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例6篇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与实施工作,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残疾须经旗县级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评定残疾人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所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评定,并为评定提供方便。

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复议,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旗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预防和康复医学科(室);有条件的盟和设区的市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和设施,与传统的康复技术相结合,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镇、农村、牧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镇、农村、牧区预防和康复工作。

特殊教育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要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站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 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济;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科学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行政规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残疾儿童要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治,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诊断为新生儿会出现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或者绝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和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 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学校对残疾学生应当一视同仁。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组)。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幼儿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组),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符合其特点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为特殊教育培训师资,并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 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和手语翻译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从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费收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做到普及、稳定、合理。

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受本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按规定优先贷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 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持对象,帮助其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为其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重新就业。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运动会,并积极参加国内外比赛、交流,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在宣传中对残疾人的称谓要规范。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部门在经费、征地、基建、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免其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负担。

第三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和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由民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残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助之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收费实行优惠,可以优先入场,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渡船、飞机等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递;

(四)国家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并优先就诊;

(五)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落户的,公安机关和计划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组织好每年的“助残日”活动。以多种形式扶残助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成绩显著的;

(四)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预防残疾、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服务民生、服务基层、服务残疾人”,加强民生工程政策、进展和成效宣传,总结推广各县、区实施民生工程经验,宣传报道实施民生工程中的典型事例,征集反映基层群众的评价和期盼,引导和动员群众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民生工程。

二、活动时间

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市残联系统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和康复救助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

三、宣传内容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和康复救助民生工程的内容、范围、标准、适合群体及实施程序;民生工程监督方式及程序;民生工程实施以来的效果及典型事例。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民生工程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督查落实等实施工作,使广大残疾人感受到党、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总结推广各县、区实施民生工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吸收创新、以点带面、推而广之,推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水平提高。

(二)宣传民生工程的有关政策措施,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政策内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目标等。重点报道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民生工程的实施意义、实施进展,宣传受益范围、申请程序、补助标准等。

(三)宣传实施民生工程残疾人受益和评价情况,深入挖掘民生工程给残疾人带来实惠的典型事例,积极宣传国家惠残政策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全面促进社会和谐建设。

五、宣传方式

(一)抓好动态报道。各级残联依托当地媒体宣传民生工程相关部署,反映各地民生工程的实施进展和成效,让残疾人切实感受到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惠。

(二)做好政策解读。各级残联要利用当地广播、电视、电台、网络或残联网站、残疾人专栏等媒体大力宣传政策,解读政策,重点宣传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民生工程的具体内容、政策措施、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要求等,为残疾人解疑释惑,使相关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加强言论宣传。围绕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实施成效、出现的问题,以及残疾人的认可度、满意度等,结合民生工程开展的阶段特点,有针对性地撰写、刊发宣传资料,印发“致全市惠残民生工程救助对象一封信”、“明白纸”等,增强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强化言论引导。

(四)组织集中宣传。各县、区残联要切实做好惠残民生工程项目的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开展1-2项集中宣传活动。加大“双向”宣传力度,既宣传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情况,又要宣传具体民生政策、民生工程内容及残疾人受益情况,引导群众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民生工程的实施,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群众满意度和支持度。

(五)抓好典型宣传。各县、区要组织参与采访的记者深入挖掘在民生工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激励各地进一步深入实施民生工程,推动民生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开展。同时做好对民生工程的舆论监督。

六、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残联要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宣传月活动,力求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精心组织安排,要把宣传当作一项推动惠残民生工程实施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明确专人,精心谋划,切实把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新意,办出成效。

(二)把握重点、统筹兼顾。要重点宣传惠残民生工程政策内容、实施进度、实施成效等方面内容。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既要从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上下功夫,又要积极向上级新闻媒体供稿。各县、区既要根据统一部署完成好规定动作,又要结合实际自主策划、组织一些有新意、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民生工程宣传格局。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3

(一)2014年春节走访工作

两节期间走访特困户2户,五保户1户,优抚对象1户,送面粉4袋,油4桶。走访残疾人2户,每户500元,计1000元。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

根据民政局的工作安排,对4个社区低保户进行动态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摸清底数,全街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420户,2707人,月发保障金565640元。

(三)着力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按照《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的救助标准,使困难群众能够看得起病,今年救助资金16万元226人,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临时救助25600元45人。

(五)民政事业费的发放

各类民政对象的各种定补,能够及时发放到位,决不拖延。一是为23名分散供养供养五保户发放补贴48300元;二是为自谋职业发放优待金184000元48人;四是为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烈属发放定期定量补助782898.7余元70人;发放救灾款78510元228人。

(六)完成社区居委民会第八次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社区居民委员第八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结合四个社区的工作实际,6月20日四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次换届选举圆满成功。选出了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办实事的领导班子。

(七)双拥优抚工作

牢固树立以政策法规为保障的优抚工作理念,严格执行《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着力解决重点扰抚对象住房、医疗、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抚恤补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二、残联工作

(一)与残联、移动公司在助残日,为20位残疾人发放伞和羽毛球拍。

(二)残联与移动公司在助残日为2户贫困残疾人发放救助金每户500元,合计1000元。

(三)2014年有11名家庭困难的残疾人享受托养补贴,每人500元,合计5500元。

(四)残联为残疾人发放8台轮椅

(五)8月为街道残疾人组织全民健身活动。

三、老龄工作

老龄工作也是民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开展尊老、养老、敬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无经济收入的15名老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病的9名老人进行了医疗救助,协助市老龄委为32名9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老年长寿补助金38400元,对无固定收入的老人生活能得到保障,有病能得到医疗救助。

四、计划生育工作

在制定民政工作计划中,把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计划内容,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14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还为10名计划生育户办理了大病医疗,解决他们治病难问题。把民政工作与计生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一年来的工作取得一点点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找差距,找不是,使工作成绩再上新台阶。

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想法。

1、以稳定和谐为导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做到有出有进。

2、医疗救助该救助的必须救助,不能救助条件的绝不能违反原则进行救助。

3、三个社区已经建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健全各种制度,各种登记记录,开展服务工作。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4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2000年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3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要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偏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2000年,全面完成《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1999年省政府第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充通知》(黑财综字〔1999〕34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物质奖励;对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四、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充分保证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改制后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只要达到规定的福利企业标准就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鼓励福利型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对1994年税制改革前已在福利企业中安置就业的智残职工,应继续计算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加快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福利企业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特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给予优惠政策,对以往欠帐较多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照顾。

民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

税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并逐步完善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减免税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政策等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措施。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的有偿扶持。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27号)精神。在发展县域经济和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用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劳动。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以就业或从业。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聘和就业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单位和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稳定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要到当地残联备案。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全部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就业培训,帮助下岗残疾职工优先实现再就业。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离退休残疾人的生活,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及时解决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九、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完善职能,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体系。要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举办的职业培训,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省和地市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督查督办、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总体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搞好指导;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和年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发给劳动监察合格证;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一视同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为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搞好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民政部门要按国家规定收取福利企业管理费,同时,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管理和培训,指导福利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统计部门要在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综合统计方面加强指导与配合,及时查处有关统计违规行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协助政府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注重抓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卫生、城建、交通、法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5

一、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有序。根据石门县委办公室转发的《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县残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残联以服务残疾人为大局、建设残疾人队伍为重点,认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一是努力做到“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制定了残联领导班子2010年度双争活动规划,班子成员做出承诺并写出承诺书上墙公开。二是努力作到“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还举办了一期宣传栏,向县创先争优办上报信息稿件4件。

二、学习周活动开展有声有色。4月19日—23日,组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了学习周的宣传动员、业务知识学习、请专家讲座等政治、理论、业务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了文明程度,进一步掌握了有关业务知识,提升了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3·5学雷锋活动中,制定了活动方案,组织开展了扶残助残活动,并及时上报活动总结材料。利用休息时间宣传报道我县残疾人事业,上半年有4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信息稿件在常德日报上刊登,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残联和残疾人的社会地位。

三、产业服务年和优化经济环境及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开展稳步推进。一是成立了县残联产业建设服务年和开展优化经济环境活动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二层骨干共同参与;二是制定了产业建设服务年活动方案和开展经济环境问题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等12个有关方案;三是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东城芦垭煤矿等5家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与企业法人面谈,走访部分职工,召开两次联系会,为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并建立了工作台账。

四、满意政府工作和政务公开活动正常进行。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制定了政务公开方案和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县和谐石门目标,充分履行残联“代表、服务、管理”工作职能,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七项活动,切实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让人民群众看得实,信得过、做得好的满意残联。

五、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细化。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残疾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县直111个考核单位均成立了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对25个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三是任务细化,开展活动;在助残日期间,县直大部分单位及乡镇均制定了活动方案,开展了扶残助残活动,并上报活动有关情况。

六、人事工作按政策到位。完成了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工资滚动升级、晋档、津补贴调标、住房公积金调整、5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升级和全体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稽核审验等工作,积极主动为残联工作人员的手语津贴打报告,找依据,向有关部门领导及时汇报,尽早解决和落实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组织工作开展有色。完成了党务、公务员、劳动工资、工资年报等统计和党费收缴、党员募捐上交工作。制定了政工人事工作规划。组织召开了一次高标准的残联党组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大家畅所欲言,互相进行帮助,使全体党员提高了觉悟,认清了形势,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共同搞好本职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八、编制计划行动有力。完成了“十一五”期间我县残疾人工作的总结材料和“十二五”残疾人工作发展设想,起草制定了“十二五”残联编制计划和“十二五”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为2011---2015年期间我县残疾人工作制定了全面、系统的工作计划。

民政残联工作计划范文6

近几年来,是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夯实的几年。我县残疾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残联的精心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残联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残疾人工作开展

1、定期召开残工委成员会议。每年县政府残工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介绍县残联工作开展情况,做到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事业在政府部门得到宣传和支持。近几年来,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残联工作情况开展汇报,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工作,以此推动残疾人事业进步。

2、乡镇残联建设也得到不同程度加强,乡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和专门协会得以配备和成立。几年来,县残联多次就乡镇残联基础建设召开会议。2012年9月县政府残工委转发了省市残联一系列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做好我县基层残疾人协(助)理员配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每个乡镇、社区(村)按文件要求配备一名残疾人协(助)理员,夯实残疾人工作的组织基础,使残疾人工作开展得以组织保证。目前,各乡镇、社区协(助)理员配备基本到位。县残联还经常利用残疾人节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和座谈会,听取残疾人意见,把思想工作做到位,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3、加强残联机关作风建设。重视机关人员学习和机关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全体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作风和纪律散漫问题,杜绝推诿扯皮,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和上班聊闲天现象,使残联在我县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近几年来,县残联认真组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教育,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目前,机关全部人员均获得执法证,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4、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工作日益规范。换发二代残疾人证以来,残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严格规范办证程序,认真操作,为1.8万名残疾人办理了第二代残疾人证,为残疾人享受贫困重度生活补助,学习、工作和出行便利提供了优质服务。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教育就业工作,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度

2、认真落实残疾人“万人就业”工程,扶助残疾人发展生产奔小康。我县认真完成省残联“万人就业工程”千元工程,今年扶持80名残疾人创业,发放扶持资金8万元,有部分残疾人在种植、养殖及个体加工经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为其走向小康之路作好铺垫。

3、完善福彩助学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教育部门抓好特教工作,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一是开展残疾少年儿童和残疾人子女因贫失学情况调查并进行立档建册,提高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二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特困残疾学生助学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资助10位贫困残疾人子女及残疾人学生,发放助学金5000元。三是对参加中考、高考的残疾考生进行摸底登记、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县民政局、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利用福利帮助7位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高中生圆了大学梦,共落实资助经费计8500元。

(三)积极开展康复服务,为残疾人送温暖

1、认真落实上报康复项目。县残联积极向上争取康复项目,继续做好我县聋儿语训康复,肢体儿童矫治手术,假肢安装等康复工作,今年210例精神病药费补助工作正在进行,聋儿语训、肢体儿童矫治手术、假肢安装工作登记办理日益正常化,为我县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2、2012年县残联结合工作实际,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实际相结合。一是多次深入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洼村开展结对救助工作。与该村干部及部分群众进行了座谈,详细询问该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脱贫致富的措施,鼓励部分残疾人通过政府帮扶和个人努力而脱贫致富。并给该村部分残疾人送上了慰问金、轮椅、助行器、衣帽等物品。二是认真做好我县洪山、高庙两个残疾人抽样调查监测点的工作,以“创先争优精神”完成调查任务。

3、突出重点,各项康复工作全面推进。

(2)继续推进“助行工程”。根据上级残联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的宣传和登记输送工作,2012年,为 11名残疾人享受安装假肢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县部分贫困肢体残疾人的行动自由。积极争取省、市残联的支持,为残疾人配发辅助器具指标。目前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将建立我县残疾人基本情况数据库,为上级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进行科学决策提高服务。

4、做好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和无障碍进家庭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3个残疾人社区康复点已选好,经费已到位。无障碍进家庭活动已完成。今后县残联将联合卫生局、房产局及城关镇做好上述工作。

(四)加强维权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2012年县残联和司法局联合下文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和沟通制度,同时加强县残联工作力度,制定了首问工作责任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和乡镇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使一些基层矛盾得以有效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为配合县政府做好县城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县残联于9月14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我县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积极履行对残疾人三轮车主政策宣传教育及安抚工作,并向他们宣传了国家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有关资金扶持政策,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县残联负责同志多次深入残疾人群访工作第一线积极宣传政策,教育残疾人依法办事;同时积极反映残疾人呼声,体现政府关爱残疾人。为我县县城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作出应有的贡献。

近几年来,我县司法局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6件,县残联主动协调处理残疾人群访12起560多人次,深入宣传法律法规政策40余次,教育服务各类县残疾人达3000多人。我县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五)开展文化体育宣传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

1、广泛开展残疾人事业宣传,大力营造扶残助残舆论氛围。今年县残联在办公室墙壁上制作宣传橱窗七个,大力宣传一系列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在“全国助残日”期间,县残联联合法制办、共青团、司法局在县城文庙广场、大戏院等繁华地带设立3处宣传咨询台,并对残疾人事业有了更多理解、支持和关注。同时,各乡镇残联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活动。县残联还在“爱耳日”、“爱眼日”、“聋人节”、“盲人节”等残疾人节日期间,利用报纸、残疾人工作简报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助残系列报道,营造社会助残氛围。使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

2、残联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显著,2012年,县残联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察局开办的政风行风热线活动,以此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聆听残疾人朋友心声,将残疾人朋友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融入到残联日常工作中去,为更好的服务残疾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大力宣传残疾人政策,并在省市残联网投稿 30余篇,其中省市残联网采用22篇,县人民政府网上投稿50余篇,县政府刊登28篇。安徽时报、江淮时报和阜阳日报先后刊登文章14篇。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几年来,我县残疾人运动员在省市残运会和特奥会上,共勇夺金牌19枚、银牌5枚、铜牌5枚。展 示了残疾人自强不息、身残志坚的顽强拼搏精神。也展示了我县残疾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六)认真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为确保我县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县政府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8月下旬,县残联联合卫生局、民政局、统计局在县委党校开展了为期3天的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员动员培训会,先后下发了《关于召开全县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员动员培训会的通知》、《关于成立县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队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残联负责同志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并多次到各乡镇进行督促和指导,严格调查工作程序,认真规范操作。进行全程跟踪工作开展情况,11月5日,召开了由各乡镇残联理事长参加的推进会,对调查工作再部署,再安排。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目前总体工作开展情况较为顺利。

(七)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启动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在民安路以东,富民路以南的政务新区内,土地已办证。2012年7月以来,县残联正在争取国家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 。我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高标准规划设计,高标准起点建设,力争建成我省市县两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示范点,目前正在设计规划中。

二、贫困白内障复明和贫困残疾人救助两项民生工程主要做法

(一)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成立领导小组和制定实施方案,从组织和措施上保证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3 月12日全县民生工程会议召开后,残联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和动员,针对过去两年来残联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认真讨论,查找症结和原因,制定措施和对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分别制定了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工作任务。

(二)迅速召开会议,进行安排和部署

3 月15日上午,在全县民政和残疾人工作会议上,县残联就今年的民生工程工作在会议上进行了安排,并排出工作行事历,提出上半年全面完成任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各乡镇残联迅速宣传动员,积极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汇报,按照要求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完善资料,及时上报审批。副县长丁思彬强调:“要把涉及所有残疾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残疾群众心里,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以实际工作业绩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

(三)操作规范细致,督促突出重点环节

从今年3月中旬以来,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进入人员调整时期,针对残疾人证因残联工作人手缺少,不能及时领证的问题,县残联及时从县委党校计算机班临时聘用6名学生昼夜不停地将办证信息输入微机,同时申请市网上尽快审批,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休息,从打印--贴照片--到市残联用印到发放证件等一系列环节都认真细致,为贫困救助工作的资料完善奠定的基础,也为残疾人使用证件提供的便利。

在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4月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前,县残联就积极协调卫生局和县医院就今年复明手术的工作流程进行协商,5月4日--12日在组织各乡镇病员进行筛查期间,鉴于患者多,工作性质特殊,难度较大,在残联和医院的努力下,做到筛查活动组织有序、服务规范。

三、2011年工作思路和计划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要求,县残联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和相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我县“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贯彻“求真务实、持续推进”的方针,以推进“两个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为残疾人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为着力点,多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推进残疾人事业进步。主要工作有:

1、认真做好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和办理工作。

二代残疾人证的办理工作是建立残疾人数据库的基础。针对二代残疾人证的办理工作要求手续齐备、操作规范。评残核残鉴定工作要简化程序,尽力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为符合评残条件的残疾人办理残疾手续,为他们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和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提供方便。

2、切实做好2011我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3、认真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按照“十二五”残疾人事业规划要求,要继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在县卫生局、县医院的密切配合下,为我县贫困白内障患者多争取手术任务,为失明残疾家庭送去光明和温暖。

4、以保障金征收为抓手,促进残疾人就业取得新突破

5、积极做好残疾人其他康复工作

积极向上争取康复项目,继续做好我县聋儿语训康复, 肢体儿童矫治手术,假肢安装等康复工作,争取明年成为精神病工作防治工作县,同时积极争取残疾人用品用具,为我县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6、认真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文体和维权和工作

认真做好2011年的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全力残疾人稳定工作,积极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

7、认真做好残联的基层组织建设。

(一)指导完善肢残人协会的各项工作,做好其他残疾类别协会的成立;

(二)做好乡镇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协理员)培训工作。

8、多方筹集资金,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兴建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是我县残疾人工作者的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为残疾人服务的平台和场地。县残联将按照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加大残保金的征收协调力度,加大福利的助残力度,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筹集资金,目前规划建设已进行;争取早动工、早建成、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