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法实施条例范例6篇

招投法实施条例

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1

下面,就参加全省召开的学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讲几点切身的体会。

一:规范了投标方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范畴。

资格审查是最容易派生腐败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控制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方式,增加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确定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规定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招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严格规定的方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归纳了招投标实战中的既往经验,更加规范了项目切实公开的范筹。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司法解释不系统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只要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重要地位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情形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皆应公开招标。其别规定了只要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包范围的工程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的地方和原则性的东西更加深入了。而且对招标投标的方式方法更加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规范,限制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主导权。

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虚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合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和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内定的投标人中标的目的。针对这一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的任何条件,不能用虚假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经验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重要方式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商量好的投标人串通一汽,协助其中标,为防止此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

四、加强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骗标行为的规定。

针对 投标方串通投标,以行贿方式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产生了极恶略的影响,应当依法、坚决制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强调了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2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探讨;投标

中图分类号:U691+.2 文献标识码:A招标投标活动起源于英国。19世纪初英法战争结束后,英国军队需要建造大量军营,为了满足建造速度快并节约开支的要求,决定每一项工程由一个承包商负责,由该承包商统筹安排工程中的各项工作,并通过竞争报价方式来选择承包商,结果有效地控制了建造费用。这种竞争性的招标方式由此受到重视.最初的竞争招标要求每个承包商在工程开始前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做出评估,到了19世纪30年展为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报价,从而使投标结果具有可比性.进人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招标投标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重要的采购方式,在工程承包、咨询服务及货物采购中被广泛应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不存在竞争,所以也就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直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提出,我国才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械成套设备、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方面,引进了投标招标制度,但由于当时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许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建筑行业,更是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自此,招标投标活动进人了一个新的时期。

1 招标投标法律概念探讨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的大宗货物,发包承包工程建设项目,集中采购与提供服务项目时所采用的一种民事交易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招标和投标正是这种交易活动中的两个相继进行的步骤。

招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看,仅指招标人向一定的对象发出要约邀请的单方法律行为,是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从广义上讲,招标是指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和中标整个程序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总称。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书面要约行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形式,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要约邀请,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行为,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

2 招标的法律特征

2.1 交易过程的公开性。是指招标投标的整个交易过程均在公开的状态下进行,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具体体现在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开标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等等。

2.2 投标的一次性.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只能应邀一次性递价,以合理的价格定价,在递出后一般不得随意撤回或修改。

2.3 公正性。是指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都具有在同意评标标准下接受考评的权利,招标人不允许和个别投标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利益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2.4 交易活动的竞争性。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进行要约邀请的形式,最大限度地吸引潜在的投标人报价,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选择价格最低,质量最好,效益最高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从而使自己的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3 《条例》对基本原则更加重视

3.1 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三公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对维护市场经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产物,理应遵循这一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招标程序公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宜读。开标过程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二是招标信息公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公开其招标信息,且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采用要约邀请方式的,应当以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其招标信息。

公平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有差别的对待。对于招标人而言,就是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对于投标人而言,就是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必须按统一标准对待投标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纠纷各方一视同仁。招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公开是基础,没有公开,就可能难以有公平、公正。公正是目的,之所以强调公开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和公正。而公平是实现公正的应有之意。

3.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必须尊重市场习惯,遵守自己的诺言,恪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然也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突出的是低价抢标现象,特别是在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的贷款项目中,因为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的采购规则实行的是“最低价原则”,即在施工企业都符合条件,预审都通过的前提下,谁的标价低,谁中标。当然,这种低应是相对的低,科学的低。最低标价也应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承包商的利润。

3.3 《条例》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的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在功能定位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在设立的层级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结束语

《实施条例》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而且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缩小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展现了开放的心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兼收并蓄,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3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流标重新招标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流标现象,流标就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流标后再招标就称重新招标,不管是一次流标还是二次流标甚至多次流标后再招标都称之为重新招标。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践进行了梳理,按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分析了无选择和可选择的重新招标情形,并针对不同情形提出了重新招标的防范措施。

一、由于投标人引起的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数量不足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1.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重新招标情形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审查。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广泛开展,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提倡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招投标,系统屏蔽了一些基本信息,减少了中间环节,更加公平、公正。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包括提交申请人和合格数不足,无论通过与否由评委会出具资审报告,及时公示。《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人不足三个重新招标情形

投标人不足三个,分为以下情形情况理解,一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截止投标人不足三个,包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到场、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等;二是开标后,资格后审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不足三个;三是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否决的情形为(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四是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五是投标人满足三个,但开标评标后,中标人中标后被投诉实质上不符合中标人条件,包括资质不符合要求,如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一、二级资质,由于前期工作不细致,机械或人工拆除有20米以上的建筑物拆除,资格文件只提了二级资质,其中有两个一级、一个二级参与投标,二级资质投标人中标,中标公示期内,利害关系方投诉,招标人调查核实后,二级资质不符合该拆除工程资质要求,此种情况下,招标人不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因为满足实际资质条件的只有两个投标人。

3.视为投标人不足三个重新招标情形

在电子招投标中,开标时投标人虽不少于三个,但每个投标人并没有各自单独下载招标文件导致独立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视为投标人不足三个。试想一下,没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哪里来的招标文件,这就有围标、串标的嫌疑。

4.中标人放弃(含客观因素)中标情况下的可选择重新招标情形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情形包含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情形,实践中投标人项目经理有一人多投广撒网现象,有可能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企业必须放弃某项目中标,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此种情形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是2012年2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后新变化。

二、招标人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一)招标人主动审查引起的可选择重新招标情形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如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不再具备资格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是2012年2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后新变化。

(二)招标人工作疏漏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有调整拟定的广义上的重新招标情形

有的省规定,如江苏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规定,需要调整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告,也就是说以上实质内容在招标文件中不能实质改变。实质内容通常指以下情况: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项目完成期限、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等。

2.招标文件编制有重大失误或产生严重歧义重新招标情形

此情形主要体现在评分标准和方法设置自相矛盾,或无法进行准确评分、评判,导致评委会评委无法进行评标活动引起重新招标,此种情形偶发,通常是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审核不认真导致,应由招标人承担法律后果。

三、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引起的重新招标情形

(一)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导致的重新招标情形

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告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如《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投标无效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联合体投标无效的规定。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时可选择重新招标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是2012年2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后新变化。

四、重新招标防范措施

(一)各招投标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场所,实施条例鼓励电子化招标投标,笔者认为行政监管部门应力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减少人为干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方主体不得逾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各自行为合法有效性负责。由于违法造成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引起重新招标的屡见不鲜。

(二)招标人细致认真做好招标各环节工作

招标人招标可分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招标。由于工程项目复杂,个性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招标人通常委托工程招标进行招标活动。工程招标机构良莠不齐,对工程机构应进行遴选,甚至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应选择业务精,服务好,信誉好的企业,尤其对项目负责人谨慎选用,以确保招标公告、资格文件、招标文件等文件编制质量,确保开评标活动顺利有序开展,达到招标的预期目的,不至于因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疏漏的原因引起重新招标。

对于专业性强施工单位少的工程项目,可以招标预告,尽可能吸引更多的投标人来投标,以满足投标人不少于三个。

(三)投标人要保证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要建立内部审核把关的完整体系,并落到实处,并努力保持投标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保证投标质量。在保证实质响应文件要求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程序性、细节性问题,要象高考学生一样,建立易出差错、易出问题环节档案,不至于因低级错误而被拒收、被评委否决。招标人很有可能由于该投标人不足三个,从而重新招标。

结语

重新招标,是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一项制度设计,旨在规范重新招标情形、闭合招标投标程序。如何防止重新招标陷入死循环,兼顾招标效率,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没有作出规定,但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已根据9部委23号令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对流标后重新招标再流标作出了补充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目前江苏省在实施意见里也引入了重新招标的善后内容。到此,重新招标制度才算比较完善。

参考文献:

[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实施。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已根据9部委23号令作出修改)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9部委令第23号)2013年3月11起施行

[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2013年10月18日施行

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4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

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5

关键词:电子化招标投标;信息保密;计算机辅助计算

1 概述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了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招标投标法》自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以来,伴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但是随着社会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大法,难以完全满足招投标市场发展和管理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市场亟需法律支持,《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是顺应时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纵观《条例》的编纂主旨和内容,完全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高度重视,在秉持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对《招标投标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并正对新情况,新问题做了相应的对策,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指导性和前瞻性,同时注重可操作性。如《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新事物和发展方向,其意义、实施办法、必备条件,优势和问题都是现阶段我们在探讨和实践中需要研究、总结和优化的重点。

2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意义和条件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的无纸化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具有五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如通过匿名下载招标文件,有利于防止围标串标;取消招标文件现场购买,有利于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有利于提高招投标效率,招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制作和传输,以及评标采用计算机辅助系统,可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三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和预防腐败,通过信息网络,使招投标过程中应公开的环节更加公开,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招投标各方及利益相关人的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遏制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四是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运输、存储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都很可观,电子化招标既可以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的“无纸化“,节约纸张,保护环境,同时可以利用云存储技术,既可以延长档案资料的年限,又可以释放档案存放的空间;五是有利于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监管权限,利用科技手段,将制度固化到电子系统中,减少自由裁量和暗箱操作,提高监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目前,根据招投标实践的切实需求,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对电子招投标开展了先行先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时加以改进和完善;此外,对于电子招标投标面临的法律问题目前也得到了解决,《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解决了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赋予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与传统纸质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电子招标投标的全面实施扫清了障碍。

另一方面,当前国际上的电子招标投标以成为招标投标的主流形式,各国政府都在加大电子招标投标的力度,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于其贷款项目也在逐步要求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为了更好地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招标投标形式接轨,电子招标投标势在必行。

3 电子招标投标在现阶段的突出问题

经过实践和探索,目前电子招标仍处于探索和建设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各地对于电子招标的建设各自为政,数据接口和系统数据都各不相同,信息孤岛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的操作规范;二是信息安全的要求与技术保障的矛盾,电子招标投标要求一套完整的、系统的信息技术支持,电子招标投标的流程设计是否合法合理,节点设置是否完整严谨,系统的安全和防御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等都是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三是监管手段的配套不够完善。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管往往更注重程序和形式,利用信息手段对招标投标的内容监管力度不够,如利用计算机辅助系统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对异常报价修正的警示等仍不完善。

4 电子招标投标的对策和发展方向

电子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科技手段,其核心和实质也只能作为一种载体和措施,真正实现招投标市场的净化和完善,需要“制度+科技”双管齐下,只有将招投标流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的科技手段,将监管重点固化在电子招标投标流程中,才能真正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意义。

一是应公开的信息,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招投标机制要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择优选择的机制优势,扩大竞争是必要的前提条件,而竞争规模取决于招投标信息公开的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对于应公开的招标信息,如招标范围、项目总投资、建安费用、资质要求、工期要求等应公开的信息充分公开,且利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将招标信息的公开范围尽可能扩大,以吸引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此外,扩大招投标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内容,还有利于对招投标过程的社会监督,只有将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充分扩大,才能真正发挥全方位的监督的优势,将招投标过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二是对应保密的信息,进一步加大保密措施和手段。根据《招标投标法》、《条例》及国家相关部委对《条例》的释义,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以及标底等影响中标结果的,都应严格保密。目前,由于纸质招标文件的购买与获取等实际情况,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与名称的保密无法实现,造成围标串标等现象屡禁不止。应利用电子招标的信息化手段,实现由招标单位对电子招标文件上传;投标单位通过数字证书实现招标文件的网上下载,投标文件的网上提交;进而实现对投标人数量及名称的全屏蔽,同时为保障招标人的招标项目顺利进行,可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设置投标确认,允许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项目进行了解,对投标报价进行初步估算后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对于确认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情况,可由系统及时向招标人发出信息,便于招标人重新启动招标。对于投标人数量及名称的屏蔽,一方面完全切合了《条例》的精神,符合招标投标的精髓,另一方面也可以极大的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对真正发挥招投标机制优势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是对合理投标报价的判断,通过计算机辅助系统加大分析。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大多实行综合单价的报价,对于投标报价的差异通过简单的回标分析,难以明确其合理化的程度。依靠评标专家,主要是商务专家在评标现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和判断,一方面时间较短,另一方面受制于评审专家的专业背景、对市场价格信息的了解程度等,难以实现客观公正。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建设中,可以加大对价格信息的收集和积累,除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相互比较和分析外,还可以引入市场价格信息的对比,通过网络信息的技术,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和市场参考价格离散程度较大的报价由计算机系统提出警示,对于投标报价的组成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

四是探索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远程化。招投标机制中除了价格成本,还应考虑总体的社会成本,一方面电子化招投标可以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的无纸化,节约纸张成本、印刷成本,另一方面,探索开评标过程的远程化,也可以节约交通成本和人力成本。除了上述可见的社会成本外,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化、远程化,从制度上减少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人与评标专家、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接触,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遏制了招投标领域的不良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招标投标是时展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之路,在实践中,各地也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对于电子招标投标的前景和发展都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规划,我们只有博采众长,全面吸收电子招标投标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上海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特点,秉承“制度+科技”的宗旨,将制度固化在科技中,用科技手段落实制度要求,才能将上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扎实推进,真正发挥招投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Z].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2]顾祖惠.工程项目招标实务[Z].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招投法实施条例范文6

关键词: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实施条例》的颁布,立足于当前,着眼于长远,细化了标准,严格了程序,加强了监管,强化了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各类行为。要通过核电工程分包招标选择质量有保障,进度有保证,成本能控制的承包商,就必须重视评标办法的选择和评标标准的设定。

1 法律法规中对评标办法的规定

按照2001年施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而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实施条例同时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按照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核电工程施工招标的特点

与常规电厂相比,核电项目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核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基于该要求,核电项目具有安全标准高、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接口复杂、投资大等特点。依据国内核电工程的特点,通常按照前期工程、核岛及其附属BOP工程(以下简称核岛)、常规岛及其附属BOP工程(以下简称常规岛)、其他BOP工程(以下简称BOP)等工作范围的划分作为施工标段划分的主要依据。其中前期工程主要包括四通一平工程和核岛常规岛负挖工程,而核岛、常规岛、BOP工程又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四通一平工程难度较小,对施工单位的要求相对不高,理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性,能够形成充分的竞争。负挖工程则由于受到核级要求的限制,能够开展负挖工作的单位相对较少,竞争力相对较弱。主体工程方面,目前仅有极少数企业掌握核岛土建工程的施工技术,基本处于寡头垄断的局面,很难形成充分的竞争;而核岛安装工程则由于个别企业在实力与经验上的显著优势,而基本不具有竞争力。相较于核岛工程,常规岛、BOP安装工程由于火电建设单位的进入,已基本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而土建工程则已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态势。

3 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选择

3.1 针对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总体评标办法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于核岛、常规岛土建安装等技术复杂、安全标准高的项目,应当选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在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由于需要统筹衡量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人材机配备情况、进度计划安排、质量保证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很难对各项因素通过折算为货币的方法予以量化,因此通常采用打分的方法予以评审。通过对招标项目特点的分析,对技术、商务、报价三方面的要求分别赋以不同的权重,经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综合评估各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并通过打分排出先后次序,最终确定中标人。综合评估法能够较好的考虑核电项目对施工技术复杂性的要求,为招标人确定技术符合要求、报价合理的承包方提供准绳。

但这并不意味着核电工程施工招标都必须选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工作。对于核电前期四通一平工程等具有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项目,在施工图出版完成,工程量清单准确完善的基础上,招标人可以考虑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排除低于成本报价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中标的标准。核电工程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开展施工招标工作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四通一平工程作为切入点,分析研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中的可行性,并适时推广至部分非核级BOP辅助厂房的施工招标中。

3.2 依据技术资料深度,确定合同模式,明确评标标准

基于我国核电发展的现状,以及各核电项目选址的地缘性差异,在确定核岛、常规岛施工承包商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施工图尚未完成或图纸尚未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够明确、数量不够精确等情况。在这种技术资料深度不够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竞争环境不同,投标人对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认识程度深浅不一,若不能选择有针对性的合同模式,容易导致投标人不在同一标准上报价,进而导致通过综合评估法产生的评标结果偏离招标人的真实需求,削弱评标的效果。

在开展核电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充分衡量招标技术资料的深度,以技术资料的深度作为确定合同模式的主要因素。同时,以合同模式作为依托,设定有针对性的评标标准。对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明确,变更可能性相对较小的项目,如对于传统机型常规岛土建项目、BOP项目、前期四通一平项目、核岛负挖项目等,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对投标人的总报价进行打分,并在后续合同执行中对总价包死。对于施工图尚不具备,清单数量不够准确但范围相对明确的项目,如新机型的核岛土建项目、主要设备选型尚未最终确定的安装项目等,采用固定单价模式,设定单价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单价进行打分,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对于多厂房打包招标,部分厂房范围、工程量明确而其他厂房仅能明确范围的情况,可采用总价+单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在评标办法中对总价和单价设置权重,分别打分。

在对单价进行打分的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往往单价项较多,无法逐一进行评审,招标人应在设定评标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应用“二八分类法”,择优选取在工程中占据80%造价的20%的清单项目,尤其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发生数量变更的清单项目予以评审,以更好的控制成本。

3.3 充分应用投标限价,合理使用标底,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的废标条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同时,招标人具有编制标底的决定权,但由于标底在开标时公布,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废标的条件,因此《实施条例》中规定标底仅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在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为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招标人应当用好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这两个武器。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如核岛土建、核岛安装项目等,招标人应事先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以核工业定额标准为参考,结合实际经济和社会水平,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予以限制,避免投标人由于寡头垄断的优势盲目报高价,使招标人陷入被动的局面。而对于技术资料深度不够,合同采用单价模式或总价+单价模式的项目,如常规岛土建项目、BOP建筑安装项目等,招标人同样应充分调研,编制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使得评标委员会有据可循,依据标底更准确的发现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低于成本报价、不平衡报价等不合理报价,保障招标人的利益,并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成本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林学知.核电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和应用[J].水利水电施工.2007(2)

[2] 黄文宏.电力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的几点思考[J].中国工程咨询.2010(6)

[3] 刘学军,方杏.工程招标中合理低价评标法分析[J].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