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发展论文范例6篇

高科技发展论文

高科技发展论文范文1

引论 与科技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部门相比,我国现代物权理论似乎仍躺在社会中一个静静的角落,缅怀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理论界也仍然热衷于讨论那些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古老话题。的确,与那些和现代传媒和先进科技密不可分的法律部门相比,物权法中所遗留的19世纪的气息似乎更为浓厚和顽固,这是因为,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财产类型的变革,比起受现代科技影响很大的合同法、侵权法的变化,速度要慢的多,就象网络世界可以崛起一个电子商务,却不能产生一个新的不动产类型一样。具体到某些制度,如埋藏物、地上竹木种植等,也更容易让人体验到对农业经济时代的怀旧情结,与合同交易中时尚流行的网络交易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物权法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在科技革命的大潮之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更新,并开始了潜移默化的变革,正如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指出的,近年来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已经使“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这套法律框架显现出相当程度的欠缺”, 而在以电子、数据发展为主的新经济时代,权利的数据化、无体化、物之证券化以及行为的电子化对于资源的归属和利用,也必定带来新的启示和发展。这些挑战在今天看来也许还不明显,但它却极具震撼力,甚至对作为整个物权法基石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也都提出了重新分析检讨的必要,其中主要是物权法定原则。在这个新的权利客体和物权类型的不断涌现的时代,物权法定原则在今日的社会中还能否坚持?是否有必要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重新解释和界定?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值民法典编纂之机,本文提出物权法在当代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物的扩展 物权法的客体问题是研究物权法制度的起点,只有明确界定了什么是物,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周延地建构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关于物的定义,各国民法典一般将其规定为有体物,如德国民法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日本民法第55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成为权利客体的物品都是财产”,可以认为其所指的物也是有体物。 根据我国学界通说,一般认为所谓物,是指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如有学者指出:“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利不能认为是物。还有学者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可以认为物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外在性,即物是主体之外的存在,从而排除人体可以成为物的可能;第二,独立性,即在观念上或者形体上能够独立存在;第三,有用性,凡为物者,均可满足人类的需要;对人体没有任何用处的,不能称之为物;第四,物原则上为有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将物权法的客体界定为有体物,如我国现行民法虽然没有对物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理论上和实务上均采物的狭义概念,即物为有体物。可以说在近代的法典化运动中,“物即有体”的思想在各国民法学界沿袭已久,影响至深。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电、气等无体有形物由于其具有可以被控制等特点也开始被认定为民法上的物。 物的概念从古至今的私法的发展中表现出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古罗马,物的外延较现在要广泛的多,包括了除自由人以外的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还是无用,有形体还是没有形体,均属于广义上的物,因此,奴隶也是物的一种。后来通过罗马法学家的整理,罗马法逐渐将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合称为“财物”(bona)。事实上,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是泛指财物,它包括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含义十分广泛。“物权”一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加以概括和引申的结果。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正式提出了“物权”一词,18 11年奥地利民法典中则第一次出现了物权的定义,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物的概念发展到了极致,严格将物债进行二分,这一做法开辟了潘德克吞法典编纂的模式,从此以后,物债严格二分的做法开始通过法典的形式向世界进行传播,影响可谓巨大。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渗透,民法上的物的范围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各种新技术的运用使得原来不能为人所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人类能力可以控制的对象,与此相呼应,物的概念也达到了进一步的扩张。 (一)有体物的扩张 1、空间成为不动产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其内涵存在着一个演化的过程。在19世纪,土地所有权的作用范围“上达天宇,下至地心”,体现着绝对所有权的观念。自本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促使土地的利用立体化,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的数量得到了极大的膨胀,人们开始将眼光转移到空中或者地下,空间被特定化为具有三维尺度的不动产。因空间的拓展而产生的新的物权种类-“空间权”(air space right )。空间权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在城市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上空间开始与地表以及地下空间相脱离,并被独立的让渡。一块土地分割为三个部分,并成立三个所有权,一定的空间成为具有特定三维的不动产。由此产生调整土地横切水平型的土地所有权的空间法,与古典的调整垂直型的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法形成对照。据此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法正在由传统地盘性的土地法演进为空间法。这样,作为无形、无体,仅可以在三维上进行量化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物权客体之一种。因此可以说,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得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可为物。 空间之所以能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中得以独立,其理由在于:第一,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是近现代所有权观念中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关于这一点,德国学者耶林早就指出:“并没有什么绝对的财产,特别是独立于社会利益之外的财产。历史已经反复向我们说明了这一点”。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人都更愿意认为自己对土地有绝对的所有权,例如在英国就有“拥有土地的人即拥有通向天空的所有道路的法谚”,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的绝对所有的观念相当浓厚。但时至现代,这种观点开始受到相当的限制。如在1978年发生在英国的Bernstein 诉Skyviews and General Ltd.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的轻型飞机在数百英里的高度飞越其所在的土地并拍摄空中照片从而构成”侵入土地“为由要求赔偿。但Griffiths J.法官在判决中否定了原告的请求,他认为,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土地利用性的扩大成为可能,”上达天宇,下至地心“的观念已经不能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此案中飞机进行的为合理飞行,不应构成侵权。这即是通过判例限制土地所有者的空间权。第二,最大可能利用空间的必要。承认空间可以成为不动产,使同一块土地之上下可以成立三个或更 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空中、地下与地表之间又可以互相设定役权,这样就能够最大可能地实现土地的使用。 因此,在今日倘若还仅将物权客体局限于有体物,已难免失于片面。依照如今理论界的通说,物之客体已经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者,均可以成为物。在立法例中,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这一趋势作出回应,如法国民法典第552条虽然强调绝对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性,但通过航空法、矿山法以及治安法等对之进行限制,[11]通过特别法使空间从不动产中独立出来。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第905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扩及于地面上的空间和地面下的地层,但也作出“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载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厉害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在肯定土地所 有权的范围包括地表、空中及地下的同时,赋予他人无害使用的权利,肯定土地使用权人的空间权。该法典第1012条规定:“土地可依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建筑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同时,德国还通过制定特别法实现对空间权的调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73条也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在美国,早已实现了对空间的大规模的立体化利用,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被称为空间权。在法律制度上,美国早在19世纪中叶就通过判例确立了空间权,而成文法则以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法律》为先导,随后大量州法都对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使“空间权”这一概念得以广泛传播。[12]在我国台湾地区,经济增长导致了严重地交通拥挤、能源浪费以及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台湾发展了大众捷运系统,在其1988年7月1日颁布的“大众捷运法”中规定了空间权。在其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物权编修订之中,也有学者提出建立空间权立法,或者在土地法的修正中,增订立体空间地权的相关立法。[13] 空间权的形成无疑极大地影响了物权法体系,例如,传统物权法体系中的相邻权、地役权、占有权、抵押权等概念,都面临着进行扩张解释或者重新规制的必要。随着建筑技术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可以认为,我国在实践中空间所有权或者空间使用权的概念在观念上已经形成,它应当在物权立法上得到确立。在物权立法将空间权确立为物权之一种之前,这种权利可以准用有关所有权或者地上权的相关规定。 2、自然人的物化 与自然的物化相比较,人的物化是一个让各个领域都措手不及而又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民法学在观念上都体现出了人类优位主义的思想,而分子生物学的发展无疑打破了人们这一想法。分子生物学证明,人的生命是DNA(去氧核糖核酸)的一种,也就是物质世界的一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和动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这个世界并不仅仅属于人类,它实际上为所有生物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一认识打破了现代法上主客体之间划分的生物基础,使人们认识到作为近现代法典化运动结果,将人和物进行严格区分的做法在生物学上并不具有必然性。民法总则是以人、物、法律行为等制度作为基本框架,使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与作为权利客体的人以外的动物、植物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但现代生物技术的新理论逐渐使人和物之间的区别模糊化。如有学者提出,“仅仅证明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人格重要组成部分的人的生命与法律意义上作为物的动植物生命具有同一物质基础,就足以使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区别不能成立。”[14]由此可知,由人的物化在民法上直接引起的一个最突出问题就是“主客体差序格局的改变”,[15]因此,从罗马法以降的主体平等性与主客体对立性格局在生命科学引导的新世纪必须作出重新调整。 人的物化现象的出现,其导火索在于生物科技、生殖医学在当代的突破性进展,如器官移植、母亲、精子的买卖等的大量发生。当人体器官的一部分已经能够成为合同的标的进入交易时,也必须重新对现代物权法中“物”的内涵进行定义,这就提出了人体器官能否成为物这样一个问题。然而这还仅仅只是开始,当1997年2月23日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的科学家们宣布克隆羊“多莉”的出世时,也就同时提出了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我”的克隆是我、是另一个人,还是我的财产?当人或人的一部成为人的客体时,就形成了人的“物化”现象。总而言之,器官移植技术和临床医学的飞速发展,对于物权法带来的是崭新的话题。 1)人体的一部成为物 (1)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按照人体解剖学的定义,器官是几种不同的组织结合成具有一定形态和功能的结构,如心脏、肾、肺等。器官具有人身性、有形性、非独立性、珍贵性等特征,这就说明人体器官与传统的物之间有根本的不同。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在上个世纪初成为可能,而在其后的近百年中,医学界关于器官移植的探索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例如,在19 63年斯塔茨尔作了第一例常位肝移植,1965年南非医生巴纳德则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的移植,而在我国医学界也已有了肝肾移植的先例。在人类未尝试器官移植之前,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人体器官能否可以成为成为民法上的物。移植的成功无疑造就了一场医学的革命,同时也在法律上提出了新的问题:它使人类从自然资源的利用转移到对人体本身的利用,同时也使法律从规制客体转向规制人自身。意味着从此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从不仅仅只是外在世界,还包括了人类的身体本身。人体器官从活体上脱离下来之前,属于人体之一部,可以视为身体权的一部分,脱离之后,器官获得了独立存在的性质。 那么如何看待从人体上脱离下来的尚未移植到病人体中的器官呢?由于只有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的财产才能称为民法上的物,从人体上脱离的器官能否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物,恐怕已经超越了法学特别是私法规制的范围。我们认为,人体器官能够成为物的最大障碍其实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伦理问题。关于此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建议法律给人体器官提供合法的地位,并进而提出“器官权”的概念,将器官权视为身体权的类权利,跨越人身权与物权两大领域,从而兼具物权与人格权双重属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又提出,已与躯体分离的器官权,无论其脱离前附着于活体还是尸体,均可以视为物权。[16]也就是说,人们对未与人体脱离的器官所享有的权利为器官权,对脱离后的器官则享有物权。另外有观点认为,器官移植使身体部分地变成了物权的客体,法律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它们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提供它们的自然人的所有,其所有权移转,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以下条款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17]根据该法,人体器官同动产一样,具有物的可流通性,即器官可以进行买卖。上述两种观点可谓殊途同归,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直接妥当,将器官规定为物权客体之一种,并不是将人体器官视为一般的交易物,必须承认器官是一种特殊的物,对器官的采摘、流通以及使用必须符合人权保护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允许对法律的任意买卖。因此,即使是器官的所 有权人,也不得任意处置器官。这也是现代法律尊重人格、保护人的尊严的体现。 在立法例中,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澳门地区严格禁止器官交易活动,并以特别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无偿捐献,并明文规定反对因捐赠器官或组织而收取或支付报酬及偿还和接受偿还有关摘取的开支和负担的行为,违反者要科处徒刑。而法国民法典则严格禁止人体的物化,1994年修订的法民第16条规定,对人之尊严的所有侵害一律禁止,人自生命之始即应得到尊重。因此人体具有不受侵害性,该条还明文规定了人体及其构成要素、产物均非财产的对象;第16-5条否定对人体等赋予财产价值的契约;第16-6条规定人体之提供仅限于无偿之情形,不允许人体器官的有偿转让。[18] 我国医学界也有强烈观点反对活体器官的“商业化收集”。所谓活体器官的“商业化收集”,一般是指肾这种人体的双器官的有偿收集。为此19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器官移植学术会还展开了一场广泛的讨论和辩论,最后得出“不能接受活体器官的商业化”的结论。[19]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地带。笔者认为,绝对地禁止有偿取得器官,并不符合医学实践的需要。因为随着器官移植需求的不断增多,供体器官短缺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如1996年在美国共进行了11,390例肾移植手术,还有27,298名患者因为没有肾脏而处于等待之中。所以说,禁止人体器官交易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使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无法解决,从而可能会导致器官黑市交易的增长。例如巴西Bahia的许多儿童被卖到欧洲,名为被人收养,实则惨遭杀害。他们的角膜和肾脏等器官被摘取后用于同种移植,每只可卖40000~100000美元 。墨西哥、泰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地下器官交易场所,跨国人体器官交易活动变得日益猖獗。其次,绝对地禁止人体器官有偿交易,也与实践有所脱离。[20] 传统观点认为,人体器官是不能买卖的,只能基于道德观念进行捐献。在医学实践中,器官的来源一般来源于无偿捐献,以允许自然人通过赠与或遗赠的方式将自己的器官转让给他人。而一般人基于对身体完整性和死者的尊重,很少做到主动捐献器官,这就造成我国器官移植中源器官的短缺状况。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器官移植的创始人之一裘法祖教授曾指出,中国自70年代末开始进行器官移植至今,技术及抗排斥的研究已经达到世界水平,但是因为器官来源的缺乏阻碍了移植技术的发展。[21] 根据调查资料,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实际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的患者多达30多万;全国有400多万盲人可以通过移植角膜重见光明,而实际上每年只有700多人有此机会。因此可以说,法律首先要解决的应该是如何赋予人体器官以地位,这种地位又能在维持人类尊严和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提高活体器官的供应量。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动产的规定,原则上将从人体上脱离的器官视为动产物,使之接受物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人体器官不同于一般动产,它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此这种物不能与一般的自然物相提并论,而且其只能通过有偿捐献来获取,私人之间不能任意进行器官买卖。 对于解决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多个角度着手进行,首先应当倡导人体器官的有偿捐献,这是因为, 第一,有偿捐献符合公平原则,从而可能增大器官的供应量,符合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和医疗事业的实际需要。器官短缺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目前各国都在想方设法增加器官的供应量,如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一反传统上使用的心肺死亡的做法,特别推出了“脑死亡”的定义,提出了关于认定“脑死亡”的四条标准,希望得到更多的器官供应。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则在器官捐献上想办法,它们采用了“推定统一”或者“选择退出”的策略,即除非自然人事先声明不同意捐献器官,则推定其同意在死亡时捐献器官。此外美国的哥伦比亚州则允许医生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和家属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器官移植的初步决定,还有一些其他的国家和地区也都独辟蹊径,希望能够增加活体器官的供应量。这些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器官的供应量,但还都是依靠人们无偿的道德行为,尚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保障器官数量增加的机制。其原因在于这些措施都忽略了捐献中的公平价值的考量。试想在一个器官移植手术中,接受手术者与医疗机构都是实际上的受益者,据了解,肾移植手术的费用可高达几十万人民币,这其中有医疗成本过高的因素,也有肾脏资源供应严重不足的市场效应。无偿捐献使捐献者在遭受身体上的巨大痛苦之后,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并不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器官的有偿捐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供求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平原则。当然,提倡有偿捐献的本意并非在认为这种制度对于捐献者而言更符合交易上的公平,而是因为,如果捐献行为可以为捐献者及其亲属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目前器官捐献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器官供需不足的矛盾。 第二,器官的有偿捐献与器官的买卖之间有本质的不同。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人体器官交易是指将人体器官等同于一般的动产物进行买卖,从属牟利活动,因为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危害到社会弱者作为人而存在的起码尊严和身体、健康权利,同时也已经背离了器官移植的宗旨和医学伦理;而有偿捐献在本质上只不过是附条件的赠与,仍然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即采用有偿捐献的方式让渡器官。 第三,强制性的规定器官的取得只能通过有偿捐献获取,实际上确认接受捐献者的一方只能是医疗机构和需求器官的患者,可以禁止其他任何人从事接受器官捐赠的活动。这有利于对捐赠器官进行统一的管理。 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主体需求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财产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当人体器官成为一种医学上的资源也具有独立性和稀缺性时,法律应当允许将其作为 一种特殊的物进行规制。另外,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均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交易。因此,我国也应该在立法明文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的同时,鼓励有偿捐献。 另外一个不能不关注的问题就是脑移植问题。现代医学上的器官移植,尚主要限于人体的功能性器官和感觉器的移植,前者主要包括人体的内脏器官,如肾、肺等,其主要功能在于执行有机体与外界进行物质交换,以保证肌体的新陈代谢以及繁衍后代;后者则主要包括皮肤、角膜等,主要功能是接受机体内、外环境各种特定的刺激,把刺激能量转化为神经冲动传送到大脑皮质的感觉中枢,从而产生感觉。这两类器官从一个有机体转移到另一个有机体身上,一般仅会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改变,而不会引起人类思想的变化,即一个人之所以为人,之所以为此人而非彼人的理性界限。与此不同的便是目前医学界正在讨论的“脑移植”。与上述器官不同,作为脑移植的结果首先带来的是自然人的情感、伦理以及文化上冲突,换句话说,极有可能会影响到主体对自身地位甚至于自身存在的根本怀疑,由此又会对亲属关系和伦理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法律上,脑移植也会对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造成巨大的困难。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认为,鉴于大 脑的特殊性,对于脑移植问题的伦理上和社会上的认同要比法律上的认同更为突出,应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反对脑移植的临床研究。因而大脑不能被纳入民法物的调整范围之列。 特殊的人体脱离物的法律地位:脐带血 特殊的人体脱离物,一般是指如脐带血、胎盘、血液这些从人体上脱离下来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体器官的脱离物。下文主要介绍脐带血的的法律地位问题。 近来脐带血的法律地位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所谓脐带血,是指从脐带之静脉或胎盘上所采取收集的血液。医学上采取收集脐带血的目的在于保存其中的造血干细胞,以备未来医疗之利用。脐带血本身仅是产妇身体中血液的一种,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是因为其中含有造血干细胞。这种造血干细胞对于移植手术的进行,在医学上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比一般的成人血液要更为洁净,其中的传染病毒比起成人血液中的传染病毒要少的多,而造血干细胞的比例与特性又优于骨髓细胞,加之其采取的费用又远远低于骨髓干细胞的采集,因此脐带血的医疗作用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法国于1988年首次进行脐带血移植以后,其他国家如日本等也开始注重对脐带血的采集,从1997年到2000年止,也已经有336个脐带血移植的手术实施。[22]脐带血的医学作用主要集中在与血液相关的疾病的治疗上,如先天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的医疗。随着临床的广泛应用,脐带血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例如脐带血到底归谁所有,谁有权决定脐带血的采集与否等,这在法律上都有早日确定的必要。 首先,脐带血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脐带血虽然为人体的脱离物,但比起人体器官来说,它的地位要更加独立。如何认定脐带血的所有权,是对脐带血进行管制的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与脐带血密切相关的主体包括产妇以及产妇之夫、胎儿;另外由于脐带血的采集须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具有较高的难度,因此相关医疗机构对脐带血的成功采集也起着决定性作用。脐带血涉及的范围如此之广,那么脐带血是为产妇单独所有、产妇夫妇共有、胎儿所有还是胎儿与产妇共有?对脐带血进行采集的医疗机构能否主张脐带血的所有权?这些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对其解决必须结合医学中的相关知识进行。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脐带血中的造血干细胞并非母体的造血干细胞,而是胎儿的造血干细胞,因此在在法律上可以将干细胞认定为胎儿衍生出的特定“物”。因此有台湾学者认为,依照台湾民法第7条之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脐带血也可以视为胎儿个人利益之一种,从而归属于出生后的婴儿所 有。但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死产的,胎儿不能成为所有人,由于脐带血为产妇身体组织的一部分,因此产妇在此时可以称为脐带血的所有人。[23] 我们认为,此种观点应属正确,与胎儿享有继承权一样,也应当保护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体脱离物。 其次,脐带血的采集决定权和处分权。民法上对于胎儿享有特定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人格权的延伸规定,胎儿因为没有独立的生命存在形式和意思表示能力,并不属于民法上的权利主体。虽然我们认为在胎儿在出生后可以享有脐带血的所有权,但由于采集工作发生在胎儿出生之前或同时,显然不可能以征求所有人意思的方式对脐带血进行收集保存。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脐带血的采集决定权的主体呢?我们认为,依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保护、抚养义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可以对此处的“权利”进行扩大解释,将脐带血也纳入权利的范畴。由于脐带血存在于产妇身体之中,与产妇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可以认为产妇具有对脐带血是否进行采集的决定权。 (3)尸体 尸体能否成为民法上的物,往往与公序良俗相联系,因而在学说上认识不一。肯定说认为,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以成为物。[24]台湾也有学者认为,尸体可以为物,构成遗产之一部,属于继承人的共同共有(台湾民法第1151条之规定),但尸体作为物具有其特殊性,其只能以尸体之埋葬、管理、祭祀以及供养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以及处分。[25] 否定说则认为,尸体不适用物权法,故在尸体之上不能产生所有权,因为尸体是作为“人格者之残余” [26]或者“人格的延伸部分”[27]而存在,尸体之上仍然体现死者的人格,因此,不能认定为物。德国有学者认为,“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除非尸体已经变成‘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人骨标本”,因此死者家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安葬为限。[28]我们认为,尸体虽然不是活人的身体,但毕竟是后者的转化形式,它与主体的人格不可割舍,我们认为上述两说中,以否定说较为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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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large number of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from 2002 to 2010 in China is analyzed from the time, the research method, and the research content respectively. Further more, some representative research papers are given und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Finally, our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类;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Key words: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categories;research method;research content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5-0005-02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一直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上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国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复杂的系统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分析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要素,创建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型,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这些研究成果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基于众多研究,郭晓川[1]曾对国内11种科学与科技管理专业期刊1989~1994年间发表的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198篇论文,进行了统计分析和论述;原长弘等[2]也对1994~2002年间发表的243篇相关研究论出了分类统计和分析,这些阶段性的总结回顾对于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

本文主要研究统计了2002~2010年度中,国内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论文,分别从时间、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这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同时,根据研究的现状,给出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论文研究成果,并对国内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现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1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分类

2010年,笔者在“维普中文科技期刊”上,分别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对题名或关键字进行了检索,时间是从2002~2010年,得到377篇论文,这也正说明了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纵览这些论文,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汇总:

1.1 按研究时间进行汇总笔者将得到的377篇论文,按照研究时间进行了分布汇总,如图1。从图1可以看出,2002~2010年之间的数量的总体走势呈现类M型。两次峰值发生分别在2003年和2007年。由于2010年的数据收录不全,因而2010年的相关论文数量最低。除此之外,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峰值的数据明显高于第一个峰值的数据。这就说明国内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学者对于这个课题的研究呈上升态势。

1.2 按研究方法进行分类按照以前学者的分类[1][2],我们将研究方法主要分为五种:理论分析,观点陈述,经验总结,调查研究,案例分析。笔者对377篇研究文章进行了分类统计。可以发现,各类研究方法的大致格局分布较明显,约占75%的研究文献均属于观点陈述型和经验总结型;约10%的研究文献集中于理论分析型,较之郭晓川和原长弘的调查数据有一定的提高;其余为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型的文章。

笔者还发现近两年来,在调研和实证研究基础上的论文数量在逐年增加;同时,不少学者将博弈论的研究理论应用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研究。例如汪侃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博弈分析》一文中,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建立了一个不对称信息博弈模型,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讨论[3]。雷永等在《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的产学研联盟形成机理研究》一文中,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分析了不完全信息下产学研联盟形成机理[4],通过分析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博弈中各自的期望收益,探讨了产学研联盟利益的形成机理和补贴策略,认为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行为选择,政府补贴收益政策也可能改变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行为选择,从而影响产学研联盟的形成。此外,还有学者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理论基础,研究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糊性的特点,学者利用模糊神经网络的模糊化和良好泛化能力,建立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的模糊神经网络模型[5]。

1.3 按研究内容进行分类按照以前学者的分类,我们将论文的研究内容分为8种类型,对377篇论文进行分类统计,并与1989~1994年、1994~2002年两个时间段的论文分布情况进行了对比,可以发现图2。

在研究内容上,2002年~2010年之间,对策建议、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的研究成为了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重点。按百分比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对策建议、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制约因素、作用与优势、管理机制、转化模式、概念与理论。在百分比的高低排序上,较之郭晓川的调研结果的排序(由高到低:转化模式、对策建议、障碍因素、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概念与理论、作用与优势、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差异,研究内容更多的侧重于现状与问题、对策建议以及运行机制的层面。较之原长弘的调研结果的排序(由高到低:对策建议、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制约因素、管理机制、转化模式、作用与优势、概念与理论)高低顺序变化不大。虽然主要研究内容的排序不变,但是在各指标的百分比上变化较大。例如,原长弘的调研结果中有关作用与优势、转化模型、管理机制这几项指标的研究内容均超过总内容的10%,而2002~2010年之间,均不足10%。

究其原因,研究内容的变化,与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进展是分不开的。由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蒸蒸日上,逐步的突显出问题,学者们根据现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研究内容上的变化,说明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不确定性,以及科学研究的日益深入。

2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

2.1 新的理论分析工具与方法的应用例如前文提到的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又如,以实物期权的方法,分析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研发项目和市场化项目中所包含的实物期权的类型以及项目价格评估的框架[6]。梁燕在广东省高校专项课题的支持下,以广东省高校作为样本,检验了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经营的状况与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转让实际收入的相关性,为发展高校科技产业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理论依据[7]。但总的看来,新的分析工具与方法的研究还太少。

2.2 问题与对策建议的相关研究由上文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现状与问题研究以及对策建议研究已成为当前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主流。学者们总结出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科技成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缺乏激励机制、缺乏企业人才和资金、评价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对此提出的相应对策建议有:提高研究的可行性、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校企人才的交流、建立新型的联盟模式、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等。在一般研究的基础上,梅姝娥等从高校科技工作的特点与一般技术创新活动之间的差别、技术交易的特点和必备条件,以及我国企业技术吸纳能力的现状等几个方面,分析了阻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8]。

2.3 制度创新持续深入李平在原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项目的支持下,从创新理论及公共管理理论出发,基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研究和探索了地方政府的管理创新问题,侧重分析了国家创新体系中,高校、地方政府、企业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9]。郭晓东等分析了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高校和企业存在的阻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种种弊端,并从体制改革角度提出了应对措施[10]。

2.4 地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备受重视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成果之一,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心的河北省发展高新技术的对策建议。作者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上,论证了高校在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地位[11]。王铁军在借鉴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新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的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几种适合新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12]。

2.5 比较研究进一步开展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转移到了国外。通过对国外著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借鉴,达到对我国高校的启示和比较作用。例如,胡冬云介绍了美国的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的运行模式和成功经验,以及其如何促进美国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和高等教育的发展。然后,作者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符合我国高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议[13]。陈兰杰在分析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14]。

2.6 研究方法继续拓展通过调查的数据显示,在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中,多采用的是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于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的采用较少。特别是用于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层面的机制问题。目前,已有部分学者开始在这方面有所倾注,尝试运用新的定量的研究理论,例如博弈论,灰色系统理论等方法来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预测机制等问题,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研究分支。鲍新中等从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了产学研的组建和运行的过程,建立了合作收益最优分配系数的模型,考虑了学研方技术风险条件下的合作收益分配系数,并对合作各方在协议的收益分配方案下如何进行自己的最优行动选择进行了非合作博弈的分析[15]。

3总结

2002~2010年之间,学者们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国家创新体系中,高校作为社会的科技型组织和教育中心,在科技创新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还将是今后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郭晓川.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评述[J].研究与发展管理,1996,(3):25-29.

[2]原长弘,杨鹏,惠龙等.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新进展:1994,-2002[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15(6):94-101.

[3]汪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博弈分析[J].武警工程学报,2007,6:91-95.

[4]雷永,徐飞.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的产学研联盟形成机理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8(26):28-31.

[5]王桂月,王树恩.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12:194-209.

[6]杨家伟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物期权分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1):21.

[7] 梁燕.广东省高校科技产业发展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9:278-280.

[8]梅姝娥,仲伟俊.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障碍因素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29(3):22-27.

[9]李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2(3):292-296.

[10]郭晓东,韩汝军,王德青.加强体制创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2,(3):39-42.

[11]梁平等.河北省发展高新技术的对策~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心[J].商场现代化,2008,25:269-270.

[12]王铁军.新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0,1:96-100.

[13]胡冬云.美国AUTM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24):152-154.

高科技发展论文范文3

医学科学技术作为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推动医学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是同志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过许多精辟论述,他特别强调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当前,认真学习和研究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对于促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中的作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医学科学技术的作用,重视医学科学技术伦理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各个领域。在医疗卫生行业,科学技术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一些高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之中,为人类的健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带来了福音。在新的历史时期,医学科学技术更深入、更快速地向前发展,对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正如同志于2000年8月21日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所指出:“20世纪,人类取得了辉煌的科技成就。从量子理论、相对论的创立,脱氧核糖核酸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信息科学的诞生,到人类基因组序列‘工作框架图’的绘就,世界科技发生的深刻的革命,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可以预计,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的不断突破,将对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1]220“以分子生物学为核心的生物工程技术酝酿着新的重大突破,为农业、医药和人类健康开辟了全新的前景。”[2]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新医学技术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高新医学技术在医疗工作中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重要作用,为人类的健康服务。2000年8月5日,同志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中强调:“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涉及人自身尊严、健康、遗传以及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伦理问题。”“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3]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为人类造福历史经验证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同志曾多次指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以知识造福于人民,是科技工作者的光荣责任。”[1]601995年5月26日,他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技工作要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主战场,把攻克国民经济发展中迫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主要任务。”[4]“要十分重视解决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减灾防灾、人口控制、人民健康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问题,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1]54防病治病,促进人们的健康是医学的根本目的。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医学目的的重要手段,要使高新医学技术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操作、运用高新医学技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为病人服务的崇高品德。因此,应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学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从而有利于医务人员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克服医学技术主义至上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文关怀,贯彻和落实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

因此,在发展、运用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必须始终强调医学科学技术为人类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比如,基因工程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有的国家利用高技术成果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在世界或地区范围内谋取霸权,干涉他国内政……科学技术本身难以做到这一点。

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5]2000年5月17日,同志在接受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埃利斯•鲁宾斯坦专访时的谈话中又强调:“生物技术,尤其是对基因的研究,必将给人类带来福音。”“防止基因歧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知情选择和实现公正原则,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不能危害人类自身。”[1]186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强调:“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伟大科学工程,它对于人类认识自身,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以及制药产业等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过全球科学界的共同努力,人类基因组序列的‘工作框架图’已经绘就,这是该计划实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基因组序列是全人类的共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财富,应该用来为全人类造福。”[1]

三、尊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医学科技工作者是发展医学科技的主导力量,他们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其人格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其成果应受到保护

这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同志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多次要求对那些在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1991年10月8日,他在农业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一些科学家给予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摩尔根对遗传学的贡献是不能否定的。”[1]2910月16日,在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科学家”荣誉称号仪式上的讲话中,对钱学森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热烈祝贺,并借此机会向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996年12月9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建国以来在医学科技和卫生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高度赞扬。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为人类基因组序列作出贡献的科学家给予高度评价。超级秘书网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科技工作者劳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科技伦理的一项内容。“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总是要同世界各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才能取得更快更大的进步。”[1]55“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217加强国际合作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生物工程、基因技术、信息科学等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与国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中,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伦理原则。由于各国基础、自然环境、人口特征、文化教育状况等的不同,科技发展的程度差距很大,各有特点,各有优势,各国应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所以,在科技交往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至于遗传资源问题,中国在1998年6月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出发点是在该原则下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国政府鼓励中国科学家与国外同行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所限制的只是少数个人和公司以科研名义采集标本从事商业活动。”

[1]186-1872000年10月11日,同志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又重申,在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下,搞好科技领域国际合作问题。指出全球气候变化、大气和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特网上虚假有害信息的防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工程科技的国际合作来促进解决。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展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更好地保护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发展空间[1]227-228。

四、诚信、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诚信,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是科技发展进步的内在保证。诚信,在科技领域,也就是要具备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的精髓是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应该率先垂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态,反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实践者。”

[6]同样,一个人要想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必须“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这四种精神,是我国数代科技工作者崇高品质的结晶,也是科技事业繁荣的重要保证,要作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光大。”

具体来讲,“求实是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学之本,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求实的态度,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真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既要倡导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要提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取长补短,发挥集体优势,协同公关。”[1]60-61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科技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等不正之风,科技才能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2].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6.

[3].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71.

高科技发展论文范文4

【关键词】科技法;科技法学;作用;地位;经济法

科技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对于保护和保障科技的科技法更是使古今中外都对其相当重视,同时科技法和科技法学的地位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一、何为科技法

所谓科技法就是科学技术法的简称,是国家调整科技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诸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组织管理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

二、科技法的作用

科技法是顺应时代的潮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应运而生的,从时间层面来说它的出现远比科技晚的多,但是从发展速度来说,它一点不亚于科技和其他的法律部门,并且在科技与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科技法一出现就展示了它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

(一)科技法对科技的作用

科技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但是辨证的看,科技法的产生和发展又为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通过确认科学技术事业的地位以及优惠政策和扶植措施的规定,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有利的支持,直接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某些具有较高的潜在危险性的科学技术如重组DNA分子技术、安乐死、克隆之类的高新技术经过法律的确认与调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获得充分而合理的发展,使其不至于因部分公众的反对而遭到阻碍和压制。

(二)科技法对经济的作用

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目的能看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以,科技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不仅立法目上,从本法其他条文和其他法律中也很容易发现这一作用。

(三)科技法对文化的作用

科技法对文化的影响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科技法对科学技术文化起到了促进作用。《科学技术进步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原则无论是系统性的校内科学探索和科学体验活动还是各级专业干部的科技培训;无论是科技场馆的合理布局还是建设和运营质量;无论是科技项目的公开还是交流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产学研相结合原则也给科学技术的学校文化和科研机构文化与产业文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利于明确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

三、科技法的地位

对于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在科技法学界一直是有很大的争议的,曹昌祯教授对此问题曾研究比较过,主要有“宪法性法律说”、“综合性法律部门说”、“领域法说”、“独立部门法说”、“特殊部门法”、“行政法一部分说”、“经济法分支说”七种观点。

曹教授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论,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详细而严谨的论述。经过思索,个人完全赞同曹教授关于对宪法性法律说、综合性法律部门说、领域法说、独立法律部门说以及行政法一部分说的评论,也很钦佩曹教授关于特殊部门说的论述。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科技法的定位

通过科技法体系可以看出科技法的核心主线应当是科技进步法,我们再来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目的,据此能够看出科技法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经济发展,因此把科技法划为经济法一部分是比较合适的。对于曹教授关于经济法分支说的评论“认为科技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依据是科技立法的目的是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观点不是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类出发,而是从立法目的出发,自有其道理。但这一观点无法包容科技法的立法目的中还有推动科技为社会发展服务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的内容等。”对此,张宇润教授认为首先,经济法也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不过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不是体现个体利益本位的社会关系,而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从社会经济总体和公共经济的角度考察和调整社会关系;其次,经济法的目的不仅为经济建设服务,而且还要为社会发展服务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并非完全局限于经济利益,公共经济法、循环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就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发展方向。

(二)理论结合实际看科技法的定位

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际情况应该是互相促进、不可分割、不能独立的,法律实际情况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素材并限制其范围,法律理论研究为法律实际情况提供基础并作出指导。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徐显明教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答记者问详细回答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民商法部门、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法部门、国家调控经济的经济法部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和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当然对于科技法属于哪一法律部门并没有作出解释说明,不过按照理论结合实际分析还是将科技法作为经济法一部分较为妥当。根据七个法律本门各自的特点很容易将科技法从宪法、刑法和程序法中排除,那么只能在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单独法部门中确定。根据《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排除社会法。通过第二条可以看出在科技法的主体国家的参与占到很大的份额,统观《科技进步法》全文75条,“国家”一词出现了89次,且多数都是以主体的身份出现的,所以科技法中主体之间不容易平等,所以排除民法部门。科技法学说目前还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说,独立部门法学说很难被学术界接受为一般性共识,并且既然我们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只要科技法能够划入已有的部门法中就不应为独立部门。那么我们就要分析科技法能否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部门当中。虽然科技法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表面看符合行政法的特点,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并非起到管理的职能,而主要是引导与指导作用,另外,考虑到科技法的立法目的,还是将科技法作为经济法一部分较为妥当。

【参考文献】

[1]林俊华,张艳丽.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综论[A].蒋坡.科技法学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7.

[2]中国科技立法考察团.对奥地利和英国科技立法的考察[A].国家科委科技政策局.科技立法——新的开拓领域[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

[3]易继明、周琼.科技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第一册)[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4.

[5]罗荣,等.科技法与经济法导论[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Z].2007.

[7]何悦.科技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9.

高科技发展论文范文5

〔关键词〕科学技术;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D2―0;G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48-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信息技术深刻变革西部民族地区农牧区发展方式研究”(10AZD025)

〔作者简介〕文兴吾,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四川成都610071。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邓小平作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江泽民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社会文明水平的主要标志。”由于这些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等重要思想,并且引导着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故称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核心是“科学技术动力观”。1991年,江泽民同志讲道:“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并向现实生产力迅速转化,愈益成为现代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1994年,江泽民同志写道:“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本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益渗透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成为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的因素,并且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这些观点很鲜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并且不是一般的动力,而是“重要动力”、“最主要的推动力量”;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这些观点,可以概称为“科学技术动力观”。对“科学技术动力观”作出有系统的论述,是本文的主旨。

一、“科学技术动力观”是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确立的社会发展观

人类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自组织系统。从自组织理论的观点看,一个自组织系统的进化过程,就是该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和有序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只要我们沿着这一思路对社会大系统的进化稍作分析,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为实现其历史进化所必需的条件几乎无一不是靠科学技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社会越向前发展,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速度也就越快;后来的社会与先前的社会相比,其主要的差异之一,就发生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不同水平上。例如,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之所以历时千年而变化不大,其生产和消费都基本上维持着一种准静态的平衡,就因为那时的科学技术不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也不发展。进入工业社会后,以机器大工业为特征的近代生产方式的建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第一次产生了只有用科学方法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一次达到使科学的应用成为可能和必要的那样一种规模”,“第一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自然科学创造了进行研究、观察、实验的物质手段”,同时也把科学变成“应用于生产的科学”,使科学“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使“科学因素第一次被有意识地和广泛地加以发展、应用并体现在生活中,其规模是以往的时代根本想象不到的。”马克思讲的这么多“第一次”所指出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生的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科学变成了“应用于生产的科学”而生产也变成了“科学的应用”过程。这样,最终形成了科学技术越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越发展,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越发展,科学技术本身也越发展的正向良性循环。

二、“科学技术动力观”全面地强调了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科学技术与社会自始至终存在着互动,存在着科技社会化进程。所谓科技社会化,是指将科技知识及蕴藏在知识背后的科学方法、科学信念和科学精神等通过一定的渠道渗透到社会之中,为广大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并且内化为自觉的社会生活规范的过程。在古代,科技力量不强,科技社会化并不突出,直到近代,科学技术才显示出其知识的力量。在当代科学技术日益显示出其生产力功能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即科技社会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强大的历史潮流。科学技术那种实事求是、客观而公正的本性,否定迷信、不承认教条的革命精神,不因循守旧、敢于创新的创新意识,学术自由民主、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观念,为真理和正义而义无反顾的科学品格等,对提高社会公众的精神生活质量是非常有益的,是值得借鉴的。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接见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代表时讲道:“我们不仅要靠科学技术提高物质文明的发展水平,而且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社会风气和民族精神,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精神风貌。”1996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国科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进一步作出了“科学技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的重要论断。“科学技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这一论断,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搞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搞精神文明建设也要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国民素质。

三、“科学技术动力观”完整地把握了科学技术的多重职能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是科学技术在开发和改造自然的征途上凯歌高奏、所向无敌的英雄时代,也是人类陷入严重忧患和巨大灾难的危机时代: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已成为当今人类生死攸关的全球性问题。科学技术空前放大了人类开发和改造自然的力量,同时也空前放大了人类破坏生态和毁灭自身的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和地球的命运。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与中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探索紧密结合,提出并组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使经济增长从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和规模扩张转到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在《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武装起来――〈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干部选读)序》一文中,江泽民同志写道:“如果用更多的科技知识把自己武装起来,提高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能力,那末,我们在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就能够更好地动员和组织亿万人民,在祖国辽阔的土地上描绘出更新更美的画卷。”他不仅全面地把握了科学技术“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的多重职能,而且明确地提出了“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论断。这一切,标志着“科学技术动力观”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

依据“科学技术动力观”,科学技术的基本职能和价值目标就不只是开发自然、驾驭自然、索取自然,而是“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使社会生产力持续健康发展,人类文明日臻昌盛;只有把科技搞上去,才能不断地保证人民素质的提高;人民的素质提高了,更多的人掌握了知识,掌握了现代的科学技术,才能导致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等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朝着合理的方向演化。

四、“科学技术动力观”要求树立“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的大科学观

“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这个论断,是邓小平1977年就作出的。1995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讲道:“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科学。社会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科学。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自然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之间相互影响、渗透,联系愈来愈紧密,由此产生的综合学科、交叉学科层出不穷,社会经济和科技已经形成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自然科学的发展丰富了社会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自然科学研究有重要指导作用。我们提倡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注意学习自然科学知识,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注意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我们要在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深刻认识并掌握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指导实践。”

科学是观念地把握对象的特定方式,是通过揭示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对象的特定方式。一般说来,自然科学的功能主要是认识变革“物”,实现物质变换;社会科学的功能主要是研究人和社会,实现行为变换。社会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科学逐步深化且日益成熟的象征,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构成了完整的科学体系。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主要不表现为知识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而表现为各门科学之间既分化又综合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学科越分越细,原来的一门分为两门或多门学科;另一方面,各门学科相互渗透,出现了一大批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综合学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间的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使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又重合在一起。例如社会生物学、生态经济学、人口地理学、社会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等,都是由一门或数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交叉而成。当代社会历史的客观进程,当代任何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所具有的高度的综合性质,不仅要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主要部门进行多方面的广泛合作,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而且要求把自然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结合成为一个创造性的综合体。这是当今科学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

2001年8月7日、2002年4月28日、2002年7月16日,江泽民同志先后三次就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发表重要讲话。这些重要讲话,既为人们正确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南,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此间,他作出了“四个同样重要”的重要论断:“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培养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家,与培养高水平的自然科学家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任用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任用好自然科学人才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样重要”,以及“两个不可替代”的重要论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在实践和理论上不懈进行探索,不断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的理论,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实践。在这个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探索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我们必须始终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加快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那种认为搞现代化建设只要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就可以了、社会科学知识可有可无的想法和看法,是片面的、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五、“科学技术动力观”是唯物史观的现代拓深形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者的矛盾运动,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走向,揭示了生产力是最终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过去,生产力一般是指物质(实物)生产力,至于科技和知识生产力,则是直到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和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后,才逐渐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中明确起来的。江泽民同志从现代科技革命和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通过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概括、总结、提升出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科学技术动力观”,从哲学的高度阐明了科技和知识生产力不仅决定着物质(实物)生产力,并且最终决定和制约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水平、速度乃至方向。其实,一切社会创造物都不过是人类智力(或智能)水平即科学知识水平的外化物化。只要我们承认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人的历史,那么我们也就必须承认人的科学化知识化水平是最终决定和制约社会历史发展水平、速度乃至方向的。当今时代是科技生产力即知识生产力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科学实践活动已成为所有实践活动中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实践活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必须给予定位和确认,确认科学实践的社会第一实践的客观地位,确认科技生产力即知识生产力的客观支配地位及其主导作用。“科学技术动力观”实现了唯物史观的这个飞跃,为推动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指出了一条基本的实践路线。

六、“科学技术动力观”与科学发展观的辩证统一

进入21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既是“科学技术动力观”历史的传承和逻辑的延伸,又是与时俱进的新发展。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

200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6月,胡锦涛同志作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的重要论断。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意义是十分重大和深远的。科学巨匠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他告诫人们:“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末,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与伦理的疏离、理性与价值的分裂,在当代西方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西方发达国家今天所面临的科技异化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明天所要着力避免的问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这就奠定了避免科技异化的政治基础,推进着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和谐统一。

2.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纲推进科学发展

2006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员令。胡锦涛同志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15〕�

3.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及其重要意义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闭幕后,国务院于2006年2月9日、3月20日分别印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笔者认为:以《科技规划纲要》和《科学素质纲要》为标志,党和国家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实践着“两个基本方略”,即以加强自主创新为主导的“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方略”和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为主导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方略”。

应该看到,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深刻地讲道:“要坚持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把科技创新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紧密结合起来,使科技创新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接受科学技术的武装,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这就是说,我国的科技进步不仅要“顶天”,在科学前沿和高技术领域有所创造、有所作为,而且还要“立地”,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科技、理解科技、运用科技,充分享用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巨大恩惠。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是基于“科学技术动力观”的两个重大的科学抉择。

第一,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方略”是应对知识化的全球竞争新挑战的科学抉择。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有自身的政治意愿和战略利益。为了尽快提高科技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了数万亿元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对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差距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不能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满足自身的科技需求,不能指望别人来解决我们自身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在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深刻地指出:“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大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只有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抓实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

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正承受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和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中国能否成功地回应当代科技革命的冲击,成功地在21世纪实现伟大复兴,不但对中华民族本身意义重大,而且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前景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很显然,如果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垄断,那就谈不到社会主义的兴旺发达,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直至最终胜利。如何把社会主义建设同当代科技革命的潮流更好地结合起来,始终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也是当代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方面。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在新时期新阶段实现着科技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有效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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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研工作平台 引领 教育科研

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成果评选工作平台(教研工作平台)创建以来,技工院校教育科研有了国家层面的管理和评选机制,优秀的教育科研成果可以得到社会承认,也为我们天津市教育科研主管部门以教研工作平台的运行机制激励教师树立教育科研意识、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供了保障。教研工作平台已成为激励技工院校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的推进器,引领研究方向的指示灯,进行教育科研成果交流的资源平台。自2004年起,通过教研工作平台开展的论文、课题评选和展示活动,不仅使广大技工院校教师及时了解和掌握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而且通过申报参加评选活动,锻炼和提高了自身的教育科研能力,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科研水平不断提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教研工作平台的引领下,天津市参加市级评选的作品由起初的100多篇逐年递增至近5年的年均600篇左右。说明技工院校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热情不断提升,而且参评作品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一批高质量的论文和课题在教研工作平台上获奖。全市技工院校教师普遍树立了“教不研则浅,研不教则空”的意识,从自身的教学实践出发,针对技工教育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日常教学实践中。

组织好每年度的教育教学论文、课题评选和推荐工作是天津市教研主管部门和各技工院校开展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教研工作平台的引领作用,达到推动全体技工院校教师科研能力不断提高的目的,需要我们不断进行积极思考和创新实践。现将我们的一些思考梳理出来,供大家指正。

一、引导教师明确技工院校教育科研定位

要实现技工教育创新发展,教师必须从事教育科研;要实现不断地更新教育观念,教师必须从事研究、探索,才能将新观念渗透到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要消除从教的疲惫感,改变教书没有乐趣的心理,教师必须从事教育科研,在研究中体验到工作的快乐,使教师不会像蜡烛那样,燃烧之后毁灭自己。但是,在过去技工院校教师队伍中存在着对教育科研“敬而远之”的心理,认为搞科研是教育专家、学者的事情,认为从事科研工作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技工院校教师主动从事科研的意识不高。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要提高全体教师的科研意识,必须明确技工教育科研的目标定位。

教育科研是运用科学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探索教育规律的创造性认识活动。技工院校教育科研既有教育科研的一般特点,又具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技工院校教育科研的主体是技工院校教师,研究的对象是技工教育规律,研究的内容是技工院校的实际问题,研究的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技工院校健康发展。因此,技工院校教育研究的特点是: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实践,只有当技工院校教育科研与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联系,才能吸引广大技工院校教师积极参加;参加的主体是全体教师,只有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参与的积极性,才能使教育科研繁荣发展。为此,我们提出技工院校教育科研的定位是:以当前正在应用而又急需补充完善的教学管理问题为对象;以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对象;以学科教学遇到的问题为对象;以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对象。

我们天津市教研主管部门利用jnpx网站以及召开相关的工作会议,将教研工作平台上技工院校教育科研的定位的信息理念及时向各学校宣传讲解,使广大教师基本消除了教育科研神秘高深以及教学、科研冲突论的原有观念,普遍树立起正确的科研意识。

二、引导教师培养锻炼教育科研能力

通过前几年的论文、课题评选工作,我们发现教师在树立了正确的科研意识后,要达到科研活动出成果的目的,还必须使教师掌握必备的技工教育科研能力。教育科研能力是指对教育实践超越和升华的创新能力。针对技工教育科研的目标定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培养和锻炼教师的科研能力。

1.提高选题的能力

教育科研的宗旨是为技工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从事教育科研首先遇到问题是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因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发现问题,所以,教师首先要具有选题的能力。然而,并不是所有出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现象都能成为技工院校教育科研的选题。只有技工教育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现象,才能成为教育科研的选题。所以,对教师选题能力的一般要求是,要选择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选择具有新意或有新知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创性的题目,对同一题目的不同方面作补充研究,对已有题目进行补充完善等。技工院校教师在选择研究题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适合自身的研究能力

教师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的职业教育研究的发展动向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国内外的职业教育某一领域的问题展开研究,往往得不出创新性的结论。因此,选择题目时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选择的题目不要超出自己实践和可以观察到的范围,课题的主攻目标要明确,研究的问题难易要适度,研究的范围大小要适度。选择的题目要适合自身的研究能力,就是要以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主,主要有,需要我们直接面对,又必须想办法加以解决的问题;将教育理论、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时所遇到的问题;为改进自己的专业水平,通过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回顾和反思发现的问题。

(2)要发挥教研工作平台选题指南作用

为了提高教师的选题能力,我们倡导教师要关注教研工作平台公布的研究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选择恰当的研究题目提供依据;要关注以往已经研究过并取得相应成果的问题,以避免重复研究。我们天津市教研主管部门,根据教研工作平台公布的研究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拟定出每年度的重点题目,为培养锻炼教师的选题能力,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2.要培养锻炼理论思维能力

开展技工教育研究的过程,就是运用心理学、教育学、学科专业等理论对教学实践过程和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进而推导、论证出相应结论的过程。因此,理论思维能力是从事教育科研的必备能力。我们倡导教师要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锻炼和提高。

(1)加强教育理论学习

从事教育科研必须具有理论修养,理论能够为从事教育科研提供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教育研究是难以得出创新性结论,甚至是主观臆断的结论。可见,对教师来说,强化教育理论学习,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常必要的。

(2)要强化信息资料收集的意识

收集教育教学资料和信息是做好技工院校教育科研的重要保证。只有收集和占有丰富的资料和信息,才有可能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理论思维过程。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做到心到口到的同时,还必须做到手到,及时地将自己身边发生的具有研究价值的事实记录下来,把收集到的有价值的资料信息保存起来,为从事科研做好资料准备。

(3)要培养锻炼创新思维能力

运用理论思维对所积累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得出新知、新论,实际上就是一个创新思维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我们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挑战过去的思想观念,转换角度对问题进行思考、判断。因此,教师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培养和锻炼自己的创新思维能力。只有不断培养锻炼创新思维能力,才能创造出具有创新指导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

3.要注重提高文字表达和写作能力

教育科研成果是要以规范的文体和规范的文字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因此,教师的文字表达和写作能力,也成为科研能力的重要组成要素。这需要教师在从事科研的过程中,注重培养锻炼自己的文字表达和写作能力 。针对论文、课题评选过程中存在的写作和文字表达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定期举办了相关的培训讲座,同时倡导教师要仔细研读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及写作方面的书籍,对于提高教师科研成果总结概括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创造良好的教育科研评选激励机制

要切实发挥教研工作平台的引领作用,必须要创造良好的教育科研氛围。要消除“为科研而科研”“为评奖而科研”的旧观念。积极创造为提高技工教育质量、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而开展教育科研的良好氛围。为此,我们提出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管理。

1.坚持同行评审制度

在组织论文、课题评选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以统一标准。对各技工院上报的论文、课题,要按照学科专业进行分类、编组,坚持由同行专家对各类成果进行集体评审,最后得出综合评价。避免“外行审内行”的现象发生,确保评审结论经得起考验。

2.建立反馈修改机制

对于不符合评奖标准的作品,要写出具体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作者,帮助其进行修改、提高。

对于获奖但仍存在需要补充完善的作品,也要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作者,帮助其继续提高科研质量。为其作品能够推荐到教研工作平台参加评奖和展示创造条件。

通过反馈修改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科研氛围。使广大教师深切体会到,开展论文、课题评选工作是为了引领他们不断提高教育科研能力、促进自身专业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为激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科研活动,创造了良好环境。

3.建立有效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