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秋文案范例6篇

立秋文案范文1

【摘 要 题】百家争鸣

【关 键 词】民间舆论/弱女子秋瑾/冤案/预备立宪/学术规范

【正 文】

近日拜读了李细珠先生大作《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注:李细珠:《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44页。以下简称《互动》,仅注明刊于《近代史研究》的页码。) 颇有启发,也有一点疑惑。先生大作多处引用近代史所所藏档案,笔者心羡而难以企及,不敢置喙,仅就目力所及,就教于先生。

一 民间舆论抨击“就地正法”了吗?

(注:近几年,先后有数位学者对清代“就地正法”问题作专项研究,如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陶葆霖《论就地正法》(《法政杂志》第17期),李贵连《晚清‘就地正法’考论》(《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212—244页)除对“就地正法”作更深入更广泛的研究分析外,还指出前人论说的某些不足。拙稿不探究“就地正法”本身,仅讨论《互动》的说法。)

《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注:《互动》,第1页。) 显然,这是对文章核心论点与基本内容的概括。正文中也一再强调:“(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当时,正值清政府法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注:《互动》第4、5—6、25—26页。)。并于第一节末总结道:“应该说,张曾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注:《互动》第6页。) 对什么是“清末民间舆论”也界定:“《时报》、《申报》等上海报刊媒体表达的民间舆论,主要是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注:见《互动》第1—2页“内容提要”、正文首段,以及第42页。)。拙作即依照李先生的定义使用“民间舆论”一词。

前辈史家再三强调,史学论著无一字无来历。既然“就地正法从根本上违背宪政精神”,“江浙民间舆论一片哗然”、“大加非议”,是“舆论攻击的焦点”,那么,当时的报刊以此为主题的新闻、评论不说连篇累牍、触目皆是,至少同一文论中将“就地正法”、“正法”与“立宪”、“宪政”密切相联的关键词应时时出现,原始资料应当非常多。然细读《互动》,数万字长文,除第一节论说“就地正法”外,其余四节仅两处在行文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各一次,皆为对事件过程的客观叙述,未有评说(注:一是《互动》第25—26页,一是第32—33页。),所引史料也与“就地正法”无关。第二节及其后几节亦无任何对“就地正法”的评说。显然,《互动》的核心论点之一:“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仅在文章的第一节展开分析,因此需要对该节文本作进一步考察。

第一节很短,约占全文的十分之一。前27行叙述徐锡麟刺恩铭、绍兴受牵连、秋瑾被捕、在轩亭口“就地正法”等事件过程;后57行考证晚清“就地正法”的起因、作用、发展脉络,1906年前后朝廷对“就地正法”存废问题的讨论,以及张曾在法制改革方面保守态度。除一条20余字的“孙宝瑄日记”提“就地正法”四字外(注:《互动》第4页。对该条“孙宝瑄日记”的分析见后。),通篇只有李先生本人的论述、分析和推理过程,不见任何形式“民间舆论以立宪精神非议、抨击‘就地正法’”的原始资料,笔者始终没有明白,事发当时“一片哗然”、“大加非议”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有哪些言论显示出时人已经意识到“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注:《互动》第6页。),并将“就地正法”作为“舆论攻击的焦点”?

《互动》引用的报刊资料中,《南方报》笔者未见,不敢乱下断语,但《南方报》是影响面有限的小报,而李先生认定的“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皆当时大报;尤其是《申报》,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的确是当之无愧的中国民间舆论之骄子。笔者逐日、逐条细读了与徐锡麟、秋瑾案有关的《申报》、《时报》,以及李先生未曾提及却同样能够反映江浙士人心态的《东方杂志》、《中外日报》、《新闻报》和北方《大公报》。遗憾的是,自1907年7月7日刊出首条徐锡麟枪击恩铭的报导、十天后秋瑾事见报,到8月下旬热点渐次转移的一个多月中,有除事发当时数篇新闻报道及公开刊布的官方文件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一词外,其余数百条专电、紧要新闻、新闻,专栏性的汇誌、详誌、、续誌、三誌,……十四誌,数十篇论说、时评,来稿,皆未见任何与“宪政”联系在一起,对秋瑾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言辞(注:案:其中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8日《时报》)一文提到“就地正法”,认为秋瑾案实际是文字狱,张抚却“律以兵燹后治匪之条就地正法。……”但并未与“宪政”相连。)。当然,“非议”也有,不过主要不是抨击“就地正法”,而是集矢于官府制造冤案(详后)。《东方杂志》是月刊,迟至9月2日出版的第七期始有关于徐锡麟案株连秋瑾的简要报道,(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 第八期卷首还在历来刊登世界各国帝后、中外名人照片的位置刊出了浙江巡抚张曾的照片。此后,除第十期有条30字的消息,记山阴县令李钟岳因秋瑾案自缢外,再不见任何与秋瑾或皖浙案相关的文字。以至《时报·时评》的作者喟叹:“我于绍兴一狱,窃痛心切齿于我奄奄无气之国民。试问,兹事之起也,除一二报界中人奋其笔舌,以声官吏之罪外”,绍绅、浙绅、各省之绅士“何乃无一人焉?……何平日言论风发,而今日噤若寒蝉耶?抑立宪国民之资格当如是耶?”(注:引文俱见《时评》,1907年7月29日《时报》。)

《大公报》设在天津,注重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情况,但对全国的经济命脉以及开风气之先的江浙、两湖地区亦十分关注,它当然不及江浙“民间舆论”那么活跃,但也有贴近国家中枢、信息灵通的特点,有自己的视角、视野和主旨。该报对秋瑾案的报道很晚且十分简略,至7月25日始见《皖乱汇志·记秋瑾女士株连被捕情形》,且系串连、压缩《申报》、《时报》的报道而成,强调秋瑾无辜受累,此系冤案。又过五日,才有以预备立宪评说秋瑾案的“言论”。但并未非议“就地正法”,而是强调“秋瑾之株连被杀,……以一女子之身,有何能力、有何设施而谓为党于革命,以猛狮搏兔之力擒之。似此种种野蛮手段,已不见直之于万国……;况今以煌煌诏旨、三令五申预备立宪之时代乎?”(注:《党祸株连实为促国之命脉》,1907年7月30日《大公报》。)

“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页。) 可是,同年“8月22日,江西官军击毙南赣教案匪首陈冼,并擒斩女匪罗妪头,乱势稍杀。”(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中国事记》,《东方杂志》1907年第9期,第22页。) 女匪罗妪擒获后砍头,可知“就地正法”并无男女之别;民众既没有因为罗妪是女人而抗议,更不曾予以“同情甚至赞美”!

同理,既然“就地正法”违背宪政精神,且正如先生所说,“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注:《互动》,第3页。),徐锡麟“正法”时,行刑者“将徐带至东辕门用刑,先剜心祭酒,再斩首级。”(注:《皖抚恩新帅被刺详誌》,1907年7月12日《申报》。) 在生命仍存的情况下,先剜心、再处死的方式较之秋瑾直接被斩首,显然更残酷、更惨无人道,何况剜下的心肝还被恩铭的卫队、仆夫煮熟后分食。民间舆论对“正案—主犯”徐锡麟“就地正法”又如何看待?

《时报》先后有数文提到徐锡麟狱,但都集矢于官吏大肆株连和剜心致祭,“以预备立宪之时代,而仍株守此野蛮之刑法,则前数日之谕旨煌煌,所谓官民各负责任,果何语乎?”此“足以揭政府立宪之假面具而使薄海人士咸为寒心”(注:《时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天池:《论办理徐锡麟案之与立宪相反》,1907年7月19“社论”。)。《申报》、《东方杂志》等不仅无一字为徐鸣不平,更不用说以“宪政精神”、“法制”抨击“就地正法”了,反倒是时有“徐匪”、“金华匪徒”、“武义会匪”、“萍乡匪党”之类的字样,至多说办理此事的官吏太野蛮。如何解释同一报刊报道同一事件,差别如此之大?

《互动》评说“就地正法”惟一直接引用的史料是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且不说未曾公开的私人日记能否算作“民间舆论”,仅就事论事。农历五月二十六日徐锡麟刺恩铭,两天后孙宝瑄记:“闻安徽巡抚恩铭被刺而死,凶手何人,即巡警局会办徐锡林也。……徐当场即被擒,自称革命党,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铭)焉。”(注: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页。) 并无一字褒贬,只对事件本身作客观记述。孙宝瑄是清末驻德公使孙宝琦的弟弟、李瀚章的女婿,家世显赫,思想却相当趋新,新书新报弥不浏览,所交皆一时豪俊。梁启超办《时务报》,他是主要撰稿人之一;谭嗣同等六君子就义,作诗哭悼,寄沉痛佩爱之情。日记中常有读《天演论》、《群学肄言》、《新民丛报》、《黑奴吁天录》等书的记载,大段摘录笛卡尔、康德、孟德斯鸠、卢骚、培根等思想家的论述,评说立宪、议会、公理、自由、民权、进化、富强……;还曾就职于主管司法审判的大理院,自应了解清末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可通读已刊的《忘山庐日记》,上下两册,数十万字,仅上述一处有“就地正法”四字,此后再未言及,更不见一丁点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的言辞。显然孙氏从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更不会有李先生想象中的“任何惊诧”!(注:《互动》,第4页。) 倒是笔者有点不明白,如果影印的报刊资料字迹缺损不清,难免引用错误(注:如《互动》第12页注3引文“某四女士”,应是“某西女士”。),《忘山庐日记》是排印本,字字明晰,何以短短二十余字,错了两处,还漏了十分重要的“自称革命党”五字?

按照常理,但凡称之为“舆论”,总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面,有形成、发展的过程,决不会突然冒出来,更不会仅仅针对秋瑾案。李先生也的确将“就地正法”的考察从个案(徐锡麟、秋瑾)上升到一般:“法制改革终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观念已被不少先进人士所接受。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注:《互动》,第25—26页,第4页。) 所以,需要扩大考察范围。

就地正法“是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从重从快处理谋反、叛乱和聚众抗官等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案件。”(注: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内容提要”,《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页。) 虽然有关“就地正法”存废的争论时断时续,试图加强对督抚权力的约束,但直至清亡未能终止。晚清天下大乱,民变“无时不有,无地不有”(注:参见拙稿:《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就地正法”者动辄成百上千(注:如1903—1905年仅广东一地就拿获近万名“匪徒”;1906—1908年广西“先后擒获惩办之匪六千数百名,……匪股较巨党羽在数百人以上者,得一十六起”;东北地区“除北洋驻奉陆军所办匪案不计外,……奉军各路先后奏报剿办大小匪案不下百余起,击毙伤亡及擒获正法之匪不下千数百名。”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奏广东历年办理清乡情形折》,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历年剿办各属起事情形折》,《盛京将军赵尔巽奏遵旨汇保各路攻剿尤为出力文武员弁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以下简称《民变档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3、619、98页,等等。),报刊中此类新闻比比皆是。被“正法”者包括盗匪、土匪、会党、海盗、康党、革党、蒙、藏、回少数民族,乃至饥饿难耐或雇主拖欠工资、不得不抢米索物的雇工、饥民、贫民等。

即以1907年为例,除去各类因捐税、灾荒、抢米(如长沙)等地方性、突发性的民变外,辛亥革命史通称的革命党人十次武装反清就有三次发生于该年:黄岗、钦廉防城和徐锡麟、秋瑾领导的皖浙起事。刊载徐锡麟、秋瑾案的上海各报,在同一时期甚至同一版面登出《金华剿匪电文汇录》、《武义县会营通禀匪乱原因》、《(金华)会匪正法记数》等新闻和地方官汇报“剿匪”情况的奏折:“半月以内陆续正法者,武义二十八人,永康三十人,金华四人,兰溪一人,记已六十三人。尚有头目十五人、大头目三人行文悬赏,未经缉获。”(注:《(金华)会匪正法记数》,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 “金华府属土匪滋扰,业已拿获著匪正法……。闻有匪首周某曾在绍兴纠合党羽,有交给学堂装运军火情事。”“聂李唐供称……,将该三犯于二十五日辰刻即请军令,就地正法。”(注:《金华匪乱近耗》、《金华武义县禀浙抚文》,1907年7月18日《时报》。) “武义县境九龙会匪起事……。于五月下旬拿获匪党聂李唐、梅金桂暨抢米犯臧水王、麻见如等四名。讯取确供,即将李、梅、臧三犯先行正法,麻俟复讯详办。”(注:见《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军事》、《各省军事纪要·浙江》栏。) 这显然就是秋瑾等人筹备许久的浙江会党起事了,战友聂李唐、梅金桂等“三犯先行正法”,而“学堂”当指秋瑾所在的大通学堂。

这些都不是藏于深宫的“密档”,而是公开见诸报端者,每个读报人都能见到。远至东北、蒙、藏、陕甘、云贵、湖广、两广,近在上海城内,各地被“就地正法”者,动辄数十、数百乃至上千人,其中许多是与秋瑾、徐锡麟同样的革命党人,“民间舆论”并无任何评说,更无庸谈“以宪政精神抨击”云云了;相反却是“徐锡麟越墙遁后,重赏万金就擒”(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秋瑾……俯首就刑,观者如堵。亲属不敢来,故由同善局备棺收敛”(注:《要闻汇誌》,1907年7月21日《时报》。);“观者万余人,无不同声称快”(注:《升任直隶总督袁前山东巡抚杨会奏曹匪肃清保奖出力人员折》,《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第100—101页。)。此语或有夸张,但内中透出的“看客”心态与国民素质,正是鲁迅后来写夏瑜、写“人血馒头”的直接动因。

张曾也绝非只“正法”了秋瑾一人,早就是杀人老手。任山西巡抚期间,先后将“会匪头目杨彦彪等二十六名,绛案匪犯童志修等十六名,茅津案内匪犯皇甫世英等三十名”,“批饬正法”;调任浙抚后,先后拿获了“聚千数百人”、要求涨工资的宁郡米铺春米短班米工叶昌才等,以及新城县因饥抢米的贫民史炳生等多人,皆“讯明正法”,“即行正法”。(注:见《山西巡抚张曾奏拿办晋省南路会党哗勇折》、《浙江巡抚张曾奏宁郡短班米工页昌才聚众停工欧官片》、《浙江巡抚张曾为米贵民饥史炳生等乘机滋事致军机处电》,《民变档案》上,第136、370、371页。) 核查当时报纸,杳无声息。

由此可见,如果确如李先生所说,当时的“民间舆论”的确基于“法制社会、要求实现立宪”、“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对‘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话,何以不见对众多革命党人以及成千上万反清会党乃至贫民百姓的“就地正法”有任何议论?!如果说“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注:引文见《互动》,第5—6页。),那么,以法律改革不合礼教、比张曾更强烈反对司法改革、“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注: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19页。)、有礼教派首领之称的张之洞,是更为守旧的官僚?

再者,1907年立宪刚刚起步,此后数年,一方面宪政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另一方面,“疆臣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改”(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志·刑法(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被正法者只增不减,可谓杀人如麻、血流成河。其中绍兴府正法“革党赵光潮”案的审理、上报、批饬程序与秋瑾案完全一致(注:见《浙江巡抚增韫等奏嵊县拿获革党赵光潮等分别惩办折》,《民变档案》上,第382—383页。),但愈益发达的“民间舆论”未有丝毫声息,更不曾因为此种行为有悖“宪政精神”、“违反司法程序”而抗议。

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在君权大于法权、谕旨就是法令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注:详见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等研究。),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笔者所见晚清平乱后汇报情况的各类奏折,除了两军交战、战场上格杀武装反清的“现行罪”罪犯外,但凡涉及“就地正法”的案件(哪怕是战场上捕获的俘虏),均有“讯据……不讳,均即就地正法”、“迅据……供称,……会讯明确,批饬就地正法”、“提讯供词无异,即将钟增辉正法”(注:引文见《民变档案》上,第16、272、319页。) 等字样。当然,不排除这其中有许多仅为形式、甚至是栽赃,但奏报皇帝时,即便是手握重权、操生杀之柄的地方督抚皆注重并至少在形式上都遵循了“司法程序”,并都得到皇帝的认可和批准。

张曾同样清楚“讯明口供”的意义。朝廷讨论法律改革时,即已强调证据、口供在审讯案件时的重要性;(注:《浙抚张曾议论复刑事民事诉讼法清单》,1907年7月5、7—8日《申报》连载。) 奏报秋瑾案也遵守了该司法程序,一再称搜查大通学堂时“起出后膛枪三十枝,子弹数千粒。讯据秋瑾供认不讳,并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语。……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不吐实,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已电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认蓄意革命不讳,即经电禀请示,奉饬先行正法。”(注:见《浙抚致军机处电》,《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电奏稿》,《绍兴府暨山、会两县会禀各宪文·为会营拿获大通学堂附设体育会程毅等供词开折拟议请示遵办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第94、188—189、86—90页。) 各折虽有“供认不讳”、“供不吐实”、“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差异,但都有“供”,且有“供认不讳”、“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明确表示,加上查获的枪支弹药、“亲笔悖逆字据”等反清革命直接“罪证”,以及“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旁证,然后饬令“就地正法”,不仅适用《大清律》的“谋反罪”,也符合“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司法程序,只不过社会不认可。

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之所以一再强调张曾、贵富“无口供,无见证,无实据”(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1907年7月27日《时报》。) 杀人,就是为了突显省、府大吏公然违抗圣旨、制造冤案的“罪行”;倘若直接抨击“就地正法”,反倒是主笔、报人、投稿者违抗圣旨,犯上作乱,给官府以封报抓人的口实。这也就是“民间舆论”不可能、事实上也丝毫没有抨击“就地正法”的根本原因。李先生何能按己所需,在“看不出有任何惊诧”处,想象并洋洋洒洒编织了“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将“就地正法”作为“秋瑾案激变之肇因”(注:《互动》第一节标题。) 和“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倘若“一片哗然”、“攻击焦点”皆系子虚乌有,又何来这“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二 民间舆论同情秋瑾是同情“革命”、代表立宪派的声音吗?

《互动》第二节论述“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注:该节开篇称:“秋瑾案被舆论攻击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案件的性质问题;……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性质”、“程序”是时人观念中绝无、报刊上也从未出现过的现代词汇,何能直接称为“舆论攻击的要点”?再,“程序”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不等同,“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和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究竟是不合“程序”,还是不合“法制”?论述中不能偷换概念。因非拙稿主旨,不展开。)。

清末民间舆论抨击清政府、为秋瑾辩的“要点”究竟是什么?是明知秋瑾革命,为之辩;还是竭力否认秋瑾革命,抨击政府滥杀无辜,为并未革命、也不可能革命的弱女子被冤杀辩,这是观察、分析秋瑾案中“清末民间舆论”抨击“官府作为”及其与“官府作为互动”的基础和关键点。也即李先生一再强调的“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秋瑾是否革命党的问题,是民间舆论与官府分歧的关键。”(注:《互动》,第6页,第9页。)

《互动》第一节首句指出:“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是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第二节开篇再次强调:“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第42页的论述更为明确:“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该论点还作为文章的关键概括进《内容提要》(注:《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其所述确实是当时的历史场景,然而,如不对场景中错综复杂的人物、事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解析,就接着往下讲,实际便设置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知晓秋瑾的身份——“光复会首领”、“革命党人”以及他们“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但“尚未举事”就被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互动》的诸多论说也确实在此基础上展开。

通观当时报刊,的确因为秋瑾被杀一片哗然,但理由却绝非李先生所说的“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而是为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的“娟娟弱女”鸣冤叫屈。

《申报》、《时报》、《中外日报》、《新闻报》、《大公报》等,除两三篇文章在承认秋瑾革命或者“尚未举事”的前提下为秋瑾辩(详后)外,占总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闻、社论、时评、论说、来稿、闲评、诗词,皆认定秋瑾只是弱女子,其所谓“革命”,至多是家庭内平和的“男女革命”,而非耍刀弄枪、血流成河的种族革命!告密者“卖弱女以求免”,“当道人为希恩图宠、邀名获誉”,在无供无证的情况下,以种族革命罪“妄杀秋女士”,制造了“莫须有之冤案”(注:见佛奴、志群、梦秋:《秋女士被害始末》(《神州女报》第1卷第1号,1907年12月);来稿:《对于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9月3日《时报》,等等。案:笔者另有专文《冤哉,秋瑾女士》评说事发当时报刊舆论异口同声否认秋瑾革命、为其鸣冤的社会现象,探究其内在原因。(《冤哉,秋瑾女士》,《安徽史学》2005年第2期)。)。

面对报刊舆论以及四民之首——士绅们纷至沓来的责难质疑,当时的大吏尚不敢漠视懈怠,或以“泄露朝廷机密罪”封报馆、杀主笔,而是以电报、信函、文告等方式一一回复,详细解释事件的来龙去脉,竭力证明秋瑾不仅与金华、武义的“会匪”确有“联合谋反”的意图和准备,且系该次“匪乱”的大头领,在官军搜查时“竟敢开枪拒捕,又在学堂内搜出九响快枪四十余枝;……又有悖逆论说,及伪造军制单字据;……徐锡麟之弟徐伟供徐锡麟与秋競同主革命。可见競图谋不轨,在在确有证据,此次正法并无冤枉。”(注:《绍兴府安慰民心之示谕》,1907年7月31日《申报》。) 还通过报纸及在通衢大道大张贴数千张告示等方式,全文公布秋瑾与浙案的“罪证”(注:见《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鋆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安民告示》、《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绍兴府贵守呈报秋瑾女士口供》、《官方发表之秋瑾罪案》、《浙抚致军机处电为绍案事》等,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7月16日、9月27日、8月20日《时报》,7月28日《中外日报》。),藉以安定人心,平息沸沸扬扬的物议。

事发当时的上海各报也有许多与皖浙案直接关联的“匪乱”新闻和官员们禀报“剿匪”的奏折:“此次金(华)郡匪徒头目、首要多系文武生员,冒穿学堂体操黑衣,缀有‘汉’字为号;竟有革命党潜入其中,为之主持。其党羽众多,蔓延台、严、处及绍兴等府,约期起事。幸扑灭迅速,否则不堪设想。”(注:《浙江匪乱近耗》,1907年7月27日《时报》;《武义县匪乱警报》,1907年7月11日《中外日报》,等。) 《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不仅一再强调“迭获匪类多名,……先后军前正法”,还提到“刘耀勋供认,……待学生齐集,再纠合绍兴学堂之缙云人赵宏甫,即赵卓斋图起事。”(注:《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1907年8月5日《时报》。) 编辑在“绍兴学堂”四字下加了重点号,显然有所指。

吊诡的是,时人一方面肯定、赞扬官方剿匪“胜利”,另一方面则彻底否认省、府有关浙案文件的真实性,全然不信官宦眷属、自幼缠足的弱女子秋瑾,会与这些“土匪”有什么牵连;异口同声地斥责政府妄杀秋女士,制造冤狱。其言论之大胆尖锐,抨击之猛烈直白,远超出今人的想象和臆测。

《时报》接连发表《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论》等社论,义正词严地否定弱女子有革命能力(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7月27日、8月1日《时报》。),《申报》接连刊载《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等文章,逐条驳斥父母官的辩解(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7月23日、8月1日《申报》。),江苏教育总会分别致函苏抚及浙省议长、议绅,强调“庶政公诸舆论”,“凡诸陈说,非为一人,为全体也;非为浙江,为天下也。”(注:《江苏教育总会为请办诬告反坐事上苏抚陈筱帅书》,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次日《申报》、《时报》皆刊登;《江苏省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5日《申报》。《时报》等也刊。) 社会人士也纷纷投书报刊,逐条驳斥官方指控的秋瑾罪状。(注:如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6、27日《时报》连载;柳留愚人《蘸言》,9月3日《时报》,等。) 留日女学生致函《时报》,亦坚决否认秋瑾与革命、与会党有关联。(注:留东女界来稿:《对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8月31日—9月1日《时报》连载。) 其表达形式虽有义正词严、嬉笑怒骂、讥讽诙谐的差别,但正如时人所说:“上海各报,平昔宗旨每每不能齐一,而独对此案,则指斥之论如出一辙,此亦足见公是公非之所在矣!”(注:《安徽旅沪学界公启》,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案:以报纸原始资料核对《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所收“安徽旅沪学界同人《论浙狱公启》”,字句有误。)

渐次问世的史学、文学著述,依旧“冤声”不断(注:如,沧桑客《秋女侠冤狱汇案》(广东铅字排印本,1907年),古越赢宗季女《六月霜传奇》(1907年上海新小说社),哀民《轩亭恨》(1908年通智社),悲秋散人《秋海棠杂剧》(上海改良小说社,1911年刊),等等。详见拙稿《冤哉,秋瑾女士》的相关分析。)。

可见,在“反清革命”必定杀头,至少也是受尽酷刑、终身监禁的年代,“秋瑾是否是革命党的问题”绝非“已不重要”(注:见《互动》第9页。),这不仅是民间舆论竭力为“弱女子”秋瑾辩护、痛斥官府制造“冤案”的关键点,也是清政府不能以“鼓吹、同情革命”的理由荡平报馆,关押主笔、报人乃至投稿者的原因之一。吴芝瑛为秋瑾营葬,遭御史指名弹劾,差点系狱,即为一例。

当然,也有人对诸多报刊“误解”秋瑾、连篇累牍为之呼冤的现象深表不满。

《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是当时文论中少有的直认秋瑾“革命”,并以之向否定秋瑾革命的“民间舆论”辩驳者。其首句即言:“女士之死,海内冤之。哭以诗者有人,弔以文者有人,传其遗事者有人,刊其著述者有人;知其冤而对浙中大吏笔伐口诛者有人,问其冤而向浙中士绅致函诘责者有人。呜呼,此遂足以对我同胞之秋女士而无愧乎?”“今日秋女士之狱宜截为二。夫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兇[见]宣布,而遽以‘秋雨秋风’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故今日之争,不必问秋女士之革命真与不真,但当问官吏之杀我同胞当与不当。女士当杀,杀之宜矣;乃杀之而于法律未当,是不啻杀我无罪之同胞矣!”(注:来稿:《敬告为秋女士鸣冤者》,《新闻报》1907年8月24日“论说”。) 可以说,该文超越了冤与不冤的表相,将问题提到更高、更深的层面——法治与政府守法的普遍原则,这正是立宪、宪政的本质!百年后读来,仍是铿锵有力。

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强调秋瑾之死对国家、民族、女界的意义:“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求之吾国四千年之女界,秋瑾殆为第一人焉。则秋瑾之死,为历史上放光明者,良非浅尠。……盖秋瑾之革命虽未见实行,而政府杀之也以革命故,则秋瑾即非革命党而亦不得不革命。……是不啻杀一秋瑾而适以生千百秋瑾,……秋瑾虽死犹生。”(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时报》。)

远在海外的革命同志对国内众口一词为秋瑾鸣冤的现象更是不满,直言不讳地表彰:“瑾之志固在革命”,“遂集同志于浙江,欲举大事”;“其所昌革命,则种族革命也,不得以男女革命相饰”;秋瑾之死,将“激发数千百人之革命”,其作用伟哉!革命乃天经地义的神圣事业,秋瑾是为革命牺牲的烈士,国内报刊曲意回护,“以非革命诬瑾”,使其革命事迹“湮没不传”,适成“瑾之大冤”、“秋瑾之奇冤”。(注:志达:《秋瑾死后之冤》,《天义》第15卷“时评”,1908年1月。)

这几篇文章同样刊登于《申报》、《时报》以及今日可以查阅的革命刊物上,虽然在铺天盖地为秋瑾呼冤的论著中属凤毛麟角,但视角、眼界、胸怀都远高于一般人,反对“舆论”扭曲秋瑾后再为其呼冤的状况。1930年代叶颂清仍批评陈去病的《鉴湖女侠秋瑾传》“隐约其辞”,“曰屈杀、曰锋芒未敛,失先烈意矣”(注:叶颂清:《读陈去病〈鉴湖女侠秋瑾传〉书后》,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80—82页。)。

以百年后的后见之明,我们知晓20世纪中国与世界天翻地覆、波谲云诡的一系列变幻,知道秋瑾是“种族革命”的勇士,并为此牺牲;大通学堂及秋瑾家中也确实藏有为反清起义准备的枪弹文件,前者已被查抄,作为“罪证”;后者搜查时“侥天之幸,均未败露”(注:秋宗章:《六六私乘》,《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页。);知道皖浙案之后仅仅四年,清王朝垮台,民国肇兴,反清成为“革命义举”,秋瑾以及所有因反清而遭关押、判刑、处死者被平反,尊之为“志士”、“先烈”、“烈士”。随着故宫、浙江省、绍兴府中相关档案以及秋瑾亲属、同志、友人记述其生平、事迹、英勇就义的各类回忆、纪念诗文陆续面世,研究皖浙起事以及徐锡麟、秋瑾生平与思想的资料愈益增多,各种辛亥革命史及有关皖浙案的专题论文、传记、史著等研究成果也相当丰富。近几年,学者们开掘、利用了事发当时的报刊资料,借鉴其它学科的理论、方法,从女性、女权、性别等视角,进一步拓展了皖浙案、尤其是秋瑾研究的深广度。这与百年前革命党处于秘密状态、大量情况(包括秋瑾的真实身份)不为社会了解,以及在朝廷淫威下报刊主笔、文论作者不得不掐着喉咙说话的状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实事求是地看1907年的浙案,逐字逐句将辛亥革命后陆续公布的各类公私档案(包括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与报纸刊布的官方文件(注:如《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恺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1907年7月16日、8月20日《时报》)等。再:朱馥生先生《〈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发现及其史料价值》(2001年第5期《档案与史学》)一文介绍并考订了浙江省图书馆发现的题为《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报纸剪贴簿的内容。朱先生的论说有其意义,但考证、推理过程却有诸多漏洞和错误。笔者另文商榷。) 核对,除个别无碍文意的字词(如“但期”、“但欲”;“除暴安良”、“戢暴安良”;“满奴之族”、“满奴之种”,等)外,基本一致,不得不承认,张曾、贵福等官吏所说的案件概况及刊布的文件基本属实,清政府说的是“真话”。今日史书所描述的1907年徐锡麟、秋瑾联系武义、金华会党,发动皖浙起义,徐锡麟刺恩铭、大通学堂被抄、秋瑾就义等事件经过,亦未出此范围。

显然,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反倒是“误读”、“误解”了秋瑾。在腥风血雨、斧钺牢狱的威逼下,报馆主笔、记者、地方士绅、秋瑾友朋绝不匍匐在地,卖友求荣,而是不屈不挠地为秋瑾辩驳,指名道姓地抨击官员和政府;虽连坐明确为法定刑,仍大义凛然,以身家性命保秋氏家族,其精神、其人格、其勇气,与日月同光,可敬可佩,亦永远令后人景仰尊重。但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在肯定上述前提时,还应揭示、探究、分析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报刊、报人,投稿者,乃至秋瑾挚友吴芝瑛、徐自华,为什么不仅不相信清政府的“真话”,反而义正词严地以南辕北辙的“误读”“误解”抨击清政府,为弱女子秋瑾辩护;除了清政府威望丧失殆尽,即便讲“真话”也无人相信外,是否还有其它原因?时人为秋瑾辩驳的主题是什么?从这些“误读”、“误解”中又能看到晚清社会的哪些特点和变化。

李先生提出一个非常有见地的论点和问题:“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注:《互动》第42页。“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涉及面太广,且非拙稿主题,因而只讨论李先生指出的这个现象。) 但他的先在“预设”却遮蔽了问题的关键和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是在知道秋瑾革命的情况下“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还是在否定秋瑾是革命党、此案是冤案的情况下“攻击清朝官府”?若是前者,他们的信息渠道是什么?当“反清革命”尽人皆知时,清政府还能坐视不管,听之任之吗?若是后者,民间舆论为什么会“误读”?“误读”了什么?对秋瑾战友批评报刊言论“失先烈意”的论说也视而不见,完全忽略“民间舆论”也有另一种声音。

《互动》第二节大段引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浙抚安民告示驳议》等史料,对民间舆论驳斥的基础——秋瑾是弱女子、完全没有能力革命等关键处一笔带过,突显并再三强调:“据各报披露,秋瑾被害一案并无确实的口供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是民间舆论敢于大胆攻击官府的要害之处”;“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民间舆论对于浙江官府制造的秋瑾案,从证据到性质,都进行了根本的否定:一方面认为秋瑾是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另一方面认为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注:《互动》,第10页,第16页,第20页,等。) 引用《敬告女界同胞》、《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时,则略去或消解原作者在承认秋瑾革命的前提下为之辩的基点,强调“秋瑾是否属革命党已不重要”,突显“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9页,第20页。)。并将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甚至对立的观点一锅煮,完全扭曲了作者的本意。且无论是正文还是注释,都没有说明、更没有分析“据各报披露”、“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等内容是否属实;秋瑾案是否是浙江官府“制造”的、是否有供有证;抑或包括中国近代史资料《辛亥革命》刊布的《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陶成章《浙案记略》相关记载、秋瑾《革命军制》(注:事发当时,各报所登官方公布的秋瑾“罪案”时作《伪军制论》(《时报》1907年8月16日,《申报》8月7日)。秋瑾女儿王灿芝编《秋瑾女侠遗集》(1929年中华书局出版)时改题《革命军制论》。) 及反清文稿、程毅口供等,都是贵福、张曾伪造的?秋瑾的确没有革命,此案确实是冤案……?在没有研究民间舆论为什么不相信官方的真话,是否收到了“官府的要害之处”,或者“官府的要害之处”说究竟是什么等关键问题时,便匆忙得出“这对于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来说,无疑是当头一击”,“对此,浙江官府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浙江官府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舆论之所以能够大胆攻击官府,是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已经公开标榜预备立宪”(注:《互动》,第10页、第10页、第19页。) 等的结论。看似高扬正义,实为荒唐。在双方的论辩、“互动”中,一方不按规则出牌,或者故意违规,抹杀事实,另一方自然无法应对。虽然清政府不值得同情,但严肃的研究者在指出这种现象后,应研究、分析其背后的因素,而不能以这种不明真相、甚至故意胡搅蛮缠的表象为依据,做出结论。当史实与论说出现差距,无法调和二者的内在矛盾时,或断章取义,拣选论点所需的史料;或游移于正说和反说之间,既肯定秋瑾是反清革命党、高扬其革命精神,猛烈抨击清政府杀害革命党的罪恶;又以民间的误读为基础,评判清政府与民间舆论的互动,彰显“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时,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民间舆论从立宪的角度攻击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注:《互动》,第9页,第28页等。) 的正义大胆;贬斥“日暮途穷的清政府”以及大小官吏“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穷于应付,狼狈不堪”、“几乎没有还手之力”(注:《互动》,第20页,第6页,第10页,第42页,第19页。) 的无奈无能。进而彻底消解问题:“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代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在此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经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了宪政题中应有之义的法制问题。”(注:《互动》,第8页,第20页。)

史实并非如此。如前所述,不仅秋瑾“革命与否”是清政府和民间舆论共守的底线,即便今日欧美国家,以暴力推翻现政府的行为也是要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的重罪,专制暴政下的民间舆论若能公开褒扬反清革命者秋瑾,为其被杀鸣冤,报刊的基本立场明显支持革命和革命党人,反对清王朝;朝廷也有如此雅量,容忍其存在,显然,革命党人再不必流亡海外,办在海外的革命报刊也都可以迁回国内了。

其次,倘若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认定“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的同时,又“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注:《互动》,第20页。),该“痛斥”岂非是向风车作战?

其三,如果说江浙民间舆论的确“坚持以立宪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注:《互动》“内容提要”。),何以解释遭报刊点名斥责的告密者胡道南、汤寿潜、袁翼等人都是新派,都是晚清改革、宪政的倡导者和积极参与者。胡、袁曾留学日本,回国后或任山阴劝学所总董,或为绍郡中学堂监督。在浙江绅学界联名请求保释在押的徐锡麟父亲时,胡道南、袁翼皆在其列;(注:《补录越郡绅学界上绍兴府公禀》,1907年8月2日《申报》。) 秋瑾案发,张曾派军队查抄绍兴同仁学堂,二十四位绅士“电禀抚宪”抗议,胡道南是领衔者,袁翼也名列其中。(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汤寿潜是“东南互保”的首倡者,创办实业,革新教育,修建铁路,力主改革,与张謇同为江浙地区著名绅士和立宪派首领,其《危言》名躁一时;浙路风潮中是保路派的灵魂,社会声望也进一步提升,成为许多人心中“为国为民不惜以身殉路的英雄”。(注:参见章开沅:《张汤交谊与辛亥革命》,《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但在秋瑾案中,据说张曾,曾找汤寿潜了解情况,汤“其实并不知道秋瑾搞革命的事,只认为秋瑾经常穿了日本学生装,骑了马在街上跑,太随便,不正派,因此说了一句‘这个女人死有余辜’”(注:周建人:《秋瑾的牺牲》,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第241页。);促使浙抚下决心,为此遭秋瑾战友的口诛笔伐,甚至一度成为暗杀的目标。显然,汤氏的这两种形象是截然对立的。

不仅汤寿潜,事发当时,除报刊主笔、记者及部分秋瑾友人大声疾呼外,绝大多数鼓吹、参与立宪的江浙士绅都缄默无言,以至仗义执言的“舆论”不仅因为官吏制造冤案、滥杀无辜而抗议,也一再因为这些鼓吹立宪的士绅不仅不为秋瑾案抗辩、甚至参与制造冤案而长叹不已;指斥畏葸冷漠的绅商学界何以符合立宪国民之资格。

“绍兴残杀之惨剧,起于贵守,成于张抚。……欺罔天威,草菅民命,肆无忌惮,虚无荒谬,闻者发指。而上自朝廷,下逮全浙之父老绅民,莫肯有一言发其疑问者。呜呼,立宪国之人命乃更贱于专制国耶?”“方今预备立宪时代,……至非常之祸见,黑焰熏天,山河异色,霜锋倏至、生命摧残之际,犹不知挺身救难、据理力争者,若是者,尚可以士绅自居乎?”(注:伤时子来稿:《浙绅之对于党狱》,1907年8月20日《时报》。) “中国为素有文教之国,且今当预备立宪之时,人民生命财产之自由权,断不容非法定之裁判官妄逞其威权而加以侵害;又以去秋朝旨,明许庶政公诸舆论。今浙省士绅对于绍郡惨毒之案,其贤者畏葸缄口,事前既无正理之抗争,事后又无纠弹之举动;其不肖者甚至乘机告密,尽力赞助,藉以泄私忿而释嫌疑。……故核实以言,惟浙省士绅不知力争权利,而后浙省官吏始敢纵恣为恶。”“夫秋瑾之死不足惜,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政府不派大员为之调查,以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惜;秋瑾之死无足异,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地方之绅商学界竟不发一言,以讼其诬,致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异。”(注:胡马:《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8月1日《时报》;《谨告浙省士绅》,1907年8月1日《中外日报》;《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8月1日《申报》。)

“忧时子”为家乡绅商学界人士、尤其是久负盛名的“绍兴师爷”袖手旁观,无一人公开上法庭为秋瑾女士讼冤昭雪而痛心疾首:“我绍郡惨杀秋女士一案,为数千年来所未有之创闻,全球之人莫不知其冤,抑万口同声,神人共愤。我郡绅商学界之外,尤多读律诸君,乃竟无一人出而讼冤、为女士昭雪地步。呜呼!当此预备立宪时代,以一郡之大,致无一人有自治独立之资格,自甘任人唾骂,贻笑全球,又安望其担负立宪之责任哉。”(注:《舆论》,1907年9月2日《申报》。) 侠骨义胆的吴芝瑛也对江浙士绅陷害、秋瑾家属胆怯避祸,不为烈士伸冤而深为感慨。(注:吴芝瑛:《论秋瑾狱与黄厓狱之比较》,1907年11月22日《时报》。)

不难看出,此处各位也以“预备立宪”、“自治独立”说事,但所“呜呼”、所感叹、所愤慨的却是日日讲立宪却在秋瑾案中噤若寒蝉、“无所表见,不发一言”,甚至助纣为虐的江浙士绅;他们的不作为是冤狱成立的原因之一,故而“浙抚与浙绅之罪状又何以异”!(注:《从刑法上论浙抚与浙绅之罪状》,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

显然,这是士绅内部的分裂,而不是“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象”;(注:见《互动》“内容提要”与第43页末段首句。) 由此也可看出,“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并不完全如李先生所定义的那样“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排除占人口一大半的文盲与半文盲,“报刊言论”对秋瑾案的评说,可能也只表达部分“江浙立宪派”的观点,多数士绅缄默无言。

这种看似分裂的行为方式与判断准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非政治的,即性别与社会角色必须匹配。在纲常伦理、三从四德笼罩一切的时代,男人坚强勇毅,以天下为己任,关心并积极参与国家立宪、改革等大事;女人以家庭为中心,相夫教子,贞洁娴雅,柔婉温顺;恪守笑不露齿、行不动裙、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闺范”;宋以后的缠足,更将以柔弱为美的审美观推到极致,也进一步将女性束缚于家庭。即便20世纪“文明时代”,男女依然有各自的社会定位与社会角色:“文明初桄,尝构之以铁血。铁血者,男子之事业,文明之导线也。然铁血主义可出野蛮之域、入文明之世界,而教育完善,社会美备,风俗纯良,则不能专恃铁血之男子,而女子与有责焉。”(注:《论文明先女子》,《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 骑马、着男装,撇下丈夫孩子抛头露面在外乱跑,显然不合千百年传承的“妇道”、“母仪”和20世纪初新兴的“国民之母”的形象与要求。所以,汤寿潜等绅士积极参与“东南互保”、预备立宪、自办铁路、与洋人竞争等国家和地方事务,是士大夫份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但闺秀绝不可以,“牝鸡司晨,惟家之索”。

报刊、报人、秋瑾友朋也有意无意地流露出这种心态。秋瑾案中,相当一部分民间舆论的确“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可他们的立论基点和评说内容却是“传统”的:女人是“弱者”,缠足女人更是一步三摇,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百姓俗语尚谓“好男不与女斗”,堂堂政府却连无辜的“弱女子”也要杀,而且在历来杀强盗的轩亭口公开斩首,当然是滥杀无辜,当然是违背“宪政精神”,也更显其无能。由此,民间舆论才指名道姓地抨击省、府大吏“欺罔天威,草菅人命,肆无忌惮”,“以弱女子之血,为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诬秋瑾为革命党,因为“杀革命党者,升官之捷径”,“以杀革命党为言,则任杀百数十无辜之人,而人莫敢讼冤,以讼冤者亦可指为革命党也”;诅咒制造冤狱的“首祸之官,虽复赤其宗支、夷其龆龀”,满门抄斩,不足“酬死者之冤于万一”。(注:引文俱见前注。)

还有不少新闻报道关注甚至编造了秋瑾被捕时遭受了性侵犯、性侮辱的情节。“秋女士闻警时,即躲避该校柴房中,旋被搜获,竟将衣服拉破,肆意殴打。……某兵将有手烟[枪]二支,掷于道旁,遂指为由女子裤中落下”(注:《新军骚扰学堂之罪状》,1907年7月22日《申报》。);“官兵即将秋裤扯落,以便搜查”(注:《来函述绍兴黑暗余闻》,1907年8月12日《中外日报》。)。几经辗转,《大公报》的消息更添了几分细节:“秋女士见兵来,匿于空屋中。兵丁即将其搜出,肆行牵拉,几将身上衣服脱尽。并有手枪二支,亦为兵丁所得,乃即坚称由秋女士裤中搜得。……贵(福)即饬问:‘尔素与徐锡麟相识否?’答以‘曾经相识,但此次皖变实不知情。余之所主张者系男女革命,而非满汉革命。’……闻官中又诬女士与大通学堂学生钱姓有暗昧情事,又言医生某人……”(注:《皖乱汇志·记秋瑾女士株连被捕情形》,1907年7月25日《大公报》。) 不难看出,该报道虽也提到秋瑾说“余之所主张者系男女革命,而非满汉革命”一句,但突出的却是当时社会衡量女子德行的基本准则:秋瑾遵从闺训,回避生人、见兵来躲入空房的幽静贞洁形象;而“官兵即将秋裤扯落”,“肆行牵拉、几将身上衣服脱尽”、“从裤中搜得手枪”等行为,已属性侵犯,官中又诬以暧昧情事云云。堂堂官宦女眷、才华出众的归国女留学生,一个有身份的女人遭受此等奇耻大辱,这是社会舆论、尤其是普通民众同情秋瑾的根本原因。

立秋文案范文2

【内容提要】《互动》对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及其互动提出很有见地的看法,也有严重失实之处。在君权大于法权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舆论集矢于张曾以革命罪杀害从未革命的“弱女子”秋瑾,痛斥官府制造冤案。其原因既是清政府权威丧失,也与延续千年仍是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性别与社会角色观念有关。1907年前后,“以立宪消弭外患”、“以立宪消除革命”,是清政府与民间舆论之间的“共识”,“预备立宪”是双方都在利用的“话语资源”和攻击对方的“武器”。且史料与学术规范等,似亦有可探讨之处。

【摘 要 题】百家争鸣

【关 键 词】民间舆论/弱女子秋瑾/冤案/预备立宪/学术规范

【正 文】

三 预备立宪时代等于“近代法制社会”吗?

《互动》一再提到“法制”,“法制观念”,“近代法制社会”,“宪政精神”,“司法独立”,“司法程序”等概念,并以之论说民间舆论。(注:如第4页,“(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第6页,“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和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不合法制。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其有悖于宪政精神。”第20页,“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宪政题中应有之意的法制问题。”第25页,“秋瑾案最受舆论攻击的一个要点就是司法程序问题”,等等。)

“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的确“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注:《互动》,第4页。)。问题是:什么才是“近代法制观念和司法程序”?清王朝是“近代法制(法治)社会”、具备完善的“近代司法程序”吗?如果是,就地正法当然违背了“近代法制(法治)观念和司法程序”,草菅人命。倘若修订新律的法律专家沈家本和在英国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在香港任律师多年、受聘为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曾被清政府派为驻美国大使的伍廷芳也不知道正在制订的新律、新法能够修成什么模样,能否与“近代欧美法律及司法程序”接轨,何时能够通过、颁布,何时能在各地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饱读四书五经的士大夫却不仅具备了“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的知识,还敢公然违抗圣旨,对“(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大加非议”?

清代司法属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最大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皇帝总揽行政、立法、司法大权(这正是君主专制的基本特点),地方也是行政与司法合而为一,行政兼理司法,办理案件的责任和权力都赋予各级行政机构的正印官,司法审判只是行政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诉讼法律、审判规则往往也被列入《会典》、《吏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等行政法典。“中国没有出现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学。县令集警察(他要拘捕罪犯)、起诉人、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职责于一身。”(注:兰比尔·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与此同时,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官方表述之间又有着很大的差距,即“实践”与“表达”的“背离和矛盾”。(注: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在该书“中文版序”中,黄先生特别强调,“区别其描述和实践,乃是此书的一个主题”。) 地方官在不违礼法的情况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说理与论辩的需要,保证其公平、公正。当论辩和说理受制于皇权或其延伸的权力时,程序并不重要,因而清代国家法中没有明确、完整的程序法,只对各级官员审理案件的过程有详细规定;(注:详见雷禄庆:《中国法制史》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11—625页。) 各级官员与普通民众往往也更注重案件的审理结果,即只要是实质上公平、公正(如杀人偿命),能够兼顾“天理、人情、国法”,并不在乎具体使用什么方法,所以清朝的公私文档中有大量不按程序办案的实例,其中不乏深得民心广为称道者。(注:如葛建初在《折狱奇闻》一书中记述了许多“惊骇眩异,闻所未闻”的疑难案件,承办官员不循常规、不按常理,最终达到水落石出的效果,皆大欢喜。(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集》,第158 册)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也提到,清代循吏蓝鼎元在《鹿州公案》中记载了他所办理的多起民间纠纷和刑案,各案间完全没有统一的程序,解决方法往往出乎意料却有效果,好评如潮。蓝氏本人也颇为自得。(第17页,注4))

鸦片战争后,列强以中国法律野蛮、不公为由,要求获得领事裁判权;清王朝并无司法权是主权之一的意识,反而因“华洋分治”减少许多麻烦而颇为自得。半个多世纪中,治外法权不仅洋人享有,也连带庇护了华人教民乃至因各种原因避入租界、教堂的无赖、痞棍、匪徒,晚清千余起教案与此有直接、间接的关联。(注:参见拙稿:《从“天下”到“主权”——从条约、传教看清末社会观念的变化》,《史林》2004年第6期。) 但领事裁判权下的租界司法在剥夺中国主权的同时,也向国人展示了“法治”的另一面:如“政府守法”,“罪行法定”,“言论自由”。不少被清政府通缉的人士在租界内办刊物,公开宣传各自的改革、反满、革命、共和等主张,清政府却鞭长莫及,苏报案是典型。另一方面,虽然皇帝认可督抚在战场、平叛等特殊情况下拥有就地杀人的权力,此举在平定内乱、延续清王朝统治中起了重大作用,但从整体看,“这项失去有效司法监督的应急性死刑审判制度,存在随意性和扩大化等诸多弊端。”(注: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页。)

大清子民不受《大清律》管辖,督抚权力扩张威胁王权,从内、外两个方面摇动着清王朝的合法性与实际统治,也逼迫、驱使朝廷改革。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其理论基础一是权力分立的制度制衡原理,二是主权在民原理和原则。其具体形式学者们虽各有解说,但核心是一致的,即对外应保证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间互不干涉;对内应保证司法权的具体施行者,即法官对其职权的独立行使,不受他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应相当完整地体现为司法权独立、司法人格独立、司法行为独立,以及司法权行使机构的独立,即法官的独立和法官对当事人案件裁判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独立。皇帝独揽大权、主权在君的政治体制下也会有某种权力监督的思想和制度设计(如中国自战国萌芽、秦汉确立的专职监察官——御史,雍正时期的密折),但那都是替皇帝看家,利用人性的弱点,监督、约束手握重权的各级官员,绝非近代意义的“司法独立”、“三权鼎立”。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司法独立”是由君主专制向权力相互制约的近代分权制的改革,也是建立近代政治体制的必要条件,远非“官制改革”一项所能涵盖,相反,官制改革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注:《互动》第6页提到:“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

庚子事变后,清王朝开始司法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既为了从外人手里收回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但在更大程度上是要夺回与太平天国征战期间被地方督抚据有的军权、财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独立”一词频繁出现,但其内涵却大异其趣。(注:案:当代研究晚清司法改革者使用“司法独立”一词时,多未做区分。李启成先生已指出:“自逊清、民国乃至今日,学界都认为晚清所进行的法律改革是以西方法系为模式进行的。就司法言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司法独立。从禁止刑讯等方面对传统司法体系进行变革的工作,其指导思想和立论依据都是传统的儒家‘仁政’观念,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思想根本不搭界。”(氏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8页。)

清末法律改革主持者沈家本认为,“司法独立与立宪关系至为密切”,所以改革之首要就是政刑分离,“以法部专任司法,大理院专掌审判,此为司法独立之朕兆,亦即制定宪法之权兴。”何况“司法独立非惟欧西通例,亦我中国固有之良规,按宋之提点刑狱、元之廉访司俱掌刑狱,即明之按察使与布政使分职而理”。(注:《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奏陈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情形折》,1907年6月6日《申报》。) 往上追溯,“成周官制,政刑权分,……其职守不相侵越,故能各尽所长,政平讼理,风俗休美。……近日欧洲制度,政刑分离,颇与周官相合”,所以司法独立不仅合于古,也通于今。(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53页。) 这种基于复古和西学源于中土的“司法独立”,距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近代政治体制甚远。

张之洞是清末修律的首倡者之一,提出许多积极建议;但《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草案》修成后,又是以礼教为由、强烈反对新律的群体的领袖。对司法独立的看法也洞若观火:“外国立宪之制,其最要一语,曰‘三权鼎立’。三权者,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9576—9577页。) 中国没有暴君,无需民权,所以司法不必独立。东洋学生二三人“袭取日本成式,不问中国情形,故坚持司法独立之议。果如是说,大局危矣。贵大臣亦知司法独立之害乎?……学术不纯、心思不端者每遇拿获,必将强引西律,曲贷故纵,一匪亦不能办。不过数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倾危,无从补救,中国糜烂,利归渔人。是本意欲创立宪之善政,反以助革命之逆谋。”(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9576页。) 是坚定的反对者。

倒是御史吴钫说得比较平和准确:“中国审判向由州县兼司,簿书填委,积弊丛生。……州县事繁,既须抚字催科,而又劳行诉讼,跋前疐后,两无所居,贤者竭蹶不遑,不肖者遂恣雎自逞。且审判一事须平日熟谙法律,而案情万变,悉待推求,行政官以日不暇给之躬,用之于非其素习之事,必致授权幕友,假手书差,枉法滥刑,何所不至。又以层层节制,顾忌良多,未免曲徇人情,无独立不挠之志。若使司法分立,则行政官得专意爱民之实政,而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两事既分,百弊杜绝。”(注:《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第823页。)

“独立”与“分立”有本质区别。时人所说的“司法分立”、“司法独立”,绝非近代政治体制中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司法独立”,而是指皇权一统下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分离,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行政官专意爱民之实政,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各司其职,“分立”一词非常恰当。这的确是,而且只是一种官制改革,其制度设置也着眼于此。虽然不能因此而否定晚清政府在政治、司法改革上所做的努力和由此体现的“现代取向”姿态,地方大吏也并非毫无作为,但只要皇帝仍然是所有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最终权力来源,只要度支部、大理院、法部、高等审判厅等新机构以及司法、行政分立的审判仍匍匐于皇权或其它权势之下,就不可能有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近代民主制度,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其本质仍是加强中央集权,恢复以文制武的传统政治运作机制。更何况,1907年新律尚未制成,即便有了成文法或条例,其颁布均在清廷覆亡前夕,以当时的交通、通讯水平,传达贯彻需要时日;加之多数国人是文盲,实际效果非常有限。(注:从1980年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力度不可谓不大。可20多年过去了,“以法治国”、遵纪守法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可知其难度,何况百年前。对前人,应有同情的理解和宽容。)

由此,就士绅、报人而言,虽从“苏报案”的审理及西学中知道一些欧美法律常识,但对百姓可以弹劾“皇上”(总统)和各级“父母官”、儿子可以上法庭告老子的制度与律例总有很深的隔膜和疑惧,一般民众更是闻所未闻。当他们仍视“公仆”为“青天、父母官”,渴求“阳光雨露”时,“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的知识与实践从何而来?时人眼中秋瑾“无证无供”被杀,究竟是不合“近代法制”,还是不合“传统”——“于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圣旨?“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的究竟是什么?“(程序、性质)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于其有悖宪政精神。”该“宪政精神”是什么?官府怎样违背,在哪些方面违背?民间舆论怎样抨击、抨击了什么?都值得深入探讨,《互动》却未著一字。即便多次言及清末的“司法独立”,也始终未作任何界定,没有区分这究竟是近代民主政体中的“司法独立”,还是皇权下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立”。(注:李先生大作《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有专章论说“法制变革与狱政改良”,其中第三节为《“司法独立”问题》,但也未辨析“司法独立”的本意及其在清末的变形,且有自相矛盾处。)

此外,法制、法律有时代、国家、地区、民族的差别,迄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司法程序、法治观念仍千差万别,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也有更多的国家保留死刑,且每年处决数万、数十万死囚;甚至还有保留中世纪酷刑或者以宗教教义作为立法原则者,比方说,达到一定数额的盗窃罪被剁手。但只要在审理案件时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法律办理,再残酷,只能抨击其不人道,而不能说其“违法”、“不合法制”。20世纪初少数知晓西方情况的国人已有此观念,所以秋瑾案中也有文章说,“夫(秋瑾)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兇[见]宣布,而遽以秋风科雨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也。”(注:《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1907年8月2日《时报》。) 反驳大声呼冤的“冤案论”者。

《互动》一文认为:“(性质、程序)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于其有悖宪政精神,这是正在标榜立宪的清政府难以承受的压力”,“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注:《互动》,第28页,第28—29页。)

如果史实的确如此,清政府确实违背了“宪政精神”,承受着“难以承受的压力”。问题是:a、清王朝为什么要立宪;b、民间舆论为什么要求立宪。

就清王朝而言,甲午、庚子一败再败,内忧外患接踵而起,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宪政的直接目的就是内而平息反清革命和暗杀风潮,外可消弭外患,保证统治权永固,万岁万岁万万岁。

就民众(主要是士绅阶层)而言,除数十年中西交往中的耳闻目睹外,日俄战争日本战胜俄国的结局使“立宪”的光环急剧放大,他们要求政府尽快立宪的目的除了希望改革政治、让绅民参与国家事务外,更重要、也是更急迫的因素是力求“以立宪消弭外患”、“以立宪消除革命”。所以,除革命者在海外的报刊、著述持续不断地鼓吹革命排满、推翻满清外,国内的“民间舆论”,包括影响面很广的《申报》、《时报》、《大公报》等,对革命、革命党颇为不屑,视为“枭匪”、“马贼”之流,将“马贼之祸,土匪之祸,革命之祸”或“土匪之祸,革命之祸,暗杀之祸”并列为三。(注:《论今日中国之两大害》,1907年8月25日《申报》;“说林”,1907年7月30日《申报》。)

早在皖浙案发生前数月,《申报》已有《论杀革命党》社论,认为:“夫革命党者有革命党之资格者也。欲推倒现在之政府,则宜先有组织未来之政府之能力;欲除去社会之蟊贼,则宜先有增进社会幸福之计划。若仅持其破坏之主义,而无建设之手段,则徒扰乱全国之平和,妨碍民生之治安而已。”“今(中国)之革命党,吾见之矣。茶店酒楼之上、大庭广众之间,而嚣嚣然曰,吾秘密党员也,吾持流血主义者也。……揣若辈之意,不过以为‘革命’二字乃时下所崇,将借是以为美丽之徽号、时髦之头衔耳。”一般昏聩无识之官吏以杀革命党为“升官发财之捷径”,故而“以热心官场之人,而亦视为革命党矣;……以沉溺花柳之人,而亦视为革命党矣”。作者感叹,此“真吾国革命党之特色,亦全世界革命党之污历史也。”(注:《论杀革命党》,1907年2月28日《申报》。)

徐锡麟刺恩铭后,各报皆有评论文章,普遍认为在列强环伺,亡国之祸迫在眉睫的局势下,革命党排满主义何其狭隘,“兄弟阋墙,引狼入室”;革命必然导致瓜分,至少也是“小则内溃之祸,大则土崩瓦解,决无可全之理”。“外患”与“革命”是“今日中国之两大害”,“推其祸之所极,均足以亡我中国而有余。然欲图所以救国之方针,非实行立宪,更无足为救国之策。……非实行立宪则不足以消除革命之祸;革命之祸不消,则列强之害亦终不能去。”(注:《论今日中国之两大害》,《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七日(1907年8月25日)。) 完全不赞同、更不支持暴力革命。建议政府“当有以立大信与天下,推赤心于国民,宣布实行立宪之诏书,消除满汉不平之界限,则革命之祸自消,徒事恐慌无益也。……欲消除革命之祸,屏绝恐慌之祸,非实行立宪,其道无由”;(注:《论革命恐慌之结果》,1907年8月6日《申报》。) “早一日实行立宪,即早一日消弭革命之祸。”(注:《论消除革命在实行立宪》,1907年7月27日《申报》。) 甚至说,皖抚被戕,“当事者憬然于前事之非,而亟亟焉实行立宪之预备,永拒革命之名号,则皖抚虽死,不可谓非吾国维新开幕之功臣也。”(注:《论皖抚被戕》,1907年7月9日《申报》。) 各报的“时评”、“论说”也一再呼唤,外患日亟,内讧必招外侮,尚安有闲暇之时,容吾操同室之戈?“虽然政府处置党人固失其策矣,而党人之不审时势,醉心法乱,盲进仿效,又乌能辞其咎也。”(注:《息争篇》,《东方杂志》1907年第6期,第100页。) “今日而欲救亡国之祸,非实行立宪不可”,“苟欲救亡,舍立宪外,即无他策。……今日救亡必以立宪为不二法门也”。(注:《时评》,1907年7月20日《时报》;胡马:《读第二次预备立宪上谕感言》,1907年7月15日《时报》;《今日救亡之决论》,1907年10月7日《中外日报》。) 此类言辞,在当时的报刊上触目皆是。

报刊还借西人之口表达自己的态度:洪杨之乱,直指北京,蹂躏十数省,“今日之乱党,既不能得多数人之服从,试问,其能成大事乎?……吾外人惟有效忠于今日之政府,而要求改革其腐败已耳。”(注:《西报论外人对待中国内乱之方针》,1907年8月5日《时报》。) 《时报》在头版以不同寻常的大号字体刊登是文,其倾向性不言而喻。

不难看出,民间舆论的确以“立宪精神”立论,立宪派与清政府的确有矛盾,但在1907年前后,他们与革命派的关系更是道不同、不相与谋;舆论的主流绝不是赞同革命、抨击政府,而是在视“革命”和“列强”是内忧外患“两大害”、“革命必然导致瓜分”的情况下,为朝廷出谋划策,希望政府尽快立宪、希望政府真立宪。因此,“以立宪消弭外患”、“以立宪消除革命”,既是“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初衷之一”(注:《互动》,第29页。),同样也是“民间舆论”的期盼和心声。就这一点而言,立宪与平息革命、消弭外患不仅没有任何矛盾,而且还是清政府与“民间舆论”之间的“共识”。所以,虽然“民间舆论”语词尖刻,嬉笑怒骂,甚至还用“我恐不立宪,则暗杀之风潮方兴未艾,安知他日不以其人之道还诸其人之身耶”(注:《闲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 恐吓朝廷,其基本立场却是站在大清一边,这正是民间舆论不可能为“革命党人”秋瑾辨的根本原因;从更深一层看,在愈益急迫的“亡国亡种”的危机面前,也是为国家、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出谋划策。正因为如此,尽管朝廷听着不舒服,但也不对这些肆意讥讽、斥责政府的报刊封门逮人。

20世纪初年“革命与改良的论战”中,“以立宪消除革命”是此后数十年国内史学界痛斥、猛批立宪派的主要理由,并将清末国内出版的绝大多数报刊划入支持清王朝“改良”的行列,斥之为“反动”、“软弱”、不彻底。虽然对这段历史的评价已有很大变化,这些帽子、斥责也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了其荒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还会有更多、更深入的考察和评判,但“以立宪消除革命”是清末国内报刊的主流观点,却是不争的事实。

《互动》也一再论及这点:“清政府当时面临着革命与列强侵略两方面的所谓内忧外患的威胁”,“民间舆论借徐锡麟、秋瑾案攻击官府的中心旨意在于推动宪政改革的进行”;“革命风潮起于满汉矛盾,实行立宪可以化解满汉矛盾,平息革命风潮”;“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舆论认为,立宪可以消除革命。革命党人的暗杀风潮,使清朝官府惊恐异常,实行立宪可以平息暗杀风潮”;“‘欲消除革命之祸,屏绝恐慌之患非实行立宪,其道未由。’这种观点直接影响了某些政府要员,甚至影响了清王朝的最高统治着慈禧太后,促使其下定决心,加速实行立宪。以立宪消除革命,本是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初衷之一,因此要清政府认同这种观念并不难。”(注:《互动》,第28页,第27页,第27—28页,第28—29页。) 但不旋踵,却又得出“民间舆论从立宪的角度攻击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这是清政府无法回避的现实压力”(注:《互动》,第28页,第28页。) 等结论,何是何非?何去何从?

至于“慈禧太后赞成速行立宪,主要是着眼于大清王朝政权统治的稳固问题”,(注:《互动》,第29页。案:此处所用史料“据《时报》报道‘太后因韩皇让位刺激脑筋……’”略有误,应为“太后因韩皇让位事件刺激脑筋”。) 其实也是古往今来所有统治者“自改革”的共性,不必击一猛掌。

四 清政府因民间舆论抨击而处境尴尬、难以应对了吗?

《互动》多处提到清政府及张曾“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这正是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注:《互动》,第19页,第6页,第10页。);并以专节叙述《清朝官府之恐慌及其应对举措》、《张曾出入进退之尴尬》。证诸史实,此说或有夸张。

大多数中国近代史研究者赞同,清末十年尽管内忧外患迭起,革命党武装暴动及各地民变持续不断,但从整体看,清王朝仍能有效地行使其统治权,尤其是慈禧执政时期;较之中国历代王朝,其崩溃非常突然而且迅速。

1907年的皖浙案因巡抚被刺而震动甚大,但清政府依然掌控大局;革命党方面则由于徐锡麟、秋瑾在事发前或事发之初被杀,所联络的金华、武义会党已群龙无首,很快被平定。与同期的萍浏澧、黄岗、钦廉防暴动耗时数月、调动数万军队相比,皖浙案可谓波澜不惊;缴获的文件、武器以及被捕的会党首领聂李唐、刘耀勋等人的口供也证明金华、武义反清的确与徐锡麟、秋瑾、大通学堂有关,因而朝廷和张曾在遭到舆论攻击时,不仅支招,而且“出手”;两宫一再命各省督抚办理徐案“党羽”时,“除著名死党严惩不计外,凡所胁从,断不可妄事株连,致乱人心。”(注:《申报》1907年7月27 日“紧要新闻”〈徐锡麟革命之余波·两宫办理徐党之意见〉。) 地方官员也充分运用报刊的信息传播能力,安定民心,平息谣言。事发后,两江总督端方于第一时间致电太仓兵备道瑞澄,称“自徐匪惩办后,人心大定,地方安堵”,命他“速告申报、时报、沪报、新报、中外日报、新闻、南方各报馆为要。”(注:故宫档案馆:《徐锡麟安庆起义清方档案·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两江总督端方致太仓兵备道瑞澄电》,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三),120页。) 张曾、贵福除在通衢大道等处张贴五千份安民告示外(注:见《查办绍案余闻》,1907年8月19日《时报》。),也通过多家报纸全文刊布徐锡麟、秋瑾案的“罪证”:秋瑾本人的反清文字,在大通学堂搜获的反清枪支弹药,与秋瑾共谋起事的程毅、蒋继云,会党首领聂李唐、徐买儿等人的口供,官方往来文件等各种证据;公开回复江苏教育会等士绅的质讯,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

与此同时,朝中加紧预备立宪的步伐,且以“预备立宪”、“宪法”这些时髦语句抨击“民间舆论”。

7月12 日(六月初三日)消息灵通的《大公报》率先在“时事”栏头条刊出《(北京)再议立宪》的消息:“(五月)二十八日又奉上谕,实行立宪,系因安徽巡抚恩中丞被杀一案。于是,庆邸、世中堂奏请再行宣布预备立宪,以安人心而弭党祸。蒙慈宫俞允。故是日上谕较曩日更为切实。”

稍后,各报也都报道立宪消息。《时报》“京师通信”头条:“自徐锡麟事起,江督端午帅有一长电致铁尚书,其大旨云:吾等自此以后无安枕之一日,不如放开手段,力图改良,以期有益于天下云。”(注:《时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 “政府连日会议预备立宪条款,颇为忙碌。近始议定各省应行举办之事,凡有六大纲。……俟议妥细章,即行通饬各督抚照办。”“枢府王大臣日前在朗润园会议预备立宪事宜,大旨拟俟各省实行改定管制后,即划清督抚州县权限,给予全国百姓选举权,并请颁布大赦恩诏,重修法律,减除身体刑等事。”(注:《议定各省预备立宪大纲》、《会议预备立宪要点》,1907年7月18、26日《申报》。) “各大臣连日在内阁会议立宪问题,醇王、泽公主持最力,且颇欲设法消除满汉之见云。又闻准士民条陈宪法之谕旨,为醇王所手拟。”(注:《电报》,1907年8月5日《时报》。) 不久,即有消融满汉的谕旨颁发。

在处理革命党案件上也尽量显示朝廷的德泽怀柔,笼络民心。“皖抚被戕之报达军机处后,政府中人惊愕不置,遂会议曰:‘宜处徐党以严刑,夷其九族,以戒后之为逆者。’肃邸闻之,独不谓然。曰:‘夷灭九族,非文明之法制,而酷刑尤伤宽仁之德。彼革命排满之徒已获鼎镬,不畏一死,酷刑重罚已难禁其逆谋。何若将该逆正法外,其亲眷戚属均无连累,以示朝廷德泽之厚。’军机不允。肃邸即告醇邸并洵贝子以此意,得其赞成。三人联袂赴军机处,再言夷灭九族之非计。庆邸、陆中堂等闻言,始允其议。乃电江督从宽惩办。”(注:《京师来信》,1907年7月22日《时报》。) “近来北京各王大臣议论防备革命党之事,其最占多数者,皆云革命排满之风潮,非可专侍武力压制,当实行改良政治及立宪政体,藉以除去此等风潮,始不失为良法,而肃亲王尤最持进步之意见。彼常劝政府以后凡有疑为革命党者,概宜从宽办理;对提倡革命主义之人,则宜鉴于国家之大势,避偏颇于种族之争,与之共图政治之改良云。”(注:《肃王对待革命党之意见》,1907年8月9日《中外日报》。) “某日政府以近日革命风潮剧烈,商于民政部堂官,请其设法办理。惟该堂等持议略谓革命党不过愤中国政治之腐败,故出此激烈举动。政府若能将政治切实整顿,则匪党自然渐渐消灭。”(注:《民政部办理革命党之持论》〉,1907年8月15日《大公报》。)

由此可知,满族大臣中者也有识大局、有眼光者,为江山永固,不仅自觉改革,而且力争道义和行为的主动,并非都是“处境尴尬、难以应对”,“几乎没有招架之力”,束手待毙。

张曾也以“立宪”说事,称“此次秋瑾等,乃以学界女子,于国家预备立宪时代提倡革命,借体育会聚众谋乱,私蓄军火马匹,勾结土匪,同时滋事”(注:《(补录)浙抚张奏报绍兴党案折》,1907年10月8日《时报》。核对《辛亥革命资料》三,第96页所刊《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浙江巡抚张曾扬奏摺》,字句相同。),是破坏立宪。可见“预备立宪”是双方都在利用的“话语资源”和攻击对方的“武器”。当然,山雨欲来时,实际效果如何、社会是否认可,则是另一回事。

《互动》还引用了秋瑾弟弟秋宗章《大通学堂党案》中很长一段文字,说明“民间舆论借秋瑾案,将矛头直指清朝官府,竟然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这在专制时代是不可想象的事。”(注:《互动》41—41页。为节省篇幅,略去了《互动》引用的《大通学堂党案》文字。) 秋瑾弟弟的叙述能不能称为“民间舆论”,姑且存疑,仅探讨文本本身。

首先,从秋宗章所描述的“大通之狱虽成,各方舆论,当加非难,沪上报纸攻击尤力。即编邙小户,街谈巷议,亦罔不叹息”、“谤书盈箧”情况看,其主题仍非“革命党人秋瑾”被杀,而是“第一为弱女子耳。就令蒙冤不白,惨飞六月之霜”。虽然烈士弟弟称“弱女子……蒙冤不白,惨飞六月之霜”有点奇怪,但也再次证明了晚清人为秋瑾辩驳的立足点和主旨。

其次,也是尤为重要者,这段文字写于1936年,斯时民国成立已20余年,不仅慈禧早已入土、千年吉地被盗掘一空,清王朝早就成为除遗老外人人喊打的落水狗,作者及其家人也从比贱民还不如的“匪属”成为倍受尊崇并享受各种优待的“烈士眷属”,自然可以大谈“砄胡”、“民权膨胀”、“文字鞭挞”、“口舌声讨”、“虏廷卒亦不得不酌予量移,以慰民望”云云。可秋瑾就义时,秋家不仅没有在这个“民权膨胀”时期“鞭挞虏廷、声讨砄胡”,反而为免牵连,早已走避,任凭烈士遗体日灸雨淋、野狗啃噬……,后由善堂收尸,草草埋葬。倒是吴芝瑛、徐自华侠骨义胆,在西子湖畔埋忠骨;吴氏且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保秋瑾全家百口,希望清政府不要株连,虽遭御史指名弹劾,差点系狱,仍义无返顾。秋家却始终杳无声息。

所以,史学研究早就有一条与法庭断案相同的基本原则:与当事人有直接或密切利害关系者,其陈述和论说的可信度较低,在史料(证据)等级上常列于末位,采用时,必须与其他资料互相印证。这是一条史学原则,并不因为研究对象是革命、或是反革命的性质而游移;也不能按照事发当时某一论说主体“政治正确性”的先验观念评说该事件的是非得失。

仅以可信度要大打折扣的这样一条孤证,能否得出涉及面极广极深的“民间舆论借秋瑾案,将矛头直指清朝官府,竟然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这在专制时代确实是不可想象的事。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政府加快宪法改革的步伐,表明预备立宪时期渐趋发达的民间舆论已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注:引文见《互动》第41—42页。) 的结论,也值得推敲。即便《互动》前此各节的论述已有所铺垫,但秋氏家族本身“言”与“行”的分裂,至少也说明历史是复杂的,腥风血雨下并非都是“民权思潮因此而奔涌勃发”和“穷于应付,狼狈不堪”之间的关系。

其次,促成“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空间的拓展,业已将封建专制体制冲开一个缺口,民权思潮因此而奔涌勃发”(注:见《互动》第42页。) 的条件,除舆论本身的发展外,是不是也有正在实行预备立宪的清政府的某些因素?即无论是被迫或是无奈,至少有一个多多少少能够让“民间舆论拓展空间的环境”,使报刊舆论不仅可以对朝廷的大政方针、督抚官员的调动品头论足,甚且公开拒绝某位“父母官”调往本地任职,居然还成功了!(注:详见夏晓虹《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第二节“大吏的被逐”(《晚清社会与文化》,218—225页),以及《互动》第四节“张曾出入进退之尴尬”。) 倘若报馆、报人、投稿者有一句批评清政府的话语,甚至仅仅是官方捕风捉影,不旋踵便以“毁谤朝廷”、“恶毒攻击”罪被逮捕、斩首,至少是也受尽酷刑、终身监禁,民间舆论还能“将矛头直指清朝官府”、“公然声称‘廿世纪之中国不可行野蛮之专制’”(注:引文见《互动》第42页。) 吗?于是,又形成一个互为前提的悖论!

此外,民间舆论中也有为官吏辩护者。

浙案发生不久,《时报》在为秋瑾鸣冤的同时有一长文称:“自绍兴徐案之风潮起,论者以草菅民命、蹂躏学界,为浙之官吏罪。呜呼,彼官吏处于无过之地位者也。我今为浙之官吏作辩护焉。第一,浙江巡抚张曾无罪也。试问,今之做官者挟何宗旨来乎?不过欲多得钱耳。以浙抚之才干,而前途、希望正未有艾,宁以此戋戋者而触怒于政府,脱因是而出诸忌者之吻,谓其有满汉之界限也,是浙抚之所至恐大惧者也。故为一己之权利计,安得不多杀人也。第二,绍兴府知府贵福亦无罪也,且贵福新学家也。不观彼赠秋女士联语乎?曰‘竞争天演,雄冠地球’。夫所谓天演也、地球也,非今日时髦之新名词乎?我方为绍之人贺,贺得此开明之贵太守也。第贵福既濡染于近日之新学,则安知不迷信于所谓种族主义者?果尔,则即非与恩氏有戚谊,亦必穷治斯狱,不能恝然止。第三,第一标统李益智更不得冤屈谓为有罪也。夫吾国之练兵何为乎?将以御外侮乎?抑防内乱也。故今日有请举秋操、以为国内示威运动者。若舍是而犹不杀人,则吾兵终无杀人之机会矣,又练此兵何为者?彼西人之訾我为残杀同胞,盖不知吾国内情势耳。彼军士者又乌足责乎?循是以言,浙之官吏何尝有罪?何尝有罪?”(注:《时评》,1907年7月22日《时报》。) 话很尖刻,其中多用反语,但也不能不承认其所说也有事实。尽管这类言辞不多,但也表达了“民间舆论”别一方面(不一定是对立)的观点和意见。

七嘴八舌、众说纷纭,或者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才是“民间舆论”的本真;众口一词,天下只有一种声音,反倒是有点奇怪。

再者,从社会整体看,“民间舆论”范围太广,内涵也十分复杂,其本身并不必然具备“天然正义性”和“绝对正确性”;清政府腐朽,但也并非诸事皆“反动”、“撒谎”、“逆历史潮流而动”。在一方不按“规则”出牌、不按事理论辩时,更须谨慎辨析。

其三,观念、论点、解说的角度会基于各种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改变,若不加界说,滥用当时人完全没有的概念,有可能因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引发意义的差别而南辕北辙,很难探得历史的本真。20世纪初年,“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仍是笼罩一切的观念和规范,“男女革命”、“家庭革命”已经是十分时髦的“新名词”,“女权”罕见,“革命”的基本内涵与后来也有极大差别。“女权主义运动”(注:《互动》,第7页。) 云云,是十多年后新潮者的话语,1907年乃至其后数年的“民间舆论”闻所未闻,更不可能“皆认为”。何况清末人所说的“运动”,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奔走活动”,如运动官场,是个贬义词。

五 余论

《互动》中还有一些问题可以讨论。

1.史料、论说失实

a.《互动》第7页:“《时报》相继发表秋瑾生前好友吴芝瑛的来稿, 说明秋瑾是一个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一样的女权革命者。”该句有注:“吴芝瑛来稿:《秋女士传》和《记秋女士遗事》,1907年7月21日、25日《时报》。”(注:《互动》,第8页注1。)

短短数语,至少有三处错误。

其一,《时报》该日在头版社论的位置发表《秋女士传》,作为“代论”,并无署名,仅称“来稿《秋女士传》”。同年12月出版的《神州女报》第1号刊载是文,始署“吴芝瑛”。如果该引文的确出自《时报》,当不至有此错。

其二:罗兰夫人是法国大革命时吉伦特派的精神领袖,因与雅各宾派政见分歧,1793年11月被送上断头台。沙勃罗克·苏菲亚是俄国虚无党女杰。(注:案:笔者查阅多种文著,仅见到晚清人赞扬罗兰夫人和苏菲亚的文字,但对“俄之苏菲亚”传入中国的情况皆未言之。近些年国内有关世界历史的词典,包括原版的英文、法文历史词典,也未见“俄之苏菲亚”的相关词条。夏晓虹先生有专文论述罗兰夫人被中国知识界认识、接受、演绎,成为“意蕴丰富的形象符号”的过程,但对“俄之苏菲亚”亦语焉不详(见《接受过程中的演绎——罗兰夫人在中国》,氏著:《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87—219页)。感谢王令愉先生为笔者查阅法文词典。)

1902年,梁启超挥动“常带感情”的如椽巨笔,洋洋洒洒、浓墨重彩,以万字长文记罗兰夫人“生于自由,死于自由”的一生,尤着力于她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政治活动,以及用生命和鲜血写就的爱国悲剧。(注:梁启超:《罗兰夫人传》,《新民丛报》第17期,1902年10月。) 该文很快传入国内,一时间洛阳纸贵,版本众多。“罗兰夫人、苏菲亚”也时时出现在舞文弄墨者的笔下,呼吁中国女子仿效“世界女杰的代表人”“法郎西罗兰夫人、俄罗斯苏菲亚两先辈”“为历史上添些光辉”(注:安如:《松陵新女儿传奇》,《女子世界》第2期,1904年2月。)。秋瑾本人也“顶香拜祝女子之脱离奴隶之范围,作自由舞台之女杰、女英雄、女豪杰,其速继罗兰、马尼他、苏菲亚、批茶、如安而兴起”。(注:秋瑾:《精石卫·序》,中华书局上海编译所编:《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页。) 可见,晚清谈新学者对其人其事非常熟悉,虽有程度不等的诠释、变形,成为“意蕴丰富的形象符号”,其本质仍视其为真正的“革命家”、“女英雄”,而不是提倡男女平权的“女权革命者”。

其三,将吴芝瑛的意思完全颠倒。吴氏原文为:“(秋瑾)女士性伉爽,遇有不达时务者,往往面折庭争,不稍假借。以此,人多衔之,甚或举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以相拟,女士亦漫应之。”(注:1907年7月21日《时报》。刊出时未有作者名,文末“按语”也未署名。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收入该文,且指出秋瑾女儿王灿芝编《秋瑾女侠遗集》时所做的改窜;但称“此文最初发表于1907年12月出版的《神州女报》创刊号”(第68—69页),为误。) 是说那些遭秋瑾直言斥责的“不达时务者”,因“衔恨”而将秋瑾比作“苏菲亚、罗兰夫人”之流的革命党,秋瑾也随口答应(漫应之)。《记秋女士遗事》更明确表示,秋瑾所说的革命,只是“家庭革命”,“所谓男女平权是也”,希望“当道负立宪之责任者……勿再罗织,以成莫须有之狱,诬以(政治革命、种族革命)种种之罪状。”《秋女士传》文末“按语”也强调:“女士平生好负气,今之死其非罪,纵官吏横暴,不至若是酷。是必有挟私愤而陷害之者,假手于乱党,以为献媚长官之计,而其咎,不尽在官吏也。呜呼,此预备立宪!”明白无误地指出,秋瑾“死其非罪”的原因是平生好负气,得罪了某些人;有人“假手于乱党,以为献媚长官之计”。因此,秋瑾遇难的责任“不尽在长官”,也在那些“挟私愤而陷害”的告密者,即袁翼、胡道南、汤寿潜等人。此处的“呜呼,此预备立宪”,矛头所指也非政府,而是主张并积极参与立宪活动的浙江士绅。

在吴芝瑛之前之后,报刊上有多篇文章将秋瑾比作“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或言“文明各国之女界其最尊崇而最信仰者,固莫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是也。”若“秋瑾之果属革命党耶,……我辈虽不知种族主义之为何意、推翻政府之为何物,然以世界人之尊崇苏菲亚、罗兰夫人之公理,转而尊崇我中国之秋瑾”(注:留东女界来稿:《对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9月1日《时报》。)。或称“夫秋瑾一弱女子耳,……谓中国女界已有如法罗兰夫人与俄女虚无党人,窃恐其事未必尽实。”(注:《论浙省杀女教习之野蛮》,1907年7月18日《中外日报》。) 或批评舆论界以“弱女子”否认秋瑾革命之不妥:“有谓中国女界向最孱弱,革命之事决非一国女子所能办。……然俄之有苏菲亚,法之有罗兰夫人,非皆女界中伟人乎?”(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时报》。) 或谓“即秋瑾真为革命党,而其它女学生岂尽为秋瑾?女子性质,毗柔弱者居大多数。俄之苏斐亚、法之罗兰夫人,其雄心侠骨,虽在教育昌明之国,犹不经见,况于吾积弱之国?”(注:《论学部议永禁女学生赴外洋留学》,1907年8月23日《新闻报》。) 或以反问与反讽句式质疑,“呜呼秋瑾,汝果为革命党员耶,宁谓我中国女界果有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其人耶?”痛斥男人“污秋瑾革命”,“以弱女子之血,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太卑鄙下流。(注:《时评》,1907年7月19日《时报》。)

不难看出,无论是正说还是反讽,无论是肯定女人也能像苏菲亚、罗兰夫人那样,成为“女界中伟人”,还是否认秋瑾是“苏菲亚、罗兰夫人”式的真正革命家,时人以及吴芝瑛对“苏菲亚和罗兰夫人”的理解和评说都是准确的,其“女杰身份的得以确立,都基于其救国业绩这一关键点”。(注:夏晓虹:《接受过程中的演绎——罗兰夫人在中国》,《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第203页。) 《互动》称“(吴芝瑛)说明秋瑾是一个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一样的女权革命者”,系曲解文意。

b.《互动》第6页,“秋瑾与丈夫离异”。

事实却是秋瑾与丈夫王廷钧(字子芳)从未离异,秋瑾友朋、弟弟和她本人都曾言及。“他们只是志趣不协,意见不同,夫妇关系仍是存在的。”(注:徐双韵:《记秋瑾》,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页。笔者有《秋瑾夫妇关系考辩》一文,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 即便夫妇失和,1904年春秋瑾与日籍友人服部繁子交谈时,仍提及“丈夫温文善良,对秋瑾的意志和行动一点也不加约束”,以至繁子用中西合璧的“怕老婆”与“女神”形容王、秋夫妻关系。(注:[日]服部繁子:《回忆秋瑾女士》,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第174、179—181页。) 1907年秋瑾组织光复军时,筹饷购械,费用不足,专程赴湘潭王宅。“时子芳宦京未返,君舅健在。……谈次,悉姊近况,即畀数千金。”(注:秋宗章:〈六六私乘补遗〉,《秋瑾史料》,77页。案:秋瑾与王廷钧公开决裂,与婆家更是多年没有任何联系,偶一去,王廷钧的舅舅即赠数千金,由此亦可窥见秋、王关系以及王家的为人。) 秋瑾被捕后所录“口供”也称,“丈夫王廷钧,向与妇人不睦。”(注:《秋瑾供词》,1907年8月13日《申报》。再,《辛亥革命》三,第195页。) 就义后,“姊婿王子芳因惊至疾,久已下世。……还湘合葬。”(注:秋宗章:《六六私乘补遗》,《秋瑾史料》,第85页。) 1912年“湘、浙两省商定,迎送烈士遗骨返浙,复葬西泠桥畔。”(注:王时泽:《回忆秋瑾》,《秋瑾研究资料》,第206页。)

这些资料程度不等地收入了辛亥革命后出版的各种纪念文集以及1980年代问世《秋瑾研究资料》、《秋瑾史料》、《秋瑾年谱》等等,不难查找。

c.《互动》第14页引用《时报》的一则新闻,叙述浙抚张曾派候补道陈翼栋到绍兴查办军火。“陈翼栋到绍兴后,……‘再四抄寻,虽地板概皆揭起,墙垣亦均打开,仍无他物,当将校员、所董五人,拘至县署收押。观者如堵,谣言蜂起,阖城震惊。’同仁学堂无端受累,学校财物被抢劫一空,职员被拘,学堂监督禀请浙抚伸冤……。张曾批词……对于陈翼栋骚扰同仁学堂事,他只是轻描淡写。”(注:单引号中是《互动》引用的《时报》新闻,学堂监督的禀词及张曾批词省略。) 虽未明说,但字句安排使“学校财物被抢劫一空”显系陈翼栋搜查时所为,学堂监督为此禀请浙抚伸冤;张曾则不仅是搜查的指派者,负有连带责任,还包庇陈翼栋抢劫财物的罪行。

核对该日《时报》却发现,抢劫发生于军队离开学堂后,“由是地痞、无赖等益无顾忌,纷纷闯入各学堂内,口称有匪徒、军械藏匿,即乘机抢劫物件,势甚汹汹,危道万状,故由各绅电禀抚宪,叩乞维持。”(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该新闻的后半段就是胡道南领衔,袁翼、杜子楙等廿四名“各绅电禀抚宪,叩乞维持”的“电禀”:“杭州抚宪钧鉴:本日有匿名贴指同仁学堂私藏军械,督办陈道带队搜查无获,妄拿教员,毁坏校舍,致办学者人人自危,阖郡人民亦愈惊扰,仰乞宪恩维持。”(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他们指控陈翼栋、“仰乞宪恩维持”的主题是“带队搜查无获,妄拿教员,毁坏校舍,致办学者人人自危,阖郡人民亦愈惊扰”,而非抢劫。

即以《申报》新闻及《互动》引用的同仁学堂监督禀词也可看出,当日上午,陈翼栋率军队“前后围守……突带军队闯入校中。……下午一点钟,有军人跃墙而进,以搜枪为名,将箱内衣服及银洋等物件,一卷而去。”陈奉命搜查,气势汹汹,“闯入校中”,完全不必“跃墙而进”,联系《时报》所记,下午那批抢劫者的身份大有疑问。由此,该监督的禀词也非指控陈率军抢劫,只强调“陈道听信匿名信,肆行查抄(同仁学堂及戏捐公所)”;拘捕“职等八人,尤复纵令该兵役等将校内各物捣毁一空,……禀乞大公祖大人鉴核示遵,一面将匿名揭贴之人赶快从速惩办。”(注:《越郡学界横遭摧折余闻·同仁学堂呈请澈究诬陷》,1907年8月7日《申报》。)

张曾、陈翼栋的确为清王朝效力,但史学研究重史实,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不能掐头去尾,以其身份、阶级属性而脸谱化,更不能将无业游民、地痞流氓,或者不法军人的胡作非为栽赃于他们。

d.事发当时,《时报》刊登“绍兴友人来函”,称“该省官场因外间人言啧啧,群为秋女士讼冤。大吏……授意某某,求秋女士书函等件,仿其笔迹,造通匪等函件,以掩饰天下耳目。此说若真,官吏之用心不可问矣。”(注:《徐锡麟案株连余闻》,1907年7月24日《时报》。) “此说若真, 官吏之用心不可问矣”这几个字的字体小一号,可见记者或编辑十分客观地表明此说未经证实,仅为传闻,完全符合世界公认的新闻准则。

《互动》第17页引用了这段资料,却删去末句“此说若真,官吏之用心不可问矣”,坐实了“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浙江官府制造秋瑾案”等论点。

2.颠倒因果关系

《互动》第14页,“留东女界也投稿……,强烈要求浙抚拿出确实证据,‘揭示秋瑾之罪状’。其目的显然要与浙抚为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浙抚张曾苦于找不到证据,忽听信人言,以绍兴尚有军火藏匿,当即派候补道陈翼栋前往查办。”

从句意看,是留东女界投稿、要与浙抚为难在先,张曾在舆论逼迫下苦于找不到证据,忽听信人言,派人查军火、找证据在后。但事实却是留东女界投稿是1907年8月末,9月1日以后《时报》连载;而早在7月中旬秋瑾被捕的同时,其家与大通学堂、同仁学堂等已先后数次被查抄;不久上海各报陆续刊布有关绍案的官方往来文件,秋瑾文稿、程毅等人的供词,查抄的军火数量等反清革命“罪状”,并先后发表胡道南、袁翼等廿四名士绅和同仁学堂监督就陈翼栋查抄学堂、“叩乞抚宪维持”的“电禀”、“禀词”及多篇民间舆论驳斥官方文件、证据的文章。《互动》也大量引用了这些材料,展开论述。(注:如《互动》第3页注1,第14页注1,第15页注1,第16页注1、注2,第17页注2,第19页注3,第33页注1,以及第14—15页的论述,等。 不难看出官方刊布有关秋瑾案的文件以及舆论的驳斥主要集中于7月中旬起至8月中旬。)

李先生在史海徜徉多年、已有多种文著问世,必定知晓史学研究的基础是史料辨析和考证,某种“话语”和行为的产生往往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近代社会大变动中,往往一年、一月乃至一日之差,便是两种世界、两个天地,如十月革命、武昌起义;而历史事件,特别是短短数十天内发生并处理完毕的突发事件,其发生时间、先后秩序对于分析研究该事件起因、进展、结局,相关人物的言行、观念,彼此关系,前后变化非常重要。各种因素的因果关系,往往就蕴藏在历史的过程中,研究者绝不能颠倒事件发生的日期,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否则便会出现“关公战秦琼”、“不知有汉,何论魏晋”的尴尬,或眩迷于后人涂抹、添加的杂乱色彩。

3.学术规范

《互动》第8—9页,李先生大段引用《时报》刊载的明夷女史的文章《敬告女界同胞》,阐述一个重要论点:“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时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注:引文见《互动》第8页。案:这段叙述约800字,其中李先生本人的文字150字,余皆引文。)

汉语言中“诚然”的词义是:“确实如此”;“果真”;“固然”(注:见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11册,第167页。),含有确定某个既存事实,引申出下文的转折的意思。秋瑾是女性,当然是个既存事实;不过,应当还有另一个或许是更重要的“既存事实”,这就是,夏晓虹先生在《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中已明确提出:“秋瑾作为女性而就义这一性别的因素,在使其死事迅速蔓延、掀起轩然大波的过程中,无疑起了关键的作用。……女性、鲜血都是刺激文人创作的要素。”“所有题写秋瑾的作品,都尽力刻画了其为爱国女杰的情思,也不无慷慨激昂的豪气。……而无论是谱曲还是写诗文,所有的作者都无一例外地凸显秋瑾作为女子的特殊性。……‘女郎也上断头台’才真正使得群情激愤”,(注:夏晓虹:《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晚清社会与文化》,247—248页。) 等等,等等。

将夏、李二文放在一起阅读,时有曾似相识甚至雷同之感,这是怎么回事?

“史学”之所以是“学”,其根本就在于从史实、史料出发,实事求是,叙述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进展脉络,探讨导致其发生、发展、变革和消亡的内外因素,故而“历史研究,首重求真”。但学术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背离了这个原则。20年前,黎澍先生以其亲身感受,在《集外集·我的主要学术观点》一文开宗明义:“历史科学的首要任务,不是如一般所说揭示历史发展规律,而是揭示历史真相,消除意识形态对历史的歪曲。”(注:黎澍:《我的主要学术观点》,《集外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64页。) 但五分之一个世纪过去了,实际改善并不多,甚至愈演愈烈。2004年第2期《历史研究》首篇《理论与方法》笔谈,15位学者各抒己见,其中多有“史实重建”,“揭示历史真相”,重视“文献考订和史实的细节”,“静下心来看档案,踏踏实实做学问”的呼吁。正如茅海建先生所说,对于中国近代史而言,最大的专业优势是我们不缺乏史料。值得担忧者,一是现在无人通读史料,使用档案不看上下文,文著的“史实”经不起推敲,一考就错;还有一条是主题先行,貌似大量使用史料,却不按史料原貌理解阐说,而是先有观点,再将“扎实”的史料断章取义。(注:详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

事件、人物及其关系原本就是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论说容易持一面之理,而历史本以多面为真相。”(注:杨国强:《论清末知识人的反满》,2004年第3期《史林》,第19页。) 这种多面的真相常常体现于言行举止、衣食住行、喜怒哀乐等细枝末节中,倘若都要将它们牵连上“社会变革”、“历史地位”、“历史意义”等宏大叙事,可能离真相更远!

“民间舆论”是事发当时民众对该事件、当事人言行的评说,难免因为情况不清、情感好恶、与当事人关系远近等因素搀杂其中,对同一事件会有各种相互矛盾、乃至对立的“声音”;除此之外,还有与之相关的官方“声音”、第三者的声音,以及藏之深宫、官衙,不为社会大众知晓的各类档案。

再者,民间舆论并不必然等同于真理和正义,也有七嘴八舌、臆测揣度、道听途说,甚至因喜好爱憎而很情绪化的渲染、夸张、贬斥(如反满宣传中的丑诋),某些方面往往南辕北辙,甚至故意作伪。如《苏报》曾“登载清廷严拿留学生密谕”,并由张继作《读〈严拿留学生密谕〉有愤》以为烘托,要着力渲染出“心为之动,足为之跃,血为之沸,气为之涨”的四海怨怒。然而,事过境迁,局中人章士钊说出的真相却是:“(其时)清廷知之,曾谴责《苏报》捏造上谕,《苏报》却坚称密谕是真,从江督署借抄得来。要之,当日凡可以挑拨满、汉感情,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注:《章士钊全集》第5册,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第685页。

立秋文案范文3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黎平府;习俗; 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3-0077-06

一、纠纷事件缘起

黎平府开泰县平秋侗寨至石引侗寨约有6华里距离。①①黎平府开泰县平秋寨及石引寨均在今锦屏县平秋镇。 平秋集市,俗称“平秋场” “平秋厂”,就设在两寨等距离中间3华里处的山坳上。平秋集市的赶集者主要是距离九寨侗族社区较近的锦屏县、天柱县、剑河县、黎平县以及湖南靖州一带的居民。平秋集市的民间贸易发达,物流集散频繁。该集市山坳下有归士溪,②②归士溪,又名归石溪,从石引侗寨地名便凹洼(田坝)流出,流往圭叶村后注入小江河。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在架有石桥的归士溪往上的山坳上设有平秋集市,当地人叫“平秋场”或“平秋厂”。集市货物充足,客商云集,贸易繁荣。 约有3米多宽,水深流急,难以水过去。自古架设有桥连接溪水两岸山道,此条用鹅卵石铺就的山道是黎平府开泰县经九寨山脉往西通向镇远府剑河县溪一带的交通要道,为当地的古驿道,也是剑河县小广、溪一带以及开泰县救民、救王、西月、仁里、彦洞、瑶白、九勺、采芹、仁丰、黄门等西部侗寨来平秋赶场的必由之路,也是九寨侗族社区往东通向黎平府和清水江下游木商码头王寨、卦治、茅坪等处的明清官道。所以,自古平秋寨民在这条山道的归士溪处架设有木桥通过。

清代同治十三年(1874年),石引刘姓人在归士溪木桥旁边修建保子孙命的两块石板并列的石桥一座。桥刚修好,平秋龙照光等以石桥伤犯龙神为由,就率众将石桥毁坏,打断一块5米多长的石板。石引刘姓人与毁桥者交涉提出复修无果后,将此肇事者控告于黎平府开泰县衙门。开泰县衙门作出判决:将毁桥为主者龙云波收押,责令龙照光等人将归士溪石桥修好后方可释放龙云波。而龙照光等人诡计多端,只以木板架住,然后以王再科之名义向县衙谎称恢复了石桥,骗取当地政府放出了龙云波。这就引起石桥桥主石引侗寨刘姓人的强烈不满。光绪二年(1876年),时逢新县长到任,石引侗寨刘姓人又将平秋龙照光、龙云波等人告上县衙,要求公断恢复石桥。平秋龙照光、龙云波等人自知情理难容,害怕再次受审,就于当年(农历丙子年四月二十日,公元1876年5月13日)央请龙洪明、龚汉元、秦文洪、王厚元,并原中人陆林瑞、陆士太出面劝和了息。答应自愿赔偿损毁的石板钱十五千文,先由石引刘姓人亲自架好,由龚汉元、龙洪明二人做中人担保。石桥桥主石引侗寨刘姓人信以为实,抓紧时间开工将所剩的一块石桥架设完毕,恢复了石桥交通,然后经中人向平秋龙照光、龙云波等人兑现石桥费用钱十五千文,根本没有拿到,方知是一场骗局。平秋毁桥肇事者不仅不兑现损毁、复修石桥的费用,而且还请中人――龚汉元插讼扛帮,无中生有编制理由,反告石引刘姓人到开泰县县衙,企图赖掉所应承担的责任。石引刘姓人难以咽得下这口受害之气,急于应诉,于当年农历闰五月前后多次呈交诉状,强烈要求严惩刁棍龚汉元和平秋毁桥肇事者、赖账者。于是,这场关于归士溪石桥的纠纷演化成一场官司。

二、桥主方控告理由

石引侗寨刘姓人控告平秋侗寨毁坏保命石桥的诉状文书有8件①①本文所引用文书原件均收藏于锦屏县石引村刘光彬家,凯里学院图书馆及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保存了扫描件。 。

桥主方第1件文书:

为倚众欺愚,藉端恶磕告恳差拘事:缘蚁寨与平秋乃系毗连之地,上通清台,下达三江,路当孔道。茅坪先人于却肇立有木桥一座,以便行人而通商贾,数百余年无异,祸因苗匪蹂躏无存。幸赖仁恩稍竣,蚁等方回故里,每见客商以及牛马由水经过,蚁等不忍,同心捐资多金,另选石桥一架,以为万古不朽,所费多金,工程员工刻意修造,已于本年正月十五日在先祖旧处建立,冤遭平秋惯行恶磕之龙新科,胆敢统率寨众等纠集多人,于十六日胆敢将蚁新建石桥打断,概行拆毁,凭客人全滕寿眼见可证。声称是伊地界,勒要多金,方准建立修造。窃此大道万代流行,岂系伊地?蚁等出资造建,常闻藏宝之家,常有修桥铺路,古之大理,系伊界尚属毗连,蚁虽费尽心机,花钱用米,工程不小,并未为过,即请苗白(瑶白)滚万宗、黄闷王世e、石引陆瑞林、平秋客长杨冬等理论,殊伊等磕诈情坚,仗倚人众,一味恃横不轨不休,恶言毒告,窃恶可作而法不可,事可坏而美不可举。(蚁)善心积福,反遭磕害,情切不已,为此告乞作主,赏准差拘严究,不然将来好事无人作矣!

这件文书是石引刘姓人对平秋拆毁归士溪石桥的控告诉状。第一,指控平秋毁桥肇事者声称归士溪架桥处是其地界而“勒要多金,方准建立修造”,不给钱就毁桥,此乃敲诈行为。第二,指控龙新科“统率寨众”“将新建石桥打断拆毁”,破坏了交通要道的设施。第三,指控龙新科等人的行为性质是“倚众欺愚” “藉端恶磕”“磕诈”。第四,将平秋惯行恶磕的龙新科统率寨众破坏归士溪石桥告上衙门,期待县衙立案开庭严究。

桥主方第2件和第3件文书系诉状草稿。陈述刘姓人祖上打有架设石桥的石板,因战乱灾荒,“数载未暇”,今遇“地方稍安”,“择期光绪元年,农历甲戌年正月十五日辰时”将石桥修架,却被平秋肇事者于第二天即农历甲戌年正月十六日将石桥拆毁。拆毁的理由是说架桥的地界是平秋的,“要钱方准修架”。石引刘姓人指出,斩桥“情同活杀”!因此,将毁桥肇事者告上法庭。

桥主方第4件文书:

具续禀石引寨民刘绍太、刘禹祯等为恳恩讯结以杜春耕事,缘蚁等以倚众欺愚等情具控平秋龙新科等一案,应宜候结,曷敢烦续?情因蚁寨原与平秋毗连之所,至归石溪乃往来必由之路,先人修架桥梁,自古至今由来久矣。并非后龙过脉,亦非惊犯之处。近因苗匪蹂躏,蚁于本年正月仍在先祖建桥旧处修架石桥永远不朽,亦属好事。殊伊等仗倚人众,胆敢私行打断,并将石木二桥一概拆毁。以为蚁等争占地步,经中理论不清,是以具控案下。昨蒙堂讯,早悉奸谋,应将伊等押候,谕令所毁石桥架起,方准开释。无如伊等口应心违,不肯修架石桥,原差可质。今伊等限期已至,走赶之人均已到齐。兹值春耕在迩,恳恩讯传,押追伊等将石桥架起,永垂不朽,以便行人。顶祝公侯万代。将此续乞青天大人台前作主,讯结施行,沾恩不朽。

根据文书内容,这件文书应该写于光绪二年(1876年)春季。头年正月毁坏的石桥,至此已经逾1年,县衙也已开庭判决平秋当事人恢复石桥。又到春耕季节,没桥很不方便生产。所以,这件文书是针对刚刚裁决的情况,再次呈交诉状,要求官方向肇事方催办执行。

桥主方第5件文书:

具续禀石引寨民刘绍太等为以杜春耕恳恩讯结事:缘蚁等以倚众欺愚等情具控平秋龙新科等一案,应宜候结,曷敢烦续?情因蚁寨原与平秋毗连之所,至归石溪乃往来必由之路。先人修建桥梁,自古至今由来久矣。并非后龙过脉,亦非惊犯之处。近因苗匪蹂躏,蚁于本年正月十五仍在先祖建桥旧处建立石桥以为万古不朽。殊伊等仗倚人众,胆敢私行打断,并将石木二桥一概拆毁。以为蚁等争占地步,经中理论不清,是以具控案下。昨蒙堂讯,早悉奸谋,应将龙云波押候,谕令仍将石桥架起,方准开释。无如伊等口应心违,不肯修架石桥,原差可质。今伊等到齐,实意一缓二漫,有害蚁等在辕久候,盘费维艰,眼见欺蚁忠厚。显然修桥铺路,古之常理,兼系好事。今伊等将木石二桥拆毁,非只害蚁等一寨,而农工商贾来往不便。若不恳恩押追究结,恐后蚁等回家定遭毒害,只得续乞。

第5件文书和前面第4件文书大同小异,请求县衙加紧裁决,督办执行。这时,县衙已经开庭判决平秋当事人恢复修架所毁石桥。石引刘姓人的代表坐在县城,显然是等待县衙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落实裁决后的执行事宜。又到春耕季节,没桥很不方便生产和“农工商贾来往”,看到平秋毁桥肇事者散漫不理睬的态势,担心裁决难以兑现。所以,呈交这件文书要求官方催办执行,表达了四点意愿:一是为了避免被告者“口应心违不肯修架石桥”应将毁桥为首者收押;二是要求限期架设完石桥后才放人;三是要求尽快落实减少停留县城的时间以节约盘缠。

桥主方第6件文书:

具续禀石引寨民刘永通、刘金太、刘宇清为插讼包揽逞刁扛帮续恳严究事:缘蚁石引先人于归士溪建立保命石桥一架,永垂万古,以便往来,历多年所,毫无他异矣。于旧岁有平秋龙照光等倚众横行,声言此桥伤犯之语,伊等前后左右石板修架并不伤坏龙神等,何以竟敢统率多人将石桥打坏?经中刘林瑞等理讲不清,以致具控倪主案下,蒙将为主之龙云波押候,饬将石桥修好,方准开放。无如伊等奸诡百出,遂盗王再科等之名捏词蒙蔽倪主,只以木板架住,害蚁等屈抑未曾具结。今幸恩星荣任,是蚁等拨云见日,乃以贿串陷害等情复控伊等于仁天案下,应候公断。伊等自知情亏畏审,遂于四月二十日央请龙洪明、龚汉元、秦文洪、王厚元,并蚁等原中陆林瑞、陆士太劝蚁等和息。伊等自愿赔偿石板钱十五千,劝蚁等架好,伊等完案销票。是龚汉元、龙洪明二人担代,蚁等信以为实。将石桥架完,又被二人于中抵抗,不惟不补,胆出名包告。窃蚁等新旧几年并未见有龚汉元之名在场,亦未请伊作中,伊乃更我保长,与伊何干?何敢出名包告?害蚁等兴讼,天金心,守候日久,有误春耕,统由龚汉元插讼扛帮之祸也。只得恳乞大人台前作主,恳将刁棍龚汉元严究施行,沾恩不朽。

光绪二年闰五月

桥主方第6件文书是石引刘姓人对插讼扛帮的讼棍龚汉元、平秋毁桥肇事者控告诉状,系正式文本抄存件。第6件文书说明了归士溪石桥纠纷的缘起和控告了平秋毁桥肇事者、赖账者及插讼扛帮的讼棍龚汉元。桥主方第7件文书是石引刘姓人的诉状草稿,与第6件文书仅有个别文字的差别。

桥主方第8件文书:

具续禀石引寨民刘永通等为贿串陷害事:缘蚁等以众欺愚等情具控龙照光等一案,应宜候结,曷敢烦续?情因蚁寨与平秋乃系毗连之所,归石溪原属必由之路,自古修架子孙保命桥一座,以便行人往来,并无异言。因为路当孔道,牛马品水经日过,上通清台,下达洪江。木板各年各换。不幸咸丰伍年刘胜国、刘胜义、刘胜安等下三江、卦治、打岩堂修有石板二块,每块长有一丈五长,宽有二尺六寸,花费工成(程)不少,若还自古,不有子孙之桥,为之何存?打有石板,现在咸丰六年讨与地方八十余名盘之石板,通地人人皆知。平秋恶等何得捏与道光年间,明至捏害蚁等。因为清台苗匪蹂躏,到处惊慌,石板工成(程)浩大,长来等候太平慢慢修架。又到同治拾叁年以来,蒙成天恩,地方也得安然。果于正月十五日,依然石板修架,万古不朽,一系好事。十六日逢场之日,依然石木二桥各步各行。谁知众等恶心不改,十六日下半天仗倚人众,胆敢擅将蚁等石桥拆断。恶见事不好,连夜自将木桥拆坏,不知何故。十七日,蚁等当时请地方乡团理论恶等石木二桥拆断所为何事。恶等坐视不理,反将捏与蚁等拆桥架桥,世间断无此理。若还后龙过脉,何不倘付理讲明,至欺于良善。蚁等若不具控,永远子孙之桥难丢(久)。今年以来,蒙成地方改为,恶等依然还与石板修架,又复天柱龚汉元唆哄,恶等若还有打与石拆还,蚁等与姓龚一人抱园(怨)。新旧已年,原彼(被)二告并不关碍姓龚之事,为之何存在城起案,明至躏y刁唆,一害未了,二害又生。自古修桥铺路,古之常理,并不为过。今彼恶等拆断,非至害小一家,日害农工上下往来,不便由来久矣!若不恳追究治,恐后蚁等回家,定遭毒害。只得续乞青天大人台前作主,严究以安良善施行,沾恩不朽。

这件文书申诉平秋集市山坳下的归士溪地理位置的重要,乃交通孔道,自古修架有子孙保命木桥。但是,交通要道来往行走的人多,木桥损耗大,木板各年各换,非常费力。接着,陈述架设石桥的艰难、毁桥的经过和诉讼的反复。咸丰五年(公元1856年)石引刘姓人下到清水江边打岩塘修有石板2块,每块长有5米多长,宽有近1米。咸丰六年(1857年),将石板运到归士溪木桥处,等候修架。因地方战乱,一等就等到同治十三年(1874年)正月十五日才把两块并列的石桥架起,众人欢呼石桥万古不朽。第二天是甲戌年正月十六日逢赶场之日,依然石木二桥各步各行。不料当天下午平秋人胆敢将石桥拆断,又在夜间将木桥拆除。甲戌年正月十七日,石引刘姓人请地方乡团向平秋当事人询问何故拆断石木二桥?平秋当事人坐视不理,反而诬蔑是石引刘姓人自己架桥拆桥,诬告到县衙。承蒙县衙贤官恩星明断,判决平秋当事人将损坏的石桥重新架设。但是,执行中产生以修复木桥谎称修复石桥、欺诈县衙放人的恶劣情节,所以要求将制造事端的讼棍龚汉元绳之以法。

这件文书陈述事由如下:

第一,修架石桥有碍地方长治久安。第二,修架石桥的归士溪地盘属于平秋侗寨的耕管祖业。第三,道光年间石引刘姓人第一次架设石桥就曾经被拆除过。第四,这次石引刘姓人第二次架设石桥又被平秋民众拆除,石引刘姓人上诉衙门后,地方政府断归平秋修造,这要表示感谢政府:因为这一裁断确认了归士溪地带的归平秋侗寨,既不没先人修桥善缘,又能杜绝后人争占地界。第五,石引刘姓人架设石桥的阴谋已经昭然。石引刘姓人一再为了重修石桥打官司,目的并不是为了交通善事,而是为了将来争占山场地土打下基础。“如果心存利济,何必拆桥架桥!”“明借架桥以掩人目,实图占地以遂己私”,现恶桥未架成,石引刘姓人先扬言归士溪架桥处“系伊地界”。一旦允其架桥,将来“年堙代远,有口难分”,“后患无休”。断归平秋修造归士溪之桥,能够杜绝石引刘姓人的占地阴谋而惩处其险恶用心。

四、当地政府裁定

(一)开泰县衙门的第一次裁定

特遵准批候讯,仰原差送审状禀特遵批。修桥铺路本系好事,龙新科等何故藉端磕作,如果属实,阻人为善之心,情殊(属)可恶!候差提讯究。

这件裁决文书,是在桥主方第5件文书、肇事方第1号文书呈上后,开泰县衙门开庭审理作出的立案调查批示。第一,特遵批准立案候讯;第二,认定桥主方石引刘姓人的架设石桥“本系好事”;第三,认定肇事方平秋拆毁石桥肇事者龙新科等人的毁桥行为是“藉端磕作”,属于敲诈性质,“何故”敲诈?要立案调查;第四,倘若“藉端磕作”属实,那行为就是很可恶的;第五,衙门决定派出差役去将被告押来提讯。这一批示,说明地方政府对于破坏交通的案件特别重视,对于“修桥铺路”的善举给予充分肯定,对于“藉端磕作”而毁桥妨碍交通的肇事行为要彻查,一旦确认属实,决不放过。

(二)开泰县衙门的第二次裁定

查归士溪原有木桥以便行人,今春石引刘姓另架石桥亦是好事,何以平秋之人将二桥拆断?殊属居心不良,可恶已极,本应重责,姑从宽。令平秋之人将桥修好,以便行人。龙云波系为首之人,应押候。候将桥修好,方准开释。

这件裁决文书,是开泰县衙门在对毁桥事件调查核实之后经过审讯最终所作出的真正意义上的裁决。第一,认定桥主方石引刘姓人架设石桥“是好事”,行善举;第二,对于肇事方指控桥主方架设石桥破坏风水,有伤龙神,企图通过架设石桥为以后霸占归士溪架桥处的地盘作铺垫不予采纳;认定肇事方“平秋之人”拆毁石桥的行为性质恶劣,纯属“居心不良,可恶已极”;第三,这样恶劣的毁坏桥梁妨碍交通的案件,“本应重责”,考虑到“平秋之人”乃少数民族村寨之人,不懂国家交通法规,单凭当地的民间信仰和怀疑对方借架桥霸祖业而毁坏桥梁,“姑从宽”。第四,责令平秋毁桥肇事者重修石木二桥,以恢复正常交通;第五,将平秋毁桥为首之人龙云波押往衙门监候,待木石二桥修好之日方予释放。

这一裁决,说明地方政府处理有关交通的纠纷案件非常有力度。责成肇事方恢复重建所毁之桥,并将肇事为首者关押,待桥修好验收合格之后才放人,桥修不好就不放人。这样的裁决务实、有效,利于执行。裁决不受当地民间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影响,也不受原告和被告双方陈述理由的左右,而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肯定修桥铺路的善举,坚决遏制破坏民间交通设施,维护民间交通秩序。总的来看,裁决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因此,这一破坏交通案件的处理,充分显示了当时地方政府治理地方和维护交通的执政智慧。

(三)开泰县衙门的第三次裁定

立秋文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注生命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整治和消除秋季建筑施工事故隐患,确保秋季施工安全生产,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土建在建工程、装饰工程等。

(二)检查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2.监理单位秋季施工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制定及监督情况;

3.施工单位秋季施工安全方案及起重设备、深基坑工程等专业性较强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制定情况;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现场五小设施、食品质量及卫生;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防火、防食物中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

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检查方式

采取施工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督部门定期抽查方式进行。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这次活动有效开展,成立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秋季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办公室主任由张壮同志兼任,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联系电话: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秋季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把秋季施工作为当前安全管理的重点,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自检自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和工作措施,对秋季施工项目彻底排查,不留死角。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秋季施工单位要成立秋季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秋季施工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并落实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严格检查,加强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整改要落实到人;加强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和接受监督的“三自一监”制度执行,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要坚决停产整顿,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未认真落实秋季施工安全检查要求,秋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严重,对隐患拒不整改或因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各施工单位要将联合大检查组提出的事故隐患,以书面形式写出整改报告报市建设安全监察站。

立秋文案范文5

一、春秋《易》文本的结构 

    以《左》《国》筮案为对象,与传世本《周易》相对照,并参考马王堆帛《易》和其他资料①,可以发现春秋《易》文本具有以下结构特征:

        1.春秋《易》文本的整体已是六十四卦

    卦,是已知的各种《易》文本的结构单位。《左》《国》中各卦的卦象符合,一律是“—/--”符号的六联体。这种情况表明,各筮案所用之《易》文本,其卦象皆为一卦六爻的形式,由此而内在地规定了春秋《易》文本必已是六十四卦整体。因为,二元符号的六体排列,总有且只有六十四种排列形式,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春秋《易》文本采取“—/--”六联体的卦象表达形式,只有在六十四种排列已经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正如干支计时只有在干支整体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一样。因而春秋《易》文本必然是由六十四个卦单位组成的整体。

    筮案也广泛地运用了八卦取象的解卦方法。即以两个“—/--”三联体相重为一个卦象的“—/--”六联体,对《易》文本的卦象进行解释。这种方法的运用,也必以六十四卦的存在为前提。否则,八卦相重的复合解释,立即会则到障碍。它从另一角度内在地证明,筮案所据《易》文本已是六十四卦的整体。

    近年来发现了数量可观的考古筮数,它们多以六个数符一组,为一卦六爻的数符形式。六个数符按奇、偶性质进行简并,②其结果必然是“—/--”六联体的形式,也必然是以六十四卦为结构整体。因此,考古筮数以实物证据显示,《易》文本的六十四卦结构可远溯至商殷、先周时期。而马王堆帛《易》直接就是六十四卦。这早于或晚于春秋之世的《易》文本皆六十四卦,春秋《易》文本岂能外乎?《周礼·春官》论《连山》、《归藏》、《周易》云:“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指明六十四卦的整体结构是诸《易》文本的一般模式,春秋《易》岂能异乎? 

    2.卦名、卦象和卦爻辞,已是春秋《易》文本的结构要素 

    《左》《国》各例筮案的陈述,都将卦名、卦象和卦爻辞作为内容。因此,它们所据之《易》文本,其结构必以卦名、卦象和卦爻辞为要素。其中卦名一概为实词,卦爻辞皆为语句,它们都有语义可寻,因而春秋《易》文本具有语义对象文本的性质。但卦象不是语言符号,没有独立的语义,是语义对象文本中的非语义成分。语言和非语言符号共属于同一文本,是《易》的独特的品质,在春秋之世已是如此。

    《左传》筮案十九例二十四条的陈述,卦名、卦象和卦爻辞俱全。其卦名和卦象的搭配,全与传世本《周易》相同。其中十一例十六条明言出《周易。》,其名、其象、其辞皆对应于传世本《周易》,可知传世之《周易》在春秋之世已成,且名、象、辞的结构俱有。高亨先生有“疑筮辞在前卦名在后”[3]之虑,此虑至少应向春秋之前的时代而发。

    《国语》筮案三例,只有卦名卦爻辞而不见卦象与之联出,应是行文时的省略,不能当作是春秋《易》文本没有卦象的证据。三则案例中,共出现《乾》、《否》、《泰》、《屯》、《豫》五卦,前四卦卦象亦见于《左传》,可证《易》文本本有卦象,仅引用时省去。 

    3.春秋《易》文本没有爻称

    爻称是对卦中之爻的指称。它由一个表现爻性的字符(六或九)和一个表现爻位的字符(初、二、三、四、五、上)联缀而成,用于对爻的命名,这个命名是具有唯一性的,不会用混。传世本《周易》中,爻称是一种结构要素,标写在各条爻辞之前,但通观《左》《国》全部筮案,却全无爻称字样出现,亦无运用“爻性”和“爻位”解卦的痕迹,可知春秋《易》文本没有爻称。高亨先生曾经指出:“《周易》古经,初始殆无爻题。”④爻题就是爻称,这个“初时”,至

少应包括整个春秋时期。

    有了爻称就能直呼其爻,它的功用是定爻。但没有爻称不等于没有定爻方法。最初的易学是占筮形式,定爻方法随占筮而转移;随占筮而转移的东西,当然不需要固定为文本的结构。这是《易》文本原为占筮之书的重要的内证。

    根据《系辞》记述,占筮法则有成卦之法和变卦之法两种,成卦之法用于确定所筮之卦,变卦之法用于确定所筮之爻。因此,在《易》文本尚无爻称之时,定爻就是变卦之法要解决的问题,变卦是在本卦形成之后,通过解并筮数求出之卦的占筮操作,其语言陈述可概括为变卦句型“《a》和《b》”的形式,其中:《a》为本卦,《b》为之卦。对比本卦和之卦,就能直观发现本卦中的各爻,在之卦中发生了何种变化。如果本卦中的变异之爻不只一个,占筮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局面,此时占筮就须中止而重新再筮;如果本卦变异之爻只有一个,该爻在《易》文本中的位置是唯一确定的,占筮的结果就不会出现矛盾。因此,变卦句型“《a》之《b》”具有定爻功能,唯其如此,占筮才能完成。[5]故而《左》《国》中的变卦句型几乎全是关于一爻变卦的,其定爻功能与爻称相同,以至可以获得以下等式:

    《左·庄二十二年》: 

        《观》之《否》=《观·六四》; 

    《左·闵元年》:

        《屯》之《比》=《屯·初九》;

    《左·闵二年》:

        《大有》之《乾》=《大有·六五》;

    《左·僖十五年》:

        《归妹》之《睽》=《归妹·上六》:

    《左·僖二十五年》:

        《大有》之《睽》=《大有·九三》;

    《左·宣六年》:

        《丰》之《离》=《丰·上六》;

    《左·宣十二年》:

        《师》之《临》

    《左·襄二十五年》:

        《困》之《大过》

    《左·襄二十八年》:

        《复》之《颐》

    《左·昭五年》:

        《明夷》之《谦》=《明夷·初九》;

    《左·昭七年》:

        《屯》之《比》=《屯·初九》;

    《左·昭十二年》:

        《坤》之《比》=《坤·六五》;

    《左·昭二十九年》:

        《乾》之《姤》=《乾·初九》;

        《乾》之《同人》=《乾.九二》;

        《乾》之《大有》=《乾·九五》;

        《乾》之《夬》=《乾·上九》;

        《坤》之《剥》=《坤·上六》;

    《左·哀九年》:

        《泰》之《需》=《泰·六五》。

    以上列举确凿无疑地证明,在没有爻称的情况下,一爻变卦句型的陈述具有相当于爻称的功能。但这种功能的发挥要依赖于占筮操作,在实现占筮过程中发生,故而在占筮易的文化背景中,《易》文中没有爻称是当然的。

    筮案中,还有两例变卦句型“《a》之《b》”,陈述的是非一爻卦的情形,它们是:

    《乾》之《否》;(《国·周语下》)

    《乾》之《坤》;(《左·昭二十九年》)

第一例是不可定爻的,其文“配而不终,君三出焉”不见于《周易》,当文出别《易》,对应于何种筮法尚无可知。第二例是《周易》筮法中的特例,具有定爻功能,《乾》、《坤》两卦互变都唯一地确定其本卦的“用爻”。在朱熹的《易学启蒙》中就已经明确了此特例的占法:“六爻变,则《乾》《坤》占‘二用’。”此特例再度表明,定爻依赖于占筮,占筮易时的《易》文本当无爻称。

    以句型“《a》之《b尸的一爻变卦来定爻的格局,至战国时期已经结束,马王堆帛《易》文本已有爻称,今本《象》、《彖》、《系辞》等传中亦有爻称。爻称进入《易》文本,是易学自身的质变在文本结构上的反映。表面上看,它只是在文本中添加了一个爻的称谓,免去了变卦之累而直呼其爻,实际上,它标志着《易》文本对于占筮的解放成为独立的解释对象。爻称对于占筮易学是无所谓的,因为占筮定爻依赖于筮法,占断解释要参照祈筮。但爻称对于学术易学却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每爻都是一个研究对象,都是可具独立意义的思想主题,需要有一个名字称呼。于是,《易》文本转化为独立的思想理论的典籍,占筮的脐带脱落了,“孩子”长大了,爻称即是爻的冠礼。

    4.春秋《易》文本没有上下卦的标称

    传世本《周易》具有上下卦的标称结构,每一卦的卦象皆被注明区分为上下两个部分,每个部分别以乾、坤、震、巽、离、艮、兑之名称之,形成“x下x上”的标称格式,如三乾下乾上、离下坎上等等。春秋《易》文本则没有如此标称。根本原因是筮法春秋易学的基础仍是占筮易,筮法是占筮的法则,无论是成卦之法还是变卦之法,都只与“一/一”六联体相关,没有与三联体打交道的位置,故而文本中无此结构。

    有些筮案的解释中已经有了关于上下卦的议论:

    《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僖十五年》)

    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昭元年》)

    雷乘乾曰《大壮》。(《昭三十二年》)

它们能够说明,取象释卦在春秋时期已经盛行,却不能说明上下卦标称已经纳为《易》文本结构,解释中出现的内容,不一定就是文本的结构。筮案中取象释卦的案例很多,但无一例直言“x下x上”的标准格式,表明上下卦标称在春秋之世尚未作为《易》文本内容。这种状况至少延续至战国时期,马王堆帛《易》亦无上下卦标称,如果春秋《易》文本上已经有了上下卦的标称,它们不可能在战国的文本上突然地消失。以上下卦对《易》卦象作系统化解

释起于《大象》,《大象》是春秋后期鲁国的作品,⑥不可能在此之前就将上下卦标定于《易》文本。将上下卦称固定在《周易》文本上,看来是汉儒的手笔。“《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在春秋只是个别案例的说法,也有与之完全矛盾的“贞《屯》悔《豫尸的说法,汉儒取其偏,搞成“内卦曰贞,外卦曰悔”的理论。这种理论与《洪范》、与变卦之法都是有矛盾的,但它具有明确的构造性,故而能揉《大象》和《说卦》的内容,结构成关于卦象上下卦标称的统

一格式,窜进《易》文本作为结构而固定下来。

    5.春秋《易》文本已有“用爻”,《乾》《坤》两卦已居群卦之首

    前面在变卦的特例中,已经看到了“用爻”存在于筮案中,其存在方式仍是“《a》之《b》”变卦陈述。《左·昭二十九年》的“蔡墨释《易》”有:在《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吉”。这正是传世本《周易》中《乾》卦用九的爻辞。有“《乾》之《坤》”就必有“《坤》之《乾》,因为用爻为这两卦的专有。可知在春秋《易》文本中已载入了这两个爻条,其爻的总数为三百八十六,与传世本《周易》同。马王堆帛《易》明标“用九”和“用六”的爻称,卦共三百八十六爻。

    用爻仅为《乾》《坤》两卦所专,说明这两卦在春秋《易》文本中已居突出地位,马王堆帛《易》突出这两卦地位的方式是,《乾(键)》居卦序的第一,《坤(川)》居卦序的第三十三,分别领袖半部文本。李学勤先生认为,帛《易》卦序晚出,“传世本是渊源久远的经文原貌,帛书本则是学者出于对经文的爱好改编经文的结果。”⑦此说是有道理的,春秋《易》文本是将《乾》、《坤》置于群卦之首的。

    《左·昭二十九年旷蔡墨释《易》”一节,具有筮法教科书的性质,蔡墨共讲六例,前五例几乎遍讲《乾》之各种通卦的变形形式,第六例再补充以《坤》的一爻变卦,说明这两卦位居文本的篇首位置。蔡墨论《易》和后世易学家论《易》的举例模式相类,以《乾》为例的频率最高,《坤》居其次,这只有当它们已居《易》文本篇首才可得到合理解释。居篇首者,接触阅读的机会多,被解释的机会也多。

    小结: 

    春秋《易》文本为六十四卦构成的整体,每卦六爻,《乾》、《坤》两卦位居篇首且各有用爻,全卦共百三八十六爻;它已具卦名、卦象和卦爻辞三种基本结构要素,其卦名和卦象的搭配,与传世本《周易》同;但其卦象之后无上下卦的标称,各爻之前亦无爻称。春秋《易》文本结构的这些特征,体现了它依赖占筮而存在的古貌,同时又是传世本《周易》的原型。 

二、《周易》是春秋诸《易》的主流文本 

    《周礼》说有《连山》、《归藏》和《周易》,此三《易》,“其经卦皆八,其别六十有四”,此是说,存在着多种《易》文本,它们卦象的结构相同。因此,仅凭结构分析,不足以区分文本的彼此殊异,欲鉴别文本的种别,就要作内容的辨析。能够作为内容参照系的是传世本《周易》将《左》《国》筮案的文字与之对照,就能获知《周易》在春秋之世的文本地位。

    将筮案与《周易》的文字作对照比较,会出现三种情况:文字基本相同;文义相通;文义悬殊。现分别引列于下,以正眉目(筮案引文仅以与《周易》文本对照为限,以省篇幅):

    1.筮案与《周易》文字基本相同者 

    1)《左·庄二十二年》(元前672年): 

        生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另》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按:此为首例筮案,且明言出《周易》。依前所述,此筮之定爻为《观·六四》,《周易》爻辞为:“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两者相同。 

    2)《左·僖十五年》(元前645年): 

        晋献公筮嫁伯姬于奉,遇《归妹》之《暌》。史苏占之曰:“不吉,其繇曰:‘士 羊,亦无宝也;女承筐,亦无贶也。西邻责言,不可偿也。’” 

按:此筮所定之爻为《归妹·上六》,《周易》爻辞为:“女承筐,无实;士 羊,无血。无攸利。”两者基本相同。 

    3)《晋语四·秦伯纳重耳于晋》(元前637): 

        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谓天地配亨,小往大来。今及之也,何不济之有?”

    按:此筮本属盲卦,⑧运用辞进行变通才得以为占。《周易·泰》卦辞为:“小往大来,吉,亨。”两者摹本相同。 

    4)《晋语四·重耳亲筮》(元前637年): 

        公子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司空季子曰广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故曰《屯》。其繇曰:‘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故曰《豫》;其繇曰:‘利建侯行师。’……” 

    按:此筮占辞明言出《周易》。贞《屯》悔《豫》即“《屯》之《豫》”;其为三爻变卦,本盲卦。以《屯》、《豫》两卦卦辞变通之,方有解。《周易·屯》的卦辞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周易·豫》的卦辞是:“利建侯,行师。”此例筮辞与《周易》相同。

    5)《左·僖二十五年》(元前635年);

        秦伯师于河上……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

    按:此例为通卦。变卦所定爻为《大有·九三》。《周易》的爻辞为:“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两者基本相同。

    6)《左·宣十二年》(元前597年):

        知庄子曰:“师殆哉!《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师出以律,否臧,凶。’”

    按:此例明言出《周易》。此例不是占筮,而是引用《周易》说明事理,但陈述却是使用“《a》之《b》”的变卦句型,表明学术易发韧之初尚无爻称,只能袭用占筮易的表达形式。此例所定之爻为《师·初六》,《周易》的爻辞为:“师出以律,否臧凶。”两者相同。

    7)《左·襄九年》(元前564年):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

    按:此例明言出《周易》。此例有五个变爻,为不能占通之盲卦。史官以“随”的字面义变通,穆姜以《随》的卦辞变通。《周易·随》的卦辞为:“元亨,利贞,无咎。”两者相同。

    8)《左·襄二十五年》(元前548年): 

        武子筮之,遇《困》之《大过》……文子曰:“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娶也。且其繇曰:‘因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

    按:此例为通卦,所定之爻为《困·六三》。《周易》的爻辞为:“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两者相同。 

    9)《左·襄二十八年》(元前545年):

       子大叔归,复命,告子展曰:“……《周易》有之;在《复》……” 

之《颐》曰:‘迷复,凶。’”

    按:此例明言出《周易》。此例非占,仍袭用变卦句型定爻,引《周易》说明道理,所定之爻为《复·上六》,《周易》的爻辞是:“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两者有相同处,引用者省略。 

    10)《左·昭五年》(元前537年):

        穆子之生也,庄叔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谦》,以示卜楚丘曰:“……日之谦当鸟,故曰明夷于飞,明而未融,故曰垂其翼。象日之动,故曰君子于行。当三在旦,故曰三日不食……于人为言,败言曰谗,故曰有攸往,主人有言,言必谗也……”

    按:此例为通卦,所定爻为《明夷·初九》,《周易》的爻辞为:“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筮案对爻辞作逐句解释。 

    11)《左·昭七年》(元前535年):

        孔成子以《周易》筮之……遇《屯》之《比》……且其繇曰“利建侯”……

    按:此例明言出《周易》。所定之爻为《屯·初九》,《周易》的爻辞为:“利居贞,利建侯。”两者有相同处,引用有省略。

    12)《左·昭十二年》(元前530)

        南蒯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

    按:此例为通卦,所定之爻为《坤·六五》,《周易》的爻辞是:“黄裳,元吉。”两者相同。

    13)《左·昭二十九年》(元前513年):

        (蔡墨曰:)《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三曰:“见龙在田。”其《大有》:“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

    此例明言出《周易》。所言六条皆非占筮,而是关于筮法的解释。所定之六个爻条,皆同于《周易》: 

    《乾》初九:“潜龙,勿用”;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上九:“亢龙,有悔”;用九:“见群龙无首,吉”;《坤》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

    14)《左·哀九年》(元前486年):

        阳虎从《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若帝乙之元子归妹,而有吉禄,我安得吉焉?”

    按:此例明言出《周易》。所定之爻为《泰·六五》,《周易》的爻辞是:“帝乙归妹,以祉,元吉。”两者基本相同。

    2.筮案《周易》文义相通者

    1)《左·闵元年》(元前661年):

        初,毕万筮仕于晋,遇《屯》之《比》。辛廖占之,曰:“吉。屯固比入,吉孰大焉。其必繁昌。震为土,车从马,足居之,兄长之,母覆之,众归之,六体不易,合而能固,安而能杀,公侯之卦也。”

    按:此例为通卦,所定之爻为《屯,初九》,《周易》的爻辞为:“盘桓,利居贞,利建侯。”筮案明言“公侯之卦”,利建侯也;车、马、足居,盘桓而居也;兄长、母覆、众归、不易而能固、能杀者,居贞之利也。故二者文义相通。

    2)《左·宣六年》(元前603年):

        伯廖告之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之《离》,弗过之矣。”

    按:此例明言出《周易》。此例非占,袭用变卦句型以论理,所定之爻为《丰·上六》,《周易》的爻辞是;“丰其屋, 有家,闻其户,阒其无人,三年不见,凶。”确是一番“无德而贪”的景象。故二者文义相通。

    3)《左·昭元年》(元前541年):

        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

    按:此例明出《周易》。此例非占,直以经外取象之法解释卦象,纯属学术易的体例。依

《说卦》。艮为山,为少男,巽为风,为长女。故蛊为“女惑男,风落山”之象。

    4)《左·昭三十二年》(元前510年):  

        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

    按:此例非占,直接解释《易》文本,亦属学术易范式。依《说卦》,  为雷,  称乾,故  为雷乘乾之象。

    3.筮案与《周易》文义悬殊者

    1)《左·闵二年》(元前660年):

        成季之将生也……又筮之,遇《大有》之《乾》,曰:“同复于父,敬于君所。”

    按:依筮法,此例当为通卦,所定之爻当为《大有·六五》,《周易》的爻辞是:“厥孚交如威如,吉。”两者大相悬殊。

    2)《左·僖十五年》(元前645年):

        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其卦遇《蛊》,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

    按:此例筮法不详。《周易·蛊》云:“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与筮案全不相同。筮案中“贞风悔山”之说虽切合《蛊》之卦象,但诸《易》同名同象者甚多,故卦象之判据并不充分。

    3)《左·成十六年》(元前575年)

        公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复》一,曰:‘南国贼;射其元王,中厥目。’……”

    按:此例筮法不详,形式同于上例。《周易·蛊》的卦辞是:“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与筮案大异其趣。

    4)《周语下·单襄公论晋周》(元前572年):

        成公之归也,吾闻晋之筮也,遇《乾》之《否》,曰:“配而不终,君三出焉。”

    按:此例为三爻变卦,依筮法当为盲卦。其占断之辞“配而不终”云云,不知何出,与《周易》之《乾》、《否》两卦了无关系。

    小结:

    1.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表明春秋时期诸《易》并存而《周易》为尊,筮案中与《周易》文字基本相同和文义相通者共有十八例二十三条,表明85%的案例条目文出自《周易》,因而《周易》在春秋诸《易》中已居主流地位。其主流地位在当时已表现出相当广泛的认同和自觉,筮案明言《周易》者十一例,他《易》之名皆不名于文,《周易》之名已尊于当世。

    2.文出《周易》的筮案各例,其文其义与传世本《周易》的相同程度很高;且时跨春秋二百余年,地跨春秋诸国,其相同程度显出很高的稳定性。因此,春秋的《周易》文本已实实在在地书于竹帛,是实物形态的书籍。所谓“《周易》之成书决不早于战国中期”、“《周易》在春秋时期乃口耳相传”等等,是站不住脚的。

    3.所有文出《周易》的筮例,其筮法表现出明显的一致性,即使有所变通,也有特征和规则可寻。因此,“各《易》文本皆有与之对应的筮法”,应当是一个合理的假设,可为筮法研究确立新的基础理念。《周易》位居春秋诸《易》的主流地位,它所对应的筮法,亦应是春秋筮法的代表。

    4.诸《易》的彼此分野在于卦爻辞的不同,它们的卦象卦名,有许多是相同的。《左》《国》中与《周易》文义悬殊的筮案,其卦名和卦角皆能在《周易》中找到。旧说《连山》以《艮》为首,《归藏》以《坤》为首,这两卦的卦名和卦象就是同于《周易》的。马王堆帛《易》与《周易》的卦序不同,卦名、卦象和卦爻辞却是相同的,只是用了许多假借字而已。饶宗颐先生曾将今本《易》帛《易》和《归藏》的卦名列表比较,从中可以查到:《归藏》卦名缺脱六个,其余五十八个中,有二十八个卦名与《周易》相同,十个卦名字用通假,四个卦名字有增减。⑨这即是说,卦名和卦象在诸《易》间有很大的通用性。这种通用性的发生学意义,是显示诸《易》有共同的祖源,它们当是同一文化谱系的不同分支。

    5.《易》文本是易学的基础,春秋诸《易》的存在和《周易》主流地位确立的事实,表明了春秋易学的存在。春秋易学是《传》前易学,亦是孔前易学。春秋易学是通过《左》《国》筮案敝开其意义的,筮案的实质就是关于《易》文本的解释。《左》《国》筮案的解释表现出两种范式:一种是由占筮规定的引《易》作占断解释,此为占筮易范式,一种是非占筮条件下《易》文本被直接解释,则为学术易范式。在这两种典型情况之间,筮案还显露为一系列的过渡形态。因此,春秋易学的易学史地位是,由占筮易转向学术易的过渡形态,理论地揭示这一过渡时期的文化性质,古代思想史的许多章节都将重写。在筮案中,所有与《周易》文义悬殊的案例,皆是因于占筮且关于占筮的,纯属占筮易的类型;唯有文出《周易》的筮案,除以《周易》为筮典外,还以它为思想和理论源泉,作独立于占筮的解释。因此,由占筮易向学术易的过渡,是通过《周易》实现的。这一过渡,淘汰了诸《易》并存的局面,《周易》由筮典复而确立为思想理论典籍。这是中华文化的重大转折,它直接开启孔老,也是诸子百家文化繁

荣的序曲。

注:

①本文所用《周易》,取于阮刻《十三经注疏》,所用帛《易》,取于韩仲民《帛易说略·帛易六十四卦校注》。

②数符作奇偶简并后,全部数符就只剩下“奇/偶”二元对立的形式,与“一/--”二元对立是完全等价的。张政娘、李

学勤、饶宗颐等先生论及筮数时,均采取这种简并之法。

[3]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页。

④高亨:《周易古经今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页。

⑤以上变卦之法的论述,异于传统的筮法理论,充分的证明要结合筮法才能作出。本文不讨论筮法,将另著专文讨论春秋筮法,其中将明确论证:唯一爻变卦才是变卦之法,句型“《a》与《b》”是变卦之法的语法形式。

⑥对于《大象》的这种认识,已较诸家之说为早,其证见拙著{说卦的早期存在》。若依诸家之说,《大象》成书于战国年间,卦象之上下的标称为汉儒手笔之说,依然成立。

⑦李学勤;《周易经传溯源》,长春出版社,1992年版,第206页。

⑧“盲卦”是用以指称依筮法不能占通之卦的术语,一般来说,一爻变卦称通卦,非一爻变卦称盲卦。有些非一爻变卦绕过筮法而得以占通,称“变通”,其直接意思就是变盲卦为通卦,其文义也与《系辞》中诸“变通”的用法相谐。

盲卦和变通是重新认识古代筮法中产生的术语,拙文《春秋筮法》中作过严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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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对人们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通过事例和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错误的法律观念,这些观念都会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有阻碍的作用,所以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 法律观念 法律现象 事例

作者简介:魏东梅,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03-02

一、法律观念的含义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对人们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观念同其他社会观念一样是人的大脑活动的过程,人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任何观念都可以从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和对观念及行为评价上表现出来。法归根到底是社会利益并由社会力量保障实施的,调整人们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各种行为规范在法中得到集中体现。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及法现象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当然包括对法律行为规范的认识和评价。考察一下包括法学和法律领域在内的现实生活,任何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都是先从更新观念入手,进而带动理论、心理层面乃至实践活动的全面展开的。毫无疑问,法律观念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全体公民有了正确的法律观念,必然会在人们的行为指导上,发挥极大的作用。大家都形成普遍的守法精神,处处依法办事,整个社会就会高效运转,“依法治国”就会变成现实。

二、当今法律观念的现状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法律观念的现状有所改变,但是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很多的事例和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观念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下面我以具体事例和案例来说明现今在法律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论文网]

(一)从《秋菊打官司》中反应的民众的法律观念问题

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因为村长打了丈夫,而且是踢了丈夫的要害部位,想要讨个说法。其实我们大概也明白秋菊就是想让村长道歉,承认踢那个地方是不对的。在一个西北相对落后的村子里,在普通村民眼里,村长是吃国家粮的,是公权力的代表。村长打村民几下,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秋菊认为村长不该踢丈夫的要害部位,就是想要村长给个说法,不能白踢了,不能村长踢人了还是一副理所应当的态度。当秋菊去村长家没有作用,就开始到镇上、县里后来到市里开始了讨说法的艰辛历程。其实每一次的调解,秋菊一家并不是不接受,只是因为村长的态度,而导致秋菊的继续上诉。在秋菊心里想的就是要让村长受到批评,对自己一家能有个公道的说法。后来秋菊想通过司法程序来讨个说法,其实秋菊对这个法律途径心中并没有概念,并不知道法律对于这种在熟人社会中的纠纷能用什么样的方式给个说法。最后因为造成秋菊丈夫肋骨骨折,构成了伤害罪,村长因此被拘留15天。可是这并不是秋菊想要的说法,秋菊根本没有想让村长被警察抓走。这么艰辛的打官司之路,却最终换来的可能是在这个村子里被隔离的困境。

在影片中秋菊和丈夫几次去村长家,村长的家人都是热情的打招呼,并没有因为秋菊打官司而对秋菊一家冷淡。尤其是秋菊孩子过满月的前一天,秋菊去村长家,请村长一定要去参加孩子的满月酒时,村长一家让秋菊赶快上炕,村长还叮嘱把炕烧的热一些,感觉他们之间非常的融洽。这与我们观念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非常不同,这种关系只有在这种特定的生活环境中才有。村民之间是相互帮助,相互依赖,虽然有无数的小摩擦,但是仍然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却干预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和这个村落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当村长回到村里,他们两家之间的关系还会如此吗?肯定会有很大的影响。村里的其他人对秋菊一家同样会排斥,就因为再平常不过的纠纷,就把村长送进了监狱,于情于理都很过分,有点说不过去。这样秋菊一家就会处于被周围的村民漠视的境况。秋菊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还会坚持去打官司吗?村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也会放弃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村民的心中对法律有什么样的作用,怎么应用法律,肯定都会有很多的误解,对这种正式法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都会不认可。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

从而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法律观念与法律的适用性之间的关系,法律不能为人们提供对路的“产品”,人们就会产生厌诉情绪。应该正确的认识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人们不能从正式的法律途径中找到合适的解决的方式,而地方性的法律又不被承认。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从而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正是因为不恰当的法律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的方式,使人们的产生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从而使让人们离法律越来越远。

(二)从泸州遗赠案的审判中反应的人们的观念问题

案情简介:

黄永彬与蒋伦芳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并经公证。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证无效,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财产遗赠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张学英的诉请。张学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和最后的判决来看,不管是法院的司法人员还是关注这件事情的普通群众,都是以道德的标准来看待这起案件。法院是为了迎合所谓的“热烈掌声”,没有严格依法裁判,而是尝试违反法律推理的逻辑顺序和司法的一些确定原则,凭良心偏好判案,这对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是不公正、不公平,甚至是违法的。在实行法治的今日之中国,这确实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普通民众也是以道德的要求来看待这个案件,认为“第三者”就该剥夺所有的权利,不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法律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想大家的概念都很模糊,都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作为法官为了迎合民众的情绪,就把自己公正司法的责任交由良心、偏好、情绪去引导,枉用自由裁量权。这样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损害,对民众的法律观念的正确树立和对法律的信仰都是一种减

损,让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也就会加剧。其实对于此案的判决,严格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并不是一件很复杂的很难处理的案子,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公平公正的裁决。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有自己的特点。依靠法律这根主线,形形的社会关系经过层层过滤,从而沉淀为一种稳定而合理的秩序,人们在其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享受自己的自由,通过不断的试错,通过与法律的不断博弈,逐渐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依循法律的指引,人们可以发现可以共享的秩序、繁荣和自由。正是由于不断的博弈,才逐渐培养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观念。

泸州遗赠案的判决结果所表现出来的就是,道德不适当地僭越了其调整范围的边界,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取代了法律,直接以道德的标准了合法法律行为的效力,以道德的宣判替代了法律的宣判,这在建立法治国的今日之中国,似乎是令人难以接受和认同的。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两者不能相混淆。各自有自己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正确地定位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准确地发挥各自的效用。

三、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从以上的事件和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不管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的民众对法律都有很多错误的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能更多的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

正式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能只是一味的进行法律移植和复制。中国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尽管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都受到西方模式的影响。虽然不能关起门来造法,需要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法律的制定,但是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仅仅从需要和抽象的“正义”出发的法律移植都是失败的。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考虑到我们的实际情况,从现实出发,同时也要关注到在在社会中实际作用的那些习惯、惯例,不能把这些经过实践反复证明有用的地方性法律,排斥在外。法律的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纠纷的解决能够得到民众对这类纠纷的预期,从而也有利于民众正确法律观念的树立。

(二)加强法治教育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让广大的民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就要对我们制定的法律让大家理解、明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增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应用现代化的媒体来对普通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并且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因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主导性和关键性因素,法律意识状况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其执法水平和结果,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与维护。

(三)肯定权利精神,提倡人们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中国多少年的“人治化”法律文化,使得中国人早已习惯了服从和顺应,民众早巳习惯了对法律的位置状态而在法律面前的无助。先进的法制精神告诉我们,反对专制,保护人权是一个优良的法制所必备,人人平等更是法制所首先要保障的,法制的一切目的就是关怀每个人的应有人权。长期以来的“义务本位”思维模式使公众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以义务、付出为主,忽视了自身本应享有的权利。而在法制国家中,人的权利就是本位的东西,只要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达到了法制国的理想境界,所以现代法制本质要求一切人的正当权利受到良法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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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乔舒轶,周月.法律观念现代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定位思考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

[6]牛余凤.关于法律观念现代化的思考.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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