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例6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第三章水价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四章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有关帐簿、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价单位。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二条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一、县经济局是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是从事电力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电力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经济局要加强对矿山供用电的监督检查,领导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及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严厉打击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及转供电的行为。

二、县安监、国土资源、煤炭、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县经济局、电国际分公司函告合法企业、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及相关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配合县经济局开展矿山供用电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矿山企业用电许可办理。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用电须经核准许可后方可供电。企业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原件及各证照复印件两份到县经济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选矿企业必须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签署的意见。县经济局应严格核查各种证照证明原件,证照齐全的限1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证照不全的不予办理。

四、矿山企业申请用电手续办理。矿山企业取得用电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向县经济局和电国际分公司提出用电申请,由县经济局下达供电通知书,电国际分公司根据县经济局的用电准供手续,与矿山企业签定书面形式的供用电合同。严禁矿山企业以任何方式向外转供电。

五、实行矿山企业限负荷用电制。矿山企业依据生产管理实际用电总容量申报正常用电量,县经济局和电国际分公司到现场据实核定,由核定人签署意见并署名,县经济局依据现场核定量进行复核,确定用电准供容量。矿山企业因扩能改造,确需增加用电容量的,按程序另行申请核定增容。

六、加强矿山供用电现场巡查。县经济局牵头会同供电企业,每月到矿山用电现场开展巡回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发现矿山企业用电存在转供电、生产许可证件过期等违规用电和影响安全生产等行为应立即下达书面警告通知,并及时向县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七、加强矿区小水电站管理。在我县矿山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小水电站应当并入电国际分公司所属的地方电网,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地方电网统一经销。未经许可,任何水电站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严禁水电站向非法矿山等违法企业供电,否则,地方电网不得与其并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对于已办理的行政许可或颁发的证照,应依法依规予以取消或吊(注)销,并依法处罚。

八、加强矿山企业供用电设备设施管理。擅自架设输配电线路、安装供用电设施、设备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的,要依法取缔逐步规范。考虑历史原因,结合本县实际需要,对非供电企业架设的输电线路、供电设施,其资产可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电国际分公司协议收购;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输电线路、供电设施,依法。

九、供电企业不得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不得为非法供电和转供电线路的架设安装提供任何技术指导和供电器材,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支持非法供电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经济局对供电企业及转供电企业的单位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查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或引起不良后果,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经济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和向非法矿、关停矿、违法排污企业供电的;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建设、规划、环保、消防、供电、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对有关物业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覆盖率、综合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技防措施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率、硬化率等)、供水、供电、供暖方案以及小区封闭,车辆管理、停放等事项作出规定,并提供小区整体平面图和鸟瞰图。由所在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召集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讨论研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买卖当事人就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

第七条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并在配套工程竣工后,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意见。

第九条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经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正式用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楼内配电箱(含电能表及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可与属地供电企业协商移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代维护。具体要求应符合电力行业有关《供电营业规则》、《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规范》(Q/NMDW-YX-007-2009)等规定。

(三)雨水、污水排放已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暂无条件的,经环保、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但应明确临时过渡期限和逾期责任。

(四)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户外的供热设施已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五)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六)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经竣工,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等端口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七)住宅小区与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八)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九)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十)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建成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十三)通讯交接间以外(含交接间)的通讯管线及设施,已经移交通讯部门维护和管理。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分期建设的,当期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全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

(十五)住宅小区内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区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的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鄂尔多斯市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系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申请;

(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总平面图;

(三)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四)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

(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六)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出具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意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并加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意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经消防验收合格后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建设单位先前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和会议纪要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通过交付使用验收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未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旗区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交付使用,补办备案手续,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未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补办备案手续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核发《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应当核发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1.1 业扩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组织措施

1.1.1选派政治思想过硬、遵纪守法、业务精的人员到业扩管理岗位上,同时强化专业培训工作。

1.1.2对业扩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制定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图。新装和增容业务应对现场查勘、方案审订、设计审核、中间查验、竣工验收、装表接电等制定相关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杂项申请业务也应制定相应的对策,例如丢失电能表、烧坏电能表、计量故障,要有严格的管理程序。

1.1.3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防范措施。供电方案审批、设计图纸审核和装表复核,既是防窃电技术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组织措施;既可防止工作上的失误和疏漏,也是防止人为制造窃电漏洞的有效措施。

1.1.4业扩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严禁指定施工队伍,并采取业扩报装与招、投标相分离的办法,严把施工队伍资格审查关。

1.1.5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除了让用户明确合同条款并签字外,更重要的是让用户明确窃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对用户可能产生的窃电心理先打上一支预防针,同时也给事后的窃电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合法依据。

1.2 业扩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技术措施

1.2.1在确定供电方案时,要根据用户报装容量,尽可能采用高供高计,并采用专用计量柜(屏)、专用计量箱;对同时具有高压和低压供电的三相大用户,采用装设主、副两套计量装置提高窃电难度;对低压三相用户,要避免经互感器计量,而采用额定电流较大的三只单相电能表计量;对低压单相用户,要采用集中电表箱。所有低压供电的用户必须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2.2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时,应尽可能采用防窃电装置。对低压供电用户,表前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套管防护,用户表前和表后的进出线应清晰明了,尽量减少迂回和避免交叉跨越。对专用配电变压器与电能表分离或经互感器计量的二次回路应选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PVC管。

1.2.3在工程验收时,要特别注意用户隐瞒工程项目,防止用户预先做手脚。如在直埋电缆下面同时预埋电缆到隐蔽的地方,通过私自改接线实施窃电。

1.2.4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时,重点检查计量装置防护是否完善。如表箱、封印等,是否存在窃电可能,必要时采取启封检查、现场表计检验、重新改接线等补救措施。对经互感器接入的计量装置,应特别注意检查其接线是否正确,变比、极性、相序有无接错。在确认无误后及时加封上锁,并办理用户签字认证留底等手续。

1.2.5加强对杂项申请的管理,按照窃电可疑的检查程序办理,重点做好现场调查核实。由于计量表计的产权属用户,一些用电能量较大的窃电者在临近供电部门抄表前,常采取故意损坏计量表计,甚至故意使电能表烧毁或丢失,主动要求供电部门予以更换或新装表计,其窃电所获取的利润远远大于换表的损失。因此,必须由用电检查人员会同计量管理人员联合按窃电可疑的检查程序进行处理。

2 抄、核、收过程中的防窃电管理

2.1 抄、核、收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组织措施

2.1.1在实行抄表、复核、收费三者分离的基础上,防止窃电的关键在于抄表和复核两个环节。用电检查人员要加强对抄表和复核的监督,规定抄、核人员负有发现窃电行为和举报的职责,一旦发现有明显窃电而抄表和复核人员未发现或发现不举报的,必须作失职处理。同时,供电所应积极推行反窃电与线损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抄表人员实行一人一区的管理,奖勤罚懒,发动大家一起查找窃电点。

2.1.2电力营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营销工作办事程序和办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和失误,防止内外勾结窃电的有力措施。推行营销管理规范化、台区化、精细化为主的“三化”管理是一种较有效的管理办法,对防范窃电行为的发生能起到明显的效果。

2.2 抄、核、收管理过程中的防窃电技术措施

2.2.1为做到业扩流程与抄、核、收管理的衔接和协调,实现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必须搞好营业普查工作,建立完善的用户台账,对新用户第一、二次抄表进行跟踪,并将用户准确的月用电能量和日用电能量、负荷利用率以及用户的生产班制等归入用户档案,为日后分析用户用电变化、判断用户是否存在窃电行为,做到有目的查处窃电提供参考依据。

2.2.2对用电大户和重点用户,必须加强对其用电装置和用电情况的跟踪调查,建立跟踪档案,重点管理。对用电大户和重点用户的管理实行“责任田”管理办法,供电所与责任人签定责任状,一旦管理对象出现窃电行为,不仅追究窃电者的责任,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分。

2.2.3对中途改变用电类别的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办理者对用电类别和电价核定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杜绝在用电价格上少核高价电或不核高价电。

2.2.4对临时用电的用户,无论用电时间长短,都要装表计量,按时抄表收费,并建立临时用电台账。临时用电结束时,必须立即拆除供电线路和计量表计或转为正式供电。

2.2.5加强对计量设施的改造,不断引进防窃电新技术、新产品,更换老式电能表和互感器。

2.2.6对不合格计量装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2.7加强对封钳、封印的管理,对封钳、封印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领用登记,责任到人,稽查人员对使用情况要经常检查。

3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管理

3.1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组织措施

3.1.1建立健全用电检查机构。通过公开竞争选拔任用用电检查人员,在供电所设用电检查班,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查大队的指导,从而形成供电公司和供电所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反窃电组织网络,并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法的检查资格。

3.1.2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检查程序、检查纪律和办事规则等进行规定和规范,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1.3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是在窃电的处理过程中,要本着“教育、惩处、教育”的原则,做好用电稽查中的解释说教工作,使用户真正懂得窃电是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理,保证今后不再窃电;二是加强对窃电大案

、要案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3.1.4与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实行“政企结合”、“警企联动”的反窃电方式,有效地打击窃电行为,形成“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3.1.5建立窃电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举报者保密工作。

3.1.6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考核。对稽查任务的完成、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的执行、办案正确率和结案率、各类报表及档案的建立以及宣传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与工资挂钩,每月按考核得分进行奖罚。同时,对用电检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评,对不合格的检查人员坚决调离用电检查岗位,5年内不得再担任用电检查职务。

3.2 查处窃电过程中的防窃电技术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电网的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内改扩建住宅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的界定范围是指:

(一)住户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上述范围不包括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以及消防、防涝、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大型商场、会所等专用供配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用电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物价部门负责核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向社会。

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电缆管道、配电用房、消防、防涝设施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建设;负责提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台我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指导性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全可靠、经济适用、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10千伏开闭所宜设置在地上。配电房若需设在地上,原则结合底商设置在该建筑地上一层,该层净高不得低于3.5米,且底商上层不得为住宅(可为办公、商业等设施);若设在地上且不能结合底商的,应结合小区总平面图设置,尽量减少对景观的影响;环网柜、分支箱原则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红线,如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基础不得大于1.5米,并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

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鼓励配电房设在地下,并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当地下室有两层时,配电房应设置在负一层,且配电房应与地下车库、负二层相通,有向地下车库、负二层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且开闭所、配电房的净高不得低于3.5米。

(二)当地下室只有一层时,配电房的地面(配电柜、变压器的装基础面)原则上应高出地下车库地面不少于1米,有向地下车库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地下室的净高不得低于4.5米。

(三)设置于地下的配电房应有足够、可靠的排水、防倒灌、防内涝措施(例如排水泵、防洪墙等),防止洪水从地下室、配电房各入口、通风口倒灌的措施,并对配电房土建设施的所有面进行防水处理。

第十三条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全的要求确定。住宅小区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用电容量。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6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0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在10千瓦的基础上,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二)其他用户区用电容量。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确定时,按负荷密度计算,原则上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00瓦,其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375瓦,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5瓦。

第四章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部门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交纳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装、调试。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房)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管、用、审分离,由市规划部门代收并缴入保障性住房财政专户,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供电部门申请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

第十七条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装、调试等。

第十八条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审计部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成本预算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费用。

第二十条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建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3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

第五章建设流程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配电设施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供电部门在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到位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规划批准的管线综合、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答复单进行图纸设计,若设计图纸与批准的管线综合不一致,市规划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供电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小区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都应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电气验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小区防内涝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有电气、内涝等影响供配电设施全运行的隐患,由牵头验收的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供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公司不得送电,市房开办不予发放《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证明书》,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供配电设施经电气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移交后,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其余设施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方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供电部门按照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小区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预试、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供电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物价部门的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维护。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电力;业扩报装;规范;客户;服务

Abstract: a lot of work is expanding electric utility customers and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to set up the first step of power supply and utilization relationship, industry expansion work quality and efficiency directly affect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to a customer service quality and image. Industry expanding the management work of a lot of good or bad, directly affecting the power of the time, the company customer the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power expansion work a lot,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service level and customer satisfaction.

Key words: electric power; A lot of expanding industry; Standard; Customers; service

中图分类号:F40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电力业扩报装是电力公司增供扩销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向客户展示公司优质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主要平台。在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工作原则同时,进一步加强业扩报装规范管理,确保业扩报装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作,进一步简化用电手续,强化工程管理,缩短业扩报装周期,规范业扩报装工作程序和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供电企业良好形象。

1业扩报装工作流程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业扩报装流程:业务受理、供电方案的制订与审批、工程设计、审核及施工、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装表接电,并规定了各环节办理时限,用以规范供电企业办理业扩报装工作。供电企业营业厅公示业扩报装流程图及相关环节完成时限,国家电网公司“十项承诺”中有2项是关于业扩报装工作时限的承诺。《供电监管办法》对客户业扩报装方案的答复时限、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核时限、工程竣工验收时限、验收合格并办完相关手续后的送电时限都有明确规定,目的是告知客户供电部门业扩报装程序及完成时限,方便客户办理业务,让客户明白自己的业务办到哪个环节、哪个部门,下一环节到哪,该怎样办理,使供电企业接受客户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规范供电企业业扩报装工作,督导供电企业尽快办理业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更好地服务客户。

2规范业扩报装工程管理

明确业扩报装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以“报装快、实施快、验收快、送电快”的“四块”的工作方式,促进客户工程早完工、早送电,早产生效益。规范现场勘察。业扩工程受理后,根据客户容量和用电性质,由客户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协调勘察,根据接入线路开放容量、客户近期用电需求及远景用电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供电方案。科学合理的供电方案是确保安全、稳定、经济、合理供电和用电的重要环节,也为正确执行电价分类,正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合理收费等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确定供电方案很重要。规范设计审查,每周由客户经理牵头组织召开设计图纸评审例会,严格按照供电方案评审设计图纸,保证设计的正确性、完整性、可行性,为电力客户把好设计审查关。规范中间检查,由客户经理根据业扩工程进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中间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为今后竣工验收打下良好基础,为电力客户把好设备施工关。

规范《供用电合同》签定工作,完善《供用电合同》签定、审批流程,制定《供用电合同》会签单。进一步完善《供用电合同》资产分界点的描述,使合同内资产分界范围与接受范围一致,产权分界示意图由现场照片代替平面图,使得资产分界点更直观,便于电力客户明确。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及设备送电,根据客户的竣工报验申请,由客户经理及时组织进行设备验收,加强对竣工资料管理,由客户经理对报竣工客户提出的竣工资料进行第一道关口把关。由用检人员对客户经理提出的竣工资料进行第二道关口把关,做到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客户按期验收、送电。

3加快业扩报装速度的方法

3.1整合资源,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3.1.1实行“一站式服务”

供电企业受理客户报装申请后,由营销部门组织生产技术部、、发展建设部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勘查,制定、答复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装表接电等,减少客户在各部门往返奔波时间,充分体现“一口对外”,整合资源,减少推诿现象的发生,加快业扩报装速度。

3.1.2制定业扩报装工作奖罚制度

供电企业对每一位参与报装工作的人员,根据其不同岗位规定办理业扩报装工作时限、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价考核,按季度对报装工作人员受理的报装业务量、完成率、完成质量、完成时间、用户评价进行检查测评,作为季度考核一项内容,增强工作人员主动服务客户意识。

3.1.3实施二级业扩监管

供电企业对业扩报装工作实施分级监控。第一级由各单位营销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每月对客服部门办理的业扩报装业务进行稽查,对业扩项目的方案制定、答复、工程设计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等关键点工作完成时限进行监控;第二级是由上级营销部门按照公司业扩报装监控实施办法对所属下级单位业扩报装工作进行监控,提高业扩报装速度。

3.2加强报装工作各环节的管理

3.2.1业务受理

供电企业在各营业场所、宣传栏、95598网站公布业扩报装需提供的证件、相关资料,报装客户可提前查询报装相关信息,准备好报装所需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等,使报装申请一次通过。报装业务受理人员向用户详细介绍报装申请要求,仔细询问客户用电需求,正确办理用电申请书。报装业务一经受理,业务受理人员应及时传递给下一环节工作人员,业扩报装过程中设专人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跟踪督办,利用营销系统内设置的预警功能及时提醒、催办,从源头上杜绝超期。

3.2.2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

供电企业现场勘察人员签收业务接洽转来的报装申请书后,应主动服务客户,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并报审批。经批复的供电方案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交回客户。若暂时没有供电条件,应及时上报客户需求,上级部门根据客户用电需求进行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以满足客户需求。现场勘察人员接触各类用电客户,第一时间接收各种用电需求信息,应进一步了解、分析客户用电需求,积极向领导及上级部门反馈信息,为报装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3委托设计、审核及施工

供电企业在答复客户供电方案后,提醒客户尽快委托设计、施工,可向客户提供一些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及信用信息,便于客户选择,避免客户因不知情多绕弯路,延误用电时间。供电企业应细化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根据用电性质的可靠性和安全要求,建立不同层次的设备规范,减少设备型式,向客户提供典型配置和典型造价信息,以规范施工单位的服务行为,加快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评审和施工进度。

3.2.4检查、竣工验收

供电企业检查人员密切关注客户工程进度,适时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客户整改。加强工程过程监管,杜绝工程完毕后才发现问题而要求客户整改的现象。检查人员接到客户竣工检验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设备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对客户设备及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以安全、经济、合理供用电为依据,多向客户解释,让客户尽快接受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尽早使工程达到完整合格。

3.2.5装表接电

客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送电。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就应着手准备办理送电前其他相关手续,例如:起草、评审、签订供用电合同等事宜,通知客户交清相关费用等。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客户在最短时间内就可以办理完相关手续,及时送电,避免验收合格后,相关手续迟迟不能办完,延误送电时间。

3.3业扩报装工作与SG186系统流程同步

3.3.1 SG186系统业扩报装工作现状

目前,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业扩报装流程传递时间与实际工作还存在少数不同步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按照纸质工作单传递流程和时间开展实际工作,但工作人员的工作思路还没有完全从纸质工作单中转入系统,不能每天坚持进入系统查看流程完成相应环节,或将系统流程搁置。前一个环节延误系统流程传递时间,下一个环节也随之延迟,使得业扩报装工作流程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差甚远。纸质工作单填写记录、签署工作时间,可以按实际工作情况、时间填写,但在系统流程中,各环节工作完成时间虽然可以填写实际工作时间,但各环节流程传递时间记录的则是当日时间,造成纸质流程与系统流程传递时间不一致,系统流程滞后于实际工作。

3.3.2业扩报装实际工作与系统流程同步的方法

加大对营销系统业扩流程的监管,所有业扩报装工作全部实时进入系统,不允许系统外流转,发现系统内无流程记录的工作,应追究责任。进入系统的报装业务应按照流程各环节设置完成时限,利用营销系统自上而下实施业扩流程监控,实行流程超期进行考核。在实际工作中,严格系统口令的使用、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允许由其他人员代传递系统流程,以避免责任不清、考核不准。

随着SG186系统的完善和应用,业扩报装工作记录将逐步由纸质转为系统流程,因此加快系统业扩报装流程传递速度,也是加快业扩报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促进业扩报装流程规范化对策

4.1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相关服务的配套制度。

4.1.1推行业扩报装“双客户经理”制,健全省供电服中心大客户业扩报装业务职能,完善“大检修”“大建设”相关业扩报装工作的衔接。推行“大客户工程进度分析通报”制度,每周召开“大客户工程进度分析通报”专题会议,组织客户经理对大客户的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全面的剖析。

4.1.2推广实施领导挂钩服务大客户业扩工程。实施领导挂钩服务客户业扩工程的管理办法,是公司践行“真诚服务共谋发展”服务理念,也进一步提升供电服务效能和公司形象。主要服务内容有:(1)优化业扩供电方案,节省客户投资;(2)主动联系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最新重点项目工程,主动深入项目现场与项目负责人沟通,提前了解客户用电需求和相关信息,为客户提供前期咨询服务,适时指导客户办理用电申请业务(3)推行现场办公,了解客户业扩工程情况,确认客户计划投运时间,主动沟通,避免现场工作情况与客户期望的送电需求不符这一矛盾的产生,确保每项工程顺利启动送电。

4.1.3“绿色通道”。供电服务“绿色通道”是公司通过管理优化、集中内部资源推出的一项特殊服务。对纳入“绿色通道”的电力客户,公司实行领导挂帅、专人督办和部门协作,推行优先查勘、优先协调、优先施工,实施每天跟踪服务、每周碰头协调、每月沟通汇总、最终回访反馈,确保“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高效运作。为尽可能缩短服务时限,公司还将一环一环“串行式”审批模式改为各环节“协同并行式”管理模式,加快电力设施配套

建设进度,确保重点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4.2由“被动服务”转向“主动服务”,一是通过“绿色通道”,全面掌握所辖范围的负荷增长需求及大项目用电需求,超前规划电网,满足大用户的接入。二是打破电网变电所的建设常规,缩短变电所的建设周期,保障重点项目按期送电。三是推进特色服务的建设。建立访客报告制度,每季至少安排一次与大客户的主要成员的直接见面;定期参加客户方组织的交流会。建立信息上报和反馈制度。在座谈会中设立客户意见专栏和自我设计区,征求客户对业扩报装服务的意见或建议;并针对客户的意见、建议或抱怨,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或一对一的信息咨询服务,或有效的失误补救的服务,消除客户的各种抱怨;在座谈会中有利于宣传供电企业及时可靠的承诺制,并对业扩报装的可靠性进行阶段性的公布,接受客户监督。

4.3邀请国、省网技能专家进现场技术交流,开展客户经理专业技能竞赛。针对客户经理技能水平差次不齐,加强了现场环节,在用电现场勘察和现场竣工验收的过程中,邀请国、省网技能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在如何合理选择电源点、合理确定供电方案、验收时检查的方法(如先资料后现场、先土建再电气设备、先高压再低压、先一次设备再二次设备、先设备验收再运行准备;配电房内部电气布置、图纸与现场实际的对应、电气设备防误、设备型号配置等)。帮助客户经理提高工作质量,为客户提供更经济、更优化的供电方案以及更高效更准确的验收检查的水平。这一措施利用专家的技术优势,有效地避免了重复方案答复和重复验收、验收不到位,避免用户工程的多次返工,极大地节约了各节点时间,缩短了业扩报装的周期,同时也促进了成员技能水平的提升。

5结束语

总之,加强业扩报装管理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搞好供电服务,需要我们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实际,广开渠道,采取不同的办法和策略,不断更新营销观念、规范服务行为,搞好供用电管理和优质服务工作。以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营销基本业务与技能[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