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工作情况汇报范例6篇

巡查工作情况汇报

巡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1

佘组长,各位领导:

诚挚欢迎省安全生产第四巡查组莅临XX指导工作。下面,就XX区2016年以来近三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汇报。

近年来,在省市安委会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XX区坚决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抓牢抓紧安全生产工作,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区域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一、突出抓好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坚持把责任落实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要务,严格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出台了《XX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XX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了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常务副区长为副主任、41个区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XX区安委会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定期调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建设工程、商贸服务、特种设备、危化品等7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行业专委会主任,统筹协调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印发了《XX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细化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结合全区机构改革,在16个担有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职责。区委区政府每年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区政府与24个监管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街道、职能部门与重点企业分别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持续强化行业监管,全力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

三是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辖区共有生产经营单位2万多家,绝大多数从事服务型行业,生产型企业数量较少。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区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安全”的理念,组织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20多场,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和 “黑名单”管理办法,定期警示曝光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近百次,不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2017年以来,全区安全监管部门共立案1176件,处罚1439.82万元。

二、突出抓好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分类别、分时段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

一方面开展常态安全隐患治理。辖区内现有危化品经营企业165家,无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建项目43个,高层楼宇552栋,人员密集场所848家,特种设备9250台。结合我区实际,我们着重针对建筑工地、公共娱乐场所、高层楼宇、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以及高温、雨季等重要时节,着力强化人员力量、提升工作力度、提高整改效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督促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近三年来,危险化学品方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482次,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38份,排查隐患103条,整改103条,立案30件,处罚22.6万元;工贸方面,检查企业5321余家,排查问题和隐患2356条,整改2356条,事前立案61件,处罚 21.32万元;建设施工方面,检查项目830次,隐患数784条,下达整改隐患单141份,立案22起,处罚金额83万元;特种设备方面,现场监察355家单位,排查隐患230条,现场整改53条,督促整改170条,下达整改指令书69份,立案数15起,处罚72.2万元;道路交通方面,消除道路安全隐患89处,发放车辆隐患整改通知书91份,约谈151人次;消防方面,检查单位1.2万家次,排查隐患2.7万条,已整改2.65万余条,立案1052起,处罚1290万元。

另一方面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自“3.21”事故发生以来,区安委会动员部署全区上下,坚持联合执法和行业整治并重,组织部署了全区性的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集中开展了电气火灾、环保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群租房等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提升了辖区安全生产水平,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节日期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全区共排查检查各类企业11357家次,出动专家800人次,排查整改各类隐患2270项,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10家(其中罚款1家,停产整顿8家,建议关闭1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投入执法力量1500人次,发现隐患1461处,整改1406处,处罚企业1家。

三、突出抓好基层基础,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不断加大人员、经费、装备投入,稳步提升全区安全生产基础性、长远性保障能力。

一是提升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制定印发《XX区加强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系列文件,成立了各街道(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每个机构配备了3-5名在编人员和4-6名专职安全员(全区共40名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每年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安监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实现了稳步提升。

二是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按照“平战结合、贴近实战”要求,每年修订完善全区各类应急预案,积极整合各行业领域专兼职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和突发情况处置专家队伍,每年有计划性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应急救援演练近百场,应急处置突发情况能力得到了稳步提高。

三是提升值班值守响应能力。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生产作业期间要有企业负责人在岗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巡查检查。同时,严格落实各级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日报告”和事故信息“零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快速响应、及时应对、高效处置。

四、突出抓好宣传培训,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全面普及安全知识,让安全意识、安全理念深入人心。

一是有序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七进”、“安康杯”竞赛等系列活动,通过专题演出、有奖答题、现场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安全生产知识传给千家万户,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一线工人安全意识。组织多部门开展应急演练,邀请企业员工和社区居民参与,提升事故预警响应能力、应急协同能力, 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以来共组织全区性宣教和演练活动140多次,参与人数200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

二是有效创新安全教育模式。探索打造了全民安全科普感受体验中心,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辖区居民参观体验,通过模拟事故场景、演练应险措施,不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推动“三个一线”培训教育形式,即一线安全生产培训员,在一线工作场所,给一线员工开展务实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有效提升培训教育形式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宣传的覆盖面和普及率,“XX安监”微信公众号全年共发送工作动态、安全知识、安全新闻等600余条,阅读总量20000余人次。

三是有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每年邀请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领导和专家作专题讲座,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驾驭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能力。推动“三级教育”的有效落实,定期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培训工作。设立了XX区企业安管干部培训教育点(位于XX中专),逐步扩大培训教育的规模和覆盖面。2017年以来累计开展全区性各类安全生产讲座培训20场,参加教育培训人员超过3000人次。

回顾近三年来的工作,我们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但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群众期待,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在一些企业还没有真正落地,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和问题隐患治理不彻底,安全技能和安全素质有待提升。二是重点行业领域仍存薄弱环节。个别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仍有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数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潜在的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三是全民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从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看,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仍然淡薄,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还没有真正全面树立起来,特别是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无知无畏、违规违章,隐患很大。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巡查为新的起点,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担当,持之以恒抓牢抓紧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是进一步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科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安全生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是进一步强化责任体系建设。始终坚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真正把责任明确到位、压力传导到位,真正扛起做好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

三是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紧盯九小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群租房等重点领域,聚焦防火防爆、动火作业、带电作业、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高危环节,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忽略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对于前期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将逐项梳理,建立清单,督促整改落实。对于重大隐患,定期复查,加强跟踪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巡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吉安市、井冈山市纪委全会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早发现、早报告,强化成果运用,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硬,更好发挥巡查监督的重要作用,以实际成效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XX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巡查时间

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15日。

三、巡查对象

渡陂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巡查人员

由乡纪委抽调人员组成巡查组负责巡查。具体巡查组人员安排如下:

组长:

成员:

五、巡查内容

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四个着力”,即“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具体来说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三个重点”。重点人主要是指“三类人”,即十后不收手不收敛,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事主要是指“三资一项目”,即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重点问题主要是指“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腐败问题。把握“四个突出”,即突出对“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突出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对权力寻租腐败问题的监督检查;突出对“”问题的监督检查。

六、巡查步骤

(一)预告,召开会议。开展巡查前一周告知被巡查村。开展巡查前两天在被巡查村张贴公告,公布被巡查村的名称、巡查内容和时间、巡查组成员和举报地点、电话及电子邮箱等,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和巡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全面、深入、公开、公正。巡查组进驻被巡查村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讲明巡查的内容、方式、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使被巡查村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巡查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巡查工作。

(二)听取汇报,调查了解。听取被巡查村工作汇报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汇报。通过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明察暗访、调阅资料、受理来访、接受举报、列席会议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被巡查村的相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既要总结好的做法,又要善于发现问题,重点巡查“两个责任”落实和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情况。

(三)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巡查组根据需要可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调阅、复制被巡查村的有关资料。包括:1、就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制发的文件以及原始会议记录;2、安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资料;3、会计账簿;4、执法文书档案;5、违纪违法人员处罚、处理、处分的原始资料;6、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及办理情况的档案资料;7、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受理反映被巡查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让干部职工、群众更好地参与到巡查工作中来,使巡查工作更全面更实事求是。

(四)提交报告,通报总结。巡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及时将巡查报告报乡党委。根据乡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将有关情况向被巡查的村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需要移交乡纪委、乡有关科室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审批表进行移交。涉及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按程序报乡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核;违纪事实清楚的,按程序报乡纪委、乡党委会批准立案调查。巡查中了解掌握的有关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督办整改,立卷归档。巡查组要督促被巡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自签收反馈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查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领导班子整改情况报告和个人落实情况报告报巡查组。巡查组对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回头看”的形式进行跟踪督查,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由巡查组按程序报乡纪委和乡党委会批准后,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巡查组还要加强对巡查移交事项的督办,向移交的各科室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同时,巡查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巡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被巡查村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巡查组联络,要严格按照巡查组的工作计划,合理调整时间,全力做好配合;要切实加强与巡查组的沟通,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特别是对巡查组同志出席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与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调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等,都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巡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主动认领巡查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刻剖析原因,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深入推进整改。

(二)被巡查村领导班子成员要以坚强的党性自觉接受检查,虚心诚恳地面对监督,认真自查自纠在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具体规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要本着对党负责、对发展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不夸大成绩,不隐瞒问题,不回避矛盾,客观、真实、准确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查组充分了解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状况,全面掌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

巡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3

巡察工作程序流程  前 期 筹 备 1、组内人员分工。 巡察组长召集本组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将本组5-6名工作人员按照党建组、内务组、财审计组、信访组进行分组、分工,明确牵头负责人。 2、制定工作计划。 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拟定本组巡察工作计划,明确巡察的任务要求、时间安排等,报区委巡察办备案。  3、组织人员培训。 巡察组长组织对本组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培训,熟悉巡察工作每个环节程序、步骤。   4、沟通相关信息。 各巡察组分别与被巡察单位进行联系,通报进驻时间,明确日常工作联络人员、召开进驻动员会议相关要求,联系办公场所和食宿安排。  5、完善巡察公告。 按照“巡察公告”模板,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根据需要以A3版面印制,在各单位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公共场所张贴。  6、采集基础数据。 区委巡察办向有关单位采集相关数据信息,交由组长保管、安排使用。  7、交接相关资料、设备。 区委巡察办将“58查”等资料,装有问题线索发现系统的电脑交给巡察组,由组长保管、安排使用。印制调研问卷。 组 织 实 施 8、进驻动员部署。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由巡察组组长通报计划安排、工作要求和目的任务,对巡察工作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表态发言,对配合巡察工作提出要求;被巡察单位应及时张贴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举报电话、来信地址,以便接受群众举报。短信。 9、组织问卷调研。 按照进驻动员会参加人数印制相应的“调研问卷”份数,在动员会议结束后,发放并组织参会人员答题,现场收回,交党建内务组统计汇总备用。 10、听取情况汇报。 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根据巡察工作需要,选择听取其他工作汇报。 11、列席有关会议。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巡察组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会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 12、受理信访举报。 信访核查组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对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妥善处置;巡察组受理的属于被巡察单位职能范围内的诉求类信访事项,经组长批准,及时移交被巡察单位处理;对涉及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信访举报件,巡察组应在初步了解、研判后报区委巡察办按规定分类处理。 13、组织个别座谈。 巡察组分别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开展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14、查看档案资料。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按照“清单”被巡察单位提供与巡察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簿、工作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15、走访调研了解。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以到被巡察单位及其二级单位和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巡察组参与走访调研的人员不少于2人。 16、专项问题处理。 巡察中需要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解,由巡察办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以满足延伸巡察工作需要。 17、撰写巡察报告。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形成书面巡察报告,向巡察办和领导小组汇报。巡察组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提交巡察办。 18、送审巡察报告。 巡察组应在巡察撤点后5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报告送巡察办,有专题报告的同时上报专题报告。由巡察办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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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4

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我省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省委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督办;

(五)配合省纪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七)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视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视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省委巡视办和省委巡视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省委巡视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视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省委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应当成立由市委负责同志牵头,市委办公室(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日常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厅)承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沟通情况、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门(单位)在被巡视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视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省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视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省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协调省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县(市、区)巡视时,省委巡视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县(市、区)巡视工作动员会。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 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省委同意,省委巡视组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前,省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市党委。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县(市、区)领导班子反馈会议。

第三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县(市、区)巡视时,其所在市党委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五人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省委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巡视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视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省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省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23日起施行。20xx年1月10日省委印发的《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揭秘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由来现代意义的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之一,是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查监督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巡视工作传统早已有之,但不同时期重点各有不同。从党的二大首次明确党的特派员制度到中央政治局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巡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发展。为此,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带读者们一起回顾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制度的发展脉络。

党内巡视制度萌芽和建立

1920xx年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 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应该是党内巡视最初的党内法规依据。

1920xx年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的指导员,使事实上党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

1920xx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中央至地方建立并实行巡视制度,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明确指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1920xx年10月8日,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稿形式下发,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成为我们党巡视制度的起源。

巡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5

1.保卫工作方面:

1.1公司各门口出入厂管理工作:

继续严格按照部室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严格各门口进出厂管理工作。5月17日接通知做好预防后勤人员因工资情况闹事准备。5月21日南门晓星硫铵车冀J35026未装复磅出厂,核实情况属实后汇报调度室,汇报部室检查后放其出厂。5月21日南屯煤车苏C70922打错车号,接刘总审批报告,汇报部室后检查放行。5月22日接早班南门金山港焦车鲁DE8326打为徐家堂。全程监装复磅,卸货后接部室通知放其空车出厂。

1.2监装工作:与督导组配合共同认真完成监装工作,全程拍照录像,由班组长核对签字后放行。5月2日在监装湖南湘牛物资装车时查出物资混装现象,对湖南像牛罚款1000元。洗煤厂监装:5月14日煤泥监装 5月15日矸石监装 5月26日煤泥监装。

1.3治安巡逻工作:坚持每班对厂区各部位进行巡逻工作,特别是夜间对洗煤厂,铁道,各施工单位,公司东西南墙等边缘部位和各个重要物品堆放处采用巡逻结合守候等方式尽量杜绝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1.4依据公司领导的安排采取厂内外巡视、制高点观察等方法对无人机、小报记者进行排查。

1.5监督采样工作:对厂内焦炭,煤炭的跟踪监督采样工作,做到严格认真监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

1.6依据部室命令对员工班中进出厂情况进行统计。

1.7学习弟子规及消防相关知识

2.消防安全工作方面:

2.1消防训练:严格遵守消防训练制度,组织班组人员严格按照部室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训练,做好周五消防演练的准备工作,做好战备工作。

2.2消防巡检:加强日常消防巡查和每周五对消防责任区和厂内消防重点部位及各施工单位的消防检查工作,带领队员认真严格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求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拍照记录,汇报部室将查出的隐患及时对车间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单,并严格复查。截止到5月26日消防检查3次,共查出16条问题,落实整改15条,煤焦二车间一条问题未整改,已汇报部室。

3.防疫工作方面

3.1保证各门口防疫工作不放松。

3.2组织班组人员完成疫苗接种。

4.工作存在的不足:

4.1班组员工整体缺乏训练。

4.2班组个别员工仍然存在执行力不足的情况。

5.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5.1加强从严管理,加强员工对部室工作任务的执行力。

5.2加强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的时间给员工做好思想工作,多要求多强调。不断提高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巡查工作情况汇报范文6

二、本责任制所称的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是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包括村镇)建设过程遵守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拆除的执法活动。

三、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长汇报阶段巡查工作情况。

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工作,根据各所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若干责任小区,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权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巡查工作。

四、开展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应当把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公路)两侧,集镇重要地段、旧城(村)控制区、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周边地段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要兼顾其他区域。应制定巡查方案路线图、记录表,切实掌握责任区内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动态情况,并记录巡查工作全过程。

五、对巡查中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做好现场记录,同时书面告知有关业务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率须达95%以上。

违法行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抢建的,应迅速集中力量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各责任单位,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规模较大的强制拆违行动,应彻底、干净,坚决克服“制而不止”的现象。

六、各责任区监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节假日也应组织巡查,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七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监察大队、各基层管理所及有关单位针对各责任区的巡查工作组织检查;局法规监察科也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多发、易发地段(区域),有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可以聘请义务监察员报告地段(区域)动态信息,实施预报、警报。

八、建立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监察巡查需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地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路线及发现违法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档备查。

各责任单位将巡查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法规监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

经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如跟踪监察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违法案件,应当日汇报,并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责任单位处理的案件(根据乐规建[2003]356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应当先予以制止,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通报,不得瞒报,接收人员应当场签收。

十、各单位应加强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安全工作,每次拆违行动都必须周密组织,制订预案,制订相应的拆违作业规程,对拆违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传动员、现场踏勘、存在隐患等进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对拆违作业的进场、断水断电、隐患排除、拆除施工作业、清场、撤退以及防暴排除应急处置等内容,应有明确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

十一、各责任单位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车辆和其他保障,保证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应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市局定期对下属单位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巡查台帐、检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或采取抽查、个案核查、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评定。

十三、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巡查工作组织情况

巡查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巡查责任区是否按规定划分,巡查人员是否落实,巡查职责是否明确,动态信息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巡查必需的装备、车辆是否落实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是否已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和统计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等。

3、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有无巡查方案,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台帐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按规定告知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十四、对在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情况,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元,第三名奖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名额另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O%,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直至党政纪处分或辞退、同时取消责任区第一、第二责任人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以及所在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