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教育管理论文

违纪学生教育管理论文

一、高校学生违纪行为的特征

1.学习型违纪

该类违纪是指与学习活动相关的行为失范,一般以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为主要表现形式,如旷课、替考、抄袭、夹带考试资料等,其中旷课和夹带考试资料是主要的两种表现。从调查情况来看,近年来,学习型违纪目前居于违纪学生行为的主体,占到违纪案例的80%以上,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该类违纪学生多数具有学习目标缺失、诚信意识不强、厌学情绪较为严重的特点,当然也存在少数同学因纪律观念缺乏而为同学考试“两肋插刀”的现象。

2.学术型违纪

该类违纪是指在学术研究方面有不端行为且构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失范,如违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从调查结果来看,此类违纪较以上两种违纪具有明显的群体特性,即在本科生中的发生率较低,但在以学术研究为主业的研究生中,却有着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一系列“知名学者学术造假”案例的催生下,使得该类违纪也备受高校和社会关注。

二、高校教育管理违纪学生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处分告知需进一步落实

按照《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权利及申诉的期限。就此而言,处分告知过程,应涵盖学校对学生行为的性质、影响做出的界定,给予学生处分的依据和结果,以及学生所享有的申诉权利等要素,这些要素构成了完整的处分告知,是正面开展违纪教育的重要内容,而在一些高校具体的操作中,这一环节往往被忽视,如有的高校以口头告知代替书面告知,有的高校则是将处分文件的送达代替处分告知书的下达,或是把告知作为一次单向的信息传达,不向学生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这些草率的做法更多地凸显了教育管理者“居高临下”的态度,忽视了双向互动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也淡化了处分工作本身的严肃性和制度性,易使学生认为处分仅仅是高校依法治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非以育人为目标指向的教育行为,从而在观念与心理上与教育管理者形成对峙,不利于之后违纪教育活动的开展。

2.教育理念需进一步凸显

处分的下达与告知,不应成为处分工作的终结,反之,以维护违纪学生享受公平教育权利的视角,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则是实现违纪学生教育转化的核心环节。然而,许多高校在进行违纪学生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把工作重心放在处分前各项程序的实施,处分后的跟踪教育则相对薄弱。但就实际而言,高校依据《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其实是对学生的一种不利益,对于正处在利益诉求较高阶段的大学生而言,受处分后,未得到应有的教育和引导,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挫败感、后悔感、失落感,进而影响自信心的重塑、健康人格的完善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这正是很多违纪学生自暴自弃的症结之一。还有一些高校的教育管理者,虽然以信息库的形式加强对违纪学生的管理,但其实是从维护校园稳定的视角出发,把违纪学生作为具有一定安全隐患的另类群体对待,没有视其为教育管理的对象,实施的是“管牢”而不是“管好”的管理模式,以制度的“冰冷”取代教育管理应具的“温情”,这容易让违纪学生未能从根本上认清教育管理工作育人成才的根本宗旨,对教育转化缺乏一定的认同感。

3.权利救济需进一步完善

对学生正当权利的救济,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方面,但在大多数高校现行的违纪学生教育管理机制中,这一点更多的是体现教育管理者过浓的本位色彩,尤其从听证制度的不完善和处分解除制度的缺失两个方面可见一斑。事实上,《规定》第56条明确指出,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以检讨书取代学生陈述的简单化处置较为普遍,且很多高校也并未拥有一个相对固定和具有代表性的听证组织,听证过程往往演变为辅导员、班主任对违纪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心理疏导,违纪学生的陈述与申辩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尊重。违纪处分解除制度的缺失,同样是凸显违纪学生权利缺乏救济的表现之一。按照当前违纪处分工作的要求,一旦学生受到处分,其处分材料将放入其个人档案,这意味着该“污点”将一直跟随学生,直接会对学生的求职就业、学习深造等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而许多高校在这一过程中,采取的是“不作为”做法,既不对学生受处分后的行为表现进行记录,也不予以评价、鉴定或说明,不利于促进违纪学生的成长成才。

三、完善违纪学生教育管理机制的途径

高校应坚持育人成才的理念,从充分维护和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出发,进一步完善教育管理机制,凸显教育管理机制在塑造人、引领人、教育人中的积极效应,促进违纪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本文所述,针对违纪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1.完善处分告知工作

告知是高校有效实施违纪处分工作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告知内容的不全面、程序的不严谨和实施的不稳妥是教育管理者人本理念缺位的外在表现,也是处分工作制度化与教育管理人性化的错位。而严谨、规范的告知工作,不仅可以规避违纪处理过程潜在的纠纷隐患,也可以凸显教育管理者对学生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就此,笔者认为完善处分告知工作,需要做到事前告知与事后告知的“双管齐下”,即一方面,要在处分决定未正式下达前,进行有针对性的约谈工作,掌握、记录违纪事件的详细经过,尤其是关于参与的缘由、参与的程度和参与的结果等细节内容,并向违纪学生口头说明违纪事件的性质、后果和学校给予处分的依据,倾听学生的想法,征求内心的意见,化学生的“被动接受”为“主动认清”,从而使学生对处分结果形成一定的心理预期,提升对教育管理工作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处分文件下达后,则要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通过书面的形式,向违纪学生出具《处分告知书》,详细说明处分的原因、依据、结果和申诉的权利等内容,并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签名确认,以此显现对学生正当权益的尊重,使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目标指向与青年学生强烈的自我实现需要相符。同时,制度的规范性、严密性和刚性也能使学生内在的自我约束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更为自觉地响应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2.实施分类引导教育

违纪是大学生内心信念、行为准则、道德观念矛盾的表现,是大学生道德选择后的一种行为结果。违纪学生虽在纪律意识、法制观念等方面存在一些共性,但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也体现出违纪学生在思想、观念与行为等方面的个性差异,切合这些个性特点,加以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对于教育管理者而言,可实施分类引导机制,以实现“对症下药”、事半功倍的成效。笔者认为,实施分类引导机制,其基础在于违纪学生的信息库的建立与跟踪完善,即要对违纪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状况和日常表现、兴趣爱好、家庭环境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梳理和整合,形成违纪学生的个人档案,同时,要实行专人负责的信息联络机制,及时对违纪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记录和评价,把个人信息作为教育的基本素材,运用到教育管理过程中,增强教育引导的针对性。

对不同类型的违纪学生群体,还应该更有侧重点,比如针对学术型违纪的学生,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应注重对其学术方向、成果作品、导师等方面的信息,以实现对学生的全程、动态掌握。实施分类引导机制的关键,在于根据违纪类型、行为动因、心理动态等因素,对违纪学生采取相应教育引导举措,比如,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要注重开展诚实教育,尤其是要利用复习迎考阶段,加强违纪条例的宣讲和规范事项的提示,避免违纪行为的反复出现,以诚信观念的树立破除考试违纪的侥幸心理,杜绝再次的失信行为;对生活型违纪群体,则更多的是加强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要对学生的心理动态、行为动向和个性特征做出客观评价,以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学生行为的随意性,并根据学生个体的实际,适时开展心理上的疏导、行为上的督导和观念上的引导,用爱心、关怀、理解来激励、鼓舞、教育学生,利用集体、舆论的力量,借助班会课、团队活动等形式来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3.构建污点清除机制

对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管理者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和影响的鉴定和评价,进而起到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警示与教育效应,然而在现实中,处分的负面影响并未局限于学生违纪行为本身,往往还会继续延伸至学生发展的多个过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处分工作“警示与教育并重”的初衷,也未能充分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污点清除机制的构建,既可以为违纪学生提供挽救过失的机会,激发违纪学生改过的热情与潜能,也是对当前处分制度救济学生合法权利的必要补充。在构建该机制的过程中,首先,高校应凸显污点清除机制的严肃性和制度性,不能随意降低适用标准,要建立并执行系统且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评价体系,成立由班级、学院、学校等多层组织和学生、教师、管理人员等多方人员组成的评议机构,有效依托违纪学生动态信息库,对违纪学生的思想动态、日常行为进行考察、衡量和评判,尤其是要结合学生的违纪行为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有关考量的指标、条件或项目,对违纪学生受处分后的综合表现进行分析和评价。其次,要结合实际,开辟污点清除的具体形式。污点清除并不意味对此前处分决定的否定和放弃,也不是对违纪学生的迁就和纵容,而是从人本视角对违纪学生改过行为的鉴定与评价,比如,在英美国家,对于初犯的学生,一般学校都会给予改过的机会,只有违纪行为严重且对学校影响较大的处分材料才记入学生档案。但在我国,受限于《规定》的具体要求,可以在违纪学生毕业时,以学校的名义向其出具告知书、评议书或鉴定表等书面材料,对表现突出的方面给予积极评价,并放入学生档案中,作为展示学生素质的有力佐证,淡化违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违纪学生的良性转化和顺利发展提供支持。

作者:方平 单位: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