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书范例6篇

工伤申请书

工伤申请书范文1

1、首先写标题,第一行居中写上“工伤认定申请书”

2、其次写明申请人和所在公司的基本信息。申请人要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的内容,公司要写明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3、写明受工伤的事实及理由。先说明何时到该公司工作的,在何时什么工作岗位中因什么原因致使你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如何。最后说明你是由于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4、下行空两格写上“此致”二字,再下一行居中写上“某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申请书范文2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 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申请书范文3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要注意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律师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要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很多务工人员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律师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工伤申请书范文4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一、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基本材料:

1、 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 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 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盖手印)

6、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盖手印)

7、 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相关材料:

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2、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事故的认定结论

3、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4、 民事赔偿资料

5、 其他(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6、 职工直系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盖手印),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

6、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盖诊断专用章);死者附死亡证明

7、证人证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证人的身份、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与申请人关系等基本情况。

相关材料:

1、 重伤、亡事故应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处理报告;

2、 因机动车事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证明;

3、 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及复印件;

4、 直系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 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安、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注: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分别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包括自存原件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工伤申请书范文5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被申请人:刘德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6196707037395,住重庆市**市香龙镇高坝村3组18号。

申请撤销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2013]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1〕26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申请书范文6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实际,对我省工伤保险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由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驻外职工,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本省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职工在省内发生工伤,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内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将驻外职工名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驻外职工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到现场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应予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一)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

(三)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的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四、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患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五、特殊情况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应附书面情况说明)。

六、工伤认定受理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应当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和经医疗机构诊断无需住院治疗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按照以下简易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及当事人填写《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等;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或核实,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工伤认定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市(州、地)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权应在产生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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