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例6篇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1

一是高质量完成各类文稿工作。深入领会上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找准文稿与上级精神、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深入考虑、反复推敲,撰写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交流发言等各类文稿20 余篇。

二是高标准完成公文办理工作。坚持政策一致、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原则,高标准草拟各类文件10余份。健全完善机关公文管理制度,优化文件交办、督办、管理各环节程序,确保文件安全高效运转,累计办理各类文件1715 份。

三是全力做好机要保密工作。牵头建立了罗平县纪检监察系统保密工作定期自检自查制度、网络工作群备案制度、保密承诺制度、机要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办理制度;全力保障纪检监察内网系统正常运行;加强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

四是周到细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严谨缜密负责做好全委公务用车、食堂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积极协调、督办领导交办各类事项。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2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检察机关在决策机制上接受外界监督的一种措施。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逮捕、决定撤案、不等部分决策环节向社会公开,通过这项制度,办案人员更注意证据的审查和程序的规范,更注重文明办案,有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人民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所谓人民监督是指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的所有者为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察、督促和控制的活动。[1]高检院为了解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同时也为了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一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初步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全面试点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引起更进一步的较大反响,有的观点认为这一制度是自我作秀,有的观点认为从制度的设计到推行能够看到,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水平的完善提高,以往旧的司法体制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被逐步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程序公正观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权监督的背景下产生的,通过规范的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行使侦查权,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念。经过前期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一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的基础上,试从基层院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一隅之见。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程序和制度。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论证,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以下工作(不含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作出撤销或不的)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贪赃枉法等一些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从严格执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监督工作享有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并对妨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造成犯罪的,依纪依法处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功效和意义

长期以来,对检察体制改革较为关注的人们讨论到一点,即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享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侦查权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高层在探索试从内部解决这个问题,尝试了加强内部纪检监察、完善侦查制约机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等办法,但一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处理的全过程笼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民群众对办案缺乏理解和信任,对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2]--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科学的监督依据应当从权力的本质中发生。权力除了本质上具有阶级属性外,还具有公共属性。权力如何行使,理应由公众来监督。”[3]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健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全面正确行使。20__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将普通民众的感受和判断带入到评判过程中,使法律裁判能够与社会发展相匹配。与外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检察审查委员会制度相类似的是,这种方式考虑到了民众的感受,与现行趋势下社区发展建设要求较相一致。一方面使群众参与司法,另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保证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防止检察权滥用,在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意识上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一是解决缺乏外部监督问题,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表明人民监督员是“有效监督”。截止20__年12月31日,全国有209起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有16起案件根据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变了原拟定的处理意见(据自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报告)。使监督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保障其准确、公正地行使。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4]“按照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才有可能跳出‘自我监督’和‘异体监督’的两难选择。”[5]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和对其他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权监督,增加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外界压力,使之反作用于办理案件的质量,办案工作更为细致,取证更为全面,办案人员适用法律更为审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权

力只有在受到制约和监督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为民众服务的目的。

二是建立了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途径。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及时协调合法与合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起到矫正作用。这一制度的施行,使得一些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有了救济渠道,他们可以通过这一渠道,获得司法救济。有学术观点认为,应对监督范围扩大到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作出的类似决定。我们认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其立法目的、意义和范围定位是明确的,不能为了监督而扩大监督,使监督失去本来意义,增加诉讼环节,加大社会诉讼成本。在监督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开展工作,即使经过论证认为有必要扩大范围对普通案件进行监督,增加救济对象,也应作出监督模式上的改变。

三是取得的社会效果较为显著。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重要尝试。“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成为抬头可见、触手可摸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克服了以往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空泛化、形式化、抽象化等缺陷。这从根本上确保了人民监督权利的有效实现。”[6]按照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在办理这些案件中,有关立案、侦查、逮捕、撤案、审查等环节都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仅靠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工作机制是难以实现有效地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程序中,嵌入一个外部监督程序,对侦、捕、诉三个关键阶段加以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作出的改革探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受到国家监督的同时,还能受到更加广泛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7]人民监督员通过监督案件,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做法,拉近了司法与民众的距离,考虑到民众的感受,有利于树立外部形象并为内部工作注入新鲜活力。

三、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正当性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指出了我国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的根源,同时也指出了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同内部矛盾”。因此可以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符合宪法规定,它通过刚性的程序将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了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是人民民主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有益尝试。检察机关按照宪法精神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同时履行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设计和创造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形成的依据和背景可以看出,它是现行法律体制内,依托宪法和法律基于检察制度现实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为了统一和规范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__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规定和实施工作方案,这些制度作为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全国、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下发执行。目前,先期试点已收到了良好成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初步显现,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通过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促进了检务公开,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而为开展检察工作奠定了更为深厚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了宪法上的正当性,但与人民陪审制度相比,既缺乏大量的实践来丰富完善操作的细节,同时也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定,这一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头戏,同时也是一项法律创新,要使这一制度能够长期坚持下去,为人民检察事业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合宪性基础上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亟需的立法改进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在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和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两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它是在符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基础上,汲取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制定而成,这一改革措施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自侦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往各项社会制度改革中,可操作性强、实效高已成为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制度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从细节上保证制度的公正性,便于实际执行。

(一)人员选拔程序

当前,人民监督员的遴选办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从区检察院的试点情况看,7名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7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1(法律专业2名),其中女性1人,组成架构能够适应当前监督工作需要。有观点认为人民监督员应从人大代表中产生,因为人大代表的法律身份形成了相应的监督权利,但没有检察机关主动导入接受监督的程序,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难以体现和实现。这一观点忽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广泛代表意义上的社会监督,绝对化了人大监督作用层面,从而使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范围变窄,成了一个特定群体的监督,失去了制度包涵的民众层面意义。建议对人员结构上可以以地市级检察机关为单位,调控总体比率,采用“四三三”办法,对人大代表取其民众代表性,在人民监督员组成中占40,对政协委员可以取其参政议政特点,占30,群众团体、社区等其他人员占30,既保障和强化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也实现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二)将监督模式统一更改为事后监督

人民监督员所监督的“三类案件”中除了对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外,另两类都是事中监督,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这种做法类似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与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不同,后者发表的意见属于审判程序中民主集中,其个人意见对合议意见产生影响,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要求人民监督员会议的审查应为事后审查,即对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的生效决定提起对案件处理的监督程序,而不能因为监督活动可能对检察侦查和公诉带来负面作用和障碍,从而影响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同时,我们在建立制度时也不能疏忽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避免因审查期限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不能及时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监督工作仍未完毕的,承办案件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提请检察长批准,依法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从高检院公布的数据看,截止20__年5月,各试点院共监督结案871件,其中不服逮捕的79件,拟撤销案件的275件,拟不的517件。人民监督员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781件,占90%,不同意的90件,占10%。尽管《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作出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但监督程序的事中审查还是可能会对相对人权益造成影响,使相对人的可预期权益因“遭遇”监督程序的介入而延后。人民监督员制度采用事后救济渠道不受期限制约,相对人的预期权益不受侵犯,监督的范围将更广泛、过程更细致,同样可以达到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的效果,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保密义务规定的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符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但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还缺乏上位法的明确具体规定支持。人民监督员的保密义务仅有《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规定》中对人民监督员的罚则有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但两个条款没有明确相互指引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有权了解案情的只能是特定人员,人民监督员以其特殊身份介入到案件处理过程当中,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享有阅卷、旁听讯问、询问、质询等权利,掌握了案件相关信息,特别是对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提起正处于侦查阶段,不利于案件侦查保密要求。人民监督员的本体是社会人员,来自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加以义务限制,那么无疑会造成新类型的司法腐败。建议应当参照对侦查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在立法上作出完善,建立相应的问责制,以保障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实践中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各种专项清理、检察长接待日及对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实行征求意见等活动,带动其自觉进入检察工作角色,以增强工作责任感,树立保密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党.论加强人民监督.理论与改革.1998.(4)

[2]樊崇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人民检察.20__.2.

[3]黄曙陈艳.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人民检察.20__.3

[4]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5]黄曙陈艳.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人民检察.20__.3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3

一、监督检查是反腐倡廉的关键,是纪检监察机关最主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证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报告中强调监督作用时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为切实抓好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机关在处理管理与监督的关系,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事情要靠各部门共同来做,不能都“唱主角”,应该注重发挥职能部门和其他监督机关的作用,光靠纪检机关自己干,即使再增加一倍、两倍的编制也未必能做好,应该注重“唱配角”,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负责抓好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纪检机关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充分调动和依靠各有关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中智慧和力量,共同把工作做好。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监督检查,监督保证党规党法的执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以及对行政机关人员实施监察。

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保证作用,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纳入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就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纳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之中,体现“人性化”要求,明确要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不准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以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发展;不准竭泽而渔,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等,为党的中心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发展,顺利完成其主要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就要全面把握作用,切实提高意识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的服务性。它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为完成各项任务而实施监督保障,在监督检查中强调服务;二是监督检查的制约性。它在实现工作目标的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其行为,纠正其偏差,保证其顺利进行;三是监督检查的参与性。监督者积极参与到各种活动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性;四是监督检查的预防性。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对工作产生的不利因素,以便预防和阻止各种问题的发生,减少损失,防患于未然;五是监督检查的规范性。通过监督检查,可以使工作目标、计划、决策、协调、实施等各个方面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作用,提高监督检查意识是前提。

纪检工作人员总体上看监督意识是比较强的,监督的效果也是比较明显的。但随着领导体制的变化,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监督的难度逐渐增大,思想上的畏难情绪越来越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一是从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上看,往往领导者是被监督者,监督者是被领导者,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二是作为纪检工作人员,其关系隶属于行政领导之下,对下级监督尚可,对同级监督不易,对上级监督更难,思想上存有怕领导给小鞋穿,遭领导打击报复的顾虑;三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深入发展,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涉及面越来越广,其监督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作为纪检工作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是党政工作的服务保障机构,其监督检查职能是形势赋予的一项重任,提高监督检查意识,依纪依法,积极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是保障党和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必须增强监督检查的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知难而进,创新监督载体,完成自身历史使命。

三、强化监督检查,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涉及的监督检查对象很多,而我们的人员力量又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必须点面结合,“点”上要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面”上要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得较大的监督成果,本人认为应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抓手,切中要害和关键,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行之有效地强化监督检查职能,服务第一要务,保障、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一)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为抓手,强化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重大社会矛盾包括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环境作保障。发展环境的好坏决定发展的快慢。纪检监察机关务必要增强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牢固树立“抓软环境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充分履行职能,作软环境建设的“督军”,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服务发展的第一要务,着力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发展软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紧贴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不断优化发展软环境中,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环境的突出问题。

1、依托《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①监督权力部门提高行政权力透明度,要求在公开对象上,由政府部门扩展到所有与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公共事业企业单位;在公开内容上,要求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商业机密的事务,都要对外公开,尤其是对于人财物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真正公开。②加强效能监察,围绕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纪检要监督权力部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摸清底数,进行清理,切实做到“四个凡是”,即今后凡是公民或法人能自主决定的事宜、凡是可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的事情,凡是通过行业或中介组织可自律管理的事项,凡是可通过市场事后监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设行政许可。通过监督检查,就要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就要精减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建立行政服务、综合招投标、财会核算、经济环境投诉等中心,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促进行行政效率提高,规范行政行为,从而有效改善投资环境。

2、认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专项治理等相关活动,大力优化法制环境,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行为。目前,法律完善的程度还不高、贯彻落实得还不够好,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相比,差距还比较大。有的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告状难、执行难仍然是老大难问题;还有的执法部门存在执法粗暴、吃拿卡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小的方面说严重影响了经济环境建设,大的方面说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保证法律正确地实施,特别是有效体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特点,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法,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司法和执法中的违纪现象要加大追究力度,做到具体行政作为“处之有据”,突出解决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的问题,进一步严格裁量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度,一视同仁、一个标准。从而有效促进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二)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抓手,强化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和充分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社会必须相适应的本质要求,第一次把实现人的发展放在经济发展的首位,突出了人的价值和第一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保护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经济的发展,效益的提高,还是社会的进步,都应落实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上。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维护群众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把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抓住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按照“四个坚决纠正”、“四个加大力度”的纠风工作要求,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不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加大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大力开展纠风专项治理,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严厉查处伤农事件,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不合法的涉农收费和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以实际成效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以此保证和促进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三)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抓手,强化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现紧密相关,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不坚持科学发展现,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政绩观。贪钱、贪利是腐败,贪名、贪功也是腐败。因此抓党风廉政,既要抓廉洁自律,又要通过监督检查、查处曝光等措施,教育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政绩观。通过纪检机关的监督促进,引导党员干部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不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盲目攀比;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深入实际,察实情,讲实话,不虚报浮夸,不做表面文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急功近利。用全面的观点看政绩,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发展;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总量增长,又要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

(四)以加大惩处力度为抓手,加强监督检查。

查办案件是十分有效的监督形式。特别是在腐败“多发、高发”的现阶段,必须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要加大惩处力度,首先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要坚持与时俱进,健全和完善办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创新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依靠现代科技手段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专业化水平。其次,要加大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力度和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及赃款赃物追缴力度,要让腐败分子政治上声名扫地,经济上占不到便宜,精神上后悔莫及。第三,要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加大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以惩处为手段,除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外,从另一方面来说,是强化监督检查,发挥的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和监督功能。就要求把查办案件工作,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结合起来,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确保反腐倡廉治本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以创新、改革和完善监督体制、制度,提高监督权威性、有效性、长效性为抓手,加强监督检查。

科学发展观的落脚点在“人”,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纪检监察机关既有惩处违纪违规党员干部职责,又有教育、引导、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职责,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角度来说,后者是最重要的职责。纪检机关强化监督检查,除了微观上抓住“点”之外,在宏观“面”上就要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契机,加大惩处力度,创新、改革和完善监督体制、制度,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有效性、长效性,并以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监督就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现阶段监督体制存在主客体职能不明、权力不对等、监督制约权不够的缺陷,难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为弥补缺陷,在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过程中,中央已明确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督主体的权力。另外还在探索通过实行巡视制度解决纵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实行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解决横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体制的革新,客观上对对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它是保证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只有强化制度创新意识,严密制度体系,狠抓制度执行,把制度创新真正贯穿于监督的各个环节,渗透到干部队伍的各个层面,体现到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反腐败斗争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从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要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根源,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从削减权力、规范权力、制衡权力、公开权力运行等人手,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善于找出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与时俱进,加以修正和完善;要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制度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在制订各项实体制度的同时,都要相应制订程序规范和操作办法,使制度既有切实可行的内容,又有明确的实施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同时,要突出制度教育,确保各项制度深入人心;加强对执行制度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突出以制度管人管事,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制度,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强化监督检查,还必须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畅通监督渠道,努力改善监督环境

能否自觉接受监督,取决于党员干部自身素质。自身素质好,自律意识强,视接受监督为一种义务,一种责任,那么监督就会收到很好的功效。反之,自身素质差,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妄自尊大,必然拒绝、排斥甚至压制监督。因此,首先要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两个《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教育,切实使党员干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自觉主动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健全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党员的意见反映权;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保障党员的批评权;健全述职述廉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评议权;健全举报制度,保障党员的检举控告权,等等。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机制,对因泄密导致党员干部遭受打击报复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者要严惩不贷。要重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这些方面的监督机制,形成依法监督的氛围。总之,只有在全党全社会真正营造一个“人人敢于起采监督”的良好监督环境,才能真正提高监督能力,取得应有的监督效果。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4

[关键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相关要点

中图分类号:TU998.1;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0-0390-01

一、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1 安全疏散通道设置不合理

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安全出口是人们逃生的重要通道,尤其是在一些人员密集场所,更应该设置多个安全出口,以确保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人们可以顺利地通过安全通道逃离火灾现场。但是,当前我国大多数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多,一般只有一个或者两个,有些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了多个安全出口,但是这些安全出口往往是封闭的,通常只留下一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以备不时之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和封堵现象是造成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例如,2005 年12 月25日,广东中山市坦洲镇“老虎吧”酒吧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6 死11 伤,该酒吧超员经营且没有设置多个安全出口,使得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人们无法顺利逃生。

2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

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将关闭常闭式防火门或者将防火卷帘降下来可以有效地阻止火势、烟气蔓延。但是许多人员密集产所常常将常闭式防火门打开,或者将各种各样的杂物堆放在防火卷帘下面,导致在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不能及时地将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或不能顺利将防火卷帘放下阻止火势蔓延,这就使得常闭式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形同虚设。

3 内部装修材料使用不当

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装修材料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选择了大量可燃、易燃的装修材料,使得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火势迅速蔓延,并伴随着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迅速扩散到整个空间,容易使人中毒或者窒息死亡。

4 建筑内缺乏消防设施

建筑内的消防设施不仅能够起到预防火灾的作用,而且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能够起到扑救火灾的重要作用。但是,经过监督检查发现,许多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数量不足,有的地方选用的消防设施类型与其性质不符,甚至有些场所的消防设置存在过期使用的现象,这就导致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这些消防设施没有能将其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此外,一些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安全通道指示标致不明显,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用到的应急照明灯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损坏,有些人员密集场所虽然设置了消防栓、应急照明灯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但是这些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不明白这些消防设施的操作方法,而且没有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不能保障其正常运作,使得这些消防设施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5 没有做好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往往用电量很大,如果在对这些场所进行电路安装过程中,没有对线路进行穿管保护,一些电气设备和电器线路由于长时间运作,就有可能会发生发热漏电打火现象,进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还有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在建设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一些不合格的电气线路设备,经常导致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此外,在一些歌舞娱乐场所,业主的更换速度很快,由于经营者不熟悉电气线路设备的具体情况,随意搭接电源,导致线路电压过大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人员密集场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增多使得消防监督检查机构警力人员面临严重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越来越受到我国的关注,使得人员密集场所成为我国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场所之一。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在市场投资取向引导下逐渐增多,使得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面临重大难题。首先,我国公安

消防监督人员的数量增长速度远远不及人员密集场所数量的增长速度,使得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其次,越来越多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出现,大大增加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工作负担,使得公安消防人员很难深入、细致、彻底地进行监督检查,就有可能遗漏一些消防安全隐患,不能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清扫。

2 人员密集场所主体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没有做好自主管理工作

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受到传统的一对一监督检查模式的影响,认为消防监督检查执法权力就是管理权,单位将自己摆在应对管理的位置上,错误地将权利和义务进行颠倒,没有正确理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造成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久而久之,人员密集场所从业单位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全权交给消防部门,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渐淡化,没有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与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混为一谈,使得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此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人员往往过分追逐经济效益,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不高,有些人员密集场所主体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利用非正常人际关系来应对消防监督检查,遮蔽自身存在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这些就导致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容易引起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

3 相关政府机关及行业、系统行政管理部门没

有充分发挥其职能随着我国不断加快改革发展的脚步,我国的政企分离、企业改制等相关政策得到不断的贯彻落实,现代企业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我国撤销了一些原有的行业和系统管理部门,或者弱化一些系统管理部门的职能,诞生了大量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占据了市场主体地位。我国一些系统内部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对这些企业的约束力逐渐减小。当前,我国政府机关往往认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消防部门的职责所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没有参与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不愿意也不敢去管消防工作,这就使得其职能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与消防部门联合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要点

1 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完善的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各个消防人员身上,形成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部门还要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进行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的时候知道如何报警、如何使用消防设施以及如何疏散群众。此外,消防部门还要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安全通道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这些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

2 有重点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消防部门在进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工作主要包括:

(1)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与该地方的人员密集度是否相符;

(2) 安全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该地人员逃生要求;

(3) 人员密集场所的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的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杂物;

(4)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栓、消防应急照明灯、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5) 安全通道上是否安置了妨碍应急疏散的铁栅栏或者杂物;

(6)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等等。

3 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部门要积极宣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此外,消防部门和人员密集场所运营单位都要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使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4 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大多是由于这些场所的电气线路发生短路、超负荷或者接触不良等现象引起的,因此,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用电设备管理,严禁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人员随意搭接、私拉电源,并且各个人员密集单位的电工要有电工证,并且在上岗前要进行专门的培训。而且人员密集经营单位要定时检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更新老化电路,有效地防止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5

按照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县卫生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省、市下达各项卫生监督责任目标和专项治理任务,突出重点,加强管理,狠抓落实。

(一)强化食品消费环节餐饮卫生监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2009年以来,结合各项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在巩固去年餐饮业专项整治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共出动监督员128人次,车辆40辆次,重点对全县辖区内宾馆、饭店、学校食堂和农家乐等餐饮经营单位和超市的卫生许可证、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和食品存放库房卫生进行监督捡查与整治,监督捡查87个经营单位,查处违法案件18起,处罚金额为1200元,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10份,责令限期改正4户,查出并销毁过期霉变食品60公斤。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通知要求,积极协调疾控部门,作好生活饮用水、餐饮用具等的抽检工作,抽检总数25件,合格22件,不合格3件,合格率81。全面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目前达到量化管理条件并纳入量化管理的餐饮单位共46户,其中a级单位2户、b级单位14户、c级单位30户。努力作好“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十一”黄金周重大节假日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及重要贵宾接待任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全年共计重要贵宾接待任务食品卫生安全保障16次,人员25000余人,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保障措施,没有任何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圆满完成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农村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清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防止学生肠道传染病和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了广大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

(二)、加强卫生监督,切实保障农民工身体健。为加强检筑工地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生活饮用水是否安全;内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清洁良好;三防设施是否齐备;食品存放及加工是否生熟分开;是否配备冰箱冷藏设施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三)狠抓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根据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后续要求,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为平台,进一步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疫情报告管理、院内感染控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风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年内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8人次,出动监督车14辆次,对27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对外出租承包科室1家;超范围行医2家;其它违法行为6家;药房行医4家:游医4家:作出警告2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7家,查处非法行医6起,罚款0.8万元,没收药品3件、价值0.3万元。严格执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强化质量监控,杜绝医疗机构因临床用血造成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加大对医疗广告的审核与监督力度,保持打击非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对全县范围内的医疗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共检查4户医疗机构,未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照《临沧市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全面完成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任务。

(四)以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为抓手,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开展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要求积极组织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出动执法监督车11辆次,监督员37人次,检公共场所77户,其中宾馆旅店38户,娱乐场所11户,美容美发店28户。检查中发现卫生许可证过期3户,无卫生许可证1户,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5;对查出的问题,责令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辖区内4户饮用水企业及18名从业人员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厂房的卫生防护设施和卫生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每季度对辖区内的供水单位水质进行抽检;并对血校、宾馆酒店的二次供水进行抽检,抽检22户,不合格5户,合格率77,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细菌总数超标,大肠菌群超标。

(五)摸清底数,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水平。通过加强工作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摸清职业卫生底数情况,目前全县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矿企业共30户,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总人数1500人。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建立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与安监、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协调,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深入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作好以“工作、健康、和谐”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并解答群众现场咨询1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达400多份。

(六)积极有效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不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按照《云南省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省、市级卫生责任目标下达的要求,我所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进一步深入稽查考核,对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执法、执法文书制作、卫生监督队伍行风等情况进行了评议与考核,随着卫生行政执法评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我县卫生监督员中尚未发现违法执法现象,做到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严把许可准入关,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执法文书规范。

二、党风廉政、行风建设、思想政治、综治创建工作质量明显。

我县卫生监督所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党风廉政、行业作风、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建设。对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联系全市卫生监督体系改革实际,查找在思想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加强业务管理和行风建设、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周密计划,统筹安排。我县卫生监督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年内未接到人民全众对卫生监督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举报投诉。年内1次对管理相对人进行问卷调查,四项综合满意度达100。

三、下部工作打算

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监督执法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作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管的作用,确确保监管手段和措施落实到位。

保密监督检查制度范文6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书信吧,书信是一种用文字来表情达意的应用文体。写信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信息保密承诺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信息保密承诺书1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旅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窒息的国家秘密;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绩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

_年_月_日

信息保密承诺书2本中心对受服务企业特作如下承诺:

1、未经受服务企业允许,不得擅自将企业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不进行任何有损于受服务企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3、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直至法律后果。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我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名称),有关部门已向我告知《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我承诺,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遵守保密守则,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注:该承诺书一式两份,提醒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多次出国者,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出示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

信息保密承诺书3为做好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试题的工作,提高试题命制质量,保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地运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试题命题小组的.每一位成员必须签订如下保密承诺。

一、凡有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小组。

二、命题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命题小组成员的身份和命题内容,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三、命题小组成员不保留试题副本,完成命题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电子文本(含计算机回收站内容)等材料,以防泄题。

四、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秘密。对泄露或丢失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严格审定试题及标准答案,并确保正确无误。由命题小组组长将试题及标准答案打印件分别装入试题专用袋(蓝色)和试题答案专用袋(红色)密封,并在密封口签字,送交相关院系教学秘书。

六、命题小组组长对试题命题质量负

责,凡由于试题命题质量原因使该科目考试出现问题而造成损失的,由命题小组组长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名处:

20__年11 月日

信息保密承诺书4为有效推动修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修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作出公开承诺。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修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__年9月成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为:有证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修文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工作职责及内设科室

修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修文县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负责对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进行认可。

5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进行安全资格认证。

6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落实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项工作。

8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9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县煤炭行业实施行业管理。主要包括:研究拟定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矿井;负责全县煤炭生产总量控制组织实施关井压产工作;

10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各部门、各行业的安全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内设股室:

修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5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局党组会、局长办公室、局务会等重要会议;负责文秘、接待、信访、保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合作与交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安全管理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督办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调研;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协助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负责本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落实。

2煤炭科

负责制定全县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监督煤炭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煤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煤炭工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负责全县各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此类行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安全情况,监督检查此类行业事故隐患查处以及“三同时”工作。组织落实此类行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组织矿山企业抢救、应急救援,参与矿山企业事故设计和处理;负责此类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3安监局一科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备、安全设施的执行情况,对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工作资格进行认可。

4安监局二科

负责全县除矿山企业以外所有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其中包括:地面工业企业及交通、运输、电力、水运、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易燃易爆、大型商贸场、游乐、文化娱乐、公众聚集、公共场所等行业。监督检查此类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此类行业事故隐患查处工作,参与此类行业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此类行业安全事故以及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此类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5安监局三科

负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监督全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下达有关执法文书。并做好有关执法台账等的登记、收集整理工作。

修文县安监局现有(20__年2月)职工总数为30人,其中:在职人员26人,离退休人员4人。

二、承诺内容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牢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办事。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二)继续落实首问负责制。企业或基层单位来我局办事,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立即办理,依照有关规定不能立即办理、答复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争取尽早答复;对属于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协助来人找到有关科室移交承办人;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诚恳告知应找的部门和单位。

(三)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民利民,务实高效。

(四)积极为基层企业服务,企业在向上级部门申领许可证,需要我局出具意见时,只要手续合法齐全,一般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需实地勘验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五)坚持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实行即访即理,能现场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在5日内给予答复。

(六)深入开展政务公开、行风评议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我局的职能、办事依据、标准、承诺时限、责任追究、监督办法,工作人员上班佩戴工作证,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七)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政,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吃、拿、卡、要”。

(八)按照省、市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凡因违反承诺有关规定受到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诫勉谈话或调离执法岗位处分,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行政执法中严格依照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用语,文明、规范执法。

(十一)认真开展各项资源节约活动,推动环保工作深入开展。

三、措施保障

结合自身实际,就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自愿主动接受群众、媒体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如违诺,请向我局行风评议办公室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232____

信息保密承诺书5一、保密原则:

1、心理咨询师本着尊重、保护来访者个人隐私的态度,对心理咨询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都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同时,心理咨询师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中保密原则的有关规定,严守咨询个案的相关资料。咨询时,来访者有责任向咨询师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由于来访者故意隐瞒或者扭曲资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来访者自己负责。

2、上述保密资料,除来访者的私人心理咨询师外,任何人(包括其他心理咨询师、班主任老师和科任老师)均不得查阅。

如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案例讨论和督导,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则会隐去那些可能会辨认出您的有关信息。

3、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征得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笔录、录音。

来访者有权拒绝心理咨询师提出的笔录、录音请求。

4、保密例外原则。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班主任老师、有关领导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二、咨询时间及安排:

1、初步约定咨询疗程为

次;每次1小时;每周安排 次

2、具体咨询时间约定:每周

咨询,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