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申请范例6篇

户口迁移申请

户口迁移申请范文1

【1】

xx派出所:

本人xx,x岁,x省x县x乡人,与****年与***结婚,现我丈夫家住****,根据××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将我的户口从****迁到****。望早日批复!

xx年xx月xx日

【2】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我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省xx市xx区居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x街xxx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市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由xx省xx市迁入我户所在地xxxx市xx街派出所,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3】

×××派出所或公安局: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妻子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是初婚(xx)。无子女(xxx)。

妻子的家庭主要成员:

父亲:xxx、群众、现年xx岁

母亲:xxx、群众、现年xx岁

为了今后的生活方便,我自愿申请将我妻子xxx的户口,由原籍迁入到xxxxx我家,入农业(xx)户口。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4】

×××派出所或公安局:

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姓名××,性别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口所在地为××区××路××号×××××,为居民户口,××年起我长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日我与贵辖区××先生结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为便于生活、工作、学习,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予帮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户口迁移申请范文2

迁户口需要本人书面提出户口迁移证补办申请,然后在所在学校或单位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户口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未落入证明,由户口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要持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和自己的身份证去报社办理遗失声明。等到申请、户口未落入证明、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以及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这四样东西都齐全了之后,再拿到学校或工作单位去进行下一步的申请补办。

迁户口的时候,外省市迁入要准备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还有市局、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还有照片。

市内户口迁入要准备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照片,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户口迁移申请范文3

1、基础证件,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购房入户、提供劳动合同、提供结婚证;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到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户口迁移申请范文4

公媳假结婚令世人侧目

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上王村,这个上百年都没什么大变化的古老村庄,因为2012年7月公布了土地征用公告,该村的户口竟变得炙手可热起来。

面对拆迁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每个人都蠢蠢欲动。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户口,但他妻子王水琴却是下乡知青,在知青返乡时,将户口迁出,成了非农户口。当时城镇户口比农村户口吃香,他儿子陈斌也报了居民户口。只有儿媳妇赖娟苗是宁波农民户口,但她并不是上王村人。孙女小雅的户口跟着母亲,也不是上王村人。赖娟苗与女儿的户口还在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

于是,只有一名本村农业户口的陈家,分得的拆迁款,显然要比同村大部分村民都少。陈伟忠左思右想,怎么能就此罢休?于是一家人经过一番“慎重”思虑与商量,作出了一个离奇而荒唐的决定。

2012年七八月间,儿子陈斌先和妻子赖娟苗办了离婚手续。同年9月17日,陈伟忠也与老伴离婚。四天后,陈伟忠和赖娟苗,也就是原先的公公和儿媳妇,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再婚的当天,陈伟忠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要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办理儿媳赖娟苗和孙女小雅的户籍迁移,将两人户口迁入上王村。工作人员告诉他,要迁户口,还必须取得上王村村委会的同意,要上王村村委会的证明,并退回了他的材料。

这份同意迁入户口的证明材料,上王村村委会不敢开。“村里上千村民都盯着呢。”上王村的村支书周永跃说,这个口子一开,整个村子就要闹翻天了!周永跃说,陈家一旦迁入两个农业户口,粗略估算,他们家的拆迁安置费就要多分100多万元。

此外,拥有上王村的农业户口,意味着同时还是上王村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每年都有分红。“去年是4.8万元,今年有6万元。只要经济合作社还在,分红就会年年持续下去。”但蛋糕只有那么大,村里资产是固定的,陈家多分了,就意味着其他村民要少分,村里几乎没有村民同意这事。“何况,明眼人都看得出,他们是公公儿媳假结婚,太违背伦理了。如果开了这个口子,每户家庭都效仿,这不乱套了么?”周永跃感叹。

事情也的确如周永跃所料。陈伟忠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迁户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大家都死盯着陈家的风吹草动,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的村民也络绎不绝。“他们是假结婚,公公和婆婆还住在一起,儿子和媳妇也没有分开过,和离婚之前没有变化。”

反映的人多了,10月23日,陈伟忠不得不到梅墟派出所做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中有以下文字:“我与赖娟苗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娟苗和我孙女小雅的户口就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娟苗结婚了,其实我也是没有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计划落空竟告公安行政不作为

村里不肯开证明,公安机关没法落实赖娟苗和小雅的户口迁移,就这样一直僵持着。2013年1月4日,陈伟忠、赖娟苗和小雅“一家三口”,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行政不作为。

陈伟忠认为,赖娟苗和小雅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2013年1月22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确认——

原告陈伟忠是上王村农民,在村里拥有私宅,为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与妻子王水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12年9月17日,陈伟忠与王水琴在鄞州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陈伟忠与王水琴育有一子陈斌,是居民户口。陈斌于2003年与原告赖娟苗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雅。2012年七八月间,陈斌与赖娟苗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陈伟忠与赖娟苗登记结婚,赖娟苗八岁的女儿小雅,则由赖娟苗监护。同日,原告陈伟忠向被告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娟苗、小雅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原告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陈伟忠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陈伟忠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他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被告高新区公安分局庭上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第三小点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陈伟忠等三人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他们依法告知了三人需要补充材料,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公安“不给迁”不违法

2013年3月21日上午,江东法院对陈伟忠“一家”告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原本安排在只能容纳二十余人的小法庭。早上9点左右,一百多名上王村的村民们得知消息后,来到审判大楼下,要求旁听。法院只好将庭审调到了能容纳120人的大法庭。宣判只用了十分钟左右。江东法院认为,陈伟忠三人要求确认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

对此,陈伟忠一方的律师称,根据我国的户口登记法律,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事实审查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对农村户籍登记只是一个协助义务,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给办迁户手续。这是一个逻辑悖论,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不能接受。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大条“关于登记范围”第三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江东法院召开新闻会。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速度日益加快,以及房价的急速升值,为了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当前国家出台实施了很多政策,有些政策跟户籍制度密切相关,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产限购等政策。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的婚姻登记原则设计,导致婚姻登记成了某些人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通过虚构婚姻事实取得或变更户籍登记,从而骗取拆迁款或变相购买房产等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以虚构婚姻事实等方式实施的行为,是明显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偏离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认知,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

此外,尽管陈伟忠和儿媳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禁止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他们也领到了合法的结婚证,但这种貌似合法的行为,隐含巨大的刑事风险。

维持原判,闹剧草草收场

陈伟忠“一家”对江东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5月16日,宁波中院二审开庭,但没有当庭判决。

2013年5月28日,宁波中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陈伟忠一家上诉,维持原判。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以及广泛执行的惯例,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陈伟忠申请原儿媳赖娟苗及其女户口迁移时,没有提交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高新区公安分局据此告知其需补齐上述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陈伟忠,实质是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陈伟忠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户口迁移申请范文5

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xx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户籍管理制度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01月09日,经全国人大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0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户口迁移申请范文6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不含高科园,下同)、城阳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区),购买经批准新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住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第三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当地无子女、由购房人直接赡养的岳父母或公婆)。户口迁入人除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

(三)5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劳动改造、劳动教养记录。

第四条  迁入户口人数原则上按所购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9平方米1人;建筑面积80至99平方米2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人。

在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其他县级市、区城区购房,可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镇(乡)购房,可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农迁农户口。

第五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开工建设后一个月内持售房迁入户口申请书、工程立项证明、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房屋建筑配置平面图及有关批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分)局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并报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复核。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前述手续后,方可售房迁入户口广告。

未按规定办理售房迁入户口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购房人的户口迁移。

第六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在入住后60日内持内销商品住宅预售审核证明、购房楼层及建筑面积证明、房屋交款收据、房屋产权证、学历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等,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在县级市、区申办非农业户口迁移或农迁农户口的,由当地公安(分)局审批,并报当地人控办复核;其他的,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第七条  经批准迁入户口的,购房人应当先到市或县级市、区人控办指定银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公安机关凭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据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其余落户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费标准为:

(一)迁入市内四区及高科园的,非农业户口每人20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27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3000元;

(二)迁入黄岛区、城阳区城区的,非农业户口每人10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15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

(三)迁入县级市城区的,非农业户口每人5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的每人10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

(四)迁入镇(乡)的,非农业户口每人3000元;申办农转非户口每人6000元,并缴纳城镇增容配套费2500元;原属于县级市、区辖区内的居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农迁农户口的收费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实行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5年内不再为其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其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出卖所购商品住宅,又购买大于原购房面积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且要求增加迁入户口的,应当按本办法办理迁入户口审批手续;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小于原购房面积的,不予办理增加迁入户口手续。

第九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后,转让所购商品住宅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在户口尚未迁出之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十条  购买私房或转买商品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