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例6篇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1

一、刑事办案“四回”制度的实践与成效

刑事办案“四回”制度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受案有回执。受案或处警单位接受案件的同时立即制作平台自动生成、带有统一编号的书面《受案回执》,交给报警人。《受案回执》上说明案件受理情况,注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具体途径,从源头上杜绝受案不及时、案件体外流转现象。二是立案或不立案有回复。对接报警情初查后,必须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立案或不立案结果,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防止挂案不立、不破不立等漠视群众权益的行为的有力手段。对立案回复的,还需明确1名办案民警为主办民警、社区民警为协办民警以及办案单位、责任民警联系方式。既方便报案人随时向办案民警了解办案进度,也明晰了每起案件的办案责任人。三是破案要回告。对侦破的刑事案件,承办单位在破案后7日内要将破案、追赃情况告知受害人,以方便受害群众监督评议,也防止少数办案单位在警务平台上随意点破案件,有效纠正以往抓到一个犯罪嫌疑人,将周边同类案件都鉴定归咎其人,宣布破案的做法。四是未破案件必回访。立案3个月后的未破案件必须回访,既进一步深挖破案线索,也为了争取群众理解。未破案件回访,以上门回访为原则,特殊情形可采取电话、邮寄、短信等方式回访。“四回”工作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主动创新勤务方式,把搜集办案线索、强化警民协作作为重点,积极推动了“四回”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强化办案回访,提升破案效率。“四回”建立了受害人与办案民警直通渠道,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承办单位立即查证,15日内告知调查情况,从制度上倒逼每起刑事案件“及时办,有人跟”,改变了以往破案责任不明晰、群众了解案件进度不知道找谁等弊端。受害人事后反复回忆,一旦发现新的线索可以直接联系办案民警。同时,重新对案发现场、周边邻居进行仔细走访,梳理可疑人员行动轨迹,从中发现、锁定有价值的新线索其次,强化机制保障,提升执法效能。“四回”制度要求重大案件由侦办民警、社区民警捆绑回访,一般案件由社区民警进行回访。同时市局每月根据“四回”工作记录情况,对办案民警办案数量、破案比例及社区民警可防性案件发破案情况进行通报。各地纷纷推进派出所与专业队、办案民警与社区民警间的捆绑考核,健全了社区民警随办案民警一起出现场、参与处警,案件侦查与入户调查同步进行等工作机制,强化了民警工作责任心,实现了警种间无缝对接。此外,破案回告要求将破案、追赃情况告知受害人,倒逼了办案民警强化追赃挽损工作。刑侦、经侦等警种分别制订了追赃挽损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追赃挽损的标准认定、操作流程和考核办法,有力提升了整体追赃挽损水平。最后,强化执法普法,提升综合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将宣传、告知、沟通、解释工作置于“四回”每一个环节,不仅进一步加强了警民互动交流,而且有效提升了执法的综合效果。特别是对未破案件,通过向群众通报案件侦破进展,让受害人知道公安机关一直很重视案件侦破,一直在寻找破案线索;通过解释侦破的困难,让群众了解警力、保障不足等实际问题,争取群众理解谅解;同时指出发生案件其自身也有责任,要强化防范意识,掌握防范技能。在2013年以来回访的近万名案件当事人中,测评满意率达82.1%。

二、刑事办案“四回”制度的衍生价值

“四回”制度的核心在于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强化公安机关办案责任,提升执法办案效能,从而更好地回应群众诉求。实践表明,通过实施“四回”工作制度,使每起案件从受理、立案、侦查到破案、追赃等各个环节全部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中,全程记录当事人对侦查破案各阶段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有效杜绝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久拖不决及降格处理等突出问题,还能够同步推动警民关系建设、社区警务建设及队伍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从而有效提升了公安工作整体运行质态,初步实现了执法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一,进一步健全了联系群众机制,推动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四回”制度规定“未破案件回访,原则上采取上门回访的方式进行”,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扎根基层,将上门入户作为社区民警的日常重点工作,促使各项警务工作与群众期盼紧密相联。一年多来,全市民警上门回访案件七千余起,占回访总数的31.2%。同时,许多基层所队还在落实“四回制度”中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救助和困难帮扶机制,对因案件未破造成生产、生活特殊困难的受害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了帮扶救助。第二,进一步健全了民意响应机制,推动了突出问题的治理。“四回”制度推动了民警走近群众、在与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更加熟悉社情民意,了解了群众诉求,掌握了辖区突出治安问题,因而也推动了民意响应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适时推出了警务精细化管理的“微警务”工作法,即紧紧抓住酒驾、扒窃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小问题、小案件、小矛盾,通过制定制度规范、发放平安手册、加强报案回访等方式,强化预防、规范处置;通过查破小案件、调处小矛盾、整改小隐患、推行便民小举措、整改队伍“小轻微”等细节性措施,有效推动了突出治安问题治理。第三,进一步健全了防范指导机制,推动了平安社会动员工程。民警在回访时,通过与受害群众共同分析案情,查找防范漏洞,用群众身边的案件进行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形成案件办理与宣传防范的有机结合。在此过程中,社区民警将“四回”与办理证照、平安宣传、家庭防范、采集信息、技防入户等社区管理工作“一揽子”进行,有力提升了警务效率,做实了基层基础工作。一年多来,在“四回”制度落实过程中,全市民警对300余家(次)企业进行了“平安体检”,推广家庭简易技防设施1200余套,采集人口信息30余万条,视频监控补盲200余处。第四,进一步健全了执法监督机制,推动了执法作风转变。通过媒体、网站以及基层所队接待门厅等公开“四回”制度,详细制作《“四回”工作单》,记录回访情况及当事人评价,以及每月随机开展电话回访等方式,实际掌握到群众对公安办案的客观评价,发现办案民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纪检、督察、等部门介入调查核实,依法依纪处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情况。同时,还要求办案单位必须将《“四回”工作单》附入案件卷宗备查,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社区民警“一网考”等重点考核工作中予以评价计分,通过严格的内部考核杠杆推动执法公正。市局通过民意诉求中心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平台数据监管、电话回访等途径,及时整改警情不进平台、案件随意点破、挂案不立、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有效转变了办案民警的工作作风。

三、刑事办案“四回”制度的深化拓展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2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情况

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

1、李雅萍代表针对我院审结的和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回迁安置纠纷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议。此案经我院【1999】和民初字第2073号判决:要求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在原动迁范围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二处,总建筑面积39.5平方米,设施齐备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北站街道办事处补偿四万三千八百元,判决于2000年11月20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议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派专人对这一情况做了调查,并及时与代表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如下:对于该判决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即北站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来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现因北站办事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来我院申请执行,已丧失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判决。

2、张道立代表提出“关于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建议。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调查具体情况是:我院对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李康英于2000年初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给付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砂山街道办事处经济能力有限,自当年5月起,每月给付一部分欠款(3000、5000元不等)。到2000年10月,砂山街道办事处以原判决认定欠款数额不公为由向我院申诉要求再审。

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再审申诉未能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一是我院于2000年10月10日向二审法院作了书面再审请示,2001年6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2000)沈经监字第91号函,答复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原判决,不宜提出再审,应维持原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工作,此案至2003年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康英放弃一部分赔偿金,余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3、余健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作风拖拉,一起经济案件四年未审结”的意见。对我院1998年受理的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沈阳金山实业公司欠款一案,存在办案法官作风拖拉,极不负责任等问题的批评,我院督查室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1998年10月来我院,受案后一直未能找到被告下落,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找到,并且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当时只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鉴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我院中止了案件审理,并作出中止裁定。2003年3月10日,经原告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目前案件已缺席判决,于2003年4月10日对被告公告宣判,4月22日向原告宣判;公告后判决于6月25日生效。此外,对余健代表提出的办案作风拖拉等意见,我院表示诚恳接受,已对该办案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全院审判人员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4、刘伟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目前不宜受理企业拖欠医药费案件”的建议。建议指出,在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时期,相当多的国营企业经营不善,拖欠了大量的职工医药费、甚至拖欠工资,这是一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阵痛。只能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逐步解决,而法院不了解某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受理案件后,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我院收到此件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这一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仍应受理。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徐驰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违法,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意见。该意见对我院2002年3月份受理的韦光汉等三人诉辽宁盛大房屋开发公司动迁安置的两件动迁纠纷案,因调解书中没有动迁房屋承租人沈阳东望百货商场一事,认为“动迁安置与补偿达不成一致的由房产局裁决,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此份调解书违法应予撤销”。我院对徐驰代表反映这两件动迁安置案件进行了调查,院长亲自主持两次由立案庭、审监庭、民二庭的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督查室参加的案件研究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原调解书中止执行。此案目前正式进入再审程序,近期即将结案。待再审结案后,我院将审理情况和结果向人大做详细报告。

6、徐驰代表提出的“用证人证言否定虚假的书面合同和验收单,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此建议于2003年7月2日转至法院。对我院1997年审理的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诉圆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了通过再审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依据是:原告方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凭借虚假合同和验收单,占有政府补贴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圆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给付工程款,一审中圆路街道办事处败诉,被告圆路街道办事处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指出利用原告单位副经理、一审委托人苗华东及原告施工队队长任广旭的证人证言,证明工程合同和验收单不真实。目前此案正由我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近期结案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报告。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措施

我院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领导重视,分工负责。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配置一部专用联络电话,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联络室具体负责办理,采取“一事一复”的方式,及时与人大代表沟通,听取反馈意见。将一些代表请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这种形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今年我院还在人大代表中聘请了21位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极个别同志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监督是挑毛病、找麻烦,工作中有畏难或消极情绪。这些问题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改正。

宪法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改进法院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院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制度落实。要教育全院干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每一名法官充分认识到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加强领导,院长、副院长要亲自督办,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努力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理效率。全院干警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在办理工作中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工作网络,使这项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完善督办程序及催办制度。加强中层领导在督办环节中的作用,改进督办案件与院中层领导脱节现象。切实处理好交办案件与工作任务的矛盾,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对尚未审(执)结的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建议按期办复、办结。

3、落实办理规则,保证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办理规则,层层抓落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对待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确保督办案件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认真调查核实,做出公正处理和及时答复。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3

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整改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9日,乡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我院院长李忠杰所作的《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后,认真客观地评议了我院自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作出《乡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严肃指出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意见。

会后,我院召集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事审判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结合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现状作了深入的自我剖析,在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基础上,针对《审议意见》,提出切实的整改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全体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报告,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内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廉洁公正办案。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五个严禁”、“九条禁令”,从严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树立法官形象。加强业务建设,注重司法礼仪,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能力。

二、强化“办三案”意识,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从立案、审理到审判监督的全程监管体系,努力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和质量。“民事兴,法院兴”,近年来我院坚持把涉及民生的案件作为影响法院兴衰成败的大事来抓,以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为目标,使民事案件的质量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次县人大评议后,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我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了确立了提高案件质量的案前、案后监督体系和案件审判的具体要求。由立案庭负责对案件的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对接近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结案通知,对超审限案件定期在院一楼大厅显示屏进行通报,并将案件运行速度与年终考核结合,以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提高办案效率。审判监督庭进行案后监督,所有报结的案件均由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并将存在问题反馈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确保案件质量关。在办案过程中,围绕公平、公正的司法要义,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摸索简易民事案件的速裁方法,做到繁简分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论理充分,判决适当。

三、充分社会联动机制的功能,以“两率”为基本要求,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坚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坚持司法为民。针对今年案件数量激增的状况,各民事审判法庭和基层法庭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发扬马锡五精神,把身子沉下去,深入案发地开庭、勘验和调解,建立夜间法庭、假日法庭,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上门,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二是着力化解矛盾。继续以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和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为考核目标,推动民事审判人员不断总结调解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确定了“六心”调解法、“三全调解法”等调解方法,民事审判三庭的调解“六法”得到临汾日报的宣传推广。通过与基层政府、民调组织、人民陪审员联动携手,一些矛盾激化的债务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新出现的医疗纠纷、同居析产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加大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住房消费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是人大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院以这次评议为契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案件1320件,审结1261件,结案率为95.5%。其中调撤结案897件,调撤率为71.1%,圆满完成了全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任务,创造了民事审判工作受理案件、调撤率和调解案件的实际到位率三个新高。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4

一、和解息诉是民行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行使抗诉权。这样能够直接地、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性。但目前不具备抗诉条件的案件是大多数,面对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存在的稳定和谐的要求,做好息诉工作既可以减少缠诉,维护安定团结,减少诉讼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和解息诉工作是民事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行检察工作除了行使抗诉权利,还必须做大量的息诉止访工作,工作职责要求民行检察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律裁判的事实。因此,在案件审查中加大息诉止访工作力度,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需要努力实现的重大目标。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从接待和受理民行申诉案件伊始, 和解息诉就已经是成为工作日程的项目,诚然对确有错误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行使抗诉权可以彰显法律公正、公平,但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有程序方面瑕疵的案件,部分因当事人原因承担判决不利的案件,就应该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责任归属和判决理由,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解释检察机关依法不能抗诉的理由,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认识到位,促使其自觉接受裁判,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但做好民行检察和解息诉工作过程是繁琐和困难的,各种不利因素交织,需要检察人员有极大的耐心和过硬心理素质,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因此,鉴于民行检察工作在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的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息诉和解工作自然而然成为民行检察职责的重要组成,探讨如何改进民行检察息诉和解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是一项势在必行的趋势,也是紧迫的政治性任务。

二、“和解优先”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鲜明旗帜

民行检察工作不仅承担维护司法公正,纠正审判权失范的智能,而且与三项重点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上办法不多,单纯法律裁判有局限性,一些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所以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抗诉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十分重要,必须像做好抗诉工作一样,把息诉工作做细、做好。所以建立健全息诉工作机制,制定案件息诉工作指导意见,将“和解优先,情系群众”的理念引入案件审查中,把息诉和解纳入到考评范围是我们目前比较现实的方法,注意摒弃不能立案的在未做好息诉工作直接下决定书的做法,督促承办人自觉增强息诉和解意识,对于不立案、不抗诉的案件,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真诚倾听当事人的诉求,注意防止和避免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转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执法观念是做好息诉和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的我们积累一些工作经验,取得明显进步。

三、转变执法观念是做好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的前提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发展这个大局出发, 促进社会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抗诉、息诉均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执法理念,认识息诉工作与抗诉工作是一样,都是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因此民行案件的办理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从息诉和解角度考虑问题,单纯寻找抗诉条件和理由是不现实的,对解决申诉人现实问题也没有帮助。从另一个角度看,民事行政申诉案情复杂多样,有时检察人员面对同样的案由却是不同的当事人,审查工作即有谋事,也有谋人,息诉处理起来比较难以把握,检察人员要具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虽说息诉工作的没有统一操作规范和标准界定来衡量,但申诉人愿意到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给予信任,是做好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基础。承办人员要树立抗诉与息诉同等价值的理念,办案的全过程注意发现和解因素,积极寻找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结点,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把握好检察机关的履行职能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社会和解工作,在抗诉与和解的选择上,努力争取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和解息诉能够扩展民行监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民行检察和解息诉工作不像抗诉程序那样受到各种局限,和解息诉具有宽广的可操作领域,积极尝试在民事执行、调解案件的监督中的和解息诉工作是扩大民事检察在社会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推手。一是做好监督,围绕法院调解案件、执行部门执行案件的问题以及共同做好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等进行探讨研究,对法院调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或偏差从监督的角度给予警示。二是通过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从而保证申诉人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比如,宋某申诉案件,宋某与赵某同住一楼,宋某住楼上在装修时误将厨房排烟通道堵塞,造成楼下赵某排烟不畅,赵某将宋某告上法庭,宋某被判恢复原状,赔偿1000元。宋不服判决到检察院申诉,承办人在审查时,该案执行因宋某不配合已陷入僵局。进一步做宋某工作发现,其对赵某因一点小事闹上法庭耿耿于怀,矛盾没有发展到不可开交的地步,检察人员又实地考察涉诉的宋某厨房,判断恢复工程破坏不大,施工不复杂,这为我们做和解息诉打下基础。我们积极为双方搭建和解平台,检察人员在双方间穿插做沟通工作,随着思想工作深入,双方和解出现转机,赵某主动放弃赔偿款,宋某及时施工恢复排烟通经道畅通,双方在检察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不久,宋某施工恢复排烟通道畅通,至此双方涉诉问题彻底解决,宋某主动撤销申诉。

上述案件表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该将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案件审查监督延伸到执行阶段,加大检察监督和解力度,对于不立案、不抗诉尚处于执行的案件主动为申诉人服务,加入执行监督程序中,能够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保证司法裁判的正确履行,促进民行检察和解息诉的工作的开展。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5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行依法监督职能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加强同社会各界联系,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工作实效性的重要渠道。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各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各承办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建议和提案办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本单位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承办工作机制,立足提高办理质量,在办实事、求实效、解难题上下功夫,全力以赴,扎实工作,认真搞好今年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加强领导力量,确定专抓领导和办理人员,明确分工,靠实责任,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安排部署到位。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理质量。要把效率和质量放在办理工作的首位,按照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登记、交办、催办、审查、反馈等一整套工作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在办理过程中,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想方设法,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认真向建议代表和提案委员说明情况,解释原因,诚恳答复,并制定规划,提出今后逐步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应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和供本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借鉴参考的建议,要认真对待,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力争早日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建议,各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确保建议顺利办理。对于建议和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各承办单位要规范格式,以正式函件予以答复,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严格审查,函件内容要真实具体,实事求是,文字精炼。凡是办理不彻底或答复不规范,内容含糊不清的,要重新办理,重新答复。

三、强化督促检查,加快办理进度。县政府办公室将与县人大代工委和政协提案委通过会议督办、文件督办、上门督查、电话查询、走访代表和委员等各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反馈办理情况,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切实加快办理进度,杜绝前松后紧、年终突击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在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答复,答复函件一式三份分别送县政府办公室、人大代工委或政协提案委、建议代表或提案委员。对办理工作中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对应付差事、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程序不规范的承办单位要通报批评,坚决予以纠正。

四、坚持取信于民,注重工作实效。各承办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积极改进工作方法,脚踏实地,扎实苦干,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紧紧围绕县上的中心工作,寻找建议和提案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找准突破口,切实办成一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办成一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好事;办成一批事关农民增收、改善基础条件、扶贫济困献爱心的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取信于民。要善于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发现群众反映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及早着手,认真加以解决。要通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切实维护好全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范文6

论文关键词:民行;控申;息诉;协作配合机制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受人民法院再审前置程序的影响,检察机关办案难度加大,绝大多数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民行部门如何与控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矛盾化解工作成为当前的一大难题。本文试立足于某区实践,探讨民行检察部门和控申部门社会矛盾化解中分工协作机制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这一机制的意见建议,以期引起大家共同思考。

一、分工协作机制的运行现状

从某区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按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完善和改进民行和控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是坚持受审分离。对控申部门和民行部门在案件受理、移送、办理、系统录入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和责任。当事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审查是否符合民行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录入办案系统后将材料移交给民行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说明情况后退还或要求补齐材料,对当事人坚持要求受理的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情况要求民行部门协助配合。对受理后作出不予监督决定当事人不服的,由控申和民行部门共同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二是实行风险告知机制。针对申诉人不熟悉民行工作流程,迫切希望改判胜诉等情况,在受理案件时向申诉人送达《风险告知书》,及时提醒申诉人提前预估申诉风险,谨慎选择申诉权利,合理定位心理预期,引导其理性客观面对民行申诉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理解和接受检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

二、分工协作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之后,各地检察机关控申和民行部门均在协调配合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的协调配合不够深入,这种类型的联系沟通工作层次较浅、缺乏紧密性,存在很多问题。

(一)接受申诉和提起抗诉案件数量不均衡

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的抗诉规定了极为狭窄的范围,而对民行申诉规则极为宽泛。这从一个方面来说是法治建设的一大亮点,两审终审之外给当事人另外一个救济的途径。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从法律对检察机关息诉少之又少的规定来看,二者很难达到相对的均衡。同时,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重视抗诉的质量,严把抗诉关,抗诉案件的数量占全部受理案件数量比例呈变小的趋势。二者的不均衡现象呈增大的趋势,上访案件数量激增。

(二)控申部门对于民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把握不准

许多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或者应由基层院受理的,控申部门统统受理进来,导致最后民行部门做终结审查决定或者转交基层院办理,这样既导致民行部门办理和许多“无用”案件,又增加了社会矛盾化解的压力,案件受理容易,但是向当事人解释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做当事人的工作就比较困难。

(三)受理程序不够规范

部分控申部门受理的少数案件不够规范,例如存在没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发送等问题,导致在案件进入民行部门后当事人纠结于检察机关程序问题,影响实体的审查。对内,部分控申部门存在着不在规定期间内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案件情况。存在少数案件受理材料不够齐全的情况,例如:申请监督书无当事人签字,缺少人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无证据材料等情形。在案件转入民行部门后,还需办案人再次通知当事人补交材料,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有些当事人认为补交材料就有抗诉希望,但结果未达到预期进而缠诉缠访。部分基层院控申部门不接受民行案件受理,存在对前来申请监督的当事人直接到民行科或者让民行科决定是否受理的现象。

(四)息诉工作仍由民行部门处理为主

部分基层院控申部门人员较少且不熟悉民行检察业务,息诉工作以民行部门处理为主,控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控申部门收到民事申诉材料后,交给民行部门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再交由控申部门办理受理,但网上办案系统仍由民行部门录入(用控申部门账号)。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审查结果均由民行部门送达当事人,并向控申部门书面回复移送事项的办理结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民行部门答复为主,控申部门协助配合为辅;案件受理之后,由民行部门负责答复。案件办结后,民行部门将最终办理结果文书反馈给控申部门,当事人对结果不服来上访时,全部由民行部门人员予以接待答复。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的答复由民行部门负责答复。

(五)对息诉工作的要求缺乏稳定性

息诉讼工作普遍存在应急性和阶段性。现行的目标管理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以考核为主要标准,考核是以提出建议、抗议和改判案件数量的多少为主要内容,而对工作量很大的息诉工作要么不列为工作考核的范围,要么实行“惩劣不奖优”的政策。这种考核机制直接影响了基层检察院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操作,使得干警在办案中不由自主地重视抗诉案件,而忽视息诉案件。

三、解决的措施

民行和控申之间的深入协调和配合,是有效做好息诉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建议二者建立三位一体式的立体化协调配合机制,强化二者的深层次配合,全面提升息诉工作质效。

(一)建立有效的前置程序配合机制

1.规范受理标准

进一步明确双方职责、受理范围,缩短办案周期。受理环节两部门加强沟通,严把案件受理关。在当事人来申请监督递交申请材料时,控申部门在案件是否应予受理,材料是否齐全方面及时与民行部门进行沟通,对不应受理的案件及时予以说明,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待补齐后统一受理,既避免当事人诉累,又为民行部门办案减轻压力。

2.深入推行敏感案件提前预警机制

控申部门在接待申诉人、审查申诉材料的同时,对案件敏感成都、申诉人情况等作出评估,认为有风险的,提前向民行部门发出预警,提示民行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重防范化解风险。对受理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争议时,提前与民行检察部门沟通,争取达成共识,为受理后顺利转办打好基础。

(二)深化案件办理中的梳理和沟通机制

1.建立案件排查机制

由民行检察部门和控申部门联合对申诉当事人的申诉以及各级人大、政府、上级院交办、转办的所有民行申诉案件进行初审,认真摸排分析,确定是进入抗诉程序还是做好息诉工作,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好息诉准备,把握工作主动权。借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简繁分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互配合的程序上的优化,探索和建立重点息诉案件和普通息诉案件区分的工作机制,方便分管检察长、科室负责人对重点息诉案件的审查把关,也可以分清主次,重点解决主要矛盾。

2.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控申检察部门在民行部门设置兼职联络员,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特别对涉及多部门的案件处理、职能管辖交叉的协调、衔接以及案件的答复及善后处理等方面要协商达成共识。对于因为控申举报部门与民行部门认识不一致。导致久诉不决的现象,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加快解决。首先,控申部门对转办案件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分析有关案件的发展趋势,认为投诉有理而民行部门不及时办理,有可能导致重访、越级访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向院检察委员会请示;其次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可以让控申部门和民行部门共同列席。各抒己见,最后做出决定意见,共同执行。

(三)建立常态化的衔接配合机制

1.共同开展业务培训

注重培养控申检察部门诉讼监督业务骨干,围绕诉讼监督开展专题培训、交流研讨和集中学习,鼓励和引导干警自学,认真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有关诉讼监督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提高控申干警自身业务素质。使之能够对案件的移送与性质形成正确的认识,有力的保障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果。

2.出台息诉工作考核机制

将民行息诉工作纳入民行工作考核范围。以此激发干警参与息诉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息诉工作考核制度,规范息诉工作流程,使息诉服判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步入正常工作轨道。完善台账等基础工作,将每一件案件的来访接待办案期限、办案结果、息诉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兑现奖惩措施,从而保证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3.建立重复访的终结机制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已经于2014年11月7日下发并实行,按照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经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的,不予受理。完善了民行案件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笔者认为重复访的终结机制应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即二级复查。经过审查后仍然不服的,仍以同一事由提出的,各级检察机关不再受理。这既为当事人提供了复查、复核的救济渠道,更好地维护其权利,也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司法权威。能够更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无理、重复申诉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