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哲学思想论文范例6篇

柏拉图哲学思想论文

柏拉图哲学思想论文范文1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传世名作,亦被称为“关于正义的学说”,同时《理想国》也被后人誉为震古烁今之书。原书共分为十卷,以“理想”为定义,主要涉及国家专政问题、独裁问题、正义与非正义问题、善与恶问题、教育问题以及男女平权等诸多问题。

   在这本书中,柏拉图所关心的理念主要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评价,他通过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格劳孔、阿德曼托斯的辩论对话的形式,把自己的治国理想渗透于其中。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在他的理想国里,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认为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人类的真正出路在于哲学家掌握政权,也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这种信念构成了柏拉图成熟的政治哲学体系的核心。在他的眼里“哲学家”有着特殊的内涵。这种构思,不但显示出哲学家的胆略,更显示出思辨的智慧。在这内容庞大的十卷中,我肯定不能一一讲到。所以,我只能就其中的一两点谈谈自己的想法。正如前面所说,柏拉图所关心的理念主要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评价。所以,可以这样说,《理想国》真正奠定了西方正义学说的基础。书中把正义范畴作为讨论的中心,并通过归谬的方法,先提出正义的不确切定义,然后归纳抽象来寻找正义的真正含义,这也就是所谓苏格拉底真理“助产术”的来源。“什么是正义?”《理想国》一开头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第一卷里,柏拉图和格劳孔、西蒙尼德、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等人先后讨论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观点。

   从第二卷起,柏拉图开始讨论城邦的正义,并认为正义是理想城邦的原则,好的城邦应当具备勇敢、智慧和节制。“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也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当其城邦的三个阶层(统治者、守卫者和劳动者)各守其责、互不僭越、和谐分工、互助合作的时候,这个城邦才具备了“正义”的美德。然后,他从城邦的正义类比地推出个人的正义,认为那是“大”与“小”或“外”与“内”的关系。个人的正义就是“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互相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

   他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同时,“在挣钱、照料身体方面”或“在某种政治事务或私人事务方面”,保持符合协调的和谐状态的行为,就是正义的好的行为。正义的人是快乐的,不正义的人是痛苦的。

   当柏拉图的理想国——正义的城邦建立完毕,他终于可以提出自己思想的核心了:“哲学家应该为政治家,政治家应该为哲学家。哲学家不应该是躲在象牙塔里死读书而百无一用的书呆子,应该学以致用,去努力实践,去夺取政权;政治家应该对哲学充满向往,并不断地追求自己在哲学上的进步,并利用哲学思想来管理民众。”

   虽然已经过去了两千多年,但是柏拉图和他的《理想国》仍然散发着光芒,为现代政治指点迷津。世界政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变迁,虽然并没有形成理想国的最终模样,但其中所论述的许多方面已成为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理想国将不再是理想,而是真正的能够让全世界人民生活其中的没好国度。

  《理想国》读后感

   《理想国》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阐述其政治哲学思想的一部巨著,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开山之作,是西方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的经典著作之一,书中内容丰富,涉及政治、哲学、伦理学等多领域问题,很多学者比喻说这是一部一辈子都可以研读的书。书中每个章节都充斥着柏拉图的哲学智慧,同时表达了他理想的政治王国。每个人读《理想国》都有自己的感想,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初读本书,对文中正义、城邦建设及政治体制等概念和论述印象深刻。

   本书开篇就讨论何为正义,对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进行了讨论。苏格拉底与克法洛斯等众多学者以对话形式就何为正义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苏格拉底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进行了反驳,从而提出正义的概念。柏拉图从中引伸了城邦正义,他认为正义是理想城邦的首要原则,将城邦定义为“每个人务必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或“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做好自我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任何人都要服从城邦正义,个人正义应当让位给城邦正义。从柏拉图关于正义的定义可以看出,他所谓的城邦是不是公平民主人人平等的城邦,他的城邦是每个人都有相应的级别职务,具有等级区分,由此城邦分为统治者、军人、劳动者,因此他所谓的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同时他认为只有拥有正义的城邦才是理想的城邦,并提出建设理想城邦需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生产者阶段;二是辅助者阶段;三是统治者阶段。

   柏拉图还提出了“政治家就应为哲学王”理念。他认为在理想城邦之中,应由拥有知识的哲学家担当统治者,并称之为“哲学王”。柏拉图认为只有政治家是哲学家才能明白什么事真正的正义,而能够让国家秩序井井有条。柏拉图通过阐述什么是不正义的城邦和不正义的人,并从历史和现实中对政治体制进行划分,他将政体分为五种,即王者政体,民主政体,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详细讨论了后四种政制的更迭原因和形成过程,认为这四种政制都是不正义的,从而总结得出哲学王统治的政体才是正义的,因此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哲学王统治的政体。哲学王是政治家,具有比普通人更加智慧的政治理念,所有哲学王的使命是建立城邦,颁布法律,管理城邦。柏拉图的思想主要受历史及社会环境等条件制约,无法摆脱其束缚,希望通过哲学王,一个完美的政治家,以贤德治国,从这方面理解他的思想具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完美的人,所以他的梦想是一种理想,甚至是遥不可及、无法实现的梦想。

   《理想国》被誉为西方第一部政治学著作,柏拉图详细论述了正义,城邦,政体等主要政治主题,并描绘了一张理想的政治国王画像,带有乌托邦的色彩,又有了阶级国家的味道,对西方政治具有巨大影响。我通过研读该著作,初步了解了柏拉图思想,日后将继续研读柏拉图相关著作,深入学习西方政治思想。

 《理想国》读后感

   《理想国》是一本哲学思想与政治理想交织的煌煌巨著。无怪乎一次辩论课上,我提到这本书一个学期的时间也读不完的时候,沈友军老师补充说这是一辈子也读不透的大书。它通篇充斥着哲学的智慧,饱含着政治思想的精华,这体现了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政治家应为哲学家,哲学家应为政治家,政治家应为哲学王”。

   《理想国》一书,讨论的热点是正义哲学的问题。苏格拉底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等智者展开了激烈的交锋[lizhigushi.com]。他们先后讨论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观点。苏格拉底一一进行了驳斥,并最终得出了正义的真正概念。然而文章没有仅仅落在关于个人正义的讨论上,柏拉图其实着眼于城邦的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理想城邦的原则,并将这条正义原则归结为:“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或“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也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当然,柏拉图的城邦是不是所谓的众生平等,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压迫的人人平等的国度。他所谓的城邦是分等级的,也就是城邦分为王权、军人、劳动者。

   柏拉图是如何确立“政治家应该为哲学王”的思想的呢?根据史料,柏拉图应该是经历恩师之死后,感受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衰败,才得以萌发政治家应该是“哲学王”想理。在他为实现理想政体而游历的12年中,在游历塔仑它木时结识的当地民主政体的领袖、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主要代表阿启泰(Archytus),则为他的“哲学王”理想,提供了现实的雏形。阿启泰本人,既是一个杰出的政治家、军事统帅,受到当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又是一位杰出的思想家。

   柏拉图的《理想国》问世虽已有千载,却仍然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它引领了一股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更加有效治理国家的思想潮流,可谓功莫大焉!

 《理想国》读后感

   知道柏拉图的人几乎都知道《理想国》这本书,这本书不仅详细记载了古希腊的经济、政治、文化,更以对话体完整的表达了柏拉图的哲学见解和政治理想,在世界哲学史上、政治史上都是一份瑰宝。这个学期,我用心的读完了电子杂志版的《理想国》,感觉既有启发又有异议。

   看这本书,会被苏格拉底睿智、深邃的思考所折服,他的诡辩不仅教对手难以招架,也让读书的人难以跟上他飞快、机智的思维。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辩论一步步将自己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思想完整表达出来,同时通过对城邦的哲学、道德、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争论,设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并在辩论中不断完善,一步步建立了他心目中的“理想国”的蓝图,向世人展现了自己的政治理想。

   《理想国》传达了作者的政治理想。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实质应该是封建贵族专制的奴隶制国家。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在这个理想的城邦中,人被分为三等:掌握哲学思想的贵族统治者、掌握武力的武士阶层,还有奴隶身份的广大平民。柏拉图认为国家权力应掌握在哲学家的手中,哲学家必须是有护卫国家的智慧和能力的人,同时也是一些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城邦的正义。而代表勇敢的武士应努力维护城邦的安全,并维护统治者的任何决定。同时,他认为掌权者和被统治者间应保持和谐、团结的关系,被统治者要服从统治者的所有政策,这样,才做到了节制和正义。柏拉图描绘的这一理想蓝图,满怀着憧憬,被后来的空想主义者所向往。

柏拉图哲学思想论文范文2

关键词:哲学本体论 文艺的摹仿 语言学 语言观

在《斐德若篇》中,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讲述的故事对文字的作用予以贬低。他认为,文字作为外在的符号,“只能医再认,不能医记忆。”它会使人们善忘,因为“借助文字的帮助,他们可无须教练就可以吞下许多知识,好像无所不知,而实际上却一无所知”。在这里,柏拉图贬低了文字的地位与作用,对文字保持着警惕的态度,这一观点为西方两千年的形而上学传统所继承,乃致被德里达视为统治西方哲学史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从而祭起解构的快刀。本文将对柏拉图的这一语言观加以分析。

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讲述了一个故事,图提将他的发明向塔穆斯国王进献,建议向全国推广。当涉及到文字时,图提认为文字是医治教育和记忆力的良药,可以使埃及人受更多的教育有更好的记忆力。然而国王说,文字会使学会它的人善忘,因为他们就信任文书,只凭外在的符号再认,并非凭内在的脑力回忆。因此,文字只能医再认,不能医记忆。而通过文字进行的教育使人们学到的只是真实界的形似,而不是真实界本身。借助文字的帮助,人们虽可以吞下许多知识,实际却一无所知。

要理解柏拉图这一观点,必须联系柏拉图的整个哲学思想体系与文艺思想来理解。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柏拉图的思想体系:

1.理念论的哲学本体论

理念是柏拉图哲学体系的理论的理论基石,是其哲学本体。柏拉图认为,我们感官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都是变动不居的,因而都是不真实的,而真正实在的东西应当是不动不变的。这种真实的存在就是苏格拉底所讲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概念。这种实在就是柏拉图所称的“理念”,所有的理念构成了一个客观独立的世界即理念世界,这是唯一真实的世界。理念不依存与物质存在,也不是人的意识,而是一种超时空、非物质、永恒不灭的“本体”,这种本体是一种由底向高的体系,最高的、最完美的理念是善,善是真、善、美的统一,是神的化身。

从理念论出发,柏拉图否定了现实世界的可靠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作为真实世界的理念与作为个别事物的现实之间就出现了对立,而理念世界则具有至高的地位,是世界的根源之所在。

2.文艺的摹仿说

从理念论出发,柏拉图对古希腊早期流行的摹仿说进行了改造,形成其唯心主义摹仿说。

在《理想国》卷十中,柏拉图以床为例说明其他的观点。他认为,现实的床是对理念的床的模本和影子,而画家画的床是对现实的床的摹本和影子,即画家画的床是对理念的“摹本的摹本”、“影子的影子”,因而和真理隔了三层。

可以看出,在柏拉图理论中有三种世界:理念世界、现实世界和艺术世界。理念世界是第一位的,自然是第二性的,而文艺所摹仿的现实只能是摹仿理念的摹本,只能摹仿事物的外形和影象,不能表现事物的本质。

因此,柏拉图把文艺创作中对自然的摹仿贬之为照镜子,在他看来,就像镜子照物一样,只是客观事物的外貌复现,不能体现理念世界的本质。这就否定了文艺作品的价值,否定了文艺创作者的主观能动性。

3.文艺创作的灵感说

柏拉图从理念论出发,否定了文艺的价值。然而另一方面,柏拉图也承认有一类文章“可以给人教益,而且以给人教益为目标”,“把真善美的东西写到读者心灵里去”,他也承认对荷马这样的伟大诗人是满心景仰的,在《对话集》中柏拉图也不止一次地流露出对诗的喜爱。这是因为在柏拉图那里,伟大的诗篇的创作者不是他所说的摹仿者,而是“爱智慧、爱美者、诗神和爱神的顶礼者”,这种伟大诗人与摹仿者是根本不同的,因为伟大诗篇的吟诵所依靠的不是摹仿的本领,而是灵感的赐予。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始终是其理论基石,处于第一性的位置。而人们要把握理念世界,就要依靠对理念世界的回忆,依靠神灵凭附陷入迷狂,而不能依靠文字。因为文字只能帮助再认,无助于“凭内在脑力的回忆”。

柏拉图这一观点为亚里士多德所继承,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中说“口说的话是内心经验的表征,书写的话是说的话的表征”,书写乃是内心经验的表征之表征。这一观念同样见于后世诸多哲学家。如索绪尔所说“语言和文字是符号的两个不同的系统,后者唯一存在的理由在于表征前者。语言学的对象不是书写的词和口说的词的结合,而是由后者单独构成”。

德里达在对逻各斯中心主义进行批判和解构的同时,认为非拼音文字的汉语是“发展在一切逻各斯中心倾向之外的强大文明运动的证明”。诚然,中国古代文论没有将言说与书面文字加以绝对清晰的分界,然而对于语言与思想的断裂,古人也是早有觉察,早在孔子著述中便有类似柏拉图的焦虑。

《论语阳货》载:子曰:“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对于竭力推行“仁”、“礼”的孔子来说,对弟子的道德教化,对仁政的宣扬,应当就像天地万物一样,以自然流动的方式昭示人们。他讲的“无言”便是如同四季运行、万物生发一样,以一种完全自然的形态教化弟子。显然,这正是一位精神导师和哲学家的梦想:梦想知识和道德在传授中能够不失其纯真,不经过词语的过滤,也无须乎一再的解释;梦想整个文化的传承无须乎借助语言;梦想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阻隔在思想和思想的实现之间。而这正是中西很多哲学家试图解决的问题。

如同柏拉图担心文字遭到不同的人们的误解一样,孔子也意识到了话语言说要注意适当的对象。“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柏拉图的担心同样困扰着孔子,即担心言说一旦外化为文字,无选择地落到每一个人面前时,可能会遭到误解与扭曲。这似乎可以从一个方面来解释为什么孔子没有留下著作而是通过其弟子的记录――如同柏拉图记录苏格拉底的对话一样――传流后世,这个事实似乎显示了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对文字的怀疑。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孔子面对这一困境的策略是“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于是,我们在《论语》中看到的孔子完全是一个循循善诱的对话者,而不是一个居高临下的训导者。与柏拉图一样,孔子采取了对话语录体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地克服言说与思想的紧张关系。

应当说,虽然柏拉图没有专门论述语言问题,但作为古希腊哲学乃至整个西方哲学的奠基人物,其语言观值得我们重视。本文所作的,只是一个尚不成熟的浅探。不过我们可以说,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在后世许多哲学家那里都看得到影子,为后世所发挥、继承。因此,我们应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柏拉图著.朱光潜译.文艺对话集・斐德若篇.

柏拉图哲学思想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自不同的哲学本体论决定了他们各自不同的文学本质论。他们的哲学本体论是客体性的,其文学本质论因而也是客体性的。西方哲学和文论的这种客体性起点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文学创作论和批评论都从属于各自的文学本质论,并最终从属于各自的哲学本体论。

西方文论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西方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大体而言,西方古代哲学侧重本体论,西方古代文论就侧重本质论,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客体性;西方近代哲学侧重认识论,西方近代文论就侧重创作论,两者的共同特点是主体性;西方现代哲学侧重方法论,西方现代文论就侧重批评论,两者的共同特点是中介性——主客体之间的中介性,如语言性、文本性等。这正是西方哲学的主客二分核心观念在哲学和文论关系上的合逻辑的发展。

本文只论述西方古代哲学本体论决定西方古代文学本质论这种关系,其余两种关系将另文专论。西方古代哲学着重研究客体对象的本源,这就表现为侧重本体论。西方古代哲学本体论决定着西方古代文学本质论乃至整个西方古代文论。这种决定关系应主要考察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人的哲学与文论的关系,因为他俩的哲学和文论统治了随后的整个古代时期,并对西方近代和现生重大影响。比较而言,柏拉图在哲学上的影响尤为深巨,亚里士多德在文论上的影响最为广远。

早期的古希腊哲学家曾分别提出“水”、“气”、“火”、“种子”、“原子”等具体事物或者设想的物质微粒,来作为世界万物的本源,这是自发的、朴素的唯物主义本体论。基于这样的哲学本体论,文艺便被认为是对由这些本体所构成的自然事物的模仿。如赫拉克利特认为艺术之所以是和谐的,是由于模仿了自然;德谟克里特认为人们从鸟的歌唱学会了唱歌。这种模仿论是古希腊最早的文艺本质论,它还是直观的、朴素的,也是片面的,因为它仅仅从文艺的外在源泉看问题。

古希腊哲学和文论发展到柏拉图时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柏拉图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的理论和巴门尼德的抽象存在论的影响下,在苏格拉底的伦理学一般概念的影响下,提出由多种多样的理式组成的理式世界是真实的本体,现实世界的万事万物是虚幻的,是对真实的理式世界的模仿和分享,是后者的“影子”和“模本”。柏拉图的理式实际上是关于事物和世界的抽象概念,但是被绝对化、神秘化而作为先于现实世界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客体。这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本体论。柏拉图的这种本体论,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完全摆脱了感性直观的束缚和局限而建立起真正的哲学形而上学。从此,思索和探求隐藏在所谓虚幻的感性世界后面的真实本质或者说存在本体——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便成为西方哲学本体论的主流。

柏拉图的文论是在继承前代文艺模仿论的基础上,从上述他的理式论直接推出的,也可以说是他的理式本体论对前代模仿论的改造。他在《理想国》等对话中承认文艺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而现实世界又是对理式世界的模仿,文艺因而是“模仿的模仿”、“影子的影子”,“和真理隔着三层”,它“培养发育人性中低劣的部分,摧残理性的部分”。尽管如此,文艺模仿论却因此而不再是直观的、朴素的了,而是辩证地触及了文艺的本质:文艺在模仿现实事物的同时,应当体现隐蔽在事物表象后的本质(依柏拉图,那本质即真理,亦即理式)。柏拉图还据此把诗分成两类,一类是单纯模仿性的诗,即只是模仿事物的表象以满足人的从而毒害人的理性的诗;另一类则是分享了理式的诗,是颂神和赞美好人的诗。在文艺本质观上,我们与柏拉图的主要不同之处是:依据柏拉图,文艺所体现的本质是先于现实事物而存在并作为后者来源的理式本体;而我们则认为,那本质其实是根源于现实事物的,是对后者深入认识的结果。可知我们对柏拉图文艺本质论的肯定是在颠倒的意义上进行的。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本体论可以说是对以往不同性质的本体论的综合或者说调和,因而有不一致之处。在《范畴篇》中,他提出个别事物是“第一实体”即本体,一般即事物的“种”和“属”是“第二实体”,两者并不割裂,因为个别事物之外并不存在一般。但在《形而上学》中他却认为,在构成事物的质料和形式这两个因素中,形式先于质料,形式决定某物之为某物,是更为本质的东西,它才是作为本体的实体。这样,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本体论最后变成了形式本体论,与柏拉图的理式本体论相似了。

亚里士多德的文论也是对以往文论的综合和改造。在《诗学》中,他认为文艺的本质是模仿现实,这是对古希腊早期模仿论的继承。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模仿,已从古希腊早期思想家所说的对自然事物的模仿,转移到着重对现实中人的行为的模仿。更重要的是,他认为在这种模仿中,“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可能发生的事”。可见他强调的是在模仿中体现事物的本质和理想,这显然又是对柏拉图的文艺模仿论的一种继承。不过,他抛弃了柏拉图的“理式—现实—文艺”这种由上而下的体系,认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本质和理想并不存在于个别事物之外。这大约是他哲学中的实体本体论思想所发生的作用。这样,亚里士多德的文艺本质论既保留了柏拉图文艺本质论中文艺应当表现(模仿)本质和理想这一深刻思想,又把它合理地置于现实基础上了。至此,西方文艺模仿论臻于成熟,并“雄霸”文论史二千余年。至近代它才受到表现论的强有力的冲击,但是它并未被完全取而代之,而仍然以“模仿”、“再现”、“反映”等名称存活下来,直至今天。

从上述可见,西方古代哲学本体论和文学本质论都有一个合理的发展过程。就哲学本体论看,其本体从单纯的个别事物的概念(古希腊早期某些思想家的本体概念),发展到一般本质的概念(柏拉图的理式本体概念),再发展到包含一般本质于其中的个别事物的概念(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本体概念)。与此相应,古希腊的文学本质论也从模仿单纯的个别事物,发展到模仿根源于一般本质(理式)的个别事物,再发展到模仿本来就包含着一般本质于其中的个别的人和事物。

从上还可见出,西方古代无论是哲学本体论还是文艺本质论,研究的对象都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体:或者是物质的客体,或者是精神的客体。(在古希腊哲学中,主体和客体的分化才开始萌芽,近代哲学中这对概念的分别才充分明确起来。)所以,我们说西方古代哲学本体论和文学本质论的特点是客体性。

西方哲学的历史发展从侧重客体开始,自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当人类因主客体分化而开始具有自觉意识时,他首先最惊讶和最意欲征服的应当是客体对象,而不是主体自身。西方的这种“客体起点”,也是其自来重视发展科学的文化基础,因为西方文化正是从注重客体对象才发展出科学精神的(从注重主体自身则发展出人文精神)。就哲学自身来说,有此古代客体性本体论的起点,才可能有近代主体性认识论的充分发展,进而也才有现代中介性方法论的充分发展。设若不是这样的起点,上述西方哲学(指纯哲学,不包括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三方面的充分发展也许是不可能的。

西方古代哲学的客体性本体论还有相当的深刻性。这种深刻性,主要不体现在亚里士多德关于包含一般本质于个别实体中的理论上(个别中包含一般是认识论上的某种深刻性),而体现在柏拉图的理式论上。柏拉图设定此超验的“理式”,从而建立起超验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本体论也有超验形而上学性)。超验形而上学是科学永远不可能达到和取代的领域,因而是哲学真正能够安身立命之处。它是人类智慧对哲学家的独特馈赠:人类智慧对经验事物的追本溯源,总会超越经验事物本身而达其先验和超验的根源。只是形而上地推论起来,柏拉图的超验的精神本体——理式——是不大合理的,后来受他的理式论启发和影响而产生的其他超验的精神本体,如上帝、绝对精神等,也不高明。惟有近代康德为作为其感性现象界外在来源而设定的超验的物质本体——自在之物,则较为合理(康德的自在之物又指三个最高的统一体,即“灵魂”、“世界”和“上帝”,其中也包括精神本体。在这种意义上,康德的本体论是二元论性质的)。这是从超验的精神本体向超验的物质本体的发展。这种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成是哲学超验形而上学本体论的完成。

西方古代客体性模仿论文艺本质论也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也可以认为,正因为有此古代客体性文艺本质论做基础,才可能有近代主体性文学创作论的充分发展,进而也才有现代着重中介性(主要是语言性)的文学批评论的充分发展。设若西方文论不是肇始于客体性文学本质论,它在以上三方面的充分发展大约也是不可能的。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除本体论以外,还有相应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柏拉图的认识论可以叫“回忆”论,认为人的灵魂生前已经认识理式,因而已经具有了知识,人出生后通过感知事物而回忆起那些知识。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认识起源于感觉,而作为更高的、具有理性认识功能的灵魂有如蜡块,能留下外界事物的痕迹,这是带有反映论性质的认识论。可见两人的认识论都基于各自的客体性本体论,因而都具有被动性的特点,柏拉图的认识论尤其突出。这不像西方近代认识论,后者具有主体性能动创造的特点,并构成近代哲学的主要内容。

至于哲学方法论,柏拉图运用的主要是先验的理性辩证法,他认为靠它可以不通过感觉而辩证地认识那理式体系。亚里士多德则主要运用逻辑的归纳推理尤其是演绎推理的方法,这是与他的实体本体论和相应的认识论相统一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方法论由于都基于并服从于其客体性本体论和认识论,缺乏独立自主性,不像现代哲学方法论那样,不但往往是该哲学的主体内容,而且往往具有自主性,有的还被赋予本体论或认识论的性质(被赋予本体论性质的如解释学哲学的方法论,被赋予认识论性质的如分析哲学的语言分析方法论)。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文论除客体性本质论外,也有相应的创作论和批评论。柏拉图的创作论主要是灵感论,指模仿和分享理式的诗人是在“迷狂”状态下创作的,即依靠“神力凭附”而“代神说话”,那神就是最高的理式。亚里士多德的创作论更丰富,主要体现在戏剧理论中,包括对情节、性格、典型、有机统一性及虚构等的论述。两人的文学创作论都是根基于相应的客体性文学本质论和哲学本体论的,所以都显出被动性,柏拉图的创作论尤其如此(他的灵感论与近代浪漫主义的主体性的灵感论就有很大的不同)。这不像近代文学创作论那样,后者基于当时的主体性认识论,因而显出很强的主观创造精神,并构成近代文论的主要内容。

柏拉图哲学思想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传统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本文拟通过对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的阐述,来论证一种不同的观点: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的并非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整个都是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本文拟从其法治基石正义观的发展,哲学王之治到法治的发展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来论证笔者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柏拉图;法治;《理想国》;《法律篇》;正义观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一生的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一) 《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理想国》的副标题为论正义,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说,《理想国》通篇都是对正义的探讨,《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 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理想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 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 。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 ,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 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 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 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 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 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第3页)历程。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理想国》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 ……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 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 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和立法的产生之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他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柏拉图这种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他的理念说中找到论证。理念说渊源于古希腊思想中对本源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运"、"必然性"、"尺度"等规定,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以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为基本含义 的理性范畴。 柏拉图思想体系中的理念说认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虽能被感知,但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而理念世界虽不能被感知,但却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反映到柏拉图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这只不过是其思想关注点的变化而已,是对政治制度设计的一种探索,一种逐步走向现实的探索。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柏拉图政体观念的发展 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图对这四种政体分别给以了批判。第一个是斯巴达政体,这是一个军人掌权的国家,他们争强好胜,贪慕虚荣。第二种是寡头政体,从荣誉政治中产生,在社会采取财产私有制后出现,是一种根据财产标准确定资格的制度。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穷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崇拜财富,贪欲之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在这样的国家里,统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党争、内战很容易爆发。第三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他们打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不加区别的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者。这种极端化的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最终导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第四是僭主政体,这个应该说是从民主政体发展而来,民主制下极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约束,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那些起初扮演穷人保护者的人民领袖利用民众的力量获得政权后便开始鱼肉人民,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和拥护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他们已经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了”。 这就是僭主政治。 柏拉图详细的评述了四种政体,并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但并没有接着给我们一个可以替换这四种政体的理想政体。到他的《法律篇》,在他的新理想国里,柏拉图认为存在着两种国家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政体形式均由此演绎而来。“一切其他政制实际上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 因此,如果要选择自由与法律的密切结合,在一个国家中就要有具备这两种因素的政体。 所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设计了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混合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制”。 这是一种在节制、平等、自由以及智慧等法治伦理基础上建构而成的政治模式。 他认为只有在在这种“ 混合政治”中,自由、和平以及智慧等政治精神才能真正的生根、成长并获得很好的发展。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他曾经批判的四种政体都不是一种体制,而只不过是一些体制的主导性成分, 只有这种“ 混合政治”才是现实的最优体制,才是各种善理念的现实的体制根基。对于君主制和民主制,柏拉图曾说“一个是极端的服从,一个是极端的不服从,那么其结果在两个社会都不能令人满意。” 可以看出,柏拉图在此揭示了极端君主制的极权法则与极端民主制的自由原则,这两类权力原则由于违反权力的制约原则而在现实中无法取得理想的结果。柏拉图主张以法治为核心内涵的混合政体, 在法律统治下的“混合政治”才是一个真正有效的政治模式,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之所以说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观念是建立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是因为混合政体中的君主原则,是在强调统治者必须以法律为准则进行统治,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这实质上展现的是柏拉图政治思想中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同时,混合政体保留民主制的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进行的,是希望公民能在法律的统治中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 泰勒曾在其《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一书中说:“《法律篇》比柏拉图的任何其作品,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而且是预定满足一种紧迫感的需要的。” 结语: 至此,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在《法律篇》中基本展现出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对法治作了论述。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始终应该与它合作。” 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 而且,这种法律也必须是受到民众欢迎和拥护的。柏拉图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具体内涵,,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即守法包括立法者守法和老百姓守法。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图号召公民遵守法律,但他所号召的遵守是对人有益的自愿遵守。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因为它是有益的,而不仅仅因为它是法律。 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够更好地实现,柏拉图还提出了分权的思想。他认为如果权力分配不当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立法者立法时应该注意权力的分配。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虽然这种分权思想还比较原始和简单,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否则法律将无法获得执行。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度地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致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这与现代法学的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法治理论几乎完全吻合。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说《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了。虽然其中的很多理论还不够完备,但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正如罗素所说: “一切的开端总归是粗糙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便忽视它们的创造性。柏拉图所说的话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东西是要保存下来的。” 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其师柏拉图的基础上创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 综上所述,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首先从法治的基石“正义”开始论述探索,从《理想国》中强调实体正义,经过发展,到《法律篇》时,现实的挫败使他转向强调程序正义,从而展现了他的法律至上思想,强调依法而治,并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构建了混合政体这一全新的政制制度。这个过程,是柏拉图法治思想从初步探索到最终成型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252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7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7页。 陈金全、陈鹏飞《对柏拉图法律思想的重新解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96页。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成官泯“柏拉图《第7封信》的结构与主题”载于《柏拉图的哲学戏剧》刘小枫,陈少明主编,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8页。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4页。 泰勒《从开端到柏拉图》,聂敏里,韩东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13 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51页。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94页。 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3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59页。 泰勒著《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谢随知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685页。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9页。 [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22页。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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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柏拉图的修辞观念

在西方思想史上,传统的见解将柏拉图视为智者学派的敌人、修辞的批判者。在智者学派声誉日隆、修辞研究的地位日益显赫的当代,仍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柏拉图留下的是一个令人压抑的传统。这种观点无疑能在柏拉图的对话录中找到许多证据(至于这些证据是否代表了柏拉图本人的观点,我将在第二部分讨论),但另外一些研究者却提出了不同的解读。对比这些解读,我们就会发现,柏拉图对修辞的看法相当复杂,甚至很暧昧。

柏拉图的著作中很多地方都表达了对修辞的贬斥。在《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声称,修辞“发明的是这样一种劝服方式:它只制造对正义与非正义的看法,却对如何认识它们毫无教益”(Plato:455a);修辞家“不需要了解事物的真实面目,他只需找到某种方式让那些无知的人相信他比真正有知识的人更有知识就行了”(459b)。因此,修辞与真理无关,根本不关心真理,甚至带有明显的欺骗意味。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将修辞定义为“以辩论魅惑心灵的技艺的总称”(261a)。修辞之所以可怕,不仅在于它让人丧失对真理的兴趣,更在于这种蒙蔽心智的魔力。柏拉图对智者学派的憎恶正是因为他们夸耀自己是修辞方面的专家,并且将所有的精力耗费在修辞的研究和讲授上,因而将修辞的危险影响扩散开来,威胁到哲学的生存。他在修辞和智者论辩术之间划上了等号:“智者(sophist)和修辞家(rhetorician)……其实没什么区别,或者说没太大的区别”(《高尔吉亚篇》,520a)。他将智者论辩术和修辞的关系比作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关系,暗示修辞其实就是前者所采用的具体手段。在《智者篇》里面,柏拉图借“陌生人”之口,淋漓尽致地嘲笑了智者,把他们比作钓鱼者、变戏法者和小丑,认为他们假借教育之名,干着骗取钱财、欺世盗名的勾当。既然修辞本身就对追求真理有害,将修辞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就更是不可原谅了。

然而,柏拉图对修辞的看法并非一成不变。海德格尔在1924-1925年讲授《智者篇》时提出,柏拉图的修辞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其轨迹可以通过比较三篇对话勾勒出来(Brogan:3-15)。《高尔吉亚篇》代表了早期柏拉图全盘否定修辞的态度;海德格尔认为,在《智者篇》中,柏拉图的态度有了重大变化,转而相信修辞对“不在”(non-being)或者说“存在”之外的领域的关注应当在哲学中占据一席之地,辩证(dialectic)能够克服修辞的欺骗倾向,使之为哲学服务;《斐德若篇》则是发生这一转变的关键场所。在这篇对话中,柏拉图着重探讨了真理(aletheia)与语言(logos)的关系。由于语言始终存在欺骗的潜能,所以真理并不是语言的内在属性;语言对于真理的价值在于,它为思想的相遇提供了空间,使得真理的探讨成为可能。因此,作为一种语言形式的修辞便不应该排斥在哲学之外。如果对话中的修辞能够揭示出说话人和对话人灵魂的真实状态,并且符合所讨论话题的真实情况,那么它就是应当欢迎的。即使是以欺骗和隐瞒为目的的修辞,为了达到最佳效果,也必须研究和了解真实情况为基础,因而迂回地与真理建立了联系。这样看来,修辞可以视为一种次等的辩证,同样是哲学的工具。

有些研究者认为,柏拉图对修辞的严厉谴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假象,他们特别指出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常常沉迷于修辞的神秘力量(Weaver:3-26)。玛巴克相信,修辞与柏拉图所推崇的辩证之间构成了互补关系。柏拉图意识到,修辞的力量能够感动人的灵魂,使他们更愿意接近善,而且这种力量在很多情况下是使用修辞的人所不能完全控制的,它的非理性因素和比喻特性常将人引向已知领域之外,这也与哲学探索的开放性一致。也许正是因为柏拉图这种秘而不宣的对修辞的热爱,被他从理想国中放逐的诗人们才反复强调他自己就是一位天才的诗人,朗吉弩斯还把柏拉图的文本作为崇高风格的范例(Longinus:163-4);诗与修辞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高尔吉亚篇》中,苏格拉底明确地说,诗就是一种修辞术(Plato:502c)。

詹姆斯·卡斯特里(JamesKastely)等人甚至相信,柏拉图不仅不是修辞的敌人,而且是修辞理论最杰出的代表,因为他抓住了修辞的精髓,那就是通过语言的交锋,既改变自己,也改变与自己对话的人。卡斯特里特别指出,在论辩时,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没有将自己视为绝对的权威,并且始终尊重对手和对手的观点。在他看来,《高尔吉亚篇》并非是对修辞的否定,反而本身就是一种哲学修辞的化身,这种修辞“不断地反驳我们自己和他人对世界的理解,以保证这些理解不趋于僵化,避免我们对其他声音充耳不闻”(Kastely:46)。从这种角度理解修辞,柏拉图所倡导的辩证正是以追求真理为目标的一种有效的修辞。

在阐释柏拉图修辞观念的时候,学者们的意见存在如此大的反差,一个重要原因是柏拉图的著作具有很强的修辞性。虽然柏拉图在观念的层面上对修辞扭曲真理、偏离理性的效果非常警惕,并竭力保持哲学的客观性神话,但要用永恒的知识(epistemē)唤醒执迷于意见(doxa)的世人,劝服的手段无疑是必需的。和高尔吉亚等智者学派的代表比较起来,柏拉图较少采用各种微观的修辞技巧(tropes),更喜欢运用一些宏观策略,增强自己著作的说服力。然而,由于其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修辞常常是一种暧昧的手段。以暧昧的方式表述自己的观点,其结果是观点本身也变得暧昧。

二、柏拉图的修辞策略

亚理士多德将修辞定义为“在每一个具体的情境中发现可资利用的劝服手段的能力”(Aristotle:1355b)。根据亚理士多德的观点,修辞策略可以分为三类:一类诉诸说话人(人格与权威);一类诉诸听话人(情感);一类诉诸论辩本身(1356a)。我们可以借用这个模式来分析柏拉图的著作。

柏拉图对话录中的代言人主要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的观点在多大程度上与柏拉图本人一致,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但将苏格拉底作为对话的主角无疑是高明的修辞策略,因为他既有足够的权威,也有强大的人格魅力。通过公元前399年的著名审判,关于苏格拉底的神谕(Plato:21a)在希腊已经尽人皆知。神谕的权威,加上他斯巴达式的俭朴生活和悲剧性的死亡,使得他几乎成了智慧和哲学家的代名词。无论读者是否认同通过苏格拉底之口所传达的思想,他们都很容易先入为主地崇拜他的美德和学识。其次,苏格拉底在智慧方面的权威不同于其他任何哲学家,因为他是以苏格拉底悖论(SocraticParadox)的方式与人交谈的。他预先宣布自己无知,实际上是很“狡猾”的手段。因为这样一来,他便没有固定的立场,无需为任何明确的观点辩护到底,从而把论证的重担转移到了对话者一方,给作为第三方的读者造成一个假象——他是客观的、毫无偏见的,因而是值得信赖的。这样一个滑动的立场和超脱的姿态,让人无懈可击,因为哲学史已经证明,最高明的哲学家都难以周密地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因此,与那些过分倚重修辞手法和论证过程的论辩者比较起来,柏拉图的修辞意识更胜一筹。

从听话人的角度看,柏拉图也充分利用了对话录这种形式的长处。在明显以论辩为目的演说或文章中,说话人与听话人处于直接交锋的位置,听话人的警觉状态和逆反心理显然会增大劝服的难度;而在对话录这种形式中,说话人(柏拉图)和听话人(读者)之间的关系却是非常微妙的。在读者的感觉里,柏拉图本人并不直接与他们论辩,双方都是对话(如同戏剧)的观众,这样读者的心理防线自然就松懈了。此外,读者与对话录中的听者(苏格拉底的对话人)之间也存在着某种潜意识的认同关系。这些听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嘲笑揶揄的对象(比如《伊安篇》中的伊安),一类是苏格拉底的“拍挡”(比如《理想国》中的阿代曼图斯)。前一类听者类似喜剧中的丑角,让读者在轻松的气氛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苏格拉底宣扬的观点。后一类听者在对话中往往并没贡献任何有分量的观点,只是起到一种结构作用,或是通过不断附和苏格拉底的说法诉诸读者的从众心理(herdinstinct),潜移默化地改变他们原有的认识。因此,让这两类听者充当对话的角色,同样是出色的修辞手段。

在论辩过程中,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也善于利用各种富于修辞力量的技巧。苏格拉底的典型方式是诘问(cross-examination),诱使对方定义、分类,然后抓住其中的问题,步步追问,直到对方“理屈词穷”为止。这样一种论辩方式对另一方明显是不利的。柏拉图对话录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别人提给苏格拉底的问题往往很“友好”,明显出于“建构”的目的,而苏格拉底仍给别人的问题却很刁钻,带有“解构”的意味。在诘问对方的时候,苏格拉底喜欢大量使用一般疑问句,一般疑问句的特点是迫使对方作出简单的是与非的判断,以二元对立的方式进行推理,而无暇顾及各种复杂的情况,自然很容易给他创造反驳的靶子。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苏格拉底常常使用比喻和类比,这两种修辞手段在对话的形式中是非常有效的,当听话人追随这些比喻和类比时,往往在理性分析之前就预先认同了它们的内涵。以著名的洞穴和太阳的比喻为例(Republic,BookVII),当格劳孔在这两个比喻的基础上与苏格拉底对话时,他已经不知不觉预先承认了它们所暗示的前提:经验世界和理念世界的区分是存在的。同样,虽然类比在哲学中的地位一直是可疑的(Wittgensteinqtd.inBlackburn:14),但由于其修辞效果,听话人在对话过程中,很容易承认它引申的结论。比如柏拉图用工匠造床的类比来说明诗人写诗,并推论说诗离真实隔了两重,完全是建立在摹仿论基础上的偏见,格劳孔对此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柏拉图在自己的著作中采用了有效的修辞策略。南丁格尔(AndreaW.Nightingale)等人认为,选择对话录这一体裁是柏拉图最重要也最成功的修辞策略。一方面,它继承了古希腊长期以来流行的口述传统(荷马史诗是靠口诵传播;悲剧和喜剧以口头的形式公开表演;还有各种政治演说),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南丁格尔指出,《高尔吉亚篇》中融会了悲剧因素(Nightingale:67),《普罗塔哥拉斯》、《会饮篇》和《理想国》(Nightingale:186)融会了喜剧因素。另一方面,柏拉图明确贬斥了这些传统体裁在传达真理方面的缺陷,从而将它们作为哲学的对立面凸显出来,使得新兴的哲学从“智力教育”的宽泛领域独立出来,确立了自己的边界。

然而,尽管柏拉图意识到了修辞的危险效果,但他似乎相信哲学家的瓶子足以将这个妖精永远囚禁起来。西方哲学史表明,正是修辞造成的暧昧危及到柏拉图的体系,引出了一系列似乎与他意愿相反的后果。柏拉图选择对话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想抑制修辞的不确定性。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严厉抨击了书写的发明,认为它对追求真理没有丝毫的益处。因为书写的作品无法回答读者的质询,无法保证读者的理解,也无法为自己辩护。与此相反,现场进行中的对话(livingspeech)却能通过相互交流和校正,确保讨论按照双方希望的方向进行(Plato:275a-276a)。换言之,修辞的危险性可以通过在场对话者的干预而加以控制,而书写的文字却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姑且不论这种看法是否符合实际,如果我们假定其有效,用它来反观柏拉图的著作,就会陷入明显的困境:它们也成了他自己所说的“弃儿”,无人为它们辩护,无人保证读者能够正确理解作者的意思。它们甚至比普通的书写作品更暧昧,因为其他“独白”的作品里还飘荡着作者的“幽灵”,对话录中究竟哪个声音代表了作者的声音,读者却无从判断。在《智者篇》里面,甚至苏格拉底都成了沉默的听众,这种沉默意味着什么,读者又如何说得清?更严重的问题是,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还说,严肃的哲学家不会从事写作,即使写,也只是出于自娱的目的(276b-c)。如果我们相信这也是柏拉图的观点,那么他的对话录难道都是游戏之作?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柏拉图的对话录毕竟是书写作品,并非是“活生生的对话”。即使他的对话百分之百忠实于记忆,对于读者来说,那些出场的人物也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戏剧色彩,从而激活了他所竭力抑制的那些可能违背自己意愿的修辞效果。因此,他的哲学对话从一开始就已经是文学文本。

三、修辞:丰富的暧昧

无论柏拉图是修辞的敌人,还是修辞的朋友,有一点是比较明显的:那就是他始终不肯承认修辞的普遍性,始终将修辞视为某种有限的、工具式的东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始终梦想着一种像自己所描绘的理念(eidos)那样纯粹的哲学,和与之相匹配的不受修辞干扰的语言。这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梦想,也是两千年间众多形而上学思想家的梦想。斯宾诺莎的《伦理学》试图以几何学的推理形式穷极宇宙的真理,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因为数学语言无疑是最纯粹的。然而,修辞并非是外在于语言的、可有可无的某种装饰。

对修辞与真理的关系论述最为深刻的是尼采。他认为,人们对真理的幻觉源于对语言修辞本性的遗忘,真理的概念本身就是一种修辞。他用一个震撼人心的画面说明,人对世界的了解程度是多么可怜:“难道自然不是对几乎一切事物、甚至我们的身体都保持沉默吗?它把我们放逐并囚禁在一种高傲却虚幻的意识里,远离胃肠的持续蠕动、血液的疾速流动和神经纤维的精微颤动。”(Nietzsche:875)如果人的意识对自己的身体都难以感知,遑论灵魂,遑论对世界的认识?人以为词真的可以概括事物,语言真的可以谈论真理,尼采却揭示了语言与“自在之物”之间巨大的、不可逾越的鸿沟。他把从感知到概念的过程描述为一系列的隐喻:将外界对神经的刺激转换成大脑中的形象,是第一级隐喻;将大脑中的形象转换成语言的声音符号,是第二级隐喻;将代表着个体的、具体的、独一无二的原初经验的词语转换为抹掉了无数差异的抽象的概念,是第三级隐喻(877)。每一次转换都是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事物之间发生的,语言的客观性假定自然不能成立。因此,隐喻是语言最根本的、不可剥离的属性,修辞是内在于语言的。他暗示,所谓理念、共相之类的哲学范畴是受了语言的骗。因为人被迫用单个的词“树叶”来描绘无数片彼此不同的树叶,哲学家便误认为存在先于、高于一切具体树叶的某种“树叶”的范本,这是本末倒置。尼采还指出,人对真理的渴求是一种人类中心的心理需要,人需要将内心的感觉外化成某种客观永恒的现实,作为确认其实没有任何客观性的人类价值体系和个体价值的依据。从这个角度说,真理的概念是描述人与世界关系的一种宏观修辞。基于这两点,尼采说真理是“由隐喻、转喻和拟人说法组成的不断变化的集合”,是“经过诗意和修辞的夸张、转换和装饰的各种人造关系的总和”,是“我们已经忘记其为幻觉的幻觉”,是“由于反复使用已经失掉其感觉的生动性的隐喻”,是“图案已经磨蚀,不再被视为硬币而被视为金属的硬币”(878)。

尼采用最具修辞色彩的语言阐明了人类语言和思维的修辞性。从这样的观念出发来审视柏拉图著作中的修辞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柏拉图(或者苏格拉底)推崇面对面的交谈、贬斥书写的看法很难成立,因为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书面表达,只要是语言,就无法摆脱修辞,即使交谈双方不断干预,也无法制止修辞所造成的多义性和误解。第二,柏拉图试图保护哲学语言不受修辞“污染”的努力是徒劳的,换言之,哲学文本和文学文本之间的绝对界限并不存在。二十世纪的文论家沿着尼采开辟的道路做出了新的探索。保罗·德·曼(PauldeMan)将修辞性(rhetoricity)和指称性(referentiality)之间的紧张关系视为文本多义性的主要来源;海顿·怀特(HaydnWhite)揭示了历史著作的修辞策略,抹除了历史文本和文学文本之间的人为界线;巴巴拉·约翰逊(BarbaraJohnson)分析了文学文本如何将语言的修辞作为一种姿态和手段来呈现自身的理论意识。

玛巴克在《柏拉图的论辩术之梦》(Plato''''sDreamofSophistry)中,用欧洲思想史上的众多例子说明,虽然哲学家们一再试图将修辞(至少它非理性的那一面)永远逐出理性的国度,但每当重大的认知危机出现时,修辞却总是以它非理性的魔力赋予人们新的灵感。修辞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固然常常令哲学家头疼,但反过来,它也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甚至能迂回地帮助他们接近自己的目标。德里达曾经将乔伊斯的小说《尤利西斯》和黑格尔的《哲学百科全书》和《逻辑学》相比,因为“它们都试图通过一次记忆行为达到绝对的知识”;哲学家往往“认为只有通过透明的、无歧义的语言,也就是科学的、数学的纯粹语言,才能再现历史”,而乔伊斯却想“通过暗喻性语言、歧义和修辞的堆砌实现历史的重现并包容全部历史”(Caputo:25)。因此,修辞的浓缩性、暗示性和多义性可能为哲学的探讨提供比传统“透明”语言更广阔的空间。

以这样的眼光来看待柏拉图矛盾的修辞观和他著作中的暧昧之处,就会觉得对于西方哲学而言,柏拉图把自己藏在对话录的背后,让后人在修辞的光影变幻中去追踪他的思想,未始不是一件幸事。正是由于这些暧昧之处,思想史上众多潜藏的问题才得以呈现出来,哲学的阐释才变得如此微妙丰富。飞翔的天鹅才是可羡的,虽然我们永远无法将它射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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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哲学思想论文范文6

关键词:柏拉图;法治;《理想国》;《法律篇》;正义观

作为古希腊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一生的著述颇丰,他一共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中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青年时代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度过的,他目睹了当时希腊社会的混乱给城邦公民带来的悲惨遭遇,也目睹了希腊由盛转衰的过程。这促使他萌发了强烈的构建一个理想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说,他的一生都在为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进行不断的思考和探讨,都在为民主法治构建理论基础,并最终期望将这种理论变成制度,付诸实践。传统的观点认为,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由《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人治到《法律篇》中法治的转变。但本文认为,柏拉图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种由人治到法治思想的转变而是法治思想的一个发展过程。WWw.133229.COM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建立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基础之上,是一种理性的法治思想。下文将以《理想国》和《法律篇》为对象对这个观点做一论证。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一)《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理想国》的副标题为论正义,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说,《理想国》通篇都是对正义的探讨,《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理想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理想国》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和立法的产生之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他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柏拉图这种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他的理念说中找到论证。理念说渊源于古希腊思想中对本源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运"、"必然性"、"尺度"等规定,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以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为基本含义的理性范畴。柏拉图思想体系中的理念说认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虽能被感知,但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而理念世界虽不能被感知,但却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反映到柏拉图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这只不过是其思想关注点的变化而已,是对政治制度设计的一种探索,一种逐步走向现实的探索。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柏拉图政体观念的发展

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图对这四种政体分别给以了批判。第一个是斯巴达政体,这是一个军人掌权的国家,他们争强好胜,贪慕虚荣。第二种是寡头政体,从荣誉政治中产生,在社会采取财产私有制后出现,是一种根据财产标准确定资格的制度。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穷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崇拜财富,贪欲之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在这样的国家里,统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党争、内战很容易爆发。第三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他们打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不加区别的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者。这种极端化的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最终导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第四是僭主政体,这个应该说是从民主政体发展而来,民主制下极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约束,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那些起初扮演穷人保护者的人民领袖利用民众的力量获得政权后便开始鱼肉人民,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和拥护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他们已经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了”。这就是僭主政治。

柏拉图详细的评述了四种政体,并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但并没有接着给我们一个可以替换这四种政体的理想政体。到他的《法律篇》,在他的新理想国里,柏拉图认为存在着两种国家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政体形式均由此演绎而来。“一切其他政制实际上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因此,如果要选择自由与法律的密切结合,在一个国家中就要有具备这两种因素的政体。

所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设计了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混合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制”。这是一种在节制、平等、自由以及智慧等法治伦理基础上建构而成的政治模式。他认为只有在在这种“混合政治”中,自由、和平以及智慧等政治精神才能真正的生根、成长并获得很好的发展。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他曾经批判的四种政体都不是一种体制,而只不过是一些体制的主导性成分,只有这种“混合政治”才是现实的最优体制,才是各种善理念的现实的体制根基。对于君主制和民主制,柏拉图曾说“一个是极端的服从,一个是极端的不服从,那么其结果在两个社会都不能令人满意。”可以看出,柏拉图在此揭示了极端君主制的极权法则与极端民主制的自由原则,这两类权力原则由于违反权力的制约原则而在现实中无法取得理想的结果。柏拉图主张以法治为核心内涵的混合政体,在法律统治下的“混合政治”才是一个真正有效的政治模式,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之所以说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观念是建立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是因为混合政体中的君主原则,是在强调统治者必须以法律为准则进行统治,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这实质上展现的是柏拉图政治思想中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同时,混合政体保留民主制的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进行的,是希望公民能在法律的统治中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

泰勒曾在其《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一书中说:“《法律篇》比柏拉图的任何其作品,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而且是预定满足一种紧迫感的需要的。”

结语:

至此,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在《法律篇》中基本展现出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对法治作了论述。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始终应该与它合作。”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而且,这种法律也必须是受到民众欢迎和拥护的。柏拉图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具体内涵,,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即守法包括立法者守法和老百姓守法。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图号召公民遵守法律,但他所号召的遵守是对人有益的自愿遵守。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因为它是有益的,而不仅仅因为它是法律。

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够更好地实现,柏拉图还提出了分权的思想。他认为如果权力分配不当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立法者立法时应该注意权力的分配。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虽然这种分权思想还比较原始和简单,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否则法律将无法获得执行。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度地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致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这与现代法学的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法治理论几乎完全吻合。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说《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了。虽然其中的很多理论还不够完备,但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正如罗素所说:“一切的开端总归是粗糙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便忽视它们的创造性。柏拉图所说的话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东西是要保存下来的。”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其师柏拉图的基础上创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

综上所述,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首先从法治的基石“正义”开始论述探索,从《理想国》中强调实体正义,经过发展,到《法律篇》时,现实的挫败使他转向强调程序正义,从而展现了他的法律至上思想,强调依法而治,并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构建了混合政体这一全新的政制制度。这个过程,是柏拉图法治思想从初步探索到最终成型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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