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信托职责探究

董事会的信托职责探究

作者:杨丽伟 单位: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在管理和分配的过程当中,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信托关系要求接受委托的人将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一来,其行为才能反映出更宽广的诉求、利益和信托网价值。同时努力把他人利益视为自我利益的延展,从而保证他人利益在接受委托人的职务行为中得以实现。这种过程不是强制的和被迫的,更多的时候表现为被委托人的心甘情愿,不用监督,有时甚至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行为。在社会关系中,例如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以及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也是一种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委托人和转移资产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三者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是一种对社会成员有约束作用的内在制度。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社会整合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作为行为规则的约束作用是通过内化于人们的意识并贯彻于日常活动的,而且一旦形成后就成为共同的价值观,因而是一种长期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行为规则。在它的约束下,人们可以自发地执行和维护内在制度的要求。信托责任的有效行使必须由严格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支撑。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强制规定的受托人管理制度来建立的,因为受托人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托资产载体是没法通过自由意志或行为建立相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制度建立的基础则是信托责任,因为受托资产载体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受托人提出约束规则或行为准则。通过信托责任,受托人的管理制度不仅调整受托人与受托资产载体之间的管理关系,而且调整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资产转移人及其受益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现在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在上市公司,股东,企业管理层和股东分别构成了信托关系的三方。在这里,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非管理层自身的利益,比如说办公条件,薪酬水平等)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在国有企业,董事会作为出资人信托责任的主体,承担着法人财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担负着公司战略决策、经理层选聘等关系公司生存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职责,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国有企业引入董事会制度,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联系在一起的,建立完善、高效的董事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的必然,也是国企按照公司法运作的起码要求。董事会的使命是什么?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是由股东派出的,董事应对股东负责,应该认真倾听股东的声音,维护股东利益,因而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信托责任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公司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信托责任组织,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按《公司法》依法行使权力。董事会在企业内,它不是外部的监督机构,而是企业的核心机构,是公司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和管理层人员选聘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绩效和风险负有全部责任。因此,对国有企业而言,明确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信托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国有企业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信托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之一便是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负责公司或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要处理好与股东的相互关系,加强与股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是股东利益的“代表人”,应尊重并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所作的有关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等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董事等公司高管人员负有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其如果不履行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而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应对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负责,执行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定,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公司和董事会的运作对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具有透明度,根据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要求,报告董事会建设、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状况,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向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董事在其他企业兼职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况。

实施公司战略决策战略决策是董事会履行职责的重点。首先,提高董事会战略引领、战略管控方面的决策水平。股东的权益是依靠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正确决策而加以保证的。国资委明确了公司主业内的投资审批权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就应以战略规划,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按预算管控投资,推动资源向主业集中,集中资源做强主业,提升企业的核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应高度重视战略制定,确定和把握好公司重大决策,确保公司战略规划、预算管理、投融资计划、改革重组、产权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符合出资人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的发展方向。注重研究公司中长期的发展规划,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股东增值、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社会公认。其次,提升董事会配置企业资源的水平。董事会要用好主业投资决定权,集中精力抓好主业发展,促进资产的结构优化、整合,推进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和资产证券化。董事会要抓好全面预算管理,在对经理层的绩效考核中,要把预算执行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契约形式加以明确。董事会要对公司财务真实性负责,组织好财务决算审计和对财务决算真实性的评估,及时处理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再次,董事会应着力提升战略决策的能力,积极打造战略型的董事会。建设国企战略型董事会,是确保国有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战略型董事会能够把握国家、区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把握企业的市场定位以及竞争对手的动向和自身发展的战略机遇,确定企业科学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赢利能力。建设国企战略型董事会,要合理设计董事会人员和组织结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科学定位董事会功能,严格划清与经营层之间的职能界限,明确战略管理内容。#p#分页标题#e#

选聘公司经理层选聘公司经理层是董事会的头等大事,我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2008年10月,在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将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权交给了董事会。文件指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在外部董事过半和董事会选聘经理的制度与程序经过批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聘任经理。这一规定赋予国有独资央企董事会更大的权限和独立性。在规定由董事会负责选聘公司经理层的同时,应理顺董事会与党委会的选人、用人权。从公司治理的原则而言,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有权聘任与解聘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层人员,但这绝不是所谓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而是一种委托制。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只是分工不同,并不存在上级下级的“行政”关系。从若干试点企业的探索来看,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大原则不能改变,但是具体做法应有所改变:①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过渡到依法管理。原来干部体制实施分级管理,培养、任命、考察、使用、奖惩都由党的组织部门一手操办的方法已经不符合当前《公司法》的要求,应该把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的任命权还给公司的董事会。而企业党组织可以发挥其强大的政治和组织优势,对即将聘用和任命的干部进行事前的政治考察和群众意见的收集,为董事会把关。党组织从政治上把好待聘人员的关,是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而不仅仅是任命工作。②突破思维模式,从体制内部扩大到市场范围。基于过去党管人才、党管干部的惯性思维模式,认为国有企业经理层人员的配置范围应该限制在体制内部,对董事会及公司治理的认识模糊,在考虑配置经理层的过程中,还是以行政任命为主。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来选聘总经理,但目前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仍然是由组织任命的,故而是一种单向进入关系;今后应突破传统干部体制,加强市场化配置经理层的力度,逐步实行市场化选聘,构建双向契约关系,形成职业经理人市场。此外,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国资委应把对经营层的业绩考核授权给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对经营层进行监督、评价和激励,这一功能源于董事会作为委托人对作为人的经理层进行控制,是依法实施考核的一项新探索,也是董事会制度建设的着力点和难点所在,是国资委努力的方向。

强化风险防范管理风险防范管理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董事会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承担者,董事会在全面风险管理中处于战略核心地位。董事会在坚持对企业重大项目、收购兼并、投资融资等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同时,应针对企业关键问题、关键业务,以对重大风险、重大事项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为重点,积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董事会防范经营风险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董事会应督促、指导公司经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各个环节、各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确保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相同,因此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更宽泛,因为其可以根据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行使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按《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其本身职权外,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三、结论综上所述,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我国国有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不断推进董事会规范建设。在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人信托责任的主体,董事会必须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履行人的承诺,切实承担起信托责任,根据出资人的委托事项和权充分发挥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今后,应进一步明确国企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定位,依法落实董事会职权,要用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权力,制定和完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