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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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1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是登记工作的基础

在《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登记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依据。登记的档案资料是随着登记机构的登记而产生,不能单独成立。这次住建部与国土部的职责分工,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产交易,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登记。随之带来的工作衔接问题,两个部门都离不开原来的房产档案的支持。

(一)原房产档案留存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更便民利民

原房产档案随原产权产籍监理处合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而随之发生转移,但继续保存在原档案室。因历史原因,土地和房产的登记是分开登记的,此次实行统一登记后,如果不能实现内部的工作衔接与资料的传递、共享,将会出现群众办事难的情况,本着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档案资料不存在移交的问题。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存放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成本更低更具合理性

从目前来看,为尽快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因各地对原有得房产档案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做法,我市从档案转移及管理的成本上考虑,认为存放在原有部门,是利大于弊也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开展。

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题

(一)重视前台业务,轻视后台档案

在具体的房产登记过程中,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业务和流程的培训,而忽视了后续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细则少之甚少。比起对业务的重视度而言,对档案的关注度显然是欠缺的。需要及时跟进相应的档案管理配套政策,才能不断建立和完善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二)重视纸质档案,轻视电子档案信息维护

在新形势新条件下,人们对档案管理的信息要求日益提高,仍主要以纸质资料审核为主,因涉及的部门多、资料多,导致一本纸质档案需要数次流转,多次翻阅,降低工作效率,并应加快电子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

(三)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知识薄弱

由于档案的专业性和动态性,档案的归集在随着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导致档案员对于档案资料的更新不及时,特别是统一登记后,要多学习土地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争取最短时间胜任岗位职责的标准。

(四)硬件条件差,整合数据库慢

不动产档案资料越来越多,涵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档案查询利用率也越来越高。而且纸质档案属于永久性保存,老式的档案柜已经不适合新形势下的发展。所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信息形态,因此档案数字化,建立电子信息库迫在眉睫。

三、随着不动产工作的逐步深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档案的接受、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管理细节。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二)转变思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新形势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运用大量的先进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首先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现代化得档案管理能力。不动产登记的档案资料已经不仅仅是过去的纸质档案,还包括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这就需要运用计算机等信息化手段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收件、审批、发证、归档等一系列的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培训,提高档案专业管理水平

由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量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要加强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明确档案移交入档的时间、责任人,建立详细的移交清单,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提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保密意识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对不动产登记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并对如何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声越来越响亮。所以如何做到档案哪些部分是可以公开查询的,哪些是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必须需要保密的,做出严格的规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违反规定和泄露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对信息安全做相应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对机房受损、数据损毁、系统宕机、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进行全方位预防,确保信息平台不间断地安全运行。

四、结论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它不仅是民生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在新形势下,只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树立“国土一家”理念和意识,共同做好统一登记工作。以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房爱芬.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浅析.山东档案2010.06.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2015. 38号.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

近日,邢台、唐山、衡水市分别召开了2015年全市档案工作会议,总结2014年全市档案工作,安排部署2015年工作任务。

针对2015年的主要任务,邢台市强调要抓牢“三项建设”、突出“三个重点”、强化“三个保障”的“333”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市档案工作上升到一个新台阶。“三项建设”即档案馆库建设、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化建设;“三个重点”即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和档案开发利用;“三个保障”即组织保障、档案安全保障和档案法治保障。

唐山市要求各级档案部门以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指针,以资政惠民为工作重心,适应新常态,抢抓新机遇,着力提升档案服务经济和社会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拓展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提升机关企事业档案管理,加强“三个体系”建设,完善档案馆各项功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衡水市提出要继续开展档案目标管理认定,明确要求市直未认定的单位在今明两年时间内达到2A级水平;已认定的单位有条件可以申报更高等级。强调要重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档案以及各方面民生档案接续工作。

(王立花、陈维等)

承德市档案局编辑《档案资政参考――承德交通历史概况》得到市领导批示

日前,承德市档案局编辑的2014年第2期《档案资政参考――承德交通历史概况》得到市委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重要批示,市委书记郑雪碧批示为:“古为今用,纵观全局,把握历史机遇,加快与道路为主要内容的交通体系建设是承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张建国批示为:“很好,档案工作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值得肯定。”

2015年,市档案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好领导的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服务发展”这个中心任务,深度挖掘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主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对档案文化的需求,增强资政参考的针对性,实效性,让资政参考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承德市档案局)

饶阳县档案局(馆)召开古本县志开发利用研讨会

日前,饶阳县召开该县古本县志开发利用研讨会,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有关专家、学者莅临会议。专家、学者针对饶阳县档案局所开展的古本县志解读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其为为档案的开发利用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华东师大教授韩钢还向饶阳县档案馆捐赠了珍贵历史资料《冀中导报》。

近年来饶阳县档案馆一直注重馆藏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翻印、整理、出版了《明万历饶阳县志》、《清乾隆饶阳县志》、《民国饶阳县志》,并对这三本饶阳县古本县志进行了解读,制作饶阳历史文化讲坛系列节目,饶阳县人说饶阳县事。

(饶阳县档案局、衡水市档案局)

冀州市建立救助特困家庭关爱基金档案

冀州市致力创新社会救助载体,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管理”的原则,救助特困家庭。冀州市档案局积极服务于政府工作,及时建立救助特困家庭关爱基金档案。内容包括:1、《冀州市城乡特困情况关爱基金救助暂行办法》;2、财政投入三百万元“关爱基金”票据复印件;3、个人申请表审批表;4、特困家庭范围与相应标准;5、社会捐资资料等。档案局联合民政局采取公开栏、上街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在全市开展关爱基金与《暂行办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同时,全局人员参与捐助,捐款1600多元,此次活动,对社会广泛参与、百姓真正受益的宣传模式持续有效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冀州市档案局 王玉玲 )

围场县档案馆收藏《中国梦民族复兴》宣传画册入馆

近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接收6册《中国梦民族复兴》宣传画册入馆。

《中国梦民族复兴》一书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辑印,从《我们的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中精选公益广告绘画、剪纸作品100幅,作为全县干部群众的学习教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局 翁玉莲)

国内要闻

四川泸县档案馆接收全国首份不动产权档案复制件

近日,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牛滩镇横江村村民刘德全颁发了泸县首份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也是全国首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的颁发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重要举措,具有特别的历史意义。县档案馆在指导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好数字化档案室的同时,接收了泸县首份不动产权档案复制件。

苏州成功仿制明代宋锦实物档案

中国丝绸档案馆一块名为“米黄色地万字双鸾团龙纹宋锦”的明代宋锦残片实物档案,由苏州市非遗传承人周家明经过5个多月的反复试验,仿制品成功下机。经专家鉴定认为,该仿制品再现了古代宋锦的魅力。

最近,中国丝绸档案馆建设项目正式获批。在积极筹建的同时,利用馆藏丝绸样本档案开展复制和仿制工作,成为中国丝绸档案馆进行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一个重点。去年以来,该馆先后在多家合作企业和大师工作室设立了“传统丝绸档案传承与恢复基地”。

这块明代“米黄色地万字双鸾团龙纹宋锦”残片,是去年中国丝绸档案馆从民间收藏家手中征集得来。残片仿制项目从去年11月启动,经过织物结构分析、意匠图绘制、生产工艺编制、专家分析认证、设备改造、原料定制和配色及上机试织、调试等多个阶段,最终形成完整、成熟的织造工艺,并于2015年3月11日成功仿制出第一件运用传统工艺手工织造的宋锦品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出台境外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审核;制度建设;问题;强化

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建设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申请与登记数量迅速增加,对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改革显得极为必要。

1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得到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包括:

1.1 房地产登记程序复杂

现有的房产登记程序较为复杂,申请人在申请时要对自己申请的登记类型进行甄别,对需要准备的资料进行核实,然而许多申请人对房地产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要求不够了解,从而导致资料准备不全,申请类别不合理,不但使申请人疲于奔波搜集资料,也使登记审核单位工作量增大。

2.2 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国家只赔偿该登记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然而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何种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这一问题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与要求,因而对于房地产登记错误的赔偿也没有形成一个规范性的、科学可靠的文件,这一问题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规范性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3 房地产登记行为审核标准问题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中在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核方面一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虽然已经就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权限、执法目的、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这五个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审查上应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仍存在争议,此外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也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

2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强化措施

为了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同时为了提高房地产登记机关自身的办事效率,相关行政部门必须转变以往的思想观念,不能只重视登记发证制度而轻视登记审核制度,不能仅仅将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权力,而是应将自身工作视为对申请人的服务,向申请人提供主动、便捷的咨询与帮助。对此,房地产登记审核机关应对现有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2.1 简化登记程序,提升登记过程透明度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台,资讯电话,并在办公地点张贴房地产申请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使其明了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也减少房地产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其次,应积极引入律师制度,使律师作为登记双方的法律见证人,为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咨询,同时避免申请人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陷入误区,同时为登记机关减少审核压力。

2.2 强化房地产登记的公示作用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登记使房地产的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公之于众,从而使交易第三人了解某一处房地产的物权状态。当然,这里所指的公开不是无权限无范围地公开房地产登记薄,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强化对房地产登记薄相关信息查询的权限控制,避免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从事不法行为。只有对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或有明确交易意向的提供登记簿查询,才能减少房地产交易费用,提高房地产交易效率,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2.3 建立专业人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提升行政部门工作效率,同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制度。使房地产登记专业人作为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建立起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专业人应具备丰富的不动产法律知识、税务知识,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由于登记专业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房地产交易中介的功能,其通过房地产交易的经验积累及对房地产市场的了解,能较全面的了解房地产的价格及房地产市场的走向,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能与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合作,则可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及理性发展,方便人民的房地产交易活动。而为了保障房地产人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强化对房地产人资质的审核,确保人具有良好的从业资质与职业道德,就房地产人的工作程序提出明确的规范,同时,强化对人在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的行为监督,从而预防人制度向着不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趋势发展。

2.4 强化政府监管,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效力

为了顺应我国城镇化发展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政府机关应转变工作理念,既要做好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又要提升自身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从完善各项工作流程,规范登记审核模式和制定科学的登记审核标准入手,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明确、省时省力的登记服务。

3 总结

综上所述,解决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现有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中还存在程序上、审核标准上等问题,亟待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不断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邓海生.房地产在先登记原则的相互交叉性及适用[J].中国房地产.2012(11):50-51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日常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准确、有效的关键措施,对于严格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土地登记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信息化水来的不断提高,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总结分析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土地登记规范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土地登记专业技术工人员缺乏,地籍队伍建设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时期的土地登记工作要求

当前,土地登记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调换频繁,县级土地登记部门一般由2-3人组成,中心土地管理所地籍工作一般由1-2人负责,地籍股工作人员即要负责日常土地登记的审核、归档、档案录入工作、又要负责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核确认工作。同时,还有地籍卫片遥感监测工作、土地利用数据年末变更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农民宅基地发证等专项工作,土地登记工作纷繁复杂、专业技术性强,业务人员一般需要1-2年的工作实践才能普遍掌握土地登记的业务核心。而且大部分地籍工作人员仍停留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的土地登记模式和技术方法上,很难保障土地登记的准确性,满足现代土地登记信息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登记水平高效、有序的发展。

2土地登记人员责任心不强,土地登记相关表格末按规定程序填写,对注销登记、查封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不够重视,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大部分土地登记人员,在日常土地登记工作中,仅注重土地权属来源要件和权利人真实合法身份的审核,忽视对土地登记申请书法定权利人申请、指界人是否为合法指界人,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土地登记工作细节的注重。同时,在工作中仅注重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注重注销登记、查封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的登记资料归档和相关土地登记卡的记事填写,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群众对土地登记重要性的日益提高,由于土地登记档案中申请人、指界人不为法定权利人签字、申请,注销、查封等他项登记末覆行土地登记程序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的复议案件屡见不鲜。

3土地登记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重登记审批、政府意见、领导意见主导登记审批,而忽视了对土地登记会审制度、土地登记审批制度、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制度、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等基础制度的建设,没有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土地登记行为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更好的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减缓了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步伐。

4土地登记现代化信息管理建设进程步伐较慢,土地登记档案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土地登记工作是土地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而土地登记档案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工作,要想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水平,就必须实现土地登记档案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实现土地登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国土地籍部门普遍存在专职土地登记人员较少,工作任务较重,重办证、轻档案的一种工作状态,缺少专职的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和现代办公设备,致使证书办结后,有些登记档案残缺不全、一是在办证过程中,对土地登记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填写不够准确和完备,二是土地证书办结后,不能对土地登记档案及时按权属、时间、坐落等相关信息进行归档,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更新,实际的应用性较差。档案管理、登记还停留在手工操作时代,没有土地登记档案的电子档案,不能很好的应用计算机,不能实现对地籍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检索。

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的策略

2.1全面充实和提高土地登记队伍素质 从市县到基层普遍存在土地登记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需全面提高地籍队伍的素质。一方面不断充实新鲜血液,尤其是掌握计算机和软件操作的新型人材,实现传统土地登记方式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的对接。另一方面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和提高土地登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更新土地登记观念和方法,熟练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速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化的进程,同时,要加强作风培养。培养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作风,对土地登记各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2、建立长效投入机制,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实性只有不断利用现代化技术更新土地登记资料,始终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才能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保障作用,才能长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人、财和物的投入,加快地籍基础建设投入,努力建立长效投入机制。

3、把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推向市场,理顺土地登记职能 地籍测量、土地调查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交给市场、社会和事业单位。首先,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对节省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工作资金、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有助于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其次,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坚持从业人员的考试制度和机构资格资质认证制度、年审制度,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保证土地登记社会化、产业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4、提高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土地登记相关制度建设。

一是通过落实责任到人,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除日常登记外,加强对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法律意识、减少登记错误,注重登记细节、加强对土地登记薄的实时管理、提高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登记人员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加强土地登记制度建设,A、出台《土地登记操作规范》,设立登记资料报批规范文本,完善办事流程、报件要求、工作时限、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实行土地登记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违反土地登记规定操作出现的差错,一律明确相关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违规登记人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以此增强全县地籍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断健全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加强行业监督管理。B、加快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土地登记机构发展,着力培养专业队伍,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保障。C、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按照市场化发展的方式,积极培育土地登记独立第三方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D、加强土地登记行业监督管理。对土地登记机构或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和面积等宗地调查测绘等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提供查询土地产权、登记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便利。

5、加快土地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土地登记资料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作,是提高土地登记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首先,在目前现有的技术上,要加快遥感、航测和数字化测绘技术在土地登记地籍调查中的运用,提高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在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方面统一使用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图件、属性资料和档案一体化,实现土地登记资料及土地登记查询、统计等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登记资料的社会效益。同时,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力度,将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数据化,分类存放于土地登记数据库中,并实现土地登记数据库与土地登记数据的实时更新制度,真正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现势性和动态性。同时,通过建立局域网实现市、县地籍部门与各中心土地管理所对土地登记资料的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和完善网络办公流程,实行网上审批。

总之,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先导,统揽全局,拓展思路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产权管理为核心、信息化建设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动力,扎实做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向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的目标迈进。

[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2012。9

[2] 罗焱.关于加强城镇地籍管理措施的几点意见(J),办公室业务素质,2013(04)

[3]伟 城乡一体化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黑龙江龙业科学,2011(0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5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利用信息技术对于档案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社会服务的效率。当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还处于转型阶段,尤其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如何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了关注的重要话题。因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对于档案信息化管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真正地为提高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在当前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直接决定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由于事业单位许多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的系统性训练,并且一些档案管理人员相对来说年龄比较大,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比较差,因此,难以更好地适应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具体的工作中,就存在着一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对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和责任感的情况,一些人员抱有得过且过的心理。其在档案工作中的主动性比较缺乏,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提升。2.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当前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对于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对于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不够重视,对于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和全面的了解。并且,事业单位在实施内部考核制度的时候,对于工作人员关于理论知识的掌握比较重视,认为只要其理论知识比较好,就能够更好地与实践结合在一起,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工作也就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提高。但是其却不知道,这样会导致事业单位领导对于人才培养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影响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3.信息化过程中交接制度不严格。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其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和枯燥,所以相对来说工作人员的流动性会比较大。但是,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人员的要求又比较高,所以如何做好人员流动后档案工作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同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加上事业的相关领导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这样就会导致在出现人员流动的时候没能够开展有效的工作交接。有的时候会因为交接手续不够完善,一些人员在离职的时候不做交接,这样就会导致新来的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接替档案的档案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4.信息化程度不足。当前,尽管信息技术取得了很好的发展,并且在各个行业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信息化的程度整体来说还不够高,存在着手工管理和纸质档案管理的方式。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且这样的管理方式容易造成档案损坏或者缺失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同时,这样的管理方式会给档案资料的查阅和使用带来较大的困难,影响了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三、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1.强化相关人员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相对来说比较系统和复杂的工作,因此,在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充分的重视。相关领导应该加强重视程度,积极转变档案管理观念,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该优化管理理念,突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加强对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宣传。这样可以使事业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大众对于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有更加深入的认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保证在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人力、物力和财务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目标,保证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进程。2.加大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在开展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作为有效的支持。首先,需要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新,档案管理部门应该注重对于打印机、扫描仪和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的更新,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档案工作属于一个比较系统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以及服务等工程,应该做好每个环节的链接工作。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利用文档处理软件,整理数据库,提高档案资料的检索工作。同时,还应该做好系统的防护工作,进行相关数据的加密和备份,充分保证档案管理的安全性。3.完善相关离职交接制度。完善离职交际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所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该重视离职交接制度,保证交接工作有据可依。这样可以使在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在离开岗位的时候,能够提前进行离职申请,能够把工作交接到新员工手头。同时,在离职后还应该留好联系方式,把工作的责任区分开,这样会更加方面管理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更加有效的掌握,充分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的开展。尤其是在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离职交接制度,能够使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更加有效的推进,推动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发展。4.做好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性关键在于人才因素。因为信息化建设属于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技术性工作,这就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除了需要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事业单位应该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其各方面技术应用能力。同时,事业单位还应该鼓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学习,积极获取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进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事业单位最基础的管理工作,档案信息化管理与每一个员工、事业单位自身以及国家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能够促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发展,就应该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尤其是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应该讲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到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规划中,对于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有清楚的认识。同时,应该注重加强资金投入,保证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使其能够成为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动力。

作者:吴晓芸 单位: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参考文献:

[1]陈嵩.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思考[J].城建档案,2016,(11):17-18.

[2]刘秋硕.加速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的思考[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6,(21):60-61.

[3]刘金丽.实现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路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0):305.

[4]陈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策研究[J].赤子(上中旬),2015,(07):144.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6

房屋登记与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当事人如申请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则需先行明确准予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对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准予登记面积的,应以权利人指认范围为基础,原则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图上虚线标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围。

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对于指认宅基地超占范围时故意将房屋大部分划在准予登记范围外,并要求登记房屋的,整个房屋不予登记。

对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围超出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法来扩大宅基地准予登记的范围,从而实现拟登记房屋的完整;对于通过分户也无法解决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九、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后期管理的衔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于实际占用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准予登记范围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面积、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内房屋面积等相关注记事项,为确权登记结果与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衔接打好基础。对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批准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或是房屋超出准予登记用地范围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处分时,应当明确整体处置,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先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有关政策未明确如何处理的,在转移登记或抵押权实现时按原发证情况继续注记。

十、关于宅基地分户标准的确定

“户”的认定是全国宅基地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户”的认定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台《规定》对“户”进行规定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作为确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城乡统一的原则,参照限购时对“户”的认定标准确定;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2013至2014年到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时发现,各区县对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武清《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一)有一个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静海《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静党发〔2010〕23号)规定“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户”等。因此,在《规定》中为区县留下一定空间来与自己历史上的政策进行衔接。

基于此,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户确定的最低标准,即:“属于‘一户多宅’的,原t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关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十二、关于与历史上登记结果的衔接

鉴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方式开展,对于历史上已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由权利人申请换发新证书。登记机构应调阅登记档案核实,经核实为依法取得的予以换发新证,只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房产登记的经登记后换发记载完整土地房产信息的新证书;属于《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新证”;经核实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形的,根据《规定》第六条与《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新证书上作相应记载。对于因登记机构保管不善不能核实登记档案的,登记机构应结合证书记载和现状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按规定换发新证。登记机构不宜以公告形式将原证书作废。

对于个别区县之前核发证书时证载面积未区分年代,无用地批准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题,建议各区县结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过分户等方式妥善处理,按照连续、稳定、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十三、关于严格规范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的制定

为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一并申请、一并登记”的原则,天津市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调查成果标准及登记要件进行了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作业队伍及国土分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出具调查成果,组制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具体要求如下:

1.调查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就调查卷的组卷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宗地调查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土地房屋调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图;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村级调查汇总资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书、工作底图、村级宗地明细表、地籍总图。

四邻指界是按照实际占用范围指界,主要是为了保证与周围邻居无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避免后续继续扩大用地范围引发矛盾冲突,该四邻指界需在调查阶段完成;确权登记时对准予登记范围的指认只需当事人自行指认,如调查阶段已经进行了的,就在调查卷中如实记载,如调查阶段未进行的,可在申请登记前完成。

(二)测绘成果资料(包含纸质和子资料)

(1)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

(2)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其点之记;

(3)控制点点位分布图;

(4)地籍测绘技术报告;

(5)地籍图;

(6)宗地图及相关测绘资料(包括宗地示意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

(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房屋分丘图(独用宗地适用);

(9)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共用宗地适用);

(10)以区县为单位的技术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应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地籍调查档案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及时对成果资料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一)成果资料整理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修正。

(二)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对权属有争议的宗地要单独立争议卷宗,并做好记录。各种成果资料按照“区(县) -乡镇-村”分级存放,电子数据集中存储。

(三)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调查卷;共用宗时,以权利人为单位,分别立卷。

(四)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资料汇总案卷,案卷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总表、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总表、调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图(已经指界盖章)、村内各宗地的宗地情况明细表、纠纷调解情况说明、调查日志等。

(五)卷内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属变化、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2.登记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登记要件及审核要点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登记要件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5)权籍调查成果。

(二)审核要点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核时,应把握以下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