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申请书范例6篇

索赔申请书

索赔申请书范文1

工程名称:

致:(监理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条的规定,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我方要求索赔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批准。

索赔的详细理由及经过:

索赔金额的计算:

附:证明材料

承包单位(章)__________

索赔申请书范文2

保险理赔服务

一、在全国业务覆盖省份对社会公布和开通24小时不间断理赔报案电话号码(每省至少一个,包含短信方式),并接收通过邮件、传真等多渠道发来的报案信息。

二、接到客户理赔报案后,在24小时内及时与报案客户联系,在确认已收到报案信息的同时对如何准备索赔申请文件,出险人拟选择或已选择医院做出是否适用保险责任等做出相应明确指导;

三、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出险人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出险、索赔申请在保险法规定的时效之内),但申请文件尚未齐全的客户,在24小时内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所欠缺文件的名称;

四、在下列情况下(出险人并非保单上被保险人、事故的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索赔申请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时效、申请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证明材料不齐全且在60天内仍无法补全),把索赔单证退还给客户,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退回原因;

五、如遇客户已在其他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无法出具原始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时,在已报销机构出具正式报销证明的基础上,认可并接受客户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但该种情况下,经确认已被社会或商业保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给付;

六、在医疗费用的公自费标准界定上,认可并执行国家卫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对应各省市、地当地国家权威部门颁布并同时实施的标准规定。如当地存在社保与医保规定不尽相同情况时,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处理。对于国家卫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标准中规定需部分自费的项目,自费比例与上述当地社(医)保规定取齐;

七、如客户在新华公司投保不同险种的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因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多个保险条款均可以理赔时,优先按照客户约定的顺序赔付,客户对不同保险条款的赔付顺序没有约定,则按合计给付金额最高的顺序给予赔付;

八、索赔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

九、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索赔案件,应将理赔进展情况通知客户;

十、做出理赔结论后,在24小时内向客户发出相应的电话通知。同时在首次电话通知后一周内不定期电话催告申请人办理结案事宜,不定期电话催告总次数不少于三次;

十一、如涉及拒付结论,就拒付结论和拒付原因和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和沟通,并在客户认可延后理赔结论的情况下,给予客户15个工作日的申辩反证期。如客户在申辩反证期结束后仍未能提供足够改变理赔结论的申辩反证信息,在10内通过邮寄挂号将书面的拒付通知书送达给客户;

十二、理赔结束后,向客户退还所有非必须保留的申请证明原件;

十三、通过公司网站、向客户投放纸介质服务宣传品等方式、明确保险合同约定的就诊指定医院目录信息,以方便客户就医;

索赔申请书范文3

1工程索赔的基本理论

1.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工期,或其他方面的合同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实践,分为索赔和反索赔,前者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后者是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其含义:一方认为是他应获得的;向对方申请或要求;尚未达成有关协议;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或付款。

1.2工程索赔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当一方的权利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是弥补损失的一种选择。⑴索赔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可利用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要求得到自己的应得的利益。因此,在整个工程承包经营中,承包可以大胆地运用施工承包合同赋予自己的进行索赔的权利。对在履行合同义务中产生的额外支出提出索赔。实践证明,如果施工索赔得当,可能会获得相应的索赔款额,有时索赔款额可能超过报价书中的利润。因此,施工索赔已成为承包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⑵提高承包商的经营管理水平。索赔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承包商必须有较高的合同管理水平,尤其是索赔管理水平,能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索赔方案。因此,承包商必须要有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和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科学地进行施工管理,系统地对资料进行归类存档,正确、恰当地编写索赔报告,策略地进行索赔协商。⑶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有利于平时收集、整理资料,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带来帮助。

1.3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

导致承包商实施工程的费用增加和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有:⑴施工条件恶化。包括:①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如无法合理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等。②发现化石、古迹等。③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⑵工程师原因。如:①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所需图纸。②提供不正确的数据。③指示承包商进行合同规定之外的勘探、试验、剥露,指示暂停施工等。④工程变更。⑶业主原因。①业主的风险,如战争等。②业主未能提供施工所需的足够大的现场。③业主违约。如没有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或因某种原因提出终止合同等。⑷合同争议。①合同论述含糊不清。②合同规定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③合同额增减超过 15%。④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及汇率的变化等。

1.4常见工程索赔分类

⑴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⑵按索赔的原因分类。如工程变更索赔、加速施工索赔、拖延支付工程款索赔等。⑶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单一事件索赔、综合索赔等。2有力的依据是工程索赔成功的关键工程项目部向业主提出索赔,必须出示具有一定说服力的索赔依据,这也是决定索赔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索赔的依据有:⑴构成合同的原始文件是施工索赔的主要依据。包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等。提出索赔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对应合同条款。

⑵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一些书面或口头指示,项目部必须执行工程师的指示,同时也有权获得执行该指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但应切记: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项目部必须要求工程师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口头指示。否则,将视为项目部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是索赔的有力证据。

⑶往来函件。合同实施期间,参与项目各方会有大量往来函件,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但最多的还是工程技术问题,这些函件是项目部与业主进行费用结算和向业主提出索赔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⑷会议记要。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开始,各方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商讨解决合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工程师在每次会议后,应向各方送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涉及很多敏感性问题,各方均需核签。

⑸施工现场记录。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审表,现场人员记录,施工进度报告等。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要有工程师或工程师授权的相应人员签字。

⑹工程财务资料。在施工索赔中,项目部、公司的财务记录非常重要,尤其是索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时,更是如此。因此,项目部应记录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各种进料单据,各种工程开支收据等。

⑺现场气象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除提供施工现场的气象记录外,项目部还应向业主提供政府气象部门对恶劣气候的证明文件(注意报纸上对天气的报道)。

⑻市场信息资料。主要收集市场资源、劳务、施工材料的价格变化资料,外汇汇率变化资料等。

⑼政策法规文件。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变化,可能会给企业利益带来益处,也可能带来损失。项目部应收集这方面的资料,作为索赔的依据。

3工程索赔的工作程序

3.1提出索赔前的准备工作

⑴妥善记录索赔事件发生的过程,积极、主动地收集索赔的全部相关资料、原始凭证,为索赔提供有力的证据。

⑵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索赔事件与合同条款的关系。是否属于业主违约,是违反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便提出索赔依据。

⑶根据有关程序制定索赔文件草稿。

⑷组成索赔工作机构,审定索赔文件并予以申报。

3.2工期索赔程序

3.2.1索赔依据

⑴业主未能按《施工合同》或《施工用地使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按期交付施工场地构成违约,造成承包人工期的损失。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业主应将现场的各个部分提供给承包人。如果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日期业主未能提供相应的现场,则应认为业主拖延了相关作业的开始。此种拖延应视为补偿事件。”

⑵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申请延长预计竣工日期。

⑶业主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工期补偿和办理顺延工期手续。

3.2.2工期索赔需提交的资料

⑴《第 _ 次工程延期报告封面。》

⑵《目录》

⑶《工程临时延期申请报验申请表》

⑷《总说明》

⑸《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⑹《未交施工场地统计表》

⑺《已交施工用场地统计表》

⑻《施工用地使用计划表》

⑼《施工总计划表》

3.2.3办理索赔的程序

发生索赔事件后,项目部应及时填写工期索赔通知单,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报送驻地监理员书面签收。跟踪监理审批的进展与批示意见,在有必要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在监理审批同意新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应做好索赔资料归档管理。

3.3费用索赔程序

3.3.1索赔依据

⑴业主未能按约定按期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窝工损失,属于补偿事件。

⑵业主加快进度,造成承包人额外投入的索赔事件。

⑶工程量发生变化超过合同约定或出现变更。

⑷迟付款利息。业主未能按已审批的支付证书在28 天内拨付工程进度款,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如果业主支付延误,则应在下次支付时加付利息直至该项迟付款支付之日止。

⑸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对所出现的补偿事件向业主申请办理调整合同价格。

3.3.2工期索赔需提交的资料

⑴《费用索赔申请表》。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或由于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拖延或费用增加时,项目部均有权提出索赔,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

⑵费用索赔报告(含工程概况、工程平面图、补偿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应详细说明补偿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根据《施工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视为补偿事件的依据,提出索赔的目的。

⑶索赔费用总表、损失索赔清单及相关依据。包括费用计算书、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支出的票据的复印件。费用组成如下:直接费(工、机、料)、间接费(现场管理费、办公费、通讯费、利润等)。

⑷相关支持材料和证据。包括:①工期延误的相关会议纪要、工程师通知单、业主及各相关单位的有关往来文件资料等。②变更的工期进度计划(应有工程师书面批示意见)。③施工日志的相关记录。④照片。证明现场不具有开工条件、材料超期、设备闲置损失等。属于赶工事件的,应有现场日、夜施工的照片留证。⑤管理人员工资、民工值班、文明施工工资的发放表;⑥机械进场记录表(应有现场监理员见证签认)、台班费,如汽车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等。⑦材料进场单,如水泥进仓单等。⑧额外增加的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的票据(含食宿、交通等)。⑨其他应附的证明材料。

3.3.3办理程序

项目部应在每一次补偿事件发生后最迟 28 天内提出索赔申请。如该补偿事件是连续发生的,应在每月 25日完成费用索赔报告,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报送驻地监理员书面签收。跟踪监理的评估意见,对监理有疑问的,应及时提供解释或补充证明材料。在出现重大争议时,应及时协调处理。在监理批复后,应做好索赔资料归档管理。

4注意事项

⑴提前通报。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尽早向项目监理通报。一般情况下,当出现索赔事件时,项目部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 28 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同时项目部应继续施工,并保持同期记录。如项目部能主动请工程师检查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同期记录,并请工程师说明是否需做其他记录,这对保证索赔成功是非常必要的。对投保工程保险的项目,必须在出险后 24 小时内,拨打投保公司的服务热线,把事件以简报的形式登记备案。

⑵避免被监理、业主反索赔误期赔偿费。认真收集好业主每次交付场地的书面材料,必须有各相关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每月底做好工期延期的申请与报告。

⑶要建立健全的现场档案管理制度。现场所有文件往来,必须建立文档签收登记本,杜绝代签字现象。各类文档资料、原始凭证是竣工结算、索赔与最终结算的重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

索赔申请书范文4

法定代表人:胥大彬,厂长。

委托人:鲁国栋、张运城,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先尧,院长。

审判机关: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员:胡国林、唐大智、唐先智、邱朝贵、卿德华。

诉辩主张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把本属于申请人前进化工厂的硫精砂278.2吨强行扣押,并用于偿还与申请人无关的他人欠款,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被拒绝,现依法请求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撤销叙永县人民法院拒绝赔偿理由书,返还申请人硫精砂278.2吨的决定。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只要能返还被错扣押的原物,可以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

2.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叙永县人民法院扣押的硫精砂是叙永县金林硫精砂厂(以下简称金林硫精砂厂)的,不是申请人前进化工厂的。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拒绝并无不当。此外,交邱月辉运走的硫精砂不是278.2吨,只有173.56吨,对此,有承担运输的涪陵化运司储运室提供的货运数量为证。

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邱月辉诉金林硫精砂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邱月辉的诉讼保全申请,于1995年1月17日制发了(1994)法经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并提取金林流精砂厂存放于沪州市市中区安富中转站货场的硫精砂300吨,交邱月辉变卖后,货款交叙永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待处理。同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向安富中转站等有关部门送达后,于同年2月11日、12日采取强制措施,对堆放在安富中转站货场本属前进化工厂购买叙永县天宝硫精砂厂(以下简称天宝硫精砂厂)的硫精砂而被邱月辉“指认”是金林硫精砂厂的硫精砂173.56吨进行扣押,并异地运至麻柳沱货场另行堆放。继后,又将扣押的硫精砂交邱月辉运走。其间,前进化工厂曾多次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出该批被扣押的硫精砂不是金林硫精砂厂的,而是前进化工厂购买天宝硫精砂厂的,但叙永县人民法院未予采纳。同年4月14日,前进化工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叙永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1995年5月15日作出了拒绝赔偿理由书。前进化工厂仍不服,于同月29日向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作出由叙永县人民法院进行赔偿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1月28日前进化工厂与天宝硫精砂厂签订的购销8000吨硫精砂的合同书,其中约定交货地点是安富中转站货场。

2.前进化工厂与安富中转站签订的货物中转协议书和委托书,约定中转站代前进化工厂收货。

3.安富中转站关于收发前进化工厂购买的硫精砂的运单等证实:前进化工厂购买天宝硫精砂厂的硫精砂收货总数为1710吨,其中水路运走数1431.8吨,余下278.2吨堆放在安富中转站货场。

4.涪陵化运司储运室证实:受叙永县人民法院委托承运的硫精砂数量为173.56吨。

5.前进化工厂先后于1994年12月12日、1995年1月20日、25日三次向天宝硫精砂厂付货款共53万元的汇票凭据。

6.1994年8月6日邱月辉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金林硫精砂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书。

7.1995年1月17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制发的(1994)法经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8.1995年4月14日前进化工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赔偿请求书。

9.1995年5月15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制发的拒绝赔偿理由书。

10.1995年5月29日前进化工厂向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作出赔偿理由书。

判案理由

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被申请人叙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本来属于申请人前进化工厂的硫精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扣押运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索赔理由成立,但索赔数额应为被申请人实际扣押的173.56吨。被申请人叙永县人民法院因对当事人邱月辉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审查不严,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定案结论

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叙永县人民法院拒绝赔偿理由书。

2.由叙永县人民法院负责向重庆前进化工厂返还硫精砂173.56吨或同等价值的货款。

评析

索赔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工程索赔 原则 步骤 管理

一、工程索赔原则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或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让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任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3、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照片、录像)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①、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可以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已具备开工条件的,但因业主未能提供施工图纸而不能开工时,可进行机械、人工等索赔。

②、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都进行了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赔偿损失;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③、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种情况索赔工程数量增加。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其工程量按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按有关单价计算金额。

④、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的,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和人工用索赔.

(2)同期记录:

①、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并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其同期记录的内容有:A、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包括必要的测量记录)、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B、对工期的延误,时间对工程的损害程度(文字说明加计算资料);D、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E、有效票据等。

②、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周,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③、最终索赔报告:

A、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B、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的正式文件(索培申请文件)。

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延长,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合同条款、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工作指示、工地会议纪要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故很多本来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索赔项目由于缺乏索培的资料,尤其原始资料、记录、照片等凭证而得不到最终批复,不能获得索培。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c、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d、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e、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三、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延长,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2、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3、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四、索赔存在的误区

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然而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3、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拿不出有力证据资料)。

4、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保函管理;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保函是依法设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义务保证的担保合同。其中包括被保证人需履行的承诺、债务、补偿,以及受益人权益规定等,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保函的形式与种类多样,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与质量保函等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并且,其独立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基础合同,一经开出便不得在有效期内撤销,可以有效保证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本文从一则国际工程相关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将有助于我国承包商规避国际项目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3年,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为索款方便,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2013年年底,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

截止到项目终止,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约为440万美元。否则,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并且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然而甲公司认为,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是由于预付款支付后而造成,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另外,乙公司对甲公司的280万美元认可产值,也只是实际完成项目中的一部分,甲公司已完成却未得到认可的还有约210万美元产值。基于以上情况,甲公司提出延期预付款保函,甲乙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来解决合同索赔的争议。

然而,乙公司并不接受甲公司的提议,且明确表示,假如甲公司坚持要求额外产值索赔,那么甲公司在退回多余的预付款后,双方可按照签订的合同各自进行索赔。同时,如果甲公司规定在三天的谈判期限内没有将剩余440万美元的预付款退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向银行提出保函索兑。由于乙公司同时持有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且只给出三天谈判时间,并且甲公司考虑到,可能对于本公司的金融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最终,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现行退还剩余预付款,然后双方再解决合同争议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我国承包商在海外承保工程项目过程中,因保函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而导致纠纷发生的情况。具体而言,我国企业在国际工程保函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可抗力潜在风险

国际工程项目保函管理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由担保方与反担保方控制而造成受规则约束的营业活动中断的一切外在原因,既包括由火灾、地震与洪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保函风险,也包括由暴乱、战争、政府法制不健全、政治事件、政权更迭和强烈排外行为等引起的无法继续履约风险。而不可抗力条款在法律上属于免责条款,在我国企业承包国际工程项目中,部分国家为保护本国经济与产业的发展,会进行一定的政策干预,从而造成国际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引发保函业务中断的不可抗力风险,本案例中提到的D国制度变更,就是企业海外工程项目保函管理中,不可抗力风险的体现。在我国甲公司承建D国监狱项目开展了近1年时,D国劳工部对非法入境人员的制度进行了变更,即由收容变为遣返,造成甲公司原定在当地承建的监狱数量大幅缩减,进而导致了该项目被迫终止,而由D国政策变更引发的巨大不可抗力风险,只能由承包商甲公司承担。

(二)不合理的索赔风险

见索即付保函下,担保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着绝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责任。受益人只要向担保银行提出索款要求,担保银行需立即付款,不可以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纠纷等原因拒绝付款。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并未对不当索赔和欺诈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认定,由此国际工程实务操作中时常会发生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对保函的不当索赔与索兑情况。例如,本案例中的D国监狱工程项目由于政府政策变动的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停建,随后受益人乙公司根据保函的付款请求权,要求甲公司马上返还工程建设的剩余预付款,该要求并不合理。并且,乙公司对已建成和实施项目的280万美元产值认可额,以及要求退还的440万美元剩余预付款,仅由乙方进行了单方面的估值,与甲公司的认可值存在一定差距。此外,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签订放弃索赔的书面协议,并将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这种要求即是受益人利用保函威胁,向申请人施压的“合法欺诈”手段,加剧了甲公司的不合理索赔风险。

(三)合同条款争议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际工程项目市场竞争的日渐加剧,承包商的利润空间日渐缩窄。为了承接更多国际工程项目,部分承包商便仅对承建合同进行粗略浏览,或盲目签订项目合同,忽视合同中对于细节处理的条款内容。例如,在签订保函合同时,不考虑赔付时间要求,造成在后来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与受益人之间时常出现合同条款争议与纠纷风险,进而导致承包商丧失纠纷的协商与解决机会;或者不考虑合同中对自身违约行为的相关细节规定,导致合同签订后带来了一系列违约行为风险。本案例中,在商签D国的监狱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甲公司便因事先未对保函合同内容进行细致核查、审阅,而导致在项目被迫停止后,不得不承担与乙公司关于合同条款的争议与纠纷风险,其中包括对已完成监狱建设项目的产值认定存在争议纠纷,以及对监狱工程项目剩余预付款退还时间的争议产生的纠纷。

(四)保函申请人权益风险

本案例中包括的履约与预付款保函均为间接独立保函,其中甲公司为保函的申请人,乙公司为受益人,甲、乙公司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形成了基础合同关系,且中国银行作为反担保指示行向D国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乙公司在项目停止后向当地银行提出的预付款索兑,符合保函的索赔要求,因此D国银行应直接向乙公司付款,而由于中国银行向当地银行开具了反担保保函,所以,中国银行需对D国银行进行相应赔付,且此赔付金需根据与甲公司签订的反补偿协议,由甲公司进行补偿。这种保函结构复杂、涉及合同数量众多的国际工程项目,为保函申请人带来了一定权益风险。另外,由于保函和合同项下的权益分属于不同法律体系和解决机制,所以发生纠纷后,甲公司虽然有权争取合同项下的合理索赔,但合同索赔与保函争端的对冲,以及乙公司手握着两个保函,致使甲方不得不先退还剩余预付款,再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

三、几点启示

(一)调查与审核当事人资信状况

由于实施开立保函是源于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委托关系,所以进行保函赔付的实质,其实是担保人与受益人的独立担保关系,所以三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成为保函开立前期风险的决定因素之一。基于基础合同关系,除了申请人与受益人应严格审查双方彼此的资质,把控基础合同中的条款,结合当地国情和国家政策,谨慎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利润与风险外,同时担保人应对申请人与受益人资质进行审核,主要评估申请人的公司是否具有合法对外经营权,并且具备偿还能力和良好资信度;担保人进行对受益人的资质审查时,则应关注受益人所在国的家政策与时事态势。根据实际情况,担保人及时提供补充情况说明与承诺函,明确因国家政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人或受益人承担。

(二)明确当事人基础合同权责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双方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争端,其核心问题是混淆了基础合同索赔与保函索赔,导致双方一开始产生了冲突。虽然保函关系是在基础合同上而建立,但是在解决基础交易关系与保函关系中的争端时,却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解决机制。因此对开设国际工程项目的企业提议,申请人在开立保函前应先与受益人,明确基础合同关系中的权责,了解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将风险落实为详尽的具体合同价款,通过完善和规范基础合同条款来尽可能规避风险。同时,申请人在保函保函条款中,尽量不采用见索即付字样,并且预留受益人索兑和银行付款的时间间隔,为自己留有充足的谈判时间,而不是如案例中所示,甲公司迫于乙公司索兑的压力,最终选择退让来解决争议。

(三)与本国银行保持及时的沟通

国际工程项目中,通常会由申请人当地银行作为反担保,即转开保函给受益人的所在地银行。申请人在开立保函后,应与本国银行保持及时的沟通,了解国外转开行与工程所在国的信息与情况。在选择国外转开行时,优先考虑与本国银行有过合作且信用评级较高的银行,一定程度上削减银行的风险。由于银行所掌握的国外市场和金融环境资讯较为全面,通过银行的信息渠道,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动态,及时预估判断合同与保函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此外当申请人遭遇恶意索赔,与本国银行沟通后能够以正当理由拒付,为申请人和受益人进一步协商调解争取期限。

(四)建立国际工程风险保障制度

跨国承包通常具有投入大、工期长、回报晚的特点,而且工程项目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常见的外部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经济危机以及政策制度改革等。而当承包商由于外部原因产生巨大损失时,往往只能自行承担,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应建立风险保障制度,为企业的国际工程提供保障与赔偿,促进国际工程的发展。同时,政府还应给予本国国际工程承包商税收减免和财政拨款的支持,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更要增加开设相应的保险服务,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提供境外业务的风险保障,或者通过与承包商签署的承保合同,获取我国承包商的代位求偿权,在发生风险后可与外方交涉,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企业一定的获取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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