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范例6篇

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

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1

办公室作为国税部门正常运转的龙头、结合部,要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出主意、谋发展,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进取,奋发有为。要围绕“四个目标”增强“三种意识”,大胆开展工作创新。

(一)做到“四个围绕”。一是围绕大局“谋策”。国税工作的大局就是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强化征管组织国税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可靠财力保障。办公室要时刻围绕这一大局想办法、出主意,当参谋、搞调研、找对策,形成举措,推动全局工作;二是围绕中心“谋进”。始终围绕“科技兴税”第一要务,坚持以发展为中心,运用高科技手段“管税、管事、管人”,增强税收科技含量;三是围绕核心“谋划”。办公室要自觉围绕国税系统党组织这个核心来开展工作,领会领导的主体思想,体现领导意图。充分发挥参谋服务职能;四是围绕群众“谋利”。“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执政为民。做办公室工作,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本质。在为领导决策当参谋时,要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结合起来,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心、难点、焦点问题,倾听群众的呼声,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抓制度落实时,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都要作为大事、要事。凡是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都要尽快办、马上办。

(二)增强“三种意识”。一是增强政治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对待处理每一个问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始终不渝维护党组织的权威。二是增强创新意识。每一位干部必须强化创新意识,树立创新的思维,增强创新的胆略,采取创新的举借;在继承和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突破,走出新路子,干出新特色,取得新业绩。三是增强表率意识。办公室作为窗口的“窗口”,必须做到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办公室人员应率先要做到;要求干部职工不做的,办公室的人员坚决不做。

二、以明确的目标推进工作

(一)当好参谋。一是主动服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由被动接收型向主动服务型转变,增强工作前瞻性、预见性,立足现实,善于解决眼前问题,以未雨绸缪,勇于发现新问题。努力比领导想的更早一点、更细一点、更深一点,时刻注意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干预,献策而不决策。二是创新服务。增强创新意识,拓展创新空间,由常规服务向创新服务转变。打破常规,大胆创造,勇于突破,敢于实践。三是深层服务。要用思想的高站位,带动服务的高层次,达到由低层次服务向高层次服务转变。既高瞻远瞩,战略的眼光观察认识问题,又换位思考,站在部门的角度分析研究问题,真正成为领导的“外脑”。搞调研,就要着重研究领导关注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倾向性问题;搞信息,就要在全面、及时、准确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加强对信息资料的综合分析,从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一般中找到规律,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服务的本领。

(二)搞好协调。综合协调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研究协调艺术和技巧,学会“弹钢琴”,善于辩证法和综合分析法来处理每一件事情,既坚持原则,又保持灵活。达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周密。办任何事情不能讲“大概”、“也许”、“可能”。无论大事、小理,都要周全考虑,部署严密,认真负责,有始有终,总结到位。二是确保安全。办公室作为核心要害部门,经常涉及到机密事项,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全局和自身工作带来危害,给单位和事业造成损失。因此,要强化机要保密措施,严肃机在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三是确保高效。必须强化时效意识,对每项工作,特别是领导交办的工作,都要尽快办、抓紧办、办得好,急事急办、急事特办,切实做到不误事、效果好。

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2

一、为了履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赋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职责,使省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坚持依法治税和以德治队,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努力保持地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三、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局机关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省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省局领导职责

五、省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六、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局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九、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省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十、省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省局负责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建议,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以省局名义上报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地税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落实依法行政。局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规定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省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六、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省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人民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七、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十八、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

第五章工作安排落实

十九、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省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局内各单位要将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省局对局内各单位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二十、局内各单位应按季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年中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一、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有权对省局及局内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省局及局内各单位对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二十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应对及时。

二十三、省局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局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行政监督

二十四、省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省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地税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七、省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省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要通过省局网站、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以省局局内各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

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三十、局务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协调局内各单位工作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局办公室负责人列席,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讨论省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地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局内各单位、各地区的重要请示事项;分析地税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局内会议的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下级部门贯彻执行的,或需向局内各单位、下级地税机关通报的,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一、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或年度全省地税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全省地税工作。

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通报有关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事项。

全省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科长参加;需要邀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局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十二、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省局局内相关单位安排、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有关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三、省局及局内各单位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省性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公文审批

三十四、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全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三十五、省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不经办公室审核的,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省局的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省局与各委、办、厅、局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报局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分管省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法规处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收管理处提出或会签该处;其中涉及征管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办公室不予核稿,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八、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省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对重要公文或有对政策、规定进行较大调整等重要内容的,有关单位必须在办文同时附上办文说明。

三十九、省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省局领导报告。

四十、省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浙江税务》、省局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

四十一、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省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四十二、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省局或办公室名义对地税系统内部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其他文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逐步通过网络下发。

四十三、省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须由省局领导或者由省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四十四、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四十五、省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章内外事和出差活动

四十六、省局领导参加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应经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四十七、省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地方税务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四十八、省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省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四十九、省局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省局负责外事工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手续。

五十、省局领导会见来访人士等外事活动由省局负责外事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十一、局长出访、离杭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副局长、总师离杭出访、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

五十二、局内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离杭出差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报分管省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杭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五十三、局内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要严格执行省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四、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应及时提交出差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对一些质量较高的文字材料,应在一定范围内传阅、交流。

五十五、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来省局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省局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请示省局领导后统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接待服务的,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六、省局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充实新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省局机关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五十七、省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地税机关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五十八、省局处以上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省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或以处室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省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分管省局领导批准;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文章,文责自负,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和重大问题事项。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也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五十九、省局处以上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待遇。

六十、省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省局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求真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肃有关工作纪律,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减轻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一)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要精简各类信息简报。各种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

(二)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人教处归口管理。

各单位要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如因工作需要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需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四)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针对基层地税机关或纳税人的检查。各单位必须于每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主办单位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实施,以切实减少检查次数,消除重复检查。

(五)省局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的以及省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或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奖励。

(六)凡以省局或省局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的,实行计划管理和批准制度。拟出书单位要及时提出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

使用省局经费出书,由省局免费向地税机关发送,不得有偿征订;不使用省局经费但以省局或局内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禁止局内各单位以发文、打电话等方式向下级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强行推销书刊。

六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以省局或局内各单位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组织检查评比、出版图书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三、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省局的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省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省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省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全省地税收入情况以及涉税大要案等宣传稿件,应由办公室审核报省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各单位不得擅自。

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3

一、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商业用房出租呈快速发展态势,并逐渐成为税收增长点。由于房屋租赁业分布面广,具有动态性、隐蔽性等特点,且出租人申报纳税主动性不强,商业用房出租成为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很难达到理想征管效果。为有效堵塞漏洞、公平税负,努力增加地方可用财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商业用房产出租税收专项清理检查活动。此次活动以规范商业用房出租的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商业用房出租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整章建制,全面将商业用房产出租税收纳入正管轨道,确保为县财政提供长期、稳定的地方税收收入。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此次全县商业用房出租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地税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方案,并牵头负责落实,住建、国土、公安、国税、工商、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全县商业用房产出租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相关信息的交换与汇总。

地税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清理检查方案,结合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商业用房产信息,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摸清税源;对符合条件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商业用房出租业户,及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建立完善税源基础数据库,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做到应收尽收。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商业用房产信息和出租信息。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商业用房产土地使用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商业用房产出租人、承租人登记信息,并依法进行护税工作。

国税部门:针对出租商业用房产的企业、业主、业户进行相关税收的清查工作。

工商部门:针对清理出来的纳税户,对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对验证、换证、办证期间掌握的房地产租赁情况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

镇政府和街道办:配合地税部门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查找指认相关纳税人和房产租赁情况。

三、清查范围

清理检查范围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商业用房产。具体包括:(一)写字楼、商住楼(公寓);(二)商业街道、临街商铺;(三)各商业专业市场。

四、涉及税种

商业用房产出租涉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符合不征税条件或享受税收减免的,适用相关规定。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由地税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商业用房产出租税收清理整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对内要加强培训,对外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包括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做好政策把关、业务辅导等工作,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数据采集和调查摸底阶段。为准确确定纳税人,由住建部门按街道提供商业用房产信息,包括产权人、房产性质、建筑面积、房产证号、使用方式、产权人身份证号(或企业注册号)、联系电话等;国土部门按街道提供商业用房产土地使用登记情况;公安部门按街道提供商业房产租赁登记信息。为核实已征税款情况,税务部门提供年房产税分税率的征收额,房产税纳税人信息及年纳税额。

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地税、住建、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数据,根据住建、国土、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逐户摸排调查,确定各户房产使用形式(租用还是自用)、纳税情况、是否办理税务和工商登记等。对于没有房产证的商业用房要及时登记、汇总,进一步完善税源信息。

(三)自查申报阶段。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商业用房产出租税收的纳税申报工作,开具出租业发票。

(四)重点清理检查阶段。税务部门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商业用房产出租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与调查摸底阶段获取的信息核对。对商业用房产出租行为进行“拉网式”集中摸查清理,对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进行全面清查。同时与漏征漏管户清理相结合,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清理征管死角。

(五)总结规范阶段。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在每个月结束后一周内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对清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反馈。在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对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包括清理检查的户数、清收的税款、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等),并将工作总结、征管建议及时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商业用房产出租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和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努力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此次清理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为确保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协作,形成“政府领导、财政牵头、信息支撑、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二)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专项清理检查的工作要求,专人负责、分解任务、落实职责,把清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4

第二条综合治税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交警大队、县运输管理所、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各财产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政府协管财税工作的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县协税护税工作办法和措施;

(二)协调部门之间的协税护税工作。着力抓好政发〔〕1号、政办发〔〕14号、政办发〔〕15号、政办发〔〕16号、晃政发〔〕9号等文件的落实。

(三)组织全县综合治税督查工作;

(四)组织全县协税护税宣传、评比等活动;

(五)组织落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原则上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联席会议召开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县地税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县协税护税工作的调查研究;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并督办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三)联系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工作;

(五)记录、整理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起草年度全县综合治税工作总结;

(六)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按照政发〔〕1号、政办发〔〕14号、政办发〔〕15号、政办发〔〕16号、晃政发〔〕9号文件要求抓好协税护税工作;

(二)及时、准确、全面在提供协税护税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搞好信息比对;

(三)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

(四)明确日常工作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职责的,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传递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相关新闻:公司职工餐厅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相关新闻:中小学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则范文

第五条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办法》

18.《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

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考核责任追究。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

范围提取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

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国税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6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局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1、统一岗位设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为依据,保留、归并、分解原有岗位,确保设置的基本岗位和控制岗位与省局规定一致。 2、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上述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以省局范本确定的职责为主要内容,充实完善我局现行岗位职责。 3、理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顺工作规程,并按岗位设计业务流程图。 4、修订评议考核。在原评议税务规范管理考核的基础上,与市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相结合,进一步的修订考核内容,制定《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5、完善过错追究。在现行的责任过错追究的基础上,制定《xxx国家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过错追究行为。 6、实行微机考核。在整合修订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与执法考核软件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微机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为保证推行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拟将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 (2005年3月1日-3月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上级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实质,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培训骨干,明确任务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结合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业务需求,消化外地经验,分析研究当前岗位设置、职责履行、工作运行等现状,按照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确定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并对岗位设置、岗位规程和计算机考核进行充分论证。 (四)总结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县局确定的执法责任制基本框架和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总结成绩,研究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办法,使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对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xx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13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次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将推行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三)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因此在具体推行工作中,各科室要密切配合,保持上下联系,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及遇到的问题。 (四)检查考核。各科室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严格操作,XX局将在运行初期实行按月考核,同时对推行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推行责任制工作不力、延误时限、图简便、搞形式、影响全县进度和质量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促进执法责任制有条不紊的运行。

二00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