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例6篇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1

第二条凡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含有国家秘密的纸质公文、电子介质、声像制品、图片资料等载体,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体系:

市局定密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局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定密工作任务。

市局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定密审核人,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定密审核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同志为第二定密审核人,负责在公文会稿过程中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第四条定密审核人职责:

(一)接受市局办公室的定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二)在主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意见、建议,并向领导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指导、检查、督促承办人员履行定密工作职责,提出有关考评、表彰、批评或者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定密承办人职责:

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为定密承办人。应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一览表》(下称《一览表》)等相关要求,对文件、资料、信息或者所承办工作的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提出。

起草公文,需使用《市司法局发文稿纸》。若有需制定密级的各类资料、信息等,定密承办人应填写《定密审批单》,并将定密的具体意见,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相应栏目内。

第六条市局领导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认为可能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

第七条定密依据的内容:

(一)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注明“非密”;

(二)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根据《一览表》及相关要求,“对号入座”,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注明所依据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第八条定密工作程序:

(一)定密承办人在《定密审核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二)第一定密审核人对密或非密具体意见均应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第二定密审核人,在内容和格式上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四)主管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批准。

(五)各项定密载体的处理:

对定密后的各种载体,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工作。

需要向外报送的各种信息、简报、资料,由办公室把关按规定的报送渠道、方法报送。

第九条定密审核的内容:

(一)提出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是否适用;

(二)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

(三)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

(四)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经审核,审核人分下列情形提出定密审核意见:

(一)对形式规范,内容合法、适当的定密具体意见,予以同意。

(二)定密具体意见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本规定上述要求的,包括“密级”栏空白、“密级”栏内标有密级而“定密依据”栏空白、未拟定保密期限等,退回原承办人,要求补正。

(三)定密具体意见适用定密依据错误、定密理由不充分、拟定“非密”或者密级错误、拟定保定期限、限定知悉范围不适当的,直接提出更正的审核意见,注明审核依据并通知承办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征求承办人或所在处室领导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定密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审核”栏内,并签名、注明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定密具体意见经审核后,须由局领导批准。自领导人在《定密审批单》上签发之日起,定密具体意见或定密审核意见的相关内容生效。

当第一定密审核人与第二定密审核人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若领导人签发时未特别指明,视为批准第二定密审核人的意见。

没有定密具体意见或未经定密审核的文稿,领导人不予签发,退回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等,转发、摘录、引用了已经由本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确定了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并形成新的载体,对新形成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所转发、摘录、引用的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并在新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志承办人在填写定密依据时,只需注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密级、保密期限、原载体形式、标题、文号及发文日期等原始定密的基本情况。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2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四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需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审批意见,需要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这个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其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办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设计文件审查。总体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图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

审图公司在出具审图意见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属于划拨项目的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这个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条件和范围。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2.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3.受理。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并递交根据参加验收管理部门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5.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试运行、试生产后的验收项目,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或者验收。

五、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3

一、职务晋升审核备案工作

1、市级各参照管理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机关工作者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晋升,需向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备案;破格或越级晋升职务的(式样见附件一)须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各单位来文后,承办人员要认真登记,并按照机关工作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及拟晋升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3、对在职数限额内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在收文之日起10日内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经研究同意后,正式复函答复;破格或越级晋升职务的,由分管部长审核,并提交会议研究审批(式样见附件二)。各单位依据复函或批复,按照机关工作者管理权限办理任职和增资手续。

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工作

1、党群系统各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进行机关工作者年度考核后,于次年3月15日前向市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式样见附件三、四);

2、各单位来文后,由承办人员认真登记,并对优秀等次的比例及被考核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备案意见;

3、对年度考核符合规定的,在收文之日起10日内,经研究同意后,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注审批意见并向备案单位出具《机关工作者年度考核备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

4、年度考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与考核相关的调资不与进行。

三、晋升工资审批工作

1、在职务晋升审核和年度考核备案的基础上,市级参照管理单位机关工作者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晋升,须在每月1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审批;

2、对符合规定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科长签字同意后,具体办理增资手续;

3、不符合增资规定的,不予办理。

四、补充录用工作人员工作

1、市级参照管理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职位空缺需选调补充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延安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先与市委组织部沟通,然后到编办领取“编制控员通知单”,提出具体进人申请,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干部调配科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提交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调配手续;

2、机关工作者的考试录用工作程序,按中共**西省委组织部《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工作实施意见》(**组发[1997]54号)、《**西省人民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高法发[2002]4号)、《**西省检察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办法》(**检发[2002]5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3、党群系统事业单位选调补充工作人员,需按照《延安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各单位来文后,承办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条件者,经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调动和录用手续;

4、对符合条件、新进入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级机关推行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进入的人员身份确认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22号)的规定,办理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五、参照管理的范围及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工作

1、列入参照管理的范围由市委组织部转呈省委组织部研究审批;各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审批,由单位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提出申请,干部调配科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委组织部名义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3、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由承办人员根据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委组织部名义批复。其中: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由分管部长审核,提交部务会议研究;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报分管部长审定。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4

一、多措并举,做好准备

一是注重学习借鉴,努力拓宽工作思路。为解决工作经验少、工作程序不明确的问题,烟台市编办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广泛学习各方经验,确保尽快理清工作思路,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一方面,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等部门、单位的座谈交流,认真学习以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经验,全面理清工作流程与审核标准。另一方面,将省内部分先进地市作为学习重点,通过现场考察座谈,广泛学习借鉴,进一步丰富了工作思路,明确了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是注重横纵对照,全面摸清审批事项底数。一方面,将区域规模、经济发展特点、产业结构相似的省内城市作为参照对象,逐一对照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查找行政审批事项个数、名称、类别、实施单位等内容的差别。另一方面,根据各部门、单位提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与市级原有的行政审批目录进行逐一核对,梳理摸清了行政审批事项变动的数量、项目及设立依据。

三是注重标准依据,精心研究制定清理规范意见。将法律法规文件作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唯一标准,通过查找法律法规条款,逐一审核了各部门、单位提报的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并在法律法规标准范畴内,研究提出了烟台市取消、下放、调整、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意见,确保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四是注重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各层级意见。初步意见形成后,市编办着力加大沟通协调力度,自下而上征求各方建议,对清理规范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首先,认真听取各部门、单位业务科室的意见建议,对于理由充分、依据合理的,尽快予以采纳完善;对于理由牵强、依据模糊的,则严把关口、坚持原则,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单位的理解支持。其次,组织召开了烟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会同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集中审议了清理规范意见,对个别存有异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讨论研究,最终达成一致。再次,按程序向市编委有关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征求其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并对清理规范意见进行调整完善。

二、严格条件,精细操作

一是明确标准,调整出去一批。依法重新明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纳入标准,将不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初审事项剥离,将事后备案事项调整为行政备案,将部分资质认定调整为行政确认。如:将“申报咨询资质延续初审”等市级仅承担初审权限的项目,不再列入行政审批目录;将“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等项目,列为行政确认类别。

二是相近事项,适当归并一批。对于部分分解过细、类别相近的行政审批事项,适当予以合并。比如:将“枪支运输许可”、“民用枪支配购许可”、“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民用枪支持枪证许可”等四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枪支、弹药运输、携运、配购及持枪许可”项目。

三是积极放权,取消下放一批。按照口径统一、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国家和省要求取消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省内其他市取消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法律法规明确由市县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承办的事项,尽可能地下放到县级。比如:参照省里做法,取消了“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等项目;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批准”等原有市直部门代管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给市辖区审批。

四是上下衔接,承接一批。积极承接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后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这一原则,市级承接了“企业工商登记”等审批事项25项。

五是找准依据,规范正名一批。通过与其他地市对照,对于部分审批事项相同、名称不完全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规范更名。比如:将原有的“驾驶证核发”更名为“驾驶机动车许可”。

三、以点促面,深入推进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等部门,加大对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行政审批行为的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监管体系。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的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夯实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的制度基础。

二是严格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加强行政审批目录的动态化管理,按照省编办制定的行政审批目录,对市级行政审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坚持将行政审批目录作为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唯一标准,严禁各部门、单位在目录以外私自设立审批事项。根据行政审批目录,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方式、审批时限等一系列内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是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一方面,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的部署要求,摸清非行政许可事项底数,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争取明年上半年,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调整完毕。另一方面,加强调研论证,积极取消和下放一批含金量高、涉及面广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四是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权力清单制度的研究论证,全面梳理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权限,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争取今年建立起全面详实、无缝覆盖的权力清单制度,确保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优化审批程序。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进基本建设项目流程再造、多证联办、一表制、商事登记改革、容缺审批等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使企业和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5

一、绿色通道的含义

本方案中的绿色通道是指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基本建设规律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压缩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开辟重大建设项目动工前的便捷审批路径,提升行政效率,加快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程的一项工作制度。

二、实施目标

(一)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畅通快速;

(二)简化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合并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三)完善重大建设项目部门联动机制。

三、项目范围

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包括两类:

(一)纳入省、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工程项目。

四、主要举措

(一)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

1、简化审批环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规律为依据,将资金综合平衡、土地供应、环保和规划设计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主线,明确必要的审批环节,包括:

(1)项目建议书审批;

(2)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

(3)环评文件审批;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8)初步设计审查;

(9)概算审核;

(10)中介预算审核;

(11)工程各事项招标;

(12)施工许可。

非上述环节中的审批事项,以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依附于必要环节与之并联;二是合并至与其相关联的必要环节。

2、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市行政服务在线网上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系统自动加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字样,实行快速审批,其中核准、备案事项须做到“即受即理,快速办结”。二是加快构建重大建设项目协同办公系统,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原则,由市审改办继续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重组,使各审批环节能充分利用上一阶段成果,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审批条件相互牵制。

3、压缩审批时间。各审批部门在原承诺的审批时间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40个工作日(仅指在审批部门审批过程所需的总时间,不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所需时间),对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18个工作日。对资料不齐但能在办理过程中补充的重大建设项目一律采用“缺项受理”,所缺资料由上一环节审批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作为下一部门审批依据,正式批准文件在所有资料补齐后发出。

4、理清报审材料。市审改办应理清重大建设项目在各审批环节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清单,按照必备、补充和追加三种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后公开,并编印成册供审批申请人参考。

5、前期工作前移。一是本年度需要开工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并着力深化前期工作,尤要深入研究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融资方式等问题,保证投入资金发挥效益。二是凡列入“*”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三是加强规划和土地储备,保证项目用地。四是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增加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滚动调整。五是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初步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二)明确责任,实现提速。

各相关部门、镇区要安排专人承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协调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加快建设进度。相关部门及镇区主要职责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属市审批权限或经市政府同意按功能分子项目立项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对非工业项目、非岸线工程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通过环评审批、规划部门核定的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提供)、落实项目用地(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或土地使用证)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文件(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项目概算审查在申请人提交概算书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增超投资估算需报市政府研究的项目除外)。社会资金投资的工业、涉及岸线工程类的重大建设项目(属市核准、备案权限),在落实项目用地、环评审批、规划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但个别项目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所需时间除外。

市建设局: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基础上,已落实施工单位且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提前介入,可以边开工边报建。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其余申报材料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招标办: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审查备案即来即审。

市消防局:对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重大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消防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对消防设计要求低的非甲、乙、丙类生产、储存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多层民用建筑可视情况采取简易审批程序。对投资规模大,能实现“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超常规进行分期审核。

市规划局:尽快制定出台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每一区域土地总量、用地性质和方位,为选址、拆迁等前期工作的提前介入创造条件;制定重大市政工程的规划方案,与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联动机制,使国土资源局可以提前开展项目土地权属确认等征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含征地拆迁办):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自收齐有关用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发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上报国家、省项目除外)。用地预审批准后,征地拆迁办统一协调征地拆迁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各镇区征地工作进展,定期将征地拆迁情况向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创新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提早介入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力争本年度前期预备项目在下年度能转入建设。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金,缩短请款拨付时间,按年度预算及项目进度,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市采购办:提高财政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广东省采购标准执行。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6

指示中批示常用短语: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签发”。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复核)并报××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主任签发”、“请××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

3.先会签后签发:“请××(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 (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阅”、“请××、××阅”、“请××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 “拟……,请××阅示”、“建议……,请××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阅处”、“请××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研办”、“请××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请××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

2.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办理”。

指示中批示常用短语: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副审计长并××、××、××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局长并×副审计长”;“×主任并×副审计长、审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