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范例6篇

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

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范文1

在座谈会上,建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许群瑜介绍说:“在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中,建阳市千方百计服务计生对象户,每年都投入大量建设资金,不断改善市计生服务站、乡镇计生服务所和村计生服务室的条件,大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营造优良、温馨、和谐的服务环境,让育龄妇女放心地来、舒心地走。”有一组数字表明:建阳市从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主渠道上为计生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保障,经费投入逐年增加。2007年市级财政预算投入376万元,人均11.2元,年末市财政又追加80万元,累计达456万元,人均达13.61元,较上年增长21.28%;2008年计划生育市级财政预算达到人均15元,加上社会抚养费人均达26元,较上年增长92.72%。

在“创优”活动中,建阳市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乡(镇、街道)活动和新型生育文化示范乡(镇、街道)活动,努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四优一满意”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建设,进一步更新技术服务设备,全力解决计生服务站所“三配套”问题。村所按照“五个一”要求,在全市193个行政村建起服务室。截止目前,建阳市乡(镇)中心计生服务所及一般计生服务所全部通过省级专项验收,均已成为合格计生服务所,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市计生服务站(所)在开展计生“四术”优质服务的基础上,还重视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市计生服务站根据群众需求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优生检测工作,一年共接待优生优育咨询人数2997人次,开展优生检测1353人次,查出各种病毒感染患者82人,治疗82人次。此外,去年3月,建阳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还积极引进并全面开展了国际合作计划生育结合项目,以妇女生殖道感染疾病防治为切入点,建立了以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为龙头、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为纽带、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为基础的妇女生殖系统疾病普查和防治服务网络,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妇科病筛查和乳透、电子阴道镜、b超等多项目的低偿检查。一年多来,该市共开展妇科病筛查达40025人次,逐渐形成了新型的预防控制生殖道感染、艾滋病、出生缺陷等健康服务模式。

许群瑜局长介绍,帮助计生对象户铺就一条致富路,是建阳市开展计生优质服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市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关于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提高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标准的通知》,12个涉农部门分别制定了对农村计生户优惠倾斜的具体措施。通过对计生户的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环境。

通过视察,方群副主任对建阳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予以肯定。对建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集人口计生局、计生协会、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管理站、婚育新婚园、永久宣传阵地展厅为一体,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便民服务工作场所设置予以高度评价。同时希望建阳市在优越的办公硬件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建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方群副主任表示:近年来,建阳市紧紧围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的目标,健全完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依靠宣传教育先导、优质服务先行、利益导向推动、依法行政为民“四轮驱动”,把计生工作做到群众“心”里头,为推动建阳市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主导作用。

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范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为“十二五”时期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划,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举措,指明了今后人口工作前进方向,提供了强大动力。我国的人口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不断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工作协调,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为载体,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努力实践和体现计划生育的人文关怀,促进人口的全面发展,金华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走本地区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提高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撑的功能作用,发挥及提供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情况,努力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1 注重科学规划,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预见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科学的规划,能起到引领方向,凝聚力量、推动落实的作用。本站十分重视规划的制定工作,先后进行了站领导班子建设,深化站干部年轻化制度改革,重视人才发展方面工作的重要规划,提高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从各市(县)、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情况看,如何科学地规划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落实实施,都是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科学规划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因此,本站在向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报分解人口指标关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等方面规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加强各市(县)、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规划制定工作,特别是分部门制定一些单项规划,更好地使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抓基层工作建设时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规范基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设计划性。

2 注重基层基础,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持续性

目前,我们面临加快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有利时机,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提高计划生育生育工作优质服务科学发展的持续性。虽然,各市(县)、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高度重视抓基层打基础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制度多落实处少,老问题多新举措少、挑战多对策少等问题。如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的需求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不够到位。服务站人员文化素质有待提高,技术服务项目有待增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把抓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市(县)、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奖惩机制,形成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齐抓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良好局面。

3 注重服务定位,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有效性

注重服务定位,解决育龄妇女在现实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让更多育龄妇女得到实惠。让育龄妇女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实实在在地享受到真切的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把做好育龄妇女的贴心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了解和掌握育龄妇女的所思所想所求所盼,及时服务和了解育龄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倾听育龄妇女心声,切实掌握育龄妇女情况;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做起,扎扎实实为育龄妇女排忧解难,服务好育龄妇女。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拓宽服务渠道,是时展所需,面对基层育龄群众的需求多元化,迫切需要市(县)、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加快转变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寓领导管理于服务之中。

因此,建设服务型基层服务站是新时期计生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明确基层服务站的功能定位,把服务明确为基层服务站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扎实做好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育龄妇女工作。科学设置服务型基层服务站建设的载体,完善优质服务专项行动,“网络化管理、社区服务”等服务载体,积极探索新载体。搭建服务平台,按照有利于发挥基层服务站服务功能来创新组织设置,健全服务网络,着力构建基层服务站服务的机制和框架。

4 注重统筹兼顾,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系统性

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计划生育工作领域越来越宽、范围越来越广、服务越来越多、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如育龄妇女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节育技术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建设,涉及的外来育龄妇女多,需要协调的事项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更需要我们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来推动工作。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要求高,在严格要求的同时,要注重各部门成员的文化建设,加强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关心关爱技术人员的成长,努力建设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既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要着眼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身职能,坚持分工负责,突出每年三月、九月两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情)的工作重点,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范文3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

(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居住证办理及年度签注时,核对、更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流动人口围产期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采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纳入就业培训;监督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的落实情况;

(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婚姻登记、入园入学和营业执照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

(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五)健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婚姻状况、怀孕生育、计划生育措施等信息,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计划生育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卡”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节育联系单等;

(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告知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以及可以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和奖励、优待政策等;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围产期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登记工作时,应当查看其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妊娠十四周以上引产的还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规定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做好超声设备、终止妊娠药品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确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依法落实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等;

(二)聘用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对无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的应当督促其办理;

(三)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了解流动人口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房屋出租(借)人发现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管理服务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责任承诺,实施信息管理和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已婚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管理服务卡。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凭管理服务卡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四)享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

(五)其他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帮扶。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出示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协商征收。户籍地积极配合的现居住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查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分别由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范文4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形成县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镇(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镇(乡)党政一把手是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镇(乡)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镇(乡)要成立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镇(乡)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本镇(乡)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逐月研究、下达所属各村(居)、各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并把任务落实到每位干部,逐月检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大力开展“两无”活动,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力争做到本镇(乡)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并领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开展好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五)按照“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镇(乡)、村委会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宣传教育阵地和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实;

(六)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指导辖区内各村制订《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督促各村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八)把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和扶贫物资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协调妇联、卫生和公安等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溺婴、弃婴、虚报新生婴儿性别等的人和事,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第四条镇(乡)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镇(乡)人口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镇(乡)党委、政府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二)掌握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统计、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指导所辖各村(居)委会制订好《村(居)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辖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所辖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人口计生宣传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第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建立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

(二)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人口计生办主任、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核实通报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兑现奖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当月人口计生工作。

第七条镇(乡)党委、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门业务培训。

第八条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镇(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位,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全面提高镇(乡)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镇(乡)党委、政府要出台本镇(乡)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制定镇(乡)干部月度(或季度)人口计生工作责任书,并由镇(乡)党政一把手与驻村(居)的镇(乡)干部以及村干部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或统计资料,为党委、政府提供每月各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清单,制订镇(乡)干部逐月(或逐季)责任书,协助督促责任书的落实,并将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镇(乡)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驻村(居)的镇(乡)干部和村(居)干部应按月(或按季)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镇(乡)党委、政府应逐月检查镇干部、村干部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预警制度,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干部给予提醒注意;将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公务员(或职工)年终考核是否合格挂钩,与浮动工资或奖金挂钩,与评先选优及晋升等挂钩,奖勤罚懒。

三、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行政诉讼、复议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建立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和二孩生育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计生局备案。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群众,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通知书》。

第十六条做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二)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三)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五)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填报制度,《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七条镇(乡)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实行“节育奖”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在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出台政策给予优惠。镇(乡)党委、政府要保障实行“节育奖”制度资金的投入。

第十八条建立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一)建立人口计生首问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在镇(乡)政府所在地和各村设立人口计生举报箱或热线电话;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协助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做到“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

(二)按常住人口基数(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定期组织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查环查孕查病,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的咨询服务;

(二)为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数据;

(二)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应查环查孕对象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将有关变动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

(三)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接受委托协助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辖区内的各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一)镇(乡)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要设立经常性的人口计生栏目;

(二)结合民间文化体育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三)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婚育新风、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建立大联合的宣传格局,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性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一)镇(乡)应建立婚育学校,并配备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

(二)婚育学校要办好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等学习班;

(三)婚育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利用上课、座谈、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四)综合利用婚育学校,设置图书专柜,购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五)协助镇(乡)内各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

(六)协助镇(乡)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定期对全镇党员、干部进行人口理论教育。

第二十八条指导各村建好用好人口计生宣传栏、读报栏、公开栏;在本镇(乡)范围内的道路两旁、农贸市场等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画,宣传内容要温馨、规范、简洁、通俗、有针对性。

六、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镇(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是隶属镇(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公益型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所应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备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形象规范》统一标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服务所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并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批准范围内执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凡是开展手术的人员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护理、检验等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操作,保证手术质量。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将服务所承包给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中心镇服务所提供避孕节育、计划生育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服务,承担本镇以及周边不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乡镇的计划生育和临床服务。普通乡镇服务所则只施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相关临床服务,也可只负责宣传、咨询、培训和药具发放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服务所应根据镇(乡)常住人口数量配备技术服务人员,并落实有关人员的编制和报酬。

第三十三条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为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男女结扎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三)在县级服务站的指导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协助下,每2年至少应为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动员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180天内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五条及时供应避孕药具,做到品种齐全,库存合理,无断档脱供和过期积压现象。避孕药具管理,帐、物、卡相符,按品种分类存放。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术后及使用避孕药具对象随访制度。

第三十七条按规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回访、咨询及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社会调查、咨询、回访及管理工作。

七、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真实反映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配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经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四十条建立动态生育管理制度。每年9月镇(乡)人口计生办要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下一统计年度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督促村(居)委会上门核对,查漏补缺。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出生预测名单,形成本镇(乡)的下一统计年度生育计划草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指导村(居)委会及时采集辖区内所有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将《信息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报表于每年4月13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0月13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应经镇(乡)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办公章;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月向上级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委主任、计生专(兼)职人员和镇(乡)统计员、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的统计例会。汇总统计数据,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各村(居)委会的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村(居)委会或派人入户核实,核实后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变更保存;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统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统计报表及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奖励对象等登记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

(一)半(全)年报表应保管10年以上,月报表、各种登记册及其它资料应保管5年以上,保管过期后应集中统一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三)镇(乡)人口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八、计划生育协会

第四十六条镇(乡)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镇(乡)计生协会是协助镇(乡)党委、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镇(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会由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

第四十七条镇(乡)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活动。

(一)积极创办不同形式的“三结合”实体,带领群众开展“少生快富”活动,配合镇(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二)建立和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三)指导村级协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的指标、标准参考本规范制定。

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范文5

自20*年国家和省计生委提出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以来,我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成为20*年全省首批表彰的11个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之一,但与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滁州市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实现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目标,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一法四规”(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工作满意度为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切实转变计生干部工作作风,全面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创建目标

创建活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实行科学管理,加快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使计生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

计划安排:20*年打基础,20*年申报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验收评估,并达到六好目标:

⑴领导重视好: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人口问题实施有效的综合治理。健全市、乡、村三级计生管理与服务机构,配齐配强计生队伍。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障机制,计生经费预算安排逐年有所增长。

⑵政策导向好:认真执行省《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本市出台的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

⑶依法行政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行“七不准”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建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模式,实行规范化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方便育龄群众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⑷服务质量好: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市站乡所村室计生手术质量优良,管理规范,服务环境好。孕环情监测采取更为方便群众的方式,以进一步降低政策外怀孕率、大月份引产率。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已婚育龄妇女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生殖健康服务,且生殖健康档案健全。计划生育随访制度化。

⑸民主管理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落实,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群众广泛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经常开展“群众满意的计生办、所”评议活动。

⑹队伍作风好:计生工作机构稳定,干部结构合理;计生队伍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重大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计划生育国策观念,提高对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性认识。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计生工作领导组同时为市创建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并认真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围绕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订创建优质服务先进乡镇、街道和先进村目标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计生工作经费投入,按照上级要求,财政今年人均计生经费投入达10元,以后做到逐年递增。各乡镇、街道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乡所村室标准化建设,并确保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要将创建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政务督查内容,以促进计生创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新型生育文化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电台、电视台、各级人口学校、宣传品进村入户以及在交通要道设置宣传牌、标语等宣传舆论手段,大力宣传实行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计生法律、法规和奖励扶助政策;宣传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等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宣传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少生快富、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使育龄群众对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普及率达100%,知晓率达80%以上,进一步树立新型生育文化观念。要建立各级干部培训制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和规范化的计生干部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学习,提高计生工作政策水平。要在中小学生中开展人口和青春期教育,使之从小树立国策意识。

(三)、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增强服务功能。一要加强三级服务阵地建设。市计生部门要加快计生服务大楼建设进度,力争早日投入使用。各乡镇、街道要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创造条件,加快乡所村室的建设和完善,并尽快达标,以形成“市站为龙头,乡所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的技术服务管理网络。二要强化计生技术力量。市站、乡所要配齐懂医学、会管理的业务负责人,且业务人员结构合理,乡所至少有一名助理执业医师。三要优化服务方式。各地育龄妇女结扎、引产手术原则上在市计生服务站进行,市服务站在不断改善服务实施、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要利用计生服务车等形式深入到各乡镇、街道、村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育龄群众分类管理、分类服务工作机制,开展定期随访服务,建立搜集、分析群众需求信息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逐步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免费为计生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切实提高群众对计生优质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四)、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一要建立保障机制。切实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到人。二要建立奖励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与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发(20*)21号],切实兑现各项优扶奖励政策。要按省《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每月发放5—10元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10元);城市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均为5元,直到独生子女满16周岁为止。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乡镇、街道和市财政按2:8比例承担,每年在7月份和次年元月份发放到独生子女家庭户。此规定从20*年7月份起执行。三要建立帮扶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关心独女和二女结扎困难户的生产和生活,党政班子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帮助他们发展种养业和家庭副业。要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每年筹集2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帮扶200户。力争通过帮扶,引导计生困难户尽快走上致富路,使更多群众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

(五)切实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计生干部队伍建设,认真选拔一批能力强、作风好,热爱计生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计生队伍中来。要配齐计生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计生办要达到2名行政编制人员,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计生服务所要有2名技术服务人员,村要有1名初中以上的年轻女专干,村民组要有1名育龄妇女小组长(信息员)。要稳定计生队伍,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计生人员工资待遇,保证村、组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工资按时发放。要加强对各级计生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待岗处理直至解聘。同时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计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六)、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市区通过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范围。*、工商、民政、卫生、劳动、城建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加强协调,互通信息,确保社区居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对流入人口、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落到实处;农村要进一步摸清流出人口底数,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通过签订协议,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孕环情检测率、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

(七)、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村为主”的工作机制,真正实现计生工作重心下移。要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各村要成立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要建立村计生工作月例会制度,加强信息收报,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同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合同》,规范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依托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认真推行计生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确保计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计生服务所工作计划范文6

【摘要】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国家的命运。为此提升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技术及其质量是很有必要的。全国各地也都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台和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在很多方面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家规定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而还必须进一步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技术及质量,从而更好更快的达到国家的规范要求,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现状及问题提升技术及质量的建议

引言

针对我国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质量的这一重点问题,国家和各地政府机关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来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农村的广大干部群众也都接受了这项基本国策,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现今农村计划生育的发展现状与国家规范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各地区也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举措,来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技术及其服务质量。

一、我国农村计划生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1、综合实力弱,没有参与社会竞争

我国从实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开始,基础就比较薄弱,基础设施不齐全,规模相当的小。尤其是在农村,技术服务机构很不完善,医院的规模和相关部门与现在的医院有着天壤之别,当时医院的医疗设备严重的不齐全。县一级的计生服务站主要从事结扎、引产等工作,所配备的技术设备和医疗人员都比镇一级的要好的多。、乡镇一级的计生服务站能有一些必需的医疗设备就很不错了,其中一些计生机构还是没有手术资格的。技术力量相当薄弱,主要体现在技术人员人数少和素质能力差。一个乡镇能够配备两个专业的技术人员就很不错了,虽然有些乡镇的计生技术服务站有高学历的技术人员,但是这些人员的技术还不够的成熟,无法独自进行相关的服务工作。如果这些人员在基层得不到锻炼,就没有真正体现其价值。

2、管理体制不科学,不能形成竞争实力

近几年来,乡镇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很迅速,某种程度上是由于有了统一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乡镇计生服务站实行的是乡镇地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开展计生服务工作有了经济保障。但这种模式只是一种短期行为,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比如因服务站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技术培训,从而影响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3、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受限

我国一直以来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但没有重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这就使得计生机构发展的相当缓慢,没有真正的纳入国家公共服务体系,这就是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的一种体现。最近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农村计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使得农村计生工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下,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

二、提升计划生育技术及服务质量的建议

1、强化扶持,纳入管理,融入公共服务体系

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长期依靠人口计生行政机构的管理,部门色彩浓厚,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空间也因此受到了很多限制。随着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育龄群众对生殖健康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这就需要重新定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地位。需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第二大服务机构,纳入到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行列;二是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机构能够顺利的运行;三是解决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的编制问题,将其纳入事业编制,保证队伍的稳定;四是使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享有医疗服务所产生费用报销的待遇,使得从业人员无后顾之忧,全心全意的投入本职工作。

2、专业规划,严格标准,创建规范服务站所

进一步加强基层计生技术服务站建设,就是要在农村建立计生技术服务站。在建设基层计生技术服务站的过程中,所有服务站的设备都要规范化,技术人员的配置也需要合理化,根据相应的技术要求确定人员数量,合理的安排各个岗位的人员。同时上级部门要加强质量管理,使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更大程度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当然在这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完善专业规划,确保计生技术服务站建设的科学规范。

3、创新理念,明确责任,提供准确服务信息

基层计生技术服务站由县计生服务站(或指导站)统一管理,其工作人员均由县计生服务站(或指导站)统筹安排。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由站长统筹安排本镇乡的技术服务工作,对站内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升计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另外加强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网站数据,及时对计生服务网站反馈的数据进行核对并即时反馈,同时上传本站所掌握的数据,加强与其他站所的联系,确保流动人口计生技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4、紧跟时代,开拓创新,创建特色计生服务

转变传统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注重培养自己的个性,展现自己的优势,打造计生技术的特色服务。积极主动的实行上门服务,全程服务,优质服务,尽量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计生技术需要。积极探索,开展计划生育家庭保健服务,不断扩大服务的人群。拓宽服务人群主要是指把老人、青少年和儿童都纳入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内。其次还要拓宽服务的领域,除了开展青春期教育、生殖健康咨询外,还要将家庭保健,少儿身心健康等服务内容纳入其中。各计生服务站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广大群众更高层次的需求,综合利用现有的条件,创建有鲜明特色的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殖健康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更高层次的技术服务需求,相关的部门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在规范基层计生服务站所的基础上,注重科学合理配备人员,不断提升农村计划生育技术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探索提高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法和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为保障群众健康尽一分力,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俞琴,任春明;农村计划生育引发的问题与对策[J][科教纵横,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