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调查报告范例6篇

事件调查报告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1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04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2

工程名称

榆中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着火部位

**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标段4#楼北侧负二层—2层

发生日期

2018年3月15日14时25分

施工单位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

监理单位

兰州华铁工程监理   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一、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事件发生时间:2018年3月15日14时25分;发生地点:**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标段4#楼北侧负二层—2层

二、着火事件发生经过

2018年3月15日14时25分,**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标段4#楼,施工作业人员在3层剪力墙钢筋绑扎采用电渣压力焊作业时,焊渣引燃4号楼北侧负二层SBS防水卷材,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4#楼3层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4名工人和电渣压力焊的2名特种作业人员(殷祖俊、焦万华),看见火情后立即呼救,负责该楼作业的施工员龚虎立即疏散施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组织其他施工人员用水管和灭火器进行灭火自救。在灭火自救的同时,龚虎向项目经理杨剑报告,杨剑于2018年3月15日14时30分赶到现场,第一时间疏散施工作业人员,并安排人员拨打119报警电话;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于2018年3月15日14时32分赶到现场,此时火势已蔓延,引燃一层和二层楼内废旧方木和模板,杨富强立即从**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他标段调集洒水车2台进行灭火作业,并逐级上报。2018年3月15日14时35分,建设单位各负责人赶到现场,又从其他项目部调集8台洒水车,赶赴现场进行灭火作业,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2018年3月15日14时50分,县消防大队消防人员赶到,封锁着火现场并进行灭火。县住建局和城关镇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协助县消防大队进行灭火作业,火灾于2018年3月15日15时10分扑灭。随后,县消防大队对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例行询问,取证之后,于2018年3月15日15时40分撤离现场。为了防止零星火点再次复燃,施工单位安排值班人员对起火部位进行了全面检查,2台洒水车随时待命,确保不再复燃。

三、起火原因

通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走访询问,起火原因为3层剪力墙钢筋绑扎采用电渣压力焊作业时,焊渣引燃4号楼北侧负二层SBS防水卷材(易燃物),致使发生火灾。

四、初步财产损失情况

现场防水卷材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单价:15元/㎡(含人工费、材料费),经济损失3000元。

五、处理意见

1.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成立着火事件联合调查小组,本着“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详细调查此次事件,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建设单位;

2.要求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结构安全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4#楼进行结构安全鉴定(进行鉴定之前,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呈报检测方案,审核通过后报县质监站审批实施);

3.要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处罚。

六、处罚决定

针对着火事件各单位处理意见如下:

1.建设单位

(1)榆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对项目监管不到位,对部门负责人李谋奎处以500元罚款并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部门负责人董毅处以500元罚款并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项目甲方代表杨富强处以300元罚款并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施工单位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针对本次着火事件,你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彻底,现对你单位处以10万元处罚,并责令你单位将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3

一、基本情况:

区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到达市人民医院通过现场对患者询问及查阅病历资料等方式流调基本情况如下:****村一户人家共有8人,4男4女。6月30日上午10点20左右到自家后院板栗树下采摘野生蘑菇,中午在家中做成蘑菇炒肉供食用,其中5人食用了野生蘑茹而先后发病,另3人未食用磨菇均未发病。发病前8人有共同进餐史。

二、发病治疗经过

2018年6月30日中午13:30左右,一家8人在家中就餐,菜谱为: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饭后约1小时,5人(2男3女)先后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呕吐均达10余次,呕吐物先呈食物样后呈水样,均无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发热等其他症状。晚17:30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询问病史后,以毒蘑菇中毒收治,其中2名儿童患者经洗胃、催吐等对症治疗后于18:25转入儿科入院治疗,其余3人在急诊科观察治疗。目前全部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精神状态良好。

三、流行病学调查

共有8人(4男4女)就餐,其中5人发病,3人未发病。对所有就餐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5名患者均食用了毛豆炒肉、野生蘑菇炒肉、茄子炒肉,其余3人仅食用了毛豆炒肉和茄子炒肉,未食用野生蘑炒肉。(见附表1)

附表1:就餐者食品暴露情况(2018年6月30日中午)

就餐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毛豆炒肉

野生蘑菇炒肉

茄子炒肉

发病

潜伏期

临床症状

治疗情况

***

56岁

1小时

恶心,呕吐10余次

输液治疗

***

36岁

1小时5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33岁

1小时7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自行催吐

***

5岁

1小时5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输液治疗

***

3岁6月

1小时10分钟

恶心,呕吐10余次

洗胃、催吐、输液治疗

***

11岁

***

60岁

***

80岁

附表2:临床症状统计

症状

人数

百分比

恶心

5

100%

呕吐

5

100%

 

四、初步结论

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及流行病学史,初步判定为一起食用野生蘑菇中毒事件。主要依据有:

1、对就餐人员食用菜谱进行卡方检验,结果仅野生蘑菇有统计学意义(p=0.018<0.05)。

2、食用野生蘑菇的发病,未食用者不发病。

3、根据临床表现,排除细菌性痢疾、霍乱、化学性中毒等疾病,且发病地区未发生其他类似的传染病患者。

五、处置意见

1、市人民医院积极治疗中毒患者。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4

意见稿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环境突发事件调查、环境影响,60天内要向社会报告,而较大和必须调查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要在30天内向社会。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7种情况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等7种情况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XX、XX年,浙江一共只发生了53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包括杭州自来水异味事件等。

但追溯到XX年,当年全国发生的11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浙江就有3起,分别是:德清血铅超标事件、建德交通事故致苯酚泄漏事件、杭州苕溪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事件。

意见稿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环保部介入调查;省环保厅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通常由设区市环保局视情处理。

XX年3月,德清县新市工业园区海久电池公司职工及附近村民陆续发现血铅超标情况。对2152名职工和村民进行了血铅检测后,有332人血铅超标,环保部介入调查后确定事件系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等引起。

当年,环保部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取消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德清县副县长陈佐平等8人被处分。

意见稿还规定,一旦省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民众可据此进行监督。

此外,省环保厅还《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要求重点企业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每年演练前7日公示方案。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5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

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不慎落入水潭中,溺水而死。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

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间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反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因此裁定驳回陈清父母。失去爱女,又没有一个满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然而,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

2002年5月9日,初三男生杜心被五名同学暴打,烟头险些被塞进……

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裂……

一幕幕的悲剧伤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主要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学校对其公共设施,以及所提供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十一种以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我们究竟能否将事件的解决寄托于一部行政规章呢?该规章真的就能如我们所愿地解决一切纷争吗?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去年8月21日颁布之时并未张扬,却依然在社会上掀起了较大的波澜。也难怪,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谁也不可能漠然视之。

实际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有报道说,2001年我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但是在法律上,却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为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然而,人们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个《办法》,却有着不少缺憾。我从各项资料和法律角度对此《办法》进行了探析。

作为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却涉及到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关系的调整。那么,《办法》对其他行业没有约束力?是否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继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部是否有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即是否有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问的。

除此之外,《办法》到少还存在如下两点缺憾。一是没有区分适用对象,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大多数中小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则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同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认定以及伤害事故处理,理应区分对待;二是《办法》中一些规定过于粗糙,描述过于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究竟何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为“其他意外因素”?何为学校“应当知道”、“难以知道”?这样的规定和描述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6

调查报告的特点:针对性。调查报告的针对性体现在撰写目的上,撰写调查报告,一是为了给决策者提供决策的依据,二是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三是为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处理实际问题。因此,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回答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提出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调查报告的关键所在。调查报告的针对性越强,社会作用越大。真实性。调查报告的主旨是调查研究后所揭示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写调查报告必须是自己亲自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绝不能道听途说、东拼西凑一些虚伪的材料。在调查报告中,不仅主要人物和事实要真实,就是事件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各种细节,也要绝对真实,不能有半点浮夸和歪曲。叙议结合。调查报告的表达采用叙议结合的方式,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地叙述事实。调查报告不追求事件的曲折波澜,只求叙说清楚。调查报告还要对调查材料中得出的结论进行适当的分析、议论,但只是画龙点睛式的,点到即止,不作展开,不反复论证,有时甚至观点于事实之中,用事实说话。

调查报告的正文由前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前言。前言是调查报告的开头部分,通常是简要地叙述为什么对这个问题(工作、事件、人物等)进行调查;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经过以及采用什么方法;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背景;以及调查后的结论等。这些方面的侧重点由调查人根据调查目的来确定,不必面面俱到。前言部分常见的写法有:说明式、概述式、提问式、结论式等,写作时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要简明扼要,具有吸引力,便于引出下文。

(2)主体。主体是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前言的引申展开,是结论的根据所在。主体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调查到的事实情况,包括事情产生的前因后果、发展经过、具体做法等;二是研究、分析事实材料所揭示的事物本质及其特点、规律;三是提出具体建议或应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主体部分内容丰富,结构安排力求条理清晰、简洁明快。调查报告主体部分的结构框架有:一是根据逻辑关系安排结构如: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二是按照内容安排结构如:“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调查报告。

(3)结尾。调查报告可以有结尾部分也可以不写结尾部分。

一般而言,结尾也叫结论。有四种情况需要写结尾:一是主体报告情况,介绍经验,需要结论;二是主体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希望、要求、建议等,需在结尾中提及;三是附带说明有关情况,如调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主体中没有提及,需在末尾加以说明;四是有附带材料需要加以说明的,如一些典型材料、专题报告、统计图表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必须简洁有力,切忌拖泥带水,画蛇添足。

相关文章:

中国高考状元就读高校分布情况一览表 中国高考状元调查报告--状元就读高校情况 调查:高考不理想 八成家长支持孩子复读 高考状元职业状况调查:成就远低于社会预期中国IT企业人才流失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