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范例6篇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范文1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时间:年3月10日至年3月31日。

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点:

这次事故隐患大排查的工作要点是:

1、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宾馆、网吧、车站、学校、宗教等公共聚集场所方面的隐患;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全方面的隐患;

3、非煤矿山、石英开采全方面的隐患;

4、道路交通全方面的隐患;

5、建筑施工、拆迁、装修改造工程全方面的隐患;

6、加油站点、液化气充装站点、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单位全方面的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和其它特种设备全方面的隐患;

8、木材加工、石英制品加工企业存在的全隐患;

9、拼装车辆方面的隐患;

10、其他方面的隐患。

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方法

这次事故隐患排查是一次全面性的大排查,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隐患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横向到边。这次事故隐患大排查,不仅要查到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而且要查到所有部门、私营企业、工厂、医院、学校、个体工商户、车站,所有部门和单位无一例外。不但要查硬件方面存在的隐患,同时还要排查软件方面存在的隐患。硬件方面要查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软件方面要查职责、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技术技能等方面的隐患,确保排查做到横向到边。

2、纵向到底。各行政村要查到辖区内所有的农户和所有角落;各部门要排查到负责管理的每一个企事业单位;企业要排查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生产岗位。重点排查全管理上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生产设施设备,生产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职工全技能培训方面是否存在无证上岗现象。

(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步骤。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和登记,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事故排查工作方案,成立排查工作组,全面排查本村、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隐患。排查工作要检查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生产岗位、每一个生产工人、每一台设备设施、每一辆交通工具,特别要对涉及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硬件方面存在的隐患实施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造册登记,经本单位全生产领导小组及相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并落实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

第二阶段:报告和评估认定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由本单位登记建档和初步认定,属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按条块结合原则,于年3月20日前上报镇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监部门备案。各企业隐患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上报镇监所备案;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隐患须同时报镇监所备案;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直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经评估分级确认为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各隐患责任单位在落实监控和整改措施的同时,必须制定该事故隐患的专项应急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和设施,成立救援队伍。

四、事故隐患的整改

事故隐患排查出来后,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强化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率、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根治率达到100%。

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管理。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由隐患单位全面负责;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要落实企业全面负责,部门分级监管,政府协调领导的整改责任体系,县监局将对较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察。

监所要督促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单位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隐患管理小组,及时编制较大、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类别、等级、影响范围、监控和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时限和目标等。要切实做到隐患整改的计划落实、方案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协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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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 事故 隐患 整改

1. 引言

近年来,电力建设各类生产事故频发,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如2005年1至8月份,全国电力系统发生9起重特大人身事故。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触目惊心,令人震撼。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和人们的消极应对。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电力建设安全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2.1“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控制事故的扩大

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逐步扩大蔓延。此时,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缺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倍而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2.2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因此,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该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2.3 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

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由此可见,大量事故隐患的存在,为生产事故的发生提供酝酿基础,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事故隐患以隐蔽性为主要特点,并以安全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但只要我们以高度的安全责任心认真对待,练就一副洞察隐患的“火眼金睛”,事故隐患是可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隐患可以很快演变为事故。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姑息养奸,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所谓“利润最大化”,只顾赚钱不顾员工死活,只顾利润产出不顾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的改善、事故隐患的应急整改,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等来的只能是惨痛的教训和严厉的惩罚。应当知道,隐患是不会自动消失的,事故成本必然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无法阻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无法挽回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而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整改,便可转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整改,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3.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3.1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因而有其局限性;由于其局限性,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故救援而言。“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我们的主要工作。人们常说“抓苗头、抓萌芽”,把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就是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如果我们把对施工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要求施工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就通过一系列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条件,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那么,生产事故将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使其难以爆发,这和生产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情况不大一样。此时,政府的安全监督工作和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能,要比生产事故发生后的作为高得多,不死人比少死人好,少死人比多死人好,不发生事故比控制事故扩大好得多,事故率有效下降比居高不下好得多,小额安全投入比高昂事故成本低得多。

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其有条不紊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措施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认定、上报,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应使“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3.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比制定更重要

仅有“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有如纸上谈兵;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应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于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否则,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无奈的事故成本和法院的判决书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再深刻的事故报告,再多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和民事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则是经常启动、实施而避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预防性措施。惟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真正从被动转为主动,才能使我们从少死人向不死人转变。

3.3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是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

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面对现实,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多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实事,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放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平台,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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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杜绝重特大公共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为实现“争五冲百”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排点及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我区公共安全形势,本次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重点有五项:

一是工业公司负责对非煤矿山、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铁路道口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非煤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按设计开采;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程操作,电火源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生产、储存,是否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是否符合作业标准;铁路道口是否设置警示标志等。

二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爆炸物品、消防、治安、公共场所、交通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危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消防事故隐患情况;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和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情况;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人的安全隐患情况;企业、金融系统、学校的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是教育办负责对学校、幼儿园校舍、教学设施、饮食卫生及周边环境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中小学校舍安全、危房整改与消防,在校学生的交通、消防、森林防火、防毒、饮食卫生等安全知识教育和监督管理情况;理化试验、化学危险品等安全管理及文化娱乐活动设施安全情况;校内学生饮食的卫生检疫情况;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

四是土地办和林水站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房屋拆迁、城市供水、公共交通、液化石油气及防汛等隐患进行排查。城市供水水源防护及供水设施运行等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等情况;城区防汛工作检修、防汛物资储备及防汛队伍组建等情况。

五是交通站负责对道路运输、水上交通、运输车辆等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岭区、弯道、险工险段、病险桥梁和易发生水毁路段情况;司乘人员持证上岗、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超限、超载等情况;水上驾驶员持证上岗、渡口设施、渡船安全技术性能及救生设施配套情况。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三、排查时限

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动员阶段:召开全区大会,部署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制定方案;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活动。

(二)排查整改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抽调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四、排查方式

(一)区领导亲自领导,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地毯式检查,不留一处死角,不漏一个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跟踪督促隐患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彻底整改完毕。

(二)对难以确认和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按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整改的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死看死守,制定防护措施和落实隐患监护责任人的方式,督促其在短时间内予以彻底整改。

(四)对历史形成的事故隐患,要采取边报告、边防范和边治理的方式,对隐患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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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监管、督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均有义务向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查处;发现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班(组)应当每天一排查,车间(工区)应当每周一排查,厂(公司)应当每月一排查。车间(工区)、厂(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班组、车间和企业,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和班组、车间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对排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应当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责令其对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立即停产撤人,落实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季度初的5日内向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有关部门和安监部门。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省、市以上领导及省、市政府安委会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

(二)市领导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四)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五)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需由乡镇街道解决、两个以上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以及市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整改指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对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并责令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十八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监管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或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每季度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一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或专项督查。安监部门对其列入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

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用。对不按指令停产停用的,由政府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应加强对主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建立等情况的监督,确保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当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上季度本行业领域、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安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并传上一级安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按照《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二)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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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总结【一】

二季度历来是我镇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期,做好这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至关重要。经研究,决定在全镇继续开展第“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现将《东肖镇“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___实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区党委__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活动内容

(一)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相结合。

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检查范围覆盖全镇所有村(社区)、所有单位、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无证矿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在建重点项目、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学校、电力、民爆、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燃气管道、水电油气煤等重要基础设施、“三合一”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做到“___个___%”,即:___%制表列出清单,___%建立台账,___%制订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___%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确保重要节日、重大会议、关键时段、重点时段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相结合。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和,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找准问题和短板,定准对策措施,倒排时间表,做到“闭环”管理。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原则,深入排查、调研、走访、专家会诊等各种形式,认真开展指导帮助,督促抓好隐患整改。

(三)突出闭环管理和红橙安全隐患清零相结合。

各村(社区)、各部门要严格对辖区内发现的红、橙、黄、蓝等未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根据整改完成时限,抓实抓细整改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和走访挂钩隐患点,实行“每月跟踪、每季度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安全督导员制度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确保按期完成。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核查销号程序向镇政府安委会报送隐患整改完成相关材料,落实闭环管理。对未按期整改到位、不规范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将启动倒查机制,视情节给予问责并严格绩效运用。

(四)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从严监管执法相结合。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通报制度,强化执法实效和整改落实。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采取媒体公开曝光、纳入联合惩戒“黑___”、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___”管理等措施,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做到当场查处、现场警示,集中查办一批安全管理混乱、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典型案件,切实做到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移送一批、警示一批,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不长牙”的问题,倒逼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年4月至6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安监、公安、教育、交通、文体、质监、房产、建设、环保、卫生、商旅、城管、经委、交管、房地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办公,由区安监局局长方国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街、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二、工作步骤

此次排查整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年4月12日?4月15日)

按照《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办〔〕15号)规定,各街、各部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改对象、内容、方法、步骤、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各街、各部门要按照《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各单位、各企业、群众聚集及重点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的主要内容是:在查规章制度、查责任落实、查“三违”现象、查设备管理、查“三同时”状况、查危险源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工艺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及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危化企业以及油气储运设施,易燃、易爆、剧生产装置和仓库储存场所等;企业的冶炼车间、加工车间、装配车间、热动力车间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场地、成品库、原料库等;交通企业的站场、车辆、路段等;建筑企业的工地等;商贸领域的商(市)场、宾馆、饭店等;学校、医院、网吧、酒吧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方面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设备等;其它存在隐患的环节、部位。

各街、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分类建档,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经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审定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三)整治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街、各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对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和整改期限,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和消除。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及公共安全,随时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场所,要依法予以封停、取缔。对重大事故隐患清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待隐患消除并经过一定程序确认后再恢复作业和使用。由于条件所限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密监控,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手段,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6月8日)

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街办事处、开发区和各部门的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验收,并将排查整改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管理一并考评和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街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保稳定、促发展的关键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区安监、公安、教育、交通、文体、质监、房产、建设、环保、卫生、商旅、城管、经委、交管、房地公司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排查整改工作合力。在排查整改工作的各阶段,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的排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