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申请书范例6篇

选址申请书

选址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名称(中文):

潍坊劳恩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中国

山东

潍坊(删除)

申请人地址(中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万豪居3-302(营业执照地址)

(英文):

邮政编码:

261100(客户地址邮编)

联系人:

李松林

电话:

15269612399

机构名称:

济南圣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与北海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财富国际上午大厦528室(删除)

邮政编码:

261041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商标注册为“

”。

类别:

9类

商品/服务项目:

1.2.3.4.5.6.7....

截止。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选址申请书范文2

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年度设置需求)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年度计划确定)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区县信息委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地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例会制度)

市无管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室外基站

第十一条(集约化建设)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管局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建设条件)

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

第十三条(干扰排除)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经营者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干扰的,应当报市无管局,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执照有效期)

基站《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或者撤销)

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办理《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可以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

室外基站的拆迁补偿,按照市信息委、市房地资源局、市无管局《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置合同的续签)

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临时《电台执照》。

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诚信承诺)

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时,填写并提交市无管局发放的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运行监督)

市无管局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节室内基站

第二十一条(功能描述)

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通过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

第二十二条(配套建设)

本市建筑物为室内分布系统配套建设机房、预留管道与端口的,应当符合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基站设置通信用房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室内分布系统;不予批准的,市无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验收)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核发《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GSM、CDMA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六条(选址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GSM移动通信室外基站或者CDMA移动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基站,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第二十七条(选址认定)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的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八条(验收申请)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四)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市无管局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第二十九条(验收)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和检测。验收合格的,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无线寻呼基站、数字集群通信基站

第三十条(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无线寻呼室外基站或者数字集群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频率使用许可;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台(站)技术资料表》;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的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组网方案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经营者可以进行室外基站的建设;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验收)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并提交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

第三十三条(验收申请)

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市无管局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选址申请书范文3

────────────────────────┬───────────

使用该外观设│⑴

⑶ │

计的产品名称│

──┬─────────────────────┤(外观设计)

⑷ │姓名 ├───────────

设├─────────────────────┤

计│地址 │⑵

人│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邮 政

申│地 址

请│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人姓名登 记 号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机构

│ │ 签章

│ │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

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

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

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

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机构签

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人登记号指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人资格。机构指定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选址申请书范文4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报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②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③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满 6 年(到录取年的 9 月 1 日)的人员,可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名者,须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已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3、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要求。 4、申请不转档的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为高校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二、报名申请

1、采取网上申报,我院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时间为 10 月 16 日 12:00 至 12 月 8 日 12:00,详见博士研究生报名公告(网址: 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2、申请者于2018年1月2日中午12:00之前向我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申请资料。我院预计于 2018 年 1 月中下旬公布考核候选人名单。

(1)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admission.pku.edu.cn/bm)进行网上报名,上传相关材料,并打印“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录取后须补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到注册;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及其他代表性学术论文(是否发表不限;可提供含杂志封面的复印件)。

(5)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

(6)个人陈述(含对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拟定研究计划,3000 字左右,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7)两封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含)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信(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8)三年内(2014 年 10 月至今)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复试时携带原件进行确认。

备注:(1)以上所有申请材料,请按序号顺序排列并用燕尾夹夹好,放入大信封中再寄送。大信封封面请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导师姓名+申请人手机号。

(2)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对外汉语教育学院 219 室,研究生教务(收)。快递单上请注明:博士申请材料。邮编:100871。电话: 010-62753291。邮寄请使用 EMS 或顺丰,以保证寄达学院。面交材料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下午 1:30-4:30),地址同上(北大南门内路东第二栋楼)。

(3)所有申请材料恕不退还。

三、选拔方式

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选拨工作。“申请-考核制”分初审和复试两阶段进行。

1、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素质审核结果,择优确定进入考核的候选人;

2、考核将根据各专业的具体要求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察;

3、外语能力:以下英语水平证明可以得到认可(复试时需出示原件):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成绩 60 分及以上,本年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 12:00 至 12 月 8 日 12:00,考试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6 日。英语托福 90 分及以上;英语雅思 6.5 分及以上(A 类);国家英语专业八级成绩合格;三年内在相应的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提供其他语种(仅限学校规定的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语言水平证明的,须由院招生工作小组评估和认可,也可参加 2018 年 1 月 6 日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小语种考试(合格标准另定,该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4、复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3 月中下旬(以学院网站通知为准)。申请人须参加专业笔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长 3 小时;综合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0 分钟。面试形式为向考官进行陈述,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并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

5、笔试或面试任何一项考核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从合格考生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公示十个工作日。

6、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年有效。新生入学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正式注册,体检不合格者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考核范围说明

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第二语言教学学科理论基础。其中:汉语作为第二语言·语言要素研究领域:重点考察语言学理论、汉语语言要素及教学研究等领域,特别是语法、词汇的理论知识和分析能力;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教学理论与教材研究领域:重点考察第二语言教学理论、课堂教学研究、汉语教材研究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分析能力;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习得研究领域:重点考察第二语言习得理论、习得过程、影响习得过程的因素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分析能力。

六、其它事项

1、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学费、奖助学金、学生住宿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2、有关招生指导教师的情况可参阅我院网站“师资队伍”栏目;

3、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

七、招生咨询

选址申请书范文5

法?商法?商?商(英文):

转让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让人名称(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让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法?商?商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转让人章戳(签字):法?商?商受让人章戳(签字):法?商?商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法。商?

法?商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法。商?

3﹑收费标准: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法。商?

4﹑共有商标申请转让?,?在“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法。商?

5﹑共有商标转让?,?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法。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义地址都填写代表人的名义地址?,?同时必须填写附页?法。商?

6﹑本书式适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法。商?

选址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项目管理,持续,快速

中图分类号:T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255-01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聚到、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花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有效性和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实施方式需要加强。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掌握一定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可以说前期工作是个多学科综合性的工作。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资金大量也越来越受到各企业领导的重视。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除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管理以及政策规范规定及前期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

第一,熟悉并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从而避免前期工作方向性的错误,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加快工程项目建设的步伐。

第二,作好前期准备、做好工作广泛搜集、准备各种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项目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水土保持情况、环境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地质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各类标准图集、察勘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方案研究、了解招标办法,同时按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程序。同时与各个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三,熟悉项目管理主要职责,项目管理涉及多方面各个层次。我们必须多了解多懂多学习,在管理当中更好的学习和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前期审批项目用地前期审批主要内容;1 用地预审,2 农用地转用,3 土地征收,4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5 项目供地审批,6 建设用地报批。1、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作为建设单位我们必须要清楚我们的工程用地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查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划方案是否可行。 作为建设单位的前期工作者,首先要按照这些要求来对项目进行规划并做好方案设计,从而避免设计目标能明确而不使项目拖延。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时,建设单位一定要清楚自己所要办理的土地手续应与相对应的预审权限国土部门。

规划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要求规划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主要内容:1、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和要求。2、“一书两证”办理的要求。3、建设单位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规划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审查而通过核发“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总结了以下工作步骤:

(一)作为从事前期工作的人员首先得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办理。我们一定要按规划要求来对项目进行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有效实施规划,推进建设有序进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选址的目的是通过选址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25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二)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三)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述,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专业工作者有过硬的基本功,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的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精神。我们要严格把关,努力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能快速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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