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管理办法范例6篇

违纪管理办法

违纪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第四条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

(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的,可以直接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

第六条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同意,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第十一条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调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违纪管理办法范文2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二、关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问题

目前,我省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出台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和人事部的《处理规定》。《处理规定》只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还是适用《处理办法》。笔者以为要依法处理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前提是要有法可依,现在由于人事部没有制定统一的人事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各省各地自己制定政策必然会存在很多缺陷,因此,人事部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

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处理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较为明确,如应试人员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先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因此,在适用《处理规定》上,关键是要做到两点:一是对违纪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对情节轻重的衡量。《处理办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第七条针对十二种违规违纪表现,规定了警示、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决定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3种处理方式。虽然《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考试资格是处理方式之一,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处理方式。从《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表述来看,取消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是处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决定当次考试科目或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才是最终的处理方式。另外,从《处理规定》中未规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方式来看,取消考试资格也不应该单独成为一种处理方式。

三、关于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收集保全问题

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关键。《处理办法》和《处理规定》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认定原则和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按照这一原则,在对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认定过程中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客观方面应试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即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实施的必须是《处理办法》或《处理规定》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才可以对之进行处理,这类似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是主观方面有过错。主观方面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方面有过错是从构成要件上讲的,但在实践中,应试人员在违规违纪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不是由考试机构要证明,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应试人员只要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就推定其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除非应试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任何事实的认定,都依赖于证据的证明。“事实清楚”只是一个客观标准,而“证据确凿”才是证明标准。从证据学的角度,客观发生的事实在事后要重现只能依靠证据来证明。证据的收集保全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而言,证明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二是违纪人员的书面承认;三是其他应试人员自愿作的证言;四是书证;五是物证;六是视听资料。

这里还有一个证据效力问题,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违纪人员不承认违纪或不愿意书面承认违纪,其他应试人员不愿意作证或都没有看见,大量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书证或物证,目前大多数考试并不具备收集视听资料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很多情况下都只是根据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有人认为,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本身往往存在从属关系,由于这种利害关系,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比较弱,如果单凭这个证据,显然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标准。这种置疑有其合理性,但是笔者以为,不能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民事上的利害关系,把考场记录简单地理解为监考人员个人的证人证言。事实上,监考人员与考试机构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交通警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而非民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监考人员作的考场记录也类似于交通警察作的现场记录,而并非个人证言。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考场记录的证据效力应该优于一般证据。但是,笔者以为在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过程中,除了详细、准确地记录考场情况外,也应该注意其他几种证据的收集,尽可能不要仅凭考场记录定案。

四、关于如何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注意程序的效率性和公正合理性,以及对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同时作为外部行政行为应该强调法律化和民主化,应把应试人员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权作为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以体现公正、合理的法律精神。

从程序原则方面看:《处理办法》规定“手续完备、处理及时”,《处理规定》则仅仅规定“手续完备”。从具体操作程序来看:《处理办法》中基本上没有对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规定》第五章虽然对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总的说来,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程序还不完善。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和对程序自身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总是把程序法作为实体法规范的“附属品”。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处理规定》中的处理程序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发现;二是场外人举报;三是同考室应试人员举报;四是应试人员自已主动承认。

(二)调查核实。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应试人员进行检查。

(三)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四)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能因为被处理人申辩而加重处理。

(五)对警示或警告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处理由监考人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被处理人并及时纠正。并按“xxx(姓名)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当场准考证号)违反《处理办法》xx条xx款,现给予警示(警告)处理。”的格式公告在黑板上的《违纪人员栏》内和记录在《场情况记录单》上。

(六)其他处理。对警示或警告外的其他处理,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或暂行中止考试,责令考生离开考场,由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报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七)制作并送达处理决定书。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处理事实和理由,处理的种类,处理执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处理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并要求被处理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在送达回执上予以注明。

(八)救济权利的告知。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应当告知被处理人有申请复核、行政复议和提讼的权利。

(九)附加处理。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以后,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通知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十)存档和备案。对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当存档备查,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五、关于被处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于权利救济问题,《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处理规定》中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处理规定》的规定,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一是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二是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可以对处理决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三种途径,被处理人有权选择。

有人认为,《处理办法》对权利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人晋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中的违规违纪人员不服处理决定,就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处理办法》未规定,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陷。从法律效力层次上看,《处理办法》作为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排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此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上述两个规定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范围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实质要件只有两个:一是必须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应试人员的权益产生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符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实质要件,应该是属于二者的受理范围。

违纪管理办法范文3

论文关键词 科技 制度 民警 规范执法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有发生,比如“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冲凉死”、“鞋带上吊死”、“睡觉死”,甚至还发生浙江温岭一民警办案时在办公室内强奸卖淫女的案件,有的被互联网和媒体大肆炒作,影响恶劣,教训惨痛,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方法,破解执法监督难题,进一步促进民警规范执法,有效预防民警职务违纪违法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2009年以来,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科技为支撑,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规范了民警执法办案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执法公信力。该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全国优秀公安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技含量。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求,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着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践探索

2009年以来,张家港市公安局以警务信息化为支撑,从民警不规范执法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执法办案可视化、远程化动态监督,同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新模式,使“科技监督”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充分运用警务信息化手段全面“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切实提高了制度执行力,有效防范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建成启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向科技要监督的新突破

1.全面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托现有的内部图像监控设施和公安网系统,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经过两年的筹建,于2009年3月正式建成并启用网上执法监督系统。该系统共投入资金109万元,主要包括视频监督、音频监督、执法监督、报备监督4个子系统,囊括了监控摄像机161只、拾音头161只、电话录音设备101部,实现对全局各个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卡口中队以及经侦大队、治安大队、信访室等部门的执法办案区域、窗口服务区域和监管场所的工作区域进行全程视频音频网上监督。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全局所有基层所队的警务工作一目了然,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执勤处警、行政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全程监督和倒查,又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民警刑讯逼供、违规使用警械武器等苗头性问题。

2.及时升级网上执法监控系统。(1)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办案场所安防设施硬件建设,全力保障执法安全防范工作,2010年10月,该局强力推进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对办案场所全方位安装监控装置。2011年年初,规范化办案区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单位的办案场所均由二楼搬迁至一楼,每个询(讯)问室均安装高清监控探头、红外报警探头、紧急报警按钮,配备监听装置和录音录像设备,并且询(讯)问室内墙面全部实行软包,桌椅全部固定在地面上。(2)升级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建成人员进入办案区即自动启动同步录像录音的监控系统,每个询(讯)问室安装两个监控探头(一个监控涉案人员,一个监控整个室内情况)、两个监听装置(对涉案人员、办案人员分别监听),通过网上监控系统,询(讯)问活动“现场直播”。(3)整合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将办案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全部整合至市局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负责全局办案场所实时监控。同时,接入市局纪委、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终端,前移监督关口,不留死角死面,对办案场所实行全程同步监控,强化执法监督,“倒逼”民警规范执法,确保嫌疑人“逃不了、伤不了、死不了”。

(二)出台相关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

1.出台《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3月,在正式建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同时,出台了《网上督察系统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装有监控系统的询(讯)室内进行,明确了网上视频督察、音频督察、执法督察、报备督察的具体实施程序以及发现问题和隐患的处理程序。

2.出台《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1月,在完成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出台了《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询(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询(讯)问室进行,办案民警不少于2人,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一年。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24小时视频监控,发现违规违法等情况及时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负责执法安全防范、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倒查和追责;法制部门负责办案场所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和执行法定程序、规范的监督和管理;信通部门负责办案场所监控系统的技术保障;违反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的,严肃追究责任民警和有关领导责任。

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有效机制,确保了网上执法监督规范运行,进一步促进了民警规范执法办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违纪违法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强化网上监督,促进民警规范执法

1.加强系统维护,保障正常运行。市局信通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抢修工作,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在接到维修请求后及时响应,并在12小时内恢复监控正常功能。对于其他硬件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2.实行分级监督,形成监督合力。(1)市局监督部门网上监督。指挥中心监控值班人员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全局办案活动进行实时网上巡查,发现民警违规违法或嫌疑人自伤自残等情况后,立即向纪检、督察部门汇报。纪检、督察部门通过网上督察、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等方式,围绕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办案场所和重点执法环节,开展全方位执法监督,及时查究殴打体罚、故意规避视频监督、单人讯问、不在规定场所审讯、不按规定使用警械或强制措施等不规范执法的问题。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加强对办案单位不按规定录音录像等违反办案场所管理规范行为的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2)办案单位网上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本单位办案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审讯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办案场所的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的,立即报修。

3.坚持通报研判,及时整改问题。坚持落实局务会通报制度,每半个月通过全局视频会议的形式,由纪检、督察、指挥中心、法制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分别通报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苗头性问题,及时研判预警,共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同时,全局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情况实行一日一通报、两周一例会通报制度,全面加强对办案场所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结果运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和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对违规使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和办案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领导、责任民警的责任。

二、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成效与存在主要问题

以“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是公安机关强化执法监督、促进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的探索和创新,是科技手段与制度建设有机融合的成功实践,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金钥匙”,是公安警务监督事业的创新飞跃。该模式实施以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突破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大力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

“科技+制度”新模式突破了时间、空间、地域限制和公安专职监督警力不足的“瓶颈”,前移监督关口,拓展监督视线,减少监督盲区,实现了技术、制度、人的无缝对接,实现了足不出户便可远距离现场督察,弥补了传统现场督察的不足,有效解决了“跑不到、不及时、督不全”的问题,极大提升了执法监督效能,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手段的变革,推动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跨越发展。

(二)实现对办案的远程动态监督,筑牢了执法安全防范“防火墙”

通过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对办案情况进行远程动态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能够有效预防民警办案中刑讯逼供、体罚、单人讯问、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等不规范办案问题的发生,以“阳光讯问”避免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有效强化了法安全防范工作。

(三)强化对民警办案的监督,以信息化全面“倒逼”民警执法规范化

网上执法监督使民警办案时,时时刻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使民警在潜移默化中将制度执行发展成习惯养成,以信息化手段确保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安全办案,解决了执法突出问题,有效预防了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实现了向科技要监督、向规范化执法要执法公信力的新突破。实践证明,该模式推行后,民警执法过程中的群众投诉显著下降。

(四)为核查提供直接证据,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网上执法监控系统具有电子化存储信息和事后再现等明显优势,可为核查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直接、原始、客观的证据,以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事件的真相,为信访办理、警务督察、维权等提供有力服务,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虽然“科技+制度”新模式在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实际应用中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网上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领导或民警认为这是内部“挑刺”,影响打处绩效;二是网上执法监控系统保障不足,由于经费或人力等问题,出现故障后不能得到及时维修;三是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在实践中势必对执法规范化带来挑战,影响破案率,个别民警故意规避网上视频监控,存在对嫌疑人动手动脚的苗头;四是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有的公安机关网上执法监督没有突出执法安全重点,停留在窗口服务、内务管理、纠正警容风纪等浅表层次,执法安全制度未落实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建议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网上执法管理监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警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将科技手段与执法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科技+制度”新模式,切实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民警执法办案规范,积极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科技+制度”新模式。

(一)加强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奠定“科技+制度”新模式的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是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009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公安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更新观念,着眼长远,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安全防范的实战需求。

以“科技+制度”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新模式的核心有三点:一是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二是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三是网上执法监督。其中,执法监控系统建设是前提,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设是保证,网上执法监督是关键。推进执法监控系统建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需要投入较大经费和增加专职网上监督人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坚持实际实用原则,注意不能搞“一刀切”和搞形式主义,更不能盲目攀比、华而不实。比如,张家港市公安局没有在督察部门专门设立网上监督中心,没有专门增加网上监督警力,而是根据本局实际,将办案场所网上监控全部整合到指挥中心接警大厅,设立监控专门席位,对全局办案场所进行动态监督,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笔者认为,网上监督中心设在指挥中心接警大厅比较可取。

二要加强系统建设。在执法监控系统硬件建设上,要对办案单位的办案区域、服务大厅、外部场地等部位全方位安装视频监控,做到嫌疑人员进入办案单位以后活动范围全覆盖、活动轨迹无缝对接。网上执法监督中心、信通、警务保障、办案单位等部门要加强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同时,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健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维护保障长效机制。

三要整合现有资源。要“借鸡下蛋”、实行“拿来主义”,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网,整合改建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系统平台要简单实用,简明易操作,力戒复杂,突出重点项目,少设计一些“空架子”,避免因系统复杂而增加执法监督部门和基层办案单位的工作负担。

四要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实施网上执法监督的前提条件。在处理好共享与安全的基础上,要整合部门监控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搭建统一的网上执法监控平台,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随时查阅,形成监督合力。要将办案场所监控全部整合到网上监督中心、纪检、督察、法制以及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制员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终端,不留死角死面,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督,形成分级监督、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要不断探索创新。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边建、边用、边改进、边完善”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实践应用,认真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升级监控系统,不断提高实际应用水平。

(二)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深化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源头治理工作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规范民警执法办案离不开制度的保证,公安机关应加强调研,不断创新,结合本单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从办案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易发的关键环节、重点区域入手,健全完善内容科学、覆盖面广、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执法监督制度,细化流程,严密程序,堵塞漏洞,不断推进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通过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确保网上执法监督正常规范运行,确保民警规范、安全执法,强化源头治理,形成预防民警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民警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规范执法的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民警规范执法的理念不都是一入警就树立的,要通过不断地教育才能逐渐养成。公安机关要多措并举,强化对民警执法理念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警规范执法意识和执法办案能力,筑牢民警执法安全防范思想防线。

一要强化理念教育。可采取主题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预防教育、座谈讨论等方式,加强对民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执法形势、执法安全教育,尤其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民警充分认识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打处绩效的关系,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打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思想基础,自觉养成遵守党纪警规、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

二要强化业务培训。可通过警衔晋升培训、轮值轮训、鼓励参加司法考试、组织参加庭审旁听等途径,抓好对民警的执法业务教育培训,组织民警认真、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注重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学习(比如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新规定),引导民警培养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苗头性问题

历史和实践证明,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执法的有效监督是提高制度执行力、预防民警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有效措施。要充分利用网上执法监控系统的远程动态监督、信息电子化存储以及事后情景再现等明显优势,着力强化网上执法监督、预警研判、责任追究,用科技手段确保制度执行的刚性。

一是实行层级监督。首先,办案单位网上自督自查。办案单位值班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抓好本单位当日的网上执法监督工作,对民警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办案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专人实时监控民警办案情况,及时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其次,监督部门网上督查倒查。网上监督中心负责全局办案场所日常网上督查工作,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负责执法过程中民警违规行为的倒查、核查、通报或追责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上倒查,结合现场督察、投诉办理、案件审核或看守所在押人员调查,及时查纠办案中存在各类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要把办案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办案场使用情况所作为必审内容,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网上执法监督分为日常网上督查和网上倒查。有的公安机关网上监督内容越来越多,有限的力量难以承担海量的视频监督。要按照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刘金国强调的“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部位和环节的网上监督”,将网上监督重点放在执法办案(规范执法、执法安全防范)方面,对于窗口服务、警容风纪、内部管理等方面以投诉或追责的网上核查为主。要加强网上执法监督,结合现场督查、联合督察、突击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办案的全程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执法环节、执法部位(审讯、看押、继续盘问、适用强制措施、押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鉴定、就医以及审讯室、候问室、看守所、拘留所等)的动态监督,及时查纠存在问题。

违纪管理办法范文4

法院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后,实际形成了由当地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与法院内设监察室并行的两套机构一套人马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工作格局,一定意义上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更好的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法院及本院行政决定命令在本院得到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但由于历史及现实、主观和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调(协作)体系存在着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出现“两张皮”,甚至于出现仅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整体工作协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执纪办案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笔者现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健全完善措施等略抒管见,以期与各位同仁交流学习。

一、目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现状大致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无论从上下级法院还是本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协调)状态都不尽人意。一是从单个法院内部层面来看,虽然现在所有法院都设有纪检组,但往往只配了一名纪检组组长,并没有配备纪检组副组长、专职纪检员等专职人员,使不少纪检组组长成了“光杆司令”。另外还有不少法院连监察室或专职监察员这样的内设机构都没设立,更不用说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配备监察室正副主任、专职监察员,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了,即便是设立了监察室的法院,监察室也没能配备两人以上的专职从事监察工作人员,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的网络系统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起来①。因此,要是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要查办案件,即便是办理上级法院、本院院领导或当地党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也只能由纪检组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个人临时找个人帮忙做做笔录什么的,根本无法做到全部由法院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去办理,这既不严肃合法也将严重的影响办案质量,失去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二是从上下级法院层面来看,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未充分利用上下级法院监察业务的领导关系形成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协作机制,没能整合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难以形成执纪办案的工作合力,因此也不能有效的实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及时揭露、查处、突破法院系统内有可能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目的。

(二)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据了解有些法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程度不同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仅仅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没必要把自己牵扯到这出力不讨好得罪本部门同事的差事中去。所以遇到要他们协助核查涉及该部门人员违反违纪问题线索时就可能出现不积极配合、不认真核查、消极应付的现象。二是认为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然会打乱自身整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正常的办案执行等业务工作。三是认为既然不是自己主管的业务,能推则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抱着多栽花少种刺的想法尽量少去做得罪人的事,否则等到年终考核民主测评时自己有可能又要少几张称职或优秀票。

(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到位。虽然最高法院早在6月5日就颁布施行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尔后又分别于2月、11月颁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来,由于各地法院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致使这一个条例两个《办法》在不少法院中贯彻落实情况并不完全到位。存在未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本该交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核查的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也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因此,依据最高法院制定颁布的一个条例两个《办法》的目的,本可以在法院内部形成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抓执纪办案的理想效果没有充分显现出来。

(四)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联络,争取得到它们的工作支持配合还不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受到查办法院违法违纪案件多必然会对本法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应尽量少给法院抹黑等思想意识和顾虑的影响之下,使得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搜集有关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做得不够,有时只有当这些部门主动向法院通报情况后,法院才会派员前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另外由于目前既未出台操作性强的规定,也没有建立起定期与当地执法执纪部门工作联络协作机制,加上自身主观努力去做好协调工作不够等原因使得充分利用借助当地执法执纪部门在执纪办案方面的特殊作用,帮助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等方面更是做得不完全到位。

二、关于健全完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机制努力形成矩阵式工作模式的初步构想

鉴于上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健全完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机制形成矩阵式工作模式宜从以下方面来考虑:一是从本法院内部来看,应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为契机,建立健全以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为龙头,以分散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廉政监察员为骨架 的全院执纪办案工作网络体系,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克服法院执纪办案人员少,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纪检监察监督相脱节两分离即所谓的“两张皮”,仅由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的问题。二是从上下级法院来看,完全可以借鉴现有我国实行的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及做法,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采取提级办案、指定交叉办案或统一调配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人员联合办案等方式,有效整合本法院系统办案资源和力量,克服单个法院执纪办案力量不足、抗干扰办案能力和高质量高效率突破案件能力不够等问题。三是从加强与当地纪委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巧借外力帮助法院执纪办案方面。应通过不定期地参加当地查办案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这个平台,互通执纪办案信息、主动搜集有关法院干警执法执纪工作作风方面的预警信息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应由当地纪委审查立案的案件等方面来加以解决。具体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共识,努力克服各种错误思想认识和倾向。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坚巨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大家全面学习掌握领会贯彻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中央及省、市、县党政及上级法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使大家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方面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勇于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制,真正把反腐倡廉建设任务与日常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彻底克服种种顾虑和患得患失的思想,把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当成是自己的份内事和应尽的工作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从思想认识上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执纪办案创造有利条件。

(二)认真贯彻实施最高法院颁布的一个条例两个《办法》,配齐配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在审判执行等部门配备高素质的专(或兼)职廉政监察员,通过制定有关制度明确各部门专(兼)职廉政监察员对身处一线的审判执行人员进行实时全程纪律廉政监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执纪办案等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从而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法院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网络体系。

(三)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除了应统一搜集掌握管理其管辖的上下级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外,还要充分利用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之间的监察业务领导关系通过提级办案、指定同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叉办案或抽调下级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联合办案等方式充分整合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系统的资源和力量,形成执纪办案的强大合力②。

(四)尝试邀请司法廉政监督员核查违法违纪线索工作。近几年来,法院系统为了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主动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部门、社会知名人士、人民陪审员中聘请了一大批法院司法廉政监督员。除了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旁听案件庭审、参加合议庭审案、参与执行活动广泛征求其意见建议、接受其书面反映的问题或由其代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转交的举报材料的同时,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邀请他们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一道对其所反映或代转交的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一起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这样既可以缓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也能使法院执纪办案工作直接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阳光执纪,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信力,做好举报人的解释说服息访息诉化解矛盾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当地纪委监察部门现有的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这个平台,密切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和联系,整合外部各方面的力量,提高法院执纪办案的综合实力。一是利用法院本身就是这个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常会受当地纪委之召集参加协调会的机会,一方面及时向该小组通报法院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得到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帮助;另一方面可以从这些成员单位提供的执法执纪办案情况中搜集掌握有关法院干警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办案方面的预警信息或违法违纪线索,以便及时的揭露查办有关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二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或案件性质不同当法院出现重大或重要干部的违法违纪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一定的初核程序后及时主动地向当地纪委和上级法院报告,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将案件依法移送到当地纪委或上级法院立案查处。

违纪管理办法范文5

通过对“文明执法春风行”活动的学习、总结,深入查找和分析,认为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得不够。

一是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做得不够。在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由于一些案件需要进入依法立案查处程序,存在个别案件办结期限相对较长的现象和个别案件抓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二是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主要是个别执法队员在执法中不善于对违法违章者做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劝导工作,有时有粗暴执法的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是队风队纪建设和形象树立方面做得不够。虽然相继制定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20多套规章制度,但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队员违反队风队纪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上岗执法管理中着装仪容不整、语言举止和行为不够规范、离岗脱岗、在岗不管事、执法过激或方法不当而引发矛盾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针对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提高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质量:

(一)上墙公布和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行政优质服务承诺制度,并设置党员便民服务岗。实行“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快速办理,让来访办事者满意而归”的服务承诺。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接受咨询或受理任何一项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人,必须做好热情接待和解答工作,对来访者、来电者提出的问题,认真负责地进行答复,凡可办理的事项必须及时办理,暂时无法办理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力求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办、首问必果。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具体经办人接受咨询或办理业务时,对于涉及到业务的事项(涉及保密事项除外),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或不给予办理的理由。对于涉及多部门业务或相关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具体经办人应帮助申请人进行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办理的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当场审核相关材料,对能即时办结的,必须即时办结;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应按时给予办理。

(四)实行违法违章案件限时办结制度。对涉嫌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后,要及时调查清楚,对于认定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办结完案;对于经查证不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销案。案件办结时限是:违法建设案件自立案起60日内结案;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案件自立案起20日结案;非法营运案件自立案起90日内结案;其他违法违章案件自立案起30日内结案。

(五)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组织全体执法队员进行学习和作风整顿,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质量,完善整改监督措施。

加强文明执法:

制定文明执法的行为规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文执法的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督查,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和投诉举报作用,严格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对不按程序执法、执法粗暴的行为进行严惩。

加强队纪队风建设:

违纪管理办法范文6

目前,重庆车管部门实行“市所、分所、县级车管所”三级管理模式,区县车管所系属地公安机关交巡警支(大)队管辖,业务工作由片区车管分所指导、监督和考核。车管所坚持个人找、互相查、科室审、班子定,突出重点岗位和风险人群,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责任事故的风险点,梳理出十一个风险点:(一)机动车查验岗为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通过查验违纪风险;(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违规发放机动车牌证违纪风险;(三)机动车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四)驾驶人受理岗违规核发驾驶证或录入体检信息违纪风险;(五)驾驶人考试岗考试民警自由裁量权大违纪风险;(六)驾驶人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七)系统管理岗违规授权或篡改系统参数违纪风险;(八)机动车远程查验监督岗违规远程审验机动车违纪风险;(九)资质备案审批岗私设门槛、权力寻租违纪风险;(十)科级领导干部岗以职务便利谋私违纪风险;(十一)辅助考试员岗权钱交易违纪风险。

二、风险防控对策

(一)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是适时开展公安廉政文化进警营、进民警家庭活动,定期召开民警家属恳谈会,通过家人规劝、期盼等温情措施强化对民警8小时外监督。二是坚持对初任领导干部、新进民警和重点岗位民警轮岗交流进行集体或个别廉政谈话制度,对重点岗位民警进行常态化提醒谈话,针对特殊事项一事一谈,及时发现、纠正不良苗头和问题人员。三是固化每月一次廉政专题学习、每季度一次队伍状况分析、每半年一次队伍建设经验交流、每年一次队伍建设专题研讨制度。四是开展廉洁从警专题培训,将法纪教育作为培训必备内容,增强广大车管民警防腐拒变的意识和能力。五是丰富廉政教育形式,采取不定期召开廉政警示教育会、在辖区或周边监狱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签订《廉政承诺书》、印制《警示录》(全国车管系统及本部门车管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汇编)等措施,警醒民警坚守法律底线。六是坚持节假日向广大车管民警发送廉政短信和向社会车驾管行业发放廉政倡议书,在各级车管部门和社会车驾管行业倡导廉政新风。

(二)狠抓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一是开展查验员、辅助查验员、考试员、辅助考试员的车驾管业务、网络安全和服务礼仪等专业培训,强化部令规定规范和业务办理知识培训,提升车管民警和工作人员车驾管业务专业技能和服务群众能力。二是完善车驾管业务网上学习考试系统,每季度对全市车管民警网上学习进行抽考,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考试。三是建立内网沟通平台,互动交流;在车管所主页建立“基层答疑”栏目,及时解决基层疑问;开辟学习专栏,车驾管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是修订完善车管所各业务岗位操作手册,固化岗位工作办理程序,明示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节点,把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渗透到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之中。

(三)狠抓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充实配齐科所领导和系统管理、监督指导、纪检监察等岗位民警,制订《车管所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民警交流暂行规定》,分期分批轮换科室、主城分所、远近郊分所领导干部和民警,坚持考试岗民警每季度、查验岗每半年、普通岗每年轮岗一次,提前预防和化解因长期处于同一岗位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业务数据月分析研判制度、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误判管理规定、汽车类科目三人工评判考试规程及纪律规定、上门服务规定、机动车查验规范、业务受理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等,切实从制度上预防、遏制违法违纪问题。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开考试名额限制,全面推行网上自主预约考试;试点下放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等登记业务,将汽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业务分级下放到区县等级车管所。四是建立网络舆情、投诉分析研判机制,采取短信、电话、评价器、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回访,建立市所、分所、区县所各有侧重的分析研判机制。五是在驾校、考场、检测站等单位入口、业务大厅、检测工位、教练车上等醒目位置公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通过968888电话服务平台、网上车管所、车管微信微博等公布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在社行单位、服务对象、普通群众中布建兼职纪检员,对各级车管部门和车管民警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六是建立廉政问责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廉政风险管理责任和防控责任落实不力的,严格追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全面倒查三年以内驾龄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在发证、考试环节和考试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四)狠抓科技应用,提升廉政防控水平。一是加快8个车管分所监管分中心和考试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推进全市社会车驾管行业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改建升级,最大限度实现对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的办理情况和经办人实施全程监督,着力减少人为因素。二是建立机动车纸质档案电子影像和电子档案数据库,可以随时查询、核对,解决对违规落户走私车、盗抢车、无手续车、偷税漏税车等问题无法监管的难题。三是全市各级车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门查验区、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PDA)、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直接比对实车的参数、特征、图片等信息,全方位反映、记录查验区工作情况,确保查验公正透明。四是重点岗位民警全部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业务办理、查验、考试的过程,确定专人抽查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和声像资料,每月通报抽查结果,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质量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预警提示、立整立改。五是取消全市驾驶人体检站联网备案审批制度,只要具备部令规定条件的体检站都可联网,在偏远无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乡镇,摩托车驾驶人可凭乡镇医院体检报告办理驾驶人业务。六是强化重点业务和异常业务监控、分析、研判,每笔异常业务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倒查在查验、受理、档案等岗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异常数据做到“三不放过”(异常原因不明不放过、异常不消除不放过、造成异常数据的人或设备不处置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