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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意见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2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矿业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矿业秩序和谐、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在县区域内因从事矿业活动引发的矿业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业纠纷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矿山生产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发生矿业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五条一般案件的调解处理时限为30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解处理时限为60日,特别重大复杂一时难以处理的案件,经矿业纠纷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条解决矿业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及时、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调解与处理
第七条矿业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下列矿业纠纷:
(一)矿业企业所有权纠纷;
(二)矿业企业股权纠纷及股东身份权纠纷;
(三)矿业物权流转纠纷;
(四)矿业企业经营权确认与流转纠纷;
(五)与矿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八条矿业调解机构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与调解:
(一)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二)与矿业活动相关的职能管理机构;
(三)与矿业活动相关的中介组织、单位或机构;
(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矿业调解机构享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调查取证、矿权资料查询;
(二)就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委托司法鉴定;
(三)指定国土局进行矿权界定。
第十条矿业调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堵争议区域;
(二)暂停双方当事人争议区域的民爆器材、电力或者其他物品供应。根据需要,暂停区域可以扩大至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区域,但须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同意。相关部门接到调解机构通知后,应当配合执行。
(三)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调解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指定县国土局进行矿权界定;
(三)采取必要措施;
(四)调解处理并制作相关文书。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矿业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矿业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五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当制作调查处理意见书。
调查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的事项、双方的主张及证据,以及调解机构采取的措施、查明的事实和对纠纷的处理意见,以文件的形式送争议双方、相关部门及县政府。
第十六条矿业纠纷调解机构在调查处理矿业纠纷案件中发现矿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附则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3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4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19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二: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1484字)
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19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5
本文论述了如何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认定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及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并以两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为例,详细说明了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及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特种设备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关联图法;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连带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领域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由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部分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遇到诸多疑难问题。现就两个案例,对如何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认定事故受理调查主体及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签定了《服务外包协议》,A公司承接B公司干粮包装区域、湿粮区包装及转盘区域、零食包装区域的包装劳务,膨化区、烘干区、谷物区、成品库房的生产支持。协议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2013年8月10日,A公司一名工人在B公司谷物车间内无证私自操作叉车给入料口叉料时,由于误操作,致使叉车由北向南倒车将自己挤在入料口西侧的钢结构提升机上,导致多脏器受损。事故发生后,C区质监局牵头,会同区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1月8日,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后认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A公司员使用叉车在叉料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致使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A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严格履行生产作业过程中,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导致工人在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11月29日,C区政府作出批复,责成C区质监局依据职责按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处理。12月15日,经B区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条例》第88条第(一)项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条例》第89条第(一)项规定,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处上一年度收入 5.946 万元的30%,即 17838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3年11月19日,A公司员工杜某带领其伙伴乘坐该公司尚处于安装调试阶段的滑道。当日A公司员工王某为杜某一行人开启滑道,杜某未按要求系安全带,且不遵守乘客注意事项,在乘坐滑车上行过程中折入与前一辆车之间的轨道中,所乘车辆将其向上拖行20米,受挤压死亡。事故发生后,B区质监局牵头,会同区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
如果对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则会导致主体各方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配合不力、事故调查处理渠道不畅通、时间上不能遵守时限规定、处理结果不能完全执行等一系列的问题。要确认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1 厘清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在事故调查前,首先要厘清什么是特种设备事故,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什么是意外事故。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从设备的角度来看,不安全状态并造成了事故的设备应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之中,且参数范围应该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设备应具备特种设备的功能。一些处于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特种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具备特种设备的功能,在这些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比如在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时发生的员工触电伤害。而在特种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则应列入特种设备事故,因为这个时候,这些设备已具备特种设备的功能。
从人员的角度来看,根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第五条解释: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在实际事故调查处理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特种设备相关人员”仅仅是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或意外事故。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行为人只要操作特种设备,就与特种设备发生关系;更重要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故在特种设备无安全隐患时,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应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部门牵头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处理。
经过上述分析,案例一、案例二均由无证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2 确定事故受理调查的主体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了《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就特种设备引发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在特种设备使用及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案例一发生在叉车使用过程中,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案例二发生在滑道调试过程中,虽未正式投入使用,但按照上述分析,滑道已具备特种设备功能,故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2 关于特种设备事故中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的认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以下简称“《导则》”)第十条分别对调查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要“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2.1 责任主体的范围
从中国行政法学角度来看,特种设备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具体来说,《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负责人。
2.2 责任主体的认定
由于政府机构存在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权限冲突,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三者发生分离的情形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无疑给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责任主体的认定造成一定的困难。笔者大胆地引入质量管理“新七种工具”之一的“关联图法”来认定特种设备事故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1)“关联图法”的概念
关联图,又称关系图,是用来分析事物之间“原因与结果”、“目的与手段”等复杂关系的一种图表,它能够帮助人们从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中,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事物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理清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全盘加以考虑,就容易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联图法的使用非常简单,它先把存在的问题和因素转化为短文或语言的形式,再用圆圈或方框将它们圈起来,然后再用箭头符号表示其因果关系,借此来进行决策”解决问题。
1)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
2)收集证据,寻找原因;
3)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这些因素;
4)连接因果关系,制作关联图;
5)找出重要原因并标记区别;
6)提出改善对策。
关联图的判别方法:其中箭头只进不出的是问题,箭头只出不进的是主因,箭头有进有出的是中间因素,箭头出多于进的中间因素是关键中间因素。
(2)“关联图法”在特种设备事故行政处罚主体认定中的运用。
以案例一为例,按照关联图的制作步骤,首先确定“伤人事故发生”为主题,然后事故调查组根据所搜集的证据进行讨论,寻找问题及原因;将各因素之间的关系用箭头连接,制成关联图;按照判别方法找出主因和关键因素,最终形成特种设备事故分析关联图,见图1。
由图1可见,运用关联图的判别方法,“伤人事故发生”为讨论的主题;“A公司员工违章作业”是直接原因;“A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员失职”是关键间接原因,“A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是问题的主因,“B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问题的次因。
经过上述分析,事故调查组对A公司及其法人按照《条例》第88条第(一)项、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B公司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整改建议。
在对事故发生的征兆、时刻、位置、状态、痕迹等事实证据资料的分析和确认后,关联图法将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暴露和展开,最终从综合角度来分析问题,为事故调查组最终对事故责任主体作出认定起到了指导作用。
2.3 关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这一趋势下,特种设备领域中也出现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两种形式,在特种设备事故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要注意这两者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三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用工单位,雇佣者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外包用工中三方主体间只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和雇佣者都是承包人,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与标准的劳动关系无异。
(2)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除必须确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案例一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A公司与B公司属于劳务外包,A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并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因此事故调查组认定B公司无须对A公司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与A公司一样,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事故调查组依然要求B公司完善特种设备的管理。B公司整改结果是给每一位授权的叉车司机配发钥匙,并规定叉车司机在离开叉车时,必须拔下叉车的钥匙。
2.4 关于连带责任
假设在案例一中,A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是属于劳务派遣,那么这起案件按照关联图的制作步骤形成特种设备事故分析关联图,见图2。
运用关联图的判别方法,“伤人事故发生”为讨论的主题;“A公司员工违章作业”是直接原因;“A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员失职”和“B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员失职”间接原因,“A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和“B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是问题的主因。
经过上述分析,按照传统行政惯例应该对A公司及其法人、B公司及其法人分别按照《条例》第88条第(一)项、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加大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的举证责任,且作出的处罚决定容易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不利于处罚决定的执行,例如其中有的违法者很有钱,有的很穷。
“连带责任”的观点出现在台湾“行政法院”实务中,即仅就一项被处的法定罚款,由各行为人共同负担全部违章责任—负连带给付责任。让共同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连带责任,不仅可使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无需区分共同违法行为人各自的责任轻重,而且可以确保处罚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处罚决定的执行。在具体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处理当中,如果一个行政相对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其他行政相对人追偿。
不过为了防止连带责任过度扩张,避免株连问题的出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连带责任的范围还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侯康宁,黄文和.注重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的依法行政.监察与检验,2010,27(6).
[2]皮纯协,张成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马龙,黄强,谢汉生.关联图法在铁路节能问题分析中的应用.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3,3(2):80-82.
调查处理意见范文6
全市中小学校统一制作公开监督电话、行风校风热线公示牌,将市局主要领导、学校校长办公电话,市局和学校办公室电话、举报电话等予以公开,各学校要在学校传达室或校大门口醒目的位置悬挂公示牌,并设立公开监督电话管理机构,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时间内公开监督电话畅通,及时受理来话反映的问题;市局在胶南教育信息网设立“行风校风热线”专栏,接受并回复群众发至专栏邮箱的电子邮件,工作日每日接收。同时市局将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广泛开辟更多的信息交流反馈渠道,主动征求意见建议,确保各项重要决策的科学、公开、透明。
一、明确职责
1.市局成立公开监督电话和行风校风热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室(对内称教育系统公开监督电话和行风校风热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热线管理中心),各科室要确定一名具体参与工作人员;各学校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公开监督电话、信息畅通。
2.市局公开监督电话和行风校风热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相关工作;热线管理中心负责公开监督电话和行风校风热线反映问题的接收、登记、分类、转办、回复、督办、建档、情况汇总分析;各职能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问题的答复或处理。各学校要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及时接听来访电话,建立来访电话登记制度,对来访电话内容、时间、来访人及联系方式、反映的问题等认真做好记录,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及时给予来访者反馈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并对来访者对答复意见的满意程度进行记录,做好需落实事项的回访工作;按时完成市局转办的有关事项的答复和处置。
3.教育公开监督电话和行风校风热线拟设二级责任部门,共同负责相关事务。
(1)一级责任部门(热线管理中心)
①受理教育系统公开监督电话、行风校风热线有关方面的咨询、投诉、意见建议等问题。
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分理、建档后,及时传递给有关二级责任部门,并责成二级责任部门限时提出回复意见,做好群众来访电话、热线的回复工作和满意度记录。
③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二级责任部门通报,并将有关问题整理汇总报市局领导。
④搞好统计、汇总、信息资料分析,为市局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2)二级责任部门(机关各科室,各学校)
①指定专人为教育公开监督电话、行风校风热线二级责任部门专办员,负责处理答复本单位接听的公开电话。
②负责处理热线管理中心转办的公开监督电话、热线反映的问题,并将答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到热线管理中心。
二、工作流程
4.受理。市局热线管理中心和各学校分级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行风校风热线和公开监督电话的受理。对受理的问题,按咨询、投诉、意见建议做好分类、登记,并及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阅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职能科室、学校负责提出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行风校风热线工作日每天接收并及时登记、报请领导审阅、转办;公开电话工作日及时接听,并认真记录来话内容(包括时间、来话人姓名、联系方式、反映问题的详细内容等),建立完备的来访电话分类登记台帐。
5.办理。被授权接收来访电话、热线的职能科室和工作人员,在接到来访电话或热线反映问题时,要立即做好详细的来访内容记录。凡能马上答复和处理的,应立即予以答复和处理,并将答复内容以及来访者满意程度做好记录;对一时情况不明或无法当即答复的问题,接收来访电话或热线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有关内容书面报单位主要领导批转,有关科室或人员及时着手调查处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阅批后,转接收来话或热线的职能科室予以回复。投诉、举报类事项,要深入调查,秉公办事,调查处理结果要公平公正,确实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办理回复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于情况相对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项,有关办理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于注明紧急程度的事项按相应紧急程度答复时限办理。对于建议类事项,要认真对待,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及时予以采纳和借鉴。
6.回复。办理群众咨询与投诉时应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按照规定回复时限和紧急程度予以及时回复,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解答问题要全面清晰,态度要诚恳,语言要和蔼,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耐心地解释工作,取得群众谅解。需要调查了解的事项,由领导批转相关职能科室或相关学校调查了解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后,报经局领导审阅同意,由热线管理中心统一回复,并对回复事项的内容、满意度做好记录。各学校受理的来访电话,由学校责成本单位职能处室统一回复。
三、健全制度
7.转办制度
(1)热线管理中心对无法直接解答的问题进行记录、分理、建档,并及时转至相关二级责任部门,要求其限时办理或提出回复意见。
(2)各二级责任部门专办员接到热线管理中心转办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或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热线管理中心。
8.催办制度
(1)热线管理中心根据转办事项的紧急程度,分别为“一般”、“紧急”、“特急”,并在转办单上注明。
(2)答复时限:
①紧急程度为“一般”的事项,通常当日予以答复;需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或需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来访者;
②紧急程度为“紧急”的,须当日内予以答复;
③紧急程度为“特急”的,须立即进行答复。
9.反馈制度
(1)热线管理中心受理的公开监督电话、热线事项由热线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回复。
(2)各二级责任部门对热线管理中心转办的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将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热线管理中心。
(3)各学校受理的公开电话(学校办公室、校长室电话),由学校研究答复或处理意见,并由学校授权职能处室统一回复。
(4)市局办公室受理的公开电话,能立即答复的应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要做好电话记录(时间、来访人及联系方式、所反映问题的详细内容等),及时转热线管理中心安排处理。
10.督查制度
(1)热线管理中心负责督查落实各二级责任部门的答复、反馈情况,并汇总各二级责任部门的答复、反馈情况;负责检查督促各学校公开监督电话管理制度、职责分工、电话记录、回复处理意见、来话人满意程度等方面的管理和建档工作。
(2)推行首问责任制。热线管理中心要对首个接听、接收群众反映问题的单位、个人以及转办、处置、回复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公正、高效、诚信。各单位在接听、接收群众来访电话、热线过程中,要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和本办法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确保来访信息无落漏,所有来访有落实。
(3)强化热点问题分析,努力提高工作效能。热线管理中心、各学校要根据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强烈的问题,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定期召开行风校风建设工作专题分析会,分析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成因,研究制定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措施;针对工作中查找出来的行风校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促进依法行政;要总结经验,完善与群众沟通交流的畅通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行风校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