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范例6篇

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

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范文1

近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而完成使命任务,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上下功夫,在关键处、要害处下功夫,在工作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那么作为一名基层人大宣传员,又该如何肩负人大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下好“三个功夫”呢?

首先,要认清使命任务,端正工作态度。党的报告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战略任务,鲜明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因此,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从制度上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有效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而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人大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就是人大宣传思想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各级人大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展现人大工作全貌,积极为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完善发展。作为人大宣传思想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们,更应当端正态度,提高工作责任心,用决心、恒心、用心扎扎实实把本职工作做好。

其次,要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人大工作的关键处、要害处就是人大宣传思想工作的关键处、要害处。人大宣传工作作为客观展现人大工作的一种形式,作为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创新进步的一种手段,决定了人大宣传思想工作的关键处、要害处就是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即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落实、对“一府一委两院”的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尽责情况等。

广大人大宣传员肩负着向社会“推介”人大工作的重要使命。如何将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的人大工作,通过深入浅出、鲜明生动的形式展现给人民群众是对广大宣传员的巨大考验。人大宣传员要擅于使用新兴媒介,综合运用文字、视频、照片、音频等多种表现形式,熟练掌握各种体裁的写作技巧,从不同角度、深度、广度去挖掘人大工作的关键处、要害处,使人大宣传思想工作真实鲜活,富有价值,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再次,要注重自我提高,夯实能力素质。人大信息宣传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宣传思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上强调,“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范文2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遵循“五对照”的原则,认真回顾和深刻反思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理论学习上与把握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实际要求相比有差距。一是自己身为党委书记,抓各级班子集体学习力度不够大。有时碍于情面,请假制度、补课制度没有很好落实;有时工作繁忙,集体学习在内容上、时间上有所松动。二是个人在理论联系实际上结合不够好。学也学了,记也记了,但用在实际工作中就感到不很得心应手,学习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不是很强。三是个人专题本资料权属文秘站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网更多资料学习不很突出。一般通读多,重点精读少,对理论的钻研还不够深、不够细。四是个人对新技术、新知识学习不够系统。由于工作压力大、应酬多,自己对经营管理新方法、专业新工艺、网络信息新技术等的学习存在一定差距,跟不上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突飞猛进的形势。

2、思想解放的速度与程度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新要求相比有差距。一是抓班子集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力度不够,党政领导班子对研究、构建公司长远发展蓝图,在思想观念上准备不充分。二是个人有时对管理局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在认识和理解上还有局限性,在用全新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去做开创性的工作中,有时自己的创造性发挥得不够好。三是个人敢想、敢闯、敢冒的气魄还不够大,尤其对新形势下的改革工作,由于稳定工作的压力,总是怕搞偏了、搞快了、搞早了,求稳怕乱的思想有时存在,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实践中,有时考虑本单位的利益多,考虑管理局的利益较少,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思想,影响了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3、工作作风上与务实、勤政、高效的内在要求相比有差距。一是抓班子集体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主要是工作谋划多、布置多、文件多、会议多,抓落实的力度不够。二是自己深入基层不够多。作为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由于工作头绪多、事务性应酬多,自己确实存在深入基层不够的问题,到三科级单位调研的时间多,沉入基层调研的时间少;在办公室听取汇报多,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少。三是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虽然自己知道的职工群众中热点、难点问题都能够妥善解决,但还有一部分问题和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等待解决。

4、工作能力与局党委提出的“负责任、有能力、大作为”的要求相比有差距。党的十六大对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提出了“五个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全党加强执政能力提出“五个方面的能力”要求,局党委在思想作风建设年中又提出了“负责任、有能力、大作为”的具体要求。对照这些要求,联系公司发展实际,自己在分析判断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或差距,有待于在学习、实践、锻炼中进一步提高。

5、在抓制度建设上与形成的要求有差距。一是抓班子执行制度方面有欠缺。有时一些重大问题没有按规定纳入集体议程程序和决策机制。二是个人对干部管理存在失之于宽的现象。自己虽然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和倡导了“约法三章”、“三权分离”的制度,但有时怕管严了“有伤感情或碍于面子”,存在管理上严格要求不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在班子团结方面虽然提出了“五会、六要”等一系列规范化要求,对班子团结讲得多、要求多,但在严肃批评个别班子成员方面做得还不够好。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表面的,但问题的实质是深层次的。有客观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工作繁忙、事务繁杂、身心疲劳的情况下,自己在思想上对学习有所放松。学习和思考结合不够,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上下的功夫不深。

2、思想观念的进步速度跟不上时代快速发展的速度,思维方式多样化的程度与事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自己旧的思维模式在作怪。我认为,意识形态的东西,虽然摸不到看不见,但对世界观的改造和事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有时工作不够深入,深入基层少、密切联系群众不够。群众是智慧和力量的源泉。我时常告诫自己,要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环境的不断变化,接触基层的机会少了,群众的呼声听得少了。自己布置任务、了解工作,多数都是通过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的,和下属、普通群众交流谈心较少。有时也有一种思想,觉得作为书记就要抓一些关系全局发展的大事,这才是从根本上为群众办实事,具体的事情就让下边的人办。这就造成深 入基层和群众少,亲自解决的问题少。工作中有时存在急躁情绪,自己主观上要求进步,总是希望把工作尽快尽好完成,但有时使得工作质量不够高。

4、对照新形势、新任务,综合素质和复合能力有待于提高。工作压力大、工作任务重时,有时放松了对自己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事物、新的形势,自己学习、研究得不够透彻,在把握规律、认清本质方面做得不够好,制约了自身综合素质和复合能力的迅速提高。

三、整改思路和措施

在分析评议阶段,通过自己找,组织帮,同志提,群众评,指出了我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有大也有小,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学习,做学习型党员干部。学习首先是理论知识的学习。要深刻领会中央、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局党委的有关决策、政策,深刻把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其次,学本资料权属文秘站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站网更多资料习必须要结合实际,不断提高活学活用马列主义理论的能力,着力提高“五种能力”。再次,学习必须要全面。不仅要学习政治理论,还要学习专业技术、市场经济、经营管理、法律法规、人文社会等方面的知识。

2、强化责任,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负责、敢于负责、主动负责,是对领导干部起码的要求。工作就意味着责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不须承担责任的工作,而且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肩上的责任就越重。我将努力从自身做起,以“五负责”的态度,即对工作负责,对事业负责,对职工群众负责,对党负责、对自己负责,不断增强自己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和能力。在具体实践中,组织负责任大讨论,自己带头查找干部队伍中不负责任具体表现,对照问题和现象搞好个人整改。认真组织公司干部队伍解决好“政治敏锐性不高,大局意识不强,学习实践结合不够,作风不过硬,制度执行不严格,真抓实干力度不够,深入基层和深入群众少,综合管理能力弱和复合能力差”等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自己带头落实措施,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负责任、有能力、简而精、大作为”的领导集体。

3、真抓实干,进一步提高服务基层和服务群众的水平。真抓实干,就是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一件一件抓落实,树立起勤政务实的良好形象。真抓实干,贵在“真”,重在“实”,关键在“干”。是真干还是假干,是实干还是虚干,实践自会检验,群众自有评说。真抓实干,我将在四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扑下身子,亲自抓,亲自干。二是认准了的事情,紧紧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搞半截子工程。三是发现矛盾,想方设法、积极主动去解决,不等待观望,左顾右盼。四是在抓落实下真功夫,下实功夫,下苦功夫。下真功夫,就是拿出能解决问题的新招、实招,用新的思路和办法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下实功夫,就是要转变作风,少说多做,用事实来说话,用行动来落实。对各项部署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检查、有监督,一抓到底,见到实效。下苦功夫,就是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了解实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在具体实践中,我要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深入基层、心系群众、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六个方面做出表率。

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范文3

章更生在讲话中指出,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重要论述,是对党的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严从实的鲜明的执政风格。全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要高度重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把认真学习贯彻三严三实要求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总行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专题教育作为持续深入推进全行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把专题教育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抓手,把专题教育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建设银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顺利实现综合性、多功能、集约化发展战略和建设国内最佳、国际一流商业银行提供坚实保障。

章更生就深入把握专题教育指导思想、确保专题教育扎实有效推进提出了总体要求:一要突出问题导向,要把问题意识、问题导向贯穿专题教育的全过程,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解决问题的成果来检验专题教育的成效,;二要贯彻从严要求,突出严的要求、严的精神,各级党委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题教育,认真谋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效推进;三要坚持以上率下,全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严要求、当标杆、作示范,发挥带头作用、层层作出表率,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带动专题教育有力有效开展。

章更生还强调,要从严抓好专题教育组织实施,要明确责任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坚持统筹兼顾,做到两手抓、两促进;要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层层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范文4

同志们: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和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经区委研究,决定召开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区委十分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5月20日,区委常委会听取了区关工委的专题汇报,并对开好这次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出席今天会议的,有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区关工委全体组成人员及区家教宣讲团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分管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关工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省、市关心下一代工作联系点、城东街道工人社区关工委负责人。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由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夏龙山同志传达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工作;二是区委王向红书记作重要讲话。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夏龙山同志传达省、市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工作,大家欢迎!……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欢迎区委王书记作重要讲话。……刚才,我们听取了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夏龙山同志关于省、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区关工委20__年工作总结以及今年工作任务的部署。会上,区委王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从我区实现“五年总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的实际需要出发,阐述了青少年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对我区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进一步做好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规格很高,内容很重要,相信对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们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尤其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全党、全社会的一项伟大事业,关工委是从事这项事业的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的群众性工作组织。从一定意义上讲,关心下一代工作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重要战线,关工委和广大老同志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的一支不可缺少的特殊力量。同时,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条战线和各个领域内更多的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吸纳到关心下一代事业中来,进一步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在抓好贯彻落实上下功夫。会后,区关工委委员要把会议精神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有驻会人员的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理清工作思路,提出贯彻意见;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关联度大的部门,要请求党委(党组)讨论一次,研究如何结合部门工作把关心下一代工作做得更好;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分管书记要将这项工作亲自抓在手上,认真抓好落实。在此基础上,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尽快召开相关会议,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全体关工委成员以及社区、村组、学校和有关单位的关工组织,使其真正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三是要在提高教育成效上下功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是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行动纲领,也是关心下一代的工作指南。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关工委要把学习贯彻《意见》列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加强对社会、家庭、学校和广大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进行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深入进行调研,了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理清思路,重点围绕“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培育良好的道德文明行为和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任务,扎实开展各种活动,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开创我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局面。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这些都预示着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又一个春天到来了,我们要抓住时机,乘势而上,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学习好、贯彻落实好,努力为做好全区关心下一代工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范文5

关键词:夫妻一方举债;夫妻共同债务;用途论;时间论;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简介:李洪祥,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YJA820009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3-0083-07

一、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用途论”和“时间论”

(一)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用途论”

“用途论”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用途和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是具体体现1,是我国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核心与内涵[1],是对1950年《婚姻法》第24条、修改前的1980 年《婚姻法》第 32 l的保留与发展。

在司法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具体适用《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43条规定。2 该条虽然不是完全采“用途论”所做出的规定,但仍强调了在经营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下,债务才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清偿。1993年1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的规定,“在完善夫妻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支配权的行使范围”[2],对夫妻共同债务构成做了明确规定。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家事权做出了规定,明确在家事权范围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时间论”

“时间论”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推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其但书部分明确规定了除外情形。1 该观点认为“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也有利于交易安全。[3](P257)

对法院及法官来说,“在不同时期、不同位阶、不同价值取向的法律规定面前甄别取舍,找到夫妻举债方、非举债配偶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点的前提下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已然成为司法实务界面临的困局”[2]。由于“时间论”利益的天平倒向债权人,不仅改变了婚姻法中设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也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出现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举债人配偶利益的情形,使得相当数量的案件无法实现实质正义。因此这一条文在理论界、实务界,甚至整个社会中都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场合,或以复函的形式,或以庭长讲话的形式,或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该条司法解释做出不同程度的解释,多地法院也采取了不同方式如出台指导意见以纠正该条文的立场,柔化其过于极端的法律效果,试图统一司法适用。

(三)在“用途论”和“时间论”之间的努力

反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声音越来越大2,这就使得法院试图在“用途论”和“时间论”之间寻求新规则。

1. 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意见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复函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件所涉及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此后,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行为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时,会议指出应区分内外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解决,且又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标准加入其中。201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院长信箱了《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仍然强调了区分内外法律关系这一立场,但文中在认为“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的同时,又指出“在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但书’的两种情形外,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3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核心要义已经开始松动了。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补充规定和两项不予支持的情形。4

2. 地方法院的不同态度

第一种完全采取“时间论”标准。如200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作为个人债务的两种情形,夫妻一方只要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该两种情形,即使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偿还责任”,后被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高院复函意见所改变。

第二种原则上采取“时间论”标准,通过增加“除外情形”加以限制。如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7条,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3条,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条,不仅增加了除外情形,还在第4条规定了法院谨慎审查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38条中的规定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大体一致,均强调了两个要素,即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以及债务有无用于夫妻生活。

第三种将用于日常生活之外的夫妻一方行为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个人债务,再在此基础上增加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对现行规则进行了较大改造。如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用途论”和“时间论”的理论依据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用途论”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用途论”依据,从理论上看,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个人行为个人负责,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基于债权的相对性,特定债权人只能向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因而,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债务发生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抑或事后追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不存在疑问。另一个是虽然是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这个行为的目的或者结果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换句话说,就是该债务用于了夫妻有直接法定义务人的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则该种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 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

“用途论”要求夫妻之间具有独立人格,彼此地位平等,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由进行民事活动。夫妻任何一方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有共同的合意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夫妻他方无关。这也是民事合同具有相对性原理的体现。其中,必须破解“婚姻共同体”的理论:男女一旦结婚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被“婚姻共同体”吸收了。换句话说,男女一旦结婚就丧失了独立的人格,这是开历史倒车。因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古代社会男女结婚,其人格是被相互吸收的,绝大多数是女性的人格被男性吸收了,女性丧失了人格权、财产权;极少数的入赘婚情况下,男性人格被女性吸收,同样男性丧失独立人格、财产权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都享有独立的人格权,他们完全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活动的后果当然应当由进行活动的人自己负责。

通过离婚约定把财产都归夫妻一方所有来规避债务的行为,归结为是“用途论”造成的,是不公平的、缺乏理论依据的。从法律规定看,这种约定显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其财产分割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可以区分共同财产中属于其自己的那部分予以清偿债务。

2.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夫妻形成共同合意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后果当然应当由做出共同意思的夫妻共同承担,包括一起进行民事行为和事后的追认,以及符合家事权和表见条件构成的债务。

家事是夫妻双方生活维持及保障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履行法定义务等所必须的事项,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家事事项列举为:“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用,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4](P316)类型。基于夫妻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在家事范围内,夫妻双方形成相互的家事权。“家事范围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基本共识。”[5]此种共识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家事权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之一,国外也有相关立法例。但为避免滥用家事权,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实际上家事的核心要义必须是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履行共同义务的家庭共同生活。因为,家事一般不以财产价值大小来衡量。

表见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之一,也属于合意范畴。家事权的范围有限,一般来说,在家事范围外的事项,需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一方行为对另一方不必然发生效力。但在夫妻一方滥用家事权或者超越家事权时,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在该夫妻双方的家事权内或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参照表见的规则。但应当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其实是结婚之后的男女双方共同履行家庭义务,共同创造持续生活的状态。因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标准的本质可以具体表现为债务的形成是否经过了非举债方的同意,债务所生的利益是否由夫妻双方共享或者是否用于履行了法定抚养、赡养等家庭义务。同时应注意,“用于共同生活”应是事实上用于了家庭生活,而不能仅是在借款合同上写明用于共同生活,不仅要审查一方借款时的目的,还要审查债务的实际用途。

(二)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时间论”依据

有学者认为,除了家事权及表见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或民法上的财产共同共有)也是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极强的吸附力,将婚后一方负债推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最接近事实的,由该种债务所得的利益当然直接推定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6]因此,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该种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婚姻关系存续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婚后夫妻一方所负之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绝大部分夫妻采用的都是这一财产制度,若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行为所生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当于在多数情形下,非举债方仅因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就要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其实是将财产法上的债务关系高度身份化,显然不符合愈趋强调个人独立的婚姻发展趋势,也不符合债的相对性原理。现代民法以个人为本位,故缔约双方未经第三人同意则不得为其设定义务,夫妻双方虽然具有身份法上的特殊关系,但各自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仍具有独立性,双方除在家事范围内有相互权外,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民事行为的效力不能当然地及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发展趋势是夫妻双方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即使双方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也无法完全掌握另一方的交易活动。在这种背景下,再一味强调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必然会损害未举债方利益,也增加了婚姻的道德风险。

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意旨在于鼓励夫妻双方齐心协力建设家庭,增加家庭的财富积累,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运行。若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行为所生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与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财产制的立法意旨相悖。

从比较法的研究来看,“即使采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或地区对夫妻共同债务也严加控制,往往以是否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同时综合其他因素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恶意开支的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7]。而且,一般情况下,国外立法都不直接基于共同财产制将所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意大利是根据“财产利益的归属决定财产利益上负担的归属”;法国基本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将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一一对应,如规定婚后的工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工资上所负担的税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且《法国民法典》第1415 条规定了担保之债等众多不可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平衡了各方利益。[8](P201―205)

三、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时间论”缺陷

(一)应当正视“时间论”的缺陷

1. 理论依据不足和婚姻道德危机四伏

“时间论”的价值取舍割裂了婚姻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和良性结合,过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大幅扩张,外延已经大于《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范围,而且,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成因复杂,不仅包括夫妻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还包括一方为个人的经营活动甚至非法行为所负债务,等等,若像“时间论”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把婚姻关系当作一个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极易引发实践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引发婚姻道德风险,造成离婚诉讼中大量的虚假诉讼,配偶一方为侵蚀另一方财产而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配偶一方大额举债之后逃之夭夭,留下非举债方独自面对突然出现的债务,离婚后仍不得安生。另外,夫妻一方所负的经营性债务(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只有夫妻合伙经营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未举债方尤其是女方未参与经营,也没有经营活动的话语权,若使其对另一方经营产生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免显失公平。

2004年至今,由于机械使用该条司法解释所导致的大量不公正的案件,全国多个地区甚至出现了离婚后莫名背负巨额债务的受害者群体组成的“反24条联盟”1,有法官发文称第24条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造成“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这样的三多现象2,还有人甚至认为婚姻比商业投资具有更大的风险[9],危机四伏。

2. 违背家事权的法理

“时间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家事的基本法理[3](P255),并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3](P262),但从家事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这一观点其实是模糊了家事权的界限,合理性值得商榷。

家事权制度强调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可见其以共同生活为债务构成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远大于家事制度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与家事的法理不能吻合。而且,规定的四种除外情形,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债务人配偶,无论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推定规则本身,还是条文中的除外情形,均与家事权的基本法理不符。

3. 举证责任失衡

“时间论”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对非举债方不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时间论”采用推定规则,直接免除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对债务人配偶是不公平的。“法律上的推定,是指通过以对易于证明事实的证明来替代对难以证明事实之证明的方式,使法院能够作出一定裁判的法律技术。”[10](P457)主张权利一方如果不能提出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就会因法院不适用与该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而导致自己承受不利裁判的不利益或危险。[10](P431)因而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至少应负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如债权人应当证明该笔债务在债务人的家事权范围内,或者应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笔债务没有超出家事范围等。况且债权人作为债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对债务关系的了解情况肯定比非举债方更加充分,基于债权人在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时的审慎注意义务,该部分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才是合理的。

其二,反证条件具有局限性。“时间论”将夫妻共同债务构成带入了反证的死角,即其只允许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与“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情况通过反证进行排除,将这两个条件作为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全部,并没有允许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反证,也没有“等”字作为兜底。反证条件的局限性,也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边界的扩张。

其三,除外条件过于严格,非举债方举证成功的概率极低,现有的举证责任基本无法实现。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一条件:债权人作为理性人,基于减少风险的考虑,一般不与举债方将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存在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则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能性为零;非举债方没有直接参与债权债务关系,远离证据材料,无从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之时的约定。若要举证成功,则需债务人的配合, 而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时, 债务人配合举证的可能性很小。对于“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这一情况:在我国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少之又少,即使夫妻双方真的实行约定财产制,一方为了借款也不会特别告知债权人夫妻之间有内部约定;我国也没有夫妻财产制登记制度规定,无客观标准认定债务人是否知情,将举证成功与否建立在债权人主观状态上,其荒诞性不言而喻;在夫妻一方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匆忙负债或直接虚构债务的情况下,让非举债方举证实属“碰大运”。

(二)“区分债务内外关系”仍然是“时间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仅适用于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的外部关系;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夫妻债务认定则适用《婚姻法》第41条。但以区分债务的内外关系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与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仍然是“时间论”,缺乏法理依据。

1. 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理冲突

由于债权人解决债务纠纷与夫妻解决离婚的纠纷,对夫妻债务性质做出了不同的认定时,则可能形成前后判决针对同一个问题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有损在先判决的既判力与羁束力,有损司法权威。[11]而且,若在前一诉讼中已经将债务定性为夫妻个人债务,但由于后一诉讼重新分配了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仅因债权人而不用举证就可以前一生效判决书的认定结果,将该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与民事诉讼理论中要求必须有足以原确认事实的相反证据的规定相悖1,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异议应当申请再审的规定。2

2. 缺乏理论依据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用途论”与“时间论”两种标准在适用上应当区分处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内外有别论”处理案件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夫妻债务的“内外有别”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仅由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或判决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只在夫妻内部产生追偿的效力;二是在夫妻一方滥用家事权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的债权人,非举债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不承担责任。3 在债务性质的判断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采取“内外有别”的标准,没有理论上的依据。

3. 原夫妻内部追偿难以实现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配偶可以向对方追偿,但这种债权实际实现及执行是很难的。特别是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虚构债务时,负债一方要么早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要么本身已经没有了给付能力,非举债方承担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结 论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应当进行修正,有两种修正方法。一是直接废止该条规定。二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在重新分配举证责任于债权人和举债方的前提下,在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都举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举证其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且具有优势时,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进行推定;或者有利用离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可能的,比如,离婚时把积极财产都给了一方而消极财产都给了债务人,也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进行推定,但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同时,对那些在夫妻共同债务构成问题上,弄虚作假、伪造债务,或者基于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等损害夫妻一方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离婚夫妻而言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坚决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给非举债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构成犯罪的,包括与举债方串通的虚假“债权人”,均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参 考 文 献

[1] 王歌雅:《离婚债务清偿:法律规制与伦理关怀》,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2] 李洪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4] 史尚:《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9期.

[6] 李红玲:《论夫妻单方举债的定性规则――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

[7] 张驰、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

[8] 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9] 孙科峰:《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9期.

[10] 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1] 黄海涛:《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对〈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9期.

功夫不负有心人的议论文范文6

根据《关于扎实做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的通知》(×群组发[2013]10号)和《关于转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群组发[2013]12号)精神和市委有关部署要求,××学院党委拟于11月上旬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现就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如下方案:

一、时间地点

2013年11月14日(周四),时间一天。上午9点30分开始,若白天时间不够,晚上继续开。地点在××学院行政楼2楼会议室。

二、会议主题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近期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为重点,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联系思想实际和所分管的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会前准备

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认真、细致地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在前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学习。主要学习党章,学习中央《意见》,学习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刘云山同志在浙江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精神,认真研读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专题讨论,进一步深化对人民创造历史、人民是真正英雄的唯物史观,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价值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的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局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奠定基础。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召开一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进行集中学习,并观看参加**省委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新闻报道视频。

(二)进一步梳理和征求意见建议。在前阶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紧扣作风建设,继续开展"基层走亲"、蹲点调研、民主恳谈、下访约访等活动,面向全院及部门服务与管理对象,适当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同时,做好意见的汇总梳理工作,形成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

(三)聚焦"四风",找准问题。在充分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和对近年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综合考评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做好进一步梳理分析工作,注重从党员群众反映的工作性问题中梳理查找"四风"问题。10月中旬,对照中央和省市委、局党委要求,书面列出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党委主要负责人逐一审定后,交局党委第一督导组。同时,形成学院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市委"30条意见"和市局"15条措施"情况的报告。

(四)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及成员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标准,撰写好对照检查材料。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班子成员自己动手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局党委关于作风方面有关规定的基本情况,"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特别是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文山会海、门难进事难办、审批程序繁琐、执教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三公经费"开支过大、"酒局"、" 饭局"、"车轮上的铺张"、违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等作为重要内容,逐一对照检查,有问题的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没问题的进行明示。根据在**省调研时重要讲话精神,班子成员在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时对个人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到自己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于10月中旬完成,并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交局党委第一督导组。

(五)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10月21日至11月8日期间,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逐一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主要内容是:征求对自己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建议,相互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化解矛盾。谈心谈话时间要充分,既肯定成绩,更指出问题和不足,既谈工作,更谈思想和意见,力求谈开谈透、形成共识,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会前。

(六)立说立行抓整改。对征求意见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即知即改、立说立行,在搞好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在强化正风肃纪、严格执行纪律上下功夫,在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在开门搞活动、接受群众监督上下功夫,在落实局党委涉及××学院方面的工作任务,推进××学院科学发展上下功夫。

四、参加人员

根据局党委的安排及市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会人员如下:

(一)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二)局党委第一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及联络员;

(三)学院党委班子成员。

学院副调研员,学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议程

(一)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代表党委班子作对照检查发言(发言时间控制在半小时左右)。之后,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言时间控制在半小时左右);

(二)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半小时左右);

(三)学院副调研员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局党委第一督导组组长×××讲话。

六、有关事项

(一)班子成员会上发言要突出重点,找准问题,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市委"30条意见"以及市局"15条措施"切入,深刻反省"四风"问题,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与人为善,不马虎敷衍,不文过饰非,不发泄私愤,不搞突然袭击,不搞无原则纷争。对拟开展批评的问题,在会前谈心谈话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在会上进行交流,以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二)根据上级要求,《关于对××学院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以及《××学院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市委"30条意见"和市局"15条措施"情况的报告》,在会前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于会上印发。

(三)本方案事先向局党委第一督导组汇报沟通后,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10月23日前,以党委正式文件形式,将本方案分别报市局纪检组、市局组织(人事)处、局党委活动办和局党委第一督导组。同时,做好市局纪检组、市局组织(人事)处、局党委第一督导组与会领导的沟通衔接工作。

(四)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班子成员不安排出差、出访,原则上不得请假。

(五)在会后15天内,向市局纪检组、市局组织(人事)处、局党委活动办和局党委第一督导组报送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在11月中旬,在学院一定范围内通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