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例6篇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1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户外自助游免责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户外自助游免责协议书1甲方:______

乙方:组织管理者______

本次同学会为自愿参加,为明确参加者的义务及责任,凡参加同学会的同学,请详细阅读以下条款后,与本次户外出游组织者签定协议备案,同学会活动中自行生效。

1.本次同学出游属于同学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活动,组织者仅有负责组织的义务。

(即活动线路的安排,人员的组织,活动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统一收取等工作。)

2.本次同学会有安排户外出游活动,户外出游是一项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可能发生,参加本次活动的同学须认同这点且完全自愿参加。

3.在同学会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人身伤害,疾病及其他民事责任问题与组织者无关,参加者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负责。

4.凡参加本次同学会活动的同学必须互爱互助,要服从大局利益,听从组织者统一指挥,不准中途未经请示组织管理者私自离开。

5.凡参加本次同学会的同学须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各持一份,本协议自活动开始前签字,活动开始自动升效,活动结束后自动解除。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组织管理者(签名)

__年__月__日

户外自助游免责协议书2值清明小假期,同学自发组织出外游玩,为提高、强化同学们的纪律观念和法律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同学们的出行安全,保证游玩的顺利进行,同学们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次出行旅游取于于自愿,有集体推选队长,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之规定;

二、此次活动为非营利性活动,一些活动费用自付,对于活动的相关活动事项及安全事项参与前都须详细了解,参与者应听从队长的安排,按照约定的时间出行、参与活动;

三、活动前队长对大家讲解活动相关注意事项,参与者须严格执行,有意见可在活动前向队长提出,活动中不得再无故反对活动安排。如在集体活动中,参与者未遵从集体活动负责人员的统一调配和管理,或因参与者个人行为导致出现任何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本次出游活动队长有义务事先向同学们讲解活动详细安排及安全意识强化教育,并且在活动中组织安排活动细节,协调各项事务。其他人员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协助队长做好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与者不得擅自离开团队,给集体或团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否则后果自负;

六、参与者如有特殊原因欲退出此次活动,务必通知队长,经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开,自参与者声明退出时起,其一切法律责任自负;

七、参与者应切实注意个人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通规则及景点规定,因自身原因造成各项损失须自行负责,负责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严禁在未开发景区及其他危险和潜在危险场所从事活动,不得到险要地带游玩;

九、该协议自参与者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由队长及参与者代表各一份。

队长确认签字:

参与者已知晓该协议内容,并同意遵守上述条款,签字确认:__、__

户外自助游免责协议书3一、倡导自助户外活动和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贴近自然,感受社会,交友联谊,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各种知识和技术,培养团队精神,共同提高个人素质。

二、车友会的各项活动,由车友会成员自由、自愿参与进行,发起者将尽力协助所有参与者活动的顺利完成,但不对活动参与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活动的'参与人应了解全部活动中可能的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自负。

三、车友会发起的活动的性质是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发起人仅起到倡议作用。发起人或组织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及连带责任。

四、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一切因参加活动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自承担。

五、活动中自备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装备属于参加者自己所有,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六、因为车辆驾驶和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充分考虑。参与者的安全责任由参与者个人自负,自驾游活动发起人强烈建议您参加相关保险。活动发起人的活动计划和召集,属个人倡议行为,活动的发起人、其他参与人不承担参与人个人安全问题的连带责任。

七、有车辆参与的各种活动中,搭乘人不论是免费搭乘,还是分摊费用搭乘,发生意外事故时,搭车人除了从车辆保险或事故对方得到的相关赔偿外不得向车主索赔,车主不承担因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连带责任。同样,搭车人也不承担车主的车辆损失。如果车主把车辆交给搭乘人驾驶时发生的事故,由驾驶员和车主共同协商,因此,车主请谨慎选择驾驶员。

八、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失或责任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九、申请人签字后即表示申请人已经完全阅读完毕并完全无条件同意本协议。

户外自助游免责协议书4第一条

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自我保护义务,如在活动中发生脱团,或未经许可参与本公司安排的项目外活动(如下水游泳等)造成的人身财务损害后果,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和本声明妥善解决。

第二条

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财务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同样不承担。本协议中关于免除公司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的所有其他参与人。

第三条

熟知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以及所有应注意事项和细节,充分了解本次活动所存在的风险及潜在的风险,愿意独立承担本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风险。

第四条

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本次活动过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由本人独立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损失。如有损害结果发生,公司对于活动的任何建议均不属于构成损害和过失原因。

第六条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设施设备(如天气、动物)等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伤害,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

不宜参加此类活动未提前申明或执意参加者,在没有医疗急救设备的偏远地区突发疾病或遇到事故等无法及时治疗,本公司将不对此负责。

参加本次活动者签字:

户外自助游免责协议书5一、所有驾车旅行活动均为非盈利性质的自助游,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可预测的危险性,各个参与者必须有较强的自立能力及较强的集体团队精神,并对自身个人的安危负责。参与者参加活动前必须要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告知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与者参加活动后视作参与者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如有意外后果由参与者本人自行负责。

二、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要认真了解、学习各项驾驶技术、安全规则与团队约定,在此参与者必须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户外活动中(包括途中)因意外而受到伤害的话,放弃对其他参与者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永远免除同队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三、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一切不可预知的危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各参与者应自行判断和预估危险性并决定是否参加。各参与者对自身安全负责,不对其他参与人承担任何安全提示、照顾、看管义务。各参与者对是否参与本次活动,在活动中是否中途退出、旅游路线、交通方式等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参与者同意承担由自己选择而引起的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四、参与者要清楚理解并知道身体活动和车辆装备的使用是有潜在危害的。也要理解驾车活动也包含有导致受伤,心脏病和甚至死亡的风险,要知道有可能涉及危险。因此,参与者一定要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永远免除本次活动同行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五、由于驾车旅游属高风险活动,亦不能保证不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如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自己负责治疗和处理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考虑到驾车有一定的危险性,强烈建议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所有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已阅读并清楚了解上述内容,同意上述约定。

参与人姓名: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 :___________;

驾照有效期: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 ___________;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2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经纪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承诺:1.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期货交易委托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乙方的免责条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之约束。3.甲方保证填写于本协议所属的开户资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均真实、准确及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使得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与甲方取得联系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甲方应确认自身用于网上交易的电脑系统安全、可靠。对于因该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5.甲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系统他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费用。6.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过错而造成密码失密,从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权人使用其帐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自我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8.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条 乙方承诺: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2.乙方已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合法资格。3.乙方开展网上期货交易业务,已具备以下条件:3.1 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3.2 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3.3 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4.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5.由于技术维护、系统升级或故障导致网上期货交易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告之甲方并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式,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三条 特别提示1.开户提示:甲方欲开通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必须亲自到乙方或乙方异地营业部临柜办理。2.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线、调制解调器等。甲方还应具备能登录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期货交易所必需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指定的站点下载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密码提示:甲方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应注意对自己的交易密码保密,建议甲方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4.交易提示:4.1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4.2 网上委托客户需自行支付上网所需一切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交易费用收取与电话等委托方式相同。第四条 免责条款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而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由于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由于在网络中断、堵塞或网上期货交易方式被冻结等情况下,甲方应使用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为网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则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由于《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所揭示的其他风险而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终止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1.甲方提出撤销申请,经本公司核准的;2.甲方蓄意破坏本公司加密设施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3.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3

保险公司承诺书范文一:

本人 ,于 年 月 日已被公司录取试用,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本人愿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首先恪守诚信,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分,且保证本人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任何不良处分,否则公司有权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不承担任何包括经济补偿在内的责任。

二、本人已阅读并承诺认真遵守和履行公司《员工手册》及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同意并积极履行在公司集团OA网随时更新的规章制度。如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上的责任,本人愿承担公司所受一切经济损失的罚款,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三、本人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职业伤害,本人决不向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四、本人自觉承诺承担保守一切有关公司的商业机密义务,包括且不限于本承诺书所指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不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人员以任何形式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贵公司报告真实情况;如果因本人故意和过失泄密,则本人愿意承当因泄密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未经公司同意,本人保证不在外单位兼任或任职,不设立含本人股份在内的公司,不直接、间接或变相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否则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有权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

六、本人保证不损害公司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虚报报销费用。

七、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接受公司财务部及综合办公室的调查。

八、若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本人保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完整地交接清楚,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支款等。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公司可以要求本人按试用期工资三倍赔偿,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九、若被公司证明或认为不符合用人条件,本人同意公司对我进行调岗、调薪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意履行第七项离职交接、清款事项。

十、如违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公司辞退、罚款及追偿的处理。

十一、在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离职两年内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经营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十二、担保人同意承担承诺人试用工作中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承诺书范文二:

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诚信建设,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完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氛围,我公司愿意接受行业自律监督和检查,自20xx年 5月 1日起,我公司做出并履行以下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一、持续加强承保管理

1、严格按照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承保时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项目及相应规定。承诺严格按照费率规章据实、合规使用费率系数。承诺不在客户不知情或没有交纳保费的情况下,以客户名义签订任何险种期限的保单。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车险承保必须留存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在承保系统中留存扫描件。无牌照车辆(含非新车)承保必须同时提供足以显示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价格等内容的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购车发票复印件(进口车辆:可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报关单)等),每单必须存有

客户签章的投保单,投保人为个人的可以签名。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xx元。

4、涉及保费减少的批改,需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的申请;对于退保批改,在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的同时,还应将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同时收回并附后。如保单正本、相关批单无法提供或丢失,应提供投保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由投保人批改申请书中说明情况。如有违反,接受下列处理:

(1)无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退保批改,缺少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又无投保人出具情况说明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伪造投保人申请或虚假手续,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5、我公司承保交强险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1)我公司及分支机构严格履行随车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承诺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随意捏造完税凭证、弄虚作假,不通过修改车辆整备质量、排气量等手段录单。违反规定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地市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地市协会参照该意见进行处理;当地没有分支机构通过机构等形式出单违反规定的,对省公司进行处理。

(2)我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不再重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须将其完税凭证号和出具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留存完税凭证原件或影印件。违反规定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xx元。

6、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7、车险电、网销渠道业务不赠送礼品、不赠送保险产品、不支付手续费、不以测算保费抽奖等变相降费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在车行或其他渠道场所销售电网销产品、设立销售网点。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8、不签发“鸳鸯保险单”,不开具“鸳鸯保险费发票”。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9、妥善保管与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产品书面协议,以备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如检查发现不按协议标准支付手续费的,愿意按照超出金额的10%-30%接受违约处理。

二、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10、保险车辆出险后,承诺由我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或者我公司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同业公司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并出具查勘报告及定损单。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1、按照落实《郑州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需要,我公司在郑州市场设臵的各个快速理赔中心派驻工作人员或委托公估公司处理本公司承保的案件,派驻人员不再兼任本公司的值班及派驻点之外的查勘定损工作。如有一处没有派驻工作人员或没有委托公估公司处理,愿意每处处违约金5000元;因公司原因导致派驻人员工作时间脱岗在30分钟以上,愿意每次处违约金500元。

12、保险车辆出险理赔时,严格按照保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3、认真执行《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xx元。

14、严格遵守我公司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15、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如因公司原因造成群体上访或社会较大影响的,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6、不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17、如需客户补充提供其他理赔资料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18、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有违反,每次处违约金20xx元。

19、认真执行代位求偿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推诿扯皮。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20xx元。

20、认真遵守《河南保险业查勘理赔定损人员管理自律公约》,加强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素质和服务水平。如有违反,愿意按照《河南保险业查勘理赔定损人员管理自律公约》接受处理。

三、严格加强财务管理

21、手续费支付严格执行业务“跟单、跟渠道”相关规定。个人必须签订《合同》,销售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应注明其手续费收入账号或卡号),且持有资格证、执业证;专、兼业渠道,必须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且具备完善的工商营业手续,并签订专、兼业合同(应注明其手续费收入账号)。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2、手续费支付严格执行业务“跟卡、跟帐”相关规定。以财务为支付口径发生的手续费支付事项,手续费支付对象及金额必须与业务系统保持一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3、涉及退还保费的,按照以下财务支付方式处理:

(1)批单涉及保费减少的,投保人为单位时,不论投保人是否出具委托书,必须将减少的保费以转账形式转入单位账户;投保人为个人时,减少的保费不支付给投保人以外人员。若投保人发生变更,按原投保人和变更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处理。

(2)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将投保人的批退资金支付至法院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公司可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支付批退资金。

(3)保费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应将保费批退资金支付至原缴费政府部门同名账户。无财政统一支付账户的,由投保人提供签单证明和财政部门收入账户信息后,支付至相关政府财政部门账户。

(4)批退保费的支付方式仅限于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支付方式。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4、支付赔款的,按照以下财务支付方式处理:

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支付对象的,按照生效判决执行。特殊情况下,赔款需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外第三人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完善相应手续,予以支付。违反上述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的,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25、各项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列支。列支不真实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愿意按照套取费用的1-3倍处违约金。

26、其他非营业外收入、奖励或返还必须据实入帐,不允许帐外收支。如有违反,愿意按虚假金额的1-3倍处违约金。

四、认真履行其他约定

27、我公司承诺按时、准确向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财产险公司业务统计报表、经营成本综合指标数据以及其它要求报送的数据和相关资料。如未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的,每延迟1天,愿意处违约金500元;数据错误的,应按要求及时纠正。经查实,属故意报送虚假数据的,愿意每次处违约金20xx元至5000元。

28、我公司承诺积极配合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检查。如不积极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愿意每次处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

29、我公司承诺积极参加河南省保险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如无故不参加,愿意每次处违约金20xx元;迟到一次,愿意处违约金500元。

30、同一保单或理赔案件存在多项违反上述承诺情形的,愿意接受依照就高原则对其中一项问题进行处理。

31、本承诺书自20xx年5月1日执行,原承诺书自行废止。

承诺人:

xx年x月x日

保险公司承诺书范文三:

本人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为保险营销员。本人愿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愿对下列事项郑重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1、 本人提供的应聘资料(学历、工作经历、身份证明、健康告知等)真实可靠。

2、 本人无犯罪及其他刑事记录。

3、 本人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 本人将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规范展业,不欺骗客户,不欺骗公司,并在工作中做到:

(1) 如实告知客户的合同权益,准确解释合同条款,

不曲解夸大责任与收益。

(2) 正确指导客户亲笔填写合同 并签字,不代客户签名,不唆使他人代签名。

(3) 在公司规定时间内送达合同正本,并如实告知客户享有犹豫期内撤件的权利。

(4) 如实填写营销员报告书,不作一切欺诈行为。

(5) 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将保费交到公司,不滞留,挪用和侵占保费、保险金等。

(6) 不为客户回佣。

(7) 不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不从事其他职业。

(8) 不从事《保险合同书》中要求营销员禁止的其他行为。

5、 本人行为如有违以上承诺,公司可随时根据本人于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任职:是 否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时间:—————————————————————

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本人档案所在地——————————————————————————

承诺人签字——————————————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4

自驾游安全协议书一为使活动组织方及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凡参加者均视为认同并自愿遵守本协议内容。

(一) 此次自驾游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甘肃车主俱乐部为大家提供免费和无偿的服务。本活动参与者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成的。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活动期间,参与者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个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

(三)活动期间,参与者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责任自负。若由此给车队其他同行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负法律及赔偿责任。

(四)为使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所有参与者都应听从活动领队指挥及安排,因不听从安排而造成的风险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如需脱离车队单独行动,必须得到领队的认可,方可离队,离队后其行为后果自负,与组织方及领队无关。

(五)凡参与者年满18岁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未满18周岁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代他(她)人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协议。本活动禁止2岁以下儿童参与,如一定需要参与,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

(六)参与者自备可能需要的应急物品或工具,负责保管好自己所有随身(或随车)物品,承担自己物品(包括车辆)丢失或损毁的责任。如丢失或损毁组织方及餐饮住宿服务提供商物品,需照价赔偿。

(七)活动期间的行车及应急处理约定(如不遵守者,领队有权对其作离队惩罚):

1.所有参与者都应自觉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风险与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

2.所有参与车辆,都应按照车队编号顺序行使,任何车辆不得超越组织方指定的领航车(头车)及落后于技术保障车(尾车)。

3.在通过收费站或交叉路口,车队顺序临时变更,在领队车减速或临时停车时车辆应归位按照编号顺序行使。

4.如遇交通事故,全体参与者有义务参与救援工作,领航车或领队视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车辆和人员帮助当事人处理事故,其他车辆继续旅程。

(八)活动期间对讲机的使用约定

1.本次活动对讲机主要用来通报行程、路况、突发事件等与安全行车有关的事情。 2.对讲机是确保本次活动组织及行车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九)活动期间履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

(十)本协议为集体协议,参与本次自驾活动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参与者签名之时表示该协议生效,同行车主对本车因各种原因未签名者负有告知义务及责任,所有参与者(包括被代报名者和未签字者)视为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责任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次自驾活动结束,本协议自动失效。

自驾活动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敬请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以上协议内容!本次活动者需签署后才能参与,未签署的一律不得参加本次活动;请签字确认(本人实名)

参加活动者签名:

年 月 日

自驾游安全协议书二主办、组织方:****

领队:

活动时间: 20**年*月*日

本次出行完全是自愿性参加活动,如出现事故组织方应积极主动的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活动期间,参与者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个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活动期间,参与者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责任自负。若由此给其他同行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负法律及赔偿责任。

(二)凡参与者年满18岁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未满18周岁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代他(她)人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协议。

(三)参与者因活动前存在个人健康问题(如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疾病),而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参与者自行独立承担。组织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战争、骚等)不能履行报名时约定的路线行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及时通知参与者,并提供详情解答。

(四)活动期间,所有参与者都应听从活动领队指挥及安排,因不听从安排而造成的风险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如需脱离车队单独行动,必须得到领队的认可,并签署书面离队协议,离队后其行为后果自负,与组织方及领队无关。

(五)自驾活动会有潜在的危险性,组织方为在活动前两个工作日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号码者购买旅游保险,未能提供者需自行购买保险。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组织方有义务协助其处理保险公司赔付事宜,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参与者自备可能需要的应急物品或工具,负责保管好自己所有随身(或随车)物品,承担自己物品(包括车辆)丢失或损毁的责任。如丢失或损毁组织方及餐饮住宿服务提供商物品,需照价赔偿。

(七)活动期间的行车及应急处理约定(如不遵守者,领队有权对其作离队惩罚)

1、所有参与车辆,都应按照车队编号顺序行使,任何车辆不得超越组织方指定的导航车(头车)及落后于(尾车)。

2、在通过收费站或交叉路口,车队顺序临时变更,在导航车减速或临时停车时车辆应归位按照编号顺序行使。

3、活动出发前车辆应加满油,活动过程中油量消耗过半时,应向导航车作加油意思表示,得到许可后车队统一加油。

4、车辆需暂时性停车,应提前通知导航车并得到其许可。路边临时停车,各车必须开启双灯示警。

5、如有车掉队,车队应原地停车,由尾车负责找回掉队车,若时间较长,车队可继续前进;如有车抛锚,视情况就近维修,如耽搁时间较长,车队提供必要帮助后可继续前进。

6、如遇交通事故,全体参与者有义务参与救援工作,导航车或领队视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车辆和人员帮助当事人处理事故,其他车辆继续旅程。

(九)活动期间对讲机的使用约定(如不遵守者,领队有权作相应处罚):

1、本次活动对讲机频率为002,主要用来通报行程、路况、突发事件等与安全行车有关的事情,通话语言应精炼简洁,清晰易懂,注意文明用语。不得过多谈论与活动无关的话题,尤其不得谈论政治、色情等话题。

2、对讲机是确保本次活动组织及行车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行车过程中试用车充,节约用电确保畅通;列队行车时随行车的对讲机以听为主,尽量避免打断导航车和尾车的通讯。

(十)参与者殴斗、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或在活动期间非法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或自伤自残、自杀、自杀未遂、自损等,因本人实施故意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与责任,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

(十一)组织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战争、骚等)不能履行报名时约定的路线行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及时通知参与者,并提供详情解答。

(十二)本协议为集体协议,参与本次自驾活动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参与者签名之时表示该协议生效,同行车主对本车因各种原因未签名者负有告知义务及责任, 所有参与者(包括被代报名者和未签字者)视为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责任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到组织方集中回收对讲机时本次自驾活动结束,本协议自动失效。自驾活动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敬请认真阅读以上协议内容!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5

内容提要: 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四、强制情形与条件设置:临时保险的方向性选择

在确定候保期间保险责任在本质上为临时保险合同责任之后,我们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应否强制要求保险人为所有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保障?如果给予临时保险保障,这种保障是否可以附有条件?[1]这两个问题是建立临时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方向性问题。

(一)自愿还是强制?

候保期间的保险,本质上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的问题。既然是一个合同问题,通常情况下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双方自愿约定,国家并不强行干涉。所以,在欧美保险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临时保险的情形并不多见。“只有少数国家的立法对临时保险予以规制。多数立法者似乎认为,由于保险双方主保险合同的存在,临时保险所涉及的问题不会引起严重争议,临时保险问题可以留给当事人通过合同予以安排。”[2]因此,在欧洲,德国、希腊、法国等国家的保险合同法都未要求保险人必须提供临时保险保障。

然而,如果不强制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保险人可能出现投机行为,为了避免对核保过程中的损失予以赔付,某些保险人不愿提供临时保险。此点在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尤其明显,垄断的保险人有能力拒绝提供临时保险。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合同法之所以提供临时保险,是因为其保险市场竞争已经相对充分,不提供临时保障的保险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或者保险人联合起来,均不愿提供临时保障时,被保险人在候保期间的事故将无法获得赔付。由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不予赔付无疑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有鉴于此,尽管欧美国家的保险合同法中未强制要求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但欧美国家的保险司法实务中多强调临时保险的必要性,例如,在法国,最高法院要求普通保单必须提供临时保险保障,虽然这样的要求仅针对未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相关条款或条件。[3]但司法的倾向是明显的,法院更希望保险人能够提供临时保障。在亚洲,如前所述,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以法律或者实施细则的办法直接规定了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办法,其实质就是要求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保障,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质。[4]

强制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可能违反了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但契约自由是以当事人地位平等和契约正义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或者订立的契约违反了正义原则,则契约自由的适用将受到质疑。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签订的情况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谈判能力明显悬殊的境况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具有明显不平等性;而保险人先行收取保险费,赚取保险费利息或者以之作为投资资金时,并未为之付出任何对价,这一现实亦违反了契约正义原则。基于上述理由,强制临时保险限制保险人的契约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在保险市场尚不发达的我国,实施强制临时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其理由除前段论述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明:首先,我国的保险市场竞争并不充分,较大的保险公司有能力拒绝提供临时保险。尽管财险和寿险市场分别存在50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但市场份额却主要集中在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人保财险等几家保险公司手中,如果这些垄断或准垄断的大公司不提供临时保险,则将有大量的被保险人利益无法获得保障;其次,不提供临时保险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自上世纪90年代保险市场开放以来,在十多年的时间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未提供临时保险,在一些大公司的带领下,中国的保险公司已经习惯于不提供临时保险;[5]最后,不提供临时保险的做法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违背其合理期待,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但是,考察可查之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可以发现,强制临时保险一般需要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就是投保人已经交付了全部或首期保险费。韩国要求保险人对候保期间事故赔付的前提是:“保险人从保险合同人处接受保险合同的要约及全部或部分保险费”,我国台湾地区则要求产物保险“先交付保险费”,人寿保险“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则规定:“当投保人在批准承保之前死亡、而且满足可保要求、首期保费已随投保单递交时,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金”。[6]立法之所以要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才能获得强制临时保障,主要是因为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已产生了合理期待,并且正式保单之保险费利息可以作为候保期间临时保障的保险费,此点已如前述。倘若保险费须待正式保险合同生效后才交付,则法律要求保险人承担候保期间的保险责任欠缺合理性。

鉴于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不提供临时保险的现实状况,为保护被保险人在候保期间的利益,我国应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临时保险制度:在投保人预交保险费时,法律应强制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预交保险费时,则由保险人自愿提供临时保险。

(二)附条件抑或无条件?

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条件的问题,实质是临时保险是否应当核保的问题,所附条件通常为保险标的经保险人审查后符合承保标准。[7]保险企业以承担风险为其经营内容,某种风险是否可以承保、以何种条件予以承保是其首要考察的对象,这种考察被称为“核保”。实务中,为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只有少数保险如航空意外保险不需要核保。对于不需要核保的保险,其临时保险亦不需要核保,理由在于,对期限较长的正式保险合同尚不需要核保,期限较短的临时保险合同更无核保必要。既然不需要核保,其临时保险也就不需要以保险标的符合承保要求为条件,即该临时保险不需要附条件。但是,对大多数需要核保的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有条件?在人寿与健康保险中,在美国有三种做法:[8]

第一种做法被称为“有条件的临时保险”。“有条件的临时保险”是指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符合自己的承保标准作为生效条件的临时保险。其表达大致为:“在投保时,如果首期保费全部交付,并且,依照保险公司承保的规则和实践,投保人是可保的,在保险金额与所申请保险计划不变的情况下,该保险自投保时开始生效。”[9]“这是一种受制于后决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后来的情况显示,根据客观的可投保性标准,投保人在临时保险开始时不具备可保性,临时保险单将自始终止,倘非如此,投保人在临时保险期间开始后正式保单开始前死亡的,其将受到保险保障。”[10]此种临时保险所附之条件,性质上应为生效条件,即符合承保标准,临时保险方才生效;不符合承保标准,临时保险自始无效。第二种做法被称为“批准型临时保险”。该种保险以保险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正式保险为条件,保险人不批准正式保险,则临时保险合同不生效。“这种临时保险单规定直到保险人批准保险申请之前不存在保险”。[11]“批准型临时保险”所附条件,性质上亦为生效条件。

第三种做法被称为“无条件的临时保险”。“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立即创造出临时的合同关系,只要有损失,保险人就需要赔付,除非保险公司作出决定表明自己不愿意承担风险。不过,在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之前,临时保险合同是有效的。”[12]“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其实并非完全不附条件,只是其所附的是一个解除条件——就是保险人拒绝承担风险。即如果保险人拒绝承担风险,已生效之临时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临时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些时候,保险人还会在临时保险合同中附加临时保险期限,在临时保险期限到来之前,临时保险合同有效,在这之后,临时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这三种做法中,前两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关于附条件的临时保险的不合理性,爱荷华州最高法院指出: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处于不合理的边缘”;[13]内华达州最高法院则指出:“附条件缴费收据将鼓励欺诈行为。我们并非暗示保险人肯定有不当行为,而是表明,如果对法律措辞复杂的收据不加解释,而人接受投保单时又接受了首期保费,那么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他得到了保险,否则,他就被欺骗了。”[14]从理论上说,附条件临时保险也存在两方面的不合理性:其一,保险人签发了暂保单或附条件收据,这给予人们一个感觉: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了保障,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由于投保人已经基本不可能收回投保单,这一感觉得以强化,[15]因为他无法理解自己付了钱却什么也买不到。只要一个行为使理性人认为被保险人已经被保险,则有效的临时保险已经建立。[16]其二,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有足够的动力去声称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标准,自己原本就决定拒保,法官固然会要求保险人证明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标准,但保险人有足够的资源规避相关规定,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17]

关于批准型临时保险,较之附条件临时保险更加不合理。批准型临时保险的本质,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标的符合保险人的核保标准,因为只要符合核保标准,保险人才能批准承保。但是,批准型临时保险对被保险人更为不利,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即使其符合承保标准,保险人也会拒绝批准,被保险人几乎得不到任何保障。即使保险人批准了承保,此种临时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也十分有限,因为它仅为批准承保之日到保单生效之日期间提供临时保障。[18]而学者认为,临时保险提供的保障应当是绝对的,不应附有等待保险人批准的条件。[19]在美国,批准型临时保险曾经流行一时,但由于其不合理性,现在很少有保险公司采用这种临时保险。

无条件临时保险的做法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目前,许多法院将附条件缴费收据解释为立约缴费收据。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收据用语含糊,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以及一般投保人认为临时保障立即生效、无条件生效这一思想,另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是附条件收据的不合理性或公共政策。”[20]在法院如此强势的判决之下,“一些寿险公司干脆一律签发无条件暂保单,这已经成为惯常做法。”[21]在学界,一些保险法权威也同意将附条件暂保单一律解释为无条件临时保险合同的观点,例如斯蒂姆普教授认为无条件临时保险已经成为现代保险法的必然趋势。[22]

尽管无条件临时保险已经成为一种现代趋势,但其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无条件临时保险剥夺了保险人的核保权,不附生效条件的临时保险是否合理?理性的保险人不会同意无条件临时保险,因为不经核保的后果无异于鼓励被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及行为。其原因是:由于保险人不核保,那些已经患病的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如果在正式保险生效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将对其赔付,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正式保险中查明其已患病而不予承保,则其保险费将予以退还。这样的行为既是逆选择,也是行为。难道这样的行为应当鼓励?确实,如果实行无条件的临时保险,不能完全排除某些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保险人需要承担逆选择的风险。不过,从法理上讲,应当相信,只有少部分被保险人存在这样的逆选择行为,与保障大部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相比,后者似乎更容易获法理上的认同。并且,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和批准型临时保险都可能诱导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投机性地寻找理由拒赔。在抑制逆向选择和抑制保险人的投机行为之间,法官和学者选择了后者。其中理由大约是考虑保险人有充分的动力抑制投机行为,同时,其作为国家批准的分散社会风险的组织,应当承担分散风险的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从保险法的角度看来,保险人虽然不可能消灭逆选择带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绝对可以通过一些手段予以控制。其方法包括:第一,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其需要在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当其违反告知义务时,即使临时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即可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第二,保险人可以尽快完成核保手续,这样便可以缩短临时保障的存续期间,使得那些达不到承保标准的被保险人所享受的临时保障尽早终止,发生逆选择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从国外保险市场的实务看,即使是那些提供无条件临时保险的公司,其承担的风险并未明显增加,财务状况也并未因此恶化,甚至因签发无条件暂保单而获得了更多的业务。英美学者对此表示:“没有证据表明会有大量无法通过核保的人愿意用这种方式来享受临时保障,至少数量不会多到影响保险人的整体风险。即便出现这种情形(其实不大可能,因为保险人拒保的数量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明显上升),无条件临时保障的成本也可以在整个风险集合里平均分摊,最终分摊的金额比有条件暂保单或者批准型暂保单的成本多不了多少。”[23]

在财产保险中,关于需要核保的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有条件的问题争议较小。我们认为,财产性临时保险不需要附条件,保险实践中签发的临时保单大多并不附有条件。[24]财产性临时保险之所以不附有条件,大致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财产保险对保险人评估风险能力的要求不似人寿与健康保险那样高。例如,投保人为自己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人或其人在出具临时保单之前,可以到建筑物所在地作实地考察,查看该建筑所处的环境、建筑物的建材结构、是否装备有防火设施等,较之人寿与健康保险要求专业医师进行体检,财产保险对核保能力的要求整体偏低。其次,保险人对财产风险承保的谨慎程度一般不如人寿与健康保险高。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保险人即使错误地签发了保险单,在发现错误后,其也可以通过不予续保纠正错误;而人寿与健康保险的期限一般较长,保险法又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一旦出现错误,该错误不易纠正,因此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承保相对谨慎。财产临时保险通常不附条件大约是财产保险承保谨慎程度要求较低的表现。最后,有学者认为,财产保险的赔付上限通常要比寿险低,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低,故而财产保险人更愿意授权其人签订无条件暂保单。[25]

可见,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应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临时保险制度,也应以无条件为原则。

五、结

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建立临时保险制度,司法界对临时保险的认识各有不同,部分省份为解决候保期间的赔付问题,纷纷出台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但各指导意见的规则并不统一。[2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制定司法解释。在保险业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虽在《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提出了临时保险制度,但该通知属于行业内部的规定,仅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且未规定临时保险的法律责任,对处理候保期间保险赔付纠纷的作用有限。[27]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候保期间事故纠纷,根据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发生于候保期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赔付,这种赔付的性质,既非缔约过失责任、亦非侵权责任,而应属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临时保险保障责任。我国应当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临时保险制度:在投保人未预交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自愿为其提供临时保险;在投保人已经预交保险费时,保险人必须为其提供不附可保性条件的临时保险。临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益处,不但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规则各异、审判不一的异常问题,而且能够弥补一项缺失已久的制度空白。

注释:

[1]临时保险是否附有条件,主要是指保险人提供的临时保障是否以保险标的符合可保性为条件。

[2]the project group of restatement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principles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european law publishers,2009,p.130.

[3] see note[2],p.131.

[4]欧洲正在起草《欧洲保险合同法》,英、法、德、意等主要国家的保险法专家提交的草案在article 2:402中规定了临时保险制度,尽管该制度并非强制临时保险。但由于article 2:203要求保险人必须就保险人不提供临时保险的情况警示投保人,而在此警示之下,多数投保人更愿意选择提供临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由此,如果保险人不提供临时保险,其将可能丧失市场。由此可见,在《欧洲保险合同法》(草案)下,法律通过委婉的方式要求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5]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试图制定临时保险的相关制度时,中国人寿的代表明确表示反对提供临时保险。

[6]see muriel l.crawford,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law,(seventh edition),fimi insurance education program life management institute loma,atlanta,georgia,1994,p.151.

[7] see jeffrey w.stempel,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law and strategy for insurers and policy holders,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4,p.60.

[8]美国的下列做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过,这些做法一般在人寿与健康保险中采用。对财产保险,发达国家一般采取无条件临时保险。

[9] kenneth h.york,insurance law,(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8,p.39.

[10] see malcolm a.clarke,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s,(3rdedition),london&hong kong:lloyd’s london press,1997,p.298.

[11] see note[10]p.298.

[12]robert h.jerry,understanding insurance law,matthew bender&co.,inc.,1989,p.151.

[13 ]toevs v. western farm bureau life ins.co.,483 p.2d 682 (idaho 1971).

[14]predential ins.co.of am.v.lamme,425 p.2d 346 (nev.1967).

[15] see note[7]p.60.

[16] see emeric fischer,peter nash swisher,jeffrey w.stempel,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third edition),matthew bender&company,inc.,2004,p.294.

[17]see note[12],p.154.

[18] see note[6],p.146.

[19] see r.k.mehra,insurance law:a comprehensive treatise on law of insurance covering all risks except marine insurance,(third edition),the university book agency,1993,p.105.

[20] see note[6],p.151.

[21][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

[22]see note[7],pp.69-70.

[23]同注[21],第58页。

[24]在英国,财产性临时保险可能附有可保性条件,例如,在mayne nichless ltd v.pegler,( [1974] 1 n.s.w.l.r.228)一案中,保险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单要求“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属于满足性投保书”,即保险标的应当满足保险人的要求,如果投保书不能满足要求,或者根本没有提交投保书,则临时保险合同无效。但是,在财产保险中,这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较为罕见。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或其人签发的财产临时保险都不附有条件。see w.i.b.enri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insurance law,london,sweet&maxwell,1996.p.452.

[25] see note[12],p.152.

自愿承担风险责任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保险范围。全市21个镇街。

(二)保险品种。按照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农业保险险种为玉米。所有保险试点范围内的镇街都可以开展玉米的承保工作。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它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镇街自行承担。

(三)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风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如无特殊情况或国家、省、市统一要求,我市农业保险费率将保持相对稳定,以便承保公司和镇街政府提前着手开展工作。

(四)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对玉米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其中,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我市财政承担20%。

(五)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保险期限为作物出苗至作物收获。保险签约截至期为7月15日。理赔期限:12月20日前理赔结束,不得跨年度赔付。

(六)承保公司。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

(七)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公司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技术推广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八)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其投保人及镇街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镇街在24小时内分别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由农业、财政、气象、保险等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照片、绘制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三、资金管理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调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核损理赔专家组成员,并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对镇街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内容。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镇街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试点的相关工作。对报灾面积严重不实、贻误理赔、影响群众生产自救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承保公司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镇街统一组织,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公司收取农民保费,必须同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不得合并、搭车收取保费。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要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后,详细承保情况要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承保公司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理赔资金要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拨付给受灾农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缩短资金赔付到位时间,为参保农户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