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台胞在闽就医的保障制度

完善台胞在闽就医的保障制度

 

按现行政策,台胞在大陆期间遇到患病诊治,除了其可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给付外,一般来自两大途径:一是由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提供的“海外就医”保险给付,二是参加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在台湾地区,不论哪类投保对象,其享受全民健保服务的待遇是一样的,只需携带自己的健保IC卡,就可以到任何一所健保特约医院看病。若在其健保施行区域外就医,对其所享受的医疗服务有着明确的限制,而且核退费用有一定的上限,核退手续也十分繁琐,超出部分无法核退。尽管台湾有关健保部门鼓励台胞在大陆期间在当地参保,在台的健保选择暂停,待回台后继续参保。但因他们在大陆的常住时间不稳定,所以很难进行选择。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惠台政策,其中包括医事在内的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与开放。但是,台湾当局对于医事人员的准入制度采取政策性限制措施,不承认大陆医事学历,不开放台湾地区医疗市场等,因此两岸医药卫生的交流与合作受到严重影响。   完善台胞在闽就医的各种健康保障制度,对推进两岸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   将两岸医疗保险异地协作交流纳入两岸交流合作的整体中,通过加强对台政策等理论知识的培训,减少两岸壁垒;通过两岸医疗保险业务主管部门的定期工作会晤、考察参访、技术交流和举办研讨会等方式,交换、通报、查询和公布相关业务资讯,保持与台湾医界、健保界的紧密联系。通过按专业、学科、机构的对流与合作,学习台湾地区健保的有益经验,并使这种交流合作进入制度化、机制化。   在《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设立“闽台医疗保险交流合作中心”。在福建省台胞较为集中的地区,如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可选择1~2家高水平医疗机构作为服务大陆台胞就医的试点,并根据推进两岸医疗保险异地协作的要求进行平台建设与人才队伍培养,邀请民间和高层人士共同参加,探讨解决两岸医疗保险协作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建立两岸长期合作联席机制,构建两岸民间和高层合作的医疗保险协作交流框架体系,实现寻求两岸医疗保险长期合作。   简化在闽台胞办理健保核退相关手续。在大陆台胞相对集中的地区指定1~2家医疗机构试点先行。同时,可积极探讨通过委托台湾岛内一些专业团体,进行台胞在大陆就医与其健保相衔接作业等多种模式的研究。如通过台湾红十字会、台湾健保协会等,探讨其服务模式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从而不断拓展延伸在大陆台胞就医与其健保有效衔接的操作空间与范畴。   目前福建省尚没有专门针对金门台胞到厦门就医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宜尽快研究与制定金门台胞到厦门就医的保险政策,深化厦门与金门医疗就诊的对接。   可以效仿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做法,选取台胞聚居较集中地区的若干所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开辟为台胞服务的公证窗口,提供便捷的公证服务,以降低公证环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委托在台的机构或个人携有关公证文书核退在大陆地区的医疗费用。在闽台两地各选择1~2家经双方协商核定的定点医院作为试点,探索闽台两地异地医疗费用发生、传输、预支、认定、结算等管理办法,并以此建立两岸医保合作交流平台。或由两岸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医疗协议,各自承办台胞在大陆,或大陆居民在台湾的医疗保险业务。   总之,可以根据台胞在大陆投资、经商、就学、旅游等特点,进一步研究其在大陆参保、就医和结算等问题。在居住时间、缴费标准、简化手续、流动灵活等方面,为台胞创造更多的惠台政策,方便其在大陆工作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