛弃物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主物。在遗失物与抛弃物难于区分的情况下,可推定为遗失物。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这是因为不动产都有一定的位置,不致于发生遗失。二是占有人丧失占有。这里占有人丧失占有,应不是出于自愿,否则是抛弃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抛弃,除非经监护人追认,抛弃行为无效,应属于遗失。占有人是否丧失占有,应依具体情况而定。仅仅一时不能实行管领,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自家宠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在闹市人群拥挤之处落下的手机,可以断定马上丧失占有。在自己的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认定为遗失物。盗窃和抢劫虽使占有人丧失占有,也当然不是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为遗失物。三是无人占有。不领取物、侵占物以及错误地占有他人之物是有人占有物,不是遗失物。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物品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构成。所以遗失物与遗忘物虽有不同,但并无本质的区别,遗忘物应按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上占有该遗失物。发现与占有两者缺一不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例如车站工作人员在候车室拾得乘客的行李,工作人员拾得行为是职务行为,车站为拾得人。拾得人可是一人也可是多人。拾得人系个人所为,则行为人为拾得人;若同时有数人发现或数人占有遗失物时,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主要有“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和“侵权行为说”。笔者认为都有一定道理,但应根据具体情况。遗失物拾得者,拾得遗失物后积极地寻找失主。在这种情况下,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拾得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可按现行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享有费用请求权。若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被失主追索后愿意返还的,按不当得利处理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只是不享有费用请求权,因其不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且占用遗失物一般有一定受益,不应再享有费用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仅不享有费用请求权,还要赔偿因拒绝返还而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遗失物损毁、灭失以及转让、抛弃遗失物的,负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人把拾得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拾得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毕竟拾得人的拾得避免了遗失物的更大损失,至于拾得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还有待研究,此处不作展开讨论。

    三、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一)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国际惯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至于必要费用包括那些,有关物权法的解释尚未出台,但从物权法的条文看,我国物权法是否认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劳动投入而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分析这种设计的妥当性,首先要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又有怎样的国际惯例。

    罗马法规定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而日尔曼法则有不同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遗失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4](P2)《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法国通过特别法规定,海上的遗失物和湖川上的遗失物,完全归国库所有,但对海上的遗失物,国库应当向拾得人给予一笔奖金;沿海的遗失物,拾得人可以享有1/3的所有权;陆地上的遗失物,若遗失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则拾得人能够取得全部遗失物的所有权。可见,法国采取的是有限的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主义。不仅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法德这样,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英国、美国以及整体属于大陆法系而又有普通法系因素的瑞士等都毫无例外地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规定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附条件取得所有权实际上就是肯定拾得人应有所得,其所达到的效果与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立法确立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综上所述,从古至今有相当多的国家是肯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可见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国际立法的大势。

    (二)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

    早在西周初期,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遗失的其他财物,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从失主处领补偿金。《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尚书》最后第二篇《费誓》,是封在鲁国的周公旦的儿子伯禽发动的对鲁以南的淮夷和徐戎战争的誓师宣言,具有法律的性质,即是古代的法律。这篇大约在公元前840年留下的文件意思是说: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拒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周礼·秋官·朝士》中也规定:“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汉代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与西周相似。只是晋律、唐律及宋元二朝都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没有任何权利。但是到了明朝,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得遗失物,限5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可见,明朝法律赋予拾得人以遗失物的50%作为报酬。到了清朝,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1033条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人依特别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权”。1925年的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关于遗失物的规定。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其第805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第807条规定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现在,这些规定在台湾地区继续有效。

    综上可见,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的规定虽有反复,但总的趋势是符合世界潮流的——要么是拾得人获取一定的报酬,要么是拾得人有限制地取得所有权,总之是肯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只是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民法通则》才作出与明清以来不同的规定——拾得人除了义务,毫无任何权利可言。

    (三)《物权法》未规定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原因分析

    《物权法》未规定遗失物报酬请求权主要基于社会道德的考量,认为若规定报酬请求权,有违“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展。那么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1.拾金不昧的内涵长期以来被严重曲解

    “拾金不昧”按《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指拾到金钱或财物不隐藏。其引申意义也不过是指,拾金不据为己有。其并未否认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其要求并不高。拾金不据为己有,是古今中外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可理解为我民族独有的美德。笔者认为今天提倡“拾金不昧,但可有偿”更能体现文化的与时俱进。

拾金不昧报道范文5

论文摘要: 总结古今中外法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谈我国《物权法》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缺憾。指出只有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才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物权的保护,有利于弘扬民法的私法精神。

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推动民法法典化,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关于拾得遗失物相关问题,该法首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费用请求权,这是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巨大进步,但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这是一大缺憾。

一、遗失物的定义

谈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首先要准确理解何谓遗失物。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1]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2]王利明先生认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3]学者对遗失物所作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并无本质的差别,可见对遗失物的定义大家已达成共识。其构成要件为:一是有主的动产。遗失物有别于抛弃物。抛弃物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主物。在遗失物与抛弃物难于区分的情况下,可推定为遗失物。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这是因为不动产都有一定的位置,不致于发生遗失。二是占有人丧失占有。这里占有人丧失占有,应不是出于自愿,否则是抛弃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抛弃,除非经监护人追认,抛弃行为无效,应属于遗失。占有人是否丧失占有,应依具体情况而定。仅仅一时不能实行管领,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自家宠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在闹市人群拥挤之处落下的手机,可以断定马上丧失占有。在自己的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认定为遗失物。盗窃和抢劫虽使占有人丧失占有,也当然不是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为遗失物。三是无人占有。不领取物、侵占物以及错误地占有他人之物是有人占有物,不是遗失物。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物品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构成。所以遗失物与遗忘物虽有不同,但并无本质的区别,遗忘物应按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上占有该遗失物。发现与占有两者缺一不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例如车站工作人员在候车室拾得乘客的行李,工作人员拾得行为是职务行为,车站为拾得人。拾得人可是一人也可是多人。拾得人系个人所为,则行为人为拾得人;若同时有数人发现或数人占有遗失物时,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主要有“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和“侵权行为说”。笔者认为都有一定道理,但应根据具体情况。遗失物拾得者,拾得遗失物后积极地寻找失主。在这种情况下,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拾得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可按现行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享有费用请求权。若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被失主追索后愿意返还的,按不当得利处理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只是不享有费用请求权,因其不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且占用遗失物一般有一定受益,不应再享有费用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仅不享有费用请求权,还要赔偿因拒绝返还而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遗失物损毁、灭失以及转让、抛弃遗失物的,负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人把拾得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拾得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毕竟拾得人的拾得避免了遗失物的更大损失,至于拾得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还有待研究,此处不作展开讨论。

三、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一)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国际惯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至于必要费用包括那些,有关物权法的解释尚未出台,但从物权法的条文看,我国物权法是否认基于拾得遗失物的劳动投入而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分析这种设计的妥当性,首先要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又有怎样的国际惯例。

罗马法规定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而日尔曼法则有不同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遗失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4](P2)《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法国通过特别法规定,海上的遗失物和湖川上的遗失物,完全归国库所有,但对海上的遗失物,国库应当向拾得人给予一笔奖金;沿海的遗失物,拾得人可以享有1/3的所有权;陆地上的遗失物,若遗失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则拾得人能够取得全部遗失物的所有权。可见,法国采取的是有限的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主义。不仅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法德这样,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英国、美国以及整体属于大陆法系而又有普通法系因素的瑞士等都毫无例外地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规定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附条件取得所有权实际上就是肯定拾得人应有所得,其所达到的效果与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立法确立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综上所述,从古至今有相当多的国家是肯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可见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国际立法的大势。

(二)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

早在西周初期,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遗失的其他财物,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从失主处领补偿金。《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尚书》最后第二篇《费誓》,是封在鲁国的周公旦的儿子伯禽发动的对鲁以南的淮夷和徐戎战争的誓师宣言,具有法律的性质,即是古代的法律。这篇大约在公元前840年留下的文件意思是说:捕到遗失的马牛和逃跑的奴隶,不能拒为己有,要如数归还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则要受到处罚。《周礼·秋官·朝士》中也规定:“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汉代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与西周相似。只是晋律、唐律及宋元二朝都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没有任何权利。但是到了明朝,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得遗失物,限5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可见,明朝法律赋予拾得人以遗失物的50%作为报酬。到了清朝,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1033条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人依特别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权”。1925年的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关于遗失物的规定。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其第805条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第807条规定了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现在,这些规定在台湾地区继续有效。

综上可见,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的规定虽有反复,但总的趋势是符合世界潮流的——要么是拾得人获取一定的报酬,要么是拾得人有限制地取得所有权,总之是肯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只是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民法通则》才作出与明清以来不同的规定——拾得人除了义务,毫无任何权利可言。

(三)《物权法》未规定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原因分析

《物权法》未规定遗失物报酬请求权主要基于社会道德的考量,认为若规定报酬请求权,有违“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展。那么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1.拾金不昧的内涵长期以来被严重曲解

“拾金不昧”按《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指拾到金钱或财物不隐藏。其引申意义也不过是指,拾金不据为己有。其并未否认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其要求并不高。拾金不据为己有,是古今中外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可理解为我民族独有的美德。笔者认为今天提倡“拾金不昧,但可有偿”更能体现文化的与时俱进。

第一,“拾金不昧”产生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历史起源上分析,“拾金不昧”最初出自“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其社会背景是:在不发达的农业经济时代,交通不便,人们“路不拾遗”,可待失主寻回遗失物。而今工业化时代,交通便捷,人员流动频繁且流动距离大,失主寻回遗失物已无可能或不经济,或者失主寻回时,遗失物价值已严重受损,甚至灭失,“路不拾遗”已不合时宜。古代大多数人的活动范围十分有限,拾金不昧且不求报酬,一则是中国作为熟人社会人们碍于面子,一则是不求报酬实为感情投资,他日好有求于人。在信息化时代,劳动生产率较以前大为提高,时间便是金钱。若规定拾得人有报告、招领、返还义务,拾得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劳动却毫无报酬,则显失公平。

第二,拾金不昧但可有偿是我们的现实选择。有人对北京市某遗失物招领处进行了一次调查,该招领处在“1982年收到上交物品63 000件, 1983年为54 556件,比20世纪70年代的每年数量少了一半,而1992年仅为10 000件, 1994年为5 000件, 1995年为4 056件, 1996年为3 302件。到1997年时,一个月上交的数量还不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天的数量”。[5]北京该招领处现在交的少,只能说明今天拾物上交的少了。我们现在还希望大家都拾金不昧,只不过是美好的愿望罢了。今天有相当数量的人都不能做到拾金不昧,而法律又作强制规定,不仅没有预期的效果,反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更加实际,也无损其道德品质。第三,规定报酬请求权才符合民法的性格。民法以利益人、恶人为逻辑起点,构建法律体系,设立尽可能缜密的规则,若假定人人都是高尚的,法律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民法的各项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不应要求民事主体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规范只对人提出起码的要求——不得为恶。一个以利他为价值追求的人,已远远地超脱法律进入高尚的道德境界,法律规范对他是多余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当一个民族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时,法律就会变得简单化”[6](P12)。

2.过多地希望通过立法促进社会道德风尚提高的做法不足取

法与道德本质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的,也必然是道德所谴责的,凡是法律所不保护的,也必然不是道德所颂扬的。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规范作为价值基础;道德对法的实施有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遵守道德是守法的基础。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它们各有自己的产生方式、表现形式、内容、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物权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从深层来看,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有关,是法律的伦理化障碍导致的结果,即我们立法有泛道德化的倾向。杨振山先生就指出:“中国古代以淹没个人利益的伦理来设计法律不足为取,但是,如果今天我们试图以一个高道德标准来设计法律,也同样不会成功,现实中的人类的特性和要求以及生活手段的局限性永远是高道德化的障碍,将一个不现实的标准纳入今天的法律生活势将毁坏合理秩序。”[7](P33)法律应保持自己应有的独立性。缺乏独立性,使法律丧失了自己的价值、标准和特性,法律几乎要沦为伦理的附庸。这恰恰反映了我们法治观念的落后。道德自有自身的演进规律——“真正促进道德发生变化的是,社会生活以及道德实业家的实践”[8]。正如曼德维尔所说:“美德在于行动。”[8]我们希望以立法强制推进道德提升不现实。

(四)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分析

民法是市场法,市场之地不存在慈善行为,而是人与人之间凭借自己的信息、能力、经验、技巧进行公平竞争的竞技场。民法规制交易秩序的公平,至于交易结果如何,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民法不仅不限制逐利,而且鼓励民事主体逐利,成就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财富之源。

拾得者在拾得遗失物的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劳动得不到回报,很多情况下,会对遗失物视而不见,任凭其灭失或因自然力受损,或者冒着违法的风险据为己有。有时拾得人想获得道德上的满足也成了奢望。笔者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报道,拾得人将十几万巨款送还失主,失主接过钱时,一句话也没说,脸上毫无表情地走开了——可能在失主看来,拾得人送还是义务,没啥可谢;也许这十几万对失主并不算什么,其不道谢是其并不愿为人情所累。拾得人很怅然,观众也怅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尴尬,我们有必要反思法律规则设计的妥当性。规定报酬请求权,可鼓励拾得人积极搜寻失主,实现物归原主,物尽其用。失主支付一定的报酬,也督促物权人恪尽注意,看管好自己的物,否则要为自己的不谨慎付出代价。

通过对《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反思和中外法律传统的梳理,笔者的结论是,要敢于抛弃不合时宜的东西,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这对于解决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利益冲突至关重要,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不充分考虑拾得人利益的法律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失主利益的实现。建议完善《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史尚宽.物权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王利明.物权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5]陈霞.遗失物归路在何方[N].北京:法制日报, 1997-06-05.

[6]孟德斯鸠著,孙立坚译.论法的精神[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

拾金不昧报道范文6

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面对金钱等物质的诱惑,能具有拾金不昧的行为以及拾金不昧的精神,是一件难能可贵的事情。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1__领导:

在全力构建和谐校园的日子里,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个性是在贵校学生中更加亮点频闪!

20__年12月30日下午2点左右,我开车到贵校体育馆办事,下车时不慎将装有4000元现金,数码相机,转帐支票,公章,信用卡等贵重物品的手包遗失,半个多小时后才发觉。当时我心里很着急,心想总价值万余元的手包必须找不回来了。我抱着试一试的情绪,回到下车的地方寻找。就在我心灰意冷的时候,贵校航天学院大三光电子三班的田育玮同学拾金不昧,拿着我的手包在丢失的地方等我,让我的手包失而复得。我当时就拿出现金感谢田育玮同学,被他一口拒绝了。在我的一再追问下,才告诉我他的姓名。惊喜之余我深深被田育玮同学这种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所感动。这种行为充分体现了贵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优秀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他的行为也是贵校精神礼貌建设成果的肯定。

本人恳请贵校对田育玮同学的行为给予表扬和肯定!因为在提倡和谐社会的这天,这种行为更是值得大力提倡和鼓励。

感谢贵校领导、老师以及孩子家长教育培养出这么优秀的青年,更感谢拾金不昧的田育玮同学,衷心祝他学习进步,学业有成。

我相信贵校有这样一支优秀的领导班子和良好的师资力量,贵校必须会在今后培养出更多像田育玮同学这样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最后我再次真诚地对田育玮同学说一声:“感谢!”

此致

敬礼!

__

时间:

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2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

首先我为贵校能培养出优良品德的孩子而致敬!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于20__年12月12日丢失钱包(钱包内有现金660元,卡3张,暖气费收据一张),因为雪下的很大,钱包被雪覆盖,第二天贵校3年级7班__同学在雪地里捡到了钱包,并交给物业,物业根据暖气费收据联系到我,他并没有留下姓名,后来他家长找到我确认我收到了钱包,我才知道他是贵校的学生。

本人的感激之情无法言表。__同学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值得全体同学学习,她的行动充分体现了贵校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所以希望贵校能在公开场合给予表扬,以示鼓励。让更多的孩子能从中学习,继往开来,发扬优良传统的良好品德!

再次为贵校能培养出优良品德的孩子而致敬!

发表人:

日期:

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3李金龙今年27岁,于20__年被公司派到交通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做保安员。1月__日__时许,银行客户金先生在大堂的atm机取现后离开。__时20分许,李金龙巡逻时发现银行正门台阶上有一个钱包,他捡起来回到大堂,与大堂经理一起打开钱包,发现里面有失主的身份证、银行卡和3000多元现金。李金龙拿出身份证交给理财经理查找失主的联系方式,并给失主金先生打电话。金先生接到电话时,还不知道自己丢了钱包,赶紧返回银行,领回了钱包。当金先生拿出一些钱,要向理财经理和李金龙表示感谢时,被婉言谢绝。

保安员李金龙尽职履责,拾金不昧,及时将失物归还客户,无私帮助客户,不仅体现了他本人的良好道德品质,也体现了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工作进一步开展的良好成果。

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42015年2月13日,七(2)班巫玲同学在一楼总务处门口捡到400元现金,及时上交学校,在学校政教处协助下找到了失主。

巫玲同学面对金钱毫不动心,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是广大师生学习的榜样。希望同学们从这位同学的手中接过拾金不昧这粒种子,将这种优良品质相互传递,让传统美德在这里继续发扬光大,开出更美丽的花朵!

光明中学 2015年2月14日

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5__学校领导:

您好!

某月某日,贵校学生某某某在我单位(某某单位)拾到600元现金,当时他(她)就站在在原地等,以为失主会回来拿回丢失的钱,可他没等了很久,失主都没来。因为他有急事,就只好把拾到的钱,交到了我单位的门卫手里,一再要求门卫要交到失主手中,却没留下姓名。

经过门卫的努力,我们把失去的钱交还到了失主手中,他是我们单位的一位职工,当时取了工资去给怀孕的老婆买点补品,东西都装好了才发现钱不见了,回我们单位的取款机寻找的时候,被我单位门卫发现,把钱归还了。之后我们经过多方打听,才明白了这位同学是贵校初二的某某。

在这样物欲横流的时代里,一个初二学生能有如此拾金不昧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要明白600元对他来说也许是两三个月的'零花钱。故此,我单位特地写此表扬信对他的这种品质给与表扬,并请求贵校在允许的条件下能对他的行为在精神或者物质上给与表彰。同时,他能有如此表现,与贵校的教育和熏陶是分不开的,贵校能培养出这样优秀的学生,亦是我们重庆人民的骄傲,是整个教育界奇迹!

顺祝

工作顺利

表扬人:

某某单位

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6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4月9日,我校七年三班李明洋同学拾到钱包,包里有现金300元及身份证和银行卡,为尽快找到失主,李明洋同学直接把钱包交给了政治处,经许柽林主任多方打听、寻找,最终将现金归还失主,失主找到丢失现金的同时,收获了一份深深的感动。

一直以来,我校始终把做好德育工作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把教育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使之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作为学校工作的根本任务。新学期伊始,我校在学校掀起“做文明学生”的活动,倡导学生行文明事、做文明人,在学生中间,涌现出许许多多的“李明洋”,这是学校多年来教育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为全校师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11月24天中午,我在__(不便说明的文字)第一中(中间,中国)学接儿子时,不谨将钱集合遗失,甚幸贵校二岁极六班(分布,排列)的__微同学拾至了。它雇勿上回家(量词,房屋,家庭)吃饭,拿着钱包且返回学校交给了老师,多少经星期哲后,廵戒把钞票集合赠返回我的家,惊爱之余我深深让__微室友这些种类捡金不昧、舎己利人的优尚品质感动,在(居于,处于)提倡消灭国家的今天,这些种类行为逾是应当大力主张和鼓(鼓吹,打鼓)励的。

感谢__(不便说明的文字)首中学的校领导、教练以及孩子的家长培育,学习出这么杰出的少年,更感谢__微室友且贺她学习进步。

发表人:__X

__年__月__日

拾金不昧行为表扬信7学校不但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还教育学生思想健康成长,我校环境优美和谐,学生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不断提升,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不少学生主动利用课余时间参与校园劳动,多位同学们不论拾到钥匙手机。几元几十元都能主动交给老师找寻失主,同学们的`举手之劳方便了别人,更美化了心灵。

特别要表扬的是八年2班的彭会强同学,3月20日中午,该同学、捡到1200元。彭会强同学没有犹豫,在第一时间将钱交给班主任刘国东老师,刘国东老师及时通知找失主。(当日下午5点30分找到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