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申请书范例6篇

强制申请书

强制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年9月6日以民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强制申请书范文2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强制申请书范文3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时始被________采取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强制申请书范文4

论文摘要:当人们把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人们的权力、义务得到法律的确定之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并不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这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开始主要有两种,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和审判员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到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申请执行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的诉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体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由申请执行引费用100发出的执行程序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只有及时、正确的立案受理并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诉讼纠纷得到最终解决。同时,如果不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就不能实现,法律文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强制执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才予立案:

一、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所谓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换言之,就是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等具有给付性质的执行根据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一般使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概念,但有时也使用“债权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概念。司法实践,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应当统一,使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称谓。

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都是执行主体。执行根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只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执行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他们也可以成为执行主体。但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文件。

三、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审查执行申请时的一个重要问题。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涉外执行的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享有管辖权,才能立案受理,否则就不能立案受理。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受理;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应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或法人的为2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作出裁判、裁决或者公证文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申请执行的期限;同时,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在没有告知其申请执行权利时,便不知道自己还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后得知,提出执行申请时,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人民法院对此申请不予受理。

2、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

五、应当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尖当定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强制申请书范文5

一、立即执行法律制度

原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纷纷提出执行通知就是逃债通知,强烈要求立法者取消该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时虽然没有取消该项规定,但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即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增加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即执行法律制度。

立即执行是指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不受执行通知的限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立即执行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者损毁财产,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被执行人的赖债行为,执行人员应当充分合法地运用立即执行法律制度。

(一)立即执行的启动启动立即执行要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并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权利义务,权利人最关注自己权益的实现,申请执行人最清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最能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因此,启动立即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书面申请立即执行为主,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记录在案,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情况紧急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用传真或者电话向执行员报告。执行员收到立即执行申请,要在第一时间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

(二)立即执行的导诉执行员收到执行案件,把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作为落实“一心为民,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导诉,若是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全国法院系统应当建立执行财产举报中心,要为执行人员解决专用通讯经费,保证执行干警的移动电话随时开机。执行员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发现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报告执行机构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裁定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并通知当事人双方。但是立即执行仅限于冻结、扣押、查封和提取等控制性措施,不得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当执行通知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期限届满后,方可处分被执行人财产。

(三)立即执行的通知虽然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但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一款仍然规定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笔者认为立法机关确立该项规定仍有其积极意义,第一双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执行程序应当全程公开,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应当通知被执行人知晓;其二执行根据可能因送达等原因没有生效等,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就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防止错案发生;第三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履行行为或者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有抵消的债权,通过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有利于案件执行。因此,执行员收到执行案件,发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通知书时,一并告知若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立即执行。

1、指定履行期限执行通知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立法者把履行期限交给执行员指定,执行员就得合法恰当地指定履行期限,有利于案件执行。执行员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兑现标的大,案情较复杂,指定期限可以确定三至十天之内,在偏远山区的农村或者兑现标的较小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三至五个小时之内。

2、立即执行也应送达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没有申请立即执行或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都应当在收到执行案件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即使实施了立即执行措施,也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

二、财产报告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这是法律上第一次确立民事执行中的财产报告制度。

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的法律制度。实行财产报告制度,对于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要充分运用好财产报告法律制度,推动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一)确定报告财产期限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期限要根据个案决定一个合理期限。公民为被执行人的申报期限可以控制在二至十日之内,法人一般财产较多,清理申报财产状况需要多一点时间,可以控制在三至十五日之内为宜。

(二)申报财产状况范围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通知书,同时附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逐项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时和一年前所拥有的下列财产:1、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5、其他应当申报的财产;6、收到执行通知时至一年之前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内,首次申报财产后有新增财产的,必须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五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申报。但是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除外。

(三)告知法律责任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通知书时,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申报期限内拒不申报,将要承担拘留,并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因此,执行员应当在报告财产通知书中指定申报财产期限,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强调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将财产申报表和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呈报执行法院,拒绝申报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并依照法定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表,并要确认已经送达。执行法院指定报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或者没有呈报财产申报表和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可以视为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执行员提出处罚意见提交合议庭评议,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实施处罚。

执行员收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应在五日内将该财产申报表副本发送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真实性提出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和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听证,通过申请执行人来印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真实性。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以及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听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听证,查明被执行人确实虚假申报财产,由合议庭评议,报院长批准,立即对被执行人实行处罚。处罚对象是公民的:一是被执行人,二是被执行人财产代管人;是法人的:一是法定代表人,二是分管财物负责人,三是直接责任人,即财物保管人,财会人员。

(四)中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指定履行期限和申报财产期限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以书面申请中止报告财产。

中止报告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内主动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了全部债务;二是主动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中止报告财产应当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将该书面申请发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执行法院方可同意中止报告财产。

(五)延长报告财产期限延长报告财产期限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报告财产期限内,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申报财产,申请延长报告财产期限的法律制度。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没有报告其财产状况,视为拒绝申报财产,可以对其予以处罚。因此,设立延长报告财产期限法律制度就有其必要。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因自燃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出国等非主观原因不能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状况,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延长报告财产期限。

延长报告财产期限应当由被执行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国外的,也可以用传真方式报告。执行员接到延长报告财产期限申请,应当将被执行人延长报告财产期限申请书副本在三日内发送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对该申请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五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执行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评议,同意延长报告财产期限,报告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同意延长报告财产期限,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确定延长报告财产期限的具体时间。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延长报告财产期限的,被执行人不得再申请延长报告财产期限。延长报告财产期限申请理由不成立,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符合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条件,经合议庭评议,报告院长后批准予以处罚。

三、执行救济法律制度

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执行救济的特征:一是执行救济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补救措施;二是案外人或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而受损害;三是执行救济依案外人或当事人申请而发动;四是执行救济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执行救济分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救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救济途径: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复议,实体性权利救济途径是异议之诉。

(一)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执行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1、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或者违法提出执行异议,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情形:<1>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2>错误立案执行;<3>拖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4>超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5>到期债权人提出异议却又强制执行;<6>强制执行期待债权;<7>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却又强制执行;<8>违法裁定执行保证人财产;<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10>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分共有、承包人增添的财产;<11>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分抵押、留置财产;<12><违法评估、拍卖财产;<1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14>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执行回转;<15>违法变卖财产;<16>强行以物抵债;<17>拖延给付款物;<18>款物分配受偿顺序以及数额方案不当;<19>执行措施没有通知当事人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

2、执行异议提出形式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场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执行员应当记入笔录,告知其在三日内提交书面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审查执行法院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书,执行法院在三日内将执行异议书副本送达本案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书面通知其在三日内提供书面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执行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执行措施或者纠正执行行为,其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并交待复议权。

4、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财产控制措施不得解除,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因继续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损失,裁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赔偿。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将会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异议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异议人拒绝提供担的,执行法院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

(二)执行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裁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即口头表示复议的,应告知其在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书,期满后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书,视为放弃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法院接到复议申请书,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执行法院,要求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三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执行法院接到执行复议通知,三日内写出书面意见书,一并将该案件执行材料寄送上级法院立案庭立案移送执行机构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三日内写出书面意见书,一并将该案件执行材料寄送上级法院立案庭。

2、申请复议审查上级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举行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上级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

(三)执行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执行之诉是指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法院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没有得到主张,向执行法院提讼的法律制度。

1、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员接到该执行异议,报告执行机构负责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自收到该异议之日十五日内审查完毕。通过审查认为案外人提出的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执行标的物是原判决、裁定确认的,案外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告知案外人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讼。

2、共有财产析产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享有共有的财产,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将该裁定立即送达其他共有人。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不能协商分割共有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之诉,共有人没有提起析产之诉,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之诉。

(1)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和共有财产析产之诉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定执行标的物是错误的,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一并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物。执行标的异议诉讼或者共有财产析产诉讼立案受理后应当通知执行机构裁定中止执行诉讼标的。但不得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得中止执行。

(2)提供担保可以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因继续执行,给案外人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裁定以担保财产予以赔偿。

3、财物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财物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双方和相关权利人对执行法院执行财物分配方案提起的异议诉讼。

(1)制定财物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执行同一财物的受偿顺序、数额必须制定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双方和相关权利人,并进行公示。当事人双方和相关权利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财物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强制申请书范文6

申请人:杭州xxxxxx,住 址:杭州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87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XX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XX)江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75%,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 元,至2021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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