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建设发展中的财政管理

民主建设发展中的财政管理

 

一大明王朝的晚期,田赋加派繁重,商税、盐税、茶税、矿税等各税横征暴敛,军政费用、皇室费用、禄赐等费用开支无度。官场腐败,社会各方面矛盾日趋尖锐,征敛引发的斗争遍及大江南北。崇祯十年(1637年)四月大旱,久祈不雨,时局动乱。明朝最后一位皇帝朱由检颁布了一道《罪己诏》,①诏文中写道“……张官设吏,原为治国安民,今出仕专为身谋,居官有同贸易。催钱粮先比火耗,②完正额又欲羡余。③甚至已经蠲免,④赤悖旨私征,才义缮修,⑤便乘机自润。……”在崇祯皇帝颁布《罚己诏》后的第七年(1644年),大明王朝就在农民起义的疾风暴雨中灭亡了。   1644年原局处东北,经济和文化都比较落后的满州贵族、地主阶级政权,在镇压了明未的农民起义之后,入关迁都北京,取得全国政权而建立大清王朝。清朝初期规定正赋(正税)以税赋较轻的明朝万历时税制为准,天启、宗祯时加派的一律豁免;盐税也按明朝万历时旧规征收,把明末加在盐税上的新饷、练饷等加派都豁免了。清朝前期经康熙、乾隆两帝励精图治,积极发展生产,着意开发边疆,耕田、人丁都有了很大的增长,出现了史称的“康乾盛世”。   然而到了清朝中晚期,政治日趋腐败,官吏贪污成风,贿赂公行。一个上品位的官其贪赃可达数十百万两白银,这些赃款哪里来,来自“上窃之国、下取于民”两个方面。   巨额赃款一个人纵有千只手也是攫取不到的,只能是一大批依靠他庇护的贪赃者各以一部分赃款孝敬他积累而成,而这些贪赃者又是从更多的低一级贪赃者那儿分得而来。赃款“窃之国”来自财政,“取于民”来自百姓,但归根结底都是压榨人民血汗而来。当时的大诗人和思想家龚自珍有“国赋三升民一斗”的名句,对此进行了入木三分的深刻分析,他一方面揭露了封建统治者上下同谋,对民众进行残酷的财政剥削,另一方面也揭露了封建官吏相互勾结、贪污勒索的财政积弊。客观地说,清朝统治者本身也觉察到当时朝廷上下贪污腐败之严重,只是封建专制的吏治已无力救治其因腐败而至的灭亡命运。乾隆皇帝爱新觉罗弘力在其晚年的嘉庆七年(1802年)曾有御制骂廷臣诗:满朝文武着锦袍,闾阎与联无分毫?!⑥一杯美酒千人血,数碗肥羹万姓膏;人泪落时天泪落,笑声高处哭声高;牛羊付与豺狼牧,负尽皇恩为尔曹。清朝中晚期各级官吏的侵蚀和贪污为数之大,为害之烈,可以说是空前的,当然不是绝后的,后面还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执政时期。   由于鸦片战争的结果,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尽管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已终结,但是军阀混战,各自为政,财税秩序更是混乱不堪,百姓遭受双重的灾难。国民党政府取得全国政权后,看到了财税秩序混乱的弊病,统一了全国的税制,整顿了部分财政秩序。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逐渐背离了伟大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天下为公”、“财为民用”的思想,国民党,致使官官相护、贿赂盛行、政治腐败的历史又重演,百姓深受其害,民怨沸腾,抗争不断。民国政府最后在人民解放战争的枪炮声中溃败而撤离大陆,逃往台湾岛。   如果说明、清和民国政府在财税制度上毫无建树,这是不太客观的。明朝“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民国政府的统一全国税制等,均在中国的财税史上得到众多学者、专家对其改革予以正面肯定。有好的改革为什么不能善始善终呢?这固然有历史发展规律注定其走向消亡的一面,但就改革“新政”推行不果而言,严明财政监督制度的缺失也是其不可忽视的一个原由。   历史走到了人民政府的时代,人民政府即政府是人民的,人民当家作主,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服务。这种服务不是虚心假意或半心半意的,而是全心全意的,中国人民之所以选择中国共产党,就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其性质就是政府为民理财,即通常所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为民所聚,财为民所用,财为民所管。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提出和确定,更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利益至上,明确了社会民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充分的选择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财政必须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必须有严格的法规和制度将包括财政在内的政府的活动锁定在人民利益的范畴之内。   二历史是不能割裂的,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小农经济的影响,尽管古今当官的大都明白,政府的“张官设吏,原为治国安民”,但在现今政府中谁又能否定不存在“出仕专为身谋,居官有同贸易”的官员呢?!“入党当官,当官掌权,掌权捞钱,送钱当更大的官,当更大的官捞更多的钱”这样的旧时官场潜规则,在一部分官员中还有一定的市场;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权力期货交易(即在位时予人好处,离位后去收好处)等腐败现象还在各级行政官员中有不同程度的出现。   为了部门和地方的利益,有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借取各种名义向民众收费,并竞相攀比各自的所谓“福利”和“政绩”;为了部门和局部的利益,本来中央文件明确应征或豁免的税费,政府部门可以扭曲文件精神豁免或加征;一次工作会议一桌饭可以吃掉上千元,与会者人人都有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纪念品”,会议后“活动”可以花消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中央几千万元的扶贫专款经过层层下拨,最后到农民头上只剩几百万元;……谁又能否认这与“催钱粮先比火耗,完正额又欲羡余;甚至已经蠲免,亦勃旨私征;才义缮修,便趁机自润”都有一定程度渊源上的相似。更可况还有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利用各种名义公款旅游、公款出国、公款吃喝、公款捞文凭、公款……。种种花消的公款从哪来?当然是“上窃国(财政),下取民(收费)”。   当某些人用公款在酒店餐厅举杯相欢,一杯酒价值几十元或上千元,一样菜上百元或几百元乃至上千元时,是否还记得这是在吃喝亿万纳税缴费人的税费款!国内尚有几千万人未脱贫而难得温饱!当某些人用公款在歌舞厅情人相伴放喉高歌时,是否还记得他们不仅在挥霍亿万纳税缴费人的税费款,而且尚有好多关系国计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正捉襟见肘!当某些政府机构的负责人一任接着一任贪污受贿时,是否想过社会民众信得过他们吗?党的多年培养教育还记在心头否!是谁给了上述种种腐败官员行腐至败的权力?!是谁容允了上述种种腐败行为?!是民众,不是!是执政党,不是!是现今社会经济政治管理中制度的不健全,是财政内部和外部监督的不力,是民主政治的建设尚待加强,是防腐反腐尚待更加深入。一句话,是民主制度供给的不足和已有制度没全到位。新中国成立前的六年(1944年),历史学家郭沫若就明末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失败原因写了一篇《甲申三百年祭》的论文,文中引录了明末崇祯皇帝朱由检的《罪己诏》。据闻,时在延安的主席在得到该文后阅读到三更,掩卷深思至拂晓。全国解放前夕,同志曾告诫全党同志,不要做崇祯皇帝和李自成,更不要一进城就被一道宫墙把自己和人民隔开了。他要求各级干部要经常读读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明朝的灭亡,实在是君是亡国之君,臣皆亡国之臣。可以说统治者从上到下都已经腐败透顶了,所以灭亡是注定了的。李自成的政权则是从廉洁清明到腐败堕落,从爱护人民到脱离人民,从重用人才到毁灭人才,所以他也失败了。#p#分页标题#e#   1989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乌干达共和国总理穆塞韦尼时说:“……包括共产党员在内,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抗住腐败现象……”。1991年1-2月,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巡视的谈话中,他又谈到: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992年8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能否搞好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共产党继往开来开展了“三讲”、“三个代表”、“保持共产党先进性”等一系列的宣传学习活动。总书记提出了“八荣八耻“的标准,同志当选为国务院总理时,上任伊始就说要打破黄宗羲定律……一系列民主政治发展理念,确立了民主在中国未来政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中国民主政治的深化,更是中国共产党日臻成熟的执政能力的体现。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进了党章,“十七大”的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报告还指出:增强决策透明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庄重承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十七大”还对现行政府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透明机制等都指明了具体的方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①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②全面加强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作风建设;③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④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在第④点中还着意指出: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十七大”报告中的重要表述,将是未来五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词,中国民主政治肯定要走上新的高度。   三公共财政理论揭示,公共产权具有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外在性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等特征。由于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而社会成员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这将导致公共财产的滥用和“搭便车”行为出现,从而产生“公地悲剧”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由政府来承担为公众提供包括制度、秩序、物品和劳务等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职能。政府提供这些公共品需要每个社会成员为其消费的公共品进行付费,即纳税。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品成本的补偿。可见,政府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社会的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社会成员从总体上是一个委托人,行使委托权利,社会成员与政府构成了“委托—”关系。同时,政府的存在是通过政府职能的执行得以体现的,而政府职能的具体执行则是由政府的各个部门组织承担的。在政府和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政府将各项不同的职责和权利交给各个部门,因此政府可以被看作是委托人,而各个部门按相应的权利来履行职责,则可以看作是人,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又构成了“委托—”关系。具体到财政部门来说,财政部门把财政资金的使用权随同财政资金的分配委托给使用单位,财政部门与财政资金使用单位也构成了委托关系。这样一个多重的公共产权(财权)“委托—”关系形成了。   政府依赖行政层级管理经济,由于众多的政府部门与多级层层相嵌,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和权力不匹配,由于信息搜集、传递、处理、反馈过程中和决策形成、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失真、扭曲、拥挤、延误和机会主义行为、官僚主义行为,所以政府施政若不透明和不民主,则会有着很高的协调控制成本。在政府行政机构运行不确定性且缺乏高度透明度和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人违背委托人意图,侵害委托人利益,大量的贪污、挪用、挥霍、滥用职权、短期行为、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权钱交易、寻租腐败等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也就是所谓“人问题”。   大量的研究表明,解决人问题的总体思路有两条,一是设计激励机制,二是建立监督机制。前者主要是企业管理研究的范畴,后者是行政管理重点研究的领域。   由于公共品与私人品的性质差异,决定公共品必须要由政府组织来提供和管理,由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的结构安排差异,决定了政府组织解决人问题的办法主要是依靠在政府内和外部不同层面建立监督机制。   公共财政是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力保障,这种财力保障是通过政府预算来执行的。政府预算体现出政府全部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它既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又是一个国家社会管理中最重要的决策过程。因此,政府预算它同步记录着一个国家政治决策的结果与支出政策的优先目标,描述政府为民众提供的全部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为之而进行的全部努力。因此在民众对政府活动的监督中和政府对其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中,财政监督既是必须的,又是首要的。财政监督最能体现民主政治,它最需要社会各阶层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透明机制的建立、健全及不断创新。如果放弃或淡化财政内部和外部各层面的监督,那是历史的倒退,是政府的失职,是官场腐败滋生和发展的起源。财乱政难行,财明则政自清。   到底什么是财政监督?或说财政监督该如何定位?笔者认为:所谓财政监督,是指有权职能部门或公民,在公共利益至上和源头防腐反腐原则的指导下,对财政的收、支,以及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依法依规进行质询、督察、检查、评价、公示的一项财政管理活动。它既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监督,也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石。依据管理学和公共财政学原理,以及国内外财政监督的实践,财政监督可以分为四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财政机关(或说财税系统)的内部监督;第二个层面是审计监督,即是政府对其所属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监督;第三个层面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众对财政的监督;第四个层面是社会新闻媒体和群众来信来访对财政的社会舆论监督。前两个层面一般称为广义的财政内部监督,后两个层面一般称为广义的财政外部监督。这四个层面施行监督职能的专职机构或委托受权的中介机构就是财政监督的有权部门,四个层面的监督既相互沟通又相互监督,从而构成财政监督的主体。#p#分页标题#e#   与财政收支相关的财政预算立法、预算执行、预算绩效则构成了财政监督的客体,主体对客体通过专门方法进行的审查批准、检查核实、客观评价和相关的奖惩等一系列活动,就是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能。从微观的角度看,财政监督既是对政府公务员(官员)权力的合理约束和看管,将其公务活动框定在公共利益至上、依法依规办事的范围内,又是对国家财政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个人岗位责任制落到实处的督察,同时还是对国家公务员的爱护和正确引导。从宏观的角度看,财政监督的有效施行,既是执政党执政水平提高的体现,又是从源头建立防腐反腐机制、推进民主政治、落实科学发展观(官场生态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需   四如何来创新和加强财政监督呢?笔者认为当前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构建和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机制:   (一)财政内部监督主体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内部监督体制中的监督主体由财政部门的专门监督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和国库支付机构三个方面构成。财政内部监督主体建设要围绕提高地位、明确职责、增强素质、改善方式展开。建议财政部门着手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在财政监督方面的职能。如就省级财政而言,可将投资评审处、非税收入稽查局、政府采购办、会计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所具有的财政检查和绩效评价、投资评审和会计事务所执业检查等职能都集中到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将绩效评价和投资评审部门并入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二是建立财政监督专员派出制度。财政监督专员由各省财政厅党组统一派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进行管理,二人为一组,每三年一轮换,派驻对象为部分省直部门、部分市(州)、部分重大资金项目和省财政厅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三是实施省、市(州)、县三级财政内部监督人员垂直管理制度。四是切实改善和提高财政内部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考试上岗,择优录用。五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包括财政系统内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审理制度。   (二)财政内部监督客体方面。这方面主要是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清晰界定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重点。   1•财政收入方面。对税收收入的监督应该定位为对税务部门征管情况的监督,从税源入手,采用网络监控手段,对税收收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非税收入的监督应将非税收入的收纳、退付情况比照对税收征收的监督一样也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重点抓好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收费项目标准、账户管理、减缓免等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健全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系统内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变动趋势与速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2•财政支出方面。要努力实现关口前移,由传统的事后检查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实现财政支出全过程监督。要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的依据、政策、程序进行监督,要对重大项目资金建立项目库、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在监督过程中做好监督与项目的计划、概预算结合,与资金来源渠道、方式结合,与项目进度结合,与成本核算方式结合的“四个结合”。   3•财政内、外部监督配合制定财政支出绩效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分定性定量指标两大类。其中定性指标分支出项目预定目标规划、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公务员(在岗职工)素质、支出项目的基础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与战略、服务硬环境与服务满意度和综合社会贡献六大类,定量指标分为基本指标、绩效指标、个性指标三类。   4•会计核算方面。财政部门对会计监督的主要对象,应确定为受托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开展会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要逐年加大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完善会计信息平台。5•内部监督主体的再监督方面。要拓展内部监督检查的方式,扩大内部监督检查的内涵,加快制度化建设。   (三)财政内部监督操作系统方面。就省级财政而言,在各省“金财”、“金税”等网络工程建设中,应包含财政内部监督模块。财政内部监督操作系统由财政收入监督操作子系统、财政支出监督操作子系统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操作子系统三部分组成,由此组成财政监督管理系统,建立“联网实时监控,跟踪问效问责和事中预警”的监督模式。联网监督的实质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资金,中央下达各省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大量“业务数据”进行海量数据分析工作的集合,使财政监督检查方法由“账表式”转向“数据式”。目前要抓紧做好:(1)构建各省网上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平台;(2)建立电子化网上全过程监督检查体系;(3)实行财政信息数据资源共享;(4)利用各省财政网上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平台施行实时监控。   当然,待各省操作相当成熟时,就可考虑全国联网,建立起精细的全国财政监督网。   而在财政内部监督保障机制方面:要通过实行垂直管理、提升行政级别等方式增强专职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财政监督人才的培养;要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为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机制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   五除了财政内部监督外,其外部监督更显重要。目前我国的财政外部监督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人民参与监督的意识淡薄,人民参与财政的监督在制度上、程序上仍处于虚软。二是人大代表民众对公共财政监督的渠道不甚畅通。三是人大对财政外部监督的专职机构尚欠明晰。四是财政监督立法滞后,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权威的、操作性很强的财政监督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规。五是现行各级人大财经委对财政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监督与管理脱节,监督检查方式落后。   笔者认为,要适应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外部监督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设立专职财政外部监督机构。在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下设10—15人的财政监督办公室,作为人大对财政进行日常监督的专职机构,对财政收支进行专业化的外部监督。若暂不能设立财政外部监督专职机构,也可以考虑依据现实情况,提升财政内部监督专职机构的行政地位和工作独立性,将财政内、外部监督于一体。不管如何处理,一句话:对财政的内、外部监督应有一个独立性强的专职监督机构。#p#分页标题#e#   (二)构建专业中介机构的引入机制。对于规模相对较小或技术复杂的财政支出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人大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家进行监控、评价,同时配套建立问责机制。   (三)外部监督要全方位和全过程渗透。在对财政内部监督实施再监督的基础上,对财政收支实行动态监督,追踪问效,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财务、现场调研、项目间比较核算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   (四)财政内、外部监督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机制。目前关键之一是要建立起一套能够切实反映项目支出效能的指标体系。根据调研,笔者在前文已探索性提出一套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构成的比较科学可行的绩效评价体系。   (五)为外部监督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主要是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严格《预算法》、《会计法》、《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笔者同时认为,要发挥人大对财政的有效监督作用,一些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必须同步推进:一是改进部分现有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人大代表不能纯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而授予某些劳模和各级政府首长,也不宜硬性规定某些群体代表的比例;要考虑有一定比例的懂财政监督且人品端正的代表。二是研究制定《财政监督法》并考虑出台《实施细则》或《条例释义》,以及《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纪律》等增强其操作性。三是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收集并储存企业(首先是国有独资或国有参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情况,实行财务数据信息共享。四是重新定义财政管理方式和内容,形成日常管理与专项监督并重的新格局。   六由于封建专制社会“当官发财”的流毒千年不绝,以至成为当今部分知识份子仕途经济的信条和为数不少国民的人生信念之重要内容,因此从社会到官场仍有人认为:搞得到财政的钱和国有资产的人是“好汉”,能“体面”的当官掌权,掌权发财更是“好汉”中的“高手”。这种极为有害的思想导致部分官员利用手中权力鲸吞或蚕食国家的财政收支,挖毁党领导下的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大厦。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适应中国国情的财政内、外部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需要,逐步构建起来的财政内、外部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在日常经济、政治生活中,我们常听到和看到:某官员在任的几年中,贪污受贿上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群众谓之“高速腐败”;某部门官员上下勾结,违反财经法规乱收费或私设小金库贪污国家财政资金私分,数额达几十万、几千万乃至更多,群众谓之“集体腐败”;某机关某官员低价拍卖国有资产和土地、中饱私囊几十万、几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达几千万,乃至更多,群众说这些官员是“硕鼠”。   一些政府部门自我监督意识不强,作为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习惯监督他人而淡化自身的监督与管理。部分部门领导对自己本人或者部门内部的问题看不到,特别是对因自裁度过大而导致预算执行不力和财经纪律松懈的问题看不到,以至觉得必要的自我监督是自己人整自己人,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自己往自己脸上抹黑,甚至认为不能因监督而自断“财路”;有些官员认为已有审计和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而放松自我监督;有的部门将自我监督当成摆设,对上级检查应付了事;凡此种种都与财政监督格格不入。   因此,为落实财政监督全局要求,应当在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多方面全面推进。三十年的改革表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不平衡的,应当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抓住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推进民主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应当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其核心就是要重在治“内”、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一是从理论上看,法治是依法治权,人治是以法治民,这是二者本质区别。所以,财政监督不纯是治纳税缴费人,更为主要的是重在治权,就是重在治财政资金筹集和使用之权及其掌权官吏。二是从主、客观条件看,解决财政监督立法、司法、护法问题,财税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但客观上更需要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而能否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则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机关和每一个官员,因为财政分配的日常主动权掌握在他们手里。三是从社会反映看,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不公正、随意性大既是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往往也是腐败产生之处。四是从财政监督实践看,财政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求严格监督,维护财政监督的尊严,另一方面要求执法者必须守法,财政监督权力不得滥用。   笔者坚信,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下,有党的从严治党,有民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有国家长治久安之策———民生民主的坚行,包括财政监督在内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定会走上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