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范例6篇

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范文1

一、签约双方

甲方:山西省运城市政府(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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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山西湖南商会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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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二、总则

1、甲方介绍

运城市位于山西省南部,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自古人文荟萃,英贤辈出,文化灿烂。运城作为山西能源工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新兴的工业基地,为山西省乃至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一届市领导将城市建设与文化产业相结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利用腹地产业基础、自然资源、技术人才、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优势,倾力打造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东部中心广场建设、四大场馆建设、盐湖城原生态保护等项目,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城市”,正在努力实现运城跨越式发展的伟大愿景。甲方愿意联合有实力的合作伙伴,致力于重新定位后的城市建设,让运城成为山西省经济建设中一颗极其璀璨的明珠。

乙方介绍

乙方持有国家建筑行业特一级资质,以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核心,联合湖南建总、湖南四建、北京首钢、中国装饰、北京亚太安、天津蓝点 、北京京辰时代等几十家战略合作伙伴,发挥商会丰富的人脉资源和雄厚的经济实力,近年来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南、山西、广东等地成功兴建了北京盘古大观、国家博物馆、北京钓鱼台七号院、北京霄云路八号、航天科工集团668工程、天津大学城、天津海逸长洲、上海印钞厂、湖南HC新城、湘雅三医院外科病房楼、甘肃省永昌县大干沟水电站工程、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大同师范大学、陕汽大同分厂、大同果品市场、大同五大场馆、洪洞县涧河大桥、洪洞县滨河东路贯穿工程及洪洞县监狱项目、广东仁化电厂等重点文化、医疗、教育、工业、水利、环保、路桥、园林绿化、智能弱电、城市亮化景观工程、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程的策划、管理、施工工作,获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同行业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在城市建设和开发等领域拥有丰富的项目资源及运作经验优势。

3、合作宗旨

为了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xx宏伟规划的战略部署,适逢xx大后当前世界经济调整和我国经济大转型的大好机遇,运城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的,能够运筹人才、文化、科技、金融、项目、市场的广泛资源紧密合作的整合平台。我们将充分利用商会和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掌握的丰厚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科技资源、工农业资源、市政资源、矿山资源、教育资源及金融资源等,与运城市政府进行真诚合作、实现双赢,努力促进实体经济、文化经济、研发经济和城市建设新貌的共同发展。通过本次合作,可实现资本投入、建设水准与地方发展意愿的珠联璧合,在双方的发展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调研和酝酿,甲方决定引进山西湖南商会和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参与运城市的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实现运城市的重新定位:

1)把运城市打造成行政综合配套完善的智能化城市;

2)推动运城市产业结构升级;

3)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区域经济的超级明星城市梦想。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秉承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之法律规定,特拟定本协议以昭信守:

三、合作内容

1、甲方义务

甲方兹向乙方保证并承诺:甲方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政策,为乙方所参与的城市建设工作提供配套服务与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和其他投资人办理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甲方负责为合作项目办理立项、规划、审批及“九通一平”(通水、通电、通气、通蒸汽供热、通道路、通排污、通电信、通雨水分流、通有线电视、土地平整)等工作。

2、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确立科学可行的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规划;

2)负责配合甲方实施协调国家和地方各种高科技产业资源和政策优惠,积极推动运城市的城市建设工作。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履行合约,以文明、优质、精进的全新服务理念参与运城市的城市建设。最新合作框架协议书范本最新合作框架协议书范本。

3、甲方权利

1)依法对乙方的各项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依法保护乙方和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乙方权利

1、)依法进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扰。

2、)有依法获得奖励金或合适经济补偿的权利。3、)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配和收益,有权对公司进行收购、兼并、重组、上市等。

5、甲乙双方共同之义务

1、)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2、)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取长补短,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项目推进。

3、)双方在合作中国共产党同维护互信、惯例与默契这一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基础,实现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6、首期合作项目

1、)双方首期合作项目:包含但不限于运城市东部中心文化广场、科技馆、图书馆、河东街延长线工程、邑东路等。乙方承诺首期投资规模30亿元人民币。

2、)合作项目计价原则:甲方按山西省20xx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全费,同期材料信息价,无法确定的材料信息价以市场价和双方认价为准。

3、)合作项目工程款支付:甲方按乙方完成合格工程产值的 %的比例支付乙方进度款。工程款欠缺部分甲方以中心文化广场魏风街以北 亩土地以 万人民币/亩的价格出让给乙方,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工程队进场施工之日起甲方负责办理土地转让的相关完整手续。

4、)甲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出合理的价格和交付使用期,支持乙方投标。甲方在报价有效期内确定的价格不得随意更改,乙方中标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实际标的另行签订相应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优惠政策

乙方及其属下投资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及其属下投资企业缴纳税金总额的 %奖励乙方。

四、工作安排

本《合作框架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成立联合工作实施小组,推动相关工作的实施:

在甲方的指导下,双方负责确定整体合作事宜的制定和决策。

双方业务领导为联合工作组执行负责人,负责落实实施已经确定的合作项目推进。

3、单项业务,可选拔一名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项业务运作团队。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五、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从合作方取得的保密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它形式做成)。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商业秘密: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全部或部分文本内容、协议的执行等;

2、)财务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标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收益及其分配等;

3、)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状况、用户资料、宣传及推广的方式与实施等;

4、)合作协议终止时,任何一方均应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掌握的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

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材料、用工信息寻找在该地区的需求信息。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专业人员了解其相应国家(或区域)等材料和用工的需求信息,乙方对以上信息负严格保密责任。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建材、装饰产品信息(包括技术更新进步和新产品信息)以及公司的产品动态和变化。

3、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六、签署生效

1.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最新合作框架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5.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6、本《合作框架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保留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生效。

7、本《合作框架协议书》应优先适用合同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如双方就本协议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发生任何争议或者纠纷,则其中一方有权将此争议或者纠纷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就推进具体合作事宜另行签署相关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框架协议范文2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bidding system has been widely used. And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n the level of China's economy, the main procurement volume of procurement subjects has also increased, and the traditional purchasing mode can't meet the demand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is paper, some research on innovative bidding mode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will be taken.

关键词:框架协议;招标;招标模式

Key words: framework agreement;bidding;bidding mode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1-0205-03

0 引言

框架协议招标,是指对于重复使用,且规格、型号、技术标准与要求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集中招标,适合于一个招标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采用集中统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对货物或服务形成统一采购框架协议,一般只约定采购单价,而不约定标的数量和总价,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这种新的采购方式改变了以往频繁招标的工作模式,特别是比较传统的“一单一招”的操作模式,开创了一种崭新的招标思路。本文将针对框架协议下的招标模式进行具体探析,通过明确框架协议下的招标概念、招标类型以及框架协议招标的适用条件,为这种新的招标模式的应用实践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方法或模式。

1 框架协议的产生

就目前来说,传统的招标采购方式虽然成熟水平较高,但在具体完善度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在实际采购当中表现出一定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重复工作量大,在特定时期重复出现的采购项目当中,虽然商务技术以及投标人资格要求基本相同,但因项目自身独立性的存在,招标人员则需要以单个的方式招标,工作效率较低,不能够满足采购工作时间方面的需求。

第二,无法满足短时间急需采购。如采购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具有采购需求、但却不能够提前对货物的需求数量以及交货时间进行确定,且在需求情况出现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货物的供应,原有的招标程序在受到法律约束情况,即不能够对该种情况进行满足。

第三,供需双方关系不稳定。在整个采购当中,供应商将按照一单一投的方式购货,在整个过程中基本按照采购单供货量进行生产。从采购方角度看来,如其在工作当中面临到运输、供需紧张的状况,则会面临供应遭到中断的危险。企业只有不断增加库存来保证正常供货,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耗更多资金和物资,造成成本增高。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人们在面对问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之后,则对以往一单一招一签的方式进行了改变,积极探索出一种能够及时跟随市场行情变化以及采购需求、具有快速灵活特征招标方式的选择则成为了招标界当中的重要趋势,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对框架协议招标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推广与应用,并因此使该招标方式具有了更多的关注度。

2 框架协议招标概念

在如今的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是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普遍认可的一种节本增效的工程管理方式。拟定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在对同其订立框架协议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则需要按照采购示范法中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采购,以规范采购秩序,这就是框架协议招标模式,目前该模式在实际操作当中具有较好的实践效果。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以往招标活动中一定时间内重复出现的项目情况进行解决,对以往繁复的累招局面进行积极的改变。具体来说,框架协议招标,实际是在一定时间内,对重复使用,且在型号、技术标准以及规格方面相对稳定的服务或者物资以集中统一方式一次性所开展的招标采购,该方式适合应用在政府或企业集团为多个下属主体,且在一定时间段内因各类需求分批采的情况。通过该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以往较为频繁的招标情况进行积极的改变,在对招标工作量进行减少的基础上实现物资的及时供应。

3 框架协议招标类型

在框架协议招标模式下,合作双方的权责义务将体现在框架协议中。在框架协议签订中,其程序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将加入与实体签订框架协议的一或多供应商;第二阶段对加入框架协议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授予采购合同。

如确定未来采购项目需要应用框架协议程序,采购实体则要在采购环节确定协议类型,启动框架协议招标模式。在采购示范法中,将该协议分为开放以及封闭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间的差异,即是否需要向新供应商开放。在本研究中,将针对封闭式框架协议进行重点探讨。

根据采购示范法当中规定,该框架协议程序也将分为两种:

第一种,“无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即在对框架协议进行订立时,其已经具备所有条件以及采购条款的协议程序,即同一或多供应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在对协议进行订立时,应完成确定的采购条件以及采购条款。该类程序同传统方式相比,所存在的区别即在一段时间内,不同项目是以分批方式采购的。现行招标模式下定价招标框架程序就是对该协议类型的实践,即采购方对具有较强通用性、较多数量、较高采购频次的物资品种,将通过技术商务评标、资质审核的方式实现供应商的挑选,在做好服务、质量以及价格等基本内容确定后对框架协议进行签订。在该阶段,虽然已经确定了协议的主要条件以及条款,虽然没有明确具体采购量,但具有预计采购量的确定。而到了第二阶段,只要对实际采购量进行明确即能够正式确定采购合同。

第二种,“有第二阶段竞争的框架协议程序”即在签订框架协议的过程中无法确定采购的实质性条款,使其在第二阶段中通过竞争逐步细化和明确。同时规定,采购实体必须在第二阶段向框架协议下的供应商发出竞争通知,通过公开招标确立采购合同,并且要邀请框架协议下所有的供应商共同参与第二阶段的竞争,以体现招标的合法性。确定供应商后,须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以此正式成立框架协议。同时,在采购示范法当中规定,当对框架协议订立或采购合同生效时,实体需要及时做好采购合同的,列明被授予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与价格,即对框架协议招标两个阶段产生的招标结果进行公式,以此充分体现出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原则。

4 框架协议招标的适用条件

框架协议招标实际是招标模式的延伸,从协议招标公告发出到协议签订,都必须严格遵循招标法律法规。但是,该方式却同传统的一对一招标方式存在着不同,对此,其在实际适用性方面与传统招标有一些出入。联合国的《采购示范法》已明确了框架协议的适用条件,即当采购实体满足以下情形时,才能够使用框架协议程序:第一,对采购标的需求在未来特定时间内预计将重复或者不定期出现;第二,根据采购标性质,在未来某一时期可能因紧急情况存在采购需求的。就目前来说,我国对框架协议招标方式还缺少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经济发展当中,已经出现了传统招标方式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该种情况,则需要同国际进行接轨,在对相关规定进行借鉴、参考并同实际采购项目进行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能够同框架协议招标要求相符合,以此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招标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框架协议招标的优势。

5 框架协议招标模式的构建

5.1 采购合同有效实现

在传统招标方式中,合同的期限即为该次合同标的履行期限,而在框架协议标当中,由于是对“一定期限”内进行的采购,则首先需要明确期限。由于其是针对一定时间内重复、零星的采购,在对有效期进行设置则需要避免时间过短,如果时间设置过短,就失去了该招标方式的应用意义,应当在时间方面给予一定的积累,使供货商虽然感觉到零星,但在一定时间内供货稳定,促进供货商参与到投标当中,进而实现强化竞争的目的。但同时,这也并非是说时间越长越好,如果有效期规定过长,可能因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带来麻烦,另外,供货商也将可能因获得较长时间供货合同而存在懈怠情况。通常情况下,一年是框架协议有效期相对合理的时间,而如果确实在采购项目方面存在特殊需求,则可以适当延长,但时限需要控制在2年以内。

5.2 中标人数量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当中规定,对于一个确定的招标范围,仅仅需要同一个中标人相对应。而在框架协议招标内容当中,同招标人实现框架协议签订的中标人将在一个以上,即在经过框架协议招标第一阶段产生中标人实现框架协议签订之后,还需要经历第二个阶段才能够实现采购合同的签订。而如果在第一阶段,对框架协议中标人进行签订的只有一个人,那么第二阶段也将因此失去意义。对此,在实际对招标方案进行编制时,则需要做好工程实际情况的考虑,在充分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做好合适招标范围的划分。其中,以标包方式确定是较为有效的一种方式,在对标包进行划分时,需要以采购主体、生产需求以及地域范围为准保证能够最大程度满足采购需求。而从招标人管理角度看来,在不同标段中产生不同中标人,也将对未来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有利影响。

5.3 价格调整机制确定

在签订采购合同的过程中,价格无疑是最先考虑的因素。招标模式下双方必须敲定合同价款,合同一经生成就不可随意更改。而在框架协议招标模式下,在一定期限内的采购招标,由于采购的价格通常滞后于市场实际波动范围,在框架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部分物资的市场价格会出现急剧下跌或突然暴涨的情况,使得合同双方都备受困扰。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提前在合同当中对价格调整机制进行明确,合同双方按照双方都认可的“黄金分割点”进行约定,在物资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后,双方可按照约定进行调价。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预防。

6 实证研究

多乐公司是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二级子公司,多乐假日广场项目总体用地39.8万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3.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2.12万平方米,分别由奥特莱斯商业街区、高科技室内文化体验区、温泉度假酒店三部分组成。其中:奥特莱斯商业街区集中了商业零售、品牌体验、主题餐饮三大功能区;温泉度假酒店在依托现有温泉资源,将建设成以温泉休闲为主打产品,集会议、餐饮、住宿、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五星级酒店;高科技室内游乐园结合北京的地域文化及气候特点,游乐园将拟建10个大型世界先进的室内游乐项目和8个主流的室外游乐项目。

多乐项目进入运营筹备期后,多乐公司物资采购部率先对办公设备采购项目进行了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招标探索。由于办公设备的采购量大、涵盖多种品类,若以传统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势必要承担繁重的工作量。此外,办公类设备采购单价较低,市场上各品牌的商众多,其资质、市场信誉各有差异,一旦选择失误,将会直接影响后续合同的执行,甚至会拖延项目进度。假设采取框架协议招标采购,随着采购量的增加,就能吸引更多有资质、有信誉的商或制造商参与进来。招标组经过细致协商后,决定试行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招标模式进行招标采购。首先分类统计各部门业态所需多次采购的办公设备,设定一套采购标准。但是在执行中,各个部门有各自的办公习惯,对办公设备的需求必然存在差异。此r会安排专人与各部门、办公室密切沟通,形成一套统一的招标技术要求;通过招标确定入围中标人后,双方立即签订框架入围协议。招标方基于框架协议分批次向中标人采购清单,并与之签订协议采购订单。

最终,整个项目所需所有办公室设备全部通过框架协议招标模式顺利采购完成。从准备框架协议招标文件,到正式中标通知书,整个招标工作历时35天,大大节约了采购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实践表明,框架协议招标模式有助于节省时间和各方面资源,并且能帮助招标方寻找到高质量、高资质的供应商,从而确保预期目标顺利实现。从多乐项目开工建设至今,已通过框架协议招标确定了年度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劳保用品等多项大宗通用物资的框架协议供应商,涉及总采购金额达1000万余元。

7 结论

招标是现今经济发展当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工作。在上文中,我们对框架协议招标下的创新招标模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招标活动中,需要能够做好招标模式的适应性分析,对满足框架协议特点的招标做好方式确定,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韦东.电子招标模式的应用研究[J].价值工程,2016(16).

[2]程鸿群,汪程程,何汶金.基于第二价密封拍卖的工程招标模式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2(02).

[3]余华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招标模式探讨[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2(03).

[4]王t望,赵玉亭,王学海.一种新型的招标模式――可研设计一体化招标[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1(01).

框架协议范文3

甲 方:邢台学院贸易经济系

乙 方:

为了加强高校与行业间的协作,促进高等教育与行业的共同发展,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 邢台学院贸易经济系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共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

1,加强高校与行业的协作,实现高校与行业共同成长,发展的"双赢".

2,探索高等教育与行业协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模式,实现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人力资源开发,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全方位一体化链接.

二,合作领域

1,就业实训.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可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学生,到乙方所属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具体人数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定向培养.乙方根据行业实际需求,可委托甲方进行人才定向培养(含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实施针对性教育.

3,校企战略合作.甲方为乙方行业的技术革新,项目开发,员工培训,文化建设产业发展等提供教育与科技服务;乙方为甲方在校大学生进行岗位实训指导,创业教育和职业指导,为甲方毕业生提供就业与就业实训岗位.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拟定每次岗位实训的详细方案,并与乙方协商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2,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定向培养及毕业生生源信息.

3,邀请乙方代表来校参加有关活动,加强甲乙双方的相互交流;邀请乙方对大学生开展职业指导.

4,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优先推荐综合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并为乙方来校招聘提供便利条件.

5,根据乙方行业发展需求,为乙方行业的技术革新,项目开发,员工培训,文化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提供教育和科技服务.

6,甲方网站与乙方网站建立链接,在就业网上开辟"明星企业"专栏,积极对乙方所属企业进行形象宣传,并及时乙方所属企业的招聘信息.

(二)乙方

1,在同等条件下,根据需求,优先录用甲方的毕业生,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毕业生岗位工作信息,以便甲方调整专业结构,创新教育模式,更好地培养学生.

2,尽可能安排甲方学生开展就业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做出相应的指导和考核.承担就业实训期间的业务指导,保障学生的岗位实践安全.

3,乙方按甲乙双方约定,接收定向培养生到所属企业就业 .

4,在此协议框架下,与甲方系(部)协商,签署单项合作协议.

5,乙方网站与甲方的网站建立链接.

6,乙方悬挂"邢台学院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牌匾.

四,基地建设

甲乙双方各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战略合作项目"建设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邢台学院贸易经济系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框架协议范文4

[关键词]粤港合作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性质 法理分析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1;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6―0038―07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是我国内地省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首份综合性合作协议,在《框架协议》的序言中,明确表明此协议是“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协议),促进粤港更紧密合作”,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一致制定的。可见,《框架协议》是以《规划纲要》和CEPA协议为订立基础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规划纲要》难以成为《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渊源,CEPA协议在国内法上的效力也不甚明确,从而使得明确确定《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及其效力受到影响。为促进《框架协议》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必要从法理上重新评价《规划纲要》和CEPA协议的性质,进而明确《框架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并针对在这一问题上现行法的缺失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规划纲要》性质与效力的法理分析

首先,《规划纲要》不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划纲要》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针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关键时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从国家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为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增创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行示范作用,特别为该地区制定的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前言明确指出:“该规划纲要的规划范围是,以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为主体,辐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并将与港澳紧密合作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本规划纲要是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依据。”显然,国家发改委是将《规划纲要》作为国家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08―2020年这一特定时期的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文件。然而,依据我国《立法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该法第56条、第71条和第73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存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此外,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章的依据还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则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种不属于《立法法》第2条规定的法律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由此也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显然,我国有权制订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多。此外,由于《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和制订、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文件也不属于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划纲要》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范例之一。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订,《规划纲要》的制订机关是国家发改委,该文件显然不可能是行政法规。尽管依据《立法法》国家发改委有权制订部门规章,但国家发改委制订的文件并不都是部门规章,要成为部门规章这一行政法律规范,该文件在内容和制订、程序上必须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立法法》第6条规定了立法文件应具备的基本内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但《规划纲要》既没有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与义务,也没有为国家机关设定权力与责任,完全不具备法律规范应有的基本内容。从程序上看,《立法法》第76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规划纲要》是以国家发改委的名义直接的。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划纲要》无论在内容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不符合部门规章的立法要求,该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规划纲要》属于行政指导性文件,不应具有法律强制力。尽管《立法法》对行政立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为了确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具有行政立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不具备行政立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制订了大量的行政措施等行政管理文件,这些文件虽不属于行政法律文件,但在制订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被普遍适用,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由于《宪法》和《立法法》对此类行政管理文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我国行政法学界通常将之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所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谓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此类文件相对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而言,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典型特征在于制订该文件的机关不具有立法权或有立法权的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订该文件。实践中往往将此类行政管理文件简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按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型。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可分为四种类型: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和行政告知性文件。其中,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书面文件,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在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把这种行政指导性文件称为“指导纲要”。“指导纲要可以在地方公共团体层次看到实例,从概念上说,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指导纲要,也是能够成立的”;“现实中的行政指导实际上是按照纲要实施的”。

总之,《规划纲要》是国家发改委基于国家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目标,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 发展实施行政指导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其详细规划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08―2020年期间的具体发展方向,但没有规定各地政府机关不服从其行政指导时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典型的行政指导性文件,不应产生法律强制力。

二、CEPA协议性质与效力的法理分析

首先,在国际法上,CEPA协议是我国一国下的不同单独关税区之间订立的经贸合作协定,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不属于国际条约。内地与香港缔结CEPA协议是两地政府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在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框架内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作出的特殊安排,无论在WTO中还是在中国国内,这一合作形式都是一种创新。由于WTO的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以关税区而不是以国家为适格条件,香港和澳门早在1995年就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成为WTO的创始国。在CEPA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是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税领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税领土及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以外的中国大陆地区全部关税领土。由此,CEPA实际上是WTO的两个正式成员之间的经贸合作,CEPA关于贸易自由化方面的规定必须符合WTO法的相关规定,WTO的其他成员方也负有基于世贸组织规则尊重CEPA之义务,因此CEPA也就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因国际条约必须是由不同国家之间、隶属于不同国家的非实体之间或一国家与另一国家的非实体之间缔结的协定,香港作为中国的非实体,它与外国之间或与外国非实体之间缔结的协定属于国际条约,而它与中国国家主体之间或中国其他非实体之间缔结的协定则不属国际条约,而是一国国内的区际协定。需要强调的是,CEPA的性质不同于香港与内地签订的一般的区际协议,其并不类似于国际私法中的国内“区际”,这里是在WTO框架内的“单独关税区”的区际,其更多是适用WTO的协议规则,因此,不能简单用国内法的思维来定位和解释CEPA的性质。换而言之,CEPA是我国不同关税区之间订立的经贸合作协定,其中与贸易相关的约定需遵守WTO规则,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它不属于国际条约,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仅仅基于不同法域所形成的国内区际协议。

其次,从现行同内法来看,商务部代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缔结CEPA协议的行为面临良性违宪的尴尬,致使CEPA协议的效力被质疑。CEPA协议是商务部代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签订的经贸合作协定,从形式上看,其缔约主体分别是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事务行政主管机构,因此,CEPA协议是内地政府与香港政府之间缔结的经贸合作协定。由于目前我国国内法上没有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缔结政府间合作协定的相关规定,使得CEPA协议在现阶段难以成为内地法的法律渊源。

商务部代表内地签约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2条第12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商务部负责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然而,依据《宪法》第89条第3项的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应由国务院规定。从性质上说,国务院办公厅只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其作用主要是充当国务院领导的参谋助手和国务院的运转枢纽。而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任务和职责依宪法规定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国务院行使相关职权,这一做法显然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各部委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即使其的文件已经国务院批准,但因其不具备此类文件的主体资格,该行为自始至终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则从法理上分析,国务院各部委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的职责,各部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的履职行为在客观上都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面临良性违宪的尴尬。显然,商务部副部长依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商务部职责代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负责人签署经贸合作文件――CEP协议的行为已经面临良性违宪的尴尬,致使CEPA协议在国内法上的效力也因此存在质疑。

三、《框架协议》性质与效力的法理分析

首先,《框架协议》是政府间合作协定,既不同于内地各省之间缔结的政府间合作协定,也不同于CEPA建立的一国之内不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政府合作协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放权让利的“行政性分权”改革,逐渐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利益的主体,该变革不仅使中央与地方这一纵向的政府问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在传统体制下被阻隔的政府间横向联系变得日益密切。”政府间合作协定正是在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合作过程中产生的。1992年建立的长江三角洲15个城市的协作部门主任联席会议是我国第一个区域合作协调机构,为推动和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联合与协作,1997年经15个城市协商一致,将该组织升格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在我国开创了以政府间合作协定加强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先例。此后,我国内地各地方政府之间开始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区域合作,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政府间合作,如高层领导联席会议、城市政府联合体、区域内经济贸易协调会、跨经济区的地方政府联合等,这其中既有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省际或市际合作,也有不同级别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最为典型的是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其成员既有省级直辖市如上海,也有省会城市如南京、杭州等,还有地级市如苏州、宁波等;既有双边合作,也有多边合作。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一种双边不同级别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形式。该合作机制建立于1998年,是内地省级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建立的第一个高层次、经常性的协调组织机构。此次粤港两地政府缔结的《框架协议》是两地政府为落实CEPA协议,在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粤港深度合作所缔结的协议,其法律性质与此前内地各省之间缔结的政府间合作协议有所不同。由于香港是单独关税区,也是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粤港之间的合作协议是不同级别不同法域地方政府之间缔结的合作协定,既不同于内地各省之间缔结的同一法域内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协议,也不同于美国等联邦制国家内同一级别不同法域地方政府之间缔结的区际政府间合作协定,是一国之内不同级别不同法域的地方政府之间缔结的区际政府问合作协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广东省作为内地的一个省份,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缔结的《框架协议》既不能违反内地的相关法律,也不能违反香港的相关规定,其中与贸易相关的内容还不能违反WTO的相关规则,而内地各省之间缔结的省际合作协议只要不违反内地的相关法律就可以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框架协议》与CEPA协议在性质上虽然都是国内不同法域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缔结的区际政府间合作协定,协议中与贸易相关的内容都受WTO相关规则的约束,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如前文所述,CEPA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区际政府间合作协定的主要原因是香港与内地属于同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但由于香港与内地都是WTO的成员,在WTO中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该协议中与贸易相关的内容必须遵守WTO的相关规定,因此,CEPA协议是在WTO框架内的不同关税区之间形成的区际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更多地考虑WTO的相关规则,从而令这一合作形式与传统上的仅仅基于不同法域所形成的区际政府间合作协定有着很大的不同。《框架协议》是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由于内地与香港同是WTO成员,而广东是内地的组成部分,WTO规则由此具有了对《框架协议》中与贸易相关的内容的法律约束力,但广东省作为《框架协议》的缔约主体,其本身并不具有WTO的成员资格,这是《框架协议》与CEPA协议在缔约主体身份方面存在的根本区别。此外,由于《框架协议》是粤港两地为落实CEPA协议、促进两地更紧密合作而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因此,CEPA协议是《框架协议》订立的前提和基础,二者地位不可混同。

其次,《框架协议》因法律依据上的欠缺,妨碍了其法律效力的产生。如前所述,《规划纲要》和CEPA协议是《框架协议》订立的基础,而根据现行内地法律这两份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能成为《框架协议》订立的法律依据。加之,粤港两地政府订立《框架协议》的行为本身并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从而使该文件很难成为国内法渊源。我国《宪法》第89条第4项规定:“中央政府(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务;(《宪法》第107条、《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5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108条,《地方组织法》第59第2、3项)可见,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只授权各级政府管理其辖区范围内的事务,对于地方政府能否自主缔结跨行政区划的合作协定,以及缔结协定的权限、程序及法律效力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没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内地各省之间缔结区际合作协定的权限作出规定。这一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内地已经大量存在的政府间合作协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成为法律渊源,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框架协议》也不例外。

四、明确CEPA及《框架协议》的性质与效力的立法建议

作为依法行政原则组成部分的法律保留原则认为,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这正是致使CEPA协议及《框架协议》在内地法律效力受到质疑的原因所在。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缔结政府间合作协定的权力,《立法法》上也没有对政府间合作协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地方政府间的缔约行为缺乏法律授权,其行为的法律效力自然受到影响。从我国实践来看,地方政府缔约权的适宪性及适法性的缺失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瓶颈。要改变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我国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首要的是解决政府间合作协定的法律依据问题。

美国宪法中的“协定条款”及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制度可为我国解决政府间合作协定的法律依据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州际协定的法律基础是《联邦宪法》第1条第10款第3项的“协定条款”(Compact Clause):“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这一条款表明,美同宪法允许各州在国会同意的前提下缔结协定,赋予各州间缔结州际协定的权力。州际协定对成员州的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经国会批准的州际协定既是成员州的法律,也是它们之间的契约,其效力如同国家之间的条约,相关的州和公民都要严格遵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州际协定的终极解释权。1938年“欣得里德诉拉普拉塔&切利河灌溉公司”案中州际协定被定位为州法,但1981年的“凯勒诉亚当斯”案的判例中,联邦认定了“国会的批准将州际协定转变为合众国的法律”,从而确立了经国会批准的州际协定属于联邦法律的观点。“州际协定既然是联邦法律,自然要服从联邦的解释”,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其终极裁判者的地位,剥夺了各州法院在这个领域中解释本州宪法的绝对权力,州际协定是否违反成员州的宪法、是否与成员州的相关法律冲突,要由联邦最高法院做最终的裁决。联邦最高法院这种权威阻止了不少成员州单方面放弃协定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有效确保了州际协定的顺利实施。

框架协议范文5

关键词:框架协议;物资供应;保障方法

一、前言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科学、合理、高效的采购模式,近年来被广泛应用到我国企业生产中的物资供应环节,为企业相关物资的供应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本文通过对框架协议采购的特点及其重要性进行研究,并针对应用框架协议采购为企业提供有力的物资供应的方法提出了合理的意见。

二、框架协议采购的特点及重要性

(一)框架协议采购特点

(1)采购相对集中。采购相对集中是框架协议采购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框架协议采购可以将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的物资需求进行分析整合,从而实现企业对相关产品或原料的批量采购;另一方面,将框架协议采购应用到新型企业采购模式中,也可以使企业从自身的需求出发,结合自身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物资在企业未来发展中的需求进行预测,从而在进行框架协议采购过程中,实现企业规模化的采购,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物资保障。[1]

(2)采购效率较高。由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可知,企业应用框架协议采购的过程是在一定时期内将以往的分散性采购改造为基于相关采购协议下的一揽子采购,并将其与供应商的相关商务行为转变为一次性的商业行为,通过简化采购次数和商务行为不仅可以减少企业在物资采购分析工作中的失误,同时也使得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商务行为更加简洁,提高了其合作效率;另一方面,应用框架协议的物资供应模式主要是以订单的形式进行操作的,在大幅度减少了企业采购工作量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采购效率,从而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物资保障。[2]

(二)框架协议采购的重要性

(1)促进需求的标准化。作为企业物资采购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框架协议采购对于促进物资需求的标准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前,需要研究相关的物资采购设备并分析一段时间内相应材料的消耗规律,同时需要整合、优化相关物资的结构和参数以保证实现企业物资需求的标准化;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针对现阶段应用框架协议所采购而来的物资进行相关的数据研究,从而对未来相应时间段内的物资需求进行合理分析,当下次再进行同类物资采购时,可以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向供应商提供符合企业实际发展的物资数量,在促进物资需求标准化的同时也有效地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2)利于传统采购业务改造。传统采购业务的特点是企业需要对每单物资的价格进行询问,并单独对该项采购业务进行招标、采购和签约,这使得企业和供应商双方的供应人员每天在同样的工作流程下进行重复工作,反而忽略了物资供应的专业化管理工作,使得物资供应人员不能较好地发现其自身工作中的失误,影响了物资的采购效率。框架协议采购的应用不仅可以将物资供应人员从传统的单一工作模式中释放出来,而且也可以使其获得充足的时间进行相关物资的专业化管理与市场需求的研究工作,使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发现供应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物资管理效率。

三、全面推进框架协议采购进而保障物资供应的主要措施

(一)处理好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中的相关关系

(1)处理好采购质量和采购规模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框架协议的采购规模与采购质量的关系是为企业提供有力物资保障的重要基础。进行上述工作之间首先要明确框架协议采购质量和采购规模之间的关系,首先,应用框架协议进行物资采购需要企业对一定时间内的物资进行计算,从而形成相应的物资采购规模,但是采购数量的增加却并不代表相关物资可以以次充好,因为这不仅会使供应商的信誉受到损伤,同时也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样的,相关供应商不能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到一个或者数个设备的生产上而过度的重视“质”而忽视“量”,因为这会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进程。因此,从企业角度来说,在对相关的物资需求量进行研究时,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相关物资的准确的数据移交给供应商。而就供应商而言,也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业务水平和生产能力,对企业做出符合实际生产情况的相关承诺,为企业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2)处理好供应商数量与协议采购本身的关系。虽然框架协议采购要求企业简化供应商的数量,但是在应用框架协议方法进行物资采购的前期,却不宜使与企业合作的供应商过少,因为在采购初期,企业只与少数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不仅不利于供应商之间良性竞争的形成,甚至更容易消灭竞争,甚至在同个企业的多家供应商之间形成合作关系,从而是企业市区市场的主动权。但随着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不断发展,企业相关的物资供应人员可以对当下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分析,从而更加详细地了解不同供应商的供应实力和物资水平,在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情况下,进而缩短供应商名单,优化产业结构并提高企业与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

(二)建立健全的管理和采购制度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采购制度是实现企业应用框架协议采购为其自身提供有利物资保证的主要方式。在进行相关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物资供应部门需要联合企业的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等共同建立符合框架采购协议的管理制度,从而确保框架采购协议在供需双方中的重要地位,进而提高框架协议采购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对相关的物资供应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从整体上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使其在进行相关物资供应的工作时,可以对供应方所提供设备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合理分析,从根本上提高企业购进物资的“量”与“质”。

(三)加强物资消耗规律的研究工作

加强物资消耗规律的研究工作是应用框架协议采购为企业提供有力物资保障的重要手段。企业内部的物资供应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实际,对已购进物资的消耗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从而制定出企业未来发展中,相应时间段内该类物资的具体应用情况,并结合相关物资的消耗规律,向供应商提供符合企业未来发展的物资数据。

(四)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规范框架协议采购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对于保证企业物资的衔接供应、实现企业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需要对现阶段已经形成的采购流程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中不符合企业实际物资供应需求的环节进行改善,从物资供应的角度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框架协议采购流程;另一方面,在采购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供应人员的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减少由于人为的失误而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框架协议采购的特点及重要性进行分析,并结合了框架协议采购应用到企业采购中的重要性,从处理好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中的相关关系、加强物资消耗规律的研究工作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对全面推进框架协议采购从而保障有利物资供应的方法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框架协议范文6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给客户提供典当融资服务,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以下共识:

一、凡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乙双方办理抵押借款的客户(甲方办理一抵,乙方办理二抵),均可成为甲乙双方的服务对象。

二、乙方向甲方推荐优质项目及客户,提供典当客户相关资料,由甲方独立调研客户贷款资质,确定评估价值和典当借款金额。在寻找客户过程中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乙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客户资料都属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四、甲乙双方以及客户同时到行政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各自持有,房屋产权证由甲方持有。

五、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壹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人签字: 人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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