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业调查报告范例6篇

乳业调查报告

乳业调查报告范文1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管方面的问题。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年10月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之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作用,履行好《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在我国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I级响应的重要时刻实施的,也是在借鉴和吸取以往食品安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关心,体现了党和国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条例》明确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讲严格要求,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并赋予卫生部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根本目标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细化措施,以科学认真的态度,扎实负责的作风,履行好卫生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二、突出重点,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组织查处工作

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完善机制、顺畅信息、科学指导、落实责任和稳步推进五个方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发挥好政府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思想,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职责,尽快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事故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专家队伍,开展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的调研活动,掌握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和症结问题。对尚未将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调整给卫生部门的地方,目前承担综合协调的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同时,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理顺、完善新的综合协调体制和机制。

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协调完善基层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卫生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指导,定期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乳品质量安全情况。要积极探索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的有效措施,加强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建设,通过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乳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乳品中的污染物监测,科学指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探索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方法,将乳品质量安全监测、公众健康、食源性疾病等,作为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划的重要依据,协调、指导本地区监管部门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结果互认、信息共享、优化资源、提高效率的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乳品中的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非法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向我部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积极参与区域性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订修订,重点加强对乳品中新出现的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风险分析水平,提高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检测能力。

(三)积极构建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强化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与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要加快建设地区性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公开透明的乳品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受理举报投诉和乳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提高乳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率,对乳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整顿、早解决。

要强化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意识,严格报告纪律,严肃查处迟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与工作。

(四)认真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责任意识,防止越权乱作为、失职不作为和渎职行为,坚决落实国家乳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要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讲责任追究建议,并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稳步推进,不断提升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乳品行业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可行有效措施,力争在*年年底前建立起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和良好运转机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择一个地(市)作为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试点,探索和交流综合协调工作经验。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推广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体工作中去。

三、加强疾病监测,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努力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要加强可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调查、救治工作,临床发现食源性疾病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乳业调查报告范文2

2008年3月中旬:三鹿集团接到消费者投诉,自称送检未发现问题。

2008年6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

2008年7月16日:甘肃省卫生厅接到了多起病患报告,三鹿就在此时开始“动作”,自称送检产品合格。

2008年9月9日:甘肃省14名婴儿同患肾结石,甘肃省质监局获知此事后,当即展开调查。并对“三鹿”奶粉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为:发现该产品的钾、钙磷比、脂肪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而且感染三聚氰胺的可能性较大。

2008年9月10日:甘肃省质监局向河北省质监局发出《关于请求协助调查三鹿集团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情况的函》,请求协助调查。重点调查该乳粉配方的合法性、原材料来源及品质等情况。

2008年9月11日:甘肃省质监局以明传电报方式,向全省质监系统发出《关于开展奶粉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对省内所有奶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原料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检查企业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对原料奶和成品进行抽样检验。

2008年9月11日下午:三鹿承认700吨奶粉受污染,召回8月6日前产品。企业生部提醒公众,立即停止使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

2008年9月12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新闻会,对流通领域经销的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慧幼”系列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检查,凡发现经营该产品的,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就地封存。

2008年9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奶粉专项检查,凡发现三聚氰胺等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查封成品。

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公布22家含三聚氰胺乳粉的企业名单。

2008年9月17日:伊利、蒙牛纷纷公告,向消费者致歉。

2008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检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的公告》 ,决定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免验的公告》,废止免检管理办法。即日起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免验,取消有关企业获得的出口食品免验资格。

乳业调查报告范文3

1.公司简介:安徽*乳业有限公司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知名度最高的乳业公司,*集团于*年正式启用注册“*”品牌商标,*的寓意为“白色的帝王”意为企业要成为地方乳业的龙头,安徽*乳业有限公司于20*年5月与新希望合作已正式注册成立,在这多年之中*企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并创建了良好的企业文化,自从新希望加入后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加上*本身很好的产品量和声誉,所以才能在外来品牌纷纷抢占市场之时,*还以日销售30万余份名列安徽前茅。

2.市场竞争:乳品已成为大众的生活必需品,人们越来越重视科学合理的饮食观,与之情乳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蒙牛和伊利占据了市场的半壁江山,成为乳业的龙头老大,在此光明三鹿等都远超于*,这些乳品已侵袭安徽市场,这对*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在诸多品牌竞争能力下,*仅以“近在身边,当然新鲜”来打动消费者已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需要采取多种促销方式,多种战略方式以扩大销售和知名度,占据市场份额。

建议:

1.调查对象:经过多次讨论与研究,可将调查地域定在*市*区各个知名小区及街道。于现在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将会有大量市民移居开发区,他们的生活水平与见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客观性和科学工作者性,调查对象为两个阶段的人群,一种是40-60岁,一种是20-30岁,在20-30岁的人群中女性是关键,因为女性喝奶一般要高于男性,而且具有一定的习惯性,他们追求时尚、个性、高档与品味,年轻人是现代消费中一支强大的有生力量,是众多企业既定的目标。

2.调查方法:实地访问、拦截式访问、问卷式。

3.调查目的及内容:

①目的:

了解*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对*的认知、态度、消费行为)

探索*在市场中的问题和机会点。

树立*在乳业市场中所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②内容:

品牌定位:可从*的知名度、信誉度、品牌形象着手

消费者定位:购买习惯及偏好

产品定位:价格、广告、包装、促销方式等。

4.资料收集:

①可向专业提供商业数据的调查公司购买

②可上网搜寻

③直接的问卷访问

5.物资和经费:

调查方案设计费与策划费、抽样费与实施费、问卷设计费、问卷印装订费、调查实施费、调研报告撰写费。

6.调查员介绍:

⑴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⑵对调查工作有热心、感兴趣、愿意接触和子解社会

⑶诚实可靠、勤勉耐劳

⑷客观公正不存偏见

⑸仪表大方端正、态度亲切平易近人,以外向性格为主

⑹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必要的市场调查知识,经验优先

7.总结:

我们是从市场调查的一般流程及结合*乳业实际情况进行建议的,以供贵公司参考,实施过程中得做好监督与管理的工作,抽样控制、质量控制和检查、问卷复核。

服务公司:CA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乳业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 2,4-D异辛酯乳油;大豆;杂草;防效

中图分类号 S451.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4-0145-01

为明确黑龙江省绿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900 g/L 2,4-D异辛酯乳油防除大豆田杂草的使用时期、适用剂量、实际防除效果及对作物安全性,为产品登记提供科学依据,特开展该试验,现将试验结果报告如下[1-2]。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地概况

试验安排在青冈县迎春乡建华村某农户大豆田,土壤类型为草甸黑钙土,pH值为7.08,施农家肥30 t/hm2、45%西洋复合肥450 kg/hm2,秋季整地,春季起垄。前茬作物为玉米,曾用4%玉农乐悬浮剂1 200 mL/hm2进行玉米苗后茎叶喷雾。

1.2 试验材料

试验大豆品种为绥农14号;试验杂草选择藜、蓼、苍耳、龙葵、苣荬菜;试验药剂为900 g/L 2,4-D异辛酯乳油(黑龙江省绿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对照药剂为72% 2,4-D丁酯乳油(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生产)。

1.3 试验设计

试验设7个处理,具体见表1。4次重复,随机区组排列(图1),小区面积26 m2。

1.4 试验方法

大豆5月7日播种,大豆播种后3 d,即5月10日9:00施药,杂草刚拱土,药液使用量为450 kg/hm2。用新加坡生产的利农HD-400型手动喷雾器进行苗前喷施,喷施药液过程中先喷低浓度的处理,然后再喷高浓度的处理。每次换处理时,要用清水清洗喷雾器[3]。试验期间,未进行其他病、虫、草害的防治。人工除草2次,时间分别为5月18日、6月8日。

1.5 调查与统计

1.5.1 杂草调查。调查2次,分别于5月30日(5月25—29日下雨)、6月10日调查。在每个小区Z字型4点取样,每点0.25 m2,进行调查,分别计算施药后15、30 d残存杂草数量,计算防治效果。并于施药后30 d调查杂草鲜重,计算鲜重防效。

1.5.2 作物调查。调查4次,分别于5月22日、5月30日、6月10日、6月17日调查。在每个小区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进行调查。

2 结果与分析

2.1 对杂草的防效

施药后7~10 d,茎、叶逐渐扭曲、枯萎、叶色失绿、变黄、褐色,直至死亡。如表2所示,900 g/L 2,4-D异辛酯乳油不同剂量对藜、龙葵、苍耳、苣荬菜的株防效和鲜重防效为:施药后15 d的株防效在77.0%~90.6%,30 d的株防效在79.7%~95.5%,30 d后鲜重防效在89.6%~98.4%。2,4-D异辛酯乳油1 275.0 mL/hm2(有效成分1 147.5 g/hm2)防效最高,与对照药剂差异极显著。

2.2 对作物安全性

试验药剂900 g/L 2,4-D异辛酯乳油各处理均无药害发生,未发现生长抑制、枯斑、畸形,只有施药剂量(有效成分量)1 147.5 g/hm2处理的各小区有不同程度的根腐病发生,地上部叶片微黄,在7 d后恢复正常[4-6]。试验期间,未发现药剂对其他病、虫和有益生物的影响。

3 结论与讨论

900 g/L 2,4-D异辛酯乳油在大豆播种后3 d施药,推荐剂量为750.0~1 275.0 mL/hm2(有效成分量为675.0~1 147.5 g/hm2),防治杂草有一年生阔叶杂草(藜、蓼、龙葵、苍耳)和多年生阔叶杂草(苣荬菜)。900 g/L 2,4-D异辛酯乳油适用剂量处理对大豆安全。

4 参考文献

[1] 王振兰,朱宝山.200 g/L烟嘧磺隆悬浮剂防除玉米田杂草药效试验报告[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5):52-53.

[2] 马跃,李长锁,于涵.30%莎稗磷乳油防除水稻移栽田杂草试验[J].现代化农业,2009(11):10.

[3] 黄坤敏,高振兴,史文琦,等.20%苄嘧磺隆·莎稗磷可湿性粉剂防除水稻移栽田杂草效果[J].江西农业学报,2013(3):54-57.

[4] 袁家祥.40 g/L烟嘧磺隆悬浮剂防除玉米田杂草试验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1(22):173,175.

乳业调查报告范文5

新规一:备案制改注册制,品牌涨价别想“任性”

还记得奶粉价格疯狂上涨的2011年吗?一些婴幼儿奶粉更换新包装或配方配合新国标进行优化或升级,涨价10%。一年一涨逐渐变成半年一涨甚至一季度一涨,更是有一些品牌“换包装”后涨价,理由是增加了“放勺子”的空间。一度,使中国成了婴幼儿奶粉价格全球最高的国家。

“以前奶粉企业常常以配方升级作为借口,大幅涨价。”上海市民任先生说,而是否真的升级,消费者很难发现。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消费者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品牌奶粉,不同城市价格不同,而配方和营养成分却没有本质区别。“企业有时会玩噱头,只对配方进行微调,就设置不同价位的销售策略,销往不同地区。”

上海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告诉记者,早在2014年,上海曾对本地多家婴幼儿奶粉企业的配方进行精简,对生产企业每一个配方逐一审核,不合理的或者成分功能相近的一律不予报备。最终3家企业原有300余种配方精简至30个左右,另1家企业只有4种配方。随着国家对婴幼儿奶粉的监管逐渐从严,并祭出反垄断调查等利器,近两年以“配方升级”为理由而涨价的奶粉企业逐渐减少。

而在此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更是明确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这意味着未来实施“注册制”后,对配方的管理更加严格,奶粉涨价将无法“任性”。“注册制意味着配方需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领取相关生产证后,才能生产。”国内乳业资深人士宋亮指出,靠多配方搞营销将比较困难。

新规二:允许贴牌与国际接轨,禁止分装控二次污染

记者发现,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对婴幼儿奶粉的管理,删去了“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但保留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这是对2013年九部委联合的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三不准”意见的重新梳理和制定。

2013年曝光的“美素丽儿”奶粉造假事件中,经销商就是在一非法改装点,拆封罐装的符合欧盟标准的奶粉,并在拆封后分装(混装)成光版铝箔装小袋,所幸查处及时,这些分装后的奶粉并未流入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也在新闻会上表示,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不过,贴牌生产却是国际惯例,此次并未下禁令。“我国乳业已完全与国际接轨,监管规律也应对等。”乳业高级分析师宋亮说,世界乳制品主产国不少品牌都是委托加工,品牌拥有者和生产者不是同一个人。而且就算严禁贴牌,品牌也可以通过和生产企业合资的方式规避监管政策。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代工产品的如实宣传必须严控。曾经就有某牛初乳品牌谎称“原装进口”被工商部门处罚。而如果一些代工产品明明品牌历史很短,却宣传“百年乳业”、“历史久远”,或伪造品牌故事等,就应严格以虚假宣传查处。

新规三:不得声称替代母乳,暗示性广告难“上线”

无独有偶,刚刚通过的新《广告法》中也对婴幼儿奶粉的广告乱象“出手”: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这一规定一度引发误解,认为是对婴幼儿奶粉广告全面下禁令,事实上业内人士指出,这其实是为了促进母乳喂养,严禁在奶粉广告中声称可以替代母乳。

早在1995年,我国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也就是说1段奶粉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但是,不少婴幼儿企业仍在变相通过医务渠道、赠品、讲座等形式变相抢占“第一口奶”,并在宣传中暗示“接近母乳”:含有最接近母乳的生命起源因子、最为接近母乳的研究成果、亲近母乳配方……

乳业调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诸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诸。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诸《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补发《餐饮服务涧正》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俐青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司.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也情形。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2以上(不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 000座以上(不含1 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 - 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 - 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 500m2(不含150m2,含5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 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l50m2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2015年7月22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威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现场即食消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产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第四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l生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1.应设置与加工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

2.加工经营场所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不得有排水明沟,地漏带水封。

3.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4.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5.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6.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独立操作间要求

1.应为封闭式,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

2.墙裙应铺设到墙顶,墙裙为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3.内设有独立的空调系统,专用冷藏设施,与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4.内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5.设施设备应按照原料贮存——巴氏杀菌——成品(巴氏消毒乳)贮存——发酵——成品(发酵乳)贮存的操作流向合理布局。

6.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

(四)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触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五)加工工具、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1.配己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2.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加工工具、包装容器的保洁设施,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3.至少设置2个专用水池,有明显标识并标明其用途。

(六)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七)食品存放要求

1.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照贮存条件要求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2.用于贮存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冷藏柜、保鲜柜内应有温度调节、测量设施。

(八)人员管理要求

1.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2.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3.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4.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加工操作规程。

5.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店批加工记录制度。

6.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留样制度。

7.保障食品安全需要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

(三)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六)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奶源供货合同。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类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在备注栏注明“仅限经营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第九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工、经营设备和包装容器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与生鲜乳加工品种、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净乳、杀菌、发酵、冷藏、保鲜、留样等必要的设备和包装材料(容器),并索取相关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

(二)生鲜乳等原料质量控制要求

1.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原料进入加工过程:

2.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应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奶源供应商定点采购,签订供货合同,并索取奶源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即:《动物防疫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准运证》和所购当批次生鲜乳的检验报告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鲜乳不得购进和使用。

(三)发酵菌种要求

生产发酵乳产品的菌种应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防止杂菌污染。

(四)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1.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生鲜乳饮品加工操作规程》,并按《生鲜乳饮品加工操作规程》进行加工操作,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工艺参数,加强关键点控制,确保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产品安全。

2.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杀菌、发酵、冷藏、保鲜等设备应设置有温度测量仪器,定期测量温度并做好登记,确保操作设备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运转,保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产品安全。

3.加工过程中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不得以乳粉等产品代替生鲜乳,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4.及时对设备和工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

5.产品应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且只限于本门店销售。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实施从原料进店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安全。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逐批记录所购生鲜乳(生鲜乳饮品)的供货商名称、购进数量、进货日期、每批生鲜乳检验报告单编号、采购人姓名、验收人姓名等,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和购进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2.建立并执行设施、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对用于加工、制作、储藏生鲜乳饮品的设施、设备和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3.建立并执行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批批加工记录制度。完整记录每批次的投料量、杀菌时间、杀菌温度、发酵时间、发酵温度、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贮存、销售等情况,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4.建立并执行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留样制度。应设置留样柜,对购进的生鲜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成品留样数量不得少于2个最小销售包装,生鲜乳的留样量与成品留样量相—致,并按规定做好留样记录。

(六)检验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每季度一次对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生鲜乳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GB19301-2010)的规定。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GB19645-2010)和《发酵乳》( 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1-2011)的规定。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将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制作等情形,应及时查处,确保产品安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规范》

第一章:销售者自律

第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下列责任: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应当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

(二)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

(三)同一生产企业用同—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

(四)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

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

第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十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退回供货商或生产单位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做好退货记录,如实记录退回时间、退回原因、退回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退回人和收货人要签字盖章。记录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对需要进行销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确保该婴幼儿配方乳粉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按照 “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依法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销售非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对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第二十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工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婴幼儿辅助食品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2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食品进货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地合格证明,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一)进货查验

1.食品查验:供货商已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应当向供货商索取随货同行、并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批次、数量一致的“机打一单通”;尚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电子监管系统的,供货商为食品生产者的,要查验并索取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供货商为食品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明。

2.食品添加剂查验索取: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权查验并索取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供货商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应该查验并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3.进口食品和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的通关证明。

4.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索取并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机打一单通”或合格证明文件分类建档保存。各加盟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取合格证明文件或“机打一单通”;并建档保存。

6.对“总经销”、“总”、“连锁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上述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供货商的公章。

(二)进货记录

食品经营企业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1.记录内容及记录方式

食品经营企业进货记录内容: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新法)

食品批发企业销货记录内容: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新法)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化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新法)

(1)电子记录。食品销售企业使用新疆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系统,食品统一备案,利用电脑记录。

(2)书式记录。未使用新疆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按照日期先后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便于查找,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2.票证管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机打一单通”或合格证明文件分类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承担社会责任。

(一)主动承诺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质量

承诺制度,公示食品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自制火锅底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二)出具凭证

应当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凭证。

(三)承担责任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诚信经营

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质量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良好地经营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管理,制定控制程序和措施,防止、减少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集中交易的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及实施统一连锁配送的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负责人,专职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经营提供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经营活动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经营场所应配备与食品销售、餐饮加工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五)销售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规定要求,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及设备。

(六)生鲜、熟食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应与其它食品分区封闭存放,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七)散装食品应当存放在密闭容器中,在散装食品容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食品经营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食品原料名称、采购日期、采购渠道及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及自制调味料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进行公示。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工具、容器应该无毒无害,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十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应该按照温度、湿度的要求分开存放,杜绝交叉污染。

(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清洗、消毒餐具、饮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十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通过采取措施促进食品加工过程公开,做到对餐饮服务重点区域可视、关键环节可知、风险点位司’控。

四、提供食品交易服务(平台)组织者责任制度

提供食品交易服务(平台)组织者是指:食品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一)市场开办者责任

1.对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销售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

2.明确入场经营者责任。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五、食品质量自查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经营者或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或市场开办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临到期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集中进行无害化销毁,并将集中销毁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情况、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情况、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撇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并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配备检测机构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自检机构,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适应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需要。

(三)禁止经营的食品

严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贮存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食品召回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一)召回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违反标签标识规定要求、以及经风险评估证实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二)召回条件:食品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公众投诉举报、接到其它经营者或监管部门责令等方式知悉其经营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主动召回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四)召回记录和报告:对召回的食品应如实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无害化处理、销毁报告制度

食品经营者通过自查和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需要对提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并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销毁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销售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央视经济频道等新闻媒体报道我省南昌市个体户违规回收餐厨废弃物给养猪场喂猪等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工商)、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落实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职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

各地应当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绎营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交由特许经营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处置。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用来喂养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