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水调查报告范例6篇

洗发水调查报告

洗发水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5-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5.07

为有效发挥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作用,协调机制建设至关重要。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第4条指出,“规则和条例应允许国内外主管当局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第31条还强调,“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等主管当局落实有效机制,促进合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协调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政策和活动的制定与实施有关的国内各方”。

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和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两部分。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共同起草或制定政策与法规或设置国际标准。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主要理解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相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任何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所有相关者愿意并有能力进行协调合作。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预防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收集信息,并在必要时向他人传递信息。相关者之间任何形式的互动都可被视为最广泛意义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必须满足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标准。

对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FATF《40+9建议》主要条款为第23条、第25条、 第31条和第40条。第25条指出要为报告实体提供指导,第31条要求“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主管机构”进行国内合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相互协调”。第40条建议指出主管机构需要跨境合作,与国际同行分享跨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信息。第23条建议是关于主管机构的执照核发职责的,指出应由“适当人选”对金融机构中大量股权所有者或者控股权所有者进行检查。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检查标准,但在实践中,要想防止犯罪分子及其同伙“控制……大量股权或者控股权或……管理职能”,肯定会涉及犯罪前科检查。核查结果的核实离不开刑事记录的支持,因此就会涉及与能获取这些记录的部门进行合作。

至于合作能力方面,规则和程序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赋予权力机关某些分享信息的权力,除阻碍信息分享的保密规定,建立适当的合作流程,设立委员会,任命协调人员等等[1]。不过在合作的意愿方面,法律框架或谅解备忘录的作用很小。但是,如果权力机关不愿意相互合作,这些安排将只能是纸上谈兵。对于任何有关协调合作的讨论而言,这都是最基本的限制性条件。如果缺乏合作意愿,任何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在政策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一)所有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者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各成员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非常重要。而要保证它们的承诺可以持续兑现,各机构高层代表之间的定期会议不可或缺。通过讨论和了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中其他机构的能力和目标,这些高级别代表就可以确保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不连续。为了达到这些目标, FATF《40+9建议》第31条指出:“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和活动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行国内合作”。

参加这些高级别会议的成员一般包括来自有关部委、执法机关(包括调查和机关)、主管机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情报机构、税务机关、业界及专业团体的代表。除了解决实施中的潜在困难,并为操作层面的合作铺平道路,这些机构也需要在编制和检查立法草案方面发挥作用(无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来自最重要相关者最高层的意见和评论将会很好地促进立法草案的顺利通过。如果报告实体也参与其中,会议就会取代咨询过程,至少可以为咨询草案提供反馈信息,形成一些建议。

以美国为例①,美国国家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协调机构――《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的成员包括来自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主管机构)、司法部、美国国家药品策略控制办公室、各执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和国家监管机构)的代表和《银行保密法》辖下金融服务行业(包括专业团体)的代表。《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接收财政部长或其指定人员的信息,其中包括《银行保密法》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以及执法机构对这些数据的使用。它还会告知参与的私营部门有关代表执法机关对这些报告的使用情况。在此对话的基础上,咨询小组可向财政部长提出对报告规则的修改要求,以加强执法机构使用这些信息的能力和减少报告实体的负担。

(二)主管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当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为落实正式立法而被授权监管规则时,必须与其他监管机构沟通协调,以确定这些规则如何起草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在类似环境下的平等待遇,这种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法规中,也要体现在个案中。在所有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家银行因偶发性报告缺失仅仅遭到银行监管机构的警告,一家证券机构的类似问题就不应招致10万美元的罚款。平等不仅要体现在更高水平的规则制定中,还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对最具体环节的处理上。

(三)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金融情报机构是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专家,并且一直奋战在最前线,不断发现新趋势和新方法,因此主管机构应该接受培训。这种训练可以帮助它们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确定高风险领域,并找到应该从被检查机构获取的信息。金融情报机构还可以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领域的“新手”机构以及需要全面解这个领域的机构提供基本培训。同样,金融情报机构也自行担负一些监管责任,所以也需要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接受主管机构的培训。例如,在比利时②,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主管机构)会在如何进行现场检查方面为金融情报机构提供帮助和培训。

(四)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政策层面的协调合作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主管当局”应制定指导原则,并为报告实体提供反馈。尽管提供反馈通常由金融情报机构执行,但制定指导原则的主管机构应帮助被监管实体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毕竟它们才是监督这些义务的监管机构。

FATF《40+9建议》第25条指出,指导原则应“协助金融机构和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DNFBP)执行和遵守各自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指导原则通常会明确给出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政策的方法,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风险评估、收益所有权结构、记录保全、可疑交易报告和通过人员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水平和结构。各国的指导原则都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所以不尽相同。

提出指导原则的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持续合作不仅仅建立了信任,而且它们都是一个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有关当局了解了私营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私营部门能掌握并有效实施的适当管理措施,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控制就可以得到改善。如果公立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没有互信,或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运行缺乏私营部门的全面参与,这样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是不可能有效的。例如,在香港,确认银行客户收益所有权结构是很困难的,因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这一问题了特别指导,要求银行验证客户公司拥有人的身份(包括收益所有人)。如果业务是通过第三方介绍的,银行也需要对所有中介机构进行“适当人选”评估。

指导原则通常被视为“软法”,因为它不能直接执行,但是如果一个被监管实体持续无视指导原则,它们的无视行为可能成为今后行动的一个决定因素。不过,指导原则是一般性的,也不同于主管机构在考察后给出的建议或指示,因为建议或指示通常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其目标是特定的某个机构。指导原则关注的是被监管实体群体,并涉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的方方面面。它并没有强加新义务给实体,但它说明了实体应该如何在实践中履行已经承担的义务。

最后,主管机构还常常作为分发站,分发联合国安理会委员会依照安理会第1267号决议(/制裁委员会)定期印发的名单。这份名单中会列出疑似与这些恐怖组织有关的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冻结这些恐怖组织所有或被它们控制的资金。为此,主管机关――通常是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会在该国金融机构中分发这份名单,以确保任何持有相关资金的机构会冻结这些资金。

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操作层面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在操作层面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的目的是分享信息、情报和证据,以预防、调查和洗钱与恐怖融资罪行。这里所说的合作是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框架内的所有机构和机关之间的互动,包括金融业内各个部分、金融情报机构、官方记录和登记部门(这些可能包括执法机构、身份或护照、监管机构、税务机关、海关、土地登记、车辆 记录、公司登记、商业数据库等记录和登记)、执法机构(这些可能包括警察、特种警察部门(如反和反恐怖)、罪案记录、反腐机构、国内外安全部门和情报机构、主管机构、税务稽查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检察和司法系统以及其他非正式或正式组织(政府与非金融业务及专业机构,如律师、会计师和房地产商等之间应建立对话机制)。

(一)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为了使主管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分析更加全面准确,从而帮助主管机构确定核查计划,金融情报机构是最有价值的信息来源。金融情报机构从报告实体获得的报告会反映出它们是否遵照执行了客户尽职调查和其他义务。举例而言,如果某机构提交的报告中总是缺乏有关受益人或所有权的资料,这就说明该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除了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金融机构申报的其他资料也是有用的。将某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与相似银行进行比较,也可以发现各银行是否正确地履行了其报告义务。假设银行甲和银行乙位于同一地区,并为同一客户群提供同样的服务,如果银行甲提交的报告数量仅相当于银行乙提交报告数量的一小部分,就会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不是银行甲少报或瞒报,就是银行乙提交了过多的报告。无论哪种情况,对主管机构而言都是有价值的信息,不仅有助于细分风险状况并确定检查安排,还可以直接作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金融情报机构可提供有关上述问题的资料,各国已设法开辟了主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渠道。如何做到这一点取决于当地情况和各国的数据保护立法。开辟这些渠道也有可能无需法律依据,但有关报告实体的申报行为信息仍受到金融情报数据保密性的制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数据保密性只适用于与客户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如果是这样的话,因可疑交易报告不足或缺失而得出的结论就不受这些规则的限制,金融情报机构就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交给主管机构。不过一些国家认为,从可疑交易报告中得出的任何信息都在保密规则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金融情报机构和主管机构能进行信息交流,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在西班牙和意大利①,金融情报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会酌情分享各自的检查报告。在意大利,意大利中央银行和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了一套信息交流方案,使各机构能够分享来自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 (如金融情报机构用于识别异常情况的银行回复)并确保它们充分协调各自的方案。例如,部署中央银行与金融情报机构的检查小组进驻同一家银行。此外,金融情报机构以及其他机构都会在执行问题上积极地同经济与财政部合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可以采取联合组建现场检查小组的形式,检查小组的每个成员都带有独特视角和技能,以更有效地识别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例如,在法国①,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成员都可以加入现场检查小组。一次非现场检查形成某金融集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缺陷报告可能会引起不同监管机构的兴趣,也可能被同一综合监管机构中的不同部门所注意,或最后引发共同制裁进程。在加拿大②,金融情报机构(正式执行反洗钱立法工作的机构)和加拿大金融监管局拟定了一项谅解备忘录,阐明金融监管局要与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分享所有反洗钱评估计划获得的信息,而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要与金融监管局分享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或电子转账档案的信息、以及归档趋势和效用的细分统计。两家机构要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发展趋势和新出现的问题,以及个体实体评估的具体结果。

同样,由主管机构流向金融情报机构的反向信息流也是需要的。由主管机构执行的现场检查可能使未呈报的可疑活动曝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可能赋予监管机构通知金融情报机构的相应权力,即可以直接向其发送一份报告,或责令报告机构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迟来的可疑交易报告。主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之间是有可能达成协议的,不过这要视主管机构在各国所担任的角色而定。如果保密规定禁止分享在执行监管职责期间获得的信息,可能需要申请豁免。

最后,在金融情报机构担任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职能的国家(如美国)必须要确保审慎监管机构与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情报机构显然会很重视审慎核查中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的信息,而由金融情报机构收集的此类资料也会得到审慎监管机构的重视。

(二)主管机构与执法当局在操作层面的合作

当然,主管机构有可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更严重的证据,不仅仅是一些有关被忽视的交易的简单证据,还可能是该银行参与犯罪行动的证据(无论这种参与行为是银行主动参与还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机构可能会通知执法当局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实际上,主管机构别无选择,它们有责任提交任何不法行为的证据。由于涉及犯罪行为,任何主管机构获得的信息都不应受到保密规定的限制。立法机关需要在法律条文中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构与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结构性合作都是必要的。如果主管机构在不进行任何沟通和协作的情况下决定单独采取行动,它们就可能对刑事调查造成整体干扰。如果监管措施中包括行政制裁,这些制裁措施可能会阻碍刑事制裁的适用。同样,检察官在不与主管机构进行磋商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可能使金融机构遭受沉重打击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或造成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意外结果。检察官的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而主管机构的目的是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稳定性,两者的目标应该相互平衡一下。

在荷兰③,反洗钱主管机构将定期与检察官办公室和金融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举行三方会议。举行三方会议既是实际需要,也是法律需要。由于荷兰法律认为行政罚款也是一种处罚,因此可能导致重复追诉。结果, 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受到行政罚款和刑事制裁。因此,主管机构对任何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违规行为采取的执法行动都不能包括执法当局的行动,反之则相反。三方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决定采取何种途径。

各个国家可能希望合作与协作采取专案方式进行,不过一项谅解备忘录或约定可以将合作规范化,同样也可以就采取何种制裁手段(行政、刑事或两者兼而有之)正式达成一致。此外,还应当明确监管手段能在何种程度上对执法工具构成补充。例如,当检察机关无法找到提讼所需的足够证据时,它们可能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构。即使缺乏构成反洗钱刑事诉讼的足够证据,调查也可能会找到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行为,如在确认客户身份方面以及监控或报告方面,而这些都可以成为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依据。

(三)主管机构与报告实体在操作层面的协调合作

主管机构在组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培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协调合作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国家,主管机构参与培训的方式也不同,它们可能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培训(通常是培训II培训师项目),或鼓励全国银行协会或合规人员协会等其他机构提供这类培训。例如,在韩国①,韩国金融情报中心(KoFIU)与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合作,为银行提供反洗钱教育和培训。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每半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金融监督院的人连同银行内部审计员和首席合规官员会聚一堂,讨论包括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问题在内的合规问题。这些研讨会(以及出色的培训方案)的目的是帮助银行加强反洗钱合规,并因此降低洗钱风险。研讨会讨论的内容包括反洗钱信息共享以及银行保密规定的一般准则,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交易类型、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责任等。研讨会的举办旨在帮助银行制定反洗钱政策,并创建或更新培训计划。为此,韩国金融情报中心已经制定了一项培训课程,银行可以用它来培训自己的员工。

四、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的启示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在此之前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评估。其中,FATF分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进行了评估分析。从政策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审查。从操作层面上看,协调合作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公安部与人民银行之间的核查协作与情报会商机制、公安部与金融业监管部门的紧密合作、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与其它国内部门的合作。FATF对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合作机制给出了大致合规的评估结论[2],认为执法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在内)和检察机构之间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应该改进。

建议加强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检察机构在操作层面上的合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主管部门、执法机构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框架内的沟通机制应得到改善,需要增强监管人员、侦查人员对成功洗钱案件所需的法律要素的理解。例如,人民银行的监管人员与公安部的调查人员应更紧密地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决定在调查以及侦查过程中处理那些犯罪活动,以及如何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此外,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协调机制建设还应加强培训方面,主管机构应为其它联席会议成员机构和金融机构在金融调查方面(包括“追踪资金”方法和法务会计技能)为其调查人员提供培训,培训调查人员加强其对财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理解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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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应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工具的发展,以及随之产生的多种网上支付方式以及在线媒介,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风险性较之传统洗钱大为减小,越来越多的网络洗钱出现了。由于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对网络洗钱的监控更未涉足。

2.反洗钱工作机制缺位。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基层行的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都不很完善,在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首先,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一般情况,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等与反洗钱密切相关的信息调查有许多缺失。其次,反洗钱协调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一些客户提供的假身份证、假工商税务登记证,银行人员难以鉴别,也不能得到相关部门在鉴别这些假证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难以获取真实完备的客户信息。此外,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缺乏信息互通和有效联动,工作相对独立,步调不一,不利于对跨境洗钱犯罪的全程跟踪。

3.一线员工识别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较弱。一线金融人员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我们缺乏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从整体上说我国对金融业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金融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缺乏,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低,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缺少良好的经验积累,其综合素质同当前的反洗钱工作现实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有效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科技应对能力

国际反洗钱经验证明,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保障,针对当前洗钱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我国应大力提高对洗钱犯罪的科技应对能力。

1.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机构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够对政策本身进行审视,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测,完善收支预警系统,提高监测的灵敏性。此外,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关系,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2.大力提高反洗钱的科技监控能力。关注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洗钱线索的关键,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客户账户内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从定量方面界定交易信息报告的内容,凡是交易金额在规定限度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要报告。而可疑交易报告则是从定性方面界定了交易报告的内容,即针对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对网络银行、电子货币、银行卡等新兴业务的反洗钱监控。

3.改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澳大利亚反洗钱工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拥有一个先进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数据计算等技术。我国应结合工作实际加速科技进程,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加速研发网络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在对洗钱犯罪的监控、取证、防范等方面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4.全面提升一线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一些发达国家反洗钱的经验表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大力抓好一线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促进反洗钱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首先,认真选配工作人员,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专业知识对口、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外语交流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青年同志充实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逐步充实反洗钱工作岗位。其次,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举办面对银行系统的国内反洗钱业务培训和有关的业务研讨活动,讲授反洗钱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定;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走出去”接受境外培训,掌握先进国家在反洗钱立法、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模式、反洗钱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金融交易报告信息的分析和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参考文献:

[1]刘阳:反洗钱工作中不可忽视电子支付[J].西部金融,2008年第2期

[2]熊海帆: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思考[J].浙江金融,2007年第9期

[3]刘力平: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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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反洗钱 影响 建议

一、现金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是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条例》赋予开户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作为企业性质的经营目标不相关,履行起来实际成效不大,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大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法律责任缺乏,已无法约束一些违规的现金管理行为,与反洗钱所要求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不具备对企业等使用现金的主体的直接管理处罚权,不能深入监督现金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金调查监督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现金使用偏好,加大了可疑交易核查的难度

现金虽然是最原始的支付手段,但也是流动性最强的支付手段。目前,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使用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的氛围进行犯罪活动,使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困难,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容易让“黑钱”顺畅地进入金融体系

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侦察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有关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就能被发现。但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各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来源方面的审查或把关。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

4.对个人现金支出业务控制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转移资金或存取现金的现象,而在《办法》中对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涉及甚少。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较大的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可疑交易报告偏少

《办法》对现金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作了具体规定,而对现金可疑交易报告的金额未作具体规定。不能对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大额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监测大额可疑现金交易信息

目前,新的现金管理监测系统还没有出台,大额现金的存取备案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及时获取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影响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转变,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及防范洗钱的角度出发,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洗钱,打击经济犯罪为现金管理目的,最终为市场经济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结合反洗钱职能,调整现金管理的重点,应当从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

2.出台新的现金管理法规,完善反洗钱法规体系

一是重新明确现金管理的客体,把管理对象扩大到一切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二是重新规定现金的适用范围和金额起点,尽快将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如房地产、典当、贵金属等新形势下的特殊行业纳入现金管理的范围,明确其使用用途和范围。三是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出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实行现金存取并重管理的模式。四是增加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金融创新业务的现金管理内容。五是改革账户管理办法,限制个人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防止犯罪分子化整为零。六是严格界定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现金交易行为。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单位和个人合理存取款业务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客户申报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还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此外,运用市场手段,按照国际惯例,对超过一定限额(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通过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双向收费控制,提高客户使用现金的成本,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率,使有洗钱嫌疑的现金活动显现出来,便于反洗钱的监测。

4.加强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大额可疑现金监测水平

充分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现金流量较大的行业的规模进行了解和掌握,由公安部门对娱乐业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让金融机构有目的的对现金高发行业的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现金交易频率高的存款人资料的通报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现金高发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5.加大反洗钱科技含量,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现金管理网络化和现代化。本着方便、及时、简捷、易行的原则,尽快开发全面涵盖大额现金存取、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现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对可疑现金交易进行跟踪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业务种类、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送效率;人民银行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加大大额现金存取可疑交易分析力度,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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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入住服务质量标准

入住准备

每天准备进离店客人名单。按客房卫生清理程序准备好客人入住房。做好房间检查。服务员自我检查、领班全面检查、主管分段检查、部门经理巡视检查、贵宾客房特别检查等客房检查制度健全,责权明确。贵宾客房按接待规定检查,加水果、鲜花、赠品等,符合客人接待规格与要求。无带故障客房和不合质量要求的房间出租现象发生。

服务人员

每天提前10分钟上班,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个人卫生达到规定要求。客人入住前,视情况准备好香巾、茶水、必要时了解客人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有无禁忌、以前是否住过本店,以保证服务针对性。做好客人入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客人入住

接到开房通知,服务员到电梯门口迎接客人,主动问好,陪送客人进房间。团队客人入住,行李分发快速、准确。客人进房后,服务员自我介绍,介绍客房设备、服务项目、住客须知等热情、大方,递送香巾、茶水及时,服务周到、细致,操作规范,语言亲切,时间不超过2分钟。退出房间时,主动向客人告别。贵宾入住,专人接待,在楼层办理入住登记快速、准确、周全。能够给客人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

服务要求

在客人入住服务过程中坚持做到热情、主动、耐心、周到。热情,要做到精神饱满、态度和蔼、举止大方、助人为乐。主动,要做到主动迎接、主动问好、主动引路、主动介绍,照顾老弱病客人。礼貌,要做到仪容整洁、仪表端庄、语言亲切各蔼、尊重客人风俗习惯。耐心,要做到不厌烦、不挑剔、有耐性。周到,要做到照顾周详,想客人之所想,急客人之所急,服务在客人开口之前。

客人住店服务质量标准

房间整理

客房与卫生间每日全面整理1次。正式清理前,清洁车、卫生用品、客人消耗物品准备齐全,摆放整齐。逐间清扫整理,进门前先敲门,清理时打开房间,按卫生程序换气、做床、擦拭整理、做卫生间、补充用品、吸尘、房间检查等快速、彻底。日常整理时若客房门上挂有“请勿打扰”牌,不得随意进入。到14:00后如仍挂有此牌,请客房领班与客人电话联系后再行整理。若挂有“请速打扫”牌,提前整理30分钟内清理完毕。

饮用水与物品供应

客房24小时保证冷热水供应,开水上下午各补充1次,免费供应茶叶,若客人临时需要,接到电话后5分钟之内送入客房。客房内服务指南、酒店介绍、住店须知、客房用餐单、洗衣单(袋)和交通地图、中国日报(英文报)、中国旅游报、文具用品、各种消耗用品等供应及时,保证客人需要。

会客服务与借用物品

外人来访做好记录,征得客人同意后请来访人进入房间,未经登记或允许,闲杂人员一律不许进入楼层或客人房间。客人会客需要加椅或茶水服务,5分钟内送入房间。客房部物品借用程序健全,制度完善。客人借用吹风机、接线板、变压器等物品,做好登记,15分钟内送入客房,24小时内或按约定的时间收回,借用手续规范。无法满足客人要求时,耐心解释,表示歉意。

擦皮鞋与幼儿看护服务

客房免费提供擦皮鞋服务。客人皮鞋放在门口,每日按时收取,做好记录。2小时内擦干净后送回客房,无丢失、损坏、送错房间现象发生。酒店建有一套完整的幼儿(18个月以下幼儿不提供)看护服务程序。客人要求提供幼儿看护服务时,准确记录客人姓名、房号、看护时间与要求、费用标准。看护服务员工作认真负责,无磕碰幼儿、乱喂幼儿食物等差错发生。客人回店后及时送回幼儿,按酒店规定收取看护费用,手续规范。

闭路电视与随机服务

客房闭路电视频道不少于2个,每天播放不少于2次,不早于24:00前结束。闭路电视节目内容健康,轻松活泼,数量充足,符合国家旅游局与公安部门要求。客人租用闭路电视录像带,接待热情,主动,租用手续规范。客人住店期间需要水果刀等小物品或提供代买香烟、水果、饮料等各种随机性服务,问清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提供服务准时、快速。

失物招领服务

客房失物招领服务程序健全。客房员工整理客房、清扫卫生、离店查房或公共场所拾到客人遗留、丢失物品,及时报告主管,登记手续规范。客人离店前询问丢失物品,24小时内同客人核对,准确无误后,交还客人。客人离店后来电来函查询者,经查核无误后,72小时内挂号寄还客人。服务员无私拿隐瞒客人丢失物品现象发生。

客房小酒吧服务质量标准

酒水供应与推销

客房配冰箱与酒水台,高档客房配迷你吧台,吧台与酒水台设计美观大方,冰箱性能良好。客房酒吧烈性酒、葡萄酒、软饮料与小吃供应充足,品种不少于15种。客房酒单设计美观大方,字迹清楚,标价合理。服务员为入住客人介绍客房设备与服务项目时同时推销客房酒水,介绍简明扼要,便于客人享用。

离店时酒水检查

接到客人离店通知,掌握客人姓名、房号、结账时间准确,迅速进房巡视,检查离店客人酒水、饮料消耗情况认真、细致、准确、账单记录清楚,转交客房领班报前厅收款快速,于客人结账前完成。不会因酒水检查不及时造成客人跑账现象。

住房酒水检查与补充

客人住店期间,客房酒水每天至少认真检查3次。酒单上客人所用其所用酒水、饮料、小吃的数量、种类及客人姓名、房号、检查时间与检查人姓名填写准确,酒单报客房领班转交前厅挂账及时。每次查房后,服务员及时到楼到领取补充酒水、饮料。楼层酒水饮料领取、发放管理制度健全,手续规范。每日制作客房酒水销售报告明确,账目清楚。酒水检查、补充、走单均无差错和岗位责任事故发生。

客房酒单传递

客人酒单和客房领班填写的每日酒水销售报告送客房部秘书,账目核对清楚,前厅客人每日酒水挂账、结账快速准确,来不及传递时电话通知前厅收款结账。基本无跑账、漏账,错账发生。整个客房酒吧服务细致、规范,客人满意程序高。

开夜床服务质量标准

开夜床准备

正式工作前,准备好小车,车上服务用品准备齐全,摆放整齐。将小推车推到客房门口一侧,敲门进房操作。提供服务时,房门打开,不许关门开夜床。

开夜床服务

服务员进房后,打开壁灯拉好窗帘,找开空调调节室温。叠好床罩放在箱架上,将靠近床头一侧的毛毯连同上面一条床单一起掀起60CM,成45度角。同时打开夜灯,摆好施鞋,客人睡衣放在开床一边,早餐单放在翻开的床单上。为贵宾提供的巧克力放在早餐单之上。整个操作快速、准确,动作规范。

房间整理服务

更换客人用过的玻璃杯、烟缸,倒掉纸篓里的垃圾,简单擦拭桌面,物品放在规定位置,不翻阅或挪动客人放在桌面上的物品。卫生间里客人用过的口杯、烟缸、毛巾、浴巾、面巾等用品一起撤出,缺额补齐。简单清理面盆、浴盆、马桶,保持清洁。同时检查客房酒水饮料,开好酒单,补充酒水。整个房间整理遵守操作程序,服务快速、周详。

填写工作单

每间客房整理完毕,工作单上客人房号、所住人数、开夜床进出时间、主要工作等内容填写清楚,关好房门。整个开夜床服务做到整理过的房间整齐、舒适,用品齐全规范,气氛宜人,方便客人就寝。

客人特别要求服务质量标准

客人要求换房

客人找前厅接待员要求换房,对客人姓名、房号、所需房间类型、换房时间询问清楚,同前厅接待联系。前厅接待开好换房单后,帮助客人提送行李,调换房间快速,服务周到。

客人要求加床或增开房间

接到客人要求加床或增开房间要求,同前厅接待联系办好手续后,按照客人要求加床,增开房间的引导客人进房,介绍设备、服务项目、住店须知等,服务热情周到。

残疾客人服务

有残疾客人住店时,了解客人姓名、残疾不便表现、生活特点与特别要求,选派优秀服务员特别照顾。客人住店期间迎接、问候、搀扶、端茶送水,整理房间等各项服务主动热情,服务耐心,周详,针对性强,不询问残疾的原因,处处表现出同情与耐心。

贵宾服务

接到贵宾入住通知,准确了解客人姓名、房号、接待规格、生活特点、风俗习惯、以前是否住过本店等。按接待规格,每天整理房间,加摆鲜花、水果、点心、小型礼品、欢迎卡等,各项服务与接待规格相适应。客人住店过程中,入住登记、日常服务、客衣洗送、开夜床等处处给予特别照顾,做到亲切、热情、细致、周到。

客人生日服务

客房建立客人档案资料卡。遇到住店客人生日,提前准备好生日蛋糕、生日贺卡或花篮送入客房,向客人表示祝贺,服务热情礼貌,语言规范。

客人旅行结婚服务

客人旅行中在酒店举行婚礼,明确了解客人姓名、房号、婚礼时间、仪式、客房布置要求等。客房部主动同客人联系,制定接待方案。婚礼用品、客房布置有专人负责,做到美观、典雅,有浓厚婚礼气氛。举行婚礼时按照接待方案参加婚礼,送祝贺卡、结婚纪念物和提供现场等热情、礼貌、大方、细致。

特殊情况处理服务质量标准

客人行李差错

客人进店找不到自己的行李时,应立即与客人接触,安慰客人,帮助查找原因,提供线索。若混在其他团队行李中,找到后速交客人,并表示歉意。若属店外原因,同旅行社联系,核对行李交接记录,设法找到客人行李。若行李丢失或被盗,迅速查清责任,按酒店规定处理。

客人被关在电梯中

因特殊原因客人被关在电梯中,电梯司机在场时,安慰客人不用惊慌,保持镇静,采用慢速走梯将客人安全送出,并表示歉意。若客人被关在自动电梯中,接到客人电话后,请客人保持安静,速与工程部联系,将客人安全接出,表示安慰与歉意。电梯采用强制维修法,保证安全正常运转,此类现象通常极少发生。

客人物品丢失

客人住店后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遇客人报告物品丢失或被盗,及时报告主管或保安部,同客人接触,询问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时间、地点、具体细节、线索等快速、清楚,尽力帮助客人查找。若客人不慎丢失,找到后迅速交还客人。若属店外原因或确属被盗而找不到。询问客人是否报案,交酒店保安部和公安部处理。酒店不给客人出具物品被盗证明,并且在未查清事实真相前,不负赔偿责任。在查找处理过程中做到主动、热情、耐心,以事实为根据。

客人醉酒服务

客人在房间饮酒过量发生醉酒,服务员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并报告主管,进房查看快速,设法使客人保持安静,帮助醒酒措施得当。若醉酒后造成客房设备物品损坏,做好记录,客人酒醒后按酒店规定处理。对醉酒客人专人负责,耐心照顾,防止发生不良后果。

客房设备损坏

客房员工每天按房间4级检查制度查房,发现客房电器、家具等设备损坏,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主管。若属自然损坏,快速准确填写请修单报修。若属客人原因导致损坏,迅速与客人接触,查明原因按酒店规定处理。

客人带走客房物品

客人离店,服务员查房迅速、细致、认真、发现客人带走客房物品时,记录房号、姓名、时间、物品名称及件数及时报告主管。若带走的物品非一般性纪念品,且比较贵重,迅速通知前厅,与客人接触,耐心询问,在查清的基础上请客人退回或按酒店规定处理。处理过程中做到礼貌、婉转、讲究技巧,不伤害客人的感情。

客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处理

发现客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报告主管。耐心向客人解释酒店有关规定,请客人将物品交酒店统一管理。办理交接手续清楚。客人离店时退还客人。无意外事故发生。

客人投诉处理服务质量标准

客人投诉受理

客房部实行基层主管和部门经理两级投诉受理制度。接到客人投诉,接待主动、热情、耐心、。单独同客人接触,询问投诉内容、原因、事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客人要求等具体、明确。站在客人立场上表示同情。对待客人投诉不急躁、不推托、不争辩,不怠慢客人。

客人投诉处理

遵守国家旅游局和酒店投诉处理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涉及服务态度、礼节礼貌、服务语言等能够及时解决的投诉,属于酒店方面的原因,向客人表示歉意,求得客人谅解;事实不清的投诉,做好记录,请客人等候,迅速同有关部门或人员接触,调查清楚事实,请示上级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转告客人,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同客人接触,讲清事实真相,取得客人的谅解。客人离店后以书面方式寄来的投诉,专项调查。了解事实清楚、准确,报告客房部经理或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复函告诉客人处理结果,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所有投诉处理做到事实清楚,符合酒店规定,客人基本满意。

投诉处理善后工作

客房基层主管收到的投诉内容与记录每天报客房部秘书,分类整理,统计数量报客房部经理。重大投诉报总经理。客房部定期分析客人投诉制度是否健全,及时发现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做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客人投诉渐渐减少,已解决处理过的客人投诉基本不再重复发生。

客人退房离店服务质量标准

离店准备

客房每天掌握离店客人姓名、房号、住期、离店时间,报客房部与前厅。准确、及时制作每日客人离店分析表。掌握客人离店动态,做好客人离店前的准备工作。

退房离店

客人退房,服务员迅速到房间,主动、热情地询问核实客人姓名、住期、离店时间,迅速电话通知前厅,热情周到地帮助办理未完事项,征求客人意见和视需要帮助整理行李等服务。客人到前厅办理退房结账手续后,行李员到客房取行李,服务员同客人告别并送到电梯口,祝客人旅途愉快,再次光临。贵宾或行动不便者离店,帮助提行李将客人送到前厅,再同客人告别。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礼貌、大方。

账单传递

客人办理结账手续前,客人酒水单、洗衣单及楼层其他账单快速、准确送到前厅,账目清楚,结账及时。来不及时则电话通知前厅。无岗位责任引起的客人跑账,漏账现象发生。

房间检查

客人离房后,服务员迅速进入客房,认真检查房间设备有无损坏,用品有无丢失、客人有无遗留物品、房间有无事故隐患。发现客人遗留物品及时报告主管。迅速转交客人。发现设备损坏或物品丢失,按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重新做房

客人离店后,按酒店客人走房整理程序和服务质量标准重新整理客房。撤出客人用过的各种物品,做床,做卫生间。整理过的客房清洁、整齐、美观、舒适。准备接待下一位客人。

洗衣房配备质量标准

洗衣房规模

洗衣房规模根据酒店客房、餐厅接待能力大小确定。设在酒店内部或附近。内部建有收发室、洗衣车间、熨烫车间。建筑结构合理,装修良好。洗衣间,熨烫间高大宽敞,通道畅通无阻。能够适应酒店洗涤业务需要。

洗衣房业务范围

洗衣房能够提供干洗、湿洗、熨烫服务及棉织品洗涤和工作洗涤业务。各车间生产能力同洗涤业务量大小相适应。

洗衣房机构

洗衣房组织机构健全。配主管,设收发班、洗涤组、熨烫组、缝纫组等机构。工种比较齐全,岗位职责明确。洗涤程序、管理要求、规章制度健全,内部分工明确,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能够切实得到贯彻实施。

洗衣房人员

洗衣房各班组员工熟悉酒店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熟练掌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工作程序以及干洗、湿洗、熨烫、折叠等专业知识,熟悉各种洗涤剂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具有一定实践经验,遵守操作程序和技术规程。无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客衣送洗服务质量标准

客衣收取

客房服务员每天2次到客房收取客衣,交楼层领班点收。收活时洗衣单、洗衣袋内衣物核对检查清楚,客衣有无破损,严重污迹及口袋内有无物品检查细致,同客人校对与记录准确。洗衣房收发员到客房部收取客衣2次,按单签收,数量准确。客衣快洗记录清楚,取衣后按时送回收发室。整个客衣收取过程中做到收活及时,检查认真,交接手续规范,特别要求或特殊情况记录准确。

客衣打号

收发室收到客衣后,清点、检查、开单明确具体。按客房号码将客衣一一打号,工作细致,号码准确,打号牢固。无错打、漏打、混打现象发生。

客衣分类

打号后的客衣及时分类,分类程序、方法与要求明确。干洗、湿洗、手洗分类清楚。干洗类中的机洗、手洗分类明确。湿洗类中的深色、杂色、白色和衬衣、毛涤、涤棉、羽绒、丝织物等有不同洗涤要求的衣物分开。整个分类符合衣物洗涤要求。不会因分类不当引起洗坏,染色、发皱等现象。

客衣送还

收发室从客衣车间接到洗耳恭听好熨烫后的客衣,根据打号条和洗衣单按房号装袋或挂架准确无误,每天2次送回楼层交客房主管签收。送回时间:普通洗涤不超过18小时,加快洗涤不超过6小时。楼层收到客衣后,服务员送回客房放在床铺上交还客人。贵宾的衣物送客房部,由楼层主管送交客人。

客衣洗涤服务质量标准

干洗

干洗前认真检查客衣布料、质地、性能与颜色深浅、脏净程序。有较重污迹、不宜同时洗涤的客衣先用手洗去污渍,再投入洗机。衣物冲洗、投油后洗涤3-5MIN,自动干冲洗,烘干。洗涤后客衣洁净,无任何污迹,汗渍,掉色、脱扣等现象发生。

湿洗

湿洗前检查衣物袖口、领子等易脏处。喷去污药水去渍,再投入水洗机。湿洗分类洗涤,每类衣物正确选择洗涤剂。衣物重量与机器容量相适应。准确掌握水温、气压、冲洗时间。然后烘干,烘干温度一般控制在60度以下,湿洗后的客衣干净、完好、不褪色、不染色、无任何污点。

手洗

丝绸、百褶裙、丝袜等有特别要求的客衣,坚持用手洗。洗涤时根据衣物污渍程序和洗涤要求,合理选择洗涤,掌握水温。轻柔轻搓去渍,用清水冲洗干净。容易掉色的衣物装袋洗涤。洗后的衣物洁净,无任何破损。

洗发水调查报告范文5

洗钱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途径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洗钱的危害极其严重,在此不再赘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犯罪。新刑法将洗钱犯罪作为单独的一种犯罪,并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像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犯罪与其他的犯罪混同在一个条款中加以规定。新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根据,奠定了控制洗钱的国际合作的国内基础,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合作控制洗钱将具有重要作用。

除了以刑法措施作为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段外,我国应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最重要的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银行要具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渠道。洗钱者通常利用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内部控制措施和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重要的措施。

(一) 建议金融机构的范围

在关于建议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仅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措施,不仅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可能适用于在其业务中接受大量现金的组织。建议要求,国内当局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建议在一个尽可能宽的范围内履行。 上述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由于一些国家所确立的反洗钱措施只是与银行系统有关,而洗钱者除了利用银行,还利用各种形式的公司以及信托活动去清洗犯罪收益,因此,必须拓宽反洗钱措施的适用范围,才能适应控制洗钱的需要。同时,我国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措施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处理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括: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不论上述机构属于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

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出售商,珠宝古董商;

(二)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

关于客户的身份证明以及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作用,金融系统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基于这些文件,法律实施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也就是说,要控制洗钱,就必须改革金融系统内部为客户保密制度,使金融保密制度不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保护伞”。应要求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交易,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根据官方的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文件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上述要求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

由于洗钱者常常通过金融机构的被提名人帐户及持有的公司股份掩饰受益所有人,培植非法来源的资金。因此,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客户是否为他本人进行交易产生怀疑时,尤其在住所公司 的情况下,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获得掌握客户所开帐户或所进行的交易所代表的某人的真实身份。 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对于基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图难以得逞。

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交易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交易的记录,使其能够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必须符合重建个人交易的要求(这些记录应包括所涉货币的类型和数量),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客户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以及业务通信的记录。在我国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官方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客户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以及关于这些人是偶然的还是通常的客户这些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利用上述文件。

(三)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除了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以及对可疑金融交易予以记录和报告。

为加大我国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和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要借鉴国外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建议要求建立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规定大额资金下限。从国外情况看,美国是1万美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荷兰是2.5万荷兰盾。德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万马克以上的现金交易。加拿大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向政府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在我国,大额现金的下限以多少为宜,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收入还比较低,人均储蓄存款并不高。鉴此,笔者认为,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这样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一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二是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约时间,降低报告成本。

2. 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规定上述单位均有报告大额资金交易的义务。

3. 接受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机构。国外有的国家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财政部隶属的反洗钱机构,有的报告给司法部下属的反洗钱机构,也有的报告给中央银行隶属的反洗钱机构,还有的报告给警方所属的反洗钱机构。我国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英文缩写为FIU);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金融情报机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定位为有侦查权的机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将我国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点、规律、趋势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经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了解国外洗钱的新手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4.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的分析与处理。银行收到大额交易要和已掌握的客户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应将大额交易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根据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每天发生数百亿元的金融交易,且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此条件下,若只设全国性的反洗钱机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据此,可考虑在省、地、县设立反洗钱机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非银行机构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反洗钱机构对非银行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可疑资金,报告案发地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若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跨省、跨国同时报告国家侦查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和反洗钱机构。

5. 关于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国外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反洗钱机构直接调查。如罗马尼亚“防范与打击洗钱行动署”由政府总理直接立案调查,在掌握证据后10天内向总检察院起诉。二是反洗钱机构无调查权,将可疑情况提供给执法机关调查。如美国执法机关根据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供的可疑情况,组成特别行动小组调查洗钱犯罪案件。这种小组不是常设机构,是根据不同任务组成的临时工作组,任务完成,小组解散,人员回原单位。具体牵头单位也是根据工作任务决定的。如是毒品洗钱,由美国禁毒署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若是走私洗钱,美国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我国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可分两种情况:如是贩毒洗钱,由禁毒部门调查;若是走私洗钱,案情重大复杂,由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案组,联合调查。调查结束,专案组解散,工作人员回原单位。

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将逐步推动侦查机关的工作方式发生变化,即由案发后被动调查,转变为案发前主动控制,大大减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金融机构的特别注意

建议有关报告可疑交易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以及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措施。建议要求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交易包括:所有复杂的交易,不正常的交易,或巨额的交易;所有不正常类型的交易;以及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定期小额交易。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交易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要求或取得可疑交易信息的情况,金融机构不得通知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人以外的任何人。

金融机构或有关人员有意从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

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雇员、职员、董事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代表,对可疑交易的报告,只要是遵守规则善意进行,不论结果如何,免除有任何合同所予以的披露信息的限制,免除由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所予以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这种善意免责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交易必须善意进行,只要善意依法披露,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意、恶意泄露金融信息,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免责规定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与政府合作,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以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那么,银行等单位如何识别大额可疑金融交易呢?即规定识别可疑金融交易的标准。美国银行防洗钱工作指南规定了50多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认为是可疑金融交易,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例如,使用单位帐户存取款,主要用现金而不是支票,帐户内存有大量本票、汇票,而开立帐户人的经营状况却与此不符;把资金存入多个帐户,但存入每个帐户的金额通常都低于需报告限额,然后,再调集每个帐户里的资金到某个主帐户,并转帐到国外; 某业主同一天内在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分别打入几笔存款;帐户在接受了许多小额电汇或者帐户使用发票、汇票存款后,立即将绝大部分存款(留下少量象征性的存款)汇到另一个城市或国家,而上述活动不符合客户的经营状况;某客户突然还清了一笔大额贷款,但无法正确解释资金的来源;某客户不愿提供强制性报告所需的信息,不愿填写报告,在被告知必须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交易;经常收到大量往来于离岸金融机构的电汇;一些银行职员生活奢侈,明显与其收入不符;注意不愿休假的银行职员,等等。我们在制定大额可疑金融交易标准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借鉴国外经验,使其符合我国实际。

有的国家认为,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在自愿报告制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考虑到即使是自愿报告制度对许多国家来说也具有一定难度,需要改革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因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和自愿报告制度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对可疑交易的强制报告制度,因为其一,1994年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并进而引起了竞争的激化以至于竞争的无序,导致我国金融秩序混乱。其二,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渠道”。其三,金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不高,使规章制度俱成空文。其四,如实行自愿报告制度,若有金融机构故意不报,那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因此,要使对可疑交易的报告要求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予以配合和保证,其中有关披露信息免责规则、不对客户泄露信息规则以及报告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五)处理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资金问题的措施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天堂对于反洗钱措施带来的挑战。大量的洗钱活动表明,有些国家加强反洗钱行动可能导致洗钱渠道移动到不具有或不具有充分的反洗钱措施的国家,通过这些天堂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国内金融系统的清洗,然后安全回到对洗钱加以控制的国家,完成洗钱的整个过程。针对保密天堂所造成的问题,建议我国金融系统适用下述原则:使之对来自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国家的资金予以特别注意,并采取措施处理相关的问题。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与没有或没有充分适用上述建议的国家的个人,包括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和交易应特别予以注意。但要真正解决洗钱者利用保密天堂洗钱的问题,有关国家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和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反洗钱措施的国家进行对话和合作,逐步形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控制洗钱的法律规则。已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可以自己的反洗钱措施影响具有保密天堂性质的国家,但不能将自己的国内法措施强加给他国,强迫他国采取自己所采取的行动,也不能在他国范围内要求违反他国法律或规则的行为。不论有关控制洗钱的措施对于控制跨国洗钱和跨国犯罪,以至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是多么重要,只要这种措施涉及到他国,就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基础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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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建议要求我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美洲国家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发展、补充内部方案、政策、程序和控制,以预防和监测洗钱犯罪。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建立确保其雇员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雇员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

开展持续发展的雇员培训项目,诸如“知道你的客户”培训项目,对雇员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雇员知道自己在识别客户、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交易以及报告可疑交易方面所具有的责任;

具有独立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方案的遵守情况予以检查。

金融机构应指定属于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括负责适当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这些官员应具有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

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罚金、暂时中止营业或许可证,或中止、撤消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处罚措施 .

我国可以借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来发展和完善自己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

总之,我国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使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采取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 参考数目

1. news.eastday.com》今日关注》我国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影响重大(2002年9月18日)

2. 邵沙平著:《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1~80页,第148~154页,第237~239页

洗发水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37-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发展

20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反洗钱问题首先在西欧和北美国家引起普遍重视,有关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强化反洗钱的法案。经过多年的观察和讨论,人们对洗钱活动的性质和过程有了清楚的认识。洗钱实质上是犯罪分子企图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活动。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

最早启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国家是美国。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即美国国内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要向财政部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证券进出美国,必须申报,未申报的,该项资金可以予以没收,并可对该运送人处以监禁和罚金。之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2001年爱国者法案》等反洗钱法律以完善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机制。各主要西方国家也相继启动了反洗钱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确立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工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在1987年和1988年相继制订了《犯罪收益法》和《金融交易报告法》;法国在1990年制定90―614号法令(即反洗钱法)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各国国内立法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从加强国内立法阶段走向形成全球统一公约和组建全球专门组织的新阶段。在国际上,1981年欧洲议会部长委员会最早提出有关金融业反洗钱的倡议,该部长委员会认为,银行间的合作不仅能够极大地加强司法当局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力度,而且银行体系还能起到更为有效地预防洗钱犯罪的作用。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跨国境洗钱活动的蔓延,欧美国家开始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并着手起草国际反洗钱的通行规则,以便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达到规范各国的做法并加强反洗钱力度的目的。这种努力很快取得了两项重大突破:

一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结合对银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于1988年12月通过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该声明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并强调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核实顾客的真实身份,拒绝异常、可疑的交易并与执法部门保持合作。

二是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门研究,是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1989年7月西方七国经济高峰会议上,与会财长提出建立国际金融反洗钱专业组织的动议。会后成立了由29个欧洲、美洲、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两个国际组织参加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工作组完成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为国际反洗钱工作制定了基本纲领,建议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将反洗钱纳入司法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共有34个成员,有两个观察员:韩国和印度。

近年来,特别是步入21世纪以后,经过国际社会和相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持续努力,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已经成为维护国际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成为体现人类社会共同主张的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金融业作为反洗钱最前线和主阵地的地位已经获得普遍认同,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作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外,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也分别了各自行业的反洗钱文件。其中,国际证监会组织2004年5月了《证券业客户及受益权人身份识别原则》,次年10月又了《集合投资计划反洗钱指引》;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2年1月了《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实体反洗钱指引》,2004年10月又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用以替代前一份指引文件。

二、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面临的挑战

随着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持续深入,其自身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有:

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居高不下。毕马威2007年公布的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反洗钱调查》显示,根据对55个国家的224家银行的调查结果,在过去的3年中,全球银行业在反洗钱方面的支出增加了58%,其中新增成本主要用于监测可疑交易和培训工作人员;而在3年前的2004年,这些银行原本预计2005年至2007年期间的支出增幅仅为43%。另据估算,美国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每年承担的反洗钱成本估计高达70亿美元。

二是预防和遏制洗钱的效果并未明显提升。从全球范围看,虽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投入了如此巨额的成本,但是因洗钱而被、定罪和罚没的效应并没有明显地相应增加。例如,在美国,从1987年到1995年,金融机构共提交7700万份现金交易报告,但据此提起的诉讼只有3000件,最终仅判决580人有洗钱罪,定罪人数不足报告份数的1/10万。再如,在英国,2001年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为31251份,2002年上升为64164份,但洗钱定罪人数仅由75人增加至86人。以至于有极端的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洗钱活动因为加强监管以后成本的上升而减少,相反,“洗钱还是照常进行”。

三是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认识差异较大。在成本不断上升但效果却改善有限的情况下,作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制度的评价也出现了迥然不同的分化。以金融监管相对成熟的英国为例,2003年对英国30家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主管人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的一项调查研究发现:只有27%的被访者肯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价值,相信其对预防洗钱犯罪有一定的作用;33%的被访者持否定态度,认为银行花了大量的时间做无用功,却无助于减少洗钱犯罪;其他40%的被访者认为,报告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只对社会公众有利,而于银行无益,也不会减少洗钱活动。另一项同时期针对英国金融机构的调查研究发现,金融机构虽然普遍赞同合规经营,但对KYC的具体操作颇有微词:35.1%的被访者认为金融监管当局FSA过分看重KYC的功效;58.2%的被访者认为KYC会导致客户流失;40%以上的人认为KYC

会使客户减少业务量;28.3%的人认为即使是老客户也难以满足KYC的有关要求。在全球层面,根据毕马威的一份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反洗钱调查》,认为监管负担过于沉重需要调整的银行占到受访银行的18%,而在3年前,持有这一观点的银行比例为12%。这次调查访问了全球资产排名前1000家银行当中的224家。

三、应对挑战――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趋势

上述问题形成了对各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新挑战。实际上,围绕这些问题的讨论最终可以归结为以下命题,在肯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必要性的前提下如何提升其有效性,做到既能防止监管缺位,又能避免过度监管。基于FATF及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的研究,从政策趋势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些问题需从运行体系、制度架构和政策工具等方面提高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一)健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运行体系

反洗钱是一个系统,需要调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立法者、执法者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反洗钱系统内的各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在统一,协调发展的。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方式看,要健全包括反洗钱意识、反洗钱制度和反洗钱行为在内的反洗钱系统。反洗钱意识是反洗钱工作在社会认知领域的反映,反洗钱意识确立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国家反洗钱的实际运作。反洗钱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反洗钱及其监管工作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反洗钱行为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立法机关立法活动、执法部门打击与防范洗钱活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具体行动。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主体看,要健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的专职机构、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在行政机关中,许多机构都与反洗钱工作相关,包括警察、海关、税务、工商、财政管理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在反洗钱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发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和健全资金交易的监控机制,掌握异常资金交易情况,移送经调查分析后的可疑交易线索等。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区域看,要健全包括对国内的洗钱活动和跨境的洗钱活动的监管。反洗钱规制的对象是洗钱活动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洗钱活动既可能在境内进行,也可能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发生。跨国的洗钱活动要求国际反洗钱的统一标准与一致行动。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监管领域看,反洗钱监管既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也要包括特定的非金融行业。历年FATF洗钱发展及趋势(Money Launde6ng Methods and Trends)报告指出:每年,FATF成员国的执法和立法机构的专家们交换大量的洗钱案例和运作信息,为运作专家确认和描述当前洗钱趋势和有效对策提供了重要机会。表4总结了截至2005年FATF公布的相关年度的洗钱重点行业(或领域)。

在反洗钱监管体系中,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成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的关键枢纽,应在反洗钱意识培养、反洗钱制度建设、反洗钱义务履行监管、反洗钱部门合作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成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的动力之源。

(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制度架构

犯罪控制自身就是一个自组织、自协调的认知系统和操作系统:在表层上表现为打击;中层上表现为预防、遏制犯罪意念对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减少环境条件对犯罪行为的刺激作用;深层上表现为社会的整合。这要求反洗钱需要从制度上建立起一个严密的体系,包括从原则性、根本性的上位法到操作性、实践性的下位法,从体系完备的国内法到与其衔接的国际法。

反洗钱的制度体系包括立足于打击洗钱活动的刑事犯罪规范和立足于防范洗钱活动的适用于金融领域内的反洗钱法规。刑事法律规范制定了洗钱犯罪及其刑罚,以打击洗钱犯罪;制定适用于金融领域内的反洗钱法规,从洗钱最经常发生的渠道直接入手,建筑起防范洗钱的防线。两者的紧密结合,构成了反洗钱制度框架的核心和基础。

为了达到洗钱刑事犯罪化的目的,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制定或者修改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形式来实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TAF)要求将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扩展到“所有能获得财物的犯罪行为”,以最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客体要件、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

监管者应当有权制定规定,通过建章立制,以确保被监管机构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职责包括金融机构的客户识别、记录保存、交易报告、保密义务、内控建设等反洗钱职责,也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反洗钱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反洗钱调查等职责。此外,还包括不同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职责。

(三)灵活运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工具

对洗钱活动的追踪,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从上游犯罪活动人手,作延伸侦查;二是根据其他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情报信息,调查交易活动是否涉及洗钱活动,并由此回溯对上游犯罪进行调查。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加强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既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自觉配合执法部门从上游犯罪着手的延伸侦查,也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高度警觉异常的客户和异常的交易活动并提供有价值的金融情报,为洗钱案件的侦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监管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1、准入管理,如审核金融机构的设立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防止新设金融机构被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控制。

2、持续管理,如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通过日常和特定渠道获取信息,加强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定期评估。

3、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全面或者专项审计,促使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进行。

4、制裁和退出管理,如严肃处理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吊销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更多的监管和报告要求,要求全面合作的反洗钱调查,直接罚款,刑事调查和公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