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培训范例6篇

驾驶培训

驾驶培训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可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文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合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合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180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行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定(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式样见附件)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培训范文2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报名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学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机动车驾驶培训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内容

乙方申报培训准驾车型为:____________,甲方在乙方完成报名、缴费手续后,按照乙方申报的准驾车型提供驾驶员理论及实操培训服务。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在乙方办理报名手续及签订本合同前应向乙方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及工商部分发放的《营业执照》,如实向乙方说明本校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交通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向乙方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须持有交通部分颁发的教员《准教证》,教练车须在交通部分注册登记。

3.甲方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每一培训阶段结束后书面告知乙方下阶段教学安排;甲方教练员每次培训结束后如实填写《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承担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安排实操培训时每班不能同时预约超过核载人数使用同一辆教练车进行培训。

三、乙方义务

1.乙方进学后,应配合甲方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计划,认真学习,服从教员指导,保证完成课目练习,服从学校治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达到交通部分所规定的培训学时;

2.按照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培训用度及相关用度;乙方假如考试分歧格需参加补考,乙方按考试部分规定的金额的要求需另交与补考相关的用度,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向乙方出具相关票据;

3.乙方报名申请培训时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在各科考试过程中,因乙方提交的证件或信息有失真实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因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因拒不服从教练员指导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

1.如有一方未遵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的培训学时,另一方有权拒尽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上签字。

2.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参加培训或考试,超出驾驶技能证实有效期仍未取得驾驶证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费;如未超出驾驶技能证实有效期的,可以由甲方安排乙方继续参加培训、考试。

五、特别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收取用度______元,包括所有报名费、培训费及理论、场地驾驶、路面驾驶考试的报考费及相关用度(见附件)。同时,针对以上发生的用度,甲方须向乙方开具发票或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2.除本条第一款外,甲方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取乙方钱物或要求乙方宴请及提供消费性娱乐活动。

3.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分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培训,为乙方提供符合行业治理部分要求的理论教材、培训教员、培训场所,安排乙方到公安部分规定的路段练习。除双方约定外,甲方提供的培训车辆应为符合公安考试部分规定并审验合格的教练车;甲方必须保证学时及教学质量,甲方不得降低对乙方的培训标准,如因甲方不按照《教学大纲》施教造成乙方不能通过公安部分考核,甲方应免费为乙方、提供对应科目的重新培训及补考,并承担有关公道用度;由于甲方教学不规范,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应由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其他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经双方协议后,可以修改上述条款,其效力优于上述有关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里写有关接送之类的事宜)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道路运输条例》执行。如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讼诉。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取得驾驶证为止,合同最长有效期限以乙方驾驶技能证实的最后限期为准。

附件:

1.收费项目清单:

体检费:____________元教材费:____________元

照相费:____________元保险费:____________元

理论考试费:________元邮递费:____________元

场地考试费:________元制证费:____________元

路面考试费:________元场地费:____________元

资格鉴定费:________元

培训费:___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元

2.学时计划及时间安排:

理论培训:____________学时路面培训:____________学时

场地培训:____________学时其他:____________学时

合计:____________学时(1小时/学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人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驾驶培训范文3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进场单位及训练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学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

学员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选择_________类________型车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天内进行。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90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________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________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首次考试(即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按有关规定,另行支付与补考相关的费用______元。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准教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

3.甲方应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守则》。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培训过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对待,有权拒绝并及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告知书》规定进行投诉。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______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退还____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退还培训费用的______%,折合_______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进行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以自然日每日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________元(国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训日除外);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2.乙方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 期: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注:1.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驾驶培训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按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及复印;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及复印;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变造、伪造。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设置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禁止培训机构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行为;禁止培训机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禁止非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培训收费的规定,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费用应当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应当实行学时制,建立培训计时制度,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和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规定学时。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培训。

学员培训结业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情况、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学员培训记录,并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查备案,作为学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依据。

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第四章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一条学员应当到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员的年龄、身体等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向培训机构和学员推荐使用。

第二十三条在培训期间,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教练车、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工作。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教练员的名单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

(四)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

(七)不得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从事教练;

(八)不得酒后教练;

(九)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业务的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具有统一标识。

教练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证。培训机构应当自取得教练车牌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内容。

教练车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教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经营性教练场应当制定教练场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场的维护和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培训需求,维护培训秩序,保障培训安全。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性教练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状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在符合条件前不得用于教学活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相互提供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制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场所、教练场地实施现场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练车、教练场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培训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过期、被注销的等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六)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二)使用非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四)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取得教练车牌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

(四)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的;

(六)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的;

(二)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三)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四)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五)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七)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八)酒后教练的;

(九)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扣留教练员证七日至三十日,并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教育。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培训范文5

关键词:驾驶员 驾驶培训 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5-0195-02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大多数人已然步入了小康生活,有车人士的比例也在大幅度增加。但是与此同时,更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尤其是,路面车辆行驶数量大幅度增加,在遇到各种路面高峰期时,拥挤问题以及驾驶安全问题更是层出不穷。所以面对这种现实存在的情况,在严格要求驾驶员培训质量的同时,相应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寻找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有条件也可以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驾驶以及出行安全,确实保障路面交通的顺畅。

一、驾驶员在培训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

教练在教学过程中为获取额外利益而出现了胡乱收费的现象。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于掌握开车技能的需求也随之高涨,所以各个培训机构的报名人数也年年爆满,可是驾驶教练的人数却是极度的供不应求,所以大多数驾驶教练在驾驶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之外加收各类费用,培训价格一路走高。另一方面个别驾驶员为了尽快持证驾车且不愿坚持完成全部培训课程,而出现了贿赂教练的不良现象,最终导致了驾驶技术不能够过关就持证上路,因此,也就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问题的发生,轻则物品车辆毁坏,重则车毁人亡。

教练自身技术不过关导致了培训过程的不专业性。部分驾驶教练完全按照自身经验来教学而不是按照驾驶培训机构下发的教学大纲来进行教学。社会生活节奏变快,人们为了减少学习时间尽快拿到驾驶证,自行缩短了培训时间,导致了很多人在不完全了解驾驶的各类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的情况下快速结业,而且驾驶教练教学水平达不到要求,在驾驶教学过程中态度也不够严谨,这些都影响了驾驶员的驾驶水平。

驾驶培训部门对于驾驶教练的监督不够到位。大多数驾驶教练上岗也是依靠和培训机构内部的各类裙带关系,教练为了多招揽学生,增加收入,就在多个驾驶培训机构挂名,一人肩负多个驾驶机构的教学任务,导致了教学深度不够。驾驶教练不负责任的态度直接影响还在学习期的驾驶员。驾驶教练不严谨的态度也造成了教学形式不规范,机构管理不够严格,这些现象也体现出了在驾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N形式的漏洞。

驾驶教练的教学方式不够新颖,而且比较落后。虽然现在有很多驾考软件,也有许多教学机构为方便学员的学习而开设了网站教学,可是还是不能摆脱课堂教学的套路模式,学员们还是要回到课堂去学习,没有时间去的,简单在网站上搜罗一些交通法规、模拟考试试卷就进行网上预约考试等,这种形式已然跟不上现在多元化、高发展的社会形式。这样不仅容易产生各类不良影响,而且也会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产生不良影响。

二、驾驶员在训练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因素

外界因素的影响。如天气变化的影响和场地变换的影响。驾驶员培训要适应在不同场地进行训练,但是有些场地确实受到天气的影响,如果遇到高热、暴雨这类极端天就要选择在其他场地进行训练,学员们要适应各类不同场地,进行不同种类的训练,训练效果也有所不同。

驾驶员以及驾驶教练自身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情绪因素。如果在训练过程中,学员与驾驶教练发生冲突,不论大小都会影响驾驶员的心理状态,这样一来,不但拖慢了学习进度,浪费了学习时间,也拉低了教学质量,最终导致驾驶员技术不过关。

驾驶员身体状态不够好,甚至患有一些疾病。驾驶教练在授课过程中不应过度急功近利,要根据接受培训的驾驶员的具体状况适当调节教学进度和强度。如果教学强度过大,反而适得其反,造成驾驶员的厌烦心理,教学效果也不甚明显,如遇此类情况应该及时进行休息调整。

三、提升驾驶员总体训练水平

在训练驾驶员掌握合格的驾驶技术的同时也要注意驾驶素质的培养,这一点首先要从驾驶教练开始做起。驾驶教练是驾驶技术和安全驾驶理念的直接传授者,也是驾驶素养的模板,所以各个机构在招聘教练时除了要求娴熟的驾驶技术之外,还要在驾驶素养、职业道德、知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筛选,综合进行评估,各个驾驶培训机构在招聘时应该严格把关。

驾驶员训练时所用到的车辆也应该严格进行统一控制和调配。教学车辆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所以要严格管理车辆,按时进行保养维修,并保管好相关材料,完善车辆各类证件信息。教练车只允许用在教学方面,不可让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方面。做好对于车辆的检查,如果因为教学过程外造成了车辆损坏,该车辆的各类维修费用要由使用车辆的驾驶教练承担。

从国家层面来讲,要制定相关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教学机构进行监督,任何形式违反规定的情况都要按照法律严格处理,高度建立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督态度,从而使教学机构形成高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整体提升教学机构人员的从业素养。

四、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学习费用统一从固定网络平台收取,并且实行高度的透明化,防止多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积极开展互联网多元化教学,摒弃古板的传统教学方式。进行适当的科技模拟教学,给驾驶员们充足的练习时间,提高驾驶员的学习频率,从而进一步提高驾驶教练的教学效率。而且在传授驾驶知识的同时要摒弃沉闷的传统的教学方式,转而从各方面调动驾驶员对于驾驶的学习兴趣,减少学时不达标的现象,从而提高教学效率。如今是科技时代,交通工具也在不断发展,交通工具更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于学员的培训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从而弥补驾驶员水平高低不一的实际情况。

五、招生数额按照年度或者季度具体固定

每年或者每个季度都固定招生人数,科学分配教练的工作,让每个教练都可以尽心尽力地教好分配给自己的学生,也防止胡乱收费等不良现象的频繁发生。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壮大,经济水平突飞猛进,解决交通问题迫在眉睫,尤其是在我国这种人口大国,人们对车辆的需求日益增加。人是车辆和交通的主体,所以交通问题更加严峻,尽快从根本上解决此项问题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最基本方法就是要解决以上提出的几点驾驶员培训的基本问题,完善驾驶方面教学制度的改革,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做到这些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同时也是在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参考文献:

[1]张秀玲.新时期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现代商业,2016(7):175-176.

[2]陈志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体系构建的探讨[J].企业导报,2012(24):90.

[3]黄强国.汽车驾驶员技术培训管理研究[J].科技风,2011(22):267-268.

驾驶培训范文6

【关键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培训监管

临沂市共有营运车辆13.8万辆,客运企业17家,等级客运站184 处;道路货运企业、站场768家,物流园区20处;二类以上维修企业342家,机动车检测站10家;从业资格培训机构10家,驾校52家。全市营运机动车15.6万辆,三类以上维修企业1000余家,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0家,驾校52家。取得从业资格证人员26万,每年新增考试人员2万余名,继续教育10余万人。

安全生产是道路运输永恒的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开始要求驾驶员须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方能上岗(简称上岗证)。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工作的意见,建立了以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为核心的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些年,对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不断的修订,引导从业资格证培训从传统的应试培训向素质培训转变。交通主管部门,承担着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管理等监管工作。从目前情况看,道路运输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我国交通事故每年都在增长,属于驾驶员为主要因素的事故约占75%,近几年客车、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的人身和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重大事故还会酿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引发严重的生态环保问题,同时还会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一: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3.29”氯气泄漏事故 2005年3月29日,江苏淮安市境内,一辆山东装有液氯危险品的运输车,行至京沪高速公路,与一辆鲁货车相撞,导致液氯运输车侧翻液氯泄漏。29人中毒死亡,214人中毒,5000多户、10000多村民被紧急疏散,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案例二:2010年4月1日14时37分,一辆大型客车,载客41人(荷载42人,行至326国道1177千米+700米弯道上坡处,因超速行驶、违法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荷载20人,载客19人)正面相撞,造成9人当场死亡,12人受伤。

其他因运输服务质量差,宰客、甩客、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不按安全行车操作要求驾驶车辆、疲劳驾驶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分析这些问题的具体原因,可以明显看出,有的属于职业道德问题、有的属于驾驶技术问题、有的属于业务知识问题,但是归纳起来,应该看到营运驾驶员队伍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是酿成重大道路运输车辆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是保障道路运输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通过这些年的培训,临沂市共发证26万人左右,根据数据分析,文化程度初中以下占70%左右,从前些年取得驾驶证来看,因为我们国家交通管理体制问题,从源头上就存在问题,很多人应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培训。这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逐步加强管理,学习驾驶技术人员获得驾驶证慢慢规范起来。

从文化程度来看,很多从业人员的学历证明已达到高中甚至专科,但整体文化素质仍然偏低。读书少,培训少,忙于出车,驾驶员大都仅仅为了应付考试。笔者从事营运驾驶员培训监管工作十余年,前些年需要抽出一部分精力应付各种各样的说情人,都是驾驶员没有时间培训、在外地,有的只想缴费不想来,企业、老板不让;考试时请高抬贵手。理由各种各样,总而言之,就是一句话,只要给发证、年审就行。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较少,与监管部门关系复杂,竞争小,管理不规范,教练员队伍鱼龙混杂,给培训监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各个地区之间也存在管理要求、收费标准不一致,培训机构无序竞争,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员整体素质。这些年,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交通事业发展,对营运驾驶员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但人们普遍存在一种意识,一提起大车驾驶员,就是开车野蛮,素质较低,都要离的远远的。如果发生事故,都会潜意识的认为是大车驾驶员的责任。在新形势下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营运驾驶员综合素质,为运输安全生产保驾护航,谈谈看法。

一、加强从业培训机构监管

临沂市现有培训单位10家,这些从业资格培训机构都是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合格机构,他们负责着本辖区内营运性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培训、考核等工作。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培训机构,积极推行市场竞争机制,对培训机构的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信誉考核综合考评及奖励惩罚制度,并将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示,供学员选择。只有推行竞争机制,才能更好促进营运驾驶员培训发展。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对于道理运输营运性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的开展,教练员是培训行业重要的从业人员之一,需要具备一定的综合教学能力和道德涵养,因为他们直接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驾驶员,他们的言传身教直接影响到广大营运性驾驶员的从业质量。临沂市营运性驾驶员总人数就有20多万人,每年还有2万多人的增量,客运驾驶员大约有5万余人,危险品驾驶员有3万人之多,尤其是客运、危险品驾驶员的责任之大不可小觑,他们的一个事故关乎着千家万户,把他们作为定时炸弹也不为过。教练员作为培训工作中最关键的因素,如果不经过系统全面的培训,教学质量水平不高,将严重影响到广大营运性驾驶员的从业质量。必须把教练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三、\用信息技术,采取形式多样方式培训

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人员组成复杂,素质相对偏低,从事的高危工作,枯燥的理论说教和脱产式的培训教学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不能有效的调动起学员自觉学习的积极性,纯粹为做题而做题,为考试而考试。在培训过程中,应精选教材,内容与时俱进,表达形式通俗易懂,多采用图片、典型案例为主,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借助微信、微博、QQ群等载体,实现培训、监管模式,实行全国营运性驾驶员的资源信息共享。探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信誉考核等网络远程培训模式,引导营运性驾驶人员自觉主动的学习,固化他们安全意识的提高,既节省了营运驾驶员的时间,提高了培训质量,又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国内其他行业比如会计行业。一是采用网络远程教育培训;二是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开展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三是采用现有的模式进行,也可派教练员到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服务。

四、加强考核员和从业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考核员持证上岗,规范执法,对监管人员施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细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服务信誉、考核、奖惩监督制度。实施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进行继续教育的从业人员,根据文件要求,将考核监督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全国信息共享,起到监督警示的效果,便于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净化服务市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经济收益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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