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范例6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电力营销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1.供用电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

当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电力作为一种商品,其供应与使用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关系。而这一关系的维系,需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供用电合同》作为这种法律形式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于用电与供电双方的义务与权利进行明确。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也提到了供用电合同,其作为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电能,而用电人向供电人支付电费,从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在《电力法》中,第二十七条有着明确的规定,电力供应方与使用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应当秉着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签订供用电合同,对双方的义务与权利进行明确。

此外,在国务院所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相关的条款也表明了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比如,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通过这条规定就能够看出,电力的独特性决定了只有客户在接入电源之后,客户就才能正式的使用电能。同时,也对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在正式电源接入之前。而相反的,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就不能够给客户进行供电。使用客户也不能随意、擅自对电源接入,如若不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当前电力营销管理中的新问题

2.1电费回收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产业结构也得到了很大的调整,从而使得一些国有企业出现资产重组、效益下降等情况,从而出现了电费难以回收的局面。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所欠下的电费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没有能力进行电费的支付;地方行政的干预;用户恶意逃费;法律规定滞后等。

2.2违章用电及窃电查处难度大

在当前的电力合同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从而造成当前的窃电查处、违章用电等违法行为的定量、定性存在困难。一些人就此钻法律的空子,对窃电查处进行阻挠,使得犯罪分子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

2.3计量装置的维护管理难

在电力系统中,由于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是不同的,并且产权的划分也不十分明确,从而造成不能正确界定维护责任,使得用户对于计量装置的运行不是很关心,甚至是对其进行破坏,借机进行用电、窃电,在计量装置遭到破坏之后不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

2.4供电质量的考核

对于供电质量的保证,需要供用电双方执行严格的技术标准,并共同实施监督。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户没有达到用电技术的要求,或者是对于供电质量的技术标准不清楚,不与供电部门积极配合,从而造成用户经常抱怨用电质量不好等现象。

2.5安全用电管理难

相当于一般的行业来说,电力行业尤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就决定了供用电双方之间必须进行密切的配合,从而对电网的安全进行共同的维护,并且电力部门还应当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帮助、指导用户如何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但是,由于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相关的法律比较滞后,从而使得供用电合同`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使得许多用户对电力使用的片面认识。所以,就出现在供电部门进行用电检查时,一些用户不能够很好的配合,甚至拒绝检查、阻挠检查,从而在实际的用电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安全事故。

3.电力供用合同的应用分析

3.1反窃电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1)比例失当。我国电价结构非常复杂,电价定比工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各类电价定比还存在一定问题。供电定价比例与实际比例不符,相差较大,针对这一问题电力供应企业可在合同履行期内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供用电合同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

(2)比例中间变更。用户的用电并非一成不变,极有可能在用电中途发生比例变更的情况,如用户在用电中过程中商业活动的增加导致的商业用电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用户违约在先,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需要按照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赔偿。

3.2利用供用电合同促进电费回收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用电关系作为一种商业关系,经常会在电费抄核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不利于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可以通过预购电的方式,即先交费后用电的营销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恶意拖欠电费的现象。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能够运用供用电合同,使其充分发挥法律效用,供电企业可以凭借电力供用电合同提起诉讼,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避电力营销中产生的风险。

3.3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对于窃电的用户,除追补电量电费外,还应收取电量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违约使用费的收取是相当困难的,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违约金的概念,这就导致供电企业违约金收取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用电合同来对违约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论述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地址、用电期限以及违约用电的惩处措施,把违约金的发生条件、金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等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在违约金的收取中可根据窃电者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对待,这都需要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明确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供应企业的合法利益。

3.4谐波的治理

谐波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大型电气设备中是比较常见的,在我国现阶段,我们面临较多的问题就是谐波的治理问题,其治理措施缺乏会严重造成使用谐波较大的用户注入超标的谐波,从而严重的影响其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电力企业在治理谐波中应当取得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使电力企业也缺少相关的监督体系,针对这些问题,用户在与电力企业签订合同时,应该将谐波治理问题纳入其中,明确规定谐波超标等问题的相关整治及处罚措施,通过相关的法律严格规范谐波的治理问题。

3.5供用电合同与用电工作检查

在进行供用电的检查时,供用电合同作为重要书面依据,是促进电力供用关系朝着制度化与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保证,用电检查也不仅仅只是针对单一的用户方面来进行,同时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事项都将成为用电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且,签订供用电合同,不仅是为了帮助供电企业有效的避免电力营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而且也是提高用户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2

关键词:旗县;用电合同;规范管理

作者简介:王慧丽(1974-),女,蒙古族,辽宁锦州人,内蒙古包头达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助理工程师。(内蒙古 包头 014500)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3-0116-02

现阶段,旗县地区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版本仍然是1997年制定的统一文本,那时在制定文本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但是在1997年之后的两年内,新的《合同法》进一步得到了实施,当时在1997年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就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过去的供用电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上的规定时的处罚涉及内容较少,并对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时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因为各种因素未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没有规定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完善的合同文本使得旗县地区供电企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存在的问题

1.供电企业从事合同签订的人员素质较低

旗县地区供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委托的人员素质不高。现阶段,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着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淡薄等问题,很多供电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认为只要在我国《电力法》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就能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也能够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所以,企业内部对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合同的签订也相当于废纸一张。

2.所签合同内容不完善,欠规范

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后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且合同也具备着较强的法律效力。当合同生效之后只有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维护。不过,目前的供用电合同中却存在着很多产权不明、缴费时间不明确、用电详细地址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使得供用电合同隐藏着较多矛盾纠纷事件。

3.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相关条例显示,供用电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以及供电企业在供电时所使用的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另外,也较少地涉及到了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出现违约事件所应该承担的各种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多项空缺,所涉及到的内容范围较狭隘,很多方面的内容都是点到即止,未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很多条款内容不明确,很容易给当事人双方带来各种纠纷和风险。

4.较低的供用电合同签约率

目前很多用电客户与旗县地区供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签约率偏低。很多用电客户对合同根本不重视,觉得签订合同就是多此一举,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他们未能够按照合同上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部分客户因为自身在经营中或者内部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倒闭的,他们拿倒闭或者破产无法支付电费和各种理由作为不支付的借口进行推脱。

二、供用电合同纠纷类型

1.合同电费结算条例纠纷

电费缴纳和结算问题是当前供用电合同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因为很多用电户在用电之后往往会因为各种自身经营问题或者内部资金周转问题等而拒绝缴纳电费,部分企业受到行政干预而无法缴纳电费等,种种因素都使得电力企业在行使权力时显得无奈,也只好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

2.电价条款的纠纷

当供用电双方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在按照合同来操作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电价条款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部分是因为核算与政府部门加价等因素而出现纠纷等。

3.停限电条款纠纷

近年来,因为旗县地区供电企业的停电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供电企业因为紧急抢险、供电不足、电力事故等因素不得不进行停电处理。但是停电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或者损失,所以双方之间因为停电引发的纠纷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旗县地区电力企业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条款,尽量让企业能够避免这些纠纷的存在。

4.未按合同办事,干扰供用电秩序的纠纷

秩序是国家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家经济迈向正轨的指明灯,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很大程度上都依靠着有序的秩序。供用电双方要想减少纠纷、稳步发展,尚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办事,但是现实中有很多损坏配电设备、偷电、窃电等一系列破坏用电秩序的事情。这些现象都应该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三、供用电合同纠纷处理措施

1.有效解决合同电费结算条例纠纷

第一,制订担保合同。大型用电企业在用电之前应该实施抵押制度,如质押、留质和定金等,避免双方因为各种因素而造成各种电费结算纠纷。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一特权能够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第39条的问题进行补充,让供电企业在停电之际向公众告示,避免损失的出现造成纠纷。第三,申请支付令。这里所说的支付令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中债权人收回自己资金的最有效手段和举措,这种方式被供电企业经常运用。虽然具有易操作性,但是在操作时还需要注意其操作方法和技巧。第四,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当用电客户将自己的财产通过较低价格进行变卖以此来躲避电费的缴纳时,供电企业能够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第五,。当用电客户在供电方再三催促下仍不缴纳电费的,旗县地区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用电客户缴纳电费。需要注意,诉讼时务必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全这一环节,避免法院的判决成为徒劳。

2.着重解决电价条款的纠纷

首先,应做好对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民众更加了解现阶段的供用电法律法规制度,并能够积极、自觉地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办事。其次,在供用电合同中,一定要将电价写清道明,不能够只写上各省市统一电价,这些会是纠纷产生的根源。当由于某些因素使得电力性质发生变化,务必要依照法律程序来依法变更,再发出变更通知。最后,注重用电管理,对于输配电设备质量审查要做到严谨、慎重,提升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大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完善供电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严厉打击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对用电客户乱收费现象。

3.巧妙解决停限电条款纠纷

(1)完善停电管理制度。旗县地区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中的生产、技术、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做好供用电企业的设备检查、维修工作,一切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和操作。倘若由于某种因素不得不停电,则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在停电前的7~24小时内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时间为客户发送停电通知,让用电客户做好相关准备,避免给用电客户带来损失。

(2)停电通知要规范、正式。对于停电通知的书写一定要规范,格式统一。发送停电通知的形式较多,有电子邮件、文本、电话等,这些都需要有所记录和保留,以防纠纷发生时无证明可查。

4.依法解决未按合同办事、干扰供用电秩序的纠纷

一方面,不断完善供电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穿工作服,在执行用电稽查任务时不能单独行动,需要2名工作人员随同前往,不为不法行为留作案空间和余地。另一方面,当民众发现部分人群在从事一些偷电、窃电、损毁设备等行为时,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人员应对此进行依法查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3

从供电企业的角度来看,将合同管理工作把握好可以使供电企业运营效益得到明显改善,同时对于降低合同风险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供电合同管理工作中,风险识别与评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风险识别和评价两个角度明确供电合同风险指标,并对供电合同风险系数进行全面分析,这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基于此,文章从不同角度针对供电合同管理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展开了分析,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供电合同管理风险;识别;评价;方法

随着供电公司法律风险的加大以及企业中合同管理地位的逐渐提高,供电合同风管理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合同管理的作用可以通过多方面体现出来,其最基础作用在于提升企业形象,核心作用在于监控经营风险,而创造经济效益的价值很容易被人忽视,其最根本的作用就是促进供电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供电合同管理来说,利用风险识别与评价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很有必要。

一、供电合同与供电合同管理

供电合同是供电公司按照用户需求的笔筒拟定的供电协议,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方面,例如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等,对于供电过程来说供电合同的拟定为其提供了最为基本的保障。所谓供电合同管理是以供电合同为基础的一项管理工作,其中主要涉及到了各方面的合同管理内容。供电合同管理的内容非常繁杂,具有庞大的管理体系,不同环节都对供电企业效益带来了极大影响,因此在工作中需要对其展开全面的把握,保证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签订、修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统称为供电合同管理,一旦在供电合同管理中遇到了疑难问题,或者很难解决的问题,这时供电企业运营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对企业运行效益的提升极为不利。纵观当前我国供电合同管理工作,供电合同管理体系尚未完善,存在非常高的合同风险,由此引发的问题也非常多,甚至对供电企业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现阶段怎样消除这些合同风险是现在业内人士极为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供电合同管理风险的识别与评价

(一)识别合同管理风险

(1)编制供电合同存在的风险。供电合同编制阶段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到策划、咨询、谈判及文本等内容及风险,合同策划及发展规划中的风险为策划风险,具体体现在合同的策划目标、企业战略目标不一致;咨询调查风险主要体现在用户咨询资料信息的收集不全;谈判风险主要体现细节处理不到位的现象;合同文本风险主要由条例不完善等因素导致。

(2)审核供电合同的风险。审核合同需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及严密性进行全面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供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把握,最终对合同中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判断和确定,最终提出有效性的意见和建议。

(3)签署合同的风险。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受到时间、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很容易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签订合同时没有进行详细的审核、签署合同过程中出现涂改的现象、签订合同时出现合同保管不当、信息泄漏等问题。以上情况都可能会在签署合同环节引发风险。

(4)履行合同的风险。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履行操作、履行人员及管理方式的不同,也容易造成履行合同的偏差,进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引发一些风险。具体来说,履行合同的阶段主要存在变更风险、履行风险及纠纷处理风险等。

(二)评价合同管理风险

(1)制定统一评价指标。合同管理风险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针对供电合同管理工作落实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层次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使合同指标最大限度量化得到实现,并利用定性方式展开描述。与此同时,评价指标之间存在着一定关系,合同“串接”的实现还需要对各因子间的相关性把握好。

(2)以系统理论为基础构建模型。在合同管理风险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始终注意按照风险权重展开定量计算,充分利用系统分析理论对建立起应的模型。在构建常规模型时,通常需要用到模糊综合评价法,所谓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指给予各评价因素权重向量进行模糊运算。计算过程中需要利用多评价因素组成集合,同时以多因素、多种判断为基础完成供电合同风险指标由定性到定量的计算,可以利用专家分析法对合同管理风险影响指标进行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评判样本矩阵,利用样本矩阵和权重明确综合评价因素组成的集合与多种判断组成的结合的关系,并对供电合同管理风险系数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合同管理法风险相关指标和要素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3)展开评价验证。当评价工作完成以后,还要领数学算法对供电合同管理风险的相关数据和指标展开验证,然后对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及有效性进行确定,保证各项结果的准确性以后,给出准确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使合同管理风险得到降低。

三、结语

综上所述,从供电企业的角度来说,供电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展开可以为其工作提供保证,甚至对企业建设效益的改善起到了决定性的意义。在识别和评价该风险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将供电合同管理内容把握好,全面了解合同管理风险的类型,明确评价目标和风险权重,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风险系数进行计算,以此为基础采取措施对风险进行规避,从而为供电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良好前提与基础。

作者:张涛 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市东营区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杨凤春.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以大港油田公司为例[J].经济师,2011,09:245-246.

[2]司永辉,邱大芳.基于多层次模糊理论的供用电合同管理风险识别与评价[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S2:80-85.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对策

正文:

1、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伴随着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供电企业虽然供电质量有一定提升并且运行速率也跟得上时代脚步,但是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力营销顺利开展不仅会使服务质量得以提升,而且供电企业用户增多,进一步实现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现状

2.1、居民用电市场趋于饱和

这几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人们越来越追求服务质量。在居民用电市场,市场已经形成并且趋于饱和,难以形成新的市场,这对供电企业电力营销来说是一个大挑战。供电企业要与时俱进,在新能源开发和利用上加大力度,同时电力营销要把握好时机。

2.2、理念创新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地深化改革,但大部分供电企业对电力营销对策并没有跟得上发展,没有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是传统上的管理策略。电力营销策略应该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真实情况,加强服务理念,使客户的满意度得以提升,促进供电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3、供电合同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在供电企业,由于没有专业的人员和组织机构负责管理电力营销管理,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不能很好地结合市场用户供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需求,就会遗留下很多问题。合同管理程序比较复杂,而且供电合同管理内容比较多,在签订供电合同时,没有全面有效地进行监督,就会使用户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甚至出现不合合同规定的相关问题。

2.4、市场调查不合理

为了让供电企业合理科学地制定出电力营销对策,就要先对用电市场调查进行全面科学的调查,对用户的用电需求要及时掌握,做有针对性的营销。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很大一部分供电企业采取的调查方式不合理,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调查方式,得到的调查结果很不准确,根本不能准确地反映用户用电的需求,没有有效的点差结果,就不会得到详细的电力营销对策,影响了供电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改善对策分析

3.1、推广新型用电理念,开拓市场用户数量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中,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重视开拓用户,并且加强用电理念,只有这样才会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目前市场经济影响,只有基于市场调查的前提下,要把握营销重点,与时俱进,在用户中推广新型用电理念,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开展私人订制的电力营销,只有这样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才会持续良性发展。

3.2、制定符合时展要求的营销策略

近些年,由于供电企业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供电企业想要占有一席之地,就要顺应时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电力营销策略。只有这样,才会使用户的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才会提升,更进一步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具体来说要做到必须围绕用户的需求,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目的是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只有这样才会使供电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以提升,实现企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3.3、创新合同管理方式,构建岗位考察制度

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中,为了加强供电合同的管理,从根本上杜绝问题出现,一方面,健全供电合同签订制度;另一方面,重视建设人员体系制度。并且,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管理,构建岗位考察制度。通过建设法律顾问的咨询制度,保障供电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全面把控合同在进展和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只有全面对合同进行管理与监督,才可以使签订的合同具有该有的价值。

3.4、扩大市场份额

由于供电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提升竞争力,供电企业要开拓扩大在供电市场的市场份额,只有这样才会使电力营销管理策略得以实施。一方面,供电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和影响力鼓励用电企业和居民加强对电的需求,加强对其电力宣传,节能设备的使用。另一方面,供电企业为了稳定市场,要遵循供电市场定价,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及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于每个用电企业的用电需求不同,所以要根据需求实施相应的营销策略。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供电企业的市场份额。

3.5、树立企业形象

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上,一定树立企业的自身形象,在扩大企业影响力的前提下,使经济效益得以提升。目前来看,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环保意识也在加强,而且国家也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倡绿色能源的使用,减少不可持续能源的利用。在这一大背景下,供电企业更应该使自己的品牌发展起来,加强宣传供电企业的电力环保理念,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使供电企业持续发展。

3.6、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建立考核机制非常有必要。定期检查营销人员营销工作效果,而且为了加强营销人员工作积极性,就要给以口头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加强营销人员的自我学习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升供电企业营销质量。总而言之,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状况会直接影响供电企业的发展,研究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变得很复杂,在这种环境下,就应该加大对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问题的重视。基于目前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现状,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才能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得以提升,更进一步促进其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东时轮.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其策略[J].管理观察,2014,35:106-107.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5

【关键词】电力企业;电费回收;管理 ;分析与探讨

1 供企与用户的合同管理

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两者关系,说到底就是一种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靠合同来规范。供电企业和用户要签定有效的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的收费权,包括收费时间、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措施等,是建立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基础之上的。判断用户是否欠费、欠多少、欠交了多长时间等都要依据供用电合同来判定,所以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好供用电合同是防范电费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但如果签订了无效的合同将会对收缴电费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供电企业明知用户是利用电力从事制假或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供电,则该供电合同应视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不但应得的电费将被视为违法所得而被没收,还会被并处严厉的罚款。

2 在电费回收中实施日常管理

(1)不同客户层实行缴费方式差别化除居民、农业用电客户和已提供电费担保的客户以外,用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且收费方式为联网特约委托的客户,都可以实行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电费。月用电量100万kWh 的客户、电费缴纳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有窃电记录的客户以及有担保的高压临时用电客户,均可实行分期结算方式缴纳电费。

(2)建立用户之间信誉等级,分等级制定电费警戒线针对不同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电费催收方案,使电费回收工作形成纵向联动。对欠费超过两个月的重点客户,果断采取停、限电等措施;对中小企业客户和居民客户,安装预付费电能表,最大限度规避欠费风险。

(3)提高电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催收电费奖惩制度,建立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各方配合的工作环境。每月对承包电费回收人员进行电费回收排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一级保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压力传递格局。

(4)逐步实行用户电费银行划拨和银行保函制度,把大用户的电费管理推向严密细致科学管理的高度供电公司可与银行共同建成诚信资源信息平台,双方提供的信息可集中本地区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城区居民用户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处理资费往来账方面的信誉程度。供电公司将部分非诚信用户单列为重点跟踪对象,作为供电企业及银行核查客户信誉,采取相应催费、信贷措施的有效依据。

(5)提高服务水平质量。供电部门必须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设身处地的替客户着想,为客户想方设法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让广大客户对供电公司产生信任感,避免因营业管理失误可能造成的电费争议损失。

(6)实施电费回收的后期管理。电费回收后期管理的重点是欠费的催收。发生欠费后,必须尽快催收,保证回收率。做好欠费催收工作,要落实责任,加大奖惩力度,将欠费户层层分解,将每一笔欠费回收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同时对未按期收回电费的责任人严格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违约金制度,在催收过程中强调违约金条款,对部分欠费时间长的用户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如停电、限电等。对于采取停电措施仍无效的客户,应及时诉诸法律,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讼等,争取最大限度地回收欠费。

3 规范电费管理的规定

(1)对大客户抄表核算电费按一个月多次的结算办法,严格按《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协议》等的规定催收电费,防止电费管理中的随意性,提高执行的严肃性。

(2)为了提高抄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月对抄收人员进行业绩排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级级负责到位的优势管理模式。

(3)将电费回收的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按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效益兑现,提高每一个抄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4)不断规范营业管理,避免因营业管理失误可能造成的电能损失。①抄核收管理的损失:它包括客户违章用电或窃电,抄表时的漏抄、错抄,营业核算失误,倍率差错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②计量管理损失:它包括计量装置的效验误差、接线误差,用电计量装置产品不合格、标准表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而导致整批校验后的电能表超误差运行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③其他管理损失:配电变压器不能根据季节性负荷的变化进行电压档位的调整等所造成的电能损失。

4 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

供电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特别是电费回收中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构建事前防范、事中跟踪机制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4.1 债权保全

债权的保全就是通过电费债权人的适当干预,将欠费债务人的可用财产维持在正常状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在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的情况下,而其还怠于行使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害了电费债权,我们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追回电费。在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的情况下,而其还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危害了电费债权,我们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电费的回收。

4.2 抵销权

所谓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债的履行制度。实践中可以通过供用电合同与用户约定可以抵销的条件和范围,如有些多经企业与某用户发生业务往来,可通过“三角债”的方式抵偿电费。

4.3 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件发生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自己行使这种权利。供电企业可以在用户存在上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向该用户供电的义务,以及时避免更大的损失。对于用电大户而言,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较之“停电催费”等其他措施更能凸显其优越性。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6

关键词:构建;供电;秩序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0/F41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0-21 -02

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供电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和构建新的供电秩序,应该把新形势下供用秩序定位于“和谐、诚信、法治”。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也是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供电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是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由于我国电力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供电企业的法治环境不容乐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针的深入人心,供电企业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和深刻的变化。近年来,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的供用电关系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的供用电法律纠纷。总结和分析这些案例纠纷,有助于认清当前供电企业营销服务面临的复杂外部法制环境,也促使供电企业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加强法制观念,对于提升营销服务工作管理水平,建设和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典型供用电纠纷案例

纵观近年来经营管理档案中收集整理发生的供用电纠纷,就能发现一个显著的特点,不仅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而且传统纠纷也逐渐呈现新的发展趋势。按照不同的案由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主要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因用电客户拖欠电费引发的纠纷

案例1:2000年8月,王家庄村委会向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请,要求对该地区排涝抗旱进行供电,并与签订了低压供电合同。供电公司为该村抗旱安装电表一块,并按合同约定为提供供电服务。王家庄于2000年10月开始未交纳电费,共拖欠电费2793.42元。为此,供电公司要求王家庄支付拖欠的电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王家庄村委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认为电力公司与村委会之间的合同有效,该村村民承包用电虽未签订合同,但是电力的实际使用者,亦应承担支付电费的责任,最终判决王家庄村委会和该村民交付电费及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第二类是因供电质量事故引发的纠纷

案例2:2007年10 月 24 日,外地大货车违章,撞断官桥10千伏电杆,造成鑫茂铸业公司电力中断。2008年l月15日,受雪灾影响,导致供电系统瞬间电压降低,影响了鑫茂铸业公司的正常用电。两次供电质量事故造成了鑫茂损失达10多万元,该公司要求枞阳供电公司向其开具事故证明向相关责任者进行索赔。枞阳供电公司向鑫茂公司证明了两次事故原因分别属于外力破坏和不可抗力,并声明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类是因供电企业停电引发的纠纷

案例3:枞阳狮峰山小区为高压自管户,由物业向业主收取电费,再统一向枞阳供电公司交纳。由于个别业主不按时交纳电费,导致该小区长期欠费。于是枞阳供电公司向该小区全体业主发出通知,准备从高压侧断电。为了避免统一停电对已交纳电费业主的影响,枞阳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根据物业提供的欠费名单,进行分户断电,并在小区公共场所张贴通知,明确指出此次停电针对不交费的业主。实施停电后,供电公司收到了一份律师函,该函认为枞阳供电公司仅以物业公司提供信息为依据行使停电,侵害了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枞阳供电公司不应参与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来。

第四类是居民高压自管户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例4:枞阳某物业管理中心担负着枞阳多个公寓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与枞阳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由于上述公寓多为居民高压自管用户,一直以来由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电费,再向供电公司交纳。由于部分业主经常不按时交纳电费,导致物业公司长期替部分居民垫付。截至2007年6月,已拖欠电费10余万元。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发函,表示不愿意再承担代收电费的工作,拒绝与供电公司续签已到期的《供用电合同》,要求供电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电费。

二、供用电纠纷增多的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导致供用电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电网企业外部市场约束主要体现在法律约束上,这是一种刚性约束,而且这种约束伴随着大量法律法规的出台更加明显。如《合同法》《招投标法》《公司法》《物业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了对电网企业契约行为、采购行为、公司管理和电网建设等行为的约束与限制,供电企业必须转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否则不仅容易触犯法律,还可能成为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导火线。

二是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高,供电企业也迎来了一个应对用电客户依法维权的新时期。

三是电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当初制定电力法律法规时无法预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造成了诸多条款和现行的法律精神相违背,与其他基本法律如《合同法》不协调的局面。

四是信用机制建设滞后。信用的缺失导致部分用电客户不能遵守法律,不能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窃电与欠费情况十分普遍。电费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大成本,尤其是一些耗能高、经济效益不好的用户,支付电费非常困难。于是,使用窃电、恶意拖欠电费等手段降低成本,解决经费不足的情形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的矛盾与纠纷。

五是在用电客户维权意识高涨的情形下,国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政治要求。电网企业不少员工不能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后及时转变思想观念,不少纠纷的发生源于一些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坚持依法办事,缺少社会服务意识。

六是居民高压自管户大量存在,成为纠纷的重点。高压自管户是指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客户,电力设施(配电室)的投资和维护由用电客户自身管理。当高压自管户的主要用电类别为居民性质时,称为居民高压自管户。近几年,居民高压自管户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开发商、业主(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的主体难以确定,供电企业经常被卷入众多主体之间的纠纷中。由于业主(居民)不能享受到供电企业包括抄表、收费、抢修在内的到户服务,引发了部分业主(居民)的不满。居民高压自管户拖欠电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停电催费权利的行使难度较大,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构建新形势下供电秩序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供电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构建新的供用电秩序,结合案例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供电企业营销工作的实际,应该把新形势下供用电秩序定位于“和谐、诚信、法治”。

构建和谐的供用电秩序就是通过创新优质服务工作,实现并满足客户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树立供电企业优质服务的品牌,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电网企业与客户的双赢。构建诚信的供用电秩序就是通过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建立电网企业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损”的机制,通过信用机制的惩戒和激励功能,使“诚实守信”成为供用电双方所遵循的共同原则。建设和谐、诚信、法治的供用电秩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供电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一方面,可以促使员工自觉遵纪守法,接受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员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例如,使营销人员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工作中就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撤销权和代位权,依法要求欠费用户提供保证、抵押、定金等形式的担保及合同保全措施,行使申请支付令追缴欠费等法律措施。

(二)积极推动地方供用电立法。实现供用电秩序“法治化”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积极促成有利于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地方法律法规出台,对于弥补电力法律法规的缺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不断加强契约意识。签订明确详尽的供用电合同,规定电网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权利义务,为双方建立和谐的法律关系提供法律规范。尤其是在电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合同的“法律”形式,调整与用电客户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与用电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首先要将《电力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中的一些合理内容移植到供用电合同中去,让其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内容,使供电企业按合同操作有法律依据,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其次,由于供用电合同签订数量非常大,合同条款都是事先拟定的,因此供电企业在设计合同格式条款时,必须格外慎重,不能让自己设计的格式条款被司法机关否定其效力。另外,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事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四)加强信用机制建设。一方面是建立用电客户信用等级档案,根据用电客户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信用等级高的用电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业扩报装项目的优先安排、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的优先供电等。对于信用等级低的用电客户,可以要求其实行电费担保或预付电费。通过对用电客户的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促使失信客户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信用系统,把欠费用户列入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曝光欠费用户。如有关部门将实施窃电的单位的行政处罚记入本县的信用系统,尝试通过披露失信企业信息来解决扰乱供用电秩序的问题。

(五)多措并举解决供用电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如:注重电费发票开具的规范性,加大对电费违约金收取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可协商性供用电合同的推广力度,开展居民供用电合同签订相关问题的研究;逐渐取消对居民高压自管户配网资产产权移交和一户一表的改造;树立主动维权意识,运用支付令、、电费担保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费问题;加强业扩报装阶段用电客户主体资格审查,从源头上确保供用电合同中确定的用电客户是真正的用电客户;加大对用电客户的跟踪管理,及时变更用户联系方式,了解用户履约能力;在处理违章用电、窃电时,应注意保护现场,与公安部门、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联合查处窃电,保证证据充分和程序合法;因计划检修、事故抢修、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以及催缴电费需要依法停电时,应严格履行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