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条例范例6篇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1

现状一:看家护院的大多是不够格的保安。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保卫、安全检查以及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从业人员,都属于保安的职业范围。所以,保安其实是一个具有技术含量的职业。

但现实情况与条例规定存在着差距。以厦门这个移民城市为例,小区保安员通常由老乡推荐或熟人介绍,只要求应聘者提供一份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大多都不要求有保安员证,经过物业公司简单面试和简单考核即可上岗,根本谈不上任职资格准入门槛,以至于成为外地来厦人员在当地最易获得的工作之一;保安员一旦立足下来,熟悉了社情民情、了解了其他工作岗位情况后,他们中的大多数年轻人即会选择“跳槽”。这种用人方式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保安员队伍素质不高、专业性欠缺、流动性大、身份模糊以及年龄偏大。

笔者走访了被俗称为“台湾街”的“源泉山庄”小区,本省福清籍侨眷陈先生反映,自家夏夜被小偷入室窃走两千余元欧元和手机两部等;河南籍苏女士的自行车放在保安亭几步之遥却被盗。他们事发后均找了物业管理处的保安部负责人,查明的问题是,保安员在事发前后分别在夜班时间睡觉或是干脆脱岗。禾祥东路“浩飞花园”底商从事餐饮业的租户在小区内擅自破路挖沟排污,大兴土木,保安员竟然也视若无睹。调查发现,保安员失职导致业主财产遭遇侵犯或是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受损后,保安员无法提供出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的事例比比皆是。这些保安员是小区物业公司自行招聘、管理的安全防范人员或秩序维护人员,均为非正规的保安员。也就是说,现实中,为广大业主看家护院的,大多是不具法定资格的保安。

现状二:保安缺乏职业保障,“兼职”导致

小区混乱。

据走访了解,目前厦门大部分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月工资一般在1,000-1,200元之间,高一些的也就1,500元左右,很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安大多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更没有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在“房价收入比”位居全国第一的厦门,物业小区保安缺乏职业保障。

如此,在现实中,多数保安未能忠于职守也就不足为怪了。为了增加收入,他们或多或少做了其他兼职。很多保安的出路就是利用工作之便兼职从事物业中介。“浩飞花园”因地处厦门岛交通枢纽地段,这里的房子很好租。该小区租金最低的是单身公寓,月租金1,500元,套房的租金至少翻倍。租客租了又退,退了又租,进进出出,循环往复,带来了商机。因此,保安也要参与分食这杯羹。很多保安利用与房东的信任关系,为房东代管钥匙,招揽租房户,负责带租客看房。签约后,在房东和租房户两者之间赚取中介费,收费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额。以如上所述的预期收益来衡量,保安的本职工作看上去却更像是“第二职业”。保安经常脱岗,位置偏一些的保安岗亭业主一年半载都难得与值班保安打上一个照面;更有甚者,明知租客良莠不齐,但为了经济利益,个别保安“中介”对租客不加甄别,还将无良青年招引进住某梯位,结果该梯位的其中一个单元不久后即发生了一起绑票案,惊动了110民警来解救,业主们一片哗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范物业保安,改变不良现状。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培训内容

一、保安管理制度

1、保安员纪律、职责权限、职业道德规范、礼仪规定

2、行为规范

3、对讲机使用规定

4、保安人员奖惩制度

5、各岗位职责

二、消防知识

1、消防安全知识

2、灭火器及灭火方法

3、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4、火警报警程序

5、发现火警、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三、治安管理知识

1、物业管理及治安管理的要求

2、正当防卫

3、保安类各种问题的处理方法

4、保安员交接班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5、停车场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6、易发生事故的11个部位强化防范措施

四、军体素质

1、单列考核标准

2、擒敌应用技术动作

五、物业管理专业知识

1、物业管理的概念

2、物业管理的分类

3、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4、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与职业道德

5、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培训方案

根据领导指示和实际情况。各项目主管对本项目下属保安员全面负责管理和考核。因此这次培训要求全体保安员(除值勤外)和项目主管全部参加,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实行考核。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保安人员进行筛选和调整。

一、培训时间

1、全程培训时间为个月。

2、具体时间按排详见《培训时间表》

3、培训以操练和理论交叉进行,时间安排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决定。

二、培训地点

选择我公司项目较集中的地方。

第三、培训目标

一、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提高全体保安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

三、提高全体保安人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的能力,实现企业前景。

第四、培训管理规定

为保证这次全体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现根据我公司《员工手册》制定以下几条纪律,详见附则。

附:1、培训内容的具体项目。

2、培训考核表。

3、培训时间表。

4、培训守则。

保安礼貌用语

管理处将采取抓好员工内部管理,转变员工服务的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门岗是坚决实行门岗制度,时刻要护管员记住文明礼貌用语值勤时对外来人员进行服务时:

您好,请问您访找谁?

对不起,您要找的人不在,请改天再来,谢谢。请走好,欢迎再来。

保安、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指挥管理时:

您好,请办一下临时停车手续。

对不起,请您按规定方向行驶。

对不起,请您将车停在车位上,谢谢您的合作。

保洁人员进行环境保洁时:

对不起,请您让一让。

对不起,我在这里清扫,打搅您了,请您关好门窗。

请您不要随地抛垃圾。

地面刚拖洗,请您注意安全。

先生/小姐,您好!我是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请问是您报修(预约)的吗?

请问现在可以开始吗?

我会尽快做完。

我已经修理好了,麻烦您检查一下。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3

关系千万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长江三峡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2010年,三峡水库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标志着三峡工程的防洪、发电、通航、补水等各项功能均达到设计要求,综合效益开始全部发挥。2012年7月,三峡电站左岸电厂、右岸电厂、地下电厂共32台水轮发电机组全部投产,双线五级船闸年过闸运输吨位超过1亿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15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三峡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对保卫三峡枢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随着三峡枢纽投入全面运营,其安全保卫任务更加突出,安全保卫立法的条件也更加成熟。

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1条,分为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确定了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强化了码头和船舶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消除威胁三峡枢纽的安全隐患。同时,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出台实施,将对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责任主体:

实行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

条例明确,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

条例针对三峡枢纽的特殊性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在十个方面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安全保卫领域的具体职责——明确了从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的四级安保工作协调机制牵头责任主体和重点职责;明确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确立治安联防制度、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三峡枢纽周边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安全运行、内部治安保卫、安全运行监测、重要岗位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责,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在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职责,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游览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明确了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以及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相关安全保卫职责,强化了码头和船舶管理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威胁三峡枢纽的安全隐患;明确了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在过闸船舶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三峡枢纽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区域划分:

陆域水域空域实行等级管理

条例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

条例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按照注重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平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安全保卫措施。

条例规定,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相关措施:

三峡空域禁放风筝孔明灯

条例规定,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条例指出,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一是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二是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三是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四是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

条例强调,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

条例强调,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条例强调,过闸船舶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条例还强调,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法律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4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举行新闻会,公布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的重要任务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制工作,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对规范和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条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情况。加之,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保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从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必要和及时的。

新修订的《××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考察学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的。条例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职责;确定了各部门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加服务性条款,更有效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同时,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这些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我市多年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成果,适应了当前工作需要,为我市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市城市道路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现代新××建设步伐,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就把制定《××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开展了工作。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又按照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市交通管理实际,拟写了条例初稿,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及其修改稿先后在《××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意见近千条,经过认真分析、采纳合理意见,并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体现了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方针。《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管理,方便群众,规定“道路和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开辟和调整公交客运车辆的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损毁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站(点)”。二、突出了公交优先。《条例》对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使用、城市出租客运机动车停放、公共汽车进出站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公共交通运输车辆的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三、规定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公司依法理赔规则。《条例》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细化,允许当事人在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情况下,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自行协商,并规定事故车辆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四、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对违反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就如何宣传、贯彻上述两个《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宣传、施行上述两个《条例》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组织群众认真学习。我市外来人员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利用多种方式认真宣传《××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维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出行,关乎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内容。我市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培训人员的教育;各类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抓紧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要严格执行《条例》,积极支持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执法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保障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

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市属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传播广,报道及时的优势,大力宣传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制定和实施的意义,帮助执法部门和广大群众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准确、全面地贯彻执行好两个《条例》。我们欢迎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对上述两个《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对《条例》的实施进行新闻监督,以促进上述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5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的主要对象之一。近年来,随着核技术日益广泛的利用,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技术的应用发展迅速,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辐射危害,辐射风险由此增加。核技术利用分布领域广、数量种类多,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安全隐患突出,监管任务重。本文对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的问题进行法律法规解读,以便掌握政策、理清工作思路,提高辐射安全监管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1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

1.1辐射安全监管任务由来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时间不长,对环保队伍来讲还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说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是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神圣职责。2005年12月3日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2006年4月17~18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都将辐射环境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要求全面加强辐射环境管理,这充分说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已经成为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2辐射安全监管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技术利用法规体系主干由一部国家法律、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项监管部门规章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是一部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放污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国的辐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防护条例》)是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是一项监管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的,即是由环保部门为配合《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而制定的,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1.3辐射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由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放污法》第八条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环保部门是“主管”,卫生等其他有关部门是“分管”,只对“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的关系。2003年12月8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对各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分工。《防护条例》与作废的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监管部门职责的调整,即放射防护由卫生、环保、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到由环保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由原来的“卫生、公安部门”办理到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核技术利用与环境影响评价

2.1核技术利用分类管理《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成了五类,将射线装置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详见2005年12月23日生效的环保总局2005年第62号公告《放射源分类办法》和2006年05月30日生效的环保总局2006年第26号公告《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由环保总局组织制定,《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由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制定。

2.2环境影响评价《放污法》第二十九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6年9月27日环办函[2006]629号《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补充强调任何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均需提交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补做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3核技术利用与环评文件分类管理对应情况《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在第九至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分类管理类别。

2.4环评附件资料及环评资质要求辐射工作单位依照《放污法》第二十九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向环保窗口提供环评文件及立项批文等多个附件资料。根据《会议纪要》环评文件“应对单位未来5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进行评价”的要求,附件资料应包括已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评的说明。《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即辐射工作单位要委托有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来编制辐射环评报告书(表)。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也要按照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严格审查环评单位的资质,不得超越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环境影响登记表》则可由辐射工作单位自行填报。

3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

3.1辐射安全许可证《放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为实施《防护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强调“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它们具有同等效力,《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提示“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辐射工作单位因工作调整需要变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对此《防护条例》第十二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都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会议纪要》还特别提醒应先对增加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再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由于变更单位名称等原因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辐射工作单位按《防护条例》第十一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3.2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其延续在2005年12月1日《防护条例》施行之前的许可制度是射线装置由卫生部门颁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由卫生部门颁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并到同级公安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防护条例》施行之后的许可制度由环保部门统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况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通报。《防护条例》)施行前、后许可证(包括登记证)的有效期均为五年,《会议纪要》认可卫生部门2005年12月1日前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已到期的,要求持证单位应及时到环保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未到期或未写明有效期的,要求持证单位最迟应于2008年12月1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于今后许可证的延续问题,《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5年到期后,“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补充说明:⑴在向原发证机关提供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时还要提供辐射监测报告等材料;⑵延续换发的许可证,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

3.3许可条件和许可证申请材料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在《防护条例》第七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六条和《会议纪要》附件三中有详细的说明。要注意辐射安全许可证原则上仅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放。根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满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7)废源收贮或返回的证明;(8)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实施的辐射环境管理制度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为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它对应于《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必须提交的第五份材料“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3.4许可证审批部门与审批流程《防护条例》第六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四至第五条对颁发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作出了规定,即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此之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但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审批流程如下:(图略)

4其它相关问题

保安管理条例范文6

问: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用机场的数量和等级都大大提高。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共有运输机场160个,共为110多家国内外航空运输企业提供了服务,20xx年运送旅客1.92亿人次,运送货物400多万吨;共有通用机场70多个,在喷洒农药、气象探测、海洋监测、抢险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用机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民航事业的发展,机场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对于机场选址,新建、改建、扩建,周边土地利用和规划等民用机场建设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需要予以明确;二是根据机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机场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需要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各自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三是民用机场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它的运营和管理涉及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乘客、货主等多方主体,需要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范;四是针对不断出现的高层建筑和电磁干扰等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新情况,需要加大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力度。

问:条例对于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如前所述,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其中,运输机场的建设程序较为复杂,涉及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和场内建设项目,以及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条例就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分别做出了规定:

一是关于机场建设的选址。20xx年原民航总局专门制定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明确了运输机场选址的具体条件。实践证明该规定是行之有效的。考虑到运输机场选址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条例仅原则性地规定,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同时,为了加大对民用机场场址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机场场址,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二是关于机场总体规划和场内建设项目。为了保证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求,发挥运输机场作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作用,条例规定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报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是关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考虑到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直接关系到机场的安全运营,条例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做出了全过程管理的制度设计,规定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由于我国通用机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为了给通用机场的发展留出空间,草案仅原则性地规定,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条例对于民用机场投入使用规定了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概括地规定了民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的条件。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条例细化了取得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分别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程序。其中,运输机场投入使用需要具备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经批准的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需要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经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许可。

问:条例对于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民用机场尤其是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直接关系到乘客、货主以及机场周边地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是机场运营的首要目标和基本要求。为了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条例首先规定了民航管理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在领导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以及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职责。

同时,考虑到机场管理机构在维护机场安全运营方面的特殊作用,条例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另外,运输机场也是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的工作平台,各驻场单位应当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因此,条例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在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问:在加强运输机场管理,提高运输机场服务水平方面,条例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运输机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既涉及航空公司等驻场单位的利益,也关系广大旅客和货主的利益。为此,条例首先规定,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针对目前运输机场管理中存在的,发生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不积极提供相应服务,以及挤占旅客候机场所等问题,条例进一步规定,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同时,为了优化运输机场内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竞争环境,促使其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条例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问:条例对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净空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均可能威胁飞行安全。为此,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等危害机场净空的活动。同时,由于航空器飞行依靠无线电导航台提供关于飞机方位、距离、位置等的导航信息,无关的无线信号可能干扰导航信息的正常传递,危及飞行安全,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也概括地规定了禁止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高层建筑、粉尘、灯光对机场净空环境的影响日渐严重;同时,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大型工业设备等产生的无线信号以及非法的无线电台(站)等对机场电磁环境的威胁也越来越突出。为此,条例在民用航空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由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干扰。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活动,禁止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存放金属堆积物等活动。此外,条例对于在保护区域内从事的特定活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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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xx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针对此变化,杨国庆副局长在报告中提出,鉴于航空突发事件的特殊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的要求,组织制定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以保证一旦机场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按照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各机场也要针对政府管理职责的这一变化,对本机场现有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调整和完善。另外,民航局将抓紧修订《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投诉: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机场是为广大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的场所,搞好服务工作是机场管理机构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仅次于安全的重要工作。《条例》依据《航空法》相关规定,分别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从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投诉、航班延误的处置四个方面对机场的服务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这其实对机场和驻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好地维护了广大旅客权益。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事实上,民航局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已经颁布了两个标准:《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目前,有些机场根据这两个标准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服务规范,但基本都只限于机场自身,有的机场甚至没有制定服务规范。为此,杨国庆副局长在报告中要求,各机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尽早组织驻场单位共同制定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