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技术论文范例6篇

克隆技术论文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1

内容提要: 克隆人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一个挑战。从技术应用的目的上看,克隆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在有关克隆人是否具有犯罪性以及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的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站在刑法的视域下,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当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已经对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却未就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也未出台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专门立法。为此,需要制定一部《克隆技术管理法》,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设“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人类当代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系列伦理与法律问题相继而生。克隆人的法律规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作为一个有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重大伦理及法律问题,克隆人问题的提出给当代立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学理上探讨如何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拟从克隆及其技术分类入手,立足于刑法的视域对克隆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浅陈拙见,以求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克隆人的技术分类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意指生物通过细胞分裂进行无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种群,因此更为科学的术语称为“无性繁殖”。在科学界,根据克隆技术所应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将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谓治疗性克隆,是指从需要治疗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重组的卵细胞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开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这个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对生命成长发育起主要作用的细胞—干细胞。胚胎干细胞经过相应的定向诱导发育的处理,便可以发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的基因与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经常出现的排异反应的难题便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由于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拥有形成所有270多种人体细胞类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人体器官替代或修复的原料,这项技术的成功应用将是再生医学上划时代的进步。所谓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骤完全相同于治疗性克隆,即从某一供体身上提取少许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经过刺激后,重组的卵细胞开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如果将早期胚胎植入受体的子宫内,完成受孕、发育和产子过程,就达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以克隆技术的以上分类为基点,克隆人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前者是指以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克隆,而后者则是以“造人”本身为目的的人体克隆。

二、有关克隆人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责任的学理争论

“克隆”一词最早于20世纪初被引入园艺学,以后又逐步应用于植物学、动物学和医学等方面{1}105 。 1997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震撼了整个世界,因为它的问世标志着又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人体的克隆(即克隆人)将极有可能很快问世。于是,针对人类可否克隆自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项大讨论,其影响深远,迄今余波犹在。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中,法学家也参与了其中,并就克隆人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等进行了激烈争辩,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肯定论”认为,克隆人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因为克隆不仅使得克隆者与被克隆者有着相同的基因构成,而且使克隆者总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阴影之下,而这种阴影使他对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我的感觉受到了限制{2}。不仅如此,克隆人也严重冲击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威胁着现存的社会秩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为了保持人类社会特有的秩序,就应该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袭,原子弹只消灭物质,而克隆人毁灭伦理规范、精神和道德”{3},“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以此为基点,对于复制人类自身的做法,法律应当坚决禁止,并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克隆人罪”{5},或者应当订立一部禁止克隆人的单行刑事法{6}。从犯罪控制论的立场来看,“只禁止人类生殖克隆技术是不够的,……只有确保违禁行为将受到双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义:一方面是由已有国际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或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或有待创建的国际人权法院在其他地区或联合国内部针对国家的违禁行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本国或国际司法机制根据反人类罪宣判的刑事制裁。”{7}

与“肯定论”针锋相对的是“否定论”。这一学说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设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8}。所以,克隆人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对待克隆人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事。“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违背人文主义的精神追求的,法律应宽容地看待克隆技术。……对任何新技术采取拒绝的态度和回避的立场不是人文主义者对待新技术的方法。我们在对新技术作反思性审视的同时,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这是我们对待克隆技术应采取的态度。”{9}“现代法律是以理性与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它应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一方面,对现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生命观加以保护但不僵化与绝对化;另一方面,对于伴随新科学新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生命现象伦理变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持一种宽容的、理性的、通达的态度,适当规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终适应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盲目地、绝对地禁止克隆人,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导致人类社会僵化、保守和偏狭心理的炽燃,或者促使人们公然违法肆无忌惮地克隆人,扰乱社会。理性的办法应该是制定严密的法律,疏通、引导、规范克隆人的技术活动,使克隆人技术为人类谋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视为洪水猛兽,围追堵截。”{10}以此为立足点,对于克隆人,“我国法律应对此进行积极干预,而不是消极回避或绝对禁止”{10}12。

三、对克隆人犯罪加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以为,由于克隆人在生命科学上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两种,而这两种克隆人的社会危害性又存在着明显差别,因此,对于克隆人犯罪性的评价应当分别加以讨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立法对策。换言之,“制订任何反对克隆人类可能性的法规必须谨慎从事,以保证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弃之不顾”{11}。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来说,由于其终极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过“造人”来获取医学治疗所必须的干细胞,因此,其本质实际上是以牺牲一个个体来拯救另外一个或一群个体,在这一点上,它与器官移植有着类似的伦理基础。在生命科学发展尚无其他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次优方案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治疗性克隆人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看,犯罪是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度从而需要由刑法来加以防范和惩治的行为,而治疗性克隆人则是一种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的行为。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治疗性克隆人并不具有犯罪性,对于治疗性克隆人,刑法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1]

其次,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来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法入罪化。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大批复制同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认同人类可以被作为产品而在实验室里加以生产,这势必会贬损人的尊严与整体性社会价值。(2)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的诞生都会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点,一旦其降生,则不论是社会还是其本人都无法界定其在伦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这势必会造成其社会异类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视甚至无法为社会认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导致无法定位自我以致处于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状态之中。不仅如此,人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亲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有性结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作为传统社会关系的亲亲关系发生了动摇。[2](3)从克隆人自身的立场上来说,一个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再生产,就会有自身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观心理和宿命感,势必会激发其对科学与未来社会的报复感或对抗情绪。而一旦这种技术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生产人体器官,则其后果更难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复存在。但克隆人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死人是可以被复制的,而死人的复制则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发生颠覆性的动摇与混乱。(5)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克隆技术相对粗糙,克隆人的质量难以保障。克隆人是单性生殖,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粗糙的过程。克隆羊“多利”的成功率是1/227,而克隆人的成功率即使乐观估计也只有2-3%,而且克隆生物个体易产生畸形、死胎、流产、胎儿过大、早衰等情况{12}。综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给在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弊是远大于利的,“如果复制技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世界将因人类科技进步而陷入噩梦般的境地”{13}。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

至于“否定论”所主张的“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论证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就前者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产生、发展和应用给人类带来的福与祸,从来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提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人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14}因此,我们切不可对人类的理性和经验抱以过高期望,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基于对该行为的全面评价”{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技发展是不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16}。为此,科技的意义深化应该被带入伦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时地停一停脚步,确保所发展的技术的确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这也正是科技伦理学、科技法学以及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等一批新学科诞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之,科技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的,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法律的介入甚至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否定论”所主张的刑法宽容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纵容。刑法宽容作为刑法谦抑品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素质,是指刑法应当对负面影响尚在人类社会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的一般反社会行为网开一面,不将之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刑法应当对那些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闻。现代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还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伦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则由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的承受范围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与伦理道德手段的调整领域而必须要由刑法来加以控制。笔者以为,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体生殖性克隆所带来的克隆人之社会地位的无法认定,使得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抹杀的伦理非难性,假如刑法放任这一行为自流,则势必会严重冲击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现行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不仅如此,从刑法哲学的立场上来看,为了防控基因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在基因研究与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刑法应当设置某些“禁区”,而设置禁区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国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设置禁区并不是永远不许涉足该领域,而是指在条件不成熟或后果暂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评价其潜在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当各种条件允许时,原先的禁区也将不再是禁区,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富矿’。”{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仅是基因研究健康开展与基因技术理性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终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严重危及当代社会伦理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反社会行为,就是刑法应当在基因研究方面设置的一个必要禁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应当为擅自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行为配设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克隆人的出现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结果之一,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并不能够阻止克隆人的最终出现,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克隆人出现的时间。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术发展的这一最终趋势,而更多地在于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克隆人,给人类生命伦理提供一个必要的缓冲期,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克隆人给社会带来的根本性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设置都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更好地承受各种反社会行为的冲击赢得缓冲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变迁上得到很好的诠释。以各国刑法对堕胎罪的规制为例,自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之后,一直到19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一直都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大量畸形胎儿的涌现、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1960年代起,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国家,堕胎罪也逐渐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时至今日,尽管堕胎罪在很多国家都已如历史的尘埃而被尘封在了各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但其为确保人类在胎儿生命处理问题上实现社会观念和意识的平稳过渡以维护当时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我国1979年《刑法》将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投机倒把罪等诸多犯罪明文规定为犯罪来予以惩治,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这些犯罪,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我国社会最终认同、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现象赢得缓冲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与其说是对克隆人的彻底否定,不如说是为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应对克隆人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并最终认可和接受克隆人赢得缓冲时间。”{1}14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克隆人的最终出现以及人们对克隆人的认同和接受都将会成为一种事实,但当前刑法禁止克隆人对社会稳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时代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四、域外克隆人犯罪的刑法规范

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整个体系中,“克隆人是目前争议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物技术”{19}。由于克隆人的出现将极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会对人类传统的生命伦理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因此,动用刑法的力量对生殖性克隆人加以规范,便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在发展生命科学技术过程中均须仔细权衡和认真考量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类自我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立法开始出现,它们在保障基因技术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些立法,对于探究我国刑法应对人体克隆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完善我国克隆技术的刑法防范策略,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首先,就国际层面来看,尽管人们对克隆人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实践中,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生殖性克隆人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对生殖性克隆人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反对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11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而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也通过决议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度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规定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

其次,就各国国内立法层面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专门立法,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国家,英国国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应急法案—《人类生殖性克隆法案》,将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并可判处最高达10年的监禁,以弥补其1990年《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缺陷{20}。澳大利亚2002年就专门出台了《禁止克隆人法案》,将故意克隆人类胚胎、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的行为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将通过受精以外的方式生产或培养人类胚胎、非以妇女受孕为目的创造人类胚胎以及创造或培养包含有多于两人提供的基因内容的人类胚胎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21}。日本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克隆技术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损于人类尊严的克隆人,违者将被处10年以下劳役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22} 。 2004年9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本国克隆人,违反这一法律者最高将被处以10万新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23}。而美国国会也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22}。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颁布的《人工生殖法》中也对从事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人工生殖的,处其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万元以下罚金。[3]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之外,法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并对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追究一定的刑罚。例如,法国对违反禁止克隆人法的行为处以20年以下徒刑,德国处以5年以下徒刑,英国则根据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别处以2-10年劳役和监禁{9}63。西班牙则将生殖性克隆人这一犯罪明文规定在其刑法典中,《西班牙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24}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规范不仅表明了人类在对待克隆人技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缓了克隆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社会应对生殖性克隆人所带来的冲击赢得了缓冲期。

五、我国应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对策思考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就好似剑与剑鞘的关系。一把锋利无比的剑可以帮助人们披荆斩棘,但同时也可能会伤害用剑者自身,而剑鞘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用剑的时候有效遮蔽剑的锋锐,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克隆技术具有明显的双刃性,其健康发展与正当应用会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的福祉,而其滥用则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以便利用好法律尤其是刑法这一剑鞘,将克隆技术所引发的负面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对于克隆技术发展所潜藏的各种负面效应,理论上存在3种应对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时制止以及事后惩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而“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申鉴·杂言》);换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风险发生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为立足点,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和个体一样,无法在所有风险问题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个社会与个人却都必须选择特定的风险加以关注以便实现其生存与发展,使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巨大风险成为社会与个人通过法律来加以防范的基本风险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规范克隆技术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人体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在防范克隆人技术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方面所应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

(一)我国目前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立法现状

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台的个别行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问题。2003年12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就此来看,我国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绝对不允许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但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技术的研发则给予支持。[4]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关人体克隆技术规范的现行立法还存在明显缺憾,无论是《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都还存在着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且刚性不足的严重弊端,而且在以上两部规章中都没有关于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显得苍白无力,一旦实践中有人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以上两部规章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克隆技术,尤其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而滥用该技术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威胁又随时可能成为现实的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个不足。

(二)我国应对人体克隆的刑法对策建议

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不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注释】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而仅仅表明,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强有力的理由。(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3]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16条及第30条。

[4]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基础上。

[5]在《克隆技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克隆技术不规范操作的刑事法律责任,并不是要求该法对克隆技术操作方面的罪名和罪状作出规定,而是要求该法设置一些涉及克隆技术操作的刑事指引条款,以便为刑法介入对这类操作的规范提供立法支持。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2

坎坷“克隆路”

诞生于苏格兰的多利是克隆成果的集大成者。回溯克隆的历史,苏格兰无疑是最适合多利降生的地方,这里有欧洲最早的医学院,也是青霉素的发现地,现在又将成为克隆技术的圣地。

早在2000多年以前,克隆就已经融入到人的生活当中。果农广用嫁接等无性繁殖技术克隆亲代的优良属性,但直到1958年,现代意义的实验室克隆技术才得以最终确立。这一年,英国人Steward把一块成熟的胡萝卜组织成功分化克隆为一棵完整植株,从而证明了植物的成熟细胞仍然具有功能的完整性。

但动物细胞也同样具有全能性吗?首次动物克隆实验于1964年完成,并对这一疑问给出了肯定回答。英国人Gurdon把蝌蚪肠壁细胞的细胞核转移到已经去核的蛙卵细胞中,成功培育出了正常的成年蛙。这个由英国人确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奠定了该领域的实验标准,以后进行的实验只是在供核细胞方面略有不同。

虽然已经没有理论障碍,但是技术难度却一直难以逾越;诞生多利的种子已经播下,唯独土壤尚未准备就绪。在克隆曙光惊现20多年后,鱼、鼠、牛等克隆动物才依次登场,供体细胞都取自胚胎期。某些商业公司从中看到了商机,据悉,荷兰公司Pharming率先进行基因改造实验,让转基因动物在牛奶中产生了特殊蛋白质。此外,在延续生物反应器的生产能力方面,克隆技术也有用武之地。

多利“诞生记”

无独有偶成立于1989年的苏格兰PPL公司有着同样的野心,他与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合作,尝试克隆动物。为了规避利用胚胎细胞克隆动物所可能带来的伦理学困境,他希望从成年动物的体细胞中获得细胞核。

1991年,科学家基思•坎贝尔加入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他全面负责克隆羊的技术探索;当时他的顶头上司威尔穆特是罗斯林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负责协调指挥工作。五年后,坎贝尔等利用前辈Gurdon创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成功克隆出世界上首批克隆羊:Megan和Morag。论文于当年发表于《自然》杂志上,但这篇论文当时并没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因为他使用的是胚胎期细胞核。十年后再度回首这段历史,坎贝尔始终认为该论文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多利的诞生――该论文最终奠定了克隆多利的技术基础,而他本人却是该论文的第一作者。

但最让克隆专家失望的是,虽然他决心从乳腺上皮细胞中获取细胞核在当时来说是无可厚非的(用此方法获取的细胞核是和胚胎成纤维细胞最接近的体细胞),但核受体仍然是卵细胞,因为他认为卵细胞内含有促进基因分化的必不可少的物质。

接下来,他首先提取怀孕多赛特母羊(白脸)乳腺细胞中的细胞核,这些细胞核内包含有多利身上几乎所有的遗传信息,再将细胞核转移到苏格兰绵羊(黑脸)的去核卵细胞中,在微电流的刺激下,核与卵细胞融合为重建细胞。先将277个重建细胞暂时植入母羊的输卵管中,只有29个成功发育为胚胎。最后再将这些胚胎植入13只母羊子宫内,历经148天的艰难孕育后,一个编号为6LL3的小绵羊呱呱坠地,体重6.6千克,白脸――和它的基因母亲一样。

这一天是1996年7月5日,世界上首只体细胞克隆哺乳动物诞生;彼时威尔穆特可能不在现场,但他拥有和多利最著名的合影。虽然多利的世界第一头衔拥有众多限定词,但威尔穆特明白其轰动性,技术和社会的互动史表明:当繁殖方式离人类天性越远,克隆对象离人类越近时,公众的兴趣则会越高,更何况羊只拥有比人类更大的大脑比例。论文中威尔穆特成了第一作者,这意味着他将是“多利之父”――虽然直到十年后,他才承认克隆羊的大部分功劳应该归于坎贝尔。

“多利”号克隆飓风

研究员知道它必将成为大明星,所以给它起名为多利,同名女歌手不仅名声显赫,而且胸部巨大,这也正是研究员对多利的另一个期望……和多利同期出生的还有另外7个兄弟,可是从来没有人听说过它的名字,因为它的基因都来自胚胎细胞核。

1997年2月,威尔穆特在《自然》杂志上刊登论文的同时,也将多利介绍给了广大公众。多利掀起的克隆旋风,甚至比威尔穆特的预估更强大、更持久,即使是《自然》杂志的最大对手――美国的《科学》杂志也不得不将多利的诞生评为年度最佳科技成果。随后,医药大厂、野生动物保护者和疑难杂症患者也都从中看到了希望,尽管多利克隆技术的成功率低到让人起疑。

核转移克隆技术仿佛空降人间,犹如重磅炸弹,激起了人对生殖前景的担忧。既然羊只可以无性克隆,人类岂非也可以孤雌生子?伦理学的担忧固然有着前景考虑,但人似乎忘记了一些基本事实:多利既不是首只克隆羊,也不是首只克隆哺乳动物,更不是首只克隆动物。只不过,以前的克隆技术都是从胚胎细胞中获取细胞核,而如今却改为取之不尽的体细胞,此时的公众不免有了“孙悟空拔毛化身”的紧张。随后,这种紧张情绪开始蔓延,以致于在1997年底,世界卫生组织一度要求禁止人类克隆。

正当科学家忙于验证、公众热衷于激辩之时,多利则在苏格兰的室内羊圈中接受膜拜。女王般的(事实上,多利的确曾当选苏格兰反君主主义者心中最受欢迎的女王)生活固然尊贵,但却没有自由。所幸的是,多利两岁时,与一只威尔士山羊“喜结连理”,“新郎”名叫戴维,不久“爱情结晶”邦尼出世,次年再产三子。多利终于不负期望,以行动证明了名字的正确性。

这两年是多利最幸福的年份,它以常规的婚配,回应了人对克隆动物的种种担忧。此时的科学研究也有了很大进展:山羊、猪等动物相继克隆成功。核转移克隆技术正沿着乐观主义所设定的路线高歌猛进。直到2001年科学家又成功克隆了濒危的印度野牛,可惜不久在产后感染中死去……

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克隆技术持续成为科技记者的追逐热点。“疯狂”的科学家和组织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热点,相继宣布克隆人计划,但这一计划最终引起了国际政治界的激烈反弹,法国和德国甚至建议联合国签署禁止繁殖性克隆人的条约(后被放弃)。

然而,政治的吸引力显然不如多利的光环耀眼,2001年度最让人牵肠挂肚的莫过于多利罹患关节炎的消息,因为对于正处于青年期的多利来说,患上典型的老年疾病,可不是什么好迹象。人对多利早衰的担心终于在分子生物学上有了明证,多利的染色体端粒比正常绵羊短20%,而端粒和细胞寿命密切相关。后来,另一项老年性疾病“进行性肺炎”开始袭击多利,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痛苦,研究所决定对多利实施安乐死。这一年是公元2003年,多利享年6岁,寿命仅为正常绵羊寿命的一半。同年,英国PPL公司也陷入困境。

反思与重生

“沉舟侧畔千帆过”。多利和PPL的衰退,是对克隆技术的沉重打击,但利好消息仍然不断。2003年,克隆马、鹿和骡相继诞生,美国FDA也表示克隆动物的肉奶是安全的。在汹涌澎湃的克隆浪潮中,人似乎有些迷失方向,成体动物的克隆仍是最吸引眼球的领域,但人也将太多的精力和金钱花费于此。

无形中,科学家自己圈就了核转移克隆技术的伦理困境。体细胞克隆虽然规避了胚胎供核的伦理问题,但科学家却误入歧途,将精力倾注于繁殖动物成体。多利所掀起的轩然大波清楚地说明,成体动物克隆正是人最大的忧心所在。

缅怀多利的低落情绪,很快被对克隆技术的反思所取代。克隆动物成体所形成的伦理学困境呼之欲出;早衰、非完美复制、低成功率的技术短板以及大量花费之后显现的黯淡前景……,这一切让很多人丧失了对核转移克隆技术的耐心,逐渐将关注的目光转向干细胞技术。

更让人可喜的是,干细胞技术吸取教训,从一开始就避免制造动物成体,这不仅减少了早衰和成功率的问题,而且免除了人造生命的困惑。但这个免除又带来了另一个的悖论:人为地阻断胚胎发育成为生命的机会,把可能发展为人的胚胎硬生生拆成若干份,显然也不够人道。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3

自1997年2月22日世界上第一头体细胞克隆羊多莉在英国诞生以来,克隆技术一直备受世人关注。随着克隆牛、克隆鼠、克隆猪、克隆兔和克隆猫的出现,人们对是否应该克隆人的问题争论愈加激烈。然而,就在新年即将到来之际,一个叫雷尔教派的组织成员、法国女生物学家布瓦瑟利耶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宣布世界首例克隆婴儿“夏娃”已于2002年12月26日降临人世。消息传出,国际社会一片哗然,由此引发了新一轮有关克隆人的争论。

与试管婴儿比照并不恰当

事实上,在多莉羊诞生之时就有人宣布要克隆人,并预言不久就会问世。尽管全世界反对克隆人的呼声高涨,不少国家已明确表态禁止克隆人,但克隆人的实验从未停止。美国著名科普杂志《发现》估计,目前全球可能有数十个实验室拥有克隆人的知识、设备和技能。虽然社会普遍反对,但名利的驱使会让更多的克隆人陆续出现。

所谓克隆,乃是英文clone的音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性繁殖。自然界生物繁衍后代的方式有两种: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无性繁殖主要发生在低等生物中,高等生物产生后代主要通过有性繁殖,即雌雄两性生殖细胞的结合。克隆技术就是用人工手段通过无性生殖产生生物个体的技术。作为一项技术,它并非现代的产物,早在50年代生物学家就成功地克隆出两栖动物蟾蜍,但将此技术成功地用于哺乳动物则是90年代的事,而今天的克隆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克隆人类自身的地步,不能不令人惊叹。克隆人不仅对它最初确立的造福人类的宗旨提出了挑战,也对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理由也主要基于这两方面。

从技术上讲,目前的克隆技术尚不能支持克隆人。动物实验表明,克隆技术目前的成功率大约仅有2%,而且,克隆出来的后代常常短期内出现死亡、畸形和早衰等多种生理异常。而就目前的技术水平,科学家尚不清楚问题究竟出在何处。克隆人和克隆动物虽然原理一样,但实验要求更加苛刻,在此情况下,克隆人风险必然很大。另一方面,由于克隆人与供体的遗传基因完全相同,必然会继承前者的遗传病史,加之操作上的偏差,会使克隆人患病机率较常人高。即使克隆人能够健康成活,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大量基因结构完全相同的克隆人可能诱发新型疾病并广泛传播,对人类的生存不利。

然而,赞同克隆人者常常用试管婴儿的成功事例来为克隆人辩护。美国撰写科学方面文章的作家赫尼格曾在《纽约时报》上撰文指出,当前反对克隆人的很多观点与当年反对试管婴儿的理由非常类似。虽然对试管婴儿的某些批评不乏合理性,但就近50万的案例来看,当初的绝大多数预言都落了空。因此,他相信,随着克隆婴儿诞生的可能性日渐增大,人们对待克隆人的态度也将发生转变,克隆人也许很快将像试管婴儿一样被社会接受。

应当指出,试管婴儿与克隆人属两类性质不同的技术。试管婴儿是将夫妇双方的和卵子通过在体外授精的形式达到繁育后代的目的,仍然是有性生殖,只是授精方式(体内与体外)的差别。而克隆人是体细胞繁殖,属无性生殖。因此,用试管婴儿的例子比照克隆人是不恰当的。

从适应生存环境的角度讲,有性生殖显然要优越于无性生殖。因为有性生殖的基因来自父母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掩盖某些遗传缺陷,从而使生物个体表现出更强的适应能力。克隆人的情况恰恰与此相反,因而在科学家内部就有不少人认为克隆人是反自然的行为,是一种倒退。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克隆的更重要的原因不仅在科学研究的层面上,更多的是因为这一技术的运用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可以设想,即使未来的克隆技术能够突破目前的各种障碍而使克隆人顺利成长和发育健康,他(或她)能否顺利地融于社会,被大众认同也尚不能肯定。由于克隆人特殊的产生方式和在家庭中难以确定的成员关系,必然会带来诸多的社会伦理问题。

形似而“神”不似

众所周知,人是理性的生物,这意味着任何一个道德的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所做的一切决定都必须遵从社会认可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原则。而在社会所认可的伦理价值标准中,“不伤害”原则(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不伤害)、平等原则(每个人同等地享有资源和承担义务)和自主原则(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和对人的知情同意、选择权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原则,个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都有赖于此。当把克隆技术引入到制造人本身的时候,就必然会发生与这些原则相冲突的情况。

人既具有生物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从生物学上讲,每个人都拥有的独特的基因类型,使他具有了独特的生命价值,这种神圣的生命价值是大自然最精致构造的展现。克隆人的出现却消除了人的基因的独特性,从而消解了人的独特的生命价值,这显然是一个反自然的过程。从文化的角度上看,人区别于动物的特质就在于他的文化内涵。当人仅仅被当做一种纯粹的物质存在并沦为技术操纵和利用的对象而在流水线上被大量复制时,他作为文化主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就随之消失了。

人的生命价值还在于它是两性共同参与的结果,一个新生命的孕育必然是两性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协作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维系家庭、婚姻和情感的基础。克隆人的出现表明新生命的产生不再需要两性共同参与,因而也就无需传统意义上的夫妻情感、婚姻乃至家庭。它的后果必然是促使稳定与和谐的家庭结构解体。由于克隆技术速度快、周期短,可以随心所欲地复制生命个体的特点,大量复制的结果将势必造成社会性别比例结构的失调。

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个标准的家庭,只要克隆人的身份不能确定,他与供体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即便克隆人发育正常,他(或她)们与被复制者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还是兄弟姊妹关系?从社会层面上看他们像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从其基因序列上看,倒是更像兄弟姊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克隆人与供体分享荣誉、财产或共同承担犯罪过错?由于无论从遗传上还是生理上都无法区分两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关系,克隆人的出现必然会给家庭成员角色的关系带来麻烦和混乱,使法律地位难以确定,必定造成社会的混乱。相信任何一个有道德的人都会对一个年龄比当事人小30岁、却说不清是当事人的弟弟还是叔叔的人要求平分财产这样的事感到厌恶。

由于克隆人的出现,人被人为地分成了两类:“自然”人和“技术”人。尽管从这两类人中可以找到共同的基因类型,但他们仍然会有文化上的差距。由于我们目前尚不能对克隆人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如何能使“技术”人与“自然”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将是未来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此外,人们还担心,克隆人可能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心理缺陷,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两个基本目标

克隆技术在发展之初就确立了两个基本目标:弄清细胞全能性表达和细胞分化机理;通过克隆产品造福人类。尽管克隆技术用于动植物已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克隆人的事件也使我们看到科学技术恰似一柄双刃剑,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难免给人类带来一些始料不及的后果。克隆人的出现,向全社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虽然科学研究本质上是探求真理的活动,但科学研究活动并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其中也蕴含着伦理问题。这意味着科学研究也要受到伦理规范的制约,科学家不仅应当考虑其研究所承载的伦理义务,还应当承担研究所带来的社会责任。

对克隆人的不同观点反映了人类亟须科研道德和法律制度化的完善,而解决克隆人问题不能仅靠科学家的道德自律。对克隆人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莫过于通过立法使这项研究能够在社会各方的严格监控下谨慎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一切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阅读背景

人类进行克隆的历史

1952年・克隆蝌蚪

蝌蚪改写了生物技术发展史,成为世界上第一种被克隆的动物。美国科学家罗伯特・布里格斯和托马斯・金用一只蝌蚪的细胞创造了与原版完全一样的复制品。

1972年・基因复制

克隆技术精细到以单个基因复制为单位。科学家将某种特定基因分离出来,将它与某有机体(最初是一种酵母)结合,有机体将新基因融入自己的DNA结构后再繁殖,产生出理想基因的复制品。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

整个世界吵嚷着想要目睹人类第一个体外受精婴儿路易斯的“庐山真面目”。英国医生用丈夫的在一个试管内使卵子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健康母亲的子宫内。

1997年・多莉,你好!

1996年,世界第一例从成年动物细胞克隆出的哺乳动物绵羊多莉诞生。这个秘密直到1997年2月才向世人公布。苏格兰胚胎学家伊恩・威尔姆特和同事用从一只成年母羊内取出的细胞克隆出多莉。

1998年・克隆批量化

美国夏威夷大学的科学家用成年细胞克隆出50多只老鼠,并接着培育出三代遗传特征完全一致的实验鼠。与此同时,其他几个私立研究机构也用不同的方法成功克隆出小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日本人用一个成年母牛的细胞培育出八只遗传特征完全一样的小牛,成功率高达80%。

2000年・猴子被克隆

美国俄勒冈的研究者用与克隆多莉羊截然不同的方法克隆出猴子,科学家将一个仅包含八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分裂为四份,再将它们分别培育出新胚胎,但只有一个成活。此外,帮助培育出多莉羊的生物技术公司宣布克隆出五只小猪仔。该公司宣称,克隆猪终将成为人类移植器官的“加工厂”。

2001年・克隆人?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4

一、克隆技术的发展使克隆人成为可能

上世纪初,韦伯(H. J. Webber)创造了“克隆”这一词,其含义指由单个祖先个体经过无性繁殖而产生的其他个体。由于该词构词简短,容易发音,能清晰表达出准确的意思,因此这一术语很快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并加以广泛使用[1](P.160)。1952年,科学家开始用青蛙进行克隆实验。从此以后,动物克隆的试验结果不断涌现。1970年克隆青蛙实验取得突破,青蛙卵发育成了蝌蚪。1984年第一只胚胎克隆羊诞生。1997年2月24日,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的科学家用取自一只6岁成年羊的乳腺细胞培育成功一只克隆羊。1998年7月,日本科学家利用成年动物体细胞克隆的两头牛犊诞生。2000年1月,美国科学家宣布克隆猴成功。2000年3月14日,曾参与克隆小羊“多莉”的英国PPL公司宣布,他们成功培育出5头克隆猪。

随着一系列克隆技术突破的完成,克隆人从技术上来讲已成为可能。有的科学家认为,从技术上说克隆人并不比克隆其他哺乳动物更困难。克隆人即将出世的消息也不断传来。意大利著名的“克隆狂”安蒂诺里曾宣布,克隆胎儿将于2003年1 月问世。2003年第一期《发现》杂志也把2002年“命名”为“克隆年”,理由是克隆技术在当时已经进入了克隆人的阶段。该杂志断言:“虽然世界不想要克隆人,但克隆人却将要出现。”

但是至今我们没有见到克隆人的问世,原因是尽管克隆技术出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目前尚没有解决的问题。在理论上,分化的体细胞克隆对遗传物质重编(细胞核内所有或大部分基因关闭,细胞重新恢复全能性的过程)的机理还不清楚;克隆动物是否会记住供体细胞的年龄,克隆动物的连续后代是否会累积突变基因,以及在克隆过程中胞质线粒体所起的遗传作用等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着低着床率、高流产率的问题,维尔穆特研究组在培育“多莉”的实验中,融合了277枚移植核的卵细胞,仅获得了“多莉”这一只成活羔羊,成功率只有0.36%,同时进行的胎儿成纤维细胞和胚胎细胞的克隆实验的成功率也分别只有1.7%和1.1%。此外,生出的许多个体表现出生理缺陷或畸形。以克隆牛为例,日本、法国等国培育的许多克隆牛在降生后两个月内死去[2]。观察结果表明,部分牛犊胎盘功能不完善,其血液中含氧量及生长因子的浓度都低于正常水平;有些牛犊的胸腺、脾和淋巴腺未得到正常发育;克隆动物胎儿普遍存在比一般动物发育快的倾向,这些都可能是死亡的原因。

虽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几年来克隆技术的发展表明,世界各科技大国都不甘落后,谁也没有放弃克隆技术研究。同时,克隆人的出现越来越成为可能,人们对其可能产生的伦理问题表现出了空前的担心。

二、克隆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

人们对克隆人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的担心由来已久。1978年科幻小说家D ·罗维克写了一本书《克隆人》。书中描述了一位67岁的富商,独身而没有子女。他对遗传工程非常感兴趣,并且了解了科学界没有对外公开的可能引起争议的一系列试验。他愿意花费巨资制造一个他自己的复制品。他找到了愿意为他做克隆人的医生和生物学家,并最终在1976年成功地克隆了一个健康的小男孩。这本书引起了整个西方社会的轰动。这以后人们对克隆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更加忧虑。诺贝尔奖获得者乔舒亚·雷德贝格博士认为“在哺乳类或人类中完成这项工作绝不会有特殊困难”,但是“它把人类推到了一场进化上的大骚乱的边缘”[1](P.170)。法国国家医学科学院在1997年6月5日通过决议,认为“克隆体必将构成对人类尊严的侵犯,他将不再被视为一种目的而成为一种手段,我们不再称其为人,而将其视为一种可供操作的物件,它还与以多样性为依托的生物法则格格不入,正是这一多样性促进了人类的进步”。综合起来考虑,我们认为克隆人可能带来如下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1.用人体来做实验时产生的伦理问题

克隆人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将一个体细胞的细胞核取出与一个去掉细胞核的卵子结合,然后将这个卵子植入母体发育。这里首先有一个人的胚胎实验问题。国外某些伦理学家认为这侵犯了人的胚胎的权利,特别是当这种研究用于非治疗性目的时更是如此。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早期胚胎根本不是人的个体,不存在什么利益需要保护,不存在什么尊严需要尊重[3](P.137)。笔者认为即便这里不存在个人胚胎的权利尊严利益问题,也存在一个全人类的尊严的问题。这里的尊严不仅仅是对人类的尊重,还涉及到人类的生存问题,规避重大灾难的问题。人类繁衍至今,还从来没有自己通过技术制造自己,那只是传说中的女娲和圣经中的上帝干过的事情。这样做产生的后果是什么?我们怎样去把握它?这些都需要伦理学做出深入的研究,规避技术可能带来的重大灾难也正是现代伦理学的任务之所在。

进而当把这个进行无性生殖的卵子或胚胎植入母体让他成长发育时,其他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就又产生了,这主要涉及妇女儿童的权益与尊严问题。在用动物做实验时,一些动物保护主义者和一些伦理学家甚至认为存在着伦理问题,认为这给动物带来了痛苦,伤害了它们的感情。法国国家农学研究院2000年10月21日制定的动物实验伦理学章程中规定:动物是具有感受性的生命体,并具有认知能力与情感。它们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从事动物实验者有义务保障它们的身体和待遇状况不受无谓的威胁。避免使它们遭受无价值的痛苦应是实验者思考问题的前提。对人来讲,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如果用人体来做实验,可能伴随着大量的流产问题,这将给这些妇女带来痛苦和伤害;也可能克隆出比例很高的不正常人,比如怪胎、生理上有遗传缺陷的人,这些不幸的事情事先难以预测和阻止。而这些都会给当代或下代人以及社会带来痛苦和负担。这和生物医学伦理中的不伤害原则发生了冲突。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的大幅度提高和完善。

2.有关人类价值的问题

即使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可以使人的基因得以重组优化而能够复制出一些社会精英来,可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然能复制出正面人物,也同样能复制出反面人物。也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复制出大批他可以加以利用的人来,这样他就充当了造物主的角色,克隆出来的人成了他的工具,从而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将荡然无存。从伦理学来看,这种克隆人导致的人自身不被看作是目的,而沦落为一种工具,无疑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挑战,康德认为人“要这样行动,以便将人类,包括你自己及其他所有的人,永远只当作目的而不是单纯的手段”[4](P.372)。而这种目的的克隆正是把人当作工具和手段,是不符合伦理学原理的。从技术价值的角度来看,科学技术是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工具,是用来为全人类谋求福祉的,它的价值也在于此。现在用克隆技术产生出个别人要加以利用的人来,这样的话,人性即将被改变,科学技术对全人类的价值将不复存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人的价值的思想,正是从批判把人工具化、手段化,把人降格为物的角度提出的。马克思抨击私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贬低人的价值和尊严时写道:“对我来说,你是生产那在我看来是目的的物品的手段和工具,而你对我的物品也具有同样的关系。……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另一个人心目中的东西;你为了占有我的物品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手段、工具、你的物品的生产者”[5](vol 42, P.36)。显然,马克思反对把人工具化、手段化。马克思主义主张人的尊严应当受到尊重,认为它是历史的产物并且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马恩强烈批判资本主义的工业社会将人异化为机器的奴隶,成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而认为人类本身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应该是人的自身的目的或人的本质。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的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5](vol 42, P.96)。他主张建立一个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将人当作真正目的的未来社会。他写道: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5](vol 25, P.927)。当克隆技术成熟的时候,我们能不能正确使用它来为人类服务,从人出发而复归为人,以人为本,这将是对我们的考验。

3.当代人的选择和克隆人的社会定位问题

从理论角度讲,我们可以使用基因重组技术把我们认为是决定好的性状的基因组合起来,从而产生出我们认为最优秀的人。在这里一个伦理问题又产生了,所谓的“好”是我们当代的理解,是我们自己现时的标准。下一代人和我们具有同样的理解吗?答案是否定的。德国著名哲学家伽达默尔阐述了视界的不同和变化的问题。有无数不同的视界,造成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而又绝不会有封闭的视界。在他看来,“人类生活的历史运动在于这个事实,即它决不会完全束缚于任何一种观点,因此,绝不可能有真正封闭的视界。倒不如说,视界是我们悠游于其中,随我们而移动的东西”[6](P.768)。所以我们认为是“好”的特征他们可能不接受。举一个例子来说,唐代妇女以胖为美。如果以这种审美观点克隆胖美人,当她长大后发现不被人认为很美,她乐意吗?既然克隆人与我们具有不同的理解,我们有什么权利将我们上一代人的价值标准,我们的善恶观念和审美观念,通过技术的方法强加给他们呢?克隆技术为我们提供了选择的可能,但是这种选择的权利我们怎样去使用?我们能做好造物主吗?准确的答案和方法目前还没有。在人类进化的若干年中,正是由于遗传具有不确定性,才构成了对人类的重要保障,以防止任何可能发生的出于他人意愿或目的、对个人命运进行预定的行为。如果早就能对个人命运进行控制,人类社会现在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们不得而知。出于对人类负责的态度,我们使用克隆技术要慎之又慎。

克隆人如果真的产生出来了,如何处理各种社会伦理关系将显得十分尴尬。假定一对夫妇使用丈夫的遗传物质克隆了一个小男孩,那妻子是这个小男孩的生身母亲吗?如果说是,小男孩并不带有她的遗传物质。而说不是,他确由她所生。而对于丈夫来讲呢?小男孩是他儿子呢?还是另一个他自己?这样,世代的秩序和个人身份的确立被打乱了。而这种秩序和定位是构成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历练于其中,如果这种秩序和定位产生了混乱,人和社会的意义将发生偏移。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对这些问题,还没有一套社会认同和接受的伦理规范。

总之,克隆技术给我们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许多问题是我们以前没有遇到过的,甚至有些是根本性的问题。和对待其他事情一样,对待这些问题有两种极端的态度,一种是恐惧,一提到克隆人,想到它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便谈虎色变,避而远之,坚决禁止;另一种是对新事物表现出强烈的兴趣,不惧怕后果,不顾各种阻挠,大力发展。这两种做法都不足取。后者遭到了社会有识之士包括许多科学家在内的反对,而前一种态度则貌似一种理性的负责的态度,实则不然。技术是能禁止的了的吗?伦理原则必须要固守以前的框架吗?

三、克隆技术的发展与科技伦理的开放性

对于克隆技术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许多组织和国家都作出了强烈的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11月11日的全体会议中通过《关于人类染色体的一致宣言》,在其正文第11条中规定“那些损害人类尊严的行为,诸如以生殖为目的的克隆技术,应当予以禁止”。美国伦理咨询委员会在1997年6 月呈交给美国总统的一份报告中阐明了他们的立场:“不论是在公共范畴还是私人领域,试图以克隆方式,即通过移植体细胞核的方法制造一个婴儿,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从精神上不能接受的。”

来自不同层面的许多声音要求禁止人类克隆,然而,事实上几年来克隆技术的发展表明,世界各科技大国谁也没有终止克隆技术研究。这一点上英国政府的态度非常具有代表性,在1997年2月底宣布中止对“多莉”研究小组投资后不到1个月,英国科技委员会就对克隆技术发表专题报告,表明英国政府将重新考虑这一决定,他们认为盲目禁止这方面的研究并不是明智之举,关键在于建立一定的规范让它为人类造福。这表明了克隆技术还是要发展,不能因为可能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而禁止它的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发展。这就涉及到技术发展规律和伦理学的开放性问题。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对人类有利的一面,也有其可能产生不利的一面。克隆技术也是如此,它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这构成了它向前发展的巨大动力;但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这是人们对其产生忧虑并限制其发展的原因。由于利益的存在,全面绝对的禁止无从谈起。上述英国政府的态度和开篇提到的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克隆人决议未获通过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而目前采取的限制手段也不可能阻挡住克隆技术的发展。

首先,科学和技术一经产生,它的发展就具有了内在的动力和一定的规律,就不是我们可以通过强制而随意控制和消灭得了的。技术的发展本身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它具有在积累的前提下自我创新的能力,在一定规模上自我增长的能力,通过调整自身的状态和趋势适应环境的能力,自我扩大应用层面和范围的能力等[7](PP.48—51)。技术的运动是积极和开放的,即使人类介入并加以控制,其自身的规律和作用仍然存在。科学史上的许多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譬如避孕套刚发明的时候,许多人反对使用,但是很快就普及开来。

其次,科学技术的创造和发明主体——科学家对未知的事情具有强烈的探索欲望。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美籍华人、实验物理学家丁肇中教授在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作学术报告时说过一段话:“科学很大一个作用是满足人的好奇心,这是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出于好奇而进行研究是科学家的本性,甚至他们中有一部分人对克隆人有强烈的兴趣。政府不让搞,他们偷偷摸摸也要搞。这也是克隆技术不易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

就目前的一些伦理学原则来讲,也并没有要求我们全面停止这项技术的研究。现代功利主义对待这些问题采用的是“冒险—获利”原则,它要求对研究和应用技术进行详尽的分析,作出综合性评价,估算研究或试验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超过了可能受伤害的危险,冒险相对于利益及获得知识的重要性来说是否合理。获利大于伤害即是可行的。康德反复强调的是要充分考虑“人的尊严”、“人的自主权”、“个人的自决权”。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了协商伦理学的原则,它通过社会各方的对话和反思,建立起相应的伦理道德原则,并使各方在其中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在这里反复强调了对人的利益和需求的理解,提出以理性应对科学研究对人类带来的风险和分担社会责任的思想。协商伦理不再认为道德具有绝对的特性,它可以随社会环境而改变。“道德是为人创造的,而不是人为了道德”。由于和现时的伦理学不符而禁止克隆技术研究,与以上伦理学精神相悖。所以,与其要严格禁止克隆技术的发展,不如遵循因时而异的态度加以控制并引导其发展。

社会伦理观念具有一定的传统性和保守性,但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会带来新鲜事物,产生新的情况,必然对已有的观念提出挑战。思想史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逐渐适应新的思想,增加对那些存有疑虑的技术的信任。时间本身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挥直接的作用,而是新事物的不断涌现促使产生了新的观念,新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近些年来,伦理学家对新的生物伦理学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对他们提出来的一些问题,公众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这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提供了契机。伦理学应该根据面临的实际情况,提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去对待新事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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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生物学;课程改革;中学生物课

近10~20年间,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已经越出了科学家的书斋和实验室,通过大众传媒进入千家万户,人人都可以接触到,包括青少年。从人类基因组计划到致癌基因,从转基因动植物到克隆基因,从线粒体基因到人类始祖“非洲夏娃”,从餐桌上的转基因食品到DNA侦破技术等,渐渐地成为公民的必备常识,甚至被誉为中国硅谷的北京中关村的街心都竖立着DNA分子模型的雕塑。

因此,基础教育中的生物科学教育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课程和教材不能给人一种课堂所学与现实脱节、高新技术离课堂很远的感觉。为此,在基础知识教学中,适时引入生物新技术、新成果的介绍,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将深奥的知识简单化、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这样对于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望是有很大好处的。

例如:在新编教材中,病毒是寄生于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细胞中的一类非常微小的生物,必须用电镜才能观察。课堂上讲这一节时,就可以引入当时流行的典型病例。可以问学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这种病?怎样预防?”等一些问题。教师可以先让学生说说自己知道的有关这一病例的知识,然后教师再讲。教师还可以给学生看一看病毒的电镜扫描图片,从而引出病毒的概念。这样既提高了学生听课的兴趣,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同时也将深奥的问题简单化,提高了学生对卫生保健、身体健康的重视。

再如:在新编教材中,讲“基因”时,要适时引入“人类基因组计划”。几乎所有疾病都可以在基因上找到根源,所以人类疾病最彻底的治疗就是基因治疗。基因组好比一个庞大的乐团,基因好比乐团中的乐师,要想奏出一段优美的乐章,这些乐师一定要在统一的指挥下各司其职才行。而这又是一个无法比拟的庞大的乐团,组成这个乐团的乐师数相当于3个中国人口数,只要其中一个乐师捣乱,整个乐曲就可能变调。要管理好这个乐团首先得了解这一个个乐师的个性,从而让他们发挥自己的特长。美国从1990年开始投资30亿美元从事“人类基因组计划”,从而将人类基因组30亿个核苷酸的排列顺序全部搞清,中国也参与基因图谱1%的测序工作。这是一项探索生命奥秘的伟大计划,可与曼哈顿原子弹计划和阿波罗登月计划媲美。

又如:新编教材中,讲“生殖”一章,谈到“克隆”时可以问学生“克隆和复制”是不是同义词,让学生自由发言后,教师总结。复制是与原来完全一样,DNA复制就是如此,而克隆则是一个过程。克隆产生的个体还需进行胚胎发育和胎后发育。克隆个体与原本之间有一段年龄差异,发育过程既受基因主宰又受环境调控。克隆与其原本尽管基因相同,但所处环境绝不会相同。所以克隆不可能像复制品那样与原来完全一样。再者,如果克隆个体是由核移植产生的,那么由于重建细胞的细胞质并非来自原本,而我们知道细胞质中也有遗传物质,必然会对个体产生影响。所以不能把克隆看作是原本的复制品。

小羊多莉是动物体细胞克隆,植物细胞的克隆在我们生活中也很常见。果树的扦插、土豆的种植等都是非常严格意义上的克隆,都是无性繁殖。如此将“克隆”具体到生活中,使学生轻松地理解了“克隆”,也认识到克隆技术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丰富多彩。我们知道,试管婴儿是在试管牛、试管猪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那么克隆可不可以用于人类呢?1998年初,美国哈佛大学理查德・希德一宣布他的克隆人计划,立即招来全世界一浪高过一浪的反对呼声。1月12日,欧洲19国联合签署了禁止克隆人的协议。我国政府以及美联社、英、德、日也明确表示反对。虽然禁止了人的克隆,但是可以将人体某些器官如心脏等细胞克隆,将遗传物质转移到猪的心脏中,让人的基因在猪的体内表达。这样长出的心脏就是人体相应器官的克隆,如果人哪个器官发生了病变,就可以换上这些克隆器官,而不用为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所限制,特别是这些器官还不会产生强烈排异反应。通过上述讲述,然后联系实际,将单调的理论实用化,加深了学生对生物学理论的理解和更深层次的认识。

总之,生物是基础科学,具有高度抽象性、实际应用的非定性等特点。所以,为了增强学生对科学、技术、社会三者关系的理解,必须结合生物科学知识介绍生物技术有关内容,如杂交技术、组织培养、基因工程、生态工程等。介绍生物技术有利于学生认识现代生物学价值,培养创新精神,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知识,培养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治身,袁运开.生命科学新进展[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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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石德顺,男,1962年出生,广西兴安县人,博士,研究员,现任广西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畜禽育种国家工程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执行专家组专家等职务。

多年来一直从事动物克隆及体外受精等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先后丰富和发展了牛卵母细胞体外成熟、体外受精和胚胎早期发生的理论,在国内建立了一套高效的牛体外受精程序,先后繁殖了试管牛犊230余头,且各项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研究成功获得了世界上首例受精卵冷冻保存的试管牛、体细胞克隆水牛、转基因克隆水牛、显微授精转基因水牛和慢病毒介导的转基因水牛,我国首例试管水牛和胚胎细胞克隆牛。

先后280余篇,参编专著两部,教材三部,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各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2项(已获授权2项)。曾先后4次担任国家“863”计划课题、“973”计划课题和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课题的评审专家,2次担任国家“973”课题的中期评估和验收专家,多次参与国家“863”计划战略研究规划、项目年报和国家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先后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中国科协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

克隆原为英文“clone”或“cloning”的音译,而英文“clone”则起源于希腊文“Klone”,原意是指以幼苗或嫩枝插条,以无性繁殖的方式培育动植物,克隆技术又称为“生物放大技术”。自1965年生物学家童第周对鲤鱼、鲫鱼进行细胞核移植技术开始,我国的克隆技术也日臻成熟。1995年7月14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我国第一头胚胎细胞“克隆”牛犊在广西诞生,广西大学石德顺教授在科研探索的道路中书写了又一重大克隆技术的创举。本期,本刊记者邀您一起探访这位“克隆”技术金字塔上的人。

孜孜好学终圆求学梦

上世纪60年代末,石德顺踏入了学堂,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

70年代中期,初中毕业后,石德顺被推荐到公社“五·七”劳动学校学习。由于特殊情况,上学不到半年时间他就退学回家务农。14岁的他当过木工,修过水库、公路。艰辛的日子里,他的求学梦始终坚守在心中。1978年,石德顺再次走入校门,成为“五·七”劳动学校的一名插班生。尽管当时学校设备落后、师资不足,但是,石德顺凭着超人的毅力刻苦学习,1979年,当年该校只有他一人高考金榜题名,考入了广西农学院畜牧学专业。

石德顺上大学后,面对优良的学习资源,他如饥似渴地扑到书海里,课余时间他是图书馆的常客,他对生物技术类的知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产生了希望在这条道路上也成为一名攀登者的愿望。

毕业那年,石德顺报考南京农业大学的研究生,考试成绩优秀,却因为客观原因与南京农业大学失之交臂,最终被分配到广西兴安县畜牧水产局工作,成为一名基层干部。参加工作后的石德顺,仍然没有放弃自己的求学梦,他选择了继续考研之路,第二年考上了母校——广西农学院,并有幸师从我国著名畜牧学家王丕建教授,开始了他的研究生生涯,更明确坚定了自己的主攻方向。研究生毕业后,石德顺就职于广西科学院,不久,他调回广西农学院主攻试管牛研究工作,并于1989年受委派赴爱尔兰都柏林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在爱尔兰攻读博士期间,石德顺对牛胚胎体外技术中的卵细胞的体外成熟、体外受精及受精卵的体外培养等三方面进行了大量系统的研究,使牛胚胎体外生产技术的效率有了大幅度提高。卵母细胞的胚胎发育率由原来的20%-30%提高到40%-50%。此外,在卵母细胞的体外成熟、胚胎早期发生等方面理论上也有了一些全新的认识和突破。毕业之际,年轻的石德顺博士的出色表现,得到了导师Ian Gordon教授和答辩主考老师R·H·F·Hunter教授的高度评价。石德顺学成后,带着报效祖国的理想,毅然放弃了国外开出的优厚待遇,1991年8月,回到了培育他的这片壮乡热土 。

科研之路看我挥斥方遒

回国后,石德顺所在的动物繁殖研究室正承担国家“863”项目“牛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由于国内实验条件的不足,该项目的研究一直未能取得明显的进展。石德顺充分利用在国外的学习所得,很快在国内条件下建立了一套高效的牛胚胎体外生产程序,受精分裂率由原来的35%提高到了70%,并于1992年9月获得了广西首例试管双犊,同时还提出了“牛体外受精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其效果是诸多因素综合效应的结果,环境条件的改变亦需对其程序作相应调整”的新论点。经过进一步系统的研究,牛卵母细胞的受精分裂率稳定在80%左右,囊胚发育率达50%-70%,胚胎冻后存活率达80%,鲜胚移植妊娠率达50%-60%,冻胚移植妊娠率亦达40%,一共繁殖试管牛犊230余头(约占国内试管牛总数的3/4),各项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此外,冻前部分脱水、超速冷冻牛体外受精胚胎的研究也已取得了新的突破,获得了世界首批用该方法冷冻保存繁殖的试管牛犊(6头),且发现全为公犊。这不仅简化了体外受精胚胎的冷冻方法,便于推广应用,还为牛的性别控制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该项成果于2000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在牛体外受精技术成功的基础上,石德顺还参与水牛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为1993年9月我国首例试管水牛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

受精卵和卵母细胞的冷冻保存一直是低温生物学的一个难题。石德顺采用玻璃毛细管作为冷冻容器,并对防冻剂和平衡方法进行了系统研究,终于建立了一套牛体外成熟卵母细胞和受精卵的玻璃化冷冻保存方法,于1999年4月获得世界首例受精卵冷冻保存的试管牛犊,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动物克隆一直是胚胎生物技术研究的热点,石德顺于1993年就开始对这方面进行研究。经与华南师大谭丽玲开展合作攻关,很快就取得了胚胎细胞核移植技术的突破,于1995年7月14日研究成功获得我国首例胚胎细胞克隆牛,1996年2月17日又获得另一头胚胎细胞克隆牛(因未及时助产死亡),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