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范例6篇

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范文1

注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注册住址:

鉴于:

委托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一外商独资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为此,委托人特委托受委托人办理与设立该贸易公司有关的一切手续和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

(1)代为领取有关设立该贸易公司的表格及相关资料,填写该等表格,起草、签署和提交有关的申请报告、文件及政府部门要求提交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该等表格、文件、资料和证件;

(2)代为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名称预先核准、报批、工商登记及其他相关登记、批准等手续,并代为领取有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3)代付有关费用;和

(4)为设立该贸易公司之目的,代为办理和处理其他任何必要的手续和事宜。

为上述(1)至(4)之目的,受委托人有权在必要时对其认为胜任的第三方予以转委托。

本委托书自本人签字之时起生效,自委托事项全部完成之时终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立公司范文2

    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同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可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须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正如案例中A、B两公司提出的理由一样,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所签订的协议,怎么能约束A、B、C三个公司呢?

设立公司范文3

分公司设立决定书范文一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在胶南市人民路*******设立分公司,名称为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同时任命XXX为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分公司设立决定书范文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xxx有限公司股东会于xx年6月10日,在xx工业园区xx会议室召开了全体会议,股东xx、xx出席了会议,经表决全票同意,就股东xx、xx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住所:xx。

二、公司经营范围:xx设备的销售、维护。

三、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xx认缴出资48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额48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xx:认缴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五、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举xx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六、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举xx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七、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八、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xx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九、通过晋州市亨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20xx年x月x日

分公司设立决定书范文三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xxxxx有限公司股东于xx年9月19日在公司住所召开了股东会。股东xxx有限公司代表xx先生、股东xx有限公司代表xx女士参加了会议。与会股东共持有公司100%股权。•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通过“xxxx有限公司章程”。

二、选举xxx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选举xxx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x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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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范文4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法律效力

对于很多人来说,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很陌生的一个制度,简单来讲就是对公司的设立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可以说是并不成熟的。首先体现在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条文不够详细,其次是存在某些司法方面的规定与其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还处于初级建设阶段,需要不断的改进,吸取他国的经验加以借鉴,来完善制度内容,更好地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

一、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概念解析

我们要了解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概念,首先要先了解什么是公司瑕疵设立。在真正的立法规定中,公司瑕疵设立并没有做出准确的文字规定,那是因为社会各界的相关人士对公司瑕疵设立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解说,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所有人都绝对认同的说法,但最为普遍的说法就是公司在登记机关获得营业资格的过程中存在有不正当的操作程序或条件的事件。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三种可能产生法律效应的形式之一。公司设立时可能出现的结果对公司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公司瑕疵设立为公司的交易埋藏下了安全隐患,极容易损害相关利益关系人的自身利益。

充分了解了概念之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就显得更加通俗易懂了,即对公司瑕疵设立做出相关约束和规定的法律制度条文。如果没有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对待公司的设立行为进行相关约束,就会使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造成资金等的浪费,为公司发展带来风险。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规定不同,但无论内容有何种差异,其本质核心内容都是为了完善公司设立的程序。因而在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和公司都应当保持正确的心态。

二、为什么会出现公司瑕疵设立现象

公司瑕疵设立的现象在近年来可以说是愈演愈烈,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简单来看就是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合法、科学的方式约束来公司,正规地设立公司。瑕疵设立所呈现出来的形式是有很多种类的,它涉及到股东、章程、资金投入、办理程序、成立目的等方面,这些方面不可避免的都需要人的参与,因而在分析公司瑕疵设立存在的原因时,除却客观上的法律不完善问题,还存在着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登记、认证机关中工作人员的主、客观过失。

1.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公司要得到认证,正式成为合法公司离不开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就会使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手续成为不受保护的灰色地带。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制定公司的设立法律规定时,对公司设立提出的要求越高,程序越繁琐,手续越严格,就越容易引起公司的反弹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不得不采取相当的措施来钻取法律的漏洞,使得公司瑕疵设立出现的概率恶性提高。

2.人员疏忽与故意行为

公司瑕疵设立的出现与相关公司负责人和登记、认证人员脱离不了关系。

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了公司能尽快开始营业或者减少在审批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时间和精力,获取最大的利润,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行为来来减少公司设立过程中某些必要的法律手续,致使公司的设立始终存在瑕疵。

登记、认证人员对公司瑕疵设立出现的可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工作人员的疏忽,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对各种公司采取了支持、引导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鼓励了公司的成立,我国公司成立的实际情况是每天都会有成千上百个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就要通过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手续,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每天的工作量很大,这也就使得工作人员极有可能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疲累而造成了公司瑕疵设立的结果。另一种则是该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公司要成立所要办理的手续众多,同时要缴纳的手续费也有很多,有的公司为了节省时间与资金投入,买通相关的工作人员,有的工作人员无法抵制金钱的诱惑,弃法律规章和职业素养于不顾,收取贿赂,给公司的设立程序开后门,减少相关程序,这也使得公司瑕疵设立的存在。

3.公司发展潜在利益的驱使

近年来,公司的发展势头良好,国家也放松了对公司的要求,并对公司的发展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中小型公司的成立资金投入少,成立之后所获得的潜在经济效益大,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即使冒着风险也要选择成立公司。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即使公司是瑕疵设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会想方设法的市公司成功登记,获得营业资格。

4.公司是违法行为的掩饰

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公司的成立都是为了通过正常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以维持公司的持续发展的,有的公司就只是作为一个外壳而存在的,这样的公司表面上成立并进行合法的经济交易,但是实际上,它是借用公司的表面现象来为不合法行为遮掩,比如黑社会“洗钱”行为,黑社会通过做违法交易得来的经济收入不能够光明正大的使用,这些钱属于不明收入,这时候就会有作为外壳的公司成立,通过“假”贸易来获取“假”利润,将这些黑钱通过这种方式变成公司“正常”交易的所得。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了公司瑕疵设立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不同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瑕疵设立,虽然已登记获得运营的资格,但因为其中所包含的不合法程序存在着潜藏的公司交易隐患,而使得国家对其存在一定的顾虑。在当前的世界上,主要存在着两大法系,这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产生和发展基础,也就意味着,这两大不同的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后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

1.英美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单,对公司提出的要求低,公司能够较为轻易地设立成功,因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即使发现公司有瑕疵设立的情况也不会就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不仅不会取缔营业资格还规定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是瑕疵设立为理由而对公司进行干涉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瑕疵设立在法律上仍旧是合法的。在英美法系中得到最为普遍认可的原则就是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

2.大陆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不同法系所秉持的原则性思维不同,也就会对公司瑕疵设立采取不同的措施,大陆法系认为公司瑕疵设立就是存在不合法的程序,因而是不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的,公司一旦瑕疵设立,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司在瑕疵设立的情况下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也就不受法律所保护的。较为典型的国家有法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极其重视行为、程序的对法律的遵守,既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保证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我国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1.进步之处

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做出了制度规定,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公司法》,这一点是我国在在公司瑕疵设立上的进步之处。条文中最为典型突出的一项要求就是对公司瑕疵设立要先作出相关警示,提醒公司尽力补救这一情况,唯有公司瑕疵设立情节严重的才能果断采取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取缔公司的存在。这种谨慎的做法体现了立法的严谨和进步。

2.不足之处

我国在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上虽有可取之处,但仍旧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小,考虑不周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公司属于瑕疵设立的行为限制较少,停留在法律条文阶段忽视了在实际情况中,公司设立时存在的不正当行为,比如公司章程规定中没有记载必要的事项等,这些在实际情况中常出现的不正当行为没有被列入法律条文中,使得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无法做到准确的把握。第二,对公司瑕疵设立采取的措施过于绝对化。对于情节较轻的公司瑕疵设立行为处以罚款判决,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直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只能采取行政手段,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或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都是不受法律承认的。而这样的绝对化措施在无形中妨碍了相关利益人获得救济,不能够保护正当利益人的合法权利,也使得法院和司法审判的职能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第三,对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合理。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公司瑕疵设立所要追究的责任定义模糊,尤其是在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仅仅将责任追究的主题设定为公司,而对公司中具体的负责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五、怎样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1.将一般原则定为承认原则

公司在瑕疵设立的时,虽然在某些设立程序上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但公司的承认或取缔却牵涉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利益均衡,除却公司内部的利益关系,还牵涉到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交易往来安全和市场经济的稳定,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公司取缔,就会产生资源浪费,打破原有的经济市场平衡。并且可能由于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否认而引起认证机关的威信受损,使人们失去信任。也就是说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否认性原则要做出适当的改变,向承认原则转变。

2.适当扩大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

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不完善,只包含了一小部分,严重忽视了实际公司设立情况的变化,使实际中常出现的设立瑕疵无法得到有效判决,。要想使公司瑕疵设立事件减少,就要从扩大公司瑕疵设立范围做起并加以明确,对瑕疵类型加以分类,明确判决。

3.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公司”进行详细化,具体分析探究相关负责人的跟人责任,公司在哪个设立环节出现瑕疵,牵涉到了哪些人,就要对负责相关程序的负责人作出判决,对于恶意行为要承担相对相应的责任,按律量刑。

在现阶段,我国越加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这种重视指的不仅是关注的程度深,更是包含关注的领域广。尽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也同时带给了我们希望。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应当在本国法律的基础上,参考他国优秀成功的经验,形成更具系统性、完善性的约束制度,约束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交易行为,保障安全交易,推动交易的成功概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明杰.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立法的特点与缺陷[J].法制与社会,2008(31).

[2]罗时成.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整――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10).

[3]徐烽良.企业注册登记的风险及其防范[J].魅力中国,2008(21).

设立公司范文5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设备,及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成立有关药品制造、贩卖的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并根据本契约从事营运。

第二条 新公司概况如本契约书末尾所附的x x药品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记载。设立时,甲方占百分之五十一股份、乙方占百分之四十九股份。

前项的股份保有比例,为甲、乙双方之间持续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甲方以后记的工场土地 、建筑物、机器设备,折价为x x元整,作为现场出资;乙方以其既有技术(后记所述之专利及有关的一切技术情报--以下称技术),折合为x x元整,作为现物出资。

第四条 前条技术的处理须以甲、乙双方与新公司间另订的技术援助契约(本契约所附带的技术援助契约方案)为依据。

第五条 新公司的干部由甲方派任董事x名、监事一名;乙方派任董事x名、监事一名。甲方自董事中选派一人为董事长;乙方从中选派一人为副董事长。

第六条 新公司的设立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三名事务人员,计六名,以甲方本店事务所为创立事务所,进行筹组工作。

第七条 新公司设立所需经费,甲方负担百分之五十一、乙方负担百分之一四十九。

附:x x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代表人: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代表人:

设立公司范文6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点:①没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都要冠以本公司的名称,且须标明是该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例如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天河区办事处等。②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分支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均为本公司的资产,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讲,分支机构尽管可能设立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账册,但这都是本公司财务工作的组成部分。③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应由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其经营管理活动也是按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的。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公司承担。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分支机构只有得到本公司的授权,方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分属于本公司的资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与营业部,因此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加一家分公司或者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以不增加资本金。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②总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③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④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⑤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⑥上次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⑦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应当提交正式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范围、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筹建负责人、计算机设备方案及拟定的办公地点等。

中国保监会在接到保险公司的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批。中国保监会在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保险公司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获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开业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的完成情况、业务经营的范围、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后,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进行相关的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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