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技师申报材料范例6篇

首席技师申报材料

首席技师申报材料范文1

黄河流过一片叫做东营的土地入海。逯高清是喝黄河水长大的,他的家乡就在山东东营。1979年,16岁的逯高清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东北工学院(现东北大学);台金专业。

“人一生中要面对很多的选择。在对待每一个选择的时候,我总是选择高一些的目标。”这是他对成功的诠释。

1983年,逯高清大学毕业,他选择了读研。1985年研究生毕业后.当了助教。当时的出国热给了他又一个选择更高目标的机会。“英语考得不错.拿到两个Offers,一个是美国大学,一个是现在供职的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虽然都是全奖,美国大学提供的奖学金要高出一倍,但征求了导师任世铮教授的意见后,最后选择了昆士兰大学,因为澳洲的导师更有名些。”

逯高清揣着20澳元来到澳大利亚,花17元打的费从机场到了学校。这个故事,被当时的系主任,现任常务副校长的PaulGreenfield教授时常提起。博士读了3年多,1991年,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的官员来访.招聘中国学生去新加坡任教。逯高清申请了,并很快得到了Offer,于是偕夫人刘连香前往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做了3年讲师,在科研上也出了许多成果。

后来,昆大的化工系主任到南洋理工大学访问,说系里缺人,问逯高清愿意不愿意回昆士兰大学。逯高清再次选择了高一点的目标。100多人申请,他脱颖而出。3年后提了副教授,又过了两年,当了该系纳米技术首席教授。

“越滚越大,像滚雪球。”逯高清平淡地回忆完了他的一段人生历程。

功能纳米材料界的领军人

逯高清在功能纳米材料如分子筛、碳材料、纳米膜技术以及吸附与催化领域的研究成果,享誉国际。其“中孔MCM41分子筛的改性与表征”自发表以来被SCr用158次。国际同行的评价是:“逯高清和他的研究组在中孔材料的合成、表面修饰化学研究方面的成果,为其在异相催化、分离科学、量子点和线、气体探测等领域的应用开辟了良好的前景。”此外,“他在层柱粘土方面所做的研究也是富有开创性和引人注目的。”

逯高清在功能性纳米材料的基础理论方面,做了许多开创性的研究(许多文章都被引用50次以上)。他关于MCM41材料以及碳材料活性的文章,成为标准的参考文献。他在国际期刊上180余篇,其中被SCI收录166篇,被引用超过1800次。已获专利5项,且极具工业应用潜力。最近8年中,他从政府机构及企业界承揽了共计1080万澳元的科研项目。此外还发表了120余篇会议论文,被邀请作大会特邀报告超过23次,5次担任国际会议大会主席;他还承担着10多个国际学术期刊编辑和编委的工作,其中包括Carbon。J・Nanoscience andNanotechnology,J・Po―rous Materials,Int.J.Nanoscience,PowderTechnologY等;同时担任中国《应用化学》编委和《科学通报》编辑委员会执行副主编。

逯高清现任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化工系纳米技术首席教授,国家功能纳米材料中心主

最近,逯高清与复旦大学合作,一起从澳大利亚申请合作基金,用于国内专家研究访问。在他的研究中心。现有十多位来自中国的学者。

从1993年起.逯高清回国探亲、开会和讲学20余次。每次回国,他总是忙得不可开交。讲学,合作科研,学术交流,他奔波于中国与澳洲之间。在澳洲,他已经培养和指导了近30名中国学者。

全澳华人专家学者联合会主席

近来.逯高清的名字再次受到在澳中国学者的广泛关注。2004年10月,在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馆教育处张双鼓参赞的鼓励和大力支持下,全澳5个华人专业团体及个人会员组成了全澳华人专家学者联合会,逯被推举为主席。

对于全澳华人专家学者联合会主席一职,他欣然接受。“我一个人单枪匹马,精力有限,很多人都想为国家做事,苦于没有渠道,通过全澳专家学者联合会牵线搭桥,是个非常好的平台。”

“我这个人,对社会,对家庭,有着一种自发的责任感……我的人生准则是,一个人,首先应会做人,做个好人,乐于助人。”

逯高清从1993年开始和国内合作,每年回国几次,带了几十名中国学生。但他并不满足。他希望为国家做更多更大的事。“我对祖国有着一种特别的感情,犹如我上大学时对家乡的感情。每每看到中国奥运健儿夺金牌,或是精彩感人的电视节目,我都禁不住激动,甚至流泪。我经常到世界许多国家开会讲学,飞来飞去,很累。但每次回国,我都不感到累,而且很轻松愉快。也许这正是乡情,亲情,母亲情。”

全澳华人专家学者联合会被中澳两国寄予厚望。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立法委员会反对党领袖布莱敦・史密斯、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首席执行官彼得・泰勒和堪培拉移民资源中心主任埃贝尼热・班佛尔在成立仪式上发表讲话,希望联合会能为澳中两国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交流的进一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馆傅莹大使真诚希望,联合会能促进中澳之间的科技交流。

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和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分别发来贺信。周济部长在贺信中说:“全澳华人专家学者联合会的成立是中澳友好史上的一件可喜大事。我相信,通过贵会的成立,一定会把全澳华人专家学者更好地团结起来,本着贵会的宗旨,组成一支强有力的队伍,为促进中澳两国的教育、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做出积极重要的贡献。”徐冠华部长在贺信中说:“目前,中澳两国科技合作与交流呈现出可喜的发展势头。望旅澳学人团结一致,把握机遇,不断提升自我发展的层次,为中澳两国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逯高清在成立仪式上表示,联合会将成为建立澳中两国坚强战略伙伴关系的牢固桥梁。

首席技师申报材料范文2

1965年的罗瑞卿事件,是“”之前的重要人事变动之一。罗对的忠诚在中共党内有口皆碑,1965年被整肃,令党内高层愕然和震惊。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毛对他的“大警卫员”(党内对罗的一种褒称)下此狠心?长期以来官方的说法即主流的说法,是源于中央军委副主席猜忌总参谋长罗瑞卿要“夺取军权”,向进谗言,毛听信林的诬陷,错误处理了罗瑞卿。(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一些研究者则认为,事情的起因主要是林罗交恶,毛出于发动“”需要林及军方支持的考虑,丢卒保车,倒罗挺林。这种解释与官方说法有所不同,但大体一致。近些年来,一些当事人和研究者提出另一种看法:不是毛听信林,而是毛本人逐渐反感罗,利用、、聂荣臻等将帅对罗的不满,逐罗出局。毛为何反感罗?原因在于1960年代毛对主持中央工作的刘少奇、邓小平等人的政策主张愈来愈不满意,而罗同刘、邓等人关系密切,又反对林“突出政治”的治军方针,对宣传“思想”的高调亦有微词。酝酿打倒刘、邓的“”之前,需要先清除党内高层的“路障”,罗(还有彭真、陆定一、杨尚昆等)便成了“”的第一批“阶下囚”。

上述解释各有理由,不过坦率地说,从已经公开的著述看,前者虽遭质疑但尚有一些史料依据,而后者判断居多、史料嫌少。孰实孰虚,如无档案史料和知情人的进一步披露,仍是悬疑。

2012年出版的《林豆豆口述》收录了林豆豆1980年写的一份申诉材料:《我知道的有关罗瑞卿同志被诬陷和迫害的情况》,详述了她所知、所闻的罗瑞卿事件经过。林豆豆的观点属于上述第二种看法。申诉材料提供了值得关注的情况,也留下一些疑点和错讹。

从林豆豆的申述材料看,对罗瑞卿确有看法,也曾“大发脾气”。一件具体的事情是1965年的军委扩大会议。身为军委秘书长的罗瑞卿在会上作了一个总结发言,林肯定内容尚好,但罗“在程序上和方法上对许多老帅和军委领导同志尊重不够”,“没注意谦虚谨慎”,方法上与技术上简单、草率、欠妥。林要求罗“多尊重和请示其他所有老帅和军委领导同志”。但林豆豆称,林、罗之间历来“直言相叙”,“不存在虚伪的关系”。至于林发脾气,林豆豆的解释是既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的挑拨,同时其父也“实在是出于好心,而并非任何私念”;罗也“痛悔”自己没有想到这些,对林的提醒“极为感动”。林豆豆还讲了一件事,全军五级干部的定级名单未经“林办”即直接报送中央批准。此事没有“责怪”罗瑞卿,但名单引起部分军队高级干部很大意见。(舒云整理《林豆豆口述》)

尽管林豆豆承认林对罗的看法,但申诉材料更多还是强调林、罗间的良好关系。比如,林严格规定叶群不准在他和其他人面前说罗的不好,多次严厉告诫叶。罗也关心林的病情,多次嘱咐叶群及子女照顾好林。罗去林家,对未能常去看望林表示歉疚;林很大度,理解罗工作太忙,安慰罗说“见到你,就高兴”。这种良好关系还延伸到两家间的关系,叶群甚至专门请罗瑞卿夫妇到家里做客。申述材料主要就是记述1965年一个夏夜,罗瑞卿去林宅同叶群谈话的经过。关于这次罗、叶夜谈,一些著述已有记述。按这些记述,不仅是叶主动约罗去谈,而且两人话不投机,罗多次“沉默”。林豆豆记忆则不同。罗瑞卿去林家是主动打电话求见,因林已休息,罗同身为“林办”主任的叶群长谈。叶还让林豆豆和林立果参加谈话。罗虽未见到,但同叶群谈话气氛融洽,而且对林的孩子(林豆豆、林立果)亦态度亲和,关心备至。叶群也对罗说了许多表示尊重和团结的话。第二天,叶向报告了前夜与罗的谈话,林责怪叶“插手”,叶还要林豆豆、林立果“作证”,她是非常尊重和团结罗的。

林豆豆在申诉材料里要表达的核心观点,就是罗瑞卿事件并非林、罗交恶,而另有背景。材料隐约透露出军方高层的矛盾。林豆豆说,叶群曾经告诉她,在杭州同叶谈话时,具体询问了军委扩大会议总结发言和军队五级干部定级名单的事情。毛说:“罗长子不是军委主席嘛,也不是军委副主席嘛,党内也不是政治局委员,怎么由他作总结发言?听说有的老帅组织了一个班子准备了一两个月的总结发言稿,怎么不让这位老帅总结呢?听说罗长子的总结发言事先没有经过军委其他领导看过?大将也不是他一个嘛,现在许多老帅和大将怎么没工作干?怎么都养起病来了?党政军的工作难道就靠罗长子一个人干?”毛还问:“报到中央的军队五级干部定级的名单怎么连国防部长的签批也没有?”(《林豆豆口述》)看起来是询问,实际上是质问,话里话外透出对罗的不满和指责。叶群说没有想到毛对军队情况那么清楚。倘若属实,那么这个细节说明另有军方高层人士向毛报告了罗瑞卿的问题,毛对情况已了然于心。2011年出版的《邱会作回忆录》似乎可作佐证,邱在书中就提到曾经多次同、聂荣臻、谢富治、萧华、杨成武等人谈话,谈罗瑞卿的问题。

《林豆豆口述》再一次表明,罗瑞卿事件的原因非常复杂,恐怕并非林顾虑罗“抢班夺权”那么简单(许多当事人回忆,并不想揽权——笔者注)。除了治军方针的分歧、军内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和恩怨纠葛外,罗本人当时身兼数职、权倾一时而怠慢将帅、越级上报和决断,引起将帅众怒,也许是一个重要因素。这方面的情况,《邱会作回忆录》《李作鹏回忆录》有远比林豆豆申诉材料更为详尽的忆述。更需要弄清楚的是,事件背后到底是否有毛的授意。邱会作就断定,倒罗是毛的意图而非起于,林不过是得知毛的意图后按照毛的意图行事罢了。在档案没有进一步披露的情况下,姑且将此作为一说,以待将来更多档案史料的揭示。

严格地说,申诉材料是记忆性质的文字。记忆的可靠性毕竟有限。申诉材料虽然是林豆豆的亲历、亲闻,但是否属实,还需要通过与其他史料比对与互证才能判别。事实上,笔者参照一些文献资料,已经发现其中一些细节明显有误或令人生疑。

“事先毫无所知”?

(1)林豆豆称,“12月2日,在同志极其错误地作出反对所谓‘折中主义’的批示和讲话(据我所知,、叶群是在上海会议结束后几天,从会议发来的文件中才知道的)之后,在上海召开了中央紧急工作会议。”(《林豆豆口述》)

这里所述肯定错了。的批示是1965年12月2日作出的,批示不长,要害的文字是下面这句话:“那些不相信突出政治,对于突出政治表示阳奉阴违,而自己另外散布一套折中主义(即机会主义)的人们,大家应当有所警惕。”〔在党委一个报告上的批语(1965年12月2日),《建国以来文稿》第十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搞“折中主义”的人们是谁,毛没有明说,不久人们就知道是指罗瑞卿。这可以说是毛整肃罗瑞卿的第一个信号。这个批示正是毛在看了报送的党委的报告后作出的,批示也是写给的。第二天,即12月3日,即回复毛:

十二月二日主席有关五十五师突出政治一文的批示已经收到,主席的批示对于即将召开的政工会议与明年和今后的政治工作将是一个强大的推动。军队如不加强政治工作,不但打仗经不起考验,而且投敌事件还会更多的发生。其他如破坏军民关系等坏事还会增加。我完全同意主席的批示,决遵照主席指示送北京少奇、恩来、彭真同志阅和军委常委阅,然后发师以上党委。(《建国以来文稿》第十一册)

五天后,毛还再次致信林,要求将林的上述回信“一同印发”。几则史料都已公开,不难查阅,它们确凿地证明:不仅早已知道毛指责“折中主义”的批示,而且是最早知道的,绝不是上海会议之后才知道。

(2)林豆豆说:“关于这次会议的召开和总长在这次会议上突然被整,事先毫无所知。他也从未对同志与其他任何领导同志说过总长的任何不好。同志与其他任何领导同志也没有对说过总长有任何问题。”(《林豆豆口述》)

林豆豆又错了。这里说的会议,即1965年12月8日至13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不是林豆豆说的“中央紧急工作会议”);议题只有一个,即批判和揭发总参谋长罗瑞卿。上海会议之前,曾在杭州同叶群作过一次长谈。这是众所周知的史实。据已经公开的史料,叶群向毛汇报正是派去的,这有给毛的信为证:

主席:

有重要情况需要向你报告,好几个重要的负责同志早就提议我向你报告,我因为怕有碍主席健康而未报告。现在联系才知道的杨尚昆的情况(讲的),觉得必须向你报告。为了使主席有时间先看材料起见,现先派叶群送呈材料并向主席作初步的口头汇报。如主席找我面谈,我可随时到来。

此致

敬礼

林 彪

十一月三十日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传(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9页;《邱会作回忆录》,第382页;卜伟华《“砸烂旧世界”——的动乱与浩劫》,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的信透露出几个信息:第一,向毛报告不只是一人的想法,而是“好几个重要的负责同志”早有的提议;第二,促成林向毛报告的一个直接原因,是此前不久发生的杨尚昆事件(即11月10日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突然被解职);第三,林派叶群去杭州主要是给毛送材料,同时也作初步汇报;第四,准备随时同毛面谈,也就是说,林可能同毛进一步谈罗瑞卿的问题。

哪几个重要负责同志、谈什么重要情况、派叶群送什么材料,林信没有说;至于叶群到底向毛报告了什么,就更不得而知了。但是一周后,毛在上海召开会议,林信和叶群上送的材料均作为会议文件印发。(卜伟华《“砸烂旧世界”》)叶群送的材料有:雷英夫所写对罗总长的意见,张秀川所写罗总长对突出政治的错误看法,刘亚楼病中给罗总长的信,张秀川所写罗总长对主席思想的错误观点,雷英夫所写罗总长对待主席指示的几个问题,李作鹏、王宏坤、张秀川联名反映罗瑞卿问题的信,等等。除了“好几个重要的负责同志”仍然不知所指,林信所说“重要情况”、叶群所送材料都是反映罗瑞卿的问题,这是不争的事实。说在会前对会议召开、罗瑞卿被整“毫无所知”,与史实不符。

反映罗瑞卿的那些材料,也是叶群事先搜集甚至授意准备的。据吴法宪回忆,上海会议前,叶群已经向他透露口风:罗瑞卿出了问题。吴说:“(一九六五年)十一月末的一天上午,叶群从苏州用保密电话找我,要我马上派一架飞机到苏州去。她还特别告诉我,她要去杭州那里……回到苏州后,叶群用保密电话告诉我,她下午见到了,她把对罗瑞卿的一些意见,全部向作了汇报。汇报完,她还把一些单位反映罗瑞卿反对‘突出政治’的材料,呈送给了。”(《吴法宪回忆录》,北星出版社2006年版)李作鹏回忆,他和王宏坤(时任海军副司令员)、张秀川(时任海军政治部主任)三人写信,是叶群授意的。李称,1965年初秋,叶群给他打电话:“首长(指)要我给你打个招呼,罗长子有野心,想当国防部长,要让贤休息。”“老帅们对罗的意见也很大,罗的情况主席和首长都知道了。”还说:“他(指罗瑞卿——笔者注)正在组织新班子,又是提级,又是提职。”“对当前局面要提高警惕。”“你从海军角度看到有什么问题,可以写点材料送来。”(《李作鹏回忆录》,北星出版社2011年版)吴、李作为知情人之一,其回忆可以从旁证明,、叶群不是事先毫不知情,而是早已知道,并且授意他人准备了相关文字材料。

同理,说“从未对同志说过总长的任何不好”也不成立。至于林豆豆称从未对说过罗瑞卿的任何问题,则自相矛盾。如前所述,林豆豆说叶群曾告诉她,叶去杭州面见时,毛对叶群发了一连串的关于罗瑞卿的质问;叶群还对林豆豆说:“我就没想到主席对军队这些事的情况那么清楚,那么仔细,也不清楚主席问我这些是什么意思。”(《林豆豆口述》)叶群是的夫人和“林办”主任,同叶谈罗瑞卿问题,叶不可能不转告。所以,也可以说,上海会议前毛已经由叶群同林谈了罗的问题。

当然,需要再次申明,派叶群向毛报告、呈送罗瑞卿问题的材料,是主动出击还是奉命出击,姑且存疑。

罗出事后,林“忧伤、哀叹、流泪”?

(3)有关上海会议,林豆豆说事先对叶群的发言毫无所知,甚至听说连会议也没有出席,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发言。(《林豆豆口述》)

据相关著述,叶群在上海会议分三次作了发言,时长合计约十个小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传》下册,第1400页)虽然目前没有确切材料证明是让叶在会上发言,但依常理判断,叶群的发言很可能就是向毛汇报的那些内容。不少当事人和研究者也持此说。既然叶群向毛汇报是派去的,其报告的内容当然知道。故说叶群在上海会议上的发言“毫无所知”,令人生疑。

除了个别当事人曾回忆主持了这次会议(李雪峰《我所知道的“”发动内情》,《百年潮》1998年第4期),确无材料显示曾在会议上讲话。但说未参加上海会议,也未必确切。据笔者看到的材料,上海会议的与会者共63人。出席的中央常委有、刘少奇、、、、邓小平;列席的政治局成员有董必武、、李富春、、李先念、李井泉、谭震林、乌兰夫、陆定一、陈伯达、康生、薄一波;其他列席的人主要来自军方,中委和非中委均有。会议分成三个组,每组20人,第一组召集人是邓小平、,第二组召集人是谢富治、李井泉,第三组召集人是、。、刘少奇、没有编组,但发了会议文件。上海会议不仅事发突然,而且开法特别。据几位参加者回忆,与会者先阅读文件,除了开幕和结束开过全体会,主要是开分组会,对罗瑞卿进行“背靠背”揭发和批判。、没有分组,甚至没有在会议上露面。(《吴法宪回忆录》)也有著述提及在会上讲过话。(卜伟华《“砸烂旧世界”》)

退一步说,即便没有在会上讲话、没有直接在会上露面,也很难简单断定没有参加。中共高层有时开会很奇特。比如,召集的会议,本人常常并不亲自参加,不仅不参加分组会,甚至全体会也不参加,很多时候是他对会议作指示,“遥控”指挥。这种情况不能简单说没有参加会议。上海会议也是如此,公开著述都说召开了这次会议,而且主持了会议,但又没有披露毛在会议上的任何讲话。的情形大概也是如此,人在上海,且能看到会议的相关文件,但并不亲自参加。因此,不好简单地说没有参加会议。何况,有研究者披露,不参加上海会议的扩大会议,但出席常委会。(卜伟华《“砸烂旧世界”》)既然开常委会,时在上海的不大可能不参加。

(4)林豆豆还说,罗瑞卿出事之后,“成天低着头,坐着发呆,饭也不吃,老是忧伤哀叹,直流眼泪,几次要冲出去找”;还说林在家中大声哀叹“罗长子到底有什么错?!”“主席到底为什么要整罗长子?到底为什么?到底为什么啊?”(《林豆豆口述》)

这些叙述不大可信。罗有什么“错误”,在派叶群向毛汇报时已经讲得很清楚,那些反映罗“反对‘突出政治’”、“想夺大权”的材料也是他派叶群送给毛的,不可能不明白“罗长子到底有什么错”。叶群在上海会议的发言(很可能还在同毛的谈话)里也说得很清楚,仅引一段:

罗掌握了军队大权,又掌握了公安大权,一旦出事,损失太大。罗个人主义已到野心家,除非把国防部长让他,他当了国防部长又会要求更高的地位,这是无底洞……1964年后即逼林退位。国庆节后,罗见林,大声说“病号不能干扰,应让贤”。出门后又大声喊“不要挡路”。林气得昏迷过去。(卜伟华《“砸烂旧世界”》)

上海会议甫一结束,叶群揭发言犹在耳,就质问“罗长子到底有什么错”,难以置信。从的个性看,也不可能做出如此冲动之举。笔者以为,中共高层领导人里,对毛的个性最了解的当属。不管林内心对毛有何看法,他处理同毛的关系的基点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坊间披露的十八则笔记多少能看出这一点。1960年代初,林同叶谈话说过“三不”原则:“①不干扰人之决心(免己负责);②不批评(免争领导权之嫌);③不报坏消息(去影射之嫌)。”(龙哲甫《、叶群未公开的十八则笔记》,《国际新闻界》1994年第4期)毛既已决心倒罗,林还要表示异议,甚至要“冲出去”论理,这同处理同毛关系的一贯原则完全不合。

、康生“精心策划、突然袭击”?

(5)关于倒罗的由来,林豆豆提出了一个以往不大见的“新鲜”说法:“、康生他们利用宗派主义、山头主义以令人难以想象的手段挑拨离间国防部长和总参谋长之间的关系。”“他们从正面挑拨不了这种关系,1965年9月后,他们就搞歪门邪道,背着人大委员长,背着国家主席和所有副主席,背着党中央所有副主席进行精心策划后,以极不光明正大的突然袭击手段把人大正式任命的全国武装部队总参谋长整掉。”(《林豆豆口述》)

、康生拥护倒罗,笔者虽未见史料,但大概没有什么疑问。而说江、康精心策划、突然袭击,整掉罗瑞卿,却完全不可信。首先,林豆豆未能提供、康生“精心策划、突然袭击”的任何具体史实和史料;其次,以、康生当时的地位,也不大可能“背着”高层领导人倒罗。与“”时期不同,“”前康生任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连中央委员都不是,两人一个分管意识形态事务,一个是的秘书,与军队毫无关系。而罗瑞卿是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常委兼秘书长、国务院副总理。他们如何能“背着”党中央所有副主席,去策划一个扳倒中央书记处书记、军委秘书长的阴谋呢?补充一句,也没有参加上海会议。

林豆豆还犯了一个明显的法律常识错误:根据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武装力量领导人员的决定权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或罢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国防委员会主席由国家主席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国防委员会是一个谘议性质的机构,并无掌管全国武装力量的实权。总参谋部隶属中共中央军委系统,总参谋长也就不可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罢免,而只能由中共中央军委决定。事实上,罗瑞卿的总参谋长一职也不是全国人大撤销的。

发生这些错讹,在林豆豆方面,原因也许是多重的,不可苛责。笔者以为,至少有一个原因,是林豆豆这份申诉材料写于1980年7月。1980年代初期,官方档案开放度极低,历史文献鲜少公布,而中共党史的研究又刚刚恢复,可参考的资料和研究成果十分有限,笔者在本文引述的那些文献资料和研究著述都未披露和出版。倘若林豆豆今天写回忆录,可参考利用的史料要比当年丰富得多,有些错误想必是可以避免的。

首席技师申报材料范文3

成人学习督导团是一个独立于学习技术处(Learning & Skills Council)和就业服务处(2mploy- ment Service)之外的非部级公共机构。成人学习督导团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独立向公众通报英国成人教育的培训质量、已达到标准及资源利用率;第二,通过明确办学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第三,向国务大臣、英格兰学习技术处、就业服务处通报成人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准;第四,促进办学机构的自我评估文化,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2000学习技术法案”中的《普通评估检查纲要》,成人教育督导评估主要对办学机构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评估:

1、根据入学前的知识水平和学习目标,学员所取得的成就与达到的水平;

2、教学、培训、自我评估与学习的质量;

3、取得上述成就所依赖的办学条例;

4、办学管理的效率、办学质量保证与质量提高,以及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5、办学机构中的教育、社会公众化程度,教育培训中机会均等程度,包括提供给有学习障碍者和残疾人的便利条件。

成人教育督导评估分季度进行。接受评估的办学机构将提前 6―12周得到正式评估通知。每个督导评估小组人数的安排,必须充分考虑到办学机构的规模与地理环境。大多数情况下,一个督导评估小组有2―10名督学,由一名专职评估组长领导,配一名助理评估主任协助。大多数评估为期一周,而有些评估为了更深入全面地评估其办学条件,耗时更久。

成人教育督导评估过程分为四个阶段,自我评价(self-evaluation)、评估检查(inspecfion)、撰写评估报告(inspecfion report)、制订整改方案(action-plan)”。

自我评价:英国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接受评估的周期为四年。在接受评估前,任何办学机构必须每年就各方面办学现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在起草自我评估报告中,办学机构应就本年度办学质量及经济信用作出评判,找出自身的优势、劣势及其它尚待改进之处。所有评判结论必须有可靠证据支持,并根据教育标准办公室和成人教育督导团联合制定的等级标准确定白评等级。自我评价报告须送呈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评估小组可索取电子版自评报告,以备评估参考。

评估检查:一旦办学机构接到评估通知,评估组长将会与校长拟定一个评估日期,确立评估内容。同时,校方要从其管理层中指派一名联络人,协助整个评估工作。评估活动独立进行,不受办学机构的任何约束。督学有权利向联络人索取与评估内容相关的任何材料和数据。评估小组形成的评估结论必须做到有据可依。评估证据主要涉及办学成绩与标准、教育培训质量和领导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小组采取多种形式搜集相关证据,如观摩课堂教学,采访学员职员,阅读有关培训、评估、佐证或获奖方面的文件等。这些证据必须能证明该办学机构的教育培训是如何高效地满足了学员的需求。

评估活动包括:

1、检查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及评估,学员享有的指导与支持方式,学校促进机会均等的效果;同时对学员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分析;

2、与学员、教师、用人单位职员及办学机构职员面谈;正式或非正式地参观学习地点,检查学员的学习情况;检查与学习过程和评估相关的文件,以及教学质量保证文件与数据;

3、对办学机构的各个专业及领导管理进行评估;

4、对办学机构的自评报告及准确性进行评估,并就是否与督学的检查评估结果一致作出报告;

5、对每个专业的优势和劣势按五等制评定等级。一等优秀,二等良好,三等满意,四等不满意,五等差。

6、督学在整个评估过程中随时向联络人及其它职员通报他们所搜集到的材料与证据。相应拨款单位的职员将应邀参加最后的结论通报会。

7、联络人向评估小组提供相关材料与数据,质疑办学机构不认同的结论,并向评估小组提供补充材料与证据。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搜集足够证据后,评估组长在评估尾期和其他成员共同起草一份评估报告,并交办学机构审验其准确性。经审核无误,对结论无异议后,即可将评估报告编辑出版。该评估报告由三个部分组成:

1、总体概述:包括办学机构简介,办学整体评价,办学条件和领导管理简评,对领导管理、机会均等、质量保证、职业/专业设置等项目的评估等级表以及办学优势、劣势及其它有待改进之处的说明;

2、办学机构详细评价:包括办学机构及其背景,如学生规模、教学计划、办学地点、经费安排、地方就业数据、地方教育成就数据等;

3、检查结果:包括评估小组构成详细情况,评估证据的本质,课堂学习观摩等级(7等级制),课程/职业设置评价,各课程职业学员成绩记载,领导管理评价,包括机会均等与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整改方案:评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评估提高教学质量,而提高办学质量的首要责任在于办学机构。对于评估报告中所确认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办学机构必须在评估结束一周内向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提供一份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该方案必须明确规定整改时间表和整改负责人。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负责对整改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方面,评估小组会主动向他们提供整改方案合理性的建议。另一方面,他们在必要时还会直接向评估小组咨询整改方案的合理性。同时,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要监控该方案的具体实施。下次评占中,评估小组将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首席技师申报材料范文4

1.1建立健全以总经理为首的科研管理机构和责任制

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科研管理工作,技术中心是从事科研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公司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技术中心负责与国家机关、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以及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鉴定及后续的申报奖励管理等。为便于开展研究工作,科研项目一般实行课题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策划、人员调配、进度控制、科研费用的归集、奖励分配等工作。

1.2把好立项关

科技管理部门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技改工程达产达效、产品质量升级等与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密切相关的要素为研究对象,以应用研究为重点,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研究工作来确定科研项目指南和方向,并组织对项目的立题意义、目标设定、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构成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把关,提出立项评审意见。课题立项评审要突出经济效益性和技术前瞻性。

1.3加强过程管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项目组制定阶段目标和计划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做好科研的原始记录,按季向技术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在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提出下一步要解决的措施办法;管理部门与项目组及时沟通修正存在的问题,使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实验结束后,要求项目组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召开项目小组分析总结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管理部门追踪项目实施动态,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检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对已取得的阶段性的成果,要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1.4把好验收关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准备验收资料,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活动可以随机开展,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不宜年底统一突击进行。验收资料应突出完整性,一般应包括:研制总结、有关的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报告、财务部门确认的经济效益分析报告、项目应用评价、专利、论著等。验收时,管理部门重点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研制工艺的合理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对生产经营的贡献大小等进行评审,客观评定科研成果等级。

1.5延期或终止科研项目严格按程序办

因客观原因延期或终止科研项目,项目组应事先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经费收支清单,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或终止,不可擅自延期或终止科研项目。项目延期或终止理由一般包括: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拖期,尚有继续研究价值;项目立项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无继续研究价值。延期或终止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清理、移交和归档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的,取消课题负责人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2建立有效的科研项目激励机制

2.1建立有效的科研绩效激励机制是推动科研工作上台阶的关键

长期以来,公司未能合理构建有效的科研评价体系和绩效激励模式,无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扎根搞研发的积极性,科研人员的自主创新动力不足,成果较少。公司应结合自身运营实际,为科研人员搭建一个公平、公正、有活力的创新平台,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保障条件,引导研发人员将工作重心自发放到钻研项目上,促进企业科研工作出成果、上水平。同时通过做项目,锻炼研发人员的统筹策划和沟通协调能力,养成严谨务实的工作习惯;通过做项目,培植出竞争力强的产品和人才。

2.2建立职称晋级破格制度

对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奖励的研发人员,适当允许破格晋升职称;在主任工程师、专家工程师、首席专家等专业职务的评审中,将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及取得科技成果情况纳入硬性考核条件。

3积极争取部级科研项目

(1)部级科研课题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不竭源泉。管理部门应建立新材料信息的收集及处置渠道,将收集装备配套材料科研规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新材料项目、新型号用材、民用重点领域用材等信息及时进行梳理,将处置意见及时反馈到研发单位。(2)研发单位按处置意见,按照“研-产-销”相结合的模式,与外部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及应用单位进行沟通,组织开展项目预研和项目申报,预研项目以公司内部课题方式实施。为调动研发人员在国家重大项目中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宜以正向激励为主,加大部级项目的考核权重。

4规范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研发活动发生的材料费(含燃料和动力费用)、检测实验费、差旅费、评审费、研发人员的工资等。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人负责。项目组建立专门的费用台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负责人收集、整理费用明细后,提交项目组,组长应及时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归集。项目验收时,项目组必须提交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5科技资料的归档和成果保护

(1)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应统一归档在研发单位,不得据为已有,归档的资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合同(协议)、设计开发资料、阶段总结、实验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应用报告、论文、专利、成果证书等;研发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全部科研资料向所在单位交接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2)科研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公司科研项目及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有关人员不得私自转让或泄密。如有违反,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听从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在部门的科研编制下达条件方面给予一定限制。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3)建立科技论文、专利申请、对外技术交流、宣传报道等载体的保密审查制度。

6结束语

首席技师申报材料范文5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 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 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请记住我站域名/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公司章程修改文本(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A)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B)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C)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3次公告;(D)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E)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F)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对外投资需提供:(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九)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7)从业人员名单;(8)出资权属证明。(9)合伙协议书。(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入伙协议;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名的退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改书;(D)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人相关证明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5)职业状况承诺书。(6)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8)如委托,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D)投资人变更:转让协议、继承文件;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公告材料;(E)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3)职业状况证明: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离、退休证;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证明文件;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5)申请人签名的开业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歇业登记申请表。(3)完税证明、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2)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检验资报告)。(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检验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十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批准证书。(3)企业的申请报告。(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4)原登记证件。

第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4)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5)原登记证(原件)。

2、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2)批准证书。(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5)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3)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原件)。(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4)原登记证。

第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2)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

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店堂、牌匾广告样稿、效果图(标明规格尺寸)。(3)店堂、牌匾广告设置位置的合法使用证明。(4)店堂、牌匾广告施工、设施用电安全承诺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

(三)申请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场地使用协议。(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9)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10)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四)申请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计样稿。(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行政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8)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五)申请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7)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广告客户申请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六)申请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3)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审批。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七)申请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临时性活动的经费预算。(6)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7)临时性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就该项活动结束后进行审计的审计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

(八)申请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6)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

(九)申请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协议书。(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样稿。(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已考试合格,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住所证明。(4)有一定的资金。(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7)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首席技师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我市高技能人才立足本职、钻研技术、多做贡献,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办发〔〕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包括市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市技能大奖)、市技术能手(以下简称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市技能大奖每次不超过10人;市技术能手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成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同时设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库,委员库中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产生,市技术能手也可通过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选拔产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本市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本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生产一线技术岗位职工。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能大奖:

(一)荣获“国家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且有创新成果。

(二)被行业或所在单位授予首席技师、技能专家、技术大拿等称号,享受相应津贴的技能带头人。

(三)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有发明、专利、绝技、绝活,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培养技师、高级工等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术能手:

(一)取得县(区)技术能手或市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2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有创新业绩,并在传授技艺,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再次参加市技能大奖评选。已获得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市技术能手评选。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中央、省驻单位可将经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直接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申报市技能大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技能大奖申报表》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反映推荐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等情况的文字、音像资料;

(五)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

第十三条市技能大奖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区)评审委员会和市直部门(行业组织)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三)将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申报市技术能手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候选人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

第十五条市技术能手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县(区)和市直部门(行业组织)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二)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将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第十六条竞赛产生的市技术能手按照有关竞赛规则确定。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市技能大奖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荣誉证书。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市技能大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奖者所在单位对受表彰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其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