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例6篇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机构办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文2

 

本经营单位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遵守的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贵局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

二、落实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贮存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并配备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自身保健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认真审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以及产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按要求索证索票,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相关信息,确保购进和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可追溯,不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四、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查验制度。按照《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进行审核。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五、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患有痢疾、伤寒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六、落实保健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要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确保贮存、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治食品污染。

七、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内产品宣传资料。保健食品宣传资料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不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不宣传疾病预防与治疗作用,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事宜、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公众监督。

本承诺书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可信。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字:保健食品广告、荐证广告、虚假广告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0)11-0021-03

保健食品是和人的生命健康间接相关的,不同于其他商品,也不同于药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广告走近百姓的生活。合法的广告对提高消费者药品知识水平,指导合理使用保健食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大量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泛滥成灾,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给广大病患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致使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市场亟需治理。

一、保健食品广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建立有序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必须以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前提,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其中真实合法的广告是其重要因素之一,而保健食品广告在广告中因为其广告标的的特殊性而尤为重要。也正因为如此,保健食品广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不仅保健食品广告本身创造着巨大的产值,保健食品广告也为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广告者带来十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法律规制,不但是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从法律角度讲,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法律规制,能防止一些保健食品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保护诚实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健全、有序的市场秩序作为基本条件。由于保健食品利润高,众多厂商都在经营同一类型的保健食品,同质同效,规模相当。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许多广告经营者和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帮助或纵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出笼,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样,必然排挤诚实、合法的经营者,从而扰乱优胜劣汰的正常市场竞争规律,导致市场秩序陷入混乱。因此,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有助于维护正常的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诚实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健食品广告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监管法律空白

1.荐证保健食品广告缺乏法律监管

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保健食品荐证广告的具体规定,甚至保健食品荐证广告也仅仅是存在理论研究领域的概念。但是没有保健食品荐证广告的定义,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保健食品荐证广告的现象。相反,我国目前保健食品荐证广告现在广泛存在,表现在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向社会公众推荐、推销保健食品,其中名人广告表现得尤为突出。名人广告,是由社会知名人士出面推荐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广告形态。名人作为消费者耳闻目睹、喜闻乐见的公众人物,有着巨大的魅力和影响力。名人广告,实质是荐证广告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用名人做广告,可以较快地产生市场效应,提升产品档次,增加品牌的知名度。但是保健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的身体和健康直接相关,如果名人代言的是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消费者相信名人推荐购买保健食品当做或者替代药品使用,则对消费者的健康会产生直接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我国目前明星代言引发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争议不断,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在《食品安全法》第54条和55条笼统的对食品广告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5月24日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也没有对保健食品荐证广告做出规定,所以应该在相关的立法中专门针对保健食品荐证广告作出具体规定。

2.网络保健食品广告法律监管存在空白

网络广告作为一种广告新兴的表现形式,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主体隐蔽性强,很难找到侵权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监管广告需要的技术性强,而现行广告监管机关一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第三,网络广告的传播范围广,经常出现跨国广告,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地域管辖问题;第四,网络广告的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易产生法律纠纷。保健食品网络广告也不例外,出现了上述问题。

(二)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监管制度不完善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不完善

我国对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采用的是前特殊审查机制,依照《广告法》第34条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5月24日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广告申请规定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表面上看,这确实是一种相当不错的广告审查办法,但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广告审查办法也有它的局限性:由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下属企业的广告,由于二者上下行政隶属关系和难以割舍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造成审查过程难以依法进行或审查结果的“ 审而不查”,致使虚假或违法广告不时漏网。在我国广告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广告审查的这种“ 审而不查”对社会、对广告行业和对消费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2]建立和完善专门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员制度,强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员的职责意识和业务素质,对于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法律责任承担不足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4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责任者包括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和参与广告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照《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当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广告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民事和行政责任虽然都规定了有关食品虚假广告的具体责任,但都存在着惩罚力度太小的问题,不能真正起到惩罚违法者,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广告主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主恶意串通,共同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但是现实中,因虚假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寥寥无几,以罚代刑,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衔接有待加强。

3.保健食品广告行政监管机构

我国的保健食品广告由两个部门管理,一个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一个是工商管理部门。该监管体制存在如下弊端:首先,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权,而目前两部门在该权限的职责划分方面并不十分明确。在共同的监管过程中,若联系沟通不及时,极易让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有机可乘。同时,也容易增加监管成本,浪费行政资源。其次,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保健食品广告,工商部门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力量,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不易及时辨别发现,无法及时制止;而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缺乏有力的处罚手段,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打击不能及时跟进、出现监管脱节。

(三)配套措施不完善

1.缺乏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自律机制

我国广告行业自律组织不健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层行业组织网络尚未建立起来,行业规则缺乏约束力,不能对广告业者给予有效的制约;二是我国广告自律组织建立比较晚,针对我国被封建思想统治了几千年的国家来说,自律是一个新的词汇,需要在中国古老的思想中慢慢融入;三是我国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影响力过小,其成员违反了广告协会的规则并没有影响成员的经济收益,广告协会限制和处罚成员的行为没有威慑力和强制力。所以在我国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作用尚未发挥,广告业自律任重道远。

2.缺乏社会监督体制

保健食品广告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投机性强,几乎无孔不入地渗透到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客观上讲,单靠执法机关的力量难以形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之势。所以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督必须由法律监督、行业监督和公众监督三方面构成。针对公众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大众媒体的监督,一个为普通公民的监督。大众媒体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报道与曝光就是行使其第一个职责的突出表现。大众媒体有这个职责和媒介去监督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无论是哪一例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案件,或多或少都借用了大众媒体这一媒介为其他人所知。所以行使好大众媒体的社会监测职能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防治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广告法律规制的构想

(一)立法上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进一步修订《广告审查标准》,其中设专章规定荐证广告的审查,明确荐证广告必须忠实地反映荐证者的意见、信赖、发现和亲身体验,不能包含有任何欺骗性的或者不实的表述。特别是针对保健食品广告,因为关乎健康安全,除仍然应当维持现有规定外,对以非专业人士荐证的,特别是名人,也必须要求有相应的科学依据。

首先,应明确荐证广告中荐证者应负的民事责任。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荐证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区分为直接参与者的过错责任和荐证者的连带责任。这样,一则广告如果被认定为荐证广告,一旦荐证者违反了荐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就可以以此为据追究荐证者的连带责任。荐证者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广告中的陈述忠实地反映了自己的意见、信赖、发现和亲身体验。即使该广告未被确认为荐证广告,消费者仍然能以其是广告的直接参与者为由,追究其参与虚假广告的过错责任。当然,前提是消费者能够证明其存在主观过错,但是这并不容易。为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荐证广告时要坚持有利于消费者原则,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判断是否为荐证广告。其次,对于荐证者证明责任上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即便其参演的广告没有明确表明对商品、服务的推荐,司法实践中一般仍应当认其为荐证者,除非其有相反的证据其不是荐证者,这样有利于在民事诉讼中多层次地保护消费者。当然,对于广告主及广告的经营者、者在广告中歪曲荐证者的意见的,荐证者也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再次,在追究荐证人责任的同时,也要对荐证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有社会影响力的名人、明星从事保健食品荐证的行为,而且现在我国明星代言保健食品广告比比皆是。如果出台法律直接对名人推荐广告给予禁止性规定,一方面影响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于保健食品生产厂家、广告经营者和者来说,他们前期对名人荐证保健食品广告所做出了巨大投资以及所建立的良好的知名度都白白浪费,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声誉上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完善药品广告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员制度

我国现在对广告审查部门缺乏监督,导致广告审查部门的现象频频发生。本文认为要彻底解决保健食品广告审查问题,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继续维护保健食品广告事前审查制度。保健食品是特殊的商品,关系到大众的健康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其之前应当进行审查和监督,以防止虚假广告刊播出来,危害社会。针对我国文化水平比较低,人们保健食品常识还比较缺乏,要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保健食品广告事前审查制度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也是防止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前提条件。第二,建立独立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机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机构应当独立于广告公司和广告审查行政部门,处于中立地位,客观地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具有权威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机构在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但是有其独立的决策权。

2.强化法律责任,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药品安全进行规定。 “大头娃娃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迫使国家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而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更加能影响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应当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进行专门的规定,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力度可以超过十倍,可以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三)完善我国药品行业自律制度

1.加强行业自律协会的独立性。

国家应通过《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将保健食品广告监管部门一部分权力许可给保健食品广告行业自律协会来进行行使,并具有一定的处罚权,建立起行业协会的威慑力。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的自律协会的作用强化了,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的负担。

2.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

政府出台政策鼓励行业协会的成立和运行,并在行业协会行使其独立处罚权时给予支持和配合。在行业协会整体发展上,政府应指导而不是领导行业协会的发展。

3.提高行业人员的素质

保健食品广告行业协会应建立保健食品广告从业者的定期培训制度和内部人员的交流活动,增强对法律和广告实务的了解,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从业人员在广告活动中应把握保健食品诉求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之间的平衡点,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广告主创作健康优秀的广告作品。

4.鼓励广告主体参与或者建立行业自律协会

保健食品广告行业协会是保健食品广告人自己的组织,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鼓励保健食品广告主体参与或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势必使得我国行业协会整体规模的壮大,扩大行业自律组织的影响力,也就能通过行业内部手段更好的治理和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市场。

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是保健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保健食品是事关人的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管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项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制度,必须要建立保健食品广告荐证制度,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的执法制度,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制度,从以上几个角度出发,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监管,还保健食品广告市场一片晴朗的天空。

参考文献: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文4

一、加强基础建设,做好调查摸底

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各分队迅速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情况调查摸底,逐门逐户送达《致全区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封信》,尽快摸清全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完善监管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档案,形成“一企业一档案”、“一店面一档案”;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大型商场和美容美发机构等逐一登记造册,掌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现状。

二、提升监管能力,做好宣传培训

开展全员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年内,分别组织1-2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培训活动。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监督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提升依法执政水平,增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建立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一)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要求,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

(二)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备案管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为下一步开展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三)积极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品种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执法稽查工作联动机制,在开展好日常检查的同时,加强执法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提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保障能力。

(四)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加强对违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执法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以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和大型超市为重点,针对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销售冒用批准文号及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局《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以批发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美容美发店为重点检查单位,以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产品为重点检查产品,主要查处进货来源、标签标识、台帐建立等内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面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强化企业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和稳定市场经营秩序。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文5

一、我国现行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制定了大量规章制度,为有效监管保健食品广告提供了法律支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实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与《广告法》等一起构成了监管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网。

二、我国现行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管措施

1、实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对保健食品广告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有的地区由地、市级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有的地区不经审查便可,因此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泛滥。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2、分离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实行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分离,明确了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前者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部门,后者是保健食品广告处罚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为:一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审批的广告进行监测;二是对于监测发现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原则上要依法作出处理。

3、规定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罚款为广告费用的1-5倍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存在的不足

1、后期监管力度不够

保健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每一种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过了这道“门槛”,由于缺乏后期的定期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利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欺骗坑害消费者自然难以避免。

2、监管衔接存在障碍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职能分工以及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两个监管部门之间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上存在的障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移送后的问题,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查处,查处结果怎样,不得而知。如此一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3、违法获利风险太小

违法获利空间太大、风险成本太小,是导致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处罚方面,虽然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广告主仍然有空可钻。由于处罚数额是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的,广告主与媒体可以通过订立虚假低价合同等方式来对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使按照做过手脚的合同没收广告收入,一般情况,罚款也还不足广告费真实收入的1/10。

4、媒体监管存在缺失

部分媒体对利益的追求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为大量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提供了违法平台。一般而言,作为媒体专业人士,对于此类违法性显而易见的广告,秉承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在稍加严格的依法审查之下完全可以将其拒之门外,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将被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遗憾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已结成为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与高昂的广告费用相比,罚款只是一个小数目。因此,有的媒体宁愿挨罚,也要冒险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四、改进和加强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思考

1、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审批只是确保保健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后的监管。对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必须在继续严把审批关的基础上,严抓审批通过后的日常监管。一方面,定期从市场随机提取样品,按审批时的要求进行系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在媒体上,对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从严处理,甚至可以撤销批准文号;另一方面,对于覆盖面宽、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特别是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重点监控,对于未经审批擅自等主要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对于典型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应当及时公告曝光。

2、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就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查处问题,消除部门障碍、加强相互沟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处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要一查到底,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这些违法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一起建立相关违法记录档案,在今后广告审批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和必要限制,并在日常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这样,保健食品广告监管部门之间就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作,执法效率也将大大提高。

3、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理。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广告的媒体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创新政府监管手段

不断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技术含量,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据网上信息,某工商局引进了首套广告监测系统。这套系统可以自动对广告中诸如“第一”、“专家”等文字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数据库中的违规词语进行比对,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测效率。笔者以为,类似这样的识别系统值得试用推广。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文6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一)规范保健品企业生产。市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卫生许可证获证率达到100%;保健用品必须经具有国务院规定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批发证,不得夸大保健功能;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

(二)加强保健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凡经营保健品的企业、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企业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100%。

(三)加大对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品广告审查率达到100%;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品功能、疗效,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有效遏制。

(四)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我市保健品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二、整治工作内容

以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保健品专营店和保健品广告宣传为重点,严格审查保健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加强保健品标准备案工作,重点整治保健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整顿保健品广告宣传不实行为。

(一)整治保健品生产环节。对所有保健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一查实保健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和已获批准的保健品的生产情况。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对保健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通过公示符合《规范》要求的保健品生产企业名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健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

(二)整治保健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保健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得销售名称、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品,严格防止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

(三)整顿保健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整顿保健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和虚假宣传,严禁疗效宣传,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四)查禁伪造保健品批准文号、标志、标识的假冒保健品;查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查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10月22日至10月31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宣传部署工作,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的所有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在册,并根据情况确定整治重点,相关监管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抓好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保健品生产企业要监督其规范行为,限期整改,对市场上不符合要求的保健品或假冒保健品要集中进行整治。

(三)督查总结阶段(11月20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总结经验,并于11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市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保健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整治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整治力量。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药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金安区、裕安区、叶集试验区和*开发区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以上四个区的指导和协调,可以采取市、区联合的方式对中心城区保健食品市场进行集中整治。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保健品注册前的资料审查、广告监测和查禁名称与药品相同的食品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整顿未获得卫生许可和不符合《规范》仍在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企业,规范和整治保健品委托加工行为,整治流通市场保健品标签、说明书,从严查处标签、说明书内容载明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宣称对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保健品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对经营假冒保健品和假冒、仿冒保健品标识、标志、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整治,打击对保健品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保健品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负责已备案的保健品企业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凡普通食品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部公布的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在标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以及与药品同名的食品企业标准应予取消。

(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保健品监督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联合督查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要制定统一的监督抽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进行监督抽查。各地卫生、工商、质监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GM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广告审查情况以及监督抽查结果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