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工作交流材料范例6篇

女工工作交流材料

女工工作交流材料范文1

有句话说:“妇联就像药铺里的甘草,处处插得到,时时用得着”。事实上也是这样,只要有妇女的地方,就有妇联干部的身影。从90年开始我担任过村妇女委员和计划生育宣传员,今年换届选举我又被选举为村民委员委员,并担任村妇女主任,算得上是妇联战线上的一名老兵。作为一个基层妇女组织的宣者、发动者、组织者,我始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理念,以坚韧拨的毅力和持之恒的精神,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正策、法律法规、学习历文化和科学技术。近期,我又仔细地读完《妇女工作手则》受益注王王武上继罗尹大村妇女委员工作后在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作岗位上又是5年,2004年4月,我被群众推选进入罗尹村委会委员班子,并任村妇女主任,虽然我在妇联战线上只能算一个年春的“新兵”,但我多年从事妇女群众工作的经历,而且在县,乡妇联的指导下工作,也算得上是妇联的老搭档,老相识。作为一个基层农村妇女的宣传者、发动者、组织者,我始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坚忍不拨的毅力和持之以恒的精神,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历史文化和科学技术。近期,我认真仔细地读完《妇联工作手册》,受益非浅,感慷颇深,对我开展妇女工作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妇联的任务和工作职责,加深了对妇联组织机构的认识,批显地体会到妇联协调和配合其它部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的联动效应,学到了妇联组织无处不在,见缝插针,扎实有效的工作方法。通过这次妇联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多年农村妇女工作经验,我对“如何开展好农村妇女工作,怎样为妇女群众服务”作了一番思考,并提出六个方面的工作思路,惜今天这个交流发言的机会,路各位妇女姐妹们共同学习,共同探讨。[本文属 =站-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 ,更多原创]

一、利用各种大小会议和各种节日庆祝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帮助农村妇女根本上转变观念。据我了解,阻碍农村妇女发展有自身的三个致命弱点:第一,农村妇女小富即安,思想僵化,不求进取,她们大部分曾经过过苦日子,如今生活稍好,吃上大米、白面,穿上新衣服就很满足了,有的在谋求发展中怕担风险,怕失败,怕背上家庭负债的包袱。第二、等靠思想严重,留恋计划经济。部分妇女认为女人永远不如男人,干事业主要靠男人,男人养家糊口天经地义,对自己失去信心,不愿自作主张谋发展,永远被圈在“大男子”主义里。有的妇女一直留恋计划经济,难以接受市场经济,不了解市场经济,以致商场连连碰壁,对发展失去信心。第三、农村妇女群体意识谈漠。部分妇女对于妇女的基本权利、妇女公益事业、妇女的发展个又心、不过问,把自己独立于家庭当中,仅仅限于自家的家庭生产生活,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针对以上情况,基层妇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人今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精神,使妇女充分认识到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彻底解放的先决条件,使她们焕发自身活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敢于走出家门相互学习,共同谋求致富之路,在发展项目上做到困户制宣,敢为人先闯市场。

二、开展妇女学校培训,帮助农村妇女获取适用性新技术。根据我县出现的“三低”“四滞后”情况,最根本的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以人为本的工作,而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帮助妇女增收致富的关键,就是要发挥妇女学校“三个中心”(思想教育中心,科技教育中心,文体娱乐中及五个功能(思想教育功能,科技普及功能文化娱乐功功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知识推广宣传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的综合治理功能)的作用,加强种养科技培训,针对姐妹们的不同情况和各自条件分别进行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使农村妇女每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文农民队伍,培养一专多能的致富能手。把妇女学校办到村组,办到妇女群众的心中。

三、开展“三学三比”竞赛活动,深化农村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开展各种形式的“三学三比”竞赛活动是启动广大妇女的内在动力,激发她们创新争优热情的有效形式,我们要以村组妇女干部家庭实施“123”工程为主线,带动更多的妇女参与“学比”活动中,通过创办巾帼科技示范点,设立推广农技知识和新品种的阵地窗口,提高参赛质量,通过竞赛活动,提高妇女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大力培养和发展专业村、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科技致富带头人,发挥能人效应,为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搭建一个更好的平台。

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评活动,提升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动力。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的文明进步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要继续开展以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要围绕“倡导家庭美德,营建绿色家园,创造家庭新生活”主题,引导妇女破除旧的生活习俗,美化生活环境;实践家庭美德,提高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丰富家庭文化生活,提升家庭成员的文明品位。

五、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完善信仿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联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妇女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薄弱,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仍较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现象;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出现第三者,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受侵害;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受侵害。这些都警示着我们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学习培训,把法律武器交给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基层妇委会要热情接待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调解,件件有佳音,撑起妇女同胞的腰杆,让她们走出多姿多彩的人生。

六、提高妇女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妇联自身建设。对于妇联系统而言,村组妇女委员就像人体的神经末梢,它们的完善,强健与否,直接关系到妇联能不能把广大妇女群众团结和凝聚在自己身边,关系到妇女工作的每一项重大举措能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贯彻落实。所以,我们应该一方面以培养“四有”妇女干部为目标,加强业务知识、工作作风、组织纪律、考核办法等培训。一方面关心妇女干部生产和生活,调动工作积极性,实行“三必访”、“六必谈”制度;即妇女干部生病时必访,婚丧嫁娶时必访,家庭困难时必访;干部上岗前必谈,入党前必谈,取得荣誉后必谈,思想波动时必谈,岗位调整时必谈,工作落后时必谈。从每一件小事抓起,加强与妇女委员的联系、加深彼此之间的感情,让她们融于妇女组织中,妇联工作属于服务性质的工作,属于奉献、热心妇女事业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妇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才能把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落到实处。

女工工作交流材料范文2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相关知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

本人申请办理 ,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 籍 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生育情况: 其他需说明情况: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内容全部属实,且无婚育情况遗漏,无违法生育情况。如本人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其他需说明情况指承诺人经历几次婚姻或生育子女后子女死亡,但仍符合登记条件等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街办)、当事人各存一份。

猜你想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一)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三)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

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注意事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3、暂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6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期间,由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女工工作交流材料范文3

 

各县(市、区)妇联: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万名基层妇女干部培训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今冬明春工作,为今后我区开展基层妇女干部培训工作打下基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总结材料和典型经验材料。请各县(市、区)妇联对今年开展基层妇女干部培训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取得成效等情况,并形成总结材料和1份典型经验材料,于2011年10月17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我会。总结材料包括完成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典型材料要联系实际,抓住重点、突出亮点和特色,有数据、有事例,有分析、有归纳、有提炼。

二、填报培训表格。请各县(市、区)妇联认真统计、核实相关数据,填写表格(见附件),于2011年10月17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我会。

联系人:卓声画

联系电话:0772-4272729

邮箱:lbsfl@126.com

 

附件:2011年全区万名基层妇女干部大培训统计一览表

 

女工工作交流材料范文4

 

各分工会:

集团公司工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真情服务故事汇”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民航局党组“真情服务底线”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女职工先进个人和集体在提升民航窗口服务质量水平,培育真情服务文化氛围中的重要作用,集团工会决定在广大女职工中全面开展“真情服务故事汇”活动。按照民航工会、集团公司工会要求,公司工会决定在广大女职工中全面开展“真情服务故事汇”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积极践行“人民航空为人民”的行业宗旨,通过在历年获得公司级(含)以上系统荣誉称号的女职工个人和班组中征集、讲述“真情服务故事”,将“真情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方法和经验、理念和精神在公司广大女职工进行宣传推广,不断营造真情服务文化氛围,引导广大女职工用真情把优悦服务传递给民航旅客和民航员工,切实发挥女职工在提升民航服务质量水平上的重要作用,努力将机场打造成民航业真情服务的标杆和旗帜。

二、参与范围及活动方式

(一)各分工会在广大女职工中开展“真情服务故事汇”活动,撰写真情服务故事,要求历年来获得集团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女职工个人和班组必须都参与到此次活动当中来,鼓励获得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女职工个人和班组积极参加(“女职工班组”:女职工数量占到班组全体员工的60%,班组负责人之一为女性)。

(二)女职工个人和班组在撰写真情服务故事时,用第一人称的方式讲述工作中的亲身经历和体验,以体现为人真诚、待人用心、做事实在、讲究情感、自觉奉献、敢打硬仗、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工作品格和精神状态。

(三)各分工会应以“真情服务”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交流会等形式,对广大女职工进行集中教育引导,通过微信、网站等媒体宣传,对广大女职工进行浸润式宣传引领,不断增强广大女职工对“真情服务”的思想认同和行动自觉。

(四)公司工会将从各分工会上报的“真情服务故事”中筛选部分优秀作品通过公司内刊、内网、微信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同时上报集团女工委。集团女工委将在“民航职工电子书屋”中提供阅读分享,并择优汇集成册供广大女职工交流借鉴。

三、活动要求

    (一)各分工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真情服务故事汇”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符合本分会特点的“真情服务故事汇”活动,在女职工中形成见贤思齐努力提升民航服务品质的浓厚氛围。

(二)各分工会报送的“真情服务故事”必须是自己讲述自己的真实故事,不能代讲和虚构。故事必须以文字稿件作为基础材料,字数为1500字左右,同时,鼓励以微电影(5-10分钟)、微信(H5格式)等形式进行生动展示。

女工工作交流材料范文5

生育保险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女工工作交流材料范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