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担保书范例6篇

小额贷款担保书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

二、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

(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

(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

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

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

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

(四)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

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

(一)信用社区的评定

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

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

(二)优惠政策

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

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奖励政策

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2

一、进一步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凡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和《再就业优惠证》等材料,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开办事大厅或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采取定期集中办公的方式,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凡是能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具体事务,一律由部门(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代办。

二、进一步简化或取消反担保,切实减轻下岗失业人员的负担

(一)下岗失业人员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不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当事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

(二)实行公务员等个人信用担保的,经办银行凭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其身份和工资收入证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审核放贷。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律取消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凭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创业培训结业证,审核放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把创业培训质量关,对创业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或指定)并由地方财政划拨工作经费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切实履行担保职责,不得以抵押、质押或个人信用保证等方式要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

三、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一)无担保机构,采取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当经办银行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财政部门在本机构存放的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的2倍以上(含2倍)时,财政部门可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1%给经办银行手续费。手续费于次年3月31日前拨付经办银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经办银行支付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按银发〔*〕5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分担20%的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核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可不分担贷款损失。

四、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范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种养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享受微利项目贴息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调动下岗失业人员代款积极性

(一)各地要根据地方财力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的需要,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额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大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凡其中1名或多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抵押物等于总贷款额内,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六、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属地化原则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向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七、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监管,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效能

各地不得截留、挪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得擅自改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用途。凡截留、挪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或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省将收回已下拨的小额担保贷款补助资金。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3

第一章贷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人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贷款办理机构。*县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县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推荐受理。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机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其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比例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送经办银行。

第十条贷款审核。担保机构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自收到《担保通知书》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二条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对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县财政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财政、劳动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代偿责任。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乡镇(街道)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公司、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公司、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及银行沟通信息。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4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

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操持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操持了失地农民优惠证》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守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以上人员有守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与守业培训并取得《守业培训合格证》后。

其自筹资金缺乏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守业。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扶持

对当年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平安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尽可能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对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后,其申请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可提供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由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须经省担保中心批准后,市、县(区)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支持)担保支持或企业自行到银行借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

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仍按南银发〔〕95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

三、完善担保基金功能及反担保形式

依照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担保基金任务及时将担保基金存入放贷银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担保、引导效应,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实现担保基金的担保和放大功能。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不时提高小额贷款服务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免除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证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类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证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许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要通过创建信用社区。并能有效参与欠款催收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守业培训;能经常性开展文明、诚信系列教育活动并有一定成效。信用社区建设的具体规范及认定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守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守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按赣再就联办〔〕11号、就局〔〕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信评估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社区内已发放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回收额总量的0.5%给予奖励。

逐步扩大免除反担保范围。市、县(区)要加快建立守业服务中心,要通过守业培训。组织有守业愿望和具备守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守业培训,推行守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守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守业人员的项目,对取得守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其中对参与守业培训、完成守业计划书、取得守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其守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认证后,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稳妥掌握反担保门槛。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要完善反担保形式。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兴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守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守业人员之间“联保”方法,由三名守业人员申请进行互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店面担保贷款,由承租人提出贷款申请,产权人牵头集中操持,并提供反担保;连锁加盟贷款,由项目加盟人提出贷款申请,项目人牵头集中操持,并提供反担保;经街道劳动保证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守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落实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其自主守业项目属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扶持个人守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残疾人凭残疾证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可享受50%的财政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但贷款贴息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贷款超出贴息额度或期限或基准利率的局部不予贴息。

其小额贷款在100万元以下和规定期限内可以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25%,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地方财政7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和财政贴息申请顺序仍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转发〈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财社〔〕94号)执行。

并及时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备案和清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到位。

五、加强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守业项目的贷后管理服务,各地担保中心在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到期贷款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对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社保、就业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属个人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单位要配合担保机构按约定方式扣划工资;属财政统发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将工资代偿列入统发工资代扣范围。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组织措施,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期逾期贷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对恶意逃贷或将小额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担保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通过法律顺序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讼。放贷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催收到期逾期贷款,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人纳入“黑名单”新闻媒体上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曝光。

六、强化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证措施

市政府每年将小额贷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目标管理。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5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际借款合同相关模板。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借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_____年。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0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1 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3)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_______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 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1)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 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 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1)部分。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0.2 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3)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1)部分和/或借款额度(2)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 保险

11.1 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 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 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 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 费用

13.1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1)部分为0.2%,借款额度(2)部分为0.4%,借款额度(3)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 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 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 违约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 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3 贷款人采取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 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 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 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 其他

19.1 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 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 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致:_________银行(贷款人)

敬启者:

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谨此通知贵行,我公司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取借款额度部分中的一笔提款,款额为_________法郎或/和美元。

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_________(银行帐户)帐号

我公司确认:

(1)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2)至今并不存在尚未获得纠正的,或贷款人并未放弃追究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2 工程超支保证书

鉴于本保证书的签署及其向贷款人的递交是借款人与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了本保证书。

(1)本保证书中规定的超支指实际建设费用超过预算建设费用_________美元加_________法郎的任何金额。

(2)在_________建设期间,一旦发生超支,借款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解决该超支。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3 缴资保证书

鉴于_________(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为借款人的股东(股东)。借款人在此向_________(贷款人)承诺,除已汇入的注册资本的_____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将保证股东根据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规定的中国银行工作日结束前,按下列程序缴足注册资本:

(1)不迟于首次提款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2)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3)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4)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

在缴足注册资本三十天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

本保证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转让书

鉴于本转让书的签署和向贷款人的提交是_________(借款人)和_________(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并递交本转让书。

一、释义:

(1)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2)各项保险指借款合同11.1所规定的保险,包括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3)履约担保书指由银行开出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履约担保书。

(4)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诸合同。

二、转让

(1)由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彻底转让其对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的全部权益,作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规定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的持续的条件

(2)虽然本转让书规定了权益的转让,贷款人在此授权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并就各合同事项继续与合同当事人往来,如同借款人仍单独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一般,但以不发生违约事件为条件。为此,

(a)根据承包合同,借款人应收取和保留应付给它的任何款项;

(b)根据各项保险,在任何保险赔偿应付之时,贷款人可按它决定的方式处分赔款;

(c)贷款人有权得到按履约担保书规定应付的一切款项。

三、保证及约定事项

(1)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宜的行动,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项保险的有效;对于各项保险,它应当支付各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将收据送交贷款人,并按照规定继续办理所有保险或保险合同。

(2)借款人应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关的保险公司和履约担保书的出具人分别发出通知书,并取得它们的确认书。

四、授权书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贷款人为其授权代表,并赋予全权以借款人名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诉讼或其他性质的行动,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规定的任何款项,并采取贷款人行使本合同赋予权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借款人应支付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5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_____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_____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3)根据本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他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由_________地或_________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款或登记税及其他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任何性质的税款。

(6)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无权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7)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律管辖。

(8)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

除非是或在我们贷款支付之时或之前通知人本意见书有任何变化之前,你们可以从本日起贷款支付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所有时间内信赖本意见书,如同本意见书每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___________________谨上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6 还款担保书

受益人:_________银行

鉴于本担保书的签署和递交是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和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之一,(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签署本还款担保书。

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度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担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担保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担保金额)。在借款人到期应付之日没有或不能根据借款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担保金额任何部分时,担保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出具的履约书面通知(履约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约期限)内如数支付该未付的担保金额。

担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人的义务是持续的并将保持有效直至担保金额已由借款人或担保人全部偿还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担保金额,以美元支付借款额度(3)部分担保金额;

(3)在担保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得取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担保人在抵押书(借款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担保人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人对担保人的债务须从属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

(4)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责任。未得到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5)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宽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都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6)贷款人将履约通知送达____________,即被视为已送达担保人,由____________通知_________按其约定比例履行担保义务。不论_________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约期限内不能支付其应支付的担保金额,_________在履约期限内必须将履约通知上注明的全部应付担保金额支付给贷款人。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已为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办妥了一切必需的批准手续,并将在担保金额全部偿还之前继续保持本担保书的有效性。

(2)担保人的改组、地位改变和财务状况的变化都不影响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3)本担保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果担保人在接到履约通知后十五天内(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则担保人立即自动地和无条件地将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资产的抵押权转让给贷款人。该转让并不因此解除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继续按上述担保人义务第(6)项的规定,向担保人追索其应付的担保金额。

本担保书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文6

关键字: 最高额保证、累放额、发生额、最高债权余额、决算日、保证期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体现各有不同。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用途等职责,行使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护借贷资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贷资金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约定时间、方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提出抗辩的权力,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民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行。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定与《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

3.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相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中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