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及检验浅析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及检验浅析

医用氧舱在医学上有着广泛的应用,但作为载人的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1],其整个寿命周期的运行必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进行。通过对一个年度检验周期内参与检验的医用氧舱检验情况分析得知,医用氧舱在使用管理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1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

1.1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依据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下文简称《定检规》)的规定,医用氧舱要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年度检验和三年一次的全面检验[2]。参照制造标准GB/T19284—2003《医用氧气加压舱》及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等相关标准,在一个年检周期内参与在用医用氧舱定期检验107台,检验发现问题48台。对于空气加压舱,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依次为应急电源、有机玻璃、密封圈、安全联锁等;而对于氧气加压舱,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依次为测氧仪、有机玻璃、应急电源、密封圈等。

1.2问题分析

从检验发现的问题可知,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使用管理环节仍存在一些较大的安全隐患,《定检规》规定的医用氧舱的检验项目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出现,通过对检验中发现问题的设备及氧舱操作、维护及管理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医用氧舱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管理方面的缺陷,具体归纳出以下原因。

1.2.1安全意识淡薄

虽然每个使用单位的操作规程、维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等都有张贴于氧舱操作间,但对于某些氧舱操作人员来讲,没有意识到氧舱作为特种设备所具有的危险性,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依规依制度进行维护、操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2管理模式两张皮

目前存在的状况多为氧舱的使用与管理两条线,即是安全管理及维护属于设备科或相关科室,操作由护士或医生执行。有时即使操作人员发现了问题,并及时的上报于相关科室,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维修处理。

1.2.3权大于规

此种现象在国内各大小单位均有呈现,具体到医用氧舱管理方面则是科室领导为了赶进度、冲业绩或由于自身相关知识的无知,而无视氧舱缺陷,强令操舱人员操舱,使氧舱带病作业,耽误了缺陷及时消除。

1.2.4维护专业知识匮乏

所谓知识决定高度,氧舱的维护管理人员知识水平不高,对氧舱的认识一知半解,存在仅仅为了取证去培训,培训完就算完成了任务,把氧舱作为一般医疗设备管理,所以,无法正确对待氧舱及其存在的问题。

1.2.5自检不到位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医用氧舱进行检查,但实际操作上仍有很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职能人员未尽职,未能及时的发现并处理缺陷设备。

1.2.6监管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尚存在某些地方监管部门(一般为各地市质监局相关部门)受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或责任心的限制,出现了对医用氧舱的监管漏洞,致使某些存在管理缺陷的使用单位设备过期未检或问题未整改即违法继续使用。

2安全管理建议

医用氧舱作为一种载人的特种设备,相当于设备是以人本身作为介质的状态下运行,其安全性必须作为运行的首选要素。笔者通过对一个年检周期的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氧舱主要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以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运行。

2.1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使用单位相关的管理、操作制度也日益完善,鉴于目前仍有些使用单位存在为应付相应法律法规而只做表面文章的情况,尚未有效的依据制度执行,使用单位的职能部门、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督促氧舱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2.2加强相关人员技能培训

氧舱操作人员的职业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氧舱维护、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可以通过其他专业技能培训等手段,注重维护、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培养,增强其专业水准,确保医用氧舱的安全运行。

2.3改革医用氧舱管理体制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但氧舱的实际运行中,处于一线的医护人员负责操舱,设备科或相关科室负责氧舱的维护保养,二者一旦配合不够紧密,极易发生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的情况。使用单位应该探求一种高效的管理模式,实现氧舱的专项专管专人负责,以使氧舱趋于无缺陷的状态下运行。

2.4加大行政部门监管力度

医用氧舱作为一种载人的特种设备,由质监部门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定期检验的申报,并积极开展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于定期检验或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的跟进,以确保问题快速的得到解决。

2.5提高检验人员业务水平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经过不少于20h的医用氧舱有关知识与检验技能的专门培训后,方可从事医用氧舱的检验[3],这是在医用氧舱的检验工作对于检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各检验人员还要不断探索新的检验方法,深入了解氧舱的运行机理与失效模式,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的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素养的提高,切实履行检验人员的职责。

3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要点

《定检规》规定医用氧舱的年度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舱体及舱内装饰检验、电气和通讯系统检验、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检验、供(排)气和供(排)氧系统检验、安全附件检验、消防系统检验及舱体气密性试验;全面检验除了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之外,还包括配套压力容器检验、电气系统检验、供(排)气和供(排)氧管路系统检验及急救吸氧装具检验。结合最近一个周期的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种类及频次,对照现行《定检规》、相关设计制造标准及安全管理规程,并从氧舱安全运行、操作的可行性及氧舱多年运行的经验的角度,笔者认为《定检规》规定的医用氧舱的检验项目中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3.1氧源间

《定检规》从资料审查方面的氧源间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规定,以及氧源间通风、禁火标志等方面进行。虽然从可操作性方面讲易于操作,但从安全角度讲仅仅是从标志、文件等方面检查,尚没有从最大化安全角度出发进行核查,对于氧源间的方位设置、安全间距及周边设施建筑等建筑防火规定方面的内容虽然可以从氧舱的选址设计初期一并考虑,也可以在运行中由安检、消防部门审查,但实际可操作性方面来讲仍有一些使用单位在经济至上的理论指导下被无视,安检、消防部门时常也因装置小而忽视。所以,对于至少每年一次对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来讲,是最易于操作的,应该将氧源间的方位设置、安全间距及周边设施建筑等建筑防火规定方面的检验列入定期检验项目之中。

3.2加湿装置

静电是引起氧气加压舱内火灾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内外氧气加压舱常有因静电引起火灾的报导。静电的产生与空气中的湿度有关,当舱内相对湿度低于70%时,静电火花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一般设置舱内湿度在70%~75%范围内为宜。GB/T19284—2003《医用氧气加压舱》规定“氧舱应设有加湿装置”,在用医用空气加压舱基本上都设有加湿装置,从本质性安全角度出发,保证加湿装置的有效运行时保证舱内湿度的必要条件,所以,在定期检验中要加强对加湿装置的检验。

3.3测氧仪

医用氧气加压舱是采用≥99.5%的氧作为介质,从治疗方面讲,具有很好的治疗效果,用测氧仪来衡量其防火防爆性能已没有任何意义,此时的测氧仪的功能也只是验证进入氧舱的是否是氧气而已。而国内对于医用氧的生产、分装及运输施行的是严格的审批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的医用氧气的纯度是可以保证的。所以,对于氧气加压舱的测氧仪可以不作为主要项目来检验。

3.4急救呼吸装置

在用医用氧舱几乎没有设置该装置,所以关于此装置的检验也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从安全技术理论讲,首要做到本质化安全,即从根源上消除危险源,对于无法消除的危险源可以通过隔离、个体防护等手段达到降低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但对于医用氧舱来讲,如果舱内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其事故本身或此生事故会在短时间内发生,隔离、个体防护等手段基本无效。所以,急救呼吸装置也可以不作为主要项目来检验。

4结束语

随着高压氧医学在国内迅速普及和发展,氧舱的数量获得了极具增长,质量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对于如何保障氧舱的安全运行,除了从文中所述的安全管理及检验环节的控制之外,还需要从技术和制度等方面探索新方法,这也是我们行业各专家学者的奋斗目标和方向。

作者:刘金良 刘玉玲 杨树斌 李蔚 夏莉 单位: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参考文献

[1]高春锦,杨捷云,翟晓辉.高压氧医学基础与临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2]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S].

[3]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