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根据海关统计,自2017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进出口额达到1.9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其中出口1.44万亿元,增长24.5%。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海关总署在2021年全年进出口情况新闻会上表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受新冠疫情影响,线下消费受到抑制,消费者转向线上购物,传统外贸逐步向线上转移,渗透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21年跨境电商整体渗透率达到40%,这为作为最大消费市场和最大供应基地之一的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助力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国家持续出台多项支持性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快速规范地发展。

一、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

按商务主体来划分,目前跨境电商模式可以分为B2B、B2C、C2C、B2B2C等形式。具体而言,B2B是企业对企业。B2C是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C2C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2B2C的形式源于目前的B2B、B2C模式的演变和完善,把B2C和B2B结合起来,通过B2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构建自己的物流供应链系统,提供统一的服务。从海关监管方式来看,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有9610、1210、9710和9810等方式。9610是指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展示境内商品,境外消费者选购商品后,通过国际邮政或快递投递商品,货物通过“清单验放,集中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经营方式。9710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1210是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仅适用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地点

国家持续出台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快速规范地发展,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有诸多的优惠事项,例如:出口退税手续的简并、无票免征等优惠措施。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截至2022年,国务院已先后批复了6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现在共有132个。

(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而符合相关条件,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实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实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适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

综合实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一、综合实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合实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实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合实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四)综合实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

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虽然跨境电商目前有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但是跨境电商的业务也日新月异,新的模式层出不穷,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新业态税收政策是必要的。例如,尽快出台跨境电商新业态相应的退税政策,明确9810模式业务退税政策流程和操作指引,推动跨境电商合规化等。

作者:杨晓晖单位:厦门国正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