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审计报告范例6篇

履职审计报告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1

无私无畏严守铁的纪律

自2011年至今,他参与审计项目100余个,查出了违规违纪问题金额近1亿元,偷税漏税金额300万多元,督促整改各类问题200余个。他坚决杜绝以审谋私和人情审计,敢于揭露问题,做到了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在审计工作中出现问题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八不准”审计纪律等规定,守住了清明,恪守了廉洁。凭借个人出色的工作能力和团队配合,他担任组长的审计项目多次得到领导的肯定与赞扬。

扩大审计影响力

近年来,他带领投资组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100多个,为政府节约了财政资金,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从政府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向县政府及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审计意见与建议50余条,得到了县领导认可与肯定。

他主管办公室期间,切实抓好办公室自身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全体工作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经过努力,该局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市“审计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审计通联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连续多次荣获“市级文明单位”、县“实绩突出单位”称号。

做群众的贴心人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2

一、基层央行履行职责审计存在问题

1.审计的目标偏离。《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规定,履职审计的对象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而目前的履职审计工作则从被审计行的业务层面展开,涉及的全部是业务操作情况,很多具体的业务操作与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关联很少,审计对象实际上是针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显然偏离了审计的目标。

2.审计方法相对落后。内审人员主要采用的审计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全面审计法,即内审人员以全面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详尽、细致的审核、监督。尽管这种审计方法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审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但往往容易造成审计期过长、审计成本较高和审计效率低下;一种是抽样审计法,这种审计方法主要依赖审计者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经验,凭借主观判断随意抽样,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发现的问题不一定具备相应的科学性、代表性,获得的审计证据不一定能支持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如果抽样不合理,往往容易漏掉一些关键的线索和问题,造成很大的审计风险,从而影响了审计的质量。

3.审计观念缺乏创新。观念问题也就是认识问题。如果不转换审计观念,将审计的目标局限为查错纠弊,势必将履职审计与当前中心工作对立起来。现阶段基层央行内审监督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传统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上,停留在审计中发现的很多错弊,都是管理上出现了漏洞,审计的任务就是帮助被审计者建立、健全这种机制。在审计监督中,往往就事论事,测重于检查履行职责审计对象任期内的内控状况以及业务操作的合规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等方面,而对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等方面却很少进行审计监督和客观、公正的评估。

4.履职评价缺乏量化指标。目前,在履职审计中没有一套规范的定性定量履职审计的评价标准,内审部门无法用具体指标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评价,依靠过多的主观判断,制约了内审质量的提高,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提高履行职责审计效果的几点建议

1.转变审计观念。履职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对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综合考评的重要方法。因此,履职审计不是操作性审计,而是管理性审计,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效果,进而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

2.科学运用审计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审计方法,综合评判分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做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详细检查与重点检查、手工操作与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化工具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审计工作,逐步建立一套适合央行自身特点的科学的审计抽样方法。在涉及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审计,对内控制度执行良好,内部控制有效的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对内控制度执行较差,内部控制缺失的,可采用全面的审计方法,查找现行制度与业务发展及内控要求有疏漏或存在矛盾的地方,以及内控制度建设不到位的情况,针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出症结;对涉及资金业务的审计监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被审单位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连续性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使审计人员及时获得必要的审计线索,帮助现场审计更加科学地选择审计样本,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核实,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对磁介质存储资料的审计,要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以对储存在磁介质上数据资料进行审计,提高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3.拓宽审计视角。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和分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审工作转型与发展的要求,拓宽工作思路,将审计重点致力于防范风险、内控评价、改进管理效率和增加业务绩效方面,增加内部审计“免疫”和“增值”的功能和效用。一是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将风险控制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达到风险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方案、现场检查和审计报告阶段,充分关注和评估审计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对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新的审计线索,应适时调整为审计重点,进行跟踪检查,分析评价存在的风险,达到风险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二是引入绩效审计理念,将绩效指标列入领导干部评价内容,促进基层央行少投入、多办事,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营运成本,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效果,改善运营效率的目标。通过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绩效审计理念指导履职审计工作开展,促进领导干部履职能力和履职效率的提高,促进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控制度的完善,更加全面的综合监督和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成效,同时推动履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发展。

4.建立履职审计评价标准。建议上级行尽早制定一套审计评价标准,使基层央行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改变现有的单一、简单的量化标准来检查衡量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建立以评价内容、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为履职审计评价体系,其中,评价标准是审计人对被审计人进行评价和衡量的标尺。只有把评价领导干部标准指标化,便于操作对照,才能有效地防止审计人对被审计对象的主观推理和臆断,减少避免发表不恰当的评价意见,使履职审计工作步入新的台阶。在制定履职审计评价标准时,应根据基层央行领导干部履职岗位情况,注意层次的对应性和恰当性,正确选用与领导干部职位对应的履职业绩指标作为评判领导干部履职优劣的评价标准。在评价内容上要着重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效率性和效果性,通过审计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效率性和效果性。一方面衡量领导干部岗位履职的行政效果,以促进央行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外部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分析影响机构部门的整体执行力的因素,提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途径的建议,以便领导干部改进领导作风,提高行政能力,堵塞漏洞,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领导干部履职水平,增强内审监督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有效性。

5.加强审计效果的运用。审计效果运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质量是决定审计作用发挥程度的重要因素。为促进审计效果运用,可以采取将审计报告转化为调研报告的方式,进行有益的履职审计效果转化的尝试。一般审计报告的成果利用更多体现在领导批示以示重视的层面上,更多体现在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层面上,而以调研报告形式向社会提供信息的审计项目,更能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并扩大绩效审计的应用范围。

6.提高履职能力要更新理念,实现工作转型。结合岗位优化整合,引入竞争机制,把一批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纳入内审队伍。为此,要加大基层央行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引导内审人员在观念、知识和技能上实现转变,使内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还要熟悉金融经济、统计、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综合判断分析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进而不断提升内审质量和履职能力。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3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4

下面分别从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审计建议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归纳报告中常见的几类问题: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审计建议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和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展建议。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建议要与对其评价相结合,为组织部门提供明确的信息,如,该干部在决策、执行、管理等方面,哪方面的能力较强;其是否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基本规律和工作重点;该同志适合现任岗位的工作,如不适合,更适合从事哪方面的工作等。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5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央行传统审计模式的差异

《规定》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央行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理应对央行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履职审计、离任审计的对象都是领导干部。然而,在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上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审计目的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都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证单位资产安全。经济责任审计则是专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重在分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负的责任,目的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而更好地推动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二是审计对象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这里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分支机构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干部,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仅指分支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审计内容不同。央行履职审计的内容是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离任审计包括管理决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设、内控建设和业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前者是任中审计,后者是任后审计,两者都是全面审计,内容大同小异,审计结果殊途同归。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落脚点在于查明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其既可以任中审计,也可以任后审计。经济责任突出了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效益性。

四是审计方法不同。央行履职、离任审计采取进点公告、问卷调查、查阅档案等审计方法,通过座谈、函证、质询和走访等方式了解情况。审计方法较传统,重在查错纠弊,使用的大多是定性评价。履职、离任审计既可以“下查一级”,也可以是同级监督。经济责任审计通常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采用召开会议、审计公示、查阅档案、听取意见等审计方法。为了客观反映审计对象经济决策、财务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科学性,还需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确认其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

五是审计结果运用不同。履职、离任审计报告报本行行长审阅;审计工作的结果形成审计结论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促进其规范高效履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同志;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结论也可纳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二、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已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暴露出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如,经济责任的归属难界定;审计工作难度大;缺乏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等。央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范畴除了本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责任外,还有巨额金融资产管理的责任、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的风险和责任。央行如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认识问题。央行的履职、离任审计已开展多年,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相配套的操作规程,有较成熟的审计方案。内审人员对这些传统的审计模式较熟悉,审计起来得心应手。许多人认为履职、离任审计是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一样是领导干部,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比较起来,人行的财务收支相对简单,无法反映央行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全貌,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否会回到央行最初的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模式。而且,《规定》要求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据此评价央行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难以客观、全面。思想认识的制约将影响央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

其次是制度问题。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还在摸索之中,有关的制度有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内容、方法、结果的运用尚待明确。与领导干部相关的经济责任需要界定,有关的绩效评价指标建立尚待时日。如何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履职审计、离任审计有机结合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三是人员问题。人才是内审的“生命线”,队伍素质的好坏决定审计质量高低。目前,各级分支机构受人员结构、业务素养等因素的制约,内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上近年来上级行系统的内审业务培训少,高层次的内审业务培训更是缺乏,有关的学习辅导资料又难买到。现在条件下完成常规的审计项目尚可,要对经济效益进行定量分析与绩效评价,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内审工作转型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各级内审人员加倍的学习与实践。

三、基层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要求,我们认为基层央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规定》明确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央行职能特点,结合央行的工作实际,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审计模式。鉴于央行领导干部大多是“先离后审”,我们建议对领导干部任中以履职审计为主,离任时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全面审计与绩效审计互为补充,形成较完备的领导干部审计监督机制。

1.提高认识,建立制度。

为了加强央行的治理,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在央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目标是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绩效审计转变,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绩效、经济效益等内容,这是与内审转型方向是一致的。我们要适时修订央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充实其中,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以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各级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要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对内审工作转型的领导,积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内审人员要转变思路,加强学习,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明确内容,规范程序。

基层央行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结合实际对各级分支机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厘清。按照《规定》所指的内容将所有可能引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和监督行为纳入审计范畴,包括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财产安全等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同时,我们要对审计的内容进行拓展,涵盖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等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机构金融资产的完整、安全、效益,以及央行宏观调控、金融管理、金融服务职能履行中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为基础。具体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管理、重要资产及重要投资管理、依法行政、主要业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其中:内部控制包括制度建立、组织管理、应急处置;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大宗采购;重要资产及重要投资管理包括发行基金、固定资产、再贷款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基建项目管理;依法行政包括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主要业务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发行保卫、会计国库、信息安全等。然后,在现有合规性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效益性审计的内容,建立一套适合央行实际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底稿、事实确认、初步意见、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等内容和形式,规范审计结果的运用范围和价值体现。

3.增强素质,创新方法。

要加强内审队伍建设,必须将内审理论培训与实务培训配套进行,注重在审计实践中培养锻炼人才,建设一支既有内审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内审人才队伍。不断创新审计方法,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要与经济效益审计相结合,要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意对领导的决策、管理、资金效益的审计,注重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的评价;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要与审计调查相结合,要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对一些在账面上无法核实的情况要纳入审计调查的范围,及时调查取证,做到问题定性准确无误,定量分析恰如其分;撰写有份量的审计报告和调查报告,真正做到一个项目两份成果。三是要在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的基础上,运用好分析性复核、审计抽样、指标分析等方法对资产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及财务收支的效益、资产采购和管理的效益、重大投资的效益等进行分析。特别要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加大业务风险的系统排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

4.突出重点,反映客观。

履职审计报告范文6

在公司治理的定位中,董事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督,通过监督管理层的管理活动,维护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相对集中地履行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包括: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以及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工作。这些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具有几个鲜明的特征:

第一,专业性。履行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审计工作,以及监督内部控制的职能,需要一定的财务专长。1999年美国的蓝带委员会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会计或相关的财务专长”。美国的萨班斯法案(2002)强调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名财务专家。我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中至少配备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为注册会计师或高级职称)。这些公司治理规范都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监督的专业性特征。

第二,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必须就公司的审计质量、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独立的意见,质疑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这要求审计委员会具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价值判断。因而,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的恰当身份应该是独立董事,才能排除控股股东的影响,专业地判断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独立地发表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理想的情形应该是,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均为财务专家,但现实中难以做到。蓝带委员会的推荐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萨班斯法案也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我国的治理要求是绝大部分为独立董事以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性。

第三,风险导向。从履职的工作重点来看,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监督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中涉及的企业风险管理,要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有助于识别业务事项和交易及其相关的风险和机会,有助于管理风险容忍度,有助于公司用来监控财务报告完整性和可靠性、使相关威胁最小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需要面对会计舞弊的风险、内控机制失效的风险,以及审计师舞弊的风险,其必须通过成员独立的职业判断和勤勉尽职,有效地评估风险和应对风险。从这个意义上,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应以风险为导向的,并有效地关注企业关键的财务风险以及控制薄弱的领域和环节。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要高效地履行其公司治理职责,必须聘请善于职业判断和质疑的、独立的财务专家,以其勤勉尽职服务于董事会高效率的监督工作。

二、有效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能所需要的财务专长

许多国外的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聘请了财务专家能保证公司具有更高的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以及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建设。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审计委员会聘任具有会计背景的财务专家更受到投资者的认可。这正是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特征所决定的,公司治理政策法规也特别关注并引导审计委员会聘请财务专家,财务专家所具有的财务专长(financial expertise)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责的智力储备。

(一)财务素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都是财务专家,按照现行法规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所聘的独立董事起码得具备一定的财务素养(Financial Literacy),如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所指应具备理解财务报告的能力,具体必须包括如下经济与管理素养:大体上了解对公司重要的经济、商业、运作、法律和财务风险;较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间的关系;能组织和提出关于公司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财务报告过程和审计活动的问题的;能适当地质询管理层。以上均有利于参与监督工作。

(二)财务专长。在审计委员会被认为是财务专家的角色,其素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以SEC规定的规定为例,财务专长(financial expertise)包括:(1)熟悉公认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2)能对会计准则在会计估计、应计项目和计提准备方面的运用进行评估;(3)有直接和间接地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价相当财务报告的经验,且财务报告的复杂程度与受聘企业相当。(4)熟悉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流程。(5)熟悉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此外,SEC规定以上能力的获得方式还应该在以下范围之内:(1)担任过CFO、首席会计师、主计长、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等类似职务的工作经验;(2)具备监督CFO、首席会计师、主计长、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等类似职务的工作经验;(3)具有在编制、审计和评价财务报表方面监督或评价公司业绩或注册会计师的经验。萨班斯法案确定的财务专家的定义包括财务与会计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也包括财务与会计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专业主导。审计委员会是有一组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有的董事具备财务素养并兼具法律、行业等专长,有的董事是认定的财务专家。在审计委员会的大部分工作都需要用到财务专长进行职业判断,尽管相关的法规表明财务专家不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应对监督审计质量、内部控制运行和财务信息质量等专业性的职责中,需要财务专家作为召集人主导工作,并需要其他成员的协作和支持。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素养和财务专长的要求,是确保公司审计委员会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

三、财务专家在有效履职中的专业判断

(一)对审计质量的专业判断

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审计质量的责任,规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选聘外部审计师,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以及沟通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确保审计质量。这要求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熟悉审计过程,在工作中进行如下专业判断:准确地判断所聘任外部审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行业声誉,外部审计师收费是否合理,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效率,外部审计师与管理层、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之间分歧的性质,等等。由于审计委员会要全程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年报审计,因此,财务专家可以较准确地判断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合理地作出是否续聘审计师的决策。

此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负责人的(下转第147页)

(上接第20页)聘任、监督和支付薪酬,判断内部审计师所报告的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的性质,以自身对内部审计政策、过程、实务和结果有清楚的理解,与内部审计师在专业上进行有效的沟通,督促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专业判断

审计委员会应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财务专家必须要熟悉内部控制机制及其良好运行的标准,并保证应该有足够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完成下列工作:理解建立和维持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过程;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设计和运行的程序;检查管理层和审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报告和意见;评估所识别的内部控制严重缺陷和重大弱点;确保管理层恰当地处理了已识别的重大弱点并已财务措施进行了纠正。

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家应该领导所有成员,借助于自身的专长,检查并评价在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的报告,包括记录、测试、评估内部控制的计划,评估的结果,所发现的缺陷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还应该检查并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的范围、发表的意见、控制缺陷和审计师识别的重大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