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范例6篇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范文1

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报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②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③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满 6 年(到录取年的 9 月 1 日)的人员,可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名者,须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已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3、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要求。

二、报名申请

1、采取网上申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录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进行报名。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周一)12:00 至 12 月 8 日(周五)12:00。

2、申请者在我校网上报名结束后,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 17:00 前,向我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申请资料(自备信封统一装入,以收到时间为准,不以邮戳为准。所有材料(共计 9 项)缺一不可,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不能进入审核。材料一经收到,概不退回。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艺术学院红六楼 110 室。邮编:100871(注意:快递请发顺丰或者 EMS,其他不接收)电话:(010)62759179

(1)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admission.pku.edu.cn/bm)进行网上报名,上传相关材料,并打印“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录取后须补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到注册;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

(6)个人陈述,即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的研究计划(含对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拟定研究计划,3000 字左右,下载网址: 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7)两封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含)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信(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8)学术论文(可以是未发表的论文),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能力或成就的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等;

(9)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以下至少一种证明。除参加北京大学 2018 年 1 月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小语种考试外,以下各种外语水平证明 3 年内有效(以报名截止时间起算向前推算),复试时携带原件进行确认。英语语种申请人至少提供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①“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不低于 60); [注:2018 年度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PKU-GATE)的主要时间节点:报名时间:2017 年 10 月 16 日 12:00-12 月 8 日 12:00;考试时间:2018 年 1 月 6 日。]

②TOEFL 成绩(不低于 90);

③雅思成绩(A 类,不低于 6.5);

④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并撰写过相关学位论文。其他语种申请人至少提供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①在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国家或地区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并使用相应语言撰写过相关学位论文; ②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的语言水平证明(合格标准由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博士招生工作小组认定); ③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小语种考试(合格标准另定,该项考试成绩仅当次有效,考试时间可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主页查询)。

3、特别说明:

(1)我院的招生专业中,每个申请人仅限申请一个专业(方向),每个招生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2)申请者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一经发现申请者不符合申请条件将不予录取;已录取者将取消录取资格。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三、选拔方式

1、在招生当年 2-3 月,我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大陆、港澳台、留学生),进行素质审核。根据素质审核结果和当年招生计划,所有大陆考生原则上按照 3:1 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考核的候选人,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增减;3 月初在艺术学院网站公布具体复试名单、时间等详细信息。

2、对所有申请者考核采取笔试与面试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察。

3、笔试按方向分类考试,考试时间为 3 小时,总分 100 分。考试科目如下:艺术理论方向:艺术学史论艺术批评方向:戏剧影视史论艺术史方向:美术史论艺术管理与文化产业方向:艺术管理与文化产业理论

4、面试内容:申请人须向面试小组作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面试总分 100 分。

5、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 3 月上、中旬。

6、笔试、面试各占 50%,任意一项不及格不予录取。对于合格考生,从中择优确定初取名单,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公示初取名单。

四、监督机制

我院将成立博士招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统一管理,确保选拔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其它事项

1、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奖助学金、住宿等均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范文2

为加快实用型人才开发,提升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人才支撑能力,促进我区实用型人才又好又快又多地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实用型人才开发及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加大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挖掘实用型人才的潜力,建立健全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和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型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人才队伍,更好地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范围及对象

1、从事园艺(花卉与瓜果栽培、蔬菜种植、茶艺)、林业、水产养殖、畜牧兽医专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种植、养殖专业户、示范户及从业人员;

2、从事经营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生产技术管理、物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的人员;

3、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水电安装、木工、瓦工、油漆工)的人员;

4、从事维修(电脑维修、家电维修、钟表维修、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农机维修)的人员;

5、从事家政服务(管道疏通、高空及外墙清洗、家庭烹饪、家庭月嫂、住家保姆)的人员。

三、地方系列职称的增设

根据我区实用型人才的实际,在《市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基础上,增加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1、园艺专业(园艺技术员、园艺助理工程师、园艺工程师、园艺高级工程师);

2、林业专业(林业技术员、林业助理工程师、林业工程师、林业高级工程师);

3、水产专业(水产技术员、水产助理工程师、水产工程师、水产高级工程师);

4、畜牧兽医专业(畜牧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高级畜牧兽医师);

5、经营管理专业(经营管理员、助理经营管理师、经营管理师、高级经营管理师);

6、维修专业(技士、技师、主管技师、高级主管技师);

7、家政服务专业(家政员、助理家政师、家政师、高级家政师);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列入综合工程,仍设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综合素质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员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2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3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4)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5)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0年;

(6)获得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第三、第二名的选手。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助理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3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4)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0

(5)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5年;

(6)获得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第二、第一名的选手。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5年且取得助理级技术职务资格满5年;

(4)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20年;

(5)获得市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

(三)晋升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按《市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材料申报要求及程序

1、材料申报要求。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如实填写《市区地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须经当地政府或区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服务单位或所在镇、街道、村委出具的从事专业技术年限证明(须经户口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详见附件二)。

2、申报程序。申报个人将申报评审材料分别报送区业务主管部门,其中申报园艺(花卉与瓜果栽培、蔬菜种植、茶艺)、林业、水产养殖、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农林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经营管理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经贸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建筑装饰装修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建设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维修(不含农机维修)和家政服务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维修(农机维修)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农机局负责受理和初审。评审材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职称办审核并组织评审及发文、颁证。

六、待遇

1、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型人才统一进入区人才库,可按区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取得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本单位国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继续教育权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平均每年继续教育分别为32学时和40学时,并作为晋升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晋升条件之一。

七、组织领导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范文3

201210481139.3

类型:发明

申请人:王洪福

项目简介

这两项技术都是在现有撞击磨粉机的基础上改进创新而成。现有撞击磨粉机主要由电机、机壳、安装数十个转子柱销的转子盘固定到轮毂上组成的转子及安装数十个定子柱销的定子盘固定到盖板上组成的定子组成。它靠高速旋转的转子上的转子柱销撞击位于转子柱销和定子柱销之间狭小缝隙(2mm以内)中的物料达到粉碎物料的目的。水冷撞击磨粉机是在现有撞击磨粉机的盖板上设置循环水冷却装置。它破解了现有撞击磨粉机、辊式磨粉机和锤片粉碎机等高效粉碎设备普遍存在的粉碎加工导致被加工物料温升过高、产品品质下降、设备粉碎率低、甚至无法长时间连续生产(如用锤片粉碎机粉碎熔点低的塑料)等重大技术难题。水冷撞击磨粉机取代部分小麦制粉生产线心磨系统的辊式磨粉机,组成前所未有的低温生产线,产出的面粉食用品质高,机器的生产性能明显优于现有设备,且能保持小麦原始的香味。

“具有撞击粉碎和挤压剪切粉碎功能的粉碎机”是用有相互垂直的切向和径向两个工作面的多棱柱柱销取代现有设备只有一个径向撞击工作面的柱销。多棱柱柱销的两个工作面用一个外表面为锯齿形的L形耐磨硬质合金制造构件保护起来。该机多棱柱转子柱销和定子柱销的配合结构能保证当被加工物料的粒度小于转子柱销与定子柱销之间间隙时,高速旋转的转子上的转子柱销的至少5个锯齿棱都能高强度撞击位于转子柱销和定子柱销之间狭小缝隙中的物料颗粒,该物料颗粒被定子柱销切向工作面上的至少5个锯齿棱阻挡圆周运动速度为零,使该机撞击粉碎功能比现有撞击磨粉机提高了50%—100%。当被加工物料的粒度大于转子柱销与定子柱销之间间隙时,该机转子柱销和定子柱销对被钳持在两者切向锯齿形工作面之间的物料颗粒施加强大的挤压剪切力,达到粉碎物料目的(以下均简称高速挤切粉碎机)。因几乎所有固态材料的抗剪切强度都只有抗压强度的1/2左右,高速型挤切粉碎机除转子外没有任何耗能的附属设施,所以理论上分析和试验检测数据均可证明该高速挤切粉碎机效率非常高。从设备结构和工作原理来分析,“具有撞击粉碎和挤压剪切粉碎功能的粉碎机”的应用领域可拓展到所有谷物、油料和植物加工、医药、建材、冶金、电子和化工等所有需粉碎固体颗粒状物料的工业领域,且具有粉碎效率高、能耗低、粉碎功能长期稳定、使用寿命长和能长时间连续生产等显著优势。若能大面积推广应用,仅国内市场需求每年至少可达万台,而且可持续生产至少数十年。其推广应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巨大。

人物简介

王洪福,1970年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1993年创办一家生产经营粮食加工机械的微型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国内外谷物加工机械和工艺近百年来发展缓慢。谷物籽粒脱皮脱胚难,谷物加工能耗、水耗高,加工工艺繁琐难控,成品率低和产成品质量较低等许多长期困扰谷物加工业的重点技术难题未能破解。经近20年潜心钻研和大胆实践,先后研发成功并申请国家发明的创新技术除上述两项外还有:

1、多功能搅拌机(专利号:CN20910157160,国际专利检索通过,并进入美国、欧盟等5个国家国内审查阶段)

2、卧式多功能搅拌机(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210131760.7)

3、一种玉米干法加工工艺及装置(申请号为:201110337144.2,国际专利申报在初审阶段)

4、一种稻谷制米工艺及装置(申请号为:201110337155.0,国际专利申报在初审阶段)

5、一种只剥除果皮的小麦制粉麦间工艺及成套设备(申请号为:201110337161.6,国际专利申报在初审阶段)

6、高效简化小麦制粉工艺流程和成套设备(正申报国际专利)

7、干湿法结合玉米淀粉生产工艺流程和成套设备(已申报国际专利)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范文4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2018申请审核博士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

“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说明

为了进一步创新博士生优秀人才选拔办法,我校2018年在哲学院、法学院、商学院、新闻学院、信息学院、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理学院化学系、劳动人事学院的劳动经济学专业、统计学院、数学科学研究院、理学院物理系、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统计与大数据研究院开展博士生招考制度的“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的改革工作。

报考上述学院和专业的所有博士生考生(含硕博连读考生和普通招考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考生通过网上报名,按照学院要求提交材料,由学院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综合考试)阶段,复试内容包含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

报考上述学院的考生均须按《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完成报名、复试、体检、录取等相关工作程序。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及附件中各学院的工作方案,各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由相应学院负责解释。

特此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考制度“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改革方案》,外国语学院自2017年起,博士生招考试行“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选拔模式。为保证2018年博士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生源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考生以往学习情况、科研基础、外语水平的考评,强化对考生创新能力、学术潜力和学术兴趣的考察,充分发挥学院和导师在博士生选拔过程中的自主权,探索符合哲学学科及各层次创新拔尖人才选拔特点的博士生人才选拔模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招生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如考生在报考过程中有任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

二、选拔模式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即考生申请并报名后,由学院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综合考试)阶段,复试阶段将进行包括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内容的综合考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学术基础、学术潜力和学术规划。

三、组织管理

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报名材料的集体审核评议和筛选及整体组织工作。

四、工作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我院的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考生均须在博士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中提交报名信息、网上支付报名费。报考条件、报考类别(除经国家下达和学校设立的个别专项计划外,我院各专业不再招收以不脱产方式攻读博士的学位人员)、报名时间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链接为:pgs.ruc.edu.cn

报考我院的考生,报名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按照我校博士生报名时间安排进行报名,此阶段的报名只填报考专业;第二阶段,参加复试的考生,按照我院安排,在复试期间填报报考导师。

2、提交申请材料

报考哲学院的考生:

(1)现场提交材料:2018年3月16日考生到哲学院(人文楼521室)交申请材料。

(2)快递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有困难的,请于2018年3月1日到3月10日之间通过顺丰快递或者邮政快递寄出材料(邮寄时一定确认是快递直接将报名材料送到521室,不能送到人大的快递中转集散地)。

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人文楼521室,邮编:100872,杨老师收,010-62511277

报考美学专业---艺术学院的考生交材料说明:

(1)现场提交材料:2018年3月16日考生到艺术学院(艺术楼502室)交申请材料

(2)快递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有困难的,请于2018年3月1日到3月10日之间通过顺丰快递或者邮政快递寄出材料(邮寄时一定确认是快递送材料直接到艺术楼502室,不能送到人大的快递中转集散地)。

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502 文静老师收 邮编:100872 电话:010-62515278

截至3月16日未收到材料的,视为放弃审核资格。

3月26日左右在哲学院和艺术学院网站公示收到审核材料的考生名单,之前不接受电话咨询。

材料包括:

A基础材料类 (按照以下顺序排放,不要装订)

(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装订);

(2)证明外语能力的外语成绩单复印件(复试时带来原件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成绩:

英语:大学英语六级(CET6)、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

托福(TOEFL)、GRE、GMAT、雅思(IELTS)。

德语:DSH、TestDaF

法语、日语、俄语等语种成绩单应为国内外考试机构颁发的成绩单

(3)本科和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档案馆或者主管部门盖印章)及复印件;

(4)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必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

专家推荐书(见附件3,须由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正高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书用信封密封,并由推荐专家在封口处签名。未密封、未签名的专家推荐书,一律无效);

B学术材料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7)学术简历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构想(附件1);

(8)申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2018级博士生科研情况一览表(附件2);

(9)个人学术成果代表作1-2篇/部原件;

(10)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可提交论文初稿,硕博连读生可提交开题报告);

(11)其他表明考生综合能力的学习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注: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均须真实可信,所有复印件均有原件可供核对复查。如有材料不真实情形,考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考生所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如有需要请自行复印留存

3、资格审查

各专业方向的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综合考察申请人以往学习情况、英语水平、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学术潜力、学术兴趣等方面,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4、复试考核

(1)复试比例:参照报名申请情况,我院拟录取人数与复试人数之比约为1:1.5至1:2.5。

(2)复试名单将于4月上中旬在我院网站上公布。

(3)复试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中下旬

(4)复试内容与形式

复试内容包括:外语水平(100分)、专业水平(100分)和综合素质(100分),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考核形式。

笔试(一门):专业外语(满分50分);专业核心科目(满分100分)【专业外语考试内容涉及外语学术论文的阅读、翻译、写作等内容。专业核心科目分专业或方向命题。不按哲学一级学科命题。例如,报考伦理学专业的考生,其专业核心科目考试内容为伦理学。宗教学专业则分为宗教学理论、佛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方向。复试具体内容范围见复试通知。我院不指定参考书。】

面试(一门):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满分50)、专业课和综合素质(满分100分)

(5)跨学科及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跨一级学科(含专业学位)报考须加试(笔试)两门业务课(哲学综合和专业基础),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业务课(哲学综合和专业基础)及一门政治理论课,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哲学综合复试范围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史、西方哲学史;专业基础为哲学基础知识。我院不指定参考书。】

(6)复试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均合格者,将其各项复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外语水平考核、专业水平考核、综合素质考核权重分别为20%、40%、40%。

(7)填报导师

考生在复试期间根据《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填报导师。

5、确定录取

学院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录取工作。 根据加权成绩等综合因素,确定拟录取名单,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校研招网予以公示。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务科

邮编:100872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010-62511277

email:shyang@ruc.edu.cn

办公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人文楼521室

附件一:学术简历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构想.docx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审定艺术考级专业、艺术考级标准和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四)指导、监督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三)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的考级承办单位;

(四)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

(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审核艺术考级考官资格,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七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

第八条下列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含艺术高职学校);

(二)中国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专业协会;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艺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考官;

(四)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五)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同意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招考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五)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六)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七)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部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一)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

第四章考级管理

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委派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的考级简章,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考级简章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考场。下列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单位报经文化部核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

(二)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

(三)中国文联所属协会;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

(五)其他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满5年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十九条艺术考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可以委托当地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承办单位必须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考级活动。

第二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的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艺术考级机构。

禁止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应当以本单位的专业艺术人员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同一考场内主持同一专业考级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艺术考级机构印制。

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文化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开办艺术考级工作情况的总结;

(二)艺术考级机构和艺术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考官变动情况、考级场所条件现状等;

(三)考级收费收支情况;

(四)缴税证明;

(五)审批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年检合格的,可继续进行下一年度的艺术考级工作。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艺术考级活动,限期整顿;连续2次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并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擅自考级简章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的;

(三)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四)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五)考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不报备案的;

(二)自行发放不符合统一监制规格的考级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

(四)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外国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小小艺术家申报材料范文6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