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例6篇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竞争与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开发、保留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通用工种人员。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全日制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适用专业毕业生;

2、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接收的适用于社会服务性岗位、工种和特殊技能岗位、工种的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必须接收录用的复转军人;

4、按照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适用人员。

三、管理权限

1、电力公司对公司所管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计划管理,聘用指导,控制监督的原则;

2、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被聘用人员的选聘、使用、考核、培训、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对被聘用人员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人事关系制的原则。聘用人员本人需委托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电力公司分部,对其人事关系等实行人事。

四、劳动用工及工资计划管理

1、各用人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根据本企业下年度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预测,在本单位内部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企业《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列明聘用的岗位、工种、专业、人数、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达劳动用工计划时,审批下达聘用人员计划。

2、对各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急需,聘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追加劳动用工计划和聘用人员计划。

3、对已达到或超过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员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即不另行增减聘用人员工资计划。

4、对未达到劳动定员或暂定人数的电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工资计划,实行增人增资,即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另行核增聘用人员工资计划。但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定员人数的工资计划。

5、对暂未核定定员的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的聘用人员,在电力公司每年核定暂定人数的基础上,下达新增聘用人员计划。按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分类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将聘用人员的工资纳入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管理。电力公司每年下达工资计划时,将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聘用人员情况,适当核增聘用人员的工资计划。下达增人计划而实际未新聘用人员的,不予核增相应的工资计划。

6、电力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合同到期的情况进行核查。对合同期满的聘用人员无论是否在岗,均直接核减劳动用工计划。对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还需相应核减工资计划。

7、各企业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聘用的复转军人,按规定相应增加工资计划。

五、聘用原则

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有志于开创、发展、建设电力事业,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并遵循三项用人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才原则;

3、量才使用,择优聘用,人尽其才的适用原则。

六、聘用条件

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各项聘用条件,其中: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7、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生产岗位或特殊工种岗位和社会通用工种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被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40岁以下,生产岗位35岁以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9、已证明,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10、经批准,已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电力公司系统职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 劳动用工计划(含聘用人员计划),在公司系统内无法满足用人需求、确有空岗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通过媒体广告、设摊招聘、他人引荐或网络查询等形式对外开展招聘活动。

3、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资格审查筛选,确定应试人员名单。

4、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单位负责组成招聘考试工作小组,组织并参加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

6、经招聘考试合格初步确定的人选,视情况应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调查。

7、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后,还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以确保应聘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将招聘工作全部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公司报告,同时上报《应聘人员录用意向报告书》。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查被录用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上岗条件,确定录用人选,分类报批并公布结果。

9、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电力公司审批意见,对被录用人员发录用通知单,并限期报到,签订初聘人员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10、初次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均需到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电力公司分部办理人事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员可暂不办理人事手续,待续聘时再予以办理。

11、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把外系统进人录用关,对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岗条件录用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辞退被录用人员,由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同时将严肃处理该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经办人员。

八、初次聘用人员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初聘人员均应进行试用或培训,坚持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原则。

2、初聘期限分别为:

(1)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为6个月;

(2)适用于特殊技能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个月;

(3)适用于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的应届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为30---45天;

(4)复员军人培训期一般为一年;

(5)转业干部适应期最长为2年。

(6)对于直接引进的特殊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经电力公司批准后,确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员一般为1---6个月。

3、初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初聘期满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4、初聘期间,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培训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5、聘用人员初聘期满由各用人单位对其道德品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规章制度、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鉴定(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确认其是否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发书面通知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无论续聘与否均及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

6、聘用人员在初聘期间违反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立即予以辞退,由各用人单位即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备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

九、续聘合同的管理

1、对初聘期满考核合格需续聘的人员,必须先到人事机构办理或续办人事委托手续后,方可与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若不能实行委托人事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2、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有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必须按《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协议各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机构执一份。

3、续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期限:

(1)续聘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项目为期限两种,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所有聘用人员在同一企业内续签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2次。

(2)聘用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聘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应届中专、技校毕业生初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聘用社会服务性通用工种人员,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7)聘用的复员军人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1~2年,转业干部初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为2~3年。

4、续聘合同终止与再次续签

(1)所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劳动关系。

(2)无论何种期限劳动合同,都应按有关规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办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依据《劳动法》、《电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当时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聘用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考核结果,依照择优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并经电力公司批准劳动用工计划后,可再续签2~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5、《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各类聘用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在《劳动合同书》内明确规定签订《聘用协议书》。

(2)《聘用协议书》主要条款应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享有的权益,聘用协议终止条件等,双方应经 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签字生效。

(3)《聘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应同时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条款应相互对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条款和文字。

(4)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还需签订补充聘用协议,作为聘用协议的变更证明。

(5)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也应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不再重签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聘用协议到期,自动解聘。

6、实行人事,用人单位与被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必须由人事机构鉴证。

十、聘用人员的人事

1、根据自治区人事厅人事制度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手续;

(2)办理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业务,接受、保存、调转其人事关系,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及材料续整;

(3)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人员的公证、结婚、离婚、独生子女、档案工资记载、求职升学、出国政审、因私出境护照及需要从档案材料中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办理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记载、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考试报名等手续;

(5)接转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6)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7)办理双方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2、人事必须由聘用人员自行委托。人事委托人均应与人事机构签订委托人事协议,明确对象、期限、内容,确定费用和交纳的方式等。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员自身条件,对聘用人员分别实行全过程人事制和阶段性人事制。

(1)对企业聘用社会性通用工种人员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聘用期限的人员,无论初次聘用还是续聘,在聘用期间均实行全过程的人事制。

(2)对企业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及以内的,在聘用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制。在劳动合同期限为连续3年以上的,在聘期满3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继续委托人事机构进行人事;也可结束人事的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3)对由电力公司管理、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制。经电力公司批准,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应由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对企业急需聘用的特殊专门人才,在初次续聘期间实行全过程的人事制。在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之内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或继续委托人事,或结束人事委托,经电力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对再次续聘期限为2年以上的,须经电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手续,将其纳入电力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范围。

4、各用人单位对拟结束人事委托、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各用人单位每年应及时向人事机构统一转移已形成且需归档的聘用人员的各类材料。

十一、聘用期间的管理

1、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从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对聘用人员实行全过程考核制度,建立业绩考核档案,记录奖惩情况,每年一小结;合同期满,做出总体评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业绩考核档案及相关手续有用人单位及时转入人事机构。

2、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聘用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在对现有机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基础上,制定聘任人员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3、聘用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忠于企业,保守企业秘密。

4、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在培训、使用、奖励、提拔和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应与本单位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同等对待。

5、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时,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根据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统内各用人单位之间直接调遣。在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必须遵循本办法中“聘用程序”所规定的办法办理,并及时到人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企业对违纪的聘用人员,经劝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聘用人员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享有辞职的权力。

8、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原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减少因员工离职造成的对企业工作上的损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将其保管和领用的文件、资料及公共财务向原聘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责任不清或无法追索责任的后果。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职者,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可予以除名或开除。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泄露企业机密,影响内部团结,损害企业形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者;

(4)无故旷工连续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单位应对辞职和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聘用人员及时填写《人员变动登记表》,并向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将上述人员介绍到人事机构进行登记。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原聘用单位必须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

1、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聘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以及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2、聘用人员工资报酬实行档案工资与执行标准相分离的原则。聘用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3、初聘期间工 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初聘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发放,其工资标准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①中专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450元;

②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650元;

③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850元;

④双学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工资为1100元;

⑤硕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月工资为1500元;

⑦对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人才的,可参照上述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以不高于30的幅度适当提高。

(2)对初聘期限内被辞退者,仅支付实际工作或劳动期间的工资,不另支付其他费用。

4、续聘期间工资报酬与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会通用工种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地区当年劳动力市场相关专业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标准,按照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分高、中、低三档价位执行。

(2)聘用的生产专业技术及各类管理人员的工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结合被聘用人员的岗位和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结构,自行决定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

(3)对聘用的其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项目)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种分配办法。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奖励办法有:

①项目成果奖励;

②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

③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

④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分配。

(4)对聘用的营销人员,其收入一是可依据完成的销售收入量确定,二是可与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和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5、聘用人员属特殊专业人才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聘用期间,可享受本单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享受奖励住房的政策(国家或自治区房改政策已明确执行商品住房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其他聘用人员在履行短期劳动合同期间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单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购房待遇。

7、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9、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在享受各种待遇上与本单位原职工同等对待。

10、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国家、自治区政府等有关规定执行。

11、聘用人员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不执行电力公司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

12、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工资与相关福利待遇随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办法对聘用人员未明确的事宜,均参照电力公司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行办法》和《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推行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顺利的完成了我院全员聘用。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在编职工305人,共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390个。其中:管理人员34个(含双肩挑),占总量8.7%;专业技术人员334个,占总量85.7%;工勤技能人员22个,占总量5.6%。

首次签订合同318人,其中:长期合同133人,短期合同185人。

二、推行岗位聘用情况

(一)推行岗位聘用的原则及意义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的目标。全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建立以全员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竞争、激励、制约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院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确保聘用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岗位竞聘领导小组。

(三)主要做法

1、学习宣传阶段。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和《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使每一个干部职工都了解实行全员聘用制的意义和必要性;专门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全员聘用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步骤,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和参与,确保我院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完成。

2、摸底调查阶段。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对我院人员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充分掌握人员的基本状况,为签订聘用合同做好准备工作。

3、签订聘用合同阶段。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全体在编职工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4、合同鉴证阶段。由市人社局对合同进行鉴证,鉴证后,合同即时生效,对双方即发生法律约束效力。职工、单位都要切实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聘用制度,加强聘后管理

1、医院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对聘用人员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

2、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考核。考核坚持实行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相统一的方法。

3、岗位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聘用后不能胜任本岗位等级工作的人员将给予低聘等级或解聘处理。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一、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l、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实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高等学校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为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的职责权限,理顺政事关系,下放管理权限,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为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内部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转换人事管理的运行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二、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改革,规范高等学校内部组织结构

3、按照“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减高效”的原则进行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改革。理顺编制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制定编制法规和实施宏观控制、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贯彻编制法规和进行检查评估、高等学校遵守编制法规和有效实施编制管理的管理办法。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4、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各方面的不同职能,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教学、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学、科研工作的管理体制,探索和建立符合教学、科研规律的组织形式;后勤服务要从学校中剥离出来,抓住有利时机,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化。校办产业要与学校建立规范的关系,明确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的职责与权益,校办产业要按照独立法人实体进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确定的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学校党政职能部门。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合并主体职能相近的部门,对任务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可实行合署办公。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人员结构比例并配置各类人员,优化高等学校的教职工队伍,努力提高生员比和生师比,大幅度提高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6、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充分尊重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选拔那些政治坚定、师德高尚、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同志担任高等学校的领导职务,特别要注重选配好党委书记和校长。高等学校党委要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切实抓好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校内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适应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全面加强学校中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继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世纪要求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7、引入竞争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继续深化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和不同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努力扩大选人视野,大力拓宽选人渠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尽可能地在较大范围内选拔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合适人选。

8、探索实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制。要明确任期目标,加强届中、届满时对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符合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9、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

10、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把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资格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

ll、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育职员实行聘任制。教育职员制度先在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完善办法后逐步推开。

12、探索建立教学、科研、管理关键岗位制度。积极吸引和透选国内外优秀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到高等学校任教、工作,在学校努力形成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13、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骨干人员和出入有序的流动人员相结合、以教师为主的高等学校人才资源开发机制。鼓励校际之间互聘、联聘教师。通过聘任社会兼职教师、实行在学研究生的助教、助研、助管的“三助”制度等多种途径,促进高等学校教师与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14、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结合年度考核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对聘用(聘任)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任务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聘方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通过解聘、辞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同时,被聘人员也有权要求学校按照聘用(聘任)合同的规定提供教学、科研等工作条件。

15、根据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加大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健全高等学校的分配激励机制

16、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一步加大搞活学校内部分配的力度,扩大学校分配自,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等办法,搞活高等学校内部分配。

17、高等学校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探索建立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校内分配办法。要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知识、技术、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直接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

18、认真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优惠的政策,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兑现高等学校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奖励,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先富起来。

19、进一步发挥工资的导向作用,实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高薪聘用优秀拔尖人才,努力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形成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

20、按照“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本实施意见实行后新聘用(聘任)的教职工,严格按照聘用(聘任)合同管理的规定,在聘期内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续聘或不再续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本实施意见实行前原学校教职工中的落聘、待聘人员,采取校内转岗聘任等办法,以及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到其他大学、高职、专科学校或中小学任教,形成合理的梯次流动。对少数因身体原因等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教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l、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设立校内人才交流中心,主要承担本校教师及专业人员的人才交流工作。待聘、落聘等富余人员可通过高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与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形成的网络,在学校之间、地区之间进行流动,也可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的大学教职工到边远地区大中小学任教。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应积极为高等学校人才的流动提供服务。各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富余人员再就业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七、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

22、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近年来已进行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开展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各项改革。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幸福城区为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区依法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着力解决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促使全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1、签订劳动合同对象和范围。全区所有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签订范围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续聘续签。

2、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聘的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新聘工作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意愿,合理商定合同期限,原则上每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对于从未签订或到期未续订的聘用人员,本次签订的起始时间统一为元月1日。

3、明确签订主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人员所在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规范合同文本。统一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制的规范文本,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另行协商的条款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把关。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二份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和人事档案存档用。

5、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办理聘用人员参保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必须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形式违规发放给职工个人。聘用人员参保险种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参保险种不全的,元月1日开始一律由用人单位按上述险种参保。对于属于协保身份的聘用人员,缺缴的险种予以补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聘用人员不再参保缴费。

6、完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聘用人员的工作变动、辞职解聘、到龄退休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手续,转移、续接或停止社会保险关系。聘用人员在区内流动,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原则上不予借调。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解除或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

7、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元月1日之前应签未签或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签。涉及多个用工主体的,分别由原用工单位分段补签,保证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连续性。聘用人员在我区聘用期内尚未参保、参保断档或参保险种缺项的,由现用人单位予以足额补缴。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1、落实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持《劳动用工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2、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名册,健全劳动关系管理台帐,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3、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将《铜官山区聘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元月1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档用。

三、实施步骤

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业务流程复杂,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结合我区实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以及保障措施等,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

1、调查摸底。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聘用人员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应签未签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管理及参保情况等)开展一次排查,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

2、全面实施。根据工作部署,分两步实施:各用人单位于元月1日前完成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新签、五险参保和人事档案建档工作;3月底前完成劳动合同补签和社会保险补缴等工作。

第三阶段:督查验收。

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全区聘用人员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执法监察,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依法规范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是建设法制政府、诚信政府的根本要求,是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幸福城区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广大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对广大聘用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在遵章守法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2、明确工作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和业务指导。区内各用人单位应切实担当起用工主体的责任,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具体落实,积极做好与市人社、区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3、落实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区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招录解聘行为,强化内部用工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聘用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纠纷,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流动,支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聘到街道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保障他们在待业、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转业军官,大中专毕业生志愿应聘到街道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用人企业)工作的,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待业保险,系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人员(以下简称应聘人员)与用人企业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在待业期间享受的待业救济。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系指应聘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互相调剂,适时调整”的原则,对待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项筹集,分别管理。

第二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用人企业聘用应聘人员,应按聘用合同,向本单位所在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每人每年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三百元。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在应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六条 用人企业已经缴纳待业救济基金,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发给待业救济金:

(一)因用人企业破产待业的;

(二)被用人企业在法定的破产整顿期间解聘的;

(三)因聘用合同期满待业的;

(四)因病经治疗仍不能从事聘用合同所确定的岗位工作,又不适于其他岗位工作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因用人企业不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承担福利费用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因用人企业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本人合法权益而解除合同的。

第七条 待业救济金自用人企业停发应聘人员工资之月起,每月按应聘人员离开用人企业前月标准工资的75%发放。履行聘用合同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发给三个月待业救济金,每增加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增发三个月待业救济金,但待业救济金发放,总计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待业保险救济金:

(一)按规定期限已领完待业救济金的;

(二)已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

(三)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聘用条件被解除合同的;

(四)合同期未满而擅自离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人才中心(人才市场)正式介绍就业的;

(六)合同期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七)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九条 应聘人员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保险待遇,按《沈阳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办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条 应聘人员被用人企业聘用,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用人企业应按应聘人员月标准工资的20%,逐月向本单位所在县、区人寿保险支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用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应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聘用期满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用人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在待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县、区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退休后,由县、区人寿保险支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发给退休养老金。在计发退休养老金时,可将聘用期间投保年限与应聘前工龄合并计算(待业期间扣除)。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退休条件、待遇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与用人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并到用人企业所在县、区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办理聘用合同签证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待业、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用人企业、应聘人员双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企业聘用应聘人员,可以收取应聘人员执行聘用合同保证金(数额由用人企业和应聘人员双方商定),并负责办理保值储蓄。聘用合同期满或正常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企业应将保证金本息返还给应聘人员,但聘用合同期内未经用人企业同意,应聘人员擅自离职的,保证金本息全部归用人企业所有。

第十七条 用人企业、应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七日内,用人企业须将应聘人员的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县、区人才中心(人才市场),由接收其档案的县、区人才中心(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推荐。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符合待业救济金发放条件的,在离开企业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待业手续,到户口所在县、区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办理申领待业救济金手续。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手续发放待业救济金。逾期未办理申领待业救济金手续的,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和人寿保险支公司须对分别筹集的待业救济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记帐,单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县、区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可从筹集的待业救济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中各提取1%,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人寿保险支公司各提取5%,用作管理费。

第 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属于跨县、区的,县、区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劳动服务公司、人寿保险支公司应及时给予办理待业、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第五章 附则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卫生运行机制为目标,实行以事设岗、以岗定人、逐级聘用、人员优化组合、岗位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新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要求

实行聘用制,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实施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单位的实际,立足建立机制,激发活力,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用制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要公布改革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及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及科室岗位职数,同时制定岗位职责及考核评分标准,以此作为聘用制的基础和竞争上岗的主要依据。

(三)聘用制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分配制度、考核制度、职称聘任制度等多项制度的改革,必须严格程序,明确目标,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实施内容

(一)合理设置岗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功能、任务、规模和人才结构,结合工作量和技术难度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置行政管理岗位,以业务范围和突出重点学科建设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目标为方向设置后勤管理岗位。同时制定岗位任职资格、岗位目标责任书和量化考核的具体办法。

1、行政管理岗位的设置。健全科学的管理体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设置职能科室和岗位,管理职能应由一个部门承担的,不要分散到几个部门,确需由几个部门协同承担的工作,要明确主次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岗位的设置鼓励一专多能,精简高效。

2、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岗职相符、以岗定人的原则,结合各业务科室的工作量、技术难度及人员结构情况合理定编、定岗,结合重点学科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专业岗位之间的比例,使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岗职相符,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3、后勤管理岗位的设置。本着以病人为中心,服务于一线和简化服务流程,降低服务成本,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为原则,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上岗的条件,真正做到减员增效。

(二)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受聘人员

1、单位正职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副职领导,可以由正职提名,主管部门聘用或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要领导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内的专职党务工作者和工会等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人员,一经任命或选举产生,即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其任期视同聘期。

2、中层管理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在单位内公布中层管理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的办法,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形式确定竞聘候选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实行竞争上岗,签订聘约。

3、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评聘分开,双向选择。在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向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要求、任职条件,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与科主任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科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后勤岗位应根据岗位要求与各自的职能,进行双向选聘,在未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或部门,要实行一专多能,进一步规范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工人等级考聘分开制度,并逐步向后勤服务社会化过渡;已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单位或部门,要将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削减服务职能的后勤岗位,强化管理职能的后勤岗位。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1、《聘用合同》是确立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关系以及职工上岗的书面协议,《聘用合同》可以附岗位责任书,以确定受聘人岗位。《聘用合同》经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双方签字生效。

2、《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基本权利和义务;

(2)合同期限;

(3)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职责;

(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人事档案。

4、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3-5年,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实行不同的聘期,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聘用期满后按照目标考核标准和岗位职责条件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双方签订继续聘用合同。在聘用期内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非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聘用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内容,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条款。确需变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原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依法变更合同条款,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变更条款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条款认定签名后,合同继续有效。解聘、辞聘程序及手续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6、聘用单位原有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7、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在国内脱产培训半年以上或出国培训30天以上的,应按本人与单位有关培训协议完成服务期,服务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须向单位支付培训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单位与个人双方协议确定或按照服务时间每年递减20%的标准执行。

8、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待聘富余人员,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人员由原单位管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9、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照省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受聘人员的待遇

聘用合同的签订应在设置的岗位职数内,不允许超职数聘用,实行聘用制后,人员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卫生事业单位员工的原有人事身份、工资待遇可以作为档案身份和档案工资保留,作为流动或退休时的依据。

所有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享受聘用职务(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各单位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积极探索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五)待聘人员的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待聘人员处理: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内病假累计计算超过半年以上的;

(2)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分流下来的人员,经单位内协调仍不能受聘的。

2、待聘人员的管理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由单位负责管理,待聘期为6个月至1年。待聘期内单位本着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根据待聘人员的专业或实际情况安排转岗培训,通过开辟新产业等渠道,为待聘人员提供上岗机会。待聘期满未签订聘用合同或上岗后试用期内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其档案转入各级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限为1年,托管期间,由各级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保管人事档案、组织培训、推荐工作、发放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托管期满仍未流动至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3、待聘人员的待遇

待聘人员在本单位待聘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费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